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价究竟什么时候跌,先来看看中国房地产历史,看
古人有云: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涨久必跌,跌久必涨,这就叫市场!
只涨不跌,这叫中国房地产市场,从80年代开始中国房改进入舞台开始到现在三十年了,从起初的均价不过几百元而已到现在的价格~
今天跟着坐标君
一起来看看中国房地产历史
历史第一波
1980年土地改革,1987年第一块地挂牌出售,从此掀开了中国房地产的一轮暴涨~
因为物以稀为贵呢~1988年海南获批成立海南省,建立海南经济特区,重大厉害,炒股的人应该知道,什么叫重大利好,重大利好之后又是什么?
一夜之间资金疯狂涌入~政府大肆批地,银行大胆放款,开发商疯狂盖楼~房价水涨船高,这时政府一纸令下,提高利率,严控信贷,限时收回违规资金!
效果也立竿见影,房价随之大跳水,95%的房地产公司倒闭,整个房地产行业倒塌。
银行自然也不能幸免,大批房地产企业倒了,80%的房贷资金成了坏账。
挤兑下的海南发展银行,也成为我国银行史上第一家倒闭的银行,载入史册!
历史第二波
在1997年金融危机下,提振经济成为当务之急。于是,房地产这个潘多拉磨合被再次打开,一系列的利好政策不断出台,房地产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上升。
由此开始了漫长了“房价涨,调控;调控松绑,房价继续涨”的循环之中。在一路的调控中,凭借人口和经济优势,深圳关内均价从2003年的4000元上涨至2007年的12500元。最高的时候触及16000元!
但是,2008年,一场百年不遇的全球金融危机来了!一直高烧不退的房价瞬间跳水,房地产遭遇冰冻,土地流拍、地王退地。原本依靠高负债、高杠杆、紧绷的现金流发展的房地产企业,也纷纷倒下。
深圳楼市,仅仅用了三个月,就从最高点的16000元暴跌至11000元!房子沦为了负资产,投资者大量弃房断供,银行负债累累,各大房地产公司纷纷破产倒闭。
直到2009年中央政府出台“四万亿”,大量基础实施建设开工加码,大量热钱注入房地产行业,才重新焕发活力,再次开启上涨通道。再者,所谓的一线城市,有经济和人口支撑,但这并不是房价只涨不跌的理由。
2008年的危机足够说明,超一线城市的房价,也是可以跌的!
历史第三波 :去库存
“四万亿”计划后,扩张的信贷政策为房地产企业注入了活水。危机过后一年,再次开启暴涨模式!套路都懒得换!总之就是房价涨,调控的目的只是为了别涨那么快!
诸如所见,2011-2014年,一方面政府不断下调房贷利率,投放大量的货币进入房地产市场;另一方面,对楼市进行限购,调控房地产价格。
但是注意,被称为史上最严的调控政策,对于有实力的房企来说不关痛痒;对于有购买能力的投资者来说,也只是增加了稍许的成本,仅此而已!
在一些三四线城市,库存闲置商品房数量快速增加。调控房价,演变成去库存。政府立马给楼市松绑,金融上也提供各种便利。
2015年开始,从一线城市蔓延至二线城市,随后在棚改和货币安置政策下,全国楼市均上演暴涨甚至翻倍行情!
我们现在看到的情况,部分城市上涨,部分城市下跌,部分城市横盘!但是,这样的政策下,暴富了多少炒房客,又伤害了多少刚需族的利益?多少人,依旧买不起房!
历史第四波 :是涨是跌?
房价会暴涨吗?
前面说过,永远是推动房价上涨的一股力量。但是,这股作用在不断减弱。随着中央政治论调的出台,以及战略转型中国制造2025,稳健的货币政策下,政府将逐步摆脱对房地产的依赖。
同时以城市抢人大战为标志,人口红利出现拐点。“房子是用来住的”这一史诗论调不会改变。唯有此,房价将进入总体稳定缓慢上涨的通道。
房价会暴跌吗?
历史已经证明,房价的暴跌确实是存在的,政府打压楼市的决心决定楼市的下跌程度。
如果政府连续加息,甚至直接出台空置税,那么房价下跌,将不是梦想!如果泡沫遇上经济危机,结果必然是,分分钟硬着陆,被钉在地板上动弹不得。
其实小幅下跌和局部暴跌可以有,但那也仅限于被炒作过度的城市,绝大部分城市现在还是属于相对合理的范围区间!
所以,跌会有,但那绝对是灾难。危机下即使暴跌,绝大多数人也买不起房,因为你将面临失业和物价上涨等各种困境!
