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的历史沿革
创建于1956年,1983年更复名为中制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原为建设部直属的科研事业单位,2000年转制为科技型中央企业。2003年8月25日,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变更为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隶属于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是国内唯一一家集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工程设计与咨询、建筑设计软件开发、建筑产品信息服务等业务于一体的建筑设计企业,并通过了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注册地为北京。
B. (一)规范制定的历史沿革
我国铀矿地质勘查始于20世纪50年代,其勘查规范制定经历了五个阶段。
1961年9月,二机回部三局为答铀矿地质勘查印发了《关于地质普查勘探工作质量要求的规定》。规定了普查、揭露评价、勘探及物探、水文地质、储量计算等几个方面工作的要求。
1973年,二机部三局制定了《铀矿普查工作规定》(试行)。
1975年,二机部三局制定了《铀矿勘探规范》和《铀矿水文地质工作规范》。其中《铀矿勘探规范》是征求意见稿,但一直沿用至1986年。
1986年,由全国储委制定了《铀矿地质勘探规范》(试行),同时,核工业部地质局制定了《铀矿找矿工作规范》(试行)。
1992年,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发布了EJ/T702—92《铀矿地质普查规范》和EJ/T703—92《铀矿地质详查规范》,1994年又发布了EJ/T864—94《铀矿地质勘探规范》。三个规范分别按当时固体矿产普查、详查、勘探3个规范总则制定。
本次修订是在上述规范基础上进行的,将三个规范合并为一个新的行业标准规范,DZ/T0199—2002《铀矿地质勘查规范》。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来共和国国务源院,前身为成立于1949年10月1日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这次会议决定并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会议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等。按照《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而国务院则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D. 中国标准出版社的历史沿革
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报中央编办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复同意,原中国标准出版社和中国计量出版社于2009 年10 月合并,组建成立中国质检出版社。同时,保留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质检出版社是国家质检总局直属的中央一级专业出版社,依法享有我国国家标准、部分行业标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的专有出版权。中国质检出版社立足质检专业,面向大科技市场。主要出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计量规程和规范、各类重要标准及规程的宣贯图书,计量、标准化、质量、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特种设备以及遍及各相关科技领域的理论专著、应用技术图书、普及读物、工具书、辞书年鉴、专业教材、培训读物、电子音像和网络出版物,年出版新书约600种。多项图书及电子音像制品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优秀出版物奖励。中国质检出版社在北京设有两处读者服务部,在全国各地建立了50多个代理站,依托远程数字打印系统实现了标准和规程的异地在线即时销售。同时,利用网络出版销售平台实现了标准和规程的网络销售。出版发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及有关标准化读物的专业出版机构,隶属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始建于1963年10月22日,是中国惟一以出版标准文本为主导业务的出版机构。原称技术标准出版社,1983年更名为中国标准出版社。
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报中央编办和新闻出版总署批复同意,原中国标准出版社和中国计量出版社在2009 年10 月完成合并,组建成中国质检出版社。中国质检出版社将沿用中国计量出版社的出版者前缀,同时保留中国标准出版社名称,在出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标准化专著时继续使用中国标准出版社名称和出版者前缀。
E. 国土资源标准化的历史沿革是怎样的
国土资源领域标准化管理方式主要经历了各自为政—相对集中—统一管理的过内程。具体如下:
1986年以前,土容地资源分别由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城建、规划等多部门管理,地质矿产由地质部门管理,国土资源领域标准化工作管理处于各自为政、交叉混乱的局面。
(2)相对集中
1986年,成立了国家土地管理局,实现了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1987年,成立了地质矿产部,并设立了全国地质矿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多数专业已形成标准体系,有力推动了土地资源和地质矿产标准化工作的集中管理。
(3)统一管理
1998年,国土资源部成立后,实现了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的统一管理,实现了土地管理标准化和地质矿产标准化研制、开发、管理的整合。同时,实现了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统一管理。
F. 中国古代建筑的历史沿革及其特点有哪些
1)开成时期:原始社会—汉代;特点:中国木结构建筑技术已日渐完善。人们掌握了回夯土技答术,烧制了砖瓦,建造了石建筑。
2)发展时期:魏晋南北朝;特点:砖瓦的产量、质量及木构架技术都有所提高。大量兴建佛教建筑。
3)成熟时期:隋唐时期;特点:砖的应用更加广泛,琉璃的烧制更加进步,建筑构件的比例逐步趋向定型化。
4)大转变时期:宋朝;特点:宋朝建筑的规格一般比唐朝小,但比唐朝更为秀丽,绚烂而富于变化,出现了各种复杂形式的殿阁楼台。
5)发展时期:元朝;特点:兴建大量藏传佛教寺庙及伊斯兰教礼拜寺。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的建筑艺术影响到全国。
6)高峰时期:明清时期;特点:砖的生产大量增加,琉璃瓦的数量及质量都超过过去任何朝代。官式建筑已经高度标准化、定型化。
