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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沙历史事件

发布时间:2021-02-07 13:36:16

『壹』 华沙起义的历史影响

华沙起义打击了德国侵略者,彰显了波兰人民的智慧和不屈的精神。同时,起义失败也使得波兰起义军及大量平民的伤亡。给东欧名城华沙也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华沙起义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波兰地下军反抗德国占领军的战役。这场战役是在1944年8月1日开始的。波兰地下军的目的是想在苏联红军到达华沙前解放德国的占领,以避免受到苏联的控制。50,000波兰地下军采用了游击战对抗25,000德军,整个起义持续了63日,直到1944年10月2日,波兰军队方才向德军投降。在波兰方面有大约18,000名军人和超过250,000名平民死亡,另有大约25,000人受伤。德军方面有大约17,000人死亡和9,000人受伤。
波兰地下军投降后,希特勒命令德军将华沙夷为平地。结果85%的地方都被毁坏。直到1945年1月17日苏军才进入华沙。
德国各家报纸和电台报道说:“历经许多个星期的激战,这座城市几乎全部被毁。”战斗是那么惨烈,德军士兵古斯塔夫·戴维德哈兹回忆说:“我慢步行走在街上,到处都能看到一派狼籍的景象。在这里,每一栋房屋都成了战场。”华沙起义中,有20多万波兰人死亡,其中只有1.6万为起义军。而接受投降的起义军达到1.7万人,里面的922人为救国军军官。华沙起义失败后,华沙所有的平民都被赶出了城,有8.7万华沙人被送往德国强制服苦役。

『贰』 国际历史上,“华沙之跪”是什么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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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50-60年代,东欧重大历史事件

(1)斯大林死了。1953年3月5日
1953年3月5日,俄国历史上最有权力的独裁者约瑟夫·斯大林逝世。享年73岁。
1956年2月25日,苏联领导人赫鲁晓夫在苏共20大上抛出了“关于个人崇拜及其后果”的秘密报告,对斯大林进行了批判,在全世界引起轩然大波。全世界对共产党产生了“信任危机”。

(2)华沙条约组织成立。
1955年5月14日,苏联、捷克和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匈牙利、民主德国、波兰、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8国针对美、英、法决定吸收联邦德国加入北约一事,在华沙签订了《友好互助合作条约》,同年6月条约生效时正式成立了军事政治同盟——华沙条约组织,简称华约。总部设在莫斯科。

(3)波兰波兹南事件 1956年6月28日
1956年2月,赫鲁晓夫在苏共二十大作秘密报告,在波兰引起强烈反响。6月上旬,波兹南市的工人要求增加工资和减少税收,他们同政府谈判,未获满意结果。

6月28日,1万多名工人上街游行示威,示威者冲击市委大楼和专政机关。当局出动警察于当晚平息了这一事件。波兹南事件中有数十人死亡,数百人受伤。波兰统一工人党最初以为它是帝国主义分子挑起的反政府骚动。后来说,工人走上街头,抗议的“不是社会主义”,而“是对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歪曲”。

(4)匈牙利 事件1956年
1956年,匈牙利人民对党和国家领
导人拉科西照搬苏联模式,经济政策失误以及将进行政
治经济改革的纳吉撤职开除出党表示不满。苏共20大的
秘密报告及波兰事件的影响加剧了这种不满情绪

10月23日,首都10万学生游行,市民、
工人不断加入。格罗的广播讲话激化了矛盾,发生了流血
冲突。卡达尔出任党中央第一书记,纳吉任政府总理,纳
吉组成多党联合政府,释放政治犯,退出华约宣布中立。
但未能控制流血事态的发展,党政机关、电台报社被冲
击,党政官员、保安部队官兵被杀害。11月1日,苏军开进
匈牙利,11月4日控制了首都局势。
13天的动乱中,仅布达佩斯就有2.5万人死亡,5万人
负伤,全国有20多万人逃亡国外,直接经济损失220亿福
林,给匈牙利带来巨大损失

(5)柏林墙1961年8月13日
柏林墙,正式名称为反法西斯防卫墙(世界级的笑话)。
是德国首都柏林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简称民主德国或东德)在己方领土上建立的围墙,目的是隔离东德(含东德的首都东柏林)和西柏林,从而阻隔东西柏林之间市民的往来。柏林墙的建立,是二战以后德国分裂和冷战的重要标志性建筑。1961年建造,1990年拆除,两德重归统一。

