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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离婚法律的历史演变

发布时间:2021-03-01 02:51:44

❶ 我国《婚姻法》的历史和现况

中国奴隶制、封建制时代的婚姻法
在中国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宗法家族制度的礼和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来调整。在冠、昏、丧、祭、乡、相见的六礼中,婚(昏)为其一。嫁娶中又有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的“六礼”,婚姻离异方面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以及男女、夫妇关系中的“三从四德”等,都发端于奴隶制时代(见封建婚姻制度)。
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礼、法并用。
战国时《法经》,以奸淫入于杂律。秦简已有“家罪”之名。
汉《九章律》(见汉代法规)以户律规定婚姻、户籍、赋税等。
三国、两晋、南北朝,上承汉制而有所增减,魏律(见三国法规)、晋律(见晋代法规)中均有户律。北齐律以婚事附于户,改称婚户律、北周律则分列婚姻、户禁两篇(见北朝法规)。南朝诸国基本上沿用晋律。
隋(《开皇律》)将婚户合而为一。《大业律》再次分为户律和婚律(见隋代法规)。
到了唐代,中国封建社会的婚姻立法臻于完备。现存的《永徽律》(见唐代法规)以《户婚》为第四篇,计46条,不仅是以后各代婚姻立法的蓝本,而且远播域外,对周围一些国家也有相当的影响。
宋代以户婚律载于《宋刑统》,并在户令中重申良贱不婚等规定。
辽、金、元的法律均有关于户婚的内容。
明律(见明代法规)在户律中有婚姻等门,清律一仍其旧。明代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已有与律并行的例。在清代法律体系中,例的地位更加重要,除律文后附有例外,刑部例中也有婚姻一目。
古代婚姻制度详见于礼而略于律,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调整并不是全面的,除了与刑相关的问题外,其他均由礼来调整,这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婚姻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中华民国时期的民法亲属编
国民党政府于1930年12月26日公布,1931年5月5日施行的民法亲属编,内容上与北洋政府制订的民律第二次草案一脉相承,并且大量地搬用了德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亲属法的有关条文,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表现。
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就开始了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建设。1931年11月26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有关婚姻条例的决议,同年12月1日,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后又加以修改,于1934年4月8日颁行了《中国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其主要内容是:确定婚姻自由,废除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保护红军战士的婚姻。其后,许多革命根据地都制定了地区性的法律,有1939年4月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2年12月的《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1942年1月的《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3年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等。这些法令的基本精神都是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立法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就是该法在原则问题上所作的重要规定。为了肃清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该法还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收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❷ 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与社会变迁的关系

婚姻法治的历史变迁是一个时代变迁和社会文化转型的晴雨表,从中也折射出新中国成立以来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巨变。
第一,反映了新旧中国政权的转换。
1950年《婚姻法》是一部废除旧式封建婚姻制度、树立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宣言。从所用术语来看,“包办强迫”、“男尊女卑”、“重婚”、“纳妾”、“革命军人”等暗含了从“旧制度”变为“新制度”、从“革命”变为“建设”的巨大历史转换。后两部《婚姻法》开宗明义指出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从内容来看,“计划生育”、“夫妻财产”、“感情破裂”、“家庭暴力”、“婚外恋”等富有时代气息的术语表明了与1950年《婚姻法》在立法主旨上的巨大差异,也表明后两部《婚姻法》出台时不同的时代背景。
第二,反映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反映了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
中国婚姻法治发展变迁最根本的动力是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没有改革开放进程的日益加快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推进,就没有婚姻法治的进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基本上是全方位的大包大揽,《婚姻法》的制定和颁布也不例外。而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政府对个人生活干预的方式发生变化,从计划经济下的大包大揽解决问题转变为赋予个人更多权利,这就使个人有了更多的活动空间,也必将促使婚姻家庭朝着更加有利于人的自由、平等的方向发展。从1950年《婚姻法》制定中的国家主导逐渐变为民众广泛参与2001年《婚姻法》制定可以明显地看出这一特点。
第三,反映了人治与法治之争以及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国家对婚姻的治理、人们对婚姻家庭的重视、社会法治观念的变化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其间,有20世纪50年代中期要求加强“革命法制”的要求,也有60年代“要人治不要法治”的主张,有20世纪50年代“重视法制”的良好开端,也有60年代“砸破公检法”的狂热;有20世纪80年代“人治与法治”的争鸣,也有90年代“依法治国”思想的高度一致。在当代中国的政治框架和权力运行体制之下,党和政府在法治问题上的抉择对当代中国婚姻法制的嬗变至关重要,《婚姻法》的历史演进折射出国家治理方式的变迁和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
第四,体现了国家不断走向富强和人民生活日渐富足的社会现实。
从三部《婚姻法》法律文本的对比中,这一事实表现得十分明显,其中最典型的是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条款:1950年《婚姻法》中对此只是较为笼统和粗略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在此方面的规定虽做了少量调整,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整体的分割办法和相关细则;2001年《婚姻法》对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做出了较为全面、详细和明确的补充。这既是法律不断走向完善的表现,也反映出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百姓生活日益富裕的事实。此外,关于“感情破裂”、“计划生育”、“家庭暴力”、“婚外恋”等相关条款相继写入《婚姻法》,也表现了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后对生活质量的追求以及维权意识的增强。
总之,《婚姻法》的制定和修改经历了60多年的变革历程,从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中国民众的婚姻家庭生活在立法与现实之间不断进行调适和整合的过程中日渐表现出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的时代特征,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以人为本、依法治国的艰难探索和取得的良好成效。但是,在立法与现实之间又时而存在一些社会冲突现象,这也表明,任何法治实践只有在与民众的日常生活变革紧密关联和平衡中才会更加完善起来,进而促进当代中国社会的和谐发展与良性运行。

