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国妇女从古至今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的变化是怎样的
原始社会-母性地位比较重要.
母系氏族社会-女人掌握着权利
父系氏族社会-男人开始掌握权利
到了奴隶社会直到民国时期中国女性一直是在社会的地层
到了中国社会注意社会女性地位明显的提高,现在男女平等
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由于文化发展比较靠前所以很早就男女平等了.
但是有些比较贫穷落后知识缺乏的国家现在女性地位仍然比较底.
回答不是很全面如果想得到全面的回答恐怕你要仔细研究一下历史了
Ⅱ 中国女性在社会地位上是从什么时候有所提升
中国女性在社会抄地位上是袭从1907年开始才有所提升的。
1907年,清政府在内忧外患的情况下,推行新政,在教育领域颁布了《学部奏定女子学堂章程》和《学部奏定女子师范学堂章程》,首次正式把女子教育纳入国家教育体系。
而新中国成立后的妇女地位,不管是经济地位还是政治上的参政议政包括文化权利都有很大进步,这也对于妇女劳动的积极性以及社会对于妇女的重视与日俱增
(2)新中国妇女历史地位扩展阅读
2015年9月23日,据中国之声《全球华语广播网》报道,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2日发表《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白皮书,中国婚姻家庭中的性别平等状况明显改善。
夫妻共同决策家庭事务成为趋势,70%以上的妇女参与家庭重大事务决策。越来越多的妇女能够平等分享家庭资源,男女共同分担家务的观念得到更多认同,两性家务劳动时间差距由10年前的150分钟缩短到74分钟。
此外,根据白皮书,中国妇女就业结构不断改善。2013年,全国女性就业人数为34640万,占就业总数的45%。
Ⅲ 中国历史上女性社会地位经历了怎样的演变过程
远古社会抄经历过母系氏族社会,女性是社会的主要劳动者,所以是社会的领导者,占主导地位。社会进入父系氏族社会之后,女性成为男性的附属,主要是劳动者的生产者,地位低下。中国古代进入奴隶社会以后,女性地位仍处于较低地位,但仍可上阵杀敌等。进入封建社会后,地位虽不如男子但是具有一定的权利,对其的限制也不是很多,特别是魏晋南北朝以及隋唐时期,女子的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社会允许女子改嫁,服饰上宽衣窄袖,坦胸丰满溢出,到了武则天是尤甚,女子可拥有官职。,甚者是武将的官衔。大宋朝程朱理学的时候才提出三从四德的观点,人们有了理学的束缚,使女子的地位以及生活得到很大的限制,出现“七出”等法律的明文限制,到明朝理学被极为推崇,出现贞洁牌坊等一些列惨无人道的手段来限制女子的自由,一直沿用到中华民国的成立,民国成立后颁布了中华民国宪法中有允许婚姻自由,女子获得学习权利,效果虽不是很明显,但是出现了许多女性学者,以及为解放妇女而进行的运动。新中国成立以后陆续颁布了许多使女性与男性平等的法律法规,现如今女子的地位与男子基本平等,但也有在就职,就学等方方面面的不平等。
这是就我掌握的知识自己总结的,希望能有用
Ⅳ 新中国对待妇女地位与以前有什么本质区别
旧时代女人只是男人的附属地位,在政治经济生活中没有权利;而新版中国成立以后,妇权女的地位大大的改善,不仅成立了妇联,而且女人和男人一样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政治经济权利,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享受权利
从本质上来说是社会主义给妇女带来的解放。
Ⅳ 中国妇女的中国妇女地位变迁
中国商朝的妇女地位较高。夏朝在开国时还是母系氏族社会,其居住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游牧性,二是从妻居。商代社会的婚姻是由多个父和多个母共娶,这也是典型的母系氏族社会。按照周礼的规定,男性贵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个。
《公羊传》上讲:“诸侯一娶九女,诸侯不再娶。”这个习俗在礼制上流传到后代。周朝时期,已婚妇女地位卑下,婚姻关系能否维系取决于丈夫的好恶。丈夫愿意维系,她是丈夫的附庸;丈夫不愿维系,就要被丈夫扫地出门。《诗经》中的一些诗,如以叙事为主的《邶风·谷风》、《卫风·氓》,以抒情为主的,《邶风·日月》、《王风·中谷有蓷》,均为当时弃妇的悲戚之声。春秋战国时代几百年间战争频仍、人口损失惨重,生产力的发展也需要更多的劳力,这使得婚姻所承担的繁衍人口任务更为重要。于是,连青年男女的私奔在当时都不被绝对禁止,孀妇再嫁自然就不成问题了。甚至在诸侯国君中,这种事都屡见不鲜。史载卫宣公和其继母私通,所生子长大后迎娶齐女,宣公见齐女貌美,竟劫夺来据为己有。《诗·邶风·新台》就是卫人讽刺宣公之作。宣公死后,其庶长子公子顽又迎娶宣姜,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后又继为国君。卫人又作《墙有茨》刺之。其贵为国君,竟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后代并未受到歧视,可见此风俗的普遍。从现存的关于先秦时代法律规定的残存记载中,也未见有对妇女再婚作出限制之处。 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求国家利益至上,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视。秦代家庭立法中,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平齐地位,如妇女可杀死通奸丈夫,丈夫殴妻与妻殴夫同等处罚,等等。反映在妇女再嫁的问题上,也就非常地宽容。从江陵张家山汉简中有关秦代法律的记载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规定。
西汉武帝之后,儒学思想逐渐成为中国官方的正统思想。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礼法标准也就愈益发挥出自己的影响力,逐渐地成为社会主流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两汉时的儒者和官僚发挥了先秦典籍中关于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对妇女再嫁问题给出了道德上进一步否定的评价。班昭《女诫》中说:“男有再娶之意,女无再适之文。”以一个妇女的口吻对同性的自由作出严格限制,千百年来贻害深远。两汉时的统治者也开始旌表守节孀妇,汉宣帝就曾于神爵四年(前58年)给颖川一带的“贞妇顺女”奖励布帛。东汉以后,这种举动变得非常频繁。
不过,两汉时正统儒者的言论尚未完全拘束人们的社会行为。当时的成文法律没有明确地限制妇女再嫁。而实际生活中,妇女再婚的现象屡见不鲜。光武帝刘秀的姐姐湖阳公主守寡后,看上了有妇之夫宋弘,光武帝亲自替她作说客。东汉末年的著名文学家,蔡邕之女蔡琰(蔡文姬),先嫁河东卫中道、被掳入匈奴后与左贤王成亲,并生有子女,归汉后又嫁与董祀,先后改嫁两次。这样的身世并没有成为她一生的污点,相反她由于传奇的经历和文学上的才华被南朝人范晔收入了《后汉书·列女传》,这在一千多年之后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古诗《孔雀东南飞》叙述东汉建安年间的故事,刘兰芝不见容于婆母,其夫被迫出之,回到本家之后,马上就有众多提亲者找上门来,可见妇女再嫁、即使是被出妇女的再嫁,都不是羞耻之事。 三国时代,由于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为了生息繁衍,统治者对婚姻的要件给予了宽松的规定对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同样沿袭了汉代法律的宽松规定。