(6)苏联赫鲁晓夫下台1964年
赫鲁晓夫下台,勃列日涅夫获得政权,苏联进入勃列日涅夫时期。斯大林主义回潮。

(7)布拉格之春 1968年

1968年,捷共中央第一书记杜布切克发起了布拉格之春改革,有脱离苏联控制倾向。
苏军决定武装干涉。6月下旬,华约在捷境内举行军事演习,演习结束后迟迟方撤
8月20日晚11时,布拉格机场接到一架苏联民航机信号“机械事故,要求迫降”没有
理由不同意。客机一降落,数十名苏军突击队员冲出机舱迅速占领机场。几分钟后,苏第
24空军集团军巨型运输机开始降落,一分钟一架。1小时后,一辆苏联大使馆的汽车引路,
苏军空降师直扑布拉格。21日拂晓,苏军占领布拉格,逮捕杜布切克。
布拉格之春是一次有重大意义的国际政治事件,标志着华内部的裂痕已经渐渐显现,可视为东欧聚变的前奏与导火索。

『肆』 请问下华沙组织的历史

华沙条约组织(华约)

1955年5月14日,苏联、捷克和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匈牙利、民主德国、波兰、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8国针对美、英、法决定吸收联邦德国加入北约一事,在华沙签订了《友好互助合作条约》,同年6月条约生效时正式成立了军事政治同盟——华沙条约组织(简称华约 Warsaw Treaty Organization -- WTO)。总部设在莫斯科。
条约规定:“如果在欧洲发生了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对一个或几个缔约国的武装进攻,每一缔约国应......个别地或通过同其他缔约国的协议,以一切它认为必要的方式,包括使用武装部队,立即对遭受这种进攻的某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给予援助。”

该组织成员国有保、捷、民主德国(1990年9月24日正式退出华约组织)、匈、波、罗、苏、阿尔巴尼亚(1968年9月13日宣布退出华约组织)。

1991年2月25日在布达佩斯举行的华约政治协商委员会特别会议上,华约6个成员国(保加利亚、波兰、捷克和斯洛伐克、罗马尼亚、匈牙利、苏联)的外长和国防部长分别代表本国在一项议定书上签字,宣布华沙条约组织所有的军事机构从1991年4月1日起全部解散,同时停止一切军事行动。1991年7月1日,华沙条约缔约国政治磋商委员会在布拉格举行的会议上,与会各国领导人签署了关于华沙条约停止生效的议定书和会议公报,至此华沙条约正式解体。

《华沙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费运输。
二、就本公约而言,“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就本公约而言,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
三、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是一项单一的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订立,就本公约而言,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仅因其中一个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国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四、本公约同样适用于第五章规定的运输,除非该章另有规定。
第二条 国家履行的运输和邮件运输
一、本公约适用于国家或者依法成立的公共机构在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下履行的运输。
二、在邮件运输中,承运人仅根据适用于承运人和邮政当局之间关系的规则,对有关的邮政当局承担责任。
三、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邮件运输。