❸ 中国婚姻家庭及其变迁的提纲

一、 近50年中国婚姻家庭政策的变迁
1、1950年代初至1970年代后期——第一部《婚姻法》出台及其贯彻执行
2、1980年代至20世纪末的20年——第二部《婚姻法》与相关政策法规的颁布
3、新世纪以来的近5年——《婚姻法》修正案与相关政策法规的完善
二、婚姻家庭政策变迁对女性的影响
1、女性的家庭和社会地位得到跨越式提升
2、女性的特殊需求和特殊利益适时得到特殊保护
2、女性主体意识不断增强,由依赖走向自立 1950年4月,毛泽东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于1950年5月1日起颁布施行。这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这部婚姻法共计8章27条,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附则等章节。它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这些原则也构成了新中国婚姻家庭政策的基本内容。
婚姻法颁布后,中央政府通过大规模的宣传教育和各种行政手段,推动婚姻法的贯彻实施。1950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要求全党同志应认真学习婚姻法,保证予以正确执行。从1950年到1952年,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都曾多次发出贯彻婚姻法、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通知。1953年3月被中共中央和政务院确定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领导下,全国各地都成立了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向广大群众进行了有关婚姻法的宣传,基本上做到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1955年6月,《婚姻登记办法》公布,确立了以婚姻登记为中心的婚姻管理制度。
在1951年国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条例》中,除了明确规定男女同工同酬外,还规定女工在产前产后休假56天,工资由单位照发。同年发布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坚决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反对歧视迫害妇女的通知》指出,要办好托儿所和各种妇幼保健事业,以减轻妇女的家务负担,使她们更好地投入社会生产。国家出台的这一系列政策考虑到了妇女特殊的生理需求,为妇女参加社会工作、与男性获得平等的社会地位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以及与其相配套的政策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变化,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已有的婚姻家庭政策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变化了的社会需求,70年代末,适当调整婚姻家庭政策提到了国家的议事日程。
1980年9月10日,经过修订,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80年通过的第二部婚姻法,与1950年的婚姻法相比较,主要修改之处为:1、对基本原则的补充,即在重申原《婚姻法》各项原则的同时,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规定;2、对结婚条件的修改;3、扩大了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4、对离婚条款的增补;5、增加了对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人依法制裁和强制执行的条款和有关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的规定。
新婚姻法颁布后,国务院于1980年12月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婚姻法》的通知,又于1981年12月发出《关于进一步宣传贯彻婚姻法的通知》。政府和妇联等系统还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攻势,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推动了婚姻法的贯彻执行。
在这段时期,国家不断出台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规,它们既是对1980年婚姻法的补充完善,也是新时期我国婚姻家庭政策的新发展。主要有:
198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了继承权男女平等。
1992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而详细地规定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1994年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
1995年,颁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
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1980年11月,民政部经国务院批准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办法。1986年3月,民政部又重新修正颁布了《婚姻登记办法》,明确了婚姻登记机关的执法地位,确定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和出证制度等。1994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具体规定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等。
1983年3月和8月,民政部相继颁布了《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1989年先后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993年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离婚后的若干问题提出了明确规定。
1999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和1991年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监护制度作了简要的规定。

❹ 中国最早的离婚诉讼

发生于1931年的清逊帝溥仪与淑妃文秀的离婚案是一起在中国现代史上影响颇远,或者说震动海内外的重大案件。皇帝离婚、即便是逊帝离婚在中国数千年历史长河中可能并不少见,但由女方提起的离婚案件可能仅此一件,同时又是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的,则属千古奇闻了。