G.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历史沿革
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
1949.11-1952.8
职能: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统一全国国营贸易实施办法的决定,中央贸易部执行以下职权;(1)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总计划起草国营贸易及合作社贸易总计划,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后实施;(2)批准全国各专业总公司的业务计划及财务计划并监督其执行;(3)管理与调度全国一切国营贸易资金及存货;(4)决定全国各大市场国营贸易公司批发商品的价格;(5)指导全国私营商业及各级人民政府贸易部门对于市场的管理工作;(6)颁布全国贸易会计法规。
部长:叶季壮:一九四九年十月十九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任命为中央贸易部部长。
撤销:随着国内外贸易的飞跃发展,为了加强对外贸易、减轻贸易部工作的份量,更有力的分别开展国内和国外贸易工作。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调整中央人民政府机构的决定的第二项,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和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于一九五二年九月三日撤销中央贸易部。
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
1952.8-1982.3
成立:随着国内外贸易的迅速发展,为了加强对外贸易管理,更加有力地开展国内和国外贸易工作,一九五二年八月七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央人民政府机构的决议,撤销中央贸易部,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和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对外贸易部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对外贸易的行政机构。
职能:
1. 编制国家进出口贸易计划和对外贸易外汇收支计划组织和检查计划和执行;
2. 起草中国同有关国家发展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的联系方案,负责同有关国家进行谈判,签订协定和议定书等,并监督执行;
3. 起草对外贸易管理的基本法规和海关管理法规,并贯彻执行;
4. 领导海关工作,不断加强货物监管和政治经济保卫工作;
5. 制定国营对外贸易企业进口、出口、运输、包装业务程序,管理并监督执行;
6. 签发进口、出口和过境贸易的许可证;
7. 研究拟订商品检验制度;
8. 1961年前主管我国成立设备的援外工作;
9. 1964年前主管我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工作。
部长:叶季壮(1952.8-1967.6逝世)
林海云(代)(1965.9-1970.7)
撤销:对外贸易部自一九五二年九月成立至一九八二年三月间,一直作为中国政府主管对外贸易的行政机构行使其管理职能。一九八二年三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合并,成立对外经济贸易部。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对外贸易部正式撤销。
对外经济贸易部
1982.3-1993.3
成立:一九八二年三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合并,成立对外经济贸易部。
职能: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方针政策,规划、管理和协调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的对外贸易经济活动,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做好对第三世界国家的经济技术援助,加强国际间的多边和双边经济技术合作,积极利用外资,组织引进和出口技术,开展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统一组织政府间综合性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对外战略服务。
部长:陈慕华(1982.3-1985.3)
郑拓彬(1985.3-1990.11)
李岚清(1990.11-1993.3)。
对外经济联络部:由于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国际影响的扩大,我国对外经济援助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为了加强这一工作的管理,经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于一九六一年三月一日成立对外经济联络总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随着国际形势的进一步发展,我对外援助任务逐渐增加,为进一步充实和调整对外经济联络总局的人员和机构,经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一十九次会议决定,于一九六四年六月十日在对外经济联络总局的基础上设立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一九七O年六月经中共中央中发(70)44号文件决定,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于一九七O年八月六日正式改称为对外经济联络部。对外经济联络部自其前身对外经济联络总局成立以来,其工作任务主要是负责我国对亚、非、拉国家的经济援助和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具体职责为:
1、在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对亚、非、拉国家经济援助谈判工作,对外签订协定、议定书;
2、在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对外签订科技合作协定、议定书;
3、掌握协议、议定书的执行情况,了解援外项目和科技合作项目的工作进度,办理清算手续等;
4、安排对外援款的拨款使用计划,编制援外计划,办理出国援外专家的有关事项;
5、处理列席八国经互会各常委会的工作,办理国际间有关国家的铁路、交通、民航、邮电和农林电等方面的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6、对外派遣技术援助专家,考察专家,推荐和派遣实习生,交换技术资料和实物样品等工作。
一九八二年三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合并,成立对外经济贸易部。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对外经济联络部正式撤销。
