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社会救助的历史和现状是什么
一、原始社会时期的社会救助思想
五帝时期,当时还处在原始社会时期,便有“塞争端、通货财、存亡更守、有无相货、疾病相救”的社会救助的思想萌芽。夏朝出现了“慈幼”思想。到了商朝,《尚书》中记载:“商代伊尹辅佐商汤,年老告退到致仕”,这种致仕制度可以说是最早的退休制度。
周朝,从中央到地方,制定了对灾荒、孤寡、老幼等实行救助的相应的政策制度,当时的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有:荒政、养老、恤幼、仓储、赈灾,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
春秋战国时期:这个时候的思想主要是提出保障人民的生活,是再分配的理论来源;首先提出风险的客观存在,提醒统者社会保障机制的必要。
三、秦朝到隋朝的社会救助思想
秦朝受法家思想控制治国,虽然有社会保障制度,但涉及的很窄,使得这一制度施行起来效果不是很大。
西汉社会救助方面力度加大,制度化逐渐形成,道德教化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的政策化使得社会保障提高到了治本为目的的层次。
东汉时期救助措施更加固定化操作性更强,贫民成为了社会保障的对象,并首先提了妇女保障。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六疾馆和孤独园之类的专门救助机构出现于此时。六疾馆与孤独园的创立,开了国家设立专门机构集中救助鳏寡孤独和贫病无依之人的先例。
义仓立于隋代。
四、唐、宋、元、明、清时期的社会救助思想
唐朝社会保障制度开始以律令的形式出现了。唐朝还建立了专门的医院。唐朝的计会救助的范围覆盖了老人、妇女、儿童、鳏、寡、孤、独、皇族、官居、士兵、学者、病人、贫困人群等等,唐朝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内容完善,覆盖全面,而且形成一整套体系,开始以法律的形式对社会救助进行规定。社会保障发展到唐代已经正式制度化、政策化,机制更加健全,覆盖了近代社会保障范围的大部分,成为了我国封建社会官方社会保障机制的雏形。
宋朝的保障内容涉及灾害保障、弱势群体保障、医疗保障等方面,几乎涵盖了以救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的全部内容。《救荒活命书》、《救荒全书》是宋朝时关于救灾和荒政的典集。当时的官办社会保障机构有:常平仓、惠民仓、福田院、居养院、慈幼院、惠民局、养济院、漏泽园。
明朝初年政治清明,社会保障制度较为完善。延续了宋朝的做法。
清朝的《清实录》中记载:由皇帝主持的盛大的“千叟宴”,予宴臣民(年70岁以上):康熙五十一年为1900余人(年70以上);乾隆五十年3900余人;嘉庆元年5900余人(年60岁以上),其中百岁以上老人以十数计。康雍乾盛世期间,不只大利发展社会救济,也有了社会福利的雏形。
现代: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发展由最初的救急型举措经由道义性扶贫,最后达到制度性救助,由片面的城市低保制度向农村低保制度转变进而实现全社会的最低保障。
2.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发展的历史
(一)我国传统福利制度的建立和内容
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建立于世纪50年代,1951年8月发布了《关于城市救济福利工作报告》,报告由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障对象主要是无依无靠的城镇孤寡老人、孤儿或弃婴、残疾人等。民政部门通过设立福利机构为这些孤老残幼人员提供保障。福利机构分为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福利企业两类。福利事业机构包括各种收养性的福利院、精神病院等;福利企业主要是通过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解决残疾人的生活保障问题。民政部主管的这些福利只覆盖了城镇极少数特殊人群(占总人口1%不到)。1950年6月颁布的《工会法》、1953年劳动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对企业职工的生活困难补贴、探亲补贴、取暖补贴作了规定,还规定企业应设立食堂、托儿所,所需费用由企业行政或资方负责。