事情的起因和过程是这样的。1922年11月,尽管已是前清逊帝的溥仪仍然按照大清的传统礼仪,在自愿的前提下选文秀入宫,封为淑妃。文秀个性较强,入宫后两人情意不合,一直不为逊帝所爱。1925年溥仪移居天津后,因经济拮据和皇后从中作梗,两人感情更是走到了尽头,连同居次数都极少。文秀力争无果,遂于1931年8月聘请执业律师张绍曾、张士骏、李洪岳为代理人,诉诸法律正式向溥仪提出离婚。文秀的态度极为坚决,先协议,协议不成就走诉讼渠道。溥仪闻讯大惊失色,为保全颜面,连夜召集前清重臣郑孝胥、胡嗣瑗等商议对策,确定了和平解决的方案,同时也聘请了律师林廷琛为代理人以备诉讼之防。8月28日双方律师来到天津法租界五号路八十三号庞纳律师事务所进行协商。由于分歧较大,协商的过程极为艰难,几度走到诉讼的边缘。在此过程中京津沪等地的报纸大肆充分报道,此案引起了国人的极大关注。最后双方于10月22日在庞纳律师事务所自愿达成以下离异协议:一、两人婚姻离异,文秀不得另嫁;二、文秀回外家居住,不得在外随便居住;此后不得有损坏对方名誉的行为;三、文秀所有衣物照单一次给付;四、溥仪一次支付文秀赡养费55000元。协议经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共四份,双方当事人及双方律师各一份。溥仪与文秀的离婚案以协议的方式得以解决。

❺ 中国古代门第婚姻的历史演变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通过夏、商、周三代,尤其是通过周代,基本上建立与固定下来,而到了秦、汉时期,则有进一步的发展。
一、婚龄
古人是主张晚婚的,认为一定要等性功能健全和发育成熟才能结婚。上一章虽述及《黄帝内经·素问·上古天真论》说,女子二七天癸至,即十四岁始来月经;男子二八天癸至,即十六岁才开始遗精,如果这时“阴阳和”(即性交),则可能有子。但是这时性功能并未完全发育成熟,还没有进入合适的婚龄。女子要等到三
七二十一岁,始能“肾气平均,故真牙生而长极”;男子要等到三八二十四岁,才能“肾气平均,筋骨劲强,故真牙而长极”。所谓“肾气平均”,就是指性器官和性功能得到了均衡、正常的发展,性器官和性功能都比较成熟;所谓“真牙生而长极”,指人的最后一颗牙齿“尽头牙”长出,也表示人的身体已完全发育成熟。
这一思想对后世影响很大,许多古代书籍中都提出过这个问题,在汉代与魏晋南北朝的许多学术书籍及医书中也强调这一点。
但是,到了汉朝,这“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的理论在实践中受到了一些冲击,有一些行不通了。例如《论衡·齐世篇》中说:“《礼》虽言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法制张设,未必举行。何以效之,以今不奉行也。”
这种状况和封建社会的发展有很大关系。在封建社会中,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男子早娶则家中较早地增添劳动力,似对发展一家一户的生产有好处;另外,封建的宗法制度十分重视子嗣,早娶则可能早得子、“早得福”。所以,虽然有些有识之士反对这种早婚现象,但收效不大。例如,汉朝有个学者叫王吉的说:“夫
妇,人伦大纲,天寿之萌也。世俗嫁娶太早,未知为人父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

社会生活中有许多现象、民间有许多做法都源自经济发展需要,它是一些十分现实的问题,带有很强的现实性;而科学理论探索事物发展的规律,带有很强的预见性。预见与现实之间往往有矛盾。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都会遇到这类问题。对此,固然一方面要教育,但最根本的还是要从经济上彻底解决,这当然不是一朝
一夕的事了。

汉代早婚现象的兴起,王室与民间皆然。查考《汉书》、《后汉书》,男子从十五岁至十八岁初婚者都有。如《后汉书·灵帝记》:“建宁四年四月癸丑,立贵人宋氏为皇后。”灵帝于建宁元年即位,年十二,那么结婚时年十五。《后汉书·桓帝记》:“建和元年秋七月乙未,立皇后梁氏。”桓帝是十五岁即位的,结婚那
年应为十六岁。《隶释》十五金广延母徐氏纪产碑云:“收从孙,即广延,立以为后。年十八,娶妇徐氏。”
查考《汉书》、《后汉书》,女子出嫁从十三岁到十九岁的都有。如《后汉书·昭德马皇后纪》:“后从兄严不胜忧愤,白太夫人绝窦氏婚,求进女掖庭,由是选入太子宫,时年十三。”《汉书·外戚传》:“宣帝求得外祖母王媪。王媪家本涿郡蠡吾平乡,年十四,嫁为同乡王更得妻。”《后汉书·曹世叔妻传》:“作女
诫七篇,其辞曰:鄙人愚暗,受性不敏,蒙先君之余宠,赖母师之典训,年十有四,执箕帚于曹氏。”古诗《孔雀东南飞》:“十七嫁为妇,心中常苦悲。”《后汉书·光烈阴皇后传》:“更始元年六月,遂纳后于宛成当里,时年十九。”