第二章 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的有关凭证和当事人的义务

第三条 旅客和行李
一、就旅客运输而言,应当出具个人的或者集体的运输凭证,该项凭证应当载明:
(一)对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的标示;
(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或者
几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对其中一个此种经停地点的标示。
二、任何保存第一款内容的其他方法都可以用来代替出具该款中所指的运输凭证。采用此种其他方法的,承运人应当提出向旅客出具一份以此种方法保存的内容的书面陈述。
三、承运人应当就每一件托运行李向旅客出具行李识别标签。
四、旅客应当得到书面提示,说明在适用本公约的情况下,本公约调整并可能限制承运人对死亡或者伤害,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以及延误所承担的责任。
五、未遵守前几款的规定,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该运输合同仍应当受本公约规则的约束,包括有关责任限制规则的约束。
第四条 货物
一、就货物运输而言,应当出具航空货运单。
二、任何保存将要履行的运输的记录的其他方法都可以用来代替出具航空货运单。采用此种其他方法的,承运人应当应托运人的要求,向托运人出具货物收据,以便识别货物并能获得此种其他方法所保存记录中的内容。
第五条 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的内容
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应当包括:
(一)对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的标示;
(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或者几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对其中一个此种经停地点的标示;以及
(三)对货物重量的标示。
第六条 关于货物性质的凭证
在需要履行海关、警察和类似公共当局的手续时,托运人可以被要求出具标明货物性质的凭证。此项规定对承运人不造成任何职责、义务或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七条 航空货运单的说明
一、托运人应当填写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
二、第一份应当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第二份应当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第三份由承运人签字,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应当将其交给托运人。
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签字可以印就或者用戳记。
四、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航空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第八条 多包件货物的凭证
在货物不止一个包件时:
(一)货物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分别填写航空货运单;
(二)采用第四条第二款所指其他方法的,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分别出具货物收据。
第九条 未遵守凭证的规定
未遵守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规定,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该运输合同仍应当受本公约规则的约束,包括有关责任限制规则的约束。
第十条 对凭证说明的责任
一、对托运人或者以其名义在航空货运单上载入的关于货物的各项说明和陈述的正确性,或者对托运人或者以其名义提供给承运人载入货物收据或者载入第四条第二款所指其他方法所保存记录的关于货物的各项说明和陈述的正确性,托运人应当负责。以托运人名义行事的人同时也是承运人的代理人的,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二、对因托运人或者以其名义所提供的各项说明和陈述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任何其他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托运人应当对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除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外,对因承运人或者以其名义在货物收据或者在第四条第二款所指其他方法所保存的记录上载入的各项说明和陈述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对之负责的任何其他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运人应当对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凭证的证据价值
一、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所列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据。
二、航空货运单上或者货物收据上关于货物的重量、尺寸和包装以及包件件数的任何陈述是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据;除经过承运人在托运人在场时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或者货物收据上注明经过如此查对或者其为关于货物外表状况的陈述外,航空货运单上或者货物收据上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状况的陈述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
第十二条 处置货物的权利
一、托运人在负责履行运输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对货物进行处置,即可以在出发地机场或者目的地机场将货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者要求在目的地点或者途中将货物交给非原指定的收货人,或者要求将货物运回出发地机场。托运人不得因行使此种处置权而使承运人或者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必须偿付因行使此种权利而产生的费用。
二、托运人的指示不可能执行的,承运人必须立即通知托运人。
三、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置货物,没有要求出示托运人所收执的那份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给该份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的合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不妨碍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追偿权。
四、收货人的权利依照第十三条规定开始时,托运人的权利即告终止。但是,收货人拒绝接受货物,或者无法同收货人联系的,托运人恢复其处置权。
第十三条 货物的交付
一、除托运人已经根据第十二条行使其权利外,收货人于货物到达目的地点,并在缴付应付款项和履行运输条件后,有权要求承运人向其交付货物。
二、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责在货物到达后立即通知收货人。
三、承运人承认货物已经遗失,或者货物在应当到达之日起七日后仍未到达的,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第十四条 托运人和收货人权利的行使
托运人和收货人在履行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无论为本人或者他人的利益,可以分别以本人的名义行使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赋予的所有权利。
第十五条 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关系或者第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一、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不影响托运人同收货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也不影响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获得权利的第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只能通过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上的明文规定予以变更。
第十六条 海关、警察或者其他公共当局的手续
一、托运人必须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文件,以便在货物可交付收货人前完成海关、警察或者任何其他公共当局的手续。因没有此种资料、文件,或者此种资料、文件不充足或者不符合规定而引起的损失,除由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外,托运人应当对承运人承担责任。
二、承运人没有对此种资料或者文件的正确性或者充足性进行查验的义务。