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
1979.8-1982.3
1979年8月,中发[1979]60号,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主任:谷牧。
主要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发展进出口贸易、技术引进、利用外资,以及对外经济合作的方针、政策、条例、规章,研究总结经验,改革有关管理体制;会同国家计委,审议和制订我国进出口、技术引进、经济合作、外汇收支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检查督促计划的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采取有力措施,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组织制订实施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统筹管理各部门、各地方引进先进技术、利用外国资金和进口设备的工作。督促检查有关方面掌握、消化、研究和发展引进的先进技术,以提高国内的制造能力和技术水平;审议我国与外国政府间的长期经济合作或长期贸易协定、协议,报请国务院批准。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993.3-2003.3
成立:1993年3月16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外经济贸易部更名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职能:
1. 拟定和贯彻实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具体政策、改革方案;拟定外经贸和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有关实施细则、管理规章;负责外经贸法规、规章之间及其与国际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指导国有外经贸企业的改革。
2. 拟定和执行外贸进出口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我国进出口状况,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等项宏观调控建议;拟定的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研究和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制定和管理进出口商品目录,负责配额、许可证的确定和发放;依法负责我国对外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中的有关事务,指导、协调外国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应诉;管理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指导出口广告宣传。
3. 拟定和执行对外技术贸易的政策、管理规章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管理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拟定和执行国家出管制政策,颁发与防扩散相关的出口许可证。
4. 分析、研究全国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送有关动态;宏观指导全国外商投资工作;拟定和执行外商投资和管理规章,参与制定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汇总、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国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
5. 归口管理我国的对外援助;拟定和执行对外援助的政策、规章、制度和援助方案,签署有关协议;编制和组织实施年度援助计划;监督检查对外援助项目的实施情况;管理援外经费、专项优惠贷款、专项基金等;推行援外方式改革。
6. 负责全国国外经济合作工作;拟定和执行国外经济合作的政策、规章,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项业务的管理。
7. 拟定和执行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组织双边混合(联合)委员会会议,同外国政府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重要事务;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指导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业务,联系外国驻华官方商务机构。
8. 拟定和执行多边经贸政策;代表我国政府参加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活动;负责多边对外经贸谈判、国际服务贸易谈判和国际经贸条约、协定的谈判与签署,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谈判过程的立场和意见;负责知识产权对外谈判;掌握国际经贸条约和协定的国内实施情况;管理多、双边对华无偿援助及赠款;管理联合国发展业务系统和有关国际组织对华经济技术合作事务;指导我国驻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经贸代表机构的业务。
9. 拟定和执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的经贸政策、贸易中长期规划、管理规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有关经贸主管机构和台湾受权的民间组织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
10. 制定各类企业外经贸经营权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资格标准,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审定;制定境外发展、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核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管理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常驻商业代表机构的核准业务;指导与监督境内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等,拟定和执行赴境外举办上述活动的管理办法。