需要提出的是,古人所统计的年龄,按中国旧俗为虚岁,即刚诞生就算一岁,诞生满一年即为两岁,所以实足年龄比上述的还要减去一岁。

男子相配,大率以男稍长于女为常。如《汉书·霍光传》:“光长女为桀(上官桀)子安妻,有女,年与帝(昭帝)相配,桀因帝姊鄂邑盖内安女后宫,为婕妤,数月,立为皇后。”又《汉书·外戚·孝昭上官后传》:“昭帝始立,年八岁,安女入为婕妤,月余,遂立为皇后,年甫六岁。”这两段是说明了男女相差两岁,是为 “相配”。民间也是如此,《后汉书·循吏·任延传》:“洛越之民无嫁娶礼法,延乃移书属县,各使男年二十至五十,女年十五至四十,皆以年龄相配,同时相娶者二千余人。”

二、婚姻途径

在秦、汉、魏晋南北朝这一时期,由于距上古时期还不算很远,男婚女嫁还有一定的自主权,但父母之命已日益加强,夏、商、周时代那种在有的节日里“奔者不禁”之俗在汉民族中已基本绝迹了。

在《汉书》与《后汉书》上记载了这样几件事:《汉书·张耳传》:“外黄富人女甚美,庸奴其夫,亡邸父客。父客谓曰:‘必欲求贤夫,从张耳。’女听,请决嫁之。女家厚俸给耳。”

《后汉书·梁鸿传》:“同县孟氏有女,状肥丑而黑,力举石臼,择对不嫁。至年三十,父母问其故,女曰:‘欲得贤如梁伯鸾者。’鸿闻而聘之。”

在以上两个例子中,外黄富人之女尽管是他人建议,自己决定,但总是表明了对婚姻有一定的自主权。孟光之嫁梁鸿,不惟有眼光,而且是完全自主的。这种自主程度, 在宋, 明以后很少见了,即使有,也会受社会打击,被斥为“放荡”、“不规”、“有悖礼法”,而在汉代,还是时人异之,时人贤之的。

当然,以上这种现象只是事物的一个方面。从秦、汉起,婚姻由父母决定,已逐渐演变为事物的主要方面。《后汉书·戴良传》:“良五女并贤,每有求姻,辄便许嫁。”这个父亲有支配女儿婚事之权,对外也比较好说话。可是也有不好说话的父母,如《汉书·淮阳宪王传》:“赵王复使人顾尚女,聘金二百斤,博未许。”
《魏志·王粲传》:“粲父谦,为大将军何进长史。进以谦名公之胄,欲与为婚,见其二子,使择焉,谦弗许。”有时,长辈对子女亲事的看法有矛盾,但归根结蒂,儿女亲事还是取决于长辈。如《汉书·孝宣许后传》:“时许广汉有女平君,年十四五,当为内孝令欧侯氏子妇。临当入,欧侯氏子死。其母将行卜相,言当大贵,母独喜。张贺闻许啬夫有女,乃置酒请之,酒酣,为言:‘曾孙体近,下人乃关内侯,可妻也!”广汉许诺。明日,妪闻之,怒。广汉重令为介,遂与曾孙。”再如汉高祖刘邦当初娶吕后,也有类似情况。吕后的父亲吕公看到刘邦的相貌,很敬重刘邦,说自己相人多了,没有人能及得上刘邦,要把女儿嫁给他。可是妻子吕媪发火了,她责问吕公说:“你一直说我们的女儿要嫁个贵人,沛县县令来求婚,你都不同意,怎么许给了刘邦这个小子?”吕公说:“这种事女人不懂。”结果还是将女儿嫁给了刘邦。

有时,男女的婚姻还由别的亲属插手干预决定,当然这种亲属要比父母更权威。例如汉朝的陈平年轻时娶不起妻,户牖有个富人叫张负的,在一次偶然的机会见到陈平,感到陈平相貌很好,气度也了不起,于是就要把孙女许给他。这个孙女命不好,嫁一个丈夫死一个丈夫,共五次。可是,张负的儿子不同意把自己的女儿嫁给
陈平,说陈平穷,又不干什么正事,县里不少人看不其他,为什么要把女儿嫁给他。但是张负认为此人不会没出息,最后还是把孙女许配给了陈平。