1953年5月财政部、人事部发布《关于统一掌管多子女补助与家属福利等问题的联合通知》、1954年3月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办法的通知》、195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1956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的通知》、1957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职工生活方面若干问题的指示》,这些法规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冬季取暖、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住宅、上下班交通、职工家属医疗补助、生活必需品供应等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由此,绝大多数企业职工以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需求按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提供,并且是我国社会福利的主体(占城市居民的95%以上,占总人口的25%以上)。企业职工的福利由劳动部负责和管理,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福利是由民政福利、企业职工福利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三部分组成。
从20世纪50年代初建立社会福利制度至90年代末期的整个计划经济时期,城镇居民能够享受到的福利待遇在不断增加,从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探亲补贴、交通补贴、休假疗养,到为职工建立托儿所、幼儿园、食堂、洗澡堂、医务室、阅览室、体育场,再到为所有城镇居民提供粮油以及副食品价格补贴,一个企业或者一个单位就是一个无所不管、无所不包的小社会。此外,教育和住房分配也是福利待遇。在教育方面,从小学到高中教育是免费的,高等教育不仅免交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而且学生还可以享受到能够解决吃饭问题的助学金;在福利分房方面,企业或者单位按照职工的工龄和年龄等条件以及家庭人口数目,为职工分配住房。总之,计划经济时代的50年,我国的社会福利是以职业为依托、以城镇职工为主体、关怀职工生活方方面面、所需经费几乎全部由国家财政提供的福利制度。
我国的福利制度自建立以来,尤其是在建国后的十来年,在解决城乡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社会成员的生存问题上,作出了有益的贡献。据民政部门的统计,1959年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院收养了64454位孤老、27964位孤儿和14627位“三无”精神病患者。[1]在农村,按照1960年4月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1956-1976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第30条确立的对农村中的孤老残幼实行“五保”的制度,许多地区建立了养老院,收养农村中的孤寡老人。到1994年,全国已有33584个乡镇统筹供养了273万“五保”人口,农村敬老院约4万所,收养56万老人。[2]民政福利制度的实施就使得那些社会上最脆弱群体的生存有了保障,由此极大地显示出新生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保障了社会稳定。
在计划经济时期的“高就业、低工资”的就业和分配制度下,城镇职工所享受到的无所不包的福利待遇,不仅极大地填补了职工由于低收入而造成的生活上的亏空,改善和提高了他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而且使他们切实地感受到当家作主的满足和自豪。
(二)我国现行的社会福利制度
80年代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传统福利制度日益暴露出一系列不适应新社会环境的弊端:首先,国有企业改革必然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它们要与所有企业一起参与市场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尤其是一些老企业,由于背负沉重的职工福利负担,所以难以与新生企业公平竞争,面临更大的破产风险,而且职工所在的企业一旦破产,职工极其家庭能够获得的福利待遇将没有了着落,生活将立即遇到极大困难;其次,企业的福利待遇将企业与职工紧紧地栓在一起(例如单位分配的住房、职工子弟就读的子弟学校等,形成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不同企业或单位,职工的福利待遇会有很大差异,有些单位职工的福利甚至高于工资,这就阻碍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第三,优厚的福利待遇由于是平均分配,所以不但没有发挥它激励劳动者积极性的功能,反而助长了人们的懒惰和依赖心理,影响企业的效率和发展;第四,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经济结构多元化,农村人口流入城镇,进入不同所有制企业和单位就业,他们连应当享受到的社会保险待遇都享受不到,何谈享受社会福利待遇,这种从制度建立之初就对农民实行的不平等待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不能再延续下去,否则会继续扩大城乡差距,城乡隔离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也无法打破。