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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等额选举历史

发布时间:2021-03-01 00:40:09

㈠ 中国选举日的简介

等额选举: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

等额选举,在一些国家,部分或全部采用等额选举作为选举形式。在实行等额选举的时候,投票人的权力仅仅体现在是否决定认可候选人,故相对于差额选举,选举人的权力较小。
个别实行等额选举的国家曾出现100%的“赞成票”。如果这是强制性的,则选举人就不再有任何权力,选举仅仅是作为一种形式而已。另一种情况是允许选举人另选他人(不在预定的候选人之列)。这种情况理论上选举人的权力有所增强,但因为众多选举人难以同时选中某个特定的个人,这种增强很大程度上也只是形式上的。
折叠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区别于“等额选举”)。

差额选举,在候选人之间形成了相应的竞争,为选民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的余地,有助于选民了解候选人,有助于从制度上切实提高选举的民主化程度,也有利于人才的选拔,使优秀人才得以脱颖而出。

比较
1.正式候选人名额与应选名额相等,就是等额选举;如果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就是差额选举。
2.等额选举的方式确定候选人,可以比较充分地考虑当选者结构的合理性,但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选民的选择。差额选举则在候选人之间形成了相应的竞争,为选民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的余地。
3.差额选举是指候选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差额选举的实施,不仅为选举人依法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的余地,而且也在被选举人的选择上形成了相应的竞争机制,有助于从制度上切实提高选举的民主化程度,也有利于人才的选拔,使优秀人才得以脱颖而出。 如果不加以有效规范,容易发生虚假宣传、贿赂选民等情况。
差额选举是相对于等额选举而言的。
4.等额选举是指正式候选人名额等于应选名额的选举。等额选举可以充分考虑当选者结构的合理性,而且在当选人给民众一个交代的同时也得到法律承认。 缺点:一定程度上限制选民的自由选择,使选民误以为当选者事先内定,影响其积极性。
折叠间接选举
间接选举是指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议机关,或由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指有选举权的人通过选出的代表进一步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

折叠直接选举
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指有选举权的人直接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它使每个选民都有机会选择自己心目中最值得信赖的当家人;能更直接地反映民意,实现选民的意志;更好地调动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有助于加强选民与当选者的联系。

比较
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间接选举则是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毫无疑问,直接选举是比间接选举更为理想的一种选举方式。它不仪有利于选民直接根据自己的意愿,挑选自己所信任的人进入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他们管理国家,从而有利于选民直接向代表反映意见和要求,并监督代表的工作,而且也有利于代表联系选民,向选民负责并报告工作,有利于增强广大选民的主人翁意识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还有利于激发代表作为人民公仆的责任感。

㈡ 什么是等额选举等额选举的概念

内容提要:等额选举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中共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回、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答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等额选举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是一段时期内中国最普遍的选举规则,由于存在选举人选择余地小等弊端,1980年后逐渐被差额选举代替。 等额选举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在一些国家,部分或全部采用等额选举作为选举形式。 等额选举的优点是投票比较集中,有利于选举的顺利进行。

㈢ 未来中国还有等额选举吗

选举都是差额选举,等额选举在双方人数相同情况下,不容易出结果,因此采取差额办法决定胜负,选定待选人!

㈣ 什么叫等额选举,什么叫差额选举

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

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

等额选举的优点是投票比较集中,有利于选举的顺利进行。但在实行等额选举的时候,投票人的权力仅仅体现在是否决定认可候选人,故相对于差额选举,选举人的权力较小。

差额选举的好处:

一、它给了选民、代表一个选择权。

二、它给了候选人一个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引入了竞争性,促使他们努力做好工作,为人民服务。

三、它给组织部门一个约束,组织部门必须精细考察,提出的候选人是过硬的才行。这样相当于督促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更敬业地工作,把人选好。

(4)中国等额选举历史扩展阅读:

差额选举的功效:

一、是形成有限竞争的政治空间。在等额选举制度下,人们无选择余地,只能就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而差额选举——特别是在差额比例较大的背景下——提供了选择空间,形成一定范围的竞争。这为党内政治生活注入了新鲜活力,对提升用人机制的活力也是有利的。

二、是运作有序、风险可控。从根本上讲,民主选举是无所谓差额的,如八大,虽未明确提出差额选举,却是真实的民主程度很高的选举。

但八大召开时的政治环境和历史条件不可复制,特别是经历了“文化大革命”这样的失误之后,重回党内民主发展之路,只能以逐步扩大差额选举的方式,尽可能多地体现选举人意志。

三、是有利于形成党员对党的领导机构和领导者的心理认同。实事求是地讲,等额选举有时也会产生优秀的领导者。但“优秀”是相对优势,是比较出来的,在无比较、无选择余地时,人们对领导者的认同是基于无奈的认同。