如果男女的婚姻不通过父母,或不从父母命,那么父母是十分生气的。例如汉朝的司马相如和卓文君的事就是如此。临邛的大富豪卓王孙有次宴请宾客,司马相如应邀出席,在席间弄琴。卓王孙新寡的女儿文君偷偷地从窗缝看司马相如,十分倾心,于是在夜里跑到司马相如处,两人私奔至司马相如的故乡成乡。司马相如家
境贫穷,徒立四壁。卓王孙为此事大怒,说:“这个女儿这么没出息,我不忍心杀她,但一分钱也不能给!”人们劝他,他终不听。

无论是男女自行择偶,还是父母决定,选择的标准有哪些呢?
男方择妇,一是看重形相,当然所谓形相不光是美。汉朝有个有名的循吏黄霸,“少为阳夏游徼,与善相人者共戴出,见一妇人。相者言:‘此妇人当富贵,不然,相书不可用也!’霸推问之,乃其乡里巫家女也。霸即取为妻,与之终身。”二是看中女方的才。《华阳国志》卷十中说了这么一件事:“阳姬,武阳人也,生自寒微,父坐事闭狱。杨涣始为尚书郎,告归,郡县敬重之。姬为处女,乃邀道扣涣马讼父罪,言辞慷慨涕泣。涣恳告郡县,为出妻父,因奇其才,为子文方聘之。”三是看中女方的门弟,如《汉书·董贤传》说:“王闳妻父萧咸,前将军望之子也,久为郡守,病免为中郎将,兄弟并列。贤父恭慕之,欲与结婚姻。”还有贪慕女方家财的,如前面引述的陈平娶妻的事就是如此,陈平为什么接受张负这个守寡五次、人们都不敢娶的孙女呢?后人说是贪图岳家多财。

女家择婿,第一也是看男方形相,吕公之看刘邦,张负之看陈平,都是如此。《太平御览》 五百四十一引《吴书》说到吴国有个有名的大臣陶谦年轻时的事:“陶谦字恭祖,丹阳县人。甘公出,遇之途,见其容貌,异而呼之,住车与语,甚悦之,因许妻以女。甘夫人怒曰:‘闻陶家儿游戏无度,如何以女许之?’甘公曰:‘彼有奇表,后必大成。’遂与之,后为徐州牧。”二是重男方之贤与才,古人对此是十分重视的,史书所载甚多,如《汉书·张耳传》:“父客曰:‘必欲求贤夫,从张耳。’”《后汉书·公孙瓒传》:“瓒为人美姿貌,大音声,言事辩慧,太守奇其才,以女妻之。”《后汉书· 列女传》:“勃海鲍宣妻者,桓氏之女也,字少君。 宣尝就少君父学,父奇其清苦,故以女妻之。”当然,少君之父是看中了鲍宣贫而好学,有志。《太平御览》五百四十一引《郑玄别传》云:“故尚书左丞同县张逸,年十三,为县小吏。君谓之曰:‘尔有赞道之质,玉虽美,须雕琢成器,能为书生以成尔志否?对曰:‘愿之。’乃遂拔于其辈,妻以弟女。”《华阳国志》卷十下说:“李燮,太尉固子也。父死时,二兄亦死,燮为姊所遣,随父门生王成亡命徐州,佣酒家,酒家知非常人,以女妻之。”

许多古人惜才、爱才,慧眼别具,识人于草莽之中,助人于穷危之际,这种赏识与帮助往往以联姻的形式出现,这种情况即以今天的眼光来看,也没有什么不好。

在那个时代,联姻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带有政治目的,为了某种政治关系而联姻。《史记》七《项羽纪》说:“张良出要项伯,项伯即入见沛公,沛公奉卮酒为寿,约为婚姻。”《后汉书·刘植伟》:“时真定王刘扬起兵以附王郎,众十余万。世祖遣植说扬,扬乃降。世祖因留真定纳郭后,后即扬之甥也,故以此结之。”

在秦、汉之际,指腹为婚的事也始见端倪,此风盛行于后世。如《后汉书·贾复传》:“复兆与五校战于真定,大破之,复伤创甚。光武大惊,曰:‘我所以不令贾复别将者,为其轻敌也。果然失吾名将!闻其妇有孕,生女邪,我子娶之;生男邪,我女嫁之,不令其忧妻子也!”