第三章 承运人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 旅客死亡和伤害 - 行李损失
一、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二、对于因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事件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行李损失是由于行李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造成的,在此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关于非托运行李,包括个人物件,承运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三、承运人承认托运行李已经遗失,或者托运行李在应当到达之日起二十一日后仍未到达的,旅客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四、除另有规定外,本公约中“行李”一词系指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第十八条 货物损失
一、对于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损失的事件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二、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一个或者几个原因造成的,在此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一)货物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
(二)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三)战争行为或者武装冲突;
(四)公共当局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三、本条第一款所称的航空运输期间,系指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
四、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履行的任何陆路、海上或者内水运输过程。但是,此种运输是在履行航空运输合同时为了装载、交付或者转运而办理的,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所发生的任何损失推定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事件造成的损失。承运人未经托运人同意,以其他运输方式代替当事人各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航空运输方式的全部或者部分运输的,此项以其他方式履行的运输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
第十九条 延误
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承运人不对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免责
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索赔人从其取得权利的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的程度,相应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承运人对索赔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伤害提出赔偿请求的,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的程度,相应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承运人的责任。本条适用于本公约中的所有责任条款,包括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第二十一条 旅客死亡或者伤害的赔偿
一、对于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所产生的每名旅客不超过100,000特别提款权的损害赔偿,承运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二、对于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每名旅客超过100,000特别提款权的部分,承运人证明有下列情形的,不应当承担责任:
(一)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或者
(二)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
第二十二条 延误、行李和货物的责任限额
一、在人员运输中因第十九条所指延误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责任以4,150特别提款权为限。
二、在行李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名旅客1,000特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旅客在向承运人交运托运行李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在此种情况下,除承运人证明旅客声明的金额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旅客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在货物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托运人在向承运人交运包件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在此种情况下,除承运人证明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托运人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货物的一部分或者货物中任何物件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包件或者该数包件的总重量。但是,因货物一部分或者货物中某一物件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影响同一份航空货运单、货物收据或者在未出具此两种凭证时按第四条第二款所指其他方法保存的记录所列的其他包件的价值的,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时,该包件或者数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
项修订通知当事国后的三个月内,多数当事国登记其反对意见的,修订不得生效,保存人应当将此事提交当事国会议。保存人应当将修订的生效立即通知所有当事国。
三、尽管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三分之一的当事国表示希望进行本条第二款所指的程序,并且第一款所指通货膨胀因素自上一次修订之日起,或者在未曾修订过的情形下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已经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在任何时候进行该程序。其后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的复审每隔五年进行一次,自依照本款进行的复审之日起第五年的年终开始。
第二十五条 关于限额的订定
承运人可以订定,运输合同适用高于本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或者无责任限额。
第二十六条 合同条款的无效
任何旨在免除本公约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本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的条款,均属无效,但是,此种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该合同仍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
第二十七条 合同自由
本公约不妨碍承运人拒绝订立任何运输合同、放弃根据本公约能够获得的任何抗辩理由或者制定同本公约规定不相抵触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先行付款
因航空器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者伤害的,承运人应当在其国内法有如此要求的情况下,向有权索赔的自然人不迟延地先行付款,以应其迫切经济需要。此种先行付款不构成对责任的承认,并可从承运人随后作为损害赔偿金支付的任何数额中抵销。
第二十九条 索赔的根据
在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不论其根据如何,是根据本公约、根据合同、根据侵权,还是根据其他任何理由,只能依照本公约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提起,但是不妨碍确定谁有权提起诉讼以及他们各自的权利。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均不得判给惩罚性、惩戒性或者任何其他非补偿性的损害赔偿。
第三十条 受雇人、代理人 - 索赔的总额
一、就本公约中所指损失向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起诉讼时,该受雇人、代理人证明其是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的,有权援用本公约中承运人有权援用的条件和责任限额。
二、在此种情况下,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责任限额。
三、经证明,损失是由于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但货物运输除外。
第三十一条 异议的及时提出
一、有权提取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人收受托运行李或者货物而未提出异议,为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已经在良好状况下并在与运输凭证或者第三条第二款和第四条第二款所指其他方法保存的记录相符的情况下交付的初步证据。
二、发生损失的,有权提取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人必须在发现损失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并且,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至迟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七日内提出,货物发生损失的,至迟自收到货物之日起十四日内提出。发生延误的,必须至迟自行李或者货物交付收件人处置之日起二十一日内提出异议。
三、任何异议均必须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发出。
四、除承运人一方有欺诈外,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未提出异议的,不得向承运人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责任人的死亡
责任人死亡的,损害赔偿诉讼可以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对其遗产的合法管理人提起。
第三十三条 管辖权
一、损害赔偿诉讼必须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由原告选择,向承运人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的法院,或者向目的地点的法院提起。
二、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伤害而产生的损失,诉讼可以向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法院之一提起,或者在这样一个当事国领土内提起,即在发生事故时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在该国领土内,并且承运人使用自己的航空器或者根据商务协议使用另一承运人的航空器经营到达该国领土或者从该国领土始发的旅客航空运输业务,并且在该国领土内该承运人通过其本人或者与其有商务协议的另一承运人租赁或者所有的处所从事其旅客航空运输经营。
三、就第二款而言,
(一)“商务协议”系指承运人之间就其提供联营旅客航空运输业务而订立的协议,但代理协议除外;
(二)“主要且永久居所”系指事故发生时旅客的那一个固定和永久的居住地。在此方面,旅客的国籍不得作为决定性的因素。
四、诉讼程序适用案件受理法院的法律。
第三十四条 仲裁
一、在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下,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有关本公约中的承运人责任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当通过仲裁解决。此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二、仲裁程序应当按照索赔人的选择,在第三十三条所指的其中一个管辖区内进行。
三、仲裁员或者仲裁庭应当适用本公约的规定。
四、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视为每一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的一部分,此种条款或者协议中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任何条款均属无效。
第三十五条 诉讼时效
一、自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之日、应当到达目的地点之日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两年期间内未提起诉讼的,丧失对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上述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案件受理法院的法律确定。
第三十六条 连续运输
一、由几个连续承运人履行的并属于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运输,接受旅客、行李或者货物的每一个承运人应当受本公约规则的约束,并就在运输合同中其监管履行的运输区段的范围内,作为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
二、对于此种性质的运输,除明文约定第一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外,旅客或者任何行使其索赔权利的人,只能对发生事故或者延误时履行该运输的承运人提起诉讼。
三、关于行李或者货物,旅客或者托运人有权对第一承运人提起诉讼,有权接受交付的旅客或者收货人有权对最后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可以对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上述承运人应当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本公约不影响依照本公约规定对损失承担责任的人是否有权向他人追偿的问题。