而差额选举扩大了党员、代表的选择权,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党员党代表的主体感,其心理认同相对可靠。从长远来说,差额选举好处多于等额选举。

㈤ 简述中国现在选举制度的发展历史、以及缺点。急求!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选举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确立走向市场经济的康庄大道,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我国选举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的经济、政治根基和前提。

并且决定了改革和完善的主要方向是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制度改革的成果,集中体现在国家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修改上。

即: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两法”),分别对1953年选举法和1954年地方组织法进行了重大修改。

(5)中国等额选举历史扩展阅读:

选举原则:

现代国家通常实行普遍、 平等、 直接(或间接)选举和秘密投票等选举原则。

1、普遍选举

凡达到选举年龄的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 普遍享有选举权。 资产阶级虽然最早提出“普遍选举”的口号,用来动员人民群众参加反封建专制的斗争。

但是在他们夺取政权后,却严格限制选举权,规定了诸如居住期限、财产资格、教育程度、性别、种族等选举资格的限制,直到20世纪初,普遍选举才成为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原则(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

2、平等选举

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张选票的效力相等。西方国家曾实行过一人多票原则。如英国曾实行复数选票制,即选举人除可在其住地选区投票外,如占有一定数量的财产或达到一定学历,还可在其营业地选区或大学选区再次投票。

这种不平等的选举资格直到1948年才废除。“一人一票,一票一价”已成为各国普遍采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也采用这一原则。

㈥ 什么是等额选举

等额选举: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
目前实行等额选举的,主要有版党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权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等额选举是有条件限制的
等额选举的优点: 可以充分考虑当选者结构的合理性,而且在当选人给民众的一个交代同时也得到法律承认; 缺点: 一定程度上限制选民的自由选择,使选民误以为当选者事先内定,影响其积极性.

㈦ 等额选举到底是什么意思,来个人给我解释

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

就是需要选举多少人专,属就有多少候选人,全部当选。

在实行等额选举的时候,投票人的权力仅仅体现在是否决定认可候选人,故选举人的权力较小。

等额选举的优缺点

优点:可以充分考虑当选者结构的合理性,而且在当选人给民众的一个交代同时也得到法律承认。

缺点:一定程度上限制选民的自由选择,使选民误以为当选者事先内定,影响其积极性。

拓展资料:

目前实行等额选举的主要有: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资料参考:网络 等额选举

㈧ 简单谈谈选举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们党从一大开始,就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要经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并报上级组织批准。所谓“推举”,在这里就是荐举、推选,即口头提名选举。1927年党的五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第一次把民主集中制规定为党部的指导原则,党部的执行机关由党员大会或其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28年,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中也明确提出: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大会、党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之;各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应作定期的报告。
经历了24年的发展,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明确就党内选举制度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第19条规定:“选举党的各级委员会,须按候选人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或表决,并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与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刘少奇在七大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党的领导机关是在民主基础上由党员群众所选举出来并给予信任的”,“党的领导机关的权力,是由党员群众所授予的”,“一切选举是有审慎考虑过的候选名单的,全党是有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的统一的党章和统一的纪律的”。而且,他特别强调了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观点:“所有党员的这些权利,应该完全被尊重。”

1956年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继承和发展了七大党章,进一步扩大了党员的选举权利,候选人名单应当经过选举人的讨论,选举人对那些不能代表自己利益的候选人可以不选。如第22条规定:“党的组织和选举人所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应当经过选举人的讨论。……并且必须切实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不选和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在不可能采用投票方式的时候,可以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在这种情形下,应当采取按照候选人名单逐个表决的办法,禁止采取全名单一次表决的办法。”
后来党的九大、十大党章取消了有关党内民主选举的各项行之有效的规定,把党历来坚持的选举制度改为“民主协商、选举”。九大代表的产生,就不是由省、市、自治区党的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而是在所谓“民主协商”、“听取群众的意见”之后“推选”出来的。十大的代表是在所谓“民主协商”之后,由党委扩大会议选举产生的。甚至出现了把没有入党的人封为十大代表这种荒唐的事。在这种极不正常的党内民主生活中,“民主协商”往往成了领导指定或变相任命的同义语,给党内生活造成严重后果。
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总结我们党成立以来特别是执政30多年来在处理党内关系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针对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就如何实现党内政治生活民主化作了许多规定,其中关于党内选举的一个亮点就是第一次明确提出党内选举实行差额选举的办法,即“选举应实行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差额选举办法,或者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产生候选人作为预选,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由于考虑到当时党内派性尚未消除的情况,规定:“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这种规定同《准则》相比,一是直接的差额选举由第一位摆到了第二位;二是没有明确规定预选是否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三是规定不经过预选的应采用差额选举。但在实际选举中,从上到下多数仍采取前一种方法即等额选举。
1987年11月,党的十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恢复了《准则》关于选举方式的规定,即“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这就首次用党章的形式把差额选举的办法肯定了下来,成为全党必须执行的法规。
为了弥补制度上的缺陷,中共中央先后颁发了三个有关党内选举制度的办法和条例:一是中共中央组织部于1983年颁发的《关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暂行办法》,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暂不实行差额选举。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顾问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主任、副主任实行等额选举。”这表明差额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常委,书记、副书记仍实行等额选举。
后来党在1990年6月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其中第19条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第28条规定:“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这样既保证了差额选举的权威性,又使差额选举具有可操作性。
1994年1月又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条例》,对差额选举没有作出新的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书记、副书记是在经过差额选举的常委中产生的,这多少使人觉得正副书记再进行差额选举就有些多余了。但这种选举机制容易在集体决策中造成书记相对集权常委相对无权的不对等现象。