《三国志》记载吴主孙权就曾纳丧偶妇女徐夫人为妃。魏文帝曹丕的皇后甄氏原为袁绍子袁熙之妻,袁绍被曹氏打败后,归于曹丕。西晋统一全国后,礼教纲常曾在短时间内又有所抬头,晋武帝多次颁布诏令,禁止士庶为婚、严明嫡庶之别。对于孀妇改嫁问题,和东汉时的情形类似,官方意识形态中已经频繁赞扬守节的烈女,而民间改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大体来讲,在东晋、南朝的宋、齐两朝,以及北方的十六国、北魏时期,由于玄学的兴起,儒学处在相对低潮的发展阶段。反映在家庭法领域,妇女的地位略有提高。东晋时甚至出现了以女休夫的情形。
至于妇女再婚,也较为普遍,刘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驸马不和,纷纷被皇帝准许离婚再嫁。南方到了梁代以后,儒家礼教开始重新兴盛,统治者对于贞节烈妇的宣传也开始升级。在北方,即使是十六国和北魏初期的长期战乱时期,宣传妇女节义的论调始终不绝于耳。北周政府正式下达诏令,宣布“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表其门闾。”这也是效仿历史上汉、晋这些汉族政权的措施的一种举动。 隋唐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由于北方异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这之前几百年间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视妇女地位、婚姻自由结合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婚的问题显得非常宽容。具有北方民族血统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为天下垂范的情况下,自身对妇女的再婚曾经毫不在意。
据《新唐书·公主传》的记载计算,唐代中前期的公主中改嫁者即有二十九人,其中有五人甚至三嫁。著名的襄城公主、太平公主,都曾改嫁。皇室如此,民间更是家常便饭,大儒生房玄龄、韩愈的夫人或女儿都曾改嫁。可见当时,“女无再嫁之文”的古训一定程度上被人们遗忘,即使是主张道德文章的正统知识分子们也不以改嫁为非。《旧唐书·列女传》记载:“楚王灵龟妃上官氏,王死,服终,诸兄谓曰:‘妃年尚少,又无所生,改醮异门,礼仪常范。’”这说明当时年轻又无子的孀妇改嫁,是社会的常例,“守节”说不定才是不正常的。与此相对应,男子,甚至是贵族男子娶再婚妇女,也不以为耻。众所周知武则天原为太宗才人,是正式的嫔妃,结果被高宗立为皇后。杨贵妃本是唐玄宗子寿王妃,却改嫁玄宗。这些在后人看来属于乱伦的行为,却在唐代皇室中公开地存在。至于朝廷大员、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妇更是司空见惯。另外,在唐代中前期,社会规范虽然没有大力提倡妇女守志,但妇女若自愿终身不再嫁,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唐律疏议》在“夫丧守志而强嫁”条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在疏议中解释到:“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夺而嫁之。”不过,从条文来分析,其实女子守节是受很大限制的。在一个社会风气并不特别注重贞节的时代,父母、祖父母很可能逼迫女儿改嫁。
所以,有唐一代,尤其是中前期,女主临朝的事情屡见不鲜。高宗后武氏、中宗后韦氏、肃宗后张氏,都是掌握实权、炙手可热的政治女性。安史之乱后,唐王朝由盛转衰,思想控制反而甚于从前。公主改嫁、母后临朝等情况都趋于绝迹了。 由于程朱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视妇女的权益,甚至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理学的影响和长期渗透下,从宋初到南宋的几百年间,民间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舆论评价和社会风气本身都经历了巨大的变化。
宋初,仍乘唐代遗风,社会上妇女再嫁之风流行。皇室内部经过五代时的多年变乱,甚至连唐末制定的公主不得再嫁的规矩也不遵守。太祖之妹初嫁米福德,守寡后改适高怀德。社会名人中,大文学家范仲淹幼年丧父,随母改嫁,长大后才归宗。宋仁宗时颁布了类似唐宣宗当年的规定,宗室有子者的改嫁被禁止,但民间改嫁之风终北宋年间,未见式微。周敦颐、程颐等所宣传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类,在北宋当时影响并不很大,程颐的侄子亡故,媳妇也未能守节。但是,南宋以后,礼教之风渐趋严厉,一面有朱熹等不遗余力地推行,控制了知识分子的观念;另一方面,其在社会生活中也开始显出巨大的影响。在这以后,绝无皇室公主和亲王郡主多次下嫁的记载,一般的官宦人家之女,再婚的状况也逐渐减少。与之相对应的是,《宋史》、《元史》列女传中的节妇、烈女的记载与前代相比,大为增强。本来《列女传》这种体裁是刘向所创,范晔在《后汉书》中首次将其列入正史之中。早期几部史书所赞扬的列女系各个领域优秀的妇女,如拯救父亲的缇萦,文才卓著的蔡文姬、辅佐丈夫的乐羊子妻等,相当于一部“各行业出色妇女传”。但《宋史》之后,所谓列女几乎全都是保持贞操、不事二夫的节妇,当然有立志守节的,也有不堪匪徒凌辱、与之同归于尽的。总之,修史者认为妇女唯一值得旌表的品行就是坚守节操,其他的才能都是不值一提的。《列女传》成了地地道道的“烈女传”。
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本来与赵明诚为夫妇,恩爱美满,生活幸福。金兵的铁蹄踏碎了她悠闲的生活,南渡以后不久,赵明诚就去世了。李清照又改嫁给周汝舟为妻,婚后发现丈夫人品低劣,有违法行为、不堪共同生活。清照又告官检举其夫,其夫被法办。宋朝法律规定,妻告夫者,即使所告为实,也要“徒二年”。清照为友人救助,才免于身陷囹圄,并与其夫离婚。但是,李清照后半生的这段经历却往往被欣赏她才华的文人所隐去,可能是认为她的行为不大光彩,有损于冰清玉洁的形象吧。
元代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改嫁于弟的习俗。元代时,该习俗不但在进入中原的蒙古人中继续存在,还进入了汉族居民的生活之中。《大元通制条格·户令》中记载了很多小叔收嫂的例子。叔嫂成亲,在汉族传统习俗中,本属于亲属间相奸,这是少数民族习俗对中原文化发挥影响的一个实例。嫂子改嫁小叔,不但在伦理上使汉族人难以接受,而且也产生了法律冲突。元代法律对于汉族男女婚姻继续了“有妻不更娶”、“守志者不得强制改嫁”等限制,而如果小叔原有妻又收嫂,在法律上就无所适从。基于此,元中期以后,对于收嫂给予了逐渐严格的限制,如:嫂仅订婚不收继、叔已有妻不收继、叔嫂年龄相差悬殊不收继等。而且,蒙古族风俗中还有一些其他的收继制度,象侄儿收养婶母、兄收养弟媳,因为和汉族传统礼教太不相容,不在汉族地区实行。 明清时代对于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