B. 致命的误区,为什么房价难言"历史大顶
2015-2016年,中国房地产销售市场再度火爆,根据百城价格指数,两年全国平均房价涨幅超过20%,一线城市平均涨幅超过40%,部分热点二线城市涨幅甚至超过一线城市。
主流观点认为,中国进入老龄化时期,城镇化接近尾声,货币超发、加杠杆是房价上涨的主要原因,因此房价上涨不可持续,随着新一轮房地产调控政策出台,中国房价将出现“历史大顶”。对于上述各项观点,我们均持否定态度。
海清FICC频道认为,不能简单的认为高房价就是“房地产价格泡沫”。中国一线城市的高房价本质上是“产业集聚、资源集聚导致的特大城市化倾向”(决定需求)与“严控特大城市规模”(决定供给)之间的矛盾。
在政府城镇化政策根本改变之前,一线城市的价格扭曲将长期存在。与2010-2011年房地产调控类似,此次房地产调控可能导致一线城市短期止涨甚至下跌,但改变不了一线城市房价的长期上涨趋势。
在本文中,重点分析主流观点普遍存在的五大误区:
误区一,房地产市场只考虑需求不考虑供给;
误区二,认为“人口流动”可以代表房地产需求;
误区三,认为“老龄化”将导致房价下跌;
误区四,认为中国城镇化接近尾声;
误区五,认为加杠杆必然等于“炒房”和泡沫。
主流房地产分析框架
对于中国房地产问题,主要有两种分析方法:一种是从宏观的角度,研究房地产的供需和政策,判断房地产市场的拐点;另一种是从估值的角度,使用房价收入比、杠杆率等指标,确定中国房地产市场相对于全球的估值水平,判断房地产市场的拐点。
在本文中,主要集中于宏观的角度,对目前主流的房地产分析框架提出质疑。在之后的系列文章中,将对估值指标进行讨论。
从宏观角度,市场上对于中国房地产的主流分析框架是“人口流动+货币现象”。这一分析框架的本质是,认为房地产价格由需求决定,而需求分为两部分:刚性需求和投资需求。其中,“人口流动”对应“刚性需求”,“货币现象”对应“投资需求”或者反映价格泡沫程度。
其中,“人口流动”又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老龄化”,一部分是“城镇化”,这两部分共同决定了城市人口的变化,市场主流观点认为城市人口的变化可以代表房地产的需求变化。
市场主流观点认为,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拐点,同时城镇化接近尾声,因此购房人口数量或增速将下降,房地产需求将长期下滑,因此中国房地产正处于存在历史大顶。同时,主流观点认为,由于房地产需求正在下降,因此房地产价格上涨是“货币现象”,也就是房地产价格泡沫。
海清FICC频道认为,上述房地产分析框架看似很完整,很充分,但实际上存在诸多似是而非的问题,也完全没有揭示中国房地产问题的本质。下面重点分析“人口流动+货币现象”框架的五大误区。
误区一:房地产能只看需求而不看供给吗?
在“人口流动+货币现象”框架中,只从房地产需求的角度出发,而完全忽略了供给因素。
事实上,供给是中国房地产问题的关键之一。最直接的证据是,北京、上海低供给、高房价,重庆则是高供给,低房价。
北京、上海实行了严格的控制土地供给规模政策,而重庆则没有限制土地供给,导致北京、上海2010年以来房地产销售面积维持低位,而重庆房地产销售面积则持续上行。
图1 北京、上海销售下滑,重庆销售上升
与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甚至绝大多数二线城市相比,重庆的房价涨幅微乎其微。我们认为,重庆的土地供给、住房供给充分,是其房价能够在2010-2015年基本不变的重要原因。
图2 北京、上海房价飙涨,重庆房价基本不变
在2014-2015年“忽视房地产供给”的误区较为突出,2016年以来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修正。“土地供给不足”因素越来越被市场接受,呼吁放松特大城市人口和土地规模管制的声音越来越多。
2016年以来,市场主流的误区出在需求端,这些错误观点包括:“人口流动决定刚性需求”、“老龄化导致房价下跌”、“中国城镇化接近尾声”、“加杠杆就是炒房、泡沫”,在下面的误区二到误区五中将一一进行论述。
误区二:“人口流动”能决定房地产刚性需求吗?