第四章 联合运输

第三十八条 联合运输
一、部分采用航空运输,部分采用其他运输方式履行的联合运输,本公约的规定应当只适用于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航空运输部分,但是第十八条第四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在航空运输部分遵守本公约规定的条件下,本公约不妨碍联合运输的各方当事人在航空运输凭证上列入有关其他运输方式的条件。

第五章 非缔约承运人履行的航空运输

第三十九条 缔约承运人 - 实际承运人
一方当事人(以下简称“缔约承运人”)本人与旅客、托运人或者与以旅客或者托运人名义行事的人订立本公约调整的运输合同,而另一当事人(以下简称“实际承运人”)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全部或者部分运输,但就该部分运输而言该另一当事人又不是本公约所指的连续承运人的,适用本章的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明时,此种授权应当被推定为是存在的。
第四十条 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各自的责任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实际承运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运输,而根据第三十九条所指的合同,该运输是受本公约调整的,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应当受本公约规则的约束,缔约承运人对合同考虑到的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只对其履行的运输负责。
第四十一条 相互责任
一、实际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范围内的作为和不作为,关系到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的,也应当视为缔约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
二、缔约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缔约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范围内的作为和不作为,关系到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的,也应当视为实际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但是,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责任不因此种作为或者不作为而超过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所指的数额。任何有关缔约承运人承担本公约未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本公约赋予的权利或者抗辩理由的特别协议,或者任何有关第二十二条考虑到的在目的地点交付时利益的特别声明,除经过实际承运人同意外,均不得影响实际承运人。
第四十二条 异议和指示的对象
依照本公约规定向承运人提出的异议或者发出的指示,无论是向缔约承运人还是向实际承运人提出或者发出,具有同等效力。但是,第十二条所指的指示,只在向缔约承运人发出时,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受雇人和代理人
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或者缔约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证明其是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的。

『伍』 华沙之战的历史背景

1656年瑞典与波兰军队的华沙战役的背景是著名的“大洪水”战争。这场战争可谓是东欧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大混战。先是乌克兰哥萨克的起义使得波兰焦头烂额,然后1654年沙皇俄国的对波兰的宣战使得局面复杂化,最后连赢得三十年战争后国力正盛的瑞典也在1655年对波兰发动突袭,使得波兰不得同时和俄国、乌克兰、瑞典以及与瑞典结盟的勃兰登堡选帝侯作战。
波兰是以骑兵立国的国家,波兰骑兵的战斗力赫赫有名,但步兵偏弱,且军队主要由贵族组成似乎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力,这场战争开始阶段,仅仅5万人的波兰军要面对不下15万的敌军(6万俄军,4万哥萨克军,4万瑞典军)从四面八方的猛扑,形势迅速悲剧,大片国土沦陷,特别是瑞典军势头非常凶猛,如入无人之境。但是到了1656年,形势有所改观。波兰名将恰尔涅茨基使用游击战术极大的打击了瑞典军,加上波兰民众也不断袭扰(当时有一个著名的号召:“只要还活着,就应当骑上马(去打击敌人),使得瑞典军陷入极大困境。同时趁瑞典国王卡尔十世的主力在别处的时机,夺回了沦陷的首都华沙。听说波兰军已经夺回华沙之后,卡尔国王立刻率主力返回华沙,旨在再次拿下华沙,并且以此机会消灭波兰军主力。当然他并不知道此时波兰军主力已经兵力上要强于自己了(不断的损耗以及大量占领驻军消耗了很多瑞典兵力)。但是恰尔涅茨基见瑞军势大,建议波兰国王约翰二世不要与之硬拼。但是约翰二世没有听从这一劝告,决意在华沙与瑞典军决一死战。

『陆』 华沙之跪的事件影响

从此,在深深受过德国纳粹铁蹄蹂躏的东欧人民心中,德国人不再只是青面冷血杀内人不眨眼的纳粹屠夫。容在他们的心中,从此便会而且永远还会跪立着一个德国人,那是真心为自己的民族赎罪,真诚地向曾被奴役的国家请求重归于好的一位德国总理。
这就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华沙之跪”。在此,勃兰特总理为德国战后历史上写下了极其重要的一章。“华沙之跪”也成为联邦政府与东欧重归于好之路上的一座重要的里程碑,并为联邦德国在1973年9月加入联合国铺平了道路。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当晚,勃兰特在双方外交部长的陪同下,与波兰首相共同签署了关于两国关系正常化的纲领性文件——《华沙条约》。条约中正式承认奥德—尼斯河为两国间的边界,宣布双方“彼此没有领土要求,今后也不会再提出领土要求”。