总之,秦、汉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初期,在婚姻的途径与目的上已日益鲜明地打上了封建社会的烙印:家法与父母之命越来越起作用,而门第之见也开始产生,从前面所引述的许多事例来看,门第相当的所占比例不少,这种重门第、重等级之风是封建社会的特征,而到魏晋之时达到顶点。当然,也有许多女家不嫌男方卑贱与
贫穷以女嫁之的事,一般说来这没有什么不好,但是深入分析,其中有许多“此男当贵”,“此人必非终于草莽者”的看法与期望,带有一种以求有朝一日进入较高等级的希求。至于通过联姻以获取金钱还不太明显,陈平欲得五嫁夫辄死之女意在金钱,也只是后人的分析。古人联姻中以追逐金钱为目的的远不如今日,这可能是
商品经济还不发达的缘故。

三、婚仪

这个时期的婚仪沿袭过去的“六礼”,而且在贵族和平民中都日益普及了。如《艺文类聚》四十说:“纳采,始相与言语采择可否之时。问名,谓问女名将归卜之也。纳吉,谓归卜吉,往告之也。纳征,用束帛,征成也。请期,请吉日将迎,亲谓成礼也。

但是,这一时期的“六礼”比之于古之“六礼”,繁缛得多,奢侈得多,以此来显示地位与财富,是封建社会的特点之一,淳朴的古风已逐渐丧失殆尽。例如,从汉朝起,百官纳采,用玄纁、羊、雁等礼物凡30种。《通典》五十八对此作了较详细的描述:

后汉郑众百官六礼辞大略同于周制,而纳采女家答辞,末云:奉酒肉若干,再拜反命。其所称前人,不云吾子,皆云君。六礼文皆封之,先以纸封,表又加以皂囊,着箧中,又

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历史演变

新中国的公证制度是借鉴前苏联公证制度创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并走过了一段曲折的发展历程。

20世纪50年代,除基于国际惯例办理的少量涉外公证外,国内公证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文革”期间,我国公证工作几近取消。改革开放以来,这一法律服务工作开始恢复。1979年,司法部重建之后,即着手推动公证制度的复建与发展工作。1982年,国务院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规——公证暂行条例。

1993年以后,司法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启动了公证体制改革。2000年以来,中国公证事业进入深化改革和全面发展的新时期。

目前,我国公证机构和公证队伍初具规模,全国已建立3150家公证处,有近12000名公证员,公证从事人员将近2万人。近年来,执业公证员开始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者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中选拔,大专以上学历的占公证员总数的93.3%,公证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也取得明显进展。

近年中国公证业务领域不断拓展,由恢复之初服务涉外工作为主转为国内和涉外并重,由服务民事领域为主向服务社会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生活各领域全面延伸,为社会提供急需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目前我国每年办理公证达1000多万件,其中涉外公证290多万件,发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

为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尽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比较完备的公证法律制度,有关方面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公证机构组织形式、人员准入、管理模式、法律责任、办证程序及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在很多方面突破了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比如,全国已有1200多家公证处由行政体制改为事业体制,一些地方还进行了合作制试点工作,目前已有38家合作制公证处;建立公证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确保公证处有赔偿能力;出台一系列的公证程序细则等。

2004年12月25日,公证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❼ 中国婚姻家庭及其变迁的新世纪近5年

实践证明,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婚姻家庭政策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进步,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出现的诸如重婚纳妾、包二奶、姘居、婚外恋等现象,严重破坏了损害了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作为婚姻家庭政策中心的婚姻法,应当根据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予以修改与补充。
1995年10月30日,婚姻法的修改工作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这次修正历时5年多,增加了一章和14条,修改补充近30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增加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的规定。
第二,在婚姻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第三,在家庭关系中,修改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和有关亲子、祖孙、兄弟姐妹权利义务的规定。
第四,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在离婚后子女的扶养教育和财产处理问题上,增设了探望权和经济补偿、损害赔偿等规定。
第五,以专章形式规定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国家除了对婚姻法进行修正,还加快了婚姻家庭政策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可操作化进程。200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使其进入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新时期。2001年,政府又及时制定并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
2003年7月,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又一重大措施出台,国务院通过并颁布了《婚姻登记条例》。这次颁布的条例,“管理”二字从名称上正式引退。新条例颁布后,民政部在总结几十年婚姻登记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又及时出台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将条例的各项规定细化,使婚姻登记中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登记工作更为规范和完善。
进入新世纪,我国婚姻家庭政策领域做出的一些补充与修改,进一步体现出我国政府对于公民婚姻家庭生活权利的重视,对某些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 男女平等一直是新中国政府的主要工作目标之一。1950年,婚姻法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颁布,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其后与之配套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确保了这一原则的实施。因此,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政策无论是深度还是广度,都是对传统性别制度的一种冲击和破除。更为难能可贵的是,国家直接出面,通过行政手段和政治运动来推动这些法律政策的贯彻执行,使得中国妇女免去了某些西方国家由妇女孤军应对父权制度的奋战阶段,迅速地将法律上的男女平等转变为事实上的广泛的平等,迅速地缩小了男女两性在社会和家庭地位上的历史差距,也为日后女性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对比于世界上其他国家女性的发展历程,可以说,中国女性的地位在20世纪50年代得到了跨越式提升:跨跃了某些国家女性为争取法律上的男女平等而进行的艰苦斗争阶段,以及将其变为现实的不懈奋争阶段,获得了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双重推动和保障的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❽ 婚姻的起源与演变