我们认为,决定房地产刚性需求的并不是“人口流动”,而是“购买力流动”。
在2016年初,很多人将上海“人口净流出”作为上海房价不能上涨的主要依据,但结果让人大跌眼镜。事实上,2011年以来一线城市人口增速一直在下降,但一线城市房价在全国涨幅仍然位居前列。
图3 北京、上海人口增速持续下降
为何人口下降,反而房价大涨?因为我们只关注了人口下降,而没有关注其背后的原因。是因为大家不渴望北上广的教育、医疗、就业、娱乐条件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一线城市人口增速下降,根本原因有两个:
一是限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是一项基本国策,“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明确写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等重要文件中。北京市人口上限为2300万;上海市人口上限为2500万。
二是一线城市超高的房价使得很多人难以在一线城市体面的生活,不得不“逃离北上广”。
换句话说,一线城市的人口增速下降,是政府政策、高房价阻止了中低收入阶层人口流入的结果。如果人人都能在北上广深买得起房、人人都有购房条件,那一线城市的人口增速有可能下降吗?
尽管现实有些残酷,但不得不承认,离开北上广的是中低收入阶层,而全国各地的中高收入阶层仍然在进入北上广,只有极高收入阶层才有可能真的希望离开中国一线城市、出国移民。
我们的核心观点是,衡量一线城市房地产刚性需求,要看的是“购买力流动”,而不是“人口流动”。即使一线城市总人口数量减少,只要买得起房的人口数量在增加,一线城市的刚性需求就是在增加。简单的将“人口流动”等同于“购房需求”,存在严重的问题。
误区三:“老龄化”真的会让房价下跌吗?
在宏观层面,“老龄化”一直是论证中国房地产市场“历史大顶”的重要依据。很多观点认为,“老龄化”导致适龄购房人口占比下降,进而导致房地产需求下降,进而导致房地价格下跌。
上述观点的主要证据是日本,日本70年代之后人口老龄化加速,最终导致了日本80年代的房地产泡沫破裂,同时日本房价近二十多年一蹶不振。
上述理论和证据是不是看起来合理、很充分?但事实并非如此。从全球数据来看,“老龄化”与房地产价格基本没有关系,日本更可能是一个特例。
先看美国,老龄化完全无法阻挡房价上涨。美国1990年之后老龄化明显加剧,适龄购房人口占比持续下降,但美国房价上涨并未停止,甚至出现加速趋势。即使次贷危机房价阶段性下跌,目前房价也已经涨回危机前的水平。
图4 美国老龄化加剧,房价反而上涨
再看英国,老龄化之后房价反而加速上涨。英国1990年之后老龄化加速,2000年之后适龄购房人口占比下降,英国房价却一路上涨。同样经历次贷危机阶段性大跌之后,目前房价已经涨回危机之前的水平。
图5 英国老龄化加剧,房价反而上涨
最后看德国,老龄化最严重时期反而是房价上涨最快时期。德国1980年之后人口老龄化一直在持续,1995年适龄购房人口占比见顶、之后长达二十年下降,但在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适龄购房人口占比最低的2010年以来,德国房价却一路飙升。
从美国、英国、德国等例子可以看出,“老龄化”决不能与“房价下跌”划等号。如果简单的看图说话,我们能得到的结论反而是:美国、英国、德国房价均呈现长期上涨趋势,而无论老龄化与否,甚至无论经济危机与否。
不管上述看图说话的结论是否成立,至少我们已经能够证明一点:将“老龄化”作为中国房价大顶的理由是大错特错;除日本之外,多数国家“老龄化”与房价涨跌无关。
误区四:中国城镇化真的接近尾声了吗?
从宏观层面, 城镇化率接近尾声也一直是看空中国房地产的重要理由。但真实情况是,从国际比较看,完全得不出“中国城镇化接近尾声”的结论。
如果看户籍城镇化率,中国户籍城镇化率不足40%,显然距离城镇化结束还有相当相当远的距离。
不过,户籍城镇化率对中国的城镇化程度存在明显低估,特别是对于三四线城市而言。由于户籍制度的原因,很多农民已经在三四线城市购房,但不愿放弃农村户口,因为农村户口相对三四线城市户口更有价值。
如果不看户籍城镇化率,而是看常住人口的城镇化率,中国2015年城镇化率也仅为56%,远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部分发展中国家。相比之下,美国城镇化率80%,日本城镇化率93%,德国城镇化率75%,法国城镇化率80%,英国城镇化率82%,韩国城镇化率82%。即使看发展中国家,俄罗斯城镇化率75%,巴西城镇化率86%,南非城镇化率64%,中国城镇化水平在发展中国家中依然算低的。
图7 中国城镇化率远低于其他国家(均为联合国口径)
从中国城镇化率的增速看,也完全得不到城镇化接近尾声的结论。1996年-2015年,中国每年城镇化率增长速度均为1.3%左右, 最新的2015年城镇化率增速仍然为1.33%,城镇化率增速最低的年份也达到了1%以上,中国显然还处于城镇化的趋势之中。
图8 中国城镇化率增速仍高
从国际经验来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城镇化率至少要达到70%以上,城镇化才算接近尾声,而中国距离70%还有极大的差距。
图9 全球经验来看,城镇化率70%之前均为快速城镇化阶段
如果按照70%作为中国城镇化的终点,则还有10-15年的城镇化时间。目前中国为56%,距离70%还有14%的距离。中国过去平均每年城镇化率提高不超过1.5%,这意味着中国距离城镇化结束至少还有10年的时间。如果按照1%的城镇化率增速计算,则还有将近15年的时间,
难道10-15年是一个很短的时间吗?中国过去10-15年发生了多少变化?房价在过去10-15年又涨了多少?“中国城镇化接近尾声”的结论到底怎么得出来的?