『柒』 波兰的历史,肖邦、华沙起义之前的事

弗里德里克·弗朗索瓦·肖邦(F.F.Chopin 1810─1849) 波兰作曲家、钢琴家,肖邦1810年3月1日生于华沙近郊,父亲是法国人,侨居华沙任中学法文教员,母亲是波兰人。肖邦从小就表现出非凡的艺术天赋,六岁开始学习音乐,7岁时就创作了波兰舞曲,8岁登台演出,不足20岁已出名。他是历史上最具影响力和最受欢迎的钢琴作曲家之一,是波兰音乐史上最重要的人物之一,是欧洲19世纪浪漫主义音乐的代表人物。肖邦一生的创作大多是钢琴曲,被誉为“钢琴诗人”。
肖邦1848年(清道光二十八年)在巴黎举办了他的最后一次音乐会,此后他访问了英格兰和苏格兰,

肖邦晚期
本打算11月在伦敦在举行几场音乐会和沙龙演出,但由于肺结核病情严重不得不放弃这些计划返回巴黎。1849年(清道光二十九年)他的病情加重,已无法继续授课和演出,最终于10月17日在巴黎市中心的家中去世,时年39岁。肖邦曾希望在他的葬礼上演奏莫扎特的安魂曲,但是莫扎特安魂曲的大部分是由女性演唱的,举办肖邦葬礼的教堂历来不允许唱诗班中有女性,葬礼因此推迟了近两周,最后教堂终于做出让步,允许女歌手在黑幕帘后演唱,使得肖邦的遗愿能够达成。有将近三千人参加了10月30日举行的肖邦葬礼,演唱者还包括Luigi Lablache,他此前曾为1827年贝多芬的葬礼演唱安魂曲,为1835年贝利尼的葬礼演唱Lachrymo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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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8月1日,华沙市民为争取独立于当天下午五点统一发动武装起义。由于与当时占领华沙的纳粹军队相比力量悬殊又缺乏接应,起义在持续了63天以后,最终以失败结束。据统计,18000多名起义军将士在战斗中牺牲,此外还有15到20万平民在华沙起义中被杀害。
起义经过
在希特勒时代,凡是德军占领的地方都建立犹太区,把犹太人看管起来准备处决。华沙犹太区起初用铁蒺藜围住,后来又筑起高10英尺、长11英里的砖墙。德军把大批犹太人从附近各地区赶入墙内。到1942年1944年7月,其中已容约50万人。平均每间屋子住13个人,食品热量每日每人184卡,饥饿和伤寒每月夺去几千人的生命。1942年1944年7月22日开始,德军每天向特雷布林卡死亡营输送5000名犹太人。1943年1月19日,当纳粹分子进入犹太区集合一批准备运走的犹太人的时候,遇到了犹太人战斗组织的武装反抗。巷战延续4天,击毙德国人50名,缴获不少枪支弹药。纳粹分子撤走,停止了输送计划。
编辑本段起义变化
4月19日,党卫军的头子希姆莱发起一次特别行动来扫荡犹太区,以祝贺4月20日希特勒的生日。德军在拂晓前包围犹太区。早晨6点钟,2000名党卫军带有坦克和快速火炮进入犹太区中心部分。6万名犹太人大多藏于地堡。犹太人战斗组织和几支独立的犹太人游击队,共约1500名,用手枪、步枪、机枪以及土制炸弹摧毁坦克,杀死德军,堵截企图进入犹太区的纳粹增援部队。德军傍晚撤退了。次日又开始战斗,华沙城硝烟弥漫了几天。5月8日,德军夺取犹太人战斗组织总部的地堡。里面的战士为了避免被俘而自杀或互杀。经过28天的战斗,德军死伤几百人,约1.3万华沙犹太人牺牲,华沙犹太区不复存在。
编辑本段起义结果
1989年4月19日,华沙各界代表举行集会,隆重纪念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华沙犹太区人民反法西斯起义55周年。
分析说明
到底真相是什么呢?从各种史料来看,有几点事实是可以肯定的。
a。国民军发起华沙起义是为了跟苏联争地盘。
从华沙起义中国民军坚决不与红军合作,华沙起义的时机,都可以看出这一点。
b。苏联对援助华沙起义缺乏积极性。
红军虽然进行了一些支援华沙起义的尝试,但明显可以看出这是不大情愿的。从红军不断批驳华沙起义的别有用心和不允许盟军使用红军机场为华沙空投都可以看出这一点
c。红军是进行了对华沙起义的支援的。
虽然很不情愿,但红军还是进行了一些支援起义的尝试的。由于德军的坚强防御才没有奏效。当然,如果领导华沙起义的是波兰左翼,红军也许会更不惜代价一些,但支援还是有的。这并不像西方所说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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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历史
波兰有文字记载的历史长达10个世纪,她的疆土版图在这期间几经沧桑。历史上第一个王朝皮亚斯特王朝(966-1370)时,当时的波兰是个中等国家,而后,例如根据波兰-立陶宛联盟(1385)建立起来的贵族共和国,则在15-16世纪之交时成为大陆欧洲的最强大的国家之一。但是,18世纪末,波兰被奥地利,普鲁士德国和沙皇俄国瓜分后从欧洲地图上消失长达100多年之久。