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下,传统福利制度不但不能适应不同社会成员的需求(我国现有的社会福利服务只能满足5%的社会需求,这里的社会福利服务主要指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的养老和寄养机构),而且直接对企业的发展,最终也对整个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也会酿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改革传统的福利制度势在必行。
1993年4月,民政部发布了《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同年8月,民政部又发布了《社会福利企业规划》。1994年12月,民政部发布了《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1997年4月,民政部与国家计委联合发布《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残疾人可以由过去单一的在福利企业就业改变为在福利企业或分散就业。1999年12月,民政部颁布了《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从这些法规可以看出,无论是社会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福利资金的筹集,还是残疾人就业,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等,民政部门作为我国福利事业的主管机构将把我国的社会福利事业逐步从官方举办引向社会举办,并按福利需求设立福利项目,例如将原来单一的以集中收养孤寡老人的养老院,按照老年人的不同需求设立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护理服务、老年家政服务等福利项目,并面向所有有福利需求的老年人。民政福利的社会化不仅使民政福利走出封闭,而且提高了民政福利机构的效率。与此同时,社会办的福利机构也在迅速发展。尤其是社会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其发展势头甚至超过了官办福利企业,有数字表明,到20世纪90年代末,官办福利企业占福利企业总数从65%下降到14%,社会办的福利企业从35%上升到86%,就业的残疾人数占到福利企业就业残疾人总数的84%。
企业职工福利改革,在初期,通过实行承包责任制,将企业的福利设施对外开放。到了20世纪90年代,在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社会背景下,在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绝大多数企业和单位打破过去封闭运行的模式,成立了面向社会、有偿服务的劳动服务公司,并逐渐与原单位脱钩,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并参与市场竞争。例如,绝大多数的房修公司、托儿所、幼儿园、理发店等都是从原来的企业或单位剥离出去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住房福利改革,1989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改革的实施方案》后,城镇居民福利分房开始向住房商品化、私有化方向改革。199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以标准价出售公房,1998年底,中央政府宣布停止企事业单位的福利分房后,职工按标准价购买了住房。同时确立了由单位和职工各缴费50%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为职工建造和出售经济适用房。有些城市为居民提供廉租房或房租补贴。
教育福利改革,让人们感到压力的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将原来高等院校的助学金制度改为贷学金制度,后来高校学费一路攀升,城市重点中小学校也要收取赞助费。农村义务教育由于失去集体经济的支持而将负担转嫁到了农民身上。由于计划经济时期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被打破,人们的收入出现了差距,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收费昂贵的私立学校应运而生,先进的教学设备、优秀的师资、独特的教学方法,为富人的子弟提供了优越的就学机会。从幼儿园到大学的多种办学模式,开辟了教育领域的竞争局面,为培养出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学生提供了可能。