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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文献总库

发布时间:2021-02-05 02:33:41

㈠ 我国最早的一部以应用文为主要内容的历史文献总集是

《尚书》是我国现存最早、保存最完整的一部以应用文为主要内容的历史文献总集

中国历史书籍推荐

一、如果希望了解的是正史,要求与历史真相不能有太大出入,建议阅读《二十四史》再加上《清史稿》
二十四史是我国古代二十四部正史的总称。即:《史记》(汉·司马迁)、《汉书》(汉·班固)、《后汉书》(南朝宋·范晔)、《三国志》(晋·陈寿)、《晋书》(唐·房玄龄等)、《宋书》(南朝梁·沈约)、《南齐书》(南朝梁·萧子显)、《梁书》(唐·姚思廉)、《陈书》(唐·姚思廉)、《魏书》(北齐·魏收)、《北齐书》(唐·李百药)、《周书》(唐·令狐德棻等)、《隋书》(唐·魏征等)、《南史》(唐·李延寿)、《北史》(唐·李延寿)、《旧唐书》(后晋·刘昫等)、《新唐书》(宋·欧阳修、宋祁)、《旧五代史》(宋·薛居正等)、《新五代史》(宋·欧阳修)、《宋史》(元·脱脱等)、《辽史》(元·脱脱等)、《金史》(元·脱脱等)、《元史》(明·宋濂等)、《明史》(清·张廷玉等)。
文言文不喜的话,可以寻找这些书的白话版本。
二、如果并不怎么要求正史,只是想对历史有个大概了解,野史传言故事也喜欢的话,那可看的书就很多了。
稍微接近正史的,《明朝的那些事儿》《晋朝的那些事儿》等等;
小说+历史性质的,《三国演义》《水浒传》《东周列国志》之类;
历史架空小说的,以起点为首的网络小说网站,推荐读月关、贼道三痴、高月等作者的网文。

㈢ 我对中国历史和中国文学很感兴趣。在哪可以找到相关文章。

推荐一些好网址:

1.在线历史文献 中国史部分:
http://www.cs.iastate.e/~baojie/history/histbook.htm

2.二十五史全文阅读检索系统:
http://202.113.20.150/net25/

3.中国传统文化网:
http://www.enweiculture.com/

4.中国儒学网:
http://www.confuchina.com/

5.中国古典文学论坛:
http://www.gudian.net/index.asp

6.古风论坛:
http://www.gufong.com/bbs/index.asp

7.Center for Chinese Studies_Univ.of Michigan:
http://www.umich.e/~iinet/ccs/

8.全唐诗库:
http://www3.zzu.e.cn/qts/

9.海纳百川:
http://hnbc.hpe.sh.cn/

10.素心学苑:
http://member.netease.com/~luolian/suxinshuzhai.htm

㈣ 中国古代各个王朝的法典

1、《新律》

新律指我国历史上曹魏政权的法律。魏明帝时,鉴于汉朝律令繁杂,在太和三年(公元229年)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十八篇,也叫《魏律》、《曹魏律》。

三国时期,吴、蜀虽制定过一些科条,但没有编纂出系统的法典。曹魏的《新律》是三国时代最有影响、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是一部系统的法典。

2、《泰始律》

由于《魏律》内容繁杂,早在司马昭执政时即命贾充、羊祜、杜预、裴楷等人参考《汉律》及《魏律》来修编新法律。

晋武帝泰始三年(267年)完成编纂工作,次年颁行全国,此即《晋律》。因于泰始年间颁行,又称《泰始律》。

3、《开皇律》

《开皇律》是隋代第一部法典,也是世界上的第一部国家宪法。隋文帝开皇元年(公元581年)命高颎等撰定新律,同年颁布,是为《开皇律》。

开皇三年又命苏威、牛弘等重修,删繁就简,成12篇,即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共500条。“自是刑网简要,疏而不失”。(《隋书·刑法志》)。原文已失传。

《开皇律》废除前代的鞭刑及枭首、辕裂等酷刑和孥戮相坐之法,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五种,并定“八议”,还将北齐时的“重罪十条”改为“十恶”大罪,规定在《名例》篇中,对后世法律影响很大。

5、《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朝的主要法典。它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它草创于金戈铁马的战争时期,完成于重典治国的洪武年代。

这部大法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历史优点,是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下启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为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些宝贵的借鉴。

5、《永徽律》

永徽律是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的法典。永徽初,长孙无忌、李勋、于志宁等根据《贞观律》撰成,计12篇,500条。内容基本与《贞观律》相同。

唐统治者为了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使执法官吏懂得每一条文的精确含义,发挥法律的效能,永徽三年,又诏长孙无忌等人撰写《疏议》,对《永徽律》逐条逐句进行解释。

永徽四年撰成奏上,共30卷,附于律文之后,同时颁行,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律与疏合在一起,称《永徽律疏》,后世称《唐律疏议》。

是唐律发展到完备阶段的标志,也是宋、元、明、清、各代制定和解释法律的蓝本。对越南、日本等国的封建法律也有很大影响。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备的封建法典。

6、《朝律》

《朝律》是西汉中期立法活动成果之一,别名是《朝贺律》,主要是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

西汉中期立法活动成果之一。汉武帝时期赵禹制定的《朝律》6篇,又名《朝贺律》,主要是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它进一步规范了臣子朝见君主的礼仪。

《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统称为“汉律六十篇”,构成了汉律的基本框架。

7、《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时任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主持立法,是年7月制定完成了《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由宋太祖诏令颁行全国。

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颁布《大中刑律统类》, 将《唐律疏议》的条文按性质拆分为121门,然后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

这种将律、令、格、式、敕混为一体,分门编排的体例,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的法典编纂的传统,开辟了新的立法形式,后人简称该形式为《刑统》。

《大中刑律统类》的立法模式为后世效法,五代至宋,“刑统”取代“律”,成为主要的法典,如《同光刑律统类》《大周刑统》。

宋朝沿用该立法模式,颁布了《宋刑统》,并由大理寺刻板印刷发行全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

《