1918年波兰复国,版图扩大到布格河以东,有一狭窄的通道入海。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波兰在西部和北部重新获得历史上属于皮亚斯特第一王朝的领土以及波罗的海南部长达500公里的沿海地带。波兰人民共和国(1945-1989)的疆土面积与皮亚斯特王朝时大小相似。

波兰在1989年社会体系民主变革后,边界没有改变,但是,其所有的邻国都不一样。在东部,苏联解体后波兰同俄罗斯联邦和独立的立陶宛,白俄罗斯和乌克兰接壤;在南部,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解散后同两个单独的国家捷克和斯洛伐克为邻;在西部则同统一的德国交界。

疆土版图在历史上的变迁锻造了民族意识。19世纪,正当现代的欧洲国家和民族形成的时候,波兰人民没有自己的独立国家。然而,在这整个时期内波兰人民并没有放弃争取重新独立的斗争,曾多次组织武装起义,可惜,十一月起义(1830-1831)以及一月起义(1863-1864)均以失败告终,这加深了民族灾难,但另一方面却促进许多激励爱国主义的文学和音乐巨著产生,密茨凯维奇,肖邦和斯沃瓦茨基等的作品就是其例。
996年,波兰通过国王梅什科接受洗礼而皈依天主教,随后的年代里,特别是从同立陶宛结盟之后,波兰成为信教自由和多种宗教并存的国家。19世纪,在为争取独立而同东正教的俄罗斯和信奉基督教的普鲁士德国斗争的年代里,波兰天主教成为波兰人民爱国主义态度的象征并对保持波兰民族的特性起着重要作用。在困难的时刻,教堂是人民的精神支柱,此外,天主教教会未曾脱离群众,还给来自农村的从未有过社会前程的人员提供机会,培养他们成为神父。

『捌』 华沙历史区简介

华沙

波兰首都、历史名城。全国第一大城市华沙,工业、贸易和最大科学文化中心及最大的交通运输枢纽。位于国内中部平原上,坐落在维斯瓦河中游西岸,面积450平方公里,人口165万,是中欧诸国贸易的通商要道,自古以来就是非常繁华的地方。十世纪和十一世纪初已有居民,城市初建于十三世纪中叶,1596年成为首都。十八世纪初起受外国统治达二百多年,1919年起复为波兰首都。1920年人口即超过百万,为当时欧洲大城市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受严重破坏,战后迅速重建。工业部门繁多,以机械制造业最著,包括电机、精密机械、机床、飞机、汽车、农机等部门。化学(药品、塑料、化纤)、纺织、食品加工等工业也很发达。又是全国最大印刷工业中心。设有波兰科学院、许多研究机构和学会,全国最大的综合大学等多所高等学校。以高度绿化闻名,市区绿化面积126平方公里,分布着大小公园67个。西北郊热拉佐瓦沃拉是音乐家肖邦的故乡。

当飞机抵临华沙上空,凭窗俯视,映入人们眼帘的是一幅美丽壮观的自然景色。银波粼粼的维斯瓦河,如一条玉带环绕在华沙的腰际,雄伟的华沙古城屹立在河岸上,欧洲中世纪式的红色尖顶建筑群鳞次栉比。横跨维斯瓦河的铁桥上,车水马龙,一派繁华景象。条条热闹的大街两侧,房屋高耸,绿树成行,草坪连片,伸向远方,整座城市犹如一艘停泊在绿色海洋之中的巨轮。

华沙这座世界名城,始建于公元13世纪,当时是维斯瓦河渡口上的一个中世纪市镇。在波兰语中,华沙为华尔沙娃,传说一对叫华尔西和沙娃的男女恋人,勇敢地抗争国王的阻挠,最后终于结成夫妻。人们对这对青年恋人的勇敢精神十分敬佩,便以他们的名字命名这座城市,后来简称为华沙。