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及其职工的数量有了较大的减少,加之国有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福利事业逐步走向社会化,因而,单位和企业对于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大大减少,负担大大减轻。与此同时,国家和社会举办的福利事业在迅速发展,不断满足不同社会成员对于福利项目的需求。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虽然没有社会保险改革进展快、步伐大,但是它正在缓慢地朝着社会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3. 我国传统的社会救助制度是在20世纪50年代形成的,当时称为社会救济,什么时候改
我国传统的社会救助制度是在20世纪50年代形成的,当时称 社会救济,1996年正式改称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制度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在公民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和实物救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私人援助。社会救助是世界上最古老的社会保障。一般认为,它起源于在原始社会末期出现的出于人类恻隐之心或宗教信仰而对贫困者施以援手的慈善事业。在美国的《社会工作网络全书》中提到了这样一些历史事实:公元前1750年,巴比伦汉姆拉比国王发布的公平法典中包括了要求人们在困难时互相帮助的条款。公元前1200年,在以色列,犹太人被告之,上帝要求他们帮助穷人和残疾人。公元前500年,希腊语中意为“人类博爱行为”的慈善事业在希腊城邦国家里已经制度化,鼓励公民为公益事业捐款并且在供贫民使用的公用设施中备有食物、衣服和其他物资。公元前300年,中国的孔子在<论语>中宣称人是通过“仁”这种表示爱心的方式来相互约束的社会的人。公元前100年,罗马帝国确立了所有罗马公民在贫困时可得到由贵族家族分发的谷物的传统。这个阶段的求助具有道义性和施恩性。
第二阶段:国家立法济贫。它实质上是狭义的社会救助。开现代社会救助制度之先河的,是16世纪在欧洲出现的国家济贫制度,即由国家通过立法,直接出面接管或兴办慈善事业,救济贫民。当时,工业革命引发的激烈的社会变迁,使原来由教会或私人兴办的慈善事业无法解决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因而国家不得不将救济贫民视为己任。国家济贫是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直接前驱。法国率先进行济贫改革。但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一世制定的济贫法案在历史上更为著名,后世称“伊丽莎白济贫法”。济贫法规定了救济对象、采取的救济措施。但是,济贫法也以其“惩戒性”、“恩赐性”著称于世。济贫法普遍实施之后,不但没有使有劳动能力的贫民自力更生、自食其力,反而使他们沦为永久的贫民。当然,济贫法的问世也有进步意义。它奠定了英国乃至欧美各国现代社会救助立法的基础,开创了用国家立法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先例。济贫法的弊端引起贫民的不满与反抗。1832年,英国维多利亚女王命令组织“济贫行政与实施调查委员会”,决心改革济贫行政,此次调查的结果被编制成一项法案,最后为国会通过,即新济贫法。新济贫法只是将济贫权力由分散改为集中,对救济对象来说,它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变化。它强迫贫民回到条件空前恶劣的贫民习艺所去,则更引起贫民的反抗和要求改革者的抗议。此阶段,公民权利的社会救助理念缺乏。
第三阶段:公共援助或社会救助。20世纪初,以“自助助人”为旗帜的社会工作在欧美各工业化国家已成气候,它作为一门专业和学科以及社会工作者作为一项职业为社会普遍认可。社会工作者提出了“公共援助”这一新概念,后来逐渐为官方所认可。“公共援助”一词最早见于官方文件是1909年英国的“济贫法和济贫事业皇家委员会”的报告,这个报告的主要政策建议是:废除以惩戒穷人为主要目的的济贫法,代之以合乎人道主义精神的公共援助。“公共援助”一词以后又衍生出“社会救助”一词,两者基本上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的。19世纪末,德国俾斯麦政府创建了社会保险制度,并很快在欧洲各工业国流行。二战后,西方发达国家在建立福利国家的过程中,都把社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加以突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就业率的普遍提高,当时甚至有人预言,社会救助将会被社会保险完全替代。但是,这种观点很快就被证明是错误的。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社会救助仍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制中起着“保底”的作用。在认识到这些问题以后,有些国家,如英国,在1966年干脆将社会救助制度改称“补充津贴”,美国也制定了一种补充收入保障项目以代替部分社会救助制度。