《大明律》首次将前代法典中关于妇女再婚问题的两条规定“居丧嫁娶”与“妇女守节而强嫁”浓缩到一条之中,不过处罚力度变轻。在唐宋“徒三年”的“居丧嫁娶”,改为“杖一百”,唐宋“徒一年”的父母、祖父母之外的人逼迫孀妇改嫁之罪,在《大明律》中仅“杖八十”。表面上看,明朝法律的规定甚至比唐代都要宽松。但是明朝的法律为了集中精力维持其王朝的统治,着重惩罚那些谋反、谋大逆等侵犯政权利益的行为,而对于婚姻之类的私事,则能宽就宽,不过多干预。即所谓“轻其轻,重其重”的原则。所以,处刑减轻未必就意味着在这个问题上,妇女可以享有更宽松的选择。
《大明律》中还首次明确规定了:“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引者注:指上文所引关于居夫丧改嫁的规定),追夺并离异。”关于禁止官员妻子再嫁,早在隋文帝时就有规定,但不久就废除了。直到元至大四年(1311年)才又恢复。其理由解释为“妇人因夫子得封郡县之号,即与庶民妻室不同,既受朝命之后,若夫子不幸亡殁,不许本妇再醮。”《大明律》正式在成文法典中剥夺了有爵位的贵族之妇的再婚权。封建法律剥夺了无数普通群众的幸福,也没有给其维护者以任何照顾。
《大清律》对于强迫守志孀妇改嫁的问题,作了破天荒的新规定:“其夫丧服满,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自古以来,父母、公婆是可以不顾孀妇的意愿,强行逼其改嫁,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清代的这一崭新规定,决不是为了尊重妇女的自由选择权,只不过因为当时鄙夷妇女再嫁之风,在民间已经根深蒂固。立法者经过考虑,认为维护纲常名教,阻止妇女改嫁的意义已经可以和同为封建伦理最高规范之一的家长对子女的绝对控制权相抗衡了。这一立法上的改变,是很值得注意的。
明清时代,封建的宗族势力有了进一步的增长,大量的乡规族约充斥着迫害妇女、剥夺妇女再婚权利的条款。在当时,国家制定法,尤其是民事规范,实施的效果是要打很大折扣的。在广大的乡村,宗族习惯法、地方习惯法实际上起着主要的调整功能。因此,妇女要想成功地再嫁,首先就要遇到极其强大的宗族势力的阻碍。
这是因为统治者基于维护自身业已腐朽的制度的需要,不断强化对妇女守节的推崇和提倡。《内训》、《古今列女传》、《规范》等所谓女教读物铺天盖地,明清帝王都曾下过不少诸如此类的诏书、制文。从民间那密布的贞节牌坊和各地方志中守志一生、甚至殉夫从死的妇女大量的涌现,我们都能感受到广大妇女的不幸和封建礼教的残忍。 民国时期是中国社会变革剧烈的时期,婚俗的变化也是这一时期社会变化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婚姻观念习俗的变化,婚姻法的变化也在所难免;但民国时期婚姻法对于一夫一妻制的规定有名而无实;“新旧并存,中西共用”是这一时期婚姻习俗演变的主要特点。
来华传教士积极投身于近代中国的放足运动。他们利用大众传媒抨击缠足陋习,剖析缠足之害。依靠宣传攻势动摇传统观念和舆论导向,并在全社会发起反缠足运动,倡导放足新风;教会女校率先实施放足运动,教会女生适逢其会,充当了中国近代放足运动的先行者,女校的实践具有开拓性意义;天足会是规模最大、影响最深的反缠足组织,以民间社团的形式出现,在全国形成网络,成为清末在中国倡行放足运动的主要力量,正是他们的艰苦工作最终将放足运动推向整个社会。传教士在中国的这些活动,在主观上体现了基督教义的奉献精神和人文关怀,在客观上成为近代中国历史进步和社会演进的推动力。
民国时期曾经一度兴起女权运动。但是这样的所谓女权运动带有盲目西化的色彩。妇女的经济地位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在创造社会财富机会上的不均等这个前提下,妇女很难真正的普遍获得更高的社会地位。
但是这一时期的思想运动造就了一大批有知识有理想的新女性也见证了无数追求独立生活的女性最终在大时代下的香消玉陨不过其最大的意义在于为妇女解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一个普遍的社会认识。 新中国建立之后妇女得到了空前的解放毛泽东同志率先地喊出:“男女都一样”“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口号,一时间中国大地上职业女性开始承担起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真正改变了女性的经济地位从而彻底改变了女性的社会地位。
但是,这样的解放来得太快太猛,以至于没有反应过来的反而是女性自己,随着经济地位的大幅改变,女性在对自我解放的认识上并没有得到很大发展。这主要在于这样的解放并非自主的抗争,而是带有外力的推动性,以至于重男轻女的问题仍然严重。
解放过程中带有的越俎代庖和片面强调女性承担男性社会义务的情况,导致这一时期妇女在追求独立的过程中变得越来越空虚和迷茫,往往无法了解表现自己独立性的姿态到底应该是怎样。 随着计划生育的普遍开展与教育的发展,更多人真正的摆脱了男尊女卑的思想,两性更加趋近平等。
据统计,2001年,中国妇女劳动力对中国GDP的贡献已超过40%,这是一个惊人的数字。到2000年,中国的女专业技术人员已达1.1亿多人,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6%。
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张义山2003年3月3日在出席联合国妇女地位委会第47届会议时发言时宣布,女性在中国互联网用户总人数中的比例已经从1997年的12.3%上升到2002年的40.7%。
一项调查还显示,按照目前国际通用衡量女性地位的6项指标(对待男、女婴的态度;男女青年入学比例;男女就业比例;女性在高尚职业中的比例;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女性个人财产在社会总财富中的比例),虽然中国排名并不在前列,而且从统计数字看,中国目前各行业处于高层位置的仍以男性为多,但在以中国知识女性的社会地位而言,不仅远过日本、韩国,也比大洋彼岸的美国更为优越。
这数据已充分表明,中国女性尤其是知识女性的社会地位变化之快,地位之高,在世界上更是名列前茅。同时表明,在今后社会发展中,中国的妇女们正在以其智慧的头脑赢得“半边天”制造“阴盛阳衰”。
然而,在农村的女性地位仍然不容乐观,传统的“传宗接代”思想仍然根深蒂固。在同等的家庭条件下,一般仍然选取男性接受教育,然而,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遥远的明天,这个问题就可以得到完善的解决。
Ⅵ 中国古代近代现代妇女社会生活地位
在母系氏族社会,妇女酋长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男性处于从属地位。但随着母系社会瓦解,进入父系社会后,妇女社会地位一落千丈,由原来的社会主宰变为附庸,到最后沦落到无多少社会地位的地步,标志着两性在权力争夺中男性拥有绝对优势,妇女中的佼佼者除偶尔有昙花一现的表演外,大部分时间只是听任男性的摆布,这种情况到宋朝以后更是达到极致。
汉唐时期,妇女虽然处于从属地位,但离了男人自己生活自理完全没有问题,在连年混战导致大量男性人口下降的情况,妇女依然可以耕作、养殖,对恢复社会元气起很大作用。李渊三女儿平阳公主组建“娘子军”帮助李渊打天下,更为广大妇女争得巨大的荣誉。汉唐时代妇女虽然受到封建礼教的诸多束缚,但较宋明以后的妇女还是拥有较多的自由。尽管汉唐时代两性关系比较混乱,被后世诟病为“脏唐”“ 臭汉”,其实人口质量还是比较高的。强汉盛唐的威风不是靠吹出来的,而是靠千千万万的战士抛头颅洒热血换来的,和汉唐为敌的少数民族如匈奴、突厥、吐蕃最后要么是远循异域,要么是表示臣服,中华民族在这两个时代里是以强者的姿态傲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宋朝自太祖赵匡胤立国之后,北宋、南宋延续了三百多年,由于宋朝历代皇帝实行“偃武修文”国策,加之燕云十六州一直没有收复,失去燕山屏障,在同北方游牧民族的抗争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最后积贫积弱终致灭亡,历代史学家在讨论北宋之灭亡时都强调它的首都开封汴梁无险可守,但有一个因素很少提及,就是自五代末期就逐渐兴起,到北宋时全国妇女竞相效仿的缠足问题。