1596年,波兰国王齐格蒙特·瓦萨三世将皇室和中央政府由克拉科夫迁至华沙,始定为首都。在1655年至1657年的一场战争中,华沙遭到严重破坏,在以后几个世纪中又多次被异族占领和统治。1918年华沙再次成为波兰首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华沙这座美丽的古城遭到严重破坏,几乎被夷为平地,全城85%以上的建筑被毁,那些富丽堂皇的古典建筑几乎荡然无存,到处是残垣断壁,一片焦土。有的西方人士曾经断言:“华沙不会重现在人间,至少100年内是没有希望的。”但事实作出了相反的回答。

1945年华沙摆脱战争后,便按原样重建城市,不仅保持了中世纪古城的风貌,而且兴建新市区,超过了战前的规模和水平。在重建过程中,保护和修复历史古迹的工作受到格外重视,战前市内900多座具有历史意义的建筑物,几乎都进行了修复和整饰,那些昔日的宫殿、教堂、城堡等更加显得巍峨壮观。

战后重建初期,波兰政府便制定了把华沙建成一座“满城绿荫的现代化城市”的方案。市内原有的森林和绿地尽可能地得到保护和利用,外围的森林也没有因大规模重建而受到破坏。为了减少城市的工业污染,工厂都避开市中心地带,建在远离住宅的地方。市内的房屋都保持着清淡的色彩,整个城市显得清新雅致。美丽的维斯瓦河由南向北静静地流过市区,沿河两岸树木葱郁,碧草如茵。各街道和各住宅区都大力进行绿化,成片的树木下面都种植了草坪,全市基本上看不到一片裸露的土地。在刮风天里,华沙城内见不到尘土飞扬的现象。市区有大小公园近70座,绿化面积130平方公里,平均每人占有绿地面积78平方米,在世界各国的首都中名列前茅。

今天的华沙市依然保持着老城和新城的布局。各种历史纪念物、名胜古迹大都集中在老城区,特别是宏伟的宫殿、巨大的教堂,各式各样的箭楼、城堡等,每年吸引着大批来自境外的游客。老城区位于维斯瓦河西岸,中世纪巍峨壮观的红色尖顶建筑群集中在这里,四周环绕着采用红砖砌成的13世纪的内墙和14世纪的外墙,四角有高耸的古式城堡。著名的古老建筑有被誉为“波兰民族文化纪念碑”的昔日皇宫、华沙最美丽壮观的巴罗克式建筑克拉辛斯基宫、波兰古典主义建筑杰出代表作瓦津基宫以及圣十字教堂、圣约翰教堂、罗马教堂、俄罗斯教堂等。城区到处耸立着纪念碑、雕像或铸像,维斯瓦河畔的美人鱼青铜雕像为华沙的城徽图案。国际著名物理学家居里夫人出生的佛里塔大街的寓所已辟为博物馆。

在新城区,现代化的高楼大厦,一幢连着一幢,各种商店、饭馆、旅店、宾馆比比皆是。环境幽雅的居民住宅区,布局合理,生活便利,林木苍郁,花草广植,宛如花园一般。市内交通四通八达,井然有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现代艺术馆、影剧院、体育场分布各区,充满生机。登上230米高的文化科学宫顶端,眺望四周,国际著名旅游

『玖』 华沙之跪的历史背景是什么

勃兰特的努力
仇抄深似海,噩袭梦难消。要想与东欧修好,身为联邦德国总理的勃兰特,深知自己肩上担子的沉重。1966年到1969年担任联邦德国外交部长期间,他更加认识到,要改变联邦德国在世界上被孤立的被动局面,在国际舞台上树立新德国的形象,已成为这个国家的当务之急。 在那3年期间,他把握时机,同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互设了贸易代表机构,并与罗马尼亚建立了外交关系,同南斯拉夫恢复了外交关系,使联邦德国与东欧国家的关系开始有了突破性进展。 担任联邦德国总理以来,勃兰特更是积极地、进一步地实施他的“与东欧修好”的新东欧政策。这就是要与昔日的被占领国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和苏联重新建立友好关系。要为祛除战争留下的冷战铁幕、融化凝结在东欧人心底的坚冰打开局面,让联邦德国重新走向世界。 1970年8月,勃兰特先与苏联签署了关于消除边境武力的《莫斯科条约》,又马不停蹄,准备12月前往波兰,要在修好东欧的道路上,迈出更重要的一步。 然而,修好东欧,谈何容易。1970年12月7日这天,华沙的天气格外阴郁,好像特意为勃兰特一行备下压抑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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