㈨ 如何理解中国的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差额选举、等额选举

现在的村干部是实行直接选举、差额选举。
1、直接选举:指有选举权的公版民一人一票,权直接选择候选人当选官员。
2、间接选举:指有选举权的公民先选举代表,再有代表选举候选人。
3、差额选举:指候选人的数量大于应当选人的数量的选举。
4、等额选举:指候选人的数量等于应当选人的数量的选举。

㈩ 等额选举的过程是怎样的

民主投票与等额选举

最近参加了两次政治活动,一次是年前在北京召开的民进九次代表大会,一次是几天前在南宁召开的政协九次委员会。这两次大会都是上一届的终了与新一届的开始,因此都有一个选举新一届领导者的程序问题。投票选举自己的领导者已是现代社会的通例了,这在我国也不例外,这两次都是采取的投票选举的方式,但是并不如人们所愿望的,选举应当采取差额的方式,而是采取等额的方式。这种情形值得研究。
人们对等额选举总是投来疑惑的目光。当然这种疑惑的目光不是没有道理的。首先,等额选举跟以前的人选内定有什么区别呢?这不过是专制政治的当代延续!其次,既然已经定了,还投什么票?投票只不过是一个虚假的遮羞布罢了!
中国的当代政治的确值得认真考量,它与西方意义的选举政治相比有很大的区别。这是我们切入当代中国政治的一个基本点。当代中国政治的基本任务是保持稳定与发展经济,前者是后者的条件。如果能明了这一点,那么我们就会明了当代中国包括等额选举在内的许多看似矛盾却是合理的制度安排。
就等额选举而言,的确有一个人选内定的问题存在。人选内定一直是中国政治的一大问题,结果已在选举之先了。这样一来,选举从某种意义上讲就失去了它的意义,选举就只不过是一个形式了。但如果我们稍微深入考察一下,我们就会了解,人选内定,固然,但人选内定也是经过了一个过程的。就目前的情形而言,民主测评,多方酝酿,这都是走在前面的。这意味着,虽然看似结果在选举之前,然而选举之先还有的程序也是不可忽视的。当然,民主测评,多方酝酿,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比如说,其中也有人为的操纵与误导,但想一想,哪一种程序能够十全十美呢?所以,虽然结果在选举之先,但并不能与传统的专制政治相提并论,因为在选举之前已经经过了一个复杂的程序了,这个复杂的程序应该被视为一个民意结晶的过程。当然它的不透明性、不公开性是值得解决的。
根据上面的考察,我们可以明了在投票选举之前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因此人选的确定不是空穴来风的,是有相当的民意根据的。可以将它看成是实质意义上的民主程序。但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还要进行投票?投票可以不进行吗?如果仅仅是遮羞布,那么完全可以不进行,但问题不是遮羞布。这一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申明。第一,已确定的人选可以不选,可以另选他人。另选人基本上没有机会当选,但如果已确定的人选中有非常令人不满意者则完全有可能落选。第二,民主在中国虽然人们耳熟能详,但实际上到底如何民主,尤其是对民主的程序则了然者少。这意味着,民主在中国依然是要学习的一件事。意识到这一点,那么我们就会意识到投票意义重大,它不仅仅是一个投票的程序,更重要的是我们学习民主实践民主的课堂。从实际投票的过程看,放弃投票权的人毕竟是少数,这可能从一个侧面说明人们至少从直觉上感受到了投票的意义,它是中国人习惯民主的重大步骤。
就中国社会的总体格局而言,走向民主化是一个大的趋势,这一点谁也否认不了,但是民主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个过程,需要逐步的实现。如果我们从这个角度来考量等额选举的意义就是不可低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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