我认为妇女缠足不但使她们自身蒙受巨大痛苦,也彻底使她们失去了独立自主的能力,缠足后妇女行走缓慢,不能干重体力劳动,只能在家中带孩子或围着灶台转,变成了真正的“内人”,成为依附男人生存的附属品,在遭逢乱世之际,因为无法快速逃离,首先成为敌人攻击的目标和奸淫掳掠的对象。宋朝军队的战斗力较弱,和男性兵将不能取得女性的有力支援也是有关。返观辽国契丹人,女性不但不拖累男性,反而一些杰出女性(如萧燕燕)还可以成为三军的实际统帅,强弱对比,一目了然。北宋在同辽、金、西夏对峙过程中屡吃败仗是很好理解的。
南宋以后,程朱理学的兴起,使许多读书人为求取功名,陷入“致知格物”之中,固然推动了儒家文化的发展,但孔孟思想因有些书生们的断章取义而受到歪曲,误导了不少后世人。朱熹等人提出“存天理、灭人欲”的理论,给广大妇女又戴上“性禁锢”的枷锁,寡妇不能再嫁,更加限制了妇女的自由。南宋君臣苟且偷安,偏安一隅,醉生梦死,不思恢复中原,文官贪污腐败,武将贪生怕死。在风雨飘摇之中居然延续了一百五十多年,也算一个奇迹,最后海角厓山一战为张弘范所灭。南宋一朝,国力衰微,根本无力抗衡北方强敌,士人地位虽比较高,但妇女地位较唐朝降低了许多,说它是历史上最屈辱的汉人王朝也不为过。
朱元璋起自寒微,草创大明,他的马皇后是个大脚,传说他曾因马皇后是大脚遭人嘲讽而动杀心,说明他很反感妇女不缠足,他似乎没有禁止妇女缠足的思想,因为自身文化素养低对文化人也比较反感,在科举考试上以“八股文”取士,命题范围不超出朱熹注释的四书,考生也只能按照朱熹的思想进行论述,不能自我发挥,他的这一作法限制了读书人的思想,不利于儒家文化的发展。他又制定“妇寺不得干政”的祖训限制后妃太监的权利,但终明朝一代,后妃干政并不多见,但寺人乱政却屡见不鲜,以致明亡之后,有一个诗人吟出了“二百余年明社稷,一齐收拾是阉人”的诗句。整个明朝社会,妇女的地位不见得比宋朝高。明朝前期,国力还算强盛,也有过“仁宣盛世”的短暂辉煌,但自明武宗以后开始走下坡路,世宗、神宗皇帝的不作为使国家逐渐走向衰亡。明朝很多皇帝宠信特务机构,对人民实行黑暗统治,对读书人很不尊重使士人的社会地位也很低,明朝走向灭亡的过程中,大批士人变节沦为贰臣同明朝历代最高统治者的刻薄寡恩不无关系。
元朝和清朝是蒙古族和满族建立的政权,这两个朝代的统治者对整个汉民族施行的都是高压政策,他们不要求本民族妇女缠足也就罢了,也不会大发慈悲解除汉族妇女的缠足,所以这两个朝代女性社会地位也不可能太高,这两个王朝鼎盛时代疆域面积或许超过汉唐,但在当时世界上的地位还是无法同历史上强汉盛唐相比。尤其晚清时候我国几乎为列强瓜分,在许多国人心目中留下了挥之不去的阴影。
民国初期禁止妇女缠足,但这一陋习彻底根除还是花了很长时间。“五四运动”之后妇女享有接受高度教育的权力,男女青年可以自由恋爱,妇女地位大大提高,民国时期我国在世界上还只是一个弱国,是因为几十年中间各种战争接连不断,国家元气大伤所致。
新中国成立以来,取缔流行了二千多年的娼妓制度,将昔日操皮肉生涯为生的妓女改造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并于1964年在全国范围内消灭了性病,妇女社会地位大幅度提高。妇女解放运动蓬勃开展,妇女能顶半边天,各行各业中女性优秀人才层出不穷,广大妇女们恢复了自信,摆脱了附属者的地位,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毛主席在一首诗中曾说“中华儿女多奇志,不爱红妆爱武装”,是对当时广大妇女的全面肯定。那时很多的“铁姑娘突击队”、“ 三八红旗手”是广大妇女效法的对象。当时我国经济虽然不是很发达,但苏美两霸不敢轻易把他们的意志强加给中国人民,当时是中国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时代。
Ⅶ 历史上女性的地位
19—20世纪:女性文学的绚丽日出
伊丽莎白·詹威在《美国当代文学·妇女文学》中指出:由于女性文学来自被抹煞的人类“另一半”的生活经历,需要“用一种不同度数的镜片才能清楚地看到它们”。〔1〕也就是说, 这个“镜片”的“度数”要和女性文学的实际相符相配,就必须从女性文学的诞生说起。
无论是东方或西方的语言中,人类(humanbeing)、人(human )、历史(history)等词语都不包括女人, 她们在人和历史的范畴中是不在场的缺席者。文艺复兴、启蒙理性的人文主义思想是抽象的人,如果具体化一些则仅指男人。法国革命的人权宣言只是男权宣言,发现了这一点的阿伦普·德·朱戈在法国大革命两年后的1791年发表了《女性与女性市民的人权宣言》,她后来因此而被送上了断头台。拿破仑法典则明文规定:“未成年者、已婚妇女、犯人及精神病患者没有行使法律的权利。”美国妇女在解放黑奴的运动中才意识到自己和黑人一样处于无权地位,所以积极投入奴隶解放运动,并引爆了19世纪20—40年代的女权运动,于1848年发表了类似法国女权宣言的《女性独立宣言》。在这个宣言中,她们把“人”这个词改写为“@①”。〔2〕由此可见, 女性的觉醒始于认识到“人”这个抽象概念掩盖下人和人事实上的不平等,始于女人追求和探寻自己作为人的价值的全面实现。到20世纪60年代即美国女权运动的第二次浪潮,被誉为美国现代女权运动之母的贝蒂·傅瑞丹在她的《女性迷思》和《第二阶段》里对此有详细记述和反思。“女性迷思”(Feminine Mystique)是她在1963 年对当时一种关于女性的错误思潮的命名,指仅以“性”和生物上的母职来定义女性。〔3 〕她把美国两次女权运动中女人走出家门争取与男人同等的工作权利的斗争称为“激昂之旅”,目的是“寻求新的认同”,是“强烈拒斥对女人所作的定义和认定。她们努力想证实:‘女人也是人’”。这些都说明西方女权运动的思想动力也是从人的发现觉醒到女性的发现觉醒,说明女性的发现和觉醒是人文价值理想的深化和具体化,这也就是我在这里命名的女性人文主义思想。
世界范围的女性文学只能出现在现代工业革命和民主主义革命及宗教改革之后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商业社会的转型期间,出现在现代人文思想深入人心的现代性进程之中。这在各国的具体时间不尽相同,但大体上是在19—20世纪才汇集成世界性的文学潮流,尤其是在本世纪后半期西方妇女争取人的权利的女权运动推动下,女性文学遍及全世界发达与不发达地区。法国17、18世纪虽然被称为“女性的时代”,但20世纪前女作家少得可怜。即使在文艺复兴的摇篮意大利、希腊,大批女作家的出现也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事情。〔4〕就此而言,19—20 世纪也可以说是女性文学的世纪,是女性文学在世界范围的绚丽日出。
在中国,女性文学的诞生与世界各国同中有异。我在《娜拉言说——中国现代女作家心路纪程》(上海文艺出版社1993年版)一书的前言中,具体分析了本世纪初西学东渐、兴办女学、大学开女禁、招收女留学生等教育制度的重大改革,以及“五四”思想启蒙的精神成果(人的发现、觉醒女性的发现、觉醒与女性文学诞生的内在联系),分析了“五四”前后出现的我国第一批既受过传统文化的良好教育又接受了现代高等教育的现代知识女性。没有这样的现代知识女性便没有我国的女性文学。我得出的初步结论是:女性文学“与人性、个性同命运”,“同真正意义上的历史进步同命运”。现在可以补充的是,女性与女性文学,和人性的完善、个性的解放、和民主、自由、平等、文明、进步、和平、发展这些人类共同珍惜的价值观念同命运,和女性人文主义价值的全面实现同命运。
不同的是,西方各国从人的发现到女性的发现一般相距200—300年,而我国则是在“五四”新文化运动前后由一些思想先驱在人的解放这个命题中同时提出来的:
在占人类半数的女性,人格尚不被正确的认识,尚不能获得充分的自由,不能参与文化的事业以前,人类无论怎样的进化,总是偏枯的人类。〔5〕(着重号为引者所加)
我国人的解放与女性的解放在同一个时间平面上同时提出,固然缩短了西方妇女那样漫长的酝酿等待期,但也使女性觉醒后的路格外曲折漫长,使她们常常要承受梦醒后无路可走的悲哀。早期女作家庐隐、石评梅、冯沅君的作品里那种浓得化不开的迷惘、徘徊、悲凉之气,便源于这种女性解放的理想与封建古国沉闷落后的现实之间的矛盾。鲁迅作为反封建思想斗士也是妇女解放的坚定的倡导者,但他很快就清醒地觉察到了女性解放前程的暧昧不明,提出了“娜拉走后怎么样”的问题并且不得不让勇敢的子君孤独悲凉地死去。
我国女性文学以“五四”新文化运动为开端,正是因为女性对自己作为人的价值理想的群体性觉醒,出现在第一批现代女作家群——“五四”女作家——的作品中,尽管这种觉醒难免带有初醒者的朦胧迷惘和不成熟。有论者把“五四”新文化运动看作是欧洲中心论,因而“五四”女性对易卜生《玩偶之家》女主人公娜拉的价值认同也在此列。这是无视本国本民族社会现实的历史发展外因论。诚如严家炎先生所指出的,“把科学理性、工业化、现代化当作欧洲国家垄断的专利,才是真正的欧洲中心论。”〔6〕女性文学19—20世纪在世界范围内兴起, 充分说明了“认为人和人的价值具有首要的意义”〔7 〕这一现代人文思潮对全世界被压迫人民的吸引力。这是超越民族、地区和时间的属于全人类的精神财富,对于深受阶级的与性别的双重压抑之苦的中国女人更具有吸引力、亲和力和认同感。娜拉的“首先我是一个人,和你一样的一个人”虽然是从一位欧洲白人妇女的嘴里说出来的,也表达了中国女性求解放的心声,因为在尚未取得人的独立自由这一根本点上,全世界妇女的处境和向往追求是相同的。
以上对我国女性文学诞生的叙述和分析,可以确定女性文学这一概念内涵的历史性和现代性。也就是说,它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具有现代人文价值内涵的女性的新文学。伊丽莎白·詹威所说的阅读分析女性文学所需要的“不同度数的镜片”,具体地说就是现代的具体的作为人的女人和作为女人的人。前者所界定的是“女人是人”,后者所界定的是“女人是有她与生俱来的自然性别的人”。这也就把忽视自然性别的“男女都一样”和强调性别差异的“男女不一样”在女性人文主义这一价值目标下统一起来,就是“五四”思想者所提出的“为人和为女的双重自觉”。
西方女性主义学者化大力气建立起来的社会性别(gender)与自然性别(sex)这两个概念, 是根据西蒙·德·波伏娃《第二性》的基本理论“女人不是天生的,她是被变为女人的”发展而来,对于解构父权制的性别统治性别歧视使女人认识到自己“他者”的和“次性”的位置具有一种革命的洞察力,但女人在意识到这一切的同时也就要求改变要求超越,朝着做一个完整的健全的女人这一目标改变自己超越自己,这种坚忍不拔愈挫愈奋的探寻是我国20世纪女性文学的思想动力。“社会性别”和“自然性别”这两个概念以及我国女性文学研究所常用的“女性意识”、“性别意识”、“性别立场”都不足以完整地把握女性文学这一性质。因此,“作为人”与“作为女人”这两个介词结构短语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如此,才能把女人的自然性别与社会性别、把事实世界和价值世界在现代人文理想的目标下统一起来。
女性文学:女性·妇女·女性主义
半个多世纪以来,人们总是习惯于从字面上把女性文学理解为一种按性别分类的性别文学,就像青年文学按年龄分类,西部文学按地域分类,女性文学不过是特别标出作家性别的一种性别方言罢了。果真如此,女性文学就不仅失去了它起码的理论意义,而且可能起到强化女人“第二性”位置的作用,使生而为女人者感觉到某种看不见也说不出的以宽容面目出现的性别歧视。这就是为什么一些女作家拒绝认同女性文学这一命名的心理原因。而且越是自信心和独立意识强,对两性不平等有深刻体验的女作家越是拒绝把自己归入女性文学名下。
女性文学既是性别文学又不是性别文学这一悖论,可以用现代语言学符号学理论来说明。概念符号与所指称的对象不是同一的相等的,语言相对于它所指称的对象既是照亮又是遮蔽,它的意思是某种暂时的、有待于发现的东西。没有任何一个符号可以完善的穷尽它所指称的对象的全部涵义。因此,概念的意思(尤其是人文学科的概念)常常是包含着悖论的有待于发现、填充和更新的。〔8 〕前述美国《女性独立宣言》把“人”这个词改为“@①”,中国女学生把讲义上的“他”改为“@②”,美国女性在history之外又创造了一个herstory, 便是女性在人的范畴里要求男女平等而在符号学上的体现。
索绪尔认为语言中的意思只是一个差异问题,每一个符号的意思只是因为它不是其他符号的意思。如果我们要相对稳定地和准确地界定一个符号的意思,便应该把与它相近的或似是而非的意思排除出去,也就是要从该符号不是什么入手。
女性文学不是什么呢?
前述关于性别文学的悖论,意思是女性文学虽然以“女性”这样的性别概念为标志但并非凡是女作家写的就是女性文学。作家的自然性别固然是不言而喻的,但前述女性文学的现代性这一特质在时间上排除了“五四”以前的妇女古典诗词,包括以秋瑾为代表的辛亥革命前后表现了鲜明的妇女解放要求的作品,应历史地看作是我国女性文学的萌芽或前驱。女性文学的现代性内涵应如何概括?西方女性主义批评及我国80年代中期开始讨论这一概念时,一般认为应该是体现了女性意识的作品,伊丽莎白·詹威认为要看她对自己所写的生活内容的体验、理解是否是女性的。鉴于女性意识、性别意识这些概念含义的模糊性,我认为应在前面冠以“现代”二字加以限制。这就把那些虽为现当代女作家所写却体现了传统的男性中心意识的作品排除在外。〔9〕
女性文学也不是一个题材概念。人类生活是由男女两性共同参加和共同维系的,尽管历史对男/女、社会/家庭的角色位置进行了等级制的刻板定位,但任何生活领域都难以截然划分为纯然男性或纯然女性的题材,任何女人的问题都和男人有关,反过来说也一样。题材决定论的实质是题材等级论,即等级制的公众/个人、集体/私人等二元对立模式。前者似乎是男性领地而后者则似乎注定属于女性。庐隐、萧红等均因此而受到过非议。近年来这种以题材等级论鄙薄女性文学的现象明显升温,出现了种种以“小”和“私”为中心词的命名(“小女人散文”、“私小说”、“女性小品”等)。事实上题材本身无所谓价值上的大小高低,重要的不在于写什么而在于怎样写和写得怎么样?女性写作和男性写作在这方面的区别不在题材而在女性,一般来说习惯于以内视角和个人记忆、个人生存体验来处理各种生活范围的题材。
现在我们可以讨论中国女性文学,在现代性进程中事实上出现了哪些形态类别了。女性文学和我国20世纪历史息息相关,不可能摆脱种种历史合力的牵制而只能在历史给定的不尽相同的条件下做出不尽相同的选择,从而呈现出现代性进程的丰富性。诚如特里·伊格尔顿所言,“语言并非是一个规定明确、界限清楚,包含着表现者和被表现者对称单位的结构。它现在看来更像是一个无限展开的蛛网,网上的成分不断交换和循环,没有一个成分受到绝对的限定,每一种东西都受到其他各种东西的牵制和影响。”〔10〕在这个“无限展开的蛛网”上有的成分发展了,有的成分消失了又复现了,也有新的成分出现、发展或消失,也有的成分发生了变异成为不是它原来的东西。“女性”、“妇女”、“女性主义”便是女性文学发展进程这张蛛网上三个重要的“网结”。在我国女性文学之现代性进程中,恰恰可以梳理出女性文学、妇女文学、女性主义文学这三种形态。
“女性”(female)是女性文学及女性文学批评的核心概念,它和“妇女”这个概念是同义的可以互换的吗?事实上这两个概念在我们这里基本上是作为同义词来使用的。女性与妇女这两个概念的混淆从一个小小的侧面反映了女性文学批评对女性文学现代性的漠视与无视。