误区五:加杠杆就一定是“炒房”吗?
前面四个误区都是围绕刚性供需或者真实供需,最后一个误区讨论货币因素。中国高房价真的是货币超发或者加杠杆炒房的结果吗?
首先要讨论的问题是,房价上涨与货币超发,孰因孰果?从数据上看,中国确实存在所谓“货币超发”,即“M2增速”高于“GDP+CPI增速”,很多人认为货币超发是房地产泡沫的原因。
但事实可能恰好相反,房价上涨是货币供应的原因,而不是结果。并不是每年央行印好钞票,然后大家拿着钞票去买房子;而是在买房子贷款的过程中,才创造了M2。从时间先后顺序看,只能是先有买房子的行为,才有货币供应的增长。这就意味着,是高房价导致了高M2,而不是高M2导致了高房价。
尽管我们不认为货币超发(高M2)导致高房价,但是我们承认房价上涨与货币宽松的正相关关系。货币超发与货币宽松的区别是,货币宽松只关注资金成本的高低,而不看货币供应量的多少。
我们认为,2014-2016年的货币宽松降低资金成本、放松首付比例,是加剧房价上涨的重要因素。但这是否意味着全国范围存在泡沫?我们持怀疑态度。
我们认为,对于全国房地产市场不能一概而论,而必须分类讨论。
首先是一线城市,我们认为一线城市“炒房”的可能性并不大,一线城市加杠杆不等于炒房。主要原因是,2014-2015年全国取消限购潮中,所有一线城市均没有取消限购。2011年以来,一线城市均限制购买两套或以上住房,这使得炒房的难度极高。一线城市的加杠杆只能用于首套或者二套,对应的是居住或者改善需求;除非该购房人未来永久离开中国一线城市,否则加杠杆买房最多算是刚性需求的提前释放,而非以未来卖出为目的的“炒房”。
其次是三四线城市,高库存下“炒房”的可能性也不大。三四线城市尽管没有限购,但是一直处于供给过剩的状态,即使到现在,库存去化周期一般都在两三年甚至更长时间,还没有听说过有“炒家”会炒供给严重过剩的东西。
真正可能存在“炒房”的是所谓热点二线城市。一方面,这些城市在2014-2015年取消了限购,使得“炒房”成为了可能;另一方面,这些城市存在阶段性的土地供给不足、住房库存不足,为“炒房”提供了空间。从历史上看,每一轮房地产价格上涨都是一线城市涨幅最高,而2015-2016年部分热点二线城市涨幅超过一线城市,也从侧面反映其存在过热或者泡沫的可能。如果二线城市采取了“限购抑制需求+加大土地供给”,则“炒房”部分将退潮,存在重演当年温州或者鄂尔多斯房价大跌的可能。
因此,我们认为:
(1)对于一线城市,货币宽松和限贷放松使得刚性需求提前兑现,加速了房价上涨,但与以为了将来卖出的“炒房”有本质不同,一线城市即使房价下跌,也难以超过2012或2014年的跌幅;
(2)对于三四线城市,“炒房”的动机本来就不存在,未来仍然是城镇化与高库存的博弈,大涨大跌的空间都不大;
(3)对于二线城市,存在一定程度的“炒房”泡沫,“限购+扩大土地供给”可能会导致二线城市房价大跌,这种下跌是房地产市场正常化的结果。
中国存在“房地产泡沫”吗?