▲婚姻的起源
原始人类并不需要婚姻,这跟今天的灵长动物是一样的,不必细说。后来有了氏族社会,采用的是集体群婚制,即一个氏族的男性或女性集体嫁到另一个氏族。这也是在进化过程中为了族群繁衍和防止乱伦导致族群退化而形成的一个习俗。再后来进入了私有制社会,才有了一对一或一对数的固定的夫妻关系,于是就产生了婚姻制度。
值得指出的是,由于婚姻产生于私有制,所以它一直与人的财产关系密切相关。由于男子是私有制社会的主体,所以女子一直被看作男子的财产,于是多数古代社会是一夫多妻制。而且抢婚、买卖妻妾等现象也源于此。由于私有制的财产由于血缘关系中的男性继承,为了保证血缘的纯净,就有了“处女情结”和对女子性行为的严格约束。
当出现了部落和国家等社会组织之后,婚姻又成了一种政治筹码。从部族的通婚,到国家统治者之间的“联姻”,都是试图通过婚姻来达到政治目的。直到今天,婚姻仍被富豪家庭用于结盟和理顺财产继承关系。
至于在自然小农经济社会中,婚姻则是一种劳动的分工组合,即所谓“男耕女织”,“男主外女主内”。而在现代社会中的老百姓,婚姻则是为了组成一个家庭,在满足人的正常生活需要的同时,承担为家族和社会养育后代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人的一种归宿。
婚姻的起源即是对财产的保护。它是父系社会的产物,是把女人视作物,一种可供交换的财产。至于母系社会里的一些所谓的“走婚”等,并不是婚姻,只是人类繁衍的本能在生产力极为低下的情况对抗恶劣的自然环境下的选择。那时,多生下一个孩子,当然就多一份人类活下去的可能。女人因为生育而成为神祗,有权与想性交的任意一个男性发生关系,包括乱伦。“活下去”这三个字在很大程度上还决定了母系社会刚迈入父系社会时的性行为。相当长一段时间,人们是按照供养关系,而不是血缘关系来决定是否发生性行为。但随着生产力的逐渐提高,人类学会狩猎与农耕,私有财产出现,保护财产成了首务之急,于是,婚姻出现,妻子成了丈夫的财产。一开始规矩还不严,婚姻还未能完全统治性,女人在婚前还可以有性行为,所以当时普遍有“杀首子”之风俗,以求保证血缘的纯净。到后来,婚姻完全统治了性,人类彻底迈入农业社会,任何一个女人的婚姻都已不能再由她自己说了算。女人已经完全沦为财产,她不仅是父母待价而沽的商品,也是某个男人即将购买的财产。
▲婚姻的演变
在人类社会中,婚姻不是自始存在的,永恒不变的,它经历了复杂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它经过最初的杂乱两性关系发展到原始禁忌、习惯、道德和法律加以确认和调整以后,产生了对人们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从而形成了人类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婚姻的演变过程分为几个阶段:1、前婚姻时代的血缘团体。即同一原始群体内的男女,在两性关系方面是杂乱的,没有任何限制。不仅在兄弟姐妹间,而且在父母子女直系血亲间都没有禁忌。这一时期存在于人类最初数以百万年计的漫长时代。2、群婚制。随着原始社会不断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人类从最初毫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进为各种群婚制的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开始形成了最初的婚姻制度。群婚制,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最大的特征在于,两性关系受到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的限制。期间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先经历了血缘群婚制,排除了直系血亲间的两性关系,即不同辈分的男女间不得结婚;再经历了亚血缘群婚制,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这从而引起了母系氏族的产生,使人类婚姻由族内婚向族外婚发展。3、对偶婚制。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过着相对稳定的配偶生活的婚姻形式。即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其产生于原始社会晚期。是从群婚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形态,从血缘结构上为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现居住在云南泸沽湖畔的摩梭人,其带有神秘色彩的“走婚”,其实就是对偶婚的开残留形态。4、一夫一妻制。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既不是自然选择规律作用的结果,也不是男女性爱的结果,而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形成了以男子为中心的婚姻家庭。它经历了长期的演变过程,包括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四个历史时期。