据美国后结构主义学者白露考证,我国直至清末还没有“女性”这一概念。中国社会占主导地位的话语不存在一个超越社会人伦关系的女性概念,凡指称女人的词语都是指在具体的家庭人伦关系中的女人,如次于儿子的女儿、次于丈夫的妻子、次于父的母等,各人只有根据自己在亲属关系中规定的角色规范立身行事,才能取得被社会认可的角色规范立身行事,才能取得被社会认可的角色位置。“女性”这个词与“他、她、tā@③”这些人称代词出现于“五四”新文化运动,是现代白话文学的主题之一,是一个超越了亲属人伦范畴超越于传统父权制意识形态对女人社会角色定位的一个革命性反叛性符号,〔11〕也是一个有待发展和完成的概念。从20、30年代的一些论文和文学作品中,我们可以看到“女性”这一有别于恪守三纲五常的传统女人依附性身份的概念,有的文本为了与旧式的传统女人相区别,常常在“女性”前面加上一个“新”字,“新女性”便成为“现代女性”的同义词。白露也指出了“女性”一词的负面含义如被动、柔弱、智力与生理上的低能等,这恰恰是女性概念的暧昧性不稳定性而在运用过程中被男性偏见所填加进去的意思。
白露还考察了“妇女”(Woman)这个概念内涵的变化。 在传统话语中,泛指女人时有女子、妇人、妇,也有妇女这个词,都是指的传统女人。白露所分析的妇女这个概念是在“五四”新文化运动以后被填加进去的意思。 她指出早期共产党人将欧洲社会主义政治理论中的Woman译作妇女,强调社会生产与妇女的关系,倍倍尔的《妇女与社会主义》一书的翻译奠定了“妇女”一词的政治意义,30年代农村根据地,苏维埃政权以至毛泽东时代国家、妇联等政治机构继续沿用的“妇女”一词也主要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12〕“妇女能顶半边天”便是从生产劳动和政治功能的意义上使用的。
可见“女性”“妇女”这两个词尽管都指称了“女人”这一性别,但二者的内涵并不一样也不在一个话语体系之中,前者以区别于旧式女人的主体性为本质内涵,而后者则是一个被国家权力话语政治化了的意识形态话语。在日本,妇女的概念一般是指没有解放的老式女人;而女性一般是指现代社会中已经获得了某种程度解放的新式女人。〔13〕就一般意义而言,我们今天在使用这两个词的时候也应有这样的大体上的区别。
“女性”、“妇女”这两个概念的内涵恰恰与“五四”到十年“文革”女性文学的历史嬗变形成同构的关系,也就是说,上述两个概念的不同内涵恰恰对应了相应的两种不同的女性文学类型的基本内涵。我国女性文学与女性这个词同时出现于“五四”新文化运动中,20年代后期与妇女概念内涵的政治化功能化的同时,出现了女性文学的分化,逐渐形成了恰与妇女概念的新内涵相对应的妇女文学,并在40年代出现了女性文学与妇女文学在不同的话语空间的并存现象。新中国成立后,解放区工农兵文学被规定为新中国文艺的共同方向,女性文学与“五四”人的文学同时被阻遏,妇女文学以顺应时代潮流和主导意识形态的方式与工农兵文学一起得到了长足发展,直到在“文革”十年中被推向极端而走向反面。80年代初,随着“五四”新文学传统的复苏,女性与女性文学再次出现,成为当代文学中一支既有别于男性文学又有别于妇女文学的现代性的女性文学。而妇女文学则走向了衰微。在女性文学的发展中,大约在80年代中期和90年代,出现了女性主义文学这一新类型,而更多的女性文学也在继续发展。
就这三种女性文学类型的关系而言,妇女文学与女性主义文学都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话语环境下由女性文学衍生出来的两个分支。应该承认即使是妇女文学,在其发生之初,也还是基于女人争取自己作为人的权利和价值的实现的现代性进程的产物,但二者的思想资源不同。妇女文学的思想资源来自社会主义的妇女观,主张妇女应投身于社会革命、阶级斗争、民族斗争的洪流之中,在社会/阶级/集团的解放中解放自己,故更多着眼于社会底层妇女,主张知识女性要向工农兵学习,改造自己的世界观,故其主人公多为各种社会/阶级/集团斗争中的女英雄。至于这种“社会解放我解放”的模式,究竟能否解放妇女和在何种程度上解放妇女,那是另一个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妇女学理论问题,本文暂不展开论述。女性主义文学的思想资源显然是80年代中期才陆续译介过来的西方女性主义文学理论,但就这些作品的思想内容来看,我国的女性主义文学,更多地吸取了弗尼吉亚·伍尔芙的《一间自己的房间》、西蒙·德·波伏娃的《第二性》和贝蒂·傅瑞丹的《女性迷思》、《第二阶段》这些女性主义理论中的女性人文主义思想,而对西方激进的和学院派的“性政治”“累斯嫔主义”以及建立在男/女二元对立思维方式上的性别对抗路线则采取了谨慎的既有所认同也有所保留的态度,王安忆、铁凝的一些小说则对这些理论进行了严肃的艺术探索,从而使自己与西方激进的女权主义者拉开了距离。〔14〕短短十年左右的时间,我国女性主义文学从自在到自觉,对中国妇女尤其是中国知识女性、职业女性的精神成长和主体性建构进行了默默的和艰苦的探索,如80年代的张洁、张辛欣、残雪、陆忆敏、萨玛(崔卫平)、王小妮、伊蕾、翟永明、张烨、张真、叶梦、斯好,90年代铁凝、蒋子丹、方方、徐坤、徐小斌、陈染、林白。这里有一些作家在女性文学与女性主义文学这两个类别中同时进行了探索,正如丁玲是现代文学中在女性文学与妇女文学这两种文学中都留下了重要的作品一样。不同的是前者基本上出于她们的自觉选择而后者则是无奈的在时代纷纭复杂的历史潮流里跌着跟斗,而一些众所周知的女性文学文本还受到过多次批判。但是,时代毕竟不同了,比丁玲年轻得多的蒋子丹、徐坤们不再是别无选择而是在一定限度内赢得了自主选择的权利。
有论者批评20世纪女性文学研究对女性文学和妇女文学这两种文本存在着严重的偏斜和理论上的误植,并认为这样的批评拉大了这两种文本的距离。〔15〕此言恐怕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偏离了这两种文本的实际。由女性文学而出现了与主导意识形态同构的妇女文学,这本身就说明了二者的差异,加之政治作为一种强大的权力话语的控制和干预,使原本具有合理性的妇女文学走向了政治化,从根本上改变了女性这一概念的现代性内涵,导致了女性、妇女在生活中和文学中的双重失落,在被男性化的同时也失落了自己作为精神上独立自主的人的价值。新时期女性文学的新生,其内在的思想底蕴不能不是对政治化的妇女文学的反思。这不是哪一个女作家个人的问题,这两种文本的差异自然也不是依照哪一位批判者主观意志所能够消泯的。论者将丁玲的《太阳照在桑乾河上》、《水》、《田家冲》,50年代菡子、茹志鹃、刘真等对战争题材的书写归之为“政治文本”,意思是“对政治意识形态的直接讲述”。萧红的《呼兰河传》,张洁的《沉重的翅膀》不幸也被划入“政治文本”。至于是什么样的政治则语焉不详,更不提即使是这些对当时主导的“政治意识形态话语的直接讲述”的作品(且不论这样的概括对于这些作品而言是不准确的),也有不少为当时的政治所不容,刘真的《英雄的乐章》、《春大姐》,茹志鹃的《百合花》、《静静的产院》,宗璞的《红豆》等都受到过左倾政治的批判,至于杨沫的《青春之歌》在政治压力下由初版本到再版本的重大变化,更是政治对妇女文学的强力扭曲和规范。在这里,女作家和女性文学批评者的价值立场并不是无关紧要的:是从妇女作为人的价值立场出发还是从泛泛而论的暧昧不明的政治立场出发?论者将庐隐、冰心、凌叔华、苏青、张爱玲及丁玲的《我在霞村的时候》、张洁的《方舟》、张辛欣的《在同一地平线上》、刘西鸿的《你不可改变我》等归之为“性别文本”即“渲染性别意识、批判父权话语的文学书写”。这“性别文本”是指女人的“自然性别”(sex)还是“社会性别”(gender)?而“性别意识”包不包括女人作为人的意识?而“渲染性别意识、批判父权意识”这样的界定,即使仅指上述的女性主义文学,也基本上不符合这些作品的思想和价值取向。徐坤的《女娲》、《出走》、《厨房》,蒋子丹的《桑烟为谁升起》、《绝响》、《等待黄昏》、《贞操游戏》、《从此以后》,铁凝的《玫瑰门》、《对面》、《麦秸垛》、《棉花垛》、《孕妇和牛》,陈染的《破开》、《无处告别》、《私人生活》,林白的《瓶中之水》、《一个人的战争》及近作《说吧,房间》、方方的《暗示》,萨玛的《父亲》、王小妮的《应该做一个制作者》、张烨的《鬼男》等女性主义文学名篇都是从人性和人的价值的高度探寻女人的生存处境和精神解放的道路的。她们鲜明的作为人的性别意识无论是体现在对父权制男性中心意识的批判还是体现在对女人自身身体的认识对母性和爱的新的认同以及人性的审视,都立足于人性的提升完善和女性的成长与解放这一女性人文理想的价值立场,这也正是女性文学能够超越时代,超越性别,超越时效性和功利性而具有长久的历史和美学价值的原因。