最后谈谈中国是否存在“房地产泡沫”。我们一直不太认可“中国房地产存在系统性泡沫”的说法,特别是不认可“一线城市高房价等于泡沫”的说法。
中国一线城市的高房价本质上是“产业集聚、资源集聚导致的特大城市化需求”(决定需求)与“严控特大城市规模”(决定供给)之间的矛盾。在中国“严控特大城市规模”这一城镇化路径没有得到改变之前,一线城市房价上涨将长期存在,而与“会因杠杆断裂的泡沫”有本质不同。
所谓“资产价格泡沫”,需要有两个要素:一是“价格偏离价值”,价格上涨脱离基本面,即由于炒作无法实现的预期导致的价格上涨,二是“存在加杠杆投资行为”,加杠杆买入的目的是为了将来卖出,只能通过资产价格上涨偿还加杠杆的利息,当资产价格停止上涨,则会发生剧烈去杠杆,引发泡沫破裂、资产价格暴跌。
最近的资产价格泡沫是2015年的中国股市。股价上涨时由于“国家牛市”等错误预期,同时存在配资等加杠杆投资行为,最终体现为暴涨暴跌。
同样是暴涨,但与股市不同,2016年黑色系商品可能并非资产价格泡沫。2016年初,我们在《美元周期见顶&大宗商品见底》、《为何产能过剩无法阻挡大宗商品暴涨?》(邓海清、陈曦)等文章中提出,基于“供给侧改革+经济企稳回升+美元指数见顶”的逻辑看多黑色,黑色系商品也确实出现了暴涨,但市场却一直认为是“资产价格泡沫”。市场当时的逻辑是,“黑色系存在严重的产能过剩,所以价格大涨是不可能的,必然是泡沫”。不过,到了2016年下半年,随着黑色系趋势性走强越来越确定,市场上“黑色系暴涨是泡沫”的论调已经基本消失。
在衡量“资产价格泡沫”的第一个要素“价格偏离价值”中,必须注意,政府政策因素应当体现在“价值”中。这就跟分析债券市场时、必须考虑央行货币政策,分析股票市场时、必须考虑尚未实行注册制一样。脱离开政府政策,谈论价值是没有意义的。黑色系暴涨的根本原因是“供给侧改革”,这一政策因素确实会改变黑色系商品的长期价值,因此价格的上涨是符合基本面的,而不是价格偏离价值。
在“价格没有偏离价值”的情况下,加杠杆只会”加速价格向价值回归”,而不是“加剧价格与价值的偏离”,也不会导致资产价格泡沫,这就跟“加杠杆套利”可以抹平错误定价、实现市场有效性的逻辑是一样的。特别是,在一线城市一直存在限购政策的情况下,加杠杆只是加速刚性需求的释放,而不会导致未来的去杠杆和崩盘。
房地产的逻辑与黑色系商品的逻辑是类似的,都是由于政策因素导致的价格扭曲,而且这种扭曲可以长期存在。我们很难想象,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写入《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等政策能够在未来几年得到改变,尽管这些政策的合理性确实存在很大疑问。
海清FICC频道并不认为中国存在系统性的房地产泡沫,特别是一线城市高房价绝不能轻易与“房地产泡沫”划等号,更不能轻易将日本房地产一蹶不振的孤例套用到中国。
当然,正如前面所述,部分热点二线城市可能存在房地产泡沫,因为其房价上涨与“不限购+阶段性低库存”有关,而这两个因素都已经或将要改变。不排除在个别热点二线城市重现温州房价大跌的可能,但也正与2012年的温州类似,暴跌扩散到其他城市的可能性很低。
要想从根本上改变一线城市房价的长期上涨趋势,我们认为有两个解决办法:
一是放弃“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政策,也就同时放弃由这一政策导致的“严格控制特大城市土地供给”,但这种可能性极小;
二是将“控制人口规模”与“控制土地规模”脱钩。“控制土地规模”一直被作为“控制人口规模”的工具,未来有可能只控制人口规模,而不控制或少控制土地规模,同时加快引导特大城市人口向周边转移。
总结全文,我们的结论是:
1、宏观层面的主流房地产分析框架——“人口流动+货币因素”忽略了供给因素,而供给因素在中国房地产问题中有重要位置。
2、“人口流动”并不能决定房地产的真实需求,只有“购买力流动”才能反映房地产的真实需求。一线城市的人口增速放缓或负增长不代表一线城市购房需求下降,也不能作为一线城市房价将下跌的依据。
3、国际经验表明,“老龄化”绝不等于房价下跌。美国、英国、德国等案例表明,“老龄化”阶段恰恰是这些国家房地产价格上涨时期;不能将日本的特例作为“老龄化”导致房价下跌的依据。
4、用“城镇化接近尾声”论证房地产见顶是错误的,“中国城镇化接近尾声”是伪命题。全球经验来看,城镇化率70%以下为城镇化加速阶段,中国城镇化率远低于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未来还有10-15年的城镇化时间。
5、加杠杆不必然等于“炒房”,也不必然等于泡沫。(1)一线城市加杠杆是刚需提前释放,与为了卖出而买入的“炒房”有本质区别,未来即使下跌也难以超过2012或2014年跌幅;(2)三四线城市房地产一直高库存、供给过剩,“炒房”的前提都不存在;(3)真正有泡沫风险的只有部分二线城市,一方面2015-2016年没有限购,另一方面供给短期不足为“炒房”提供了理由,未来二线城市房地产正常化、刚需化可能会导致二线的房价短期大跌。
6、不能简单的认为高房价就是“房地产价格泡沫”。中国一线城市的高房价本质上是“产业集聚、资源集聚导致的特大城市化倾向”(决定需求)与“严控特大城市规模”(决定供给)之间的矛盾。政策因素应当被包含在价值之中,在政策具有持续性的前提下,一线城市的高房价可能并未明显偏离价值。在“价格没有偏离价值”时,加杠杆只会”加速价格向价值回归”,而不是导致资产价格泡沫。
在“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政策没有改变之前,一线城市的房价扭曲将长期存在,房地产调控只能导致短期价格波动,而无法从根本上改变一线城市房价的长期上涨趋势。 一种可能的从根本上改变一线城市房价上涨趋势的方法是,将“控制人口规模”与“控制土地规模”脱钩,在控制人口规模的同时,放宽土地供给,加快引导特大城市人口向周边的转移。