❾ 以中国近代婚姻立法为视角,论述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程,特点和意义·

我不是法律专业的,在这里看到这个帖子,说说我的看法,大家别喷我。
中国近代婚姻在法清末民初确立,这个时候中国传统封建婚姻开始发生变化,不但传统的婚姻陋俗受到系统的批判,出现了自由离婚与再嫁的婚姻现象。在这一历史时期,最典型的事件莫过於废帝溥仪与他的妃子婉容的离婚事件。同时人们开始注重婚姻法规。1916年,司法部附设的法律编查会先后制定民法草案。关于婚姻制度方面,《民律亲属篇草案》第三章有详细规定,这无疑对婚姻陋俗的变革起到了推进作用。应当特别提出的是,这时有人开始注重履行一种契约婚姻,类似于现代结婚证的婚姻契约出现,这是婚姻生活文明化和现代化的体现。这种契约婚姻在当时还是极为个别的现象,但它却改变了过去男尊女卑的局面。是中国婚姻史上婚姻缔结方式走向文明的开端。
中国近代法律的发展历程,要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一直到辛亥革命,这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历史时期:
一.鸦片战争西方国家靠着船坚炮利和鸦片,不但打开了古老的中国海关大门也打破了几千年流传下来的封建士大夫们脑中的中国中心梦。西方资产阶级的文化和传统,紧随西方列强的商品滚滚东流。有着几千年光荣历史,包括法文化在内的古老东方文明,在西方文化(包括法文化)面前,很快失去了昔日的光辉。两种截然不同的法文化,在中国近代社会发展的内部矛盾斗争中,由对立冲突到调和融合。最后,古老的中华法系终于在这种冲突和融合中自行解体。中国法律由此走出中世纪,进入近代。这是一个曲折痛苦的过程。在血与火的年代,前进与倒退,守旧与创新,传统与外化,既严重对立,又相互调和。在困惑和迷惘中,于20世纪初年走完了这段路程,鸦片战争后 因为中国鸦片战争失败国门被打开,主权丧失,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西方国家为了更好的维护中国的利益,进一步的控制中国,就提出了领事裁判权,对中国的法权进行侵夺,这种制度一确立,清王朝即丧失了对进入中国境内的外国侨民的法律管辖,原有的完整的司法权也因之而丧失。其结果,不但严重地破坏了中国原有的社会秩序,同时也给清王朝的统治带来严重的危机。义和团的爆发也和这一制度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危害中国的有识之士也早已发现,在戊戌变法也将它列为变革的目标之一。二.太平天国时期 农民处在封建社会的最下层,帝国主义与封建主义的双重压迫,使他们对封建法制深恶痛绝。因此,太平天国英雄们在发动武装起义之始,便把斗争的矛头指向清王朝封建法制。天平天国定都天京后制定并实施了《天朝田亩制度》等法律,将自己的理想付诸实践。这些法律,从土地分配、婚姻嫁娶到犯罪和刑罚、诉讼制度等问题,都一反清朝封建旧法制。太平天国的法制虽然因时代和农民的阶级局限,而存在不少落后成分,并因战争等等原因而无法全面实施,但是它在大半个中国否定和取代了封建法制长达十多年,其摧毁旧法制的革命作用实在不能低估。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按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原则,对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完成了司法制度的近代转变。而最终作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基本法典的《六法全书》的出现,其六法体系最终建立,标志着近百年的中国法律的近代化的最终完成。
纵观中国近代百年历史来看,从列强破开国门导致封建法律陷入困境,还是辛亥革命直至中华民国南京政府的成立,“三权”分立,《六法全书》的出现,无不体现了中国法律从皇权到人权的转变,发张与晚清的中国近代法律,在中国近代动荡的社会变革中瓦解,是中国近代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对中国的法制有深刻的影响,其演变过程对我们法制的发展建设存在诸多启示。在法律的演变过程中广大法律制定者从洋务运动开始,不断的吸收总结,注重新思想的运用,这些从西方学习的思想,从根本上转变了,近代中国人对法的理念,从西方吸取的法律营养,加速了中国近代法律的发展建设使得清末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这种模式一直延续到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国法律化,是中华法系发展史上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加速了中华法系的终结和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使中国走了法治文明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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