女性:人——女人——个人
女性概念的质的规定性是女人作为人的主体性,而女性文学概念的质的规定性是女人作为创作主体言说主体在文学中对自己作为人的主体位置的探寻。这是20世纪文学史上一件划时代的事情。女性这一概念的现代性集中体现在女人基于人的觉醒而改变、超越封建的传统文化对自己的这种强制性命名和塑造,表现在由他者、次性的身份到作为人的主体性要求。表现在女人由依附性到独立性这一精神的艰难蜕变。
女性和女性文学的主体性问题,是女性文学批评中一个复杂的和棘手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不应回避的问题。女性主体性的思想资源是女性人文主义,“女人也是人”便是她的思想起点。女性主体性探寻和建构的全部困难全部复杂性和难以言说都凝聚在这个类似同义反复的判断句里面了。没有谁能说清楚作为人的女人究竟是什么?觉醒的意识到了自己人之为人的女性可以说出我不是什么(不是男人的奴隶、附庸、玩偶……)却难以从正面说出自己究竟是什么。
这或许就是解构主义的女性主义何以把女性文学批评的实践限制在“完全否定的”“解构一切事物,拒绝建构任何事物”的范畴之内,就是克里斯多娃说女性主义“同已经存在的事物不相妥协,我们可以说‘这个不是’和‘那个也不是’”〔16〕的初衷。这种主张发挥了女性这一概念内涵的革命性、反叛性,当它面对父权统治和男性中心的非人道性和偏执性时,其思想的锋芒是锐利的。然而遗憾的是它把这种革命性、反叛性推向了极端,推向了对女性的主体性要求和在女性文学中所已经体现出来的积极的探寻和建构的消解。它过分夸大了父权制以来男/女两项压迫/被压迫的对立地位,夸大了话语中的男性偏见色彩、把女性改变自己的命运争取人的权利和价值的天然合理的斗争引向了怀疑主义和虚无主义,成为没有自己坚实的理论立足点的实践。在思维方式上,也违背了后现代主义对“虚假的普遍主义”的反思,把女人和男人都看作是无差异的统一的“类”,以一概而论的思维方式看待无比丰富复杂的千差万别的作为个人的女人和男人。“由于它否认存在着一个认识论上有意义和具体的主体,它使女性主义不可能具有自己的批评。”〔17〕
好在女性文学尤其是我国的女性文学并不是按照这种理论写出来的。从“五四”女作家对人生的意义和“何处是归程”的探寻开始直到80、90年代的女性诗歌、女性散文和女性小说,女性自我认识自我价值的探寻,如思想的活水流贯其中。这便是日渐清晰的“女性:人——女人——个人”。也就是说,我国女性对自己作为人的主体性探寻,大体上经历了“人(和男人一样的)——女人(和男人不一样的)——个人(以独立的提升了的具体的千差万别的个人将做人与做女人统一起来)这样一个曲折艰难的过程。这也恰恰是我国女性文学的一条基本的贯穿性的内在理路。
非常耐人寻味的是,西方女性主义运动大体上也经历了?br>参考资料:http://www.culstudies.com/rendanews/displaynews.asp?id=2076
Ⅷ 中国妇女在解放前后的地位如何
中国妇女在解放前后的地位: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妇女代表以新中国主人的形象出现在政治舞台。
回顾百年沧桑,我们欣喜地发现,中国女性的命运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结束了长达数千年被放逐在社会历史之外的状况,在文明史上首次书写出作为整体的女性形象篇章。
数千年的男权社会,妇女一直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她们没有参政的权利,没有受教育的权利,没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最为惨烈的,是妇女的缠足。一双小脚的形成,往往需要数年的缠裹,“小脚一双,眼泪一缸”,一生的幸福从此葬送于这双小脚。与兴女学相伴的19世纪末各地天足会的出现为破除缠足陋习、解放妇女身心拉开了序幕。
20世纪初,蔡元培等人在上海成立中国教育会,将创办女校列入议事日程。1907年,清政府在内忧外患的情况下,推行新政,在教育领域颁布了《学部奏定女子学堂章程》和《学部奏定女子师范学堂章程》,首次正式把女子教育纳入国家教育体系。民初中国的女子教育,开始与女子职业相衔接,这一举措进一步突破了用教育造就家庭主妇的观念,使女性进入较为宽泛的领域,拓展了女性就业的选择权,从而提高了女性适应社会、独立谋生的能力。这对从根本上推动中国人力资源的开发、奠定改善妇女的社会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构成了中国女性争取自身解放的交响曲的前奏。知识女性开始以挑战者的姿态站在反封建的前沿,表现出对封建家庭、性别歧视的精神反叛和投身社会参政议政的热情,在新的生活中塑造新的自我。我们看到,经历“五四”新文化思潮洗礼,女性的恋爱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她们追求的不再是得到一个终生的依靠和举案齐眉,而是寻找自己的精神伴侣,是男女人格平等的相处。同时,从清末起步的民法典的编撰,也使两性在法律上处于不平等的局面有所纠正。女性作为一个性别群体,从卑贱的一半开始成为享有法律保护的弱者。与此相应,女性在就业、参政等领域的参与权也有所改善。南方数省的女子率先获得参与市场的权利,湖南女子王昌国于1921年当选省议员,这在世界妇女运动史上也是开风气之先的。
20世纪女性投身民族解放斗争的壮举更是可歌可泣。1903年由留日女学生组织了第一个妇女爱国团体———共爱自治会。女性先觉者秋瑾的《敬告中国二万万女同胞》和呼吁做“国民女杰”的诗篇《勉女权》成为激励女性前赴后继的号角。同年第一部论述女性问题的专著———金一著《女界钟》出版,作者第一次喊出“女权万岁”的口号。
伴随着马克思主义的传播,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一些女性参加了以改造中国和世界为己任的革命斗争,中国共产党人向警予、杨开慧就是这些为理想而献身的女性的杰出代表。随着阶级斗争和民族斗争的激烈,“妇女”概念取代了“女性”概念,觉醒的工农妇女参加到民族解放的洪流当中,在队伍中出现了不爱红装爱武装的娘子军。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中国妇女运动的目标首先是实现无产阶级领导的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在这一时期,中国的妇女解放运动一直同民主主义运动、同民族解放运动紧密相联,妇女的求解放、求独立、求自由、求平等诸意识始终同被压迫的阶级意识、革命意识交融在一起。
1949年以来,中国妇女的地位得到了空前的提高,她们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一切权利。她们投身于火热的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的生活中,妇女能顶半边天,成为广大妇女扬眉吐气的口号,也成为生活斗争的现实。
但是,我们在谋求妇女解放的探索中,一段时期曾走了弯路。能顶半边天的口号,被误用作男女体力的抗衡,在这个激进的时代,性别差异被忽视,三八高空带电作业班、铁姑娘班、女突击队相继出现,在体力上与男子一争高下,给妇女的身心带来后来冷静思索时才能意识到的伤害。然而,这个时代在妇女解放上的观念建立,功劳是不可抹煞的。