C. 历史惊人相似 限购后中国房价到底会怎么走
这个十一长假过的不寻常,尤其对于楼市来说国庆节更是变成了“国庆劫”。各地政府纷纷出台限购措施,房地产成交量一下子降到了冰点。
楼市的巨大泡沫已被管理层高度重视,老百姓也翘首以盼房价能真正回到其合理水平。那么新近出台的限购措施真的能抑制疯涨的房价吗?我们今天来分析一下。
楼市一夜变天 成交量狂跌
“十一”长假前后,房地产市场迎来了新一轮调控大潮。继9.30北京出台新的限购措施之后,各地也纷纷出台了意在控制房价疯涨的限购限贷等举措。
9月30日至10月7日,北京、天津、苏州、郑州、成都、济南、无锡、合肥、武汉、南京、南宁、广州、深圳、厦门等19个涵盖了一线、二线、三线的城市发布了力度不一的楼市调控政策。长假结束政策出台的节奏并没有放缓的迹象,10月8日,南昌也紧跟着出台了新的楼市新政,上海则公布了六条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短短9天,先后有21个城市出台了新的楼市调控政策。
各地出台楼市调控政策之密集程度可谓空前,政策拐点显露无疑。
限购政策出台之后,各地楼市的成交量呈明显下跌走势。一线城市以北京为例,在9月30日当天北京一手住宅成交套数是452套,而9月30日出台更严厉的楼市政策后,10月7日北京网签的套数只有12套;而现房成交套数仅为两套,让人大跌眼镜。二线城市我们以热点城市厦门为例,国庆期间厦门商品住宅成交套数只有30套,同比暴跌近9成,同样令人倒吸冷气。
D. 中国至今先后出台了哪些房地产调控政策
2010年4月17日 国务院为了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发布《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简称“新国十条”,具体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三)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四)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 (六)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七)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的工作任务。 (八)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 (九)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 (十)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快制定、调整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2011年 国八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
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印发后,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发10号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各地要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继续完善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继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好年内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的目标任务。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2011年,全国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中央将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确保完成计划任务。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要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房价高的城市要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已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调整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并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尚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其他城市也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
七、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省级及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参照上述规定,建立健全对辖区内城市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望采用!!!