4. 近代中国第一个组织社会救助组织是谁
1.2近代中国的社会救济制度
到了近代,中国的福利思想一方面承继了儒家思想的传统,另一方面又受到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西方福利思想的影响,逐渐形成了一种独特的中国式的“补救型”社会福利思想。“补救型”社会福利思想将社会福利看成是一种在常规的社会机制不能正常运转或者不能满足一部分社会成员某些较为特殊的社会需求时而采取的应急措施,因此,社会福利的目标被锁定为“为社会弱者服务”,即济贫。
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中国近代史上的国家济贫制度形成于上个世纪初,中华民国建立后的第四年(1915年),政府便仿照英国的“伊丽莎白济贫法”颁布了《游民习艺所章程》。1928年,政府又颁布《管理各地方私立慈善机构规则》,翌年,颁布了《监督慈善团体法》。1930年政府在全国推行救灾准备金制度。这些立法显示,中国政府已经开始尝试用法律手段来规范济贫行为。
1941年政府组织了一些专家学者,准备制定《社会救济法》。1943年《社会救济法》公布实施。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家济贫大法。同时,政府认为以前制订的相关法规已经不合实际,接着又公布了一系列法规,如《社会救济法施行细则》(1944年)、《各省市县市地方救济事业基金管理办法》(1942年)、《社会部奖助社会福利事业暂行办法》(1944年)、《救济院规程》(1944年)、《管理私立救济设施规则》(1945年)、《赈灾查放办法》(1947年)等等,逐渐形成了一整套与济贫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1943年的《社会救济法》规定,社会救济的对象为:“一、年在流失岁以上精力衰耗者。二、未满十二岁者。三、妊妇。四、因疾病伤害残废或其他精神上身体上之障碍不能从事劳作者。五、因水旱或其他天灾事变致受重大损害或因而事业者。六、其他依法令应予救济者。”
《社会救济法》规定的“救济方法”有十二种:“一、救济设施处所内之留养。二、现款或食物衣服等必需品之给予。三、免费医疗。四、免费助产。五、住宅之廉价或免费供给。六、资金之无息贷予。七、粮食之无息或低息贷予。八、减免土地赋税。九、实施感化教育及公民训练。十、实施技能训练及公民训练。十一、职业介绍。十二、其他依法所定之救济方法。”[5]
但是,遗憾的是,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上述法律法规并没有得到认真贯彻。在实践中,政府只是敷衍了事,措施不力。尤其是救济机构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只是沿袭封建时代的旧制和作派,难有作为。针对当时的现状,在民间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
本世纪20年代,西方现代社会学及社会工作理论和方法传入中国。1911年步济时先生在北京组成的“北京社会服务俱乐部”,这个组织数年后发展到有600名学生参加。1921年,燕京大学成立了社会学系,1929年扩大为社会学与社会工作学系,他们广泛开展社会调查和社会救助的实践。在他们的推动下,有一批知识分子在中国发起了“乡村建设运动”。其中,以梁漱溟先生为代表的“乡村建设派”和以晏阳初先生的“平民教育促进派”最为著名,并且在山东邹平和河北定县进行了实验。但是,由于当时社会环境恶劣,中国知识分子进行社会改良的尝试都没有取得实际效果。
当时,国外教会和慈善机构也曾在中国开办了一些慈善活动。教会组织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基督教青年会(YMCA)。在30—40年代,美国的一些慈善组织,如红十字会、救世军等,也来华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赈灾活动。他们一度雄心勃勃,试图以善举解决中国的社会问题。但是不久以后他们就发现,中国的问题非常复杂,不是外国慈善家们能够管得了的。
综上所述,在旧中国始终是“剩余型”思想占据主导地位。因为处在政府腐败、战争频乃、灾荒连年的历史环境下,即使是“剩余型”的济贫也无法实现。
只有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初就将劳动人民的社会福利问题放在一个重要的地位上。在1922—1948年间,中国共产党领导召开的历次全国劳动大会上,都将救灾救济作为党的重要政策提出,并在当时的革命根据地、抗日根据地或解放区,为贯彻落实这些政策作出了努力,由苏区、边区或解放区政府颁布了有关法令。
1945年7月,在延安召开的中国解放区人民代表会议筹备会上通过决议,成立了以周恩来、董必武为首的中国解放区临时救济委员会(简称“解救”,1946年改称中国解放区救济总会,简称“救总”),并制定了《解放区临时救济委员会组织和工作条例》。救总的任务主要是调查和统计抗日战争时解放区所受的损失,接收和分配联合国的救济物资,并且与宋庆龄领导的中国福利基金会相配合,为解放区的灾民和战争难民提供了大量的救济款项和物资。救总的工作实践,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的救灾救济工作打下了基础。[6]