20世纪是人类有史记载以来首次出现女性群体的世纪,是女性觉醒和革命的世纪。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中国女性在这一世纪虽然在社会地位上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并不意味着中国女性整个社会角色得到改变,性别歧视在很多方面还相当严重的,失学女童的比例大大超过男童,下岗女工也多于男性,性商品化在部分地区抬头和泛滥等等。这些问题表明,女性要获得彻底的解放还任重道远。女性的真正解放一方面有赖于自身素质的提高,同时也有赖于整个社会的进步。我们期待女性在21世纪拥有更广阔的天空。
Ⅸ 中国妇女地位的变化
1、先秦时代
中国商朝的妇女地位较高。夏朝在开国时还是母系氏族社会,其居住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游牧性,二是从妻居。商代社会的婚姻是由多个父和多个母共娶,这也是典型的母系氏族社会。按照周礼的规定,男性贵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个。
2、秦汉时代
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求国家利益至上,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视。秦代家庭立法中,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平齐地位,如妇女可杀死通奸丈夫,丈夫殴妻与妻殴夫同等处罚,等等。
反映在妇女再嫁的问题上,也就非常地宽容。从江陵张家山汉简中有关秦代法律的记载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规定。
3、魏晋南北朝时期
三国时代,由于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为了生息繁衍,统治者对婚姻的要件给予了宽松的规定对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同样沿袭了汉代法律的宽松规定。
4、隋唐时期
隋唐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由于北方异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这之前几百年间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视妇女地位、婚姻自由结合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
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婚的问题显得非常宽容。具有北方民族血统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为天下垂范的情况下,自身对妇女的再婚曾经毫不在意。
5、宋元时代
由于程朱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视妇女的权益,甚至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理学的影响和长期渗透下,从宋初到南宋的几百年间,民间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舆论评价和社会风气本身都经历了巨大的变化。
6、明清时代
明清时代对于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明清时代,封建的宗族势力有了进一步的增长,大量的乡规族约充斥着迫害妇女、剥夺妇女再婚权利的条款。在当时,国家制定法,尤其是民事规范,实施的效果是要打很大折扣的。
在广大的乡村,宗族习惯法、地方习惯法实际上起着主要的调整功能。因此,妇女要想成功地再嫁,首先就要遇到极其强大的宗族势力的阻碍。
7、民国时期
民国时期是中国社会变革剧烈的时期,婚俗的变化也是这一时期社会变化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婚姻观念习俗的变化,婚姻法的变化也在所难免;但民国时期婚姻法对于一夫一妻制的规定有名而无实;“新旧并存,中西共用”是这一时期婚姻习俗演变的主要特点。
8、解放初期
新中国建立之后妇女得到了空前的解放毛泽东同志率先地喊出:“男女都一样”“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口号,一时间中国大地上职业女性开始承担起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真正改变了女性的经济地位从而彻底改变了女性的社会地位。
9、二十一世纪
随着计划生育的普遍开展与教育的发展,更多人真正的摆脱了男尊女卑的思想,两性更加趋近平等。
(9)新中国妇女历史地位扩展阅读
缠足礼教意义与婚姻稳定功能:
中国历史上妇女禁锢走向严密与缠足推广时代高度一致。缠足出现的年代说法不一,最早的有汉代之说,稍次的是六朝之说,最流行的是五代南唐后宫舞姬窅娘之说。不管出现年代的早晚,妇女缠足普及始于宋代,是普遍的共识。
更晚的是元陶宗仪《辍耕录》主张的元代说,妇女缠足是为了与蒙人区别。为什么原来少数人病态审美追求,宫廷奇巧翻新,邀宠帝王的行径,能够广为民间接受?不管怎么说,对于劳动人民,摧残妇女的双脚,实在有损生活的方便。
如果人们付出了巨大代价而无收益,恐怕风靡一时以后也难以为继。事物因其功能而存在,大致是不错的。毋庸讳言,任何时代,人们追求美丽向来是不惜自戕自己身体的。然而,缠足无论起初还是普及,似乎都不是女子本人的自愿行为,而是他人的强迫。
缠足是一个自五六岁开始至成年大约十年左右束缚改变脚骨自然生长的过程。不是妇女成年以后想做就能做成的事情,即使一位成年女子羡慕缠足甘愿如此,也彻底丧失了缠足的生理条件。
因此,追溯其初,必然是以献媚取宠为业的色情业或宫廷舞乐中人,在挖空心思寻求花样时找到的方式,不然就是受到什么启发而做的实验。
不管创意来自何方,都不可能是创意者本人的行为,且不论创意者可能是男性,就是宫廷舞姬或青楼舞妓,在拥有想法的年纪,也失去了自己实践的可能,一定是通过女孩来实验的。在这一意义上说,南唐的窅娘究竟是创意者还是实践者,则不能定论。
妇女缠足在支撑礼教约束方面的作用极其显著。其一,女子出嫁以前,可谓是伴随着缠足过程而度过的。因此,缠足犹如牢笼一样,锁住女童的行动,也就锁定她自由交往的空间,由此减低引诱私奔与被拐卖的危险。昔日家庭无论贫富,幼女若不缠足将影响日后出嫁与财礼薄厚。
男人重视女子缠足,实质上是把它作为女子贞洁标志看待的。这一显见的标志概括了女子在娘家生活的全部经历。其二,减低女子出嫁后逃跑的风险。男女未曾谋面的包办婚姻,双方婚后发生性格冲突的几率增高,下层家庭居室简陋,没有仆役侍女和闲人专门行使看管责任。
所以,妇女婚后,不管什么性质的逃跑行为,缠足都造成很难逾越的障碍。通过买卖实现的婚姻,在资金支付以后,不能不重视家庭的完整,在防止女子逃离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平日的妇道行为约束。
缠足划定了妇女活动的空间,女人日常生活生产,诸如做饭、纺织、蓄养家禽等等并不倚重脚力,所以,男人才会毫不犹豫地选择了缠足妇女。因而,如此摧残行为能畅行无阻一千余年,形成难以更改的习惯,甚至清朝康熙年间几次发布上谕禁止缠足,人们都依然我行我素,照样缠足不误。
不过,人类生活实际需要永远是处于第一位的,狠心残害妇女的双脚也以不妨害日常生活为限度。当缠足与谋生发生冲突时,人们就不会再无条件的沿袭仿效普遍的习俗。譬如明清两朝,运河两岸,靠运输、拉纤为生的家庭,妇女就没有缠足的,流动的生活方式注定选择天足。
不管怎么说,活下去是最重要的。再如明代宫廷选淑女。选中入宫以后,皆放脚,就是为了服务奔走方便。不过这些人不是天足,而是改造脚。盖因入宫时已13岁上下,再放脚已不可能完全恢复自然生长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