E. 2017年苏州限购房政策是怎样的
一、户籍居民有三套房者,不能在苏州再买房了。
非苏州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需要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暂停向拥有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的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二套房上调至5成。
“认房又认贷” 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按照国家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只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经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百分之30调整为百分之50。
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还未还清的,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50%调整为80%,对于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
三、公积金二次使用。
贷款额度降低,职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还是不变的。
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从现行70万元调整到50万元,单人贷款最高额度从45万元调整到30万元;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住房总价的百分之30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百分之50。
职工家庭的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从按借款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计算可贷额度,调整为按借款人个人账户余额的6倍计算贷款额度;暂停受理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增量公转商)业务。
(5)中国历史房产限购扩展阅读:
人民网:遇上限购令 无法买新房
今年5月,家住通州的王女士通过中介公司将房屋卖给张先生,事后又反悔称不想卖了。无奈之下,张先生将王女士诉至法院。今天上午,此案在通州法院开庭审理,对于不愿出售房屋的原因,王女士和张先生各执一词。
张先生诉称,今年5月16日,他与王女士通过链家地产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相关补充协议,约定由王女士将其位于通州区梨园西里的一套面积为62.64平方米的房屋卖与他,房价为146万元。合同签订后,他按约定支付给王女士5万元的定金,双方也在建委办理了网签手续。但后来王女士见房价上涨,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我8月问她要银行账户,准备把46万首付打过去,但她不提供。”张先生请求法院判处王女士继续履行合同,于11月30日前完成交房,并赔偿违约金。
“不是因为涨价而反悔,是因为限购政策一出,我们没有资格再在通州买房了。”王女士在庭上称,今年8月通州房屋限购政策出台,因为她和丈夫都是外地人,社保也不是在通州交的,如果卖掉唯一这套房屋,他们将失去在通州买房的资格,4岁的孩子也无法在通州读小学。
王女士称,限购令一出,她就立即通知链家地产中止履行合同,但没想到链家在没有通知她的情况下,擅自完成了网签。王女士认为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是因政策调整,她提出反诉,将张先生与链家地产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
庭前,张先生告诉记者,现在这个小区60多平方米的房子已经涨到180多万了,张先生说对方违约,给自己造成的隐形损失是巨大的。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王女士极力否认后悔卖房是因为房价上涨。她说:“对于涨价我们都有心理准备,主要担心的是孩子无法入学。”
庭审的最后,双方虽都同意调解,但由于争议过大,法庭不再主持调解,此案将择日宣判。
F. 多年前购买的房子,终于可以办产权了,受限购令制约吗
你是在中国 ,历次政策变动都是殃及一批人的 ,国家制定政策的时候 ,哪里有人去考虑这些 。从来都是这样 ,和谁讲理去呀 。习惯了就好了 。
G. 刚颁发的京版限购令十五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印发后,本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全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首都实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住房体系。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100万套,比“十一五”翻一番,全面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坚决完成2011年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20万套以上,发放租赁补贴2万户,竣工保障性住房10万套。全面推进旧城保护性修缮和人口疏解工程,基本完成门头沟采空棚户区等“三区三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启动京煤集团房山矿区等五片棚户区改造工作。继续实施无城镇危房户和老旧住宅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改善群众住房条件。
(三)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继续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工作,2011年年底前实现配租入住1万户以上。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
三、加强税收征管
(四)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财政部门会同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五)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开盘项目销售前,将项目的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经税务部门核定,对定价过高、预计增值额过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办法由税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公布。
(六)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已经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但不申请清算、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四、切实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七)各金融机构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实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研究提高本市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八)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全面落实本市2011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占全市住房供地的50%以上,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总结本市“限房价、竞地价”的经验,并在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中全面施行。
(九)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本市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开展商品住房用地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十)继续巩固限购政策成果。自本通知发布次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十一)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确保限购政策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税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购房人资格核查机制。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购房人,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商品住房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七、建立健全约谈问责机制
(十二)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完成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任务。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供地,加快建设进度,按期完成开工和竣工任务,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快配租配售工作进度,严格房源分配使用管理,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全过程“阳光工程”。保证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十三)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公安、民政、统计、人力社保、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国土部门要确保住房用地供应,并严格依法查处闲置用地,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杜绝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的情况发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不断完善政策,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巩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成果;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提供基础数据。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个人转让住房税收征管,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财政、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坚决堵塞税收漏洞。统计部门要按照《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进一步做好房价分类统计和发布工作。
(十四)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没有完成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进行约谈和问责。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十五)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要大力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取得的进展与成效,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H. 中国古代如何调控房价
两宋时期,首都开封和临安的人口密度超过了今天北京、纽约这样的国际大都市。整个城区除了道路和水面,剩下的就是房子,可供开发的空地寥寥无几,寸土寸金。宋徽宗时开封一栋普通住宅,就要9400贯,豪宅价格更是狂涨至数十万贯,换算成人民币,少说也得5000万以上。
房价太高,搞得连高级干部都买不起。朱熹曾考证说“宰执亦是赁屋”,就是说连宰相都得租房住。欧阳修官至“知谏院兼判登闻鼓院”,相当于上议院议长兼国家直诉法院院长,还只能在开封租破旧的民房,一下雨就漏水。而苏轼则是直到50岁那年,才借钱买了首套房,之前孩子结婚时的婚房,都是找别人借的。
为了抑制过快增长的房价,大宋朝廷果断决定:限购,限制京官在京城购买二套房。例如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诏令,规定现任京官除所居外,不得于京师购置产业。这样可以平衡住房市场上的供需矛盾,让老百姓有房可买。
由于大城市房屋自住率不高,租房族数目庞大,朝廷将房市调控的重点放在房屋租赁价格上。政府设立“店宅务”,专营官地与公屋的租赁,这就是当时的“廉租房”。公屋的租金一般低于市场价,普通老百姓也是负担得起的。
宋政府也会要求私人房屋与公屋一起减免租金。宋高宗曾发布诏令:减免江浙两地居民的房租。如果租住的是公房,可以免交三个月的租金。如果租住的民房,可以只交原来房租的一半。如果房东胆敢多收,租客可以去衙门告他们。有时候朝廷减免太多,一年到头都不用交一分钱房租。
如果有人蓄意哄抬房价怎么办?宗泽主政开封府的时候,由于刚刚遭遇战乱,房子贵得离谱,百姓叫苦连天。宗泽派人调查发现,原来是不法商贩背后炒房,一怒之下,把他们全部抓起来砍了。
明清时期,政府的限购政策进一步扩大化。朝廷禁止所有官员在工作所在地买房,敢在工作所在地买房,让朝廷得知,打五十大板,开除公职,房子没收。
为了防止不法商人炒房渔利,明清政府还规定了“找房款”制度。简单来说就是我卖房时卖了你30万,过了些日子,我发现房价已经涨到50万了,那么我拥有一次让你“找补”给我房款的机会。这么一搞,谁还能囤房炒房呢?