1.3 建国初期的社会救济制度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刚成立,中国就遭受了遍及长江、淮河、汉水、海河流域16省区的特大洪水灾害,成灾人口达4500多万人。针对当时的严重灾情,1949年11月负责救灾救济的内务部召开了各重灾省区救灾汇报会,提出了“不许饿死人”的口号和“节约救灾,生产自救,群众互助,以工代赈”的救灾方针。同年12月,政务院发出了《关于生产救灾的指示》,内务部发出《关于加强生产自救劝告灾民不往外逃并分配救济粮的指示》。1950年2月,成立了以董必武为主任、包括内务部、财政部等12个有关部委的中央救灾委员会。4月又在北京召开了中国人民救济代表会议,成立了中国人民救济总会。在中央政府强有力的领导下,全国上下同心协力,战胜了连年不断的自然灾害,如1950年华北地区和1952年华东地区的大旱灾,1953年东北地区、华北地区和1954年江淮流域的大水灾,1955年南方各省罕见的冻害。
建国之初,中国有数以百万计的城市贫困户。在各大中城市,街巷中满是灾民、难民和散兵游勇,失业人员和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也比比皆是。尽管当时国家财政还十分困难,但仍拨出大量经费和粮食,开展了大规模的城市社会救济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在解放后一年多时间里,武汉、广州、长沙、西安、天津等14个城市紧急救济了100多万人。1952年,全国152个城市常年得到定期救济的人口达120多万,得到冬令救济的约达150多万。有的城市享受社会救济的人口竟达20—40%。为了帮助城市贫民从根本上解决生活问题,“生产自救”摆在一个很重要的位置。首先是以工代赈,组织大批失业贫民参加市政建设。其次是举办烈军属和贫民生产单位,从事手工业和小型工业生产。大规模的城市社会救济和生产自救迅速稳定了社会,恢复了秩序,使城市社会生活走上了正常轨道。
50年代中期,中国农村实现了合作化后,农民的生、老、病、死就基本上依靠集体经济力量来给予保障。即使是因年老残疾、体弱多病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也可以通过由集体分派其力所能及的轻活,同样记工分,同样参加年终分配,直至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才由其家庭主要负起赡养的责任,同时部分集体还给予一定的支助。这样,其基本生活需求的就有了水平虽然不高但切实可靠的保障。对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残疾人和孤儿,则由集体实行“五保”供给制度,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保教)”。上述种种措施最早在1956年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得到了确认。[7]
到50年代后期,中国与计划经济相配套的传统社会救济制度框架基本确立。从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安排看,在城镇,以充分就业为基础,将绝大部分城镇人口组织到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中就业,社会保障是随着就业而生效的,职工、干部连同他们的家属的生、老、病、死都靠着政府和单位了。在农村,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层次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广,到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几乎所有农民都成了社员,他们可以享受集体保障。即使是孤寡老人和孤儿也可以吃“五保”,有集体供养。综上所述,在城市的国家保障和农村的集体保障这两张安全网中,已经网罗了中国绝大部分人口,漏在网的外面的或者挂在网的边上的人是极少数。当时,只有这些边缘群体才是吃“政府救济”的,这项制度的重要性自然无从谈起。
5. 2009年高考题 关于“福利国家”制度就富国与强民的关系谈谈你的主张,并举出史实论证