11. 参与外经贸方面宏观调控政策的研究并提出有关建议;负责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项目的选定和风险基金管理;监督直属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指导和管理外经贸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外经贸统计及其信息发布,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外经贸统计及其信息发布,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外经贸的标准化、信息化工作。
12. 负责我驻外经商参处(室)和有关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队伍建设、人员选派和管理;指导进出口商会和有关协会、学会的工作。
13.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部长:吴仪(1993.3-1998.3)
石广生(1998.3-2003.3 )
商务部
2003.3-目前成立: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组建商务部。商务部是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H. 中国航天标准化研究所的历史沿革
七○八所创建于1965年,对外名称中国航天标准化研究所,单位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89号,先后经历了第七机械工业部、航天工业部、航空航天工业部、航天工业总公司、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五个时期,名称也先后更改数次。
1965年,七机部成立,组建成立标准化所(代号七○八所)。 1971年,为扩大业务范围,所的名称改为综合研究所(代号仍为七○八所)。
1973年,七机部决定将七○五所(可靠性与质量控制研究所,1965年成立)重组到七○八所。
1981年 ,七机部和八机部合并,为提高科研生产的质量和可靠性以及标准化的水平,将所的名称改为七机部质量与可靠性和标准化研究所(代号仍为七○八所)。 1983年,成立航天工业部,所也更名为航天工业部第七○八研究所。
同年,为了便于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他学术活动,航天工业部批准七○八所对外名称使用中国航天标准化研究所。
1990年,航天工业部改为航空航天工业部,所更名为航空航天工业部第七○八研究所。
1993年,航空航天工业部分为航空工业总公司和航天工业总公司,所隶属于航天工业总公司,更名为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第七○八研究所。
1999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要求,航天工业总公司分为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和航天机电集团公司,所隶属于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更名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七○八研究所。
2002年1月,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要求,所更名为中国航天标准化研究所,军工系统代号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七○八研究所。
2011年1月16日,以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七○八研究所为基础组建的中国航天标准化与产品保证研究院正式揭牌。该院被赋予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标准化技术总体和产品保证专业支撑单位的职能,将加速发展航天标准化、航天产品保证、航天质量技术基础等核心专业,为集团公司顺利完成型号任务并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专业支撑和保障。
I. 中国标准化协会的发展历史
中国标准化协会 是我国唯一的标准化专业协会,接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的领导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的业务指导,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重要成员。成立20余年来已从多方位向社会提供了标准制修订、标准化学术研究、国际交流、咨询等服务,与美国标准化协会(ANSI)、德国标准化协会(DIN)、日本规格学会(JSA)等发达国家标准化组织进行长期交流与合作。
中国标协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下设:行政办公室(含人事部)、技术发展部、标样工作部、教育培训部等部门。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企业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现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虽然满足了生产、检验、贸易等的基本需要,但各专业龙头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优势没能利用标准体现,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的修改工作,为了体现龙头企业产品在质量、技术、性能、服务等方面的领先优势,发挥高水准技术标准促进企业和产品市场竞争优势的作用,经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中国标准化协会特开展制定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简称:CAS标准)为各专业领域龙头企业提供展现其质量领先的个性化服务来满足其特殊的需求。
中国标准化协会 成立于1978年,经过20多年的发展,现已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多方位从事标准化学术研究、标准制修订、宣贯培训、技术交流、编辑出版、在线网站、咨询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业务的综合性社会团体,同许多国际、地区或国家的标准化团体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开展技术交流活动,在国际上有广泛的影响。 1999年12月,中国标准化协会产生第五届理事会,由来自政府部门、行业、地方、企业等方面的官员、专家 、学者和企业家组成,其中,国务院有关部门理事占17%,行业专家理事占11%,技术监督局系统理事占15%,地方标准化协会理事占20%,企业团体理事占37%。新一届中国标协理事会的构成,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符合标准化工作改革和事业持续发展的需要。
中国标准化协会 现有个人会员30000余人,团体会员400余家;下设六个专业标准化分会。全国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地方标准化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