I. 合肥买房政策是怎样的哪个区限购啊
合肥买房政策如下,高新区、经开区、新站区、政务区、滨湖新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限购。
商品房最低首付比为25%,下列情况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比为40%。
居民家庭拥有一套住房,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购房贷款记录的,包括在外地贷款的记录。
居民家庭拥有一套住房,且有相应贷款结清。
居民家庭无住房,但有一次贷款记录。
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比例为50%。
名下有一套房且相应贷款未结清,为改善住房条件再次申请的,首付比为50%。
合肥市2016年下半年每月居住用地供应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亩,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在商品住房价格较高、波动较大的区域,增加居住用地供应。
在高新区、经开区、新站区、政务区、滨湖新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以及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范围内,取得居住用地价格超过当地历史最高成交单价(或楼面地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
(9)中国历史房产限购扩展阅读:
“限购令”是指政府出台的房屋限购政策,出自2010年4月30日北京出台的“国十条实施细则”,从2010年5月1日起,北京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还需要如实填写一份《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如果被发现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将不予办理房产证。
这是全国首次提出的家庭购房套数“限购令”。此后,相继有49个地级以上城市实施“限购令”。
中国历史上,唐朝卖房“先问亲邻”;明清限购:禁止官员在工作所在地买房。
2017年3月份以来,河北涿州、保定、张家口,安徽滁州,海南三亚,浙江嘉兴嘉善县,江西赣州等三四线城市纷纷启动限购或提升首付比例。 2017年12月,限购令入选2017年民生热词榜。 2018年3月16日,“3·17”限购一年北京楼市回归理性 新房销量减半。
分布城市
华东地区:上海市,江苏省(南京,无锡,苏州,徐州),安徽省(合肥),浙江省(杭州,温州,宁波,金华,绍兴,舟山,台州,衢州)。
华南地区:广东省(广州,佛山,深圳,珠海),福建省(福州,厦门),海南省(海口,三亚)。
华北地区: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济南,青岛),河北省(石家庄),山西省(太原),河南(郑州)。
中南地区:湖南省(长沙),湖北(武汉),贵州省(贵阳),广西省(南宁),江西省(南昌)。
西南地区:四川(成都),云南省(昆明)。
西北地区:陕西(西安),甘肃(兰州),青海(西宁),宁夏(银川),内蒙(呼和浩特),新疆(乌鲁木齐)。
东北地区:吉林(长春),黑龙江(哈尔滨),辽宁(沈阳,大连)。
J. 房地产限购令的利与弊
限购令对房地产的坏处如下:
1、行政命令一刀切,容易误伤刚需。 比如很多地方,限制有社保才能购买,那么很多没有社保的刚需就失去了购房资格。
2、限购令限制了购买力,导致销量下滑。 由于限购令的条件限制,很多人失去了购房资格,进而导致销量的大幅回落。
3、限购令导致价格回落。 如上文所说,销量会受限购作用影响大幅回落,会在短期内出现买方市场,导致价格的回落。
4、限购令的解除往往导致价格的急速上涨。 如上文所说,限购极大的压抑了购买了,当限购放开之时,往往会有短线的集中入市,导致房价急速上涨。
备注: 限购令的历史
“限购令”是指政府出台的房屋限购政策,出自2010年4月30日北京出台的“国十条实施细则”,从2010年5月1日起,北京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还需要如实填写一份《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如果被发现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将不予办理房产证。这是全国首次提出的家庭购房套数“限购令”。此后,相继有49个地级以上城市实施“限购令”。
2017年3月份以来,河北涿州、保定、张家口,安徽滁州,海南三亚,浙江嘉兴嘉善县,江西赣州等三四线城市纷纷启动限购或提升首付比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