关于“福利国家”的福利制度的一点看法:社会福利是社会劳动力总价值一部分的转化形式。每个工人﹐通过纳税后工资而取得的劳动力价格﹐一般都低于他的劳动力价值。因此﹐所有个别劳动力价格的总和﹐小于社会劳动力的总价值。这两者之间差额的很大一部分﹐通过税收等方式集中到国家手中﹐由国家以社会福利的形式进行再分配。是所谓福利国家缓冲阶级矛盾的缓冲器。 但是无论福利国家还是非福利国家,富国必然要强民,古语国以民为本,否则会出现严重的社会矛盾,所谓的富国也必然要衰败。不论福利制度其实质怎样,但是他确实是一种富民的真正实行手段,无论是否有工作都享受福利待遇,为消除贫困缓解社会矛盾做出巨大贡献。这样无论是谁都可以生存下去,都可以有多余的钱财进行购买活动,拉动了消费者购买力。可以说是使国家与人民通过福利制度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历史上“福利主义”作为一种思潮﹐在19世纪末期就开始流行。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资产阶级统治集团在加紧镇压工人运动的同时﹐还力图用局部的改良﹐其中包括由国家实施某些社会福利来削弱工人运动。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的经济大危机曾导致深刻的政治和社会动汤﹐迫使一些国家进一步采取了若干社会福利措施。但是﹐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各国政府所实施的社会福利﹐项目不多﹐范围较狭﹐并且主要是一些救济性措施﹐尚未形成一套体系。资产阶级宣扬的所谓“福利国家制度”的最终形成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近40年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各级政府所实施的社会福利项目日益增多﹐范围已涉及生﹑老﹑病﹑死﹑伤﹑残﹑孤﹑寡﹑失业和教育等各个方面﹐政府的社会福利开支及其在政府总开支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到70年代末80年代初﹐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福利开支(包括公共教育开支)﹐有的已占本国政府总开支的 1/2至2/3﹐约占本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5以上。这样就形成了现在许多欧洲发达中立国家的现状,一片天堂般的生活。让很多人向往。。。 但是现今有许多国家因为高福利而出现严重的财政赤字,换句话说在富国与强民之间,福利制度还很欠缺还很脆弱,也根本不是解决之间矛盾的根本办法,也只能说是个小小的缓冲器。。。
6. 近代中国出现了哪些社会救助团体主要进行哪些工作
近代中国的社会救济制度
到了近代,中国的福利思想一方面承继了儒家思想的传统,另一方面又受到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西方福利思想的影响,逐渐形成了一种独特的中国式的“补救型”社会福利思想。“补救型”社会福利思想将社会福利看成是一种在常规的社会机制不能正常运转或者不能满足一部分社会成员某些较为特殊的社会需求时而采取的应急措施,因此,社会福利的目标被锁定为“为社会弱者服务”,即济贫。
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中国近代史上的国家济贫制度形成于上个世纪初,中华民国建立后的第四年(1915年),政府便仿照英国的“伊丽莎白济贫法”颁布了《游民习艺所章程》。1928年,政府又颁布《管理各地方私立慈善机构规则》,翌年,颁布了《监督慈善团体法》。1930年政府在全国推行救灾准备金制度。这些立法显示,中国政府已经开始尝试用法律手段来规范济贫行为。
1941年政府组织了一些专家学者,准备制定《社会救济法》。1943年《社会救济法》公布实施。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家济贫大法。同时,政府认为以前制订的相关法规已经不合实际,接着又公布了一系列法规,如《社会救济法施行细则》(1944年)、《各省市县市地方救济事业基金管理办法》(1942年)、《社会部奖助社会福利事业暂行办法》(1944年)、《救济院规程》(1944年)、《管理私立救济设施规则》(1945年)、《赈灾查放办法》(1947年)等等,逐渐形成了一整套与济贫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1943年的《社会救济法》规定,社会救济的对象为:“一、年在流失岁以上精力衰耗者。二、未满十二岁者。三、妊妇。四、因疾病伤害残废或其他精神上身体上之障碍不能从事劳作者。五、因水旱或其他天灾事变致受重大损害或因而事业者。六、其他依法令应予救济者。”
《社会救济法》规定的“救济方法”有十二种:“一、救济设施处所内之留养。二、现款或食物衣服等必需品之给予。三、免费医疗。四、免费助产。五、住宅之廉价或免费供给。六、资金之无息贷予。七、粮食之无息或低息贷予。八、减免土地赋税。九、实施感化教育及公民训练。十、实施技能训练及公民训练。十一、职业介绍。十二、其他依法所定之救济方法。”[5]
但是,遗憾的是,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上述法律法规并没有得到认真贯彻。在实践中,政府只是敷衍了事,措施不力。尤其是救济机构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只是沿袭封建时代的旧制和作派,难有作为。针对当时的现状,在民间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
本世纪20年代,西方现代社会学及社会工作理论和方法传入中国。1911年步济时先生在北京组成的“北京社会服务俱乐部”,这个组织数年后发展到有600名学生参加。1921年,燕京大学成立了社会学系,1929年扩大为社会学与社会工作学系,他们广泛开展社会调查和社会救助的实践。在他们的推动下,有一批知识分子在中国发起了“乡村建设运动”。其中,以梁漱溟先生为代表的“乡村建设派”和以晏阳初先生的“平民教育促进派”最为著名,并且在山东邹平和河北定县进行了实验。但是,由于当时社会环境恶劣,中国知识分子进行社会改良的尝试都没有取得实际效果。
当时,国外教会和慈善机构也曾在中国开办了一些慈善活动。教会组织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基督教青年会(YMCA)。在30—40年代,美国的一些慈善组织,如红十字会、救世军等,也来华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赈灾活动。他们一度雄心勃勃,试图以善举解决中国的社会问题。但是不久以后他们就发现,中国的问题非常复杂,不是外国慈善家们能够管得了的。
综上所述,在旧中国始终是“剩余型”思想占据主导地位。因为处在政府腐败、战争频乃、灾荒连年的历史环境下,即使是“剩余型”的济贫也无法实现。
只有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初就将劳动人民的社会福利问题放在一个重要的地位上。在1922—1948年间,中国共产党领导召开的历次全国劳动大会上,都将救灾救济作为党的重要政策提出,并在当时的革命根据地、抗日根据地或解放区,为贯彻落实这些政策作出了努力,由苏区、边区或解放区政府颁布了有关法令。
1945年7月,在延安召开的中国解放区人民代表会议筹备会上通过决议,成立了以周恩来、董必武为首的中国解放区临时救济委员会(简称“解救”,1946年改称中国解放区救济总会,简称“救总”),并制定了《解放区临时救济委员会组织和工作条例》。救总的任务主要是调查和统计抗日战争时解放区所受的损失,接收和分配联合国的救济物资,并且与宋庆龄领导的中国福利基金会相配合,为解放区的灾民和战争难民提供了大量的救济款项和物资。救总的工作实践,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的救灾救济工作打下了基础。
7. 中国福利制度 如题 到底有哪些制度呢
国家规定的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版
其他还有:权农村医疗保险和准备实行的农村养老保险还有正在试点的免费医疗。
还有落实很不到位的:贫困救济金、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这些都是属于福利制度的。
另外,九年免费义务教育也属于福利。
8. (25分)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材料一 (宋代)救荒之法不一,而大致有五:常平以赈粜(卖出);义仓
(1)内容:赈灾和救助。(2分)特点:①赈济对象具有选择性,主要针对灾荒和社会底层贫民、流民以及老幼人群进行救助;②采用市场调节的手段,遇到饥荒,禁止外地粮商来本地采购粮食和限制粮价,不至于商人,垄断形成黑市,稳定粮价;③国家重视,形成制度体系。通过颁布法令、设置机构、发放补贴、减免学费等措施,涵盖生老病死各个方面,保证赈济工作的落实;④社会互助成为国家福利制度的有力补充。通过宗族的义庄发展到乡党的社仓,富民参与灾荒赈济。(6分,回答其中3点即可,其他言之有理的答案可酌情给分) (2)相同点:政府制定相关法令和制度;国家救济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经历了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4分,回答其中2点即可) 不同点:①英国福利制度仅限于救济,而宋代还包括赈灾救荒;②英国福利制度最初救济时对象相对狭窄,后覆盖到全社会,而宋代始终具有选择性;③英国福利制度通过政府立法和建立保险制度逐渐完善福利制度,而宋代福利制度的局限性始终难以克服和解决。④英国福利制度体现的是资本主义政治经济的不断进步,近代化特征明显,而宋代则是中国传统儒家文化影响的体现,是封建统治者维护专制和统一的需要。(6分,回答其中3点即可) 导致不同的原因:社会财富积累程度不同;人们对政府职能认识不同;人们对福利制度认识不同。(4分,回答其中1点可得2分,其他答案言之有理也可酌情给分) (3)认识:①完善的福利制度有赖于政府的高度重视,采用立法等手段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并保证各种制度的有效实施;②完善的福利制度需要借助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通过民间的自觉参与和支持,才能得到普遍发展;③完善的福利制度应合理分配受助对象和环节,既注重基本的社会保障,又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④完善的福利制度有赖于强有力的社会经济基础,并将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3分,回答其中1点可得3分,其他答案言之有理也可酌情给分) 与历史题中国近代福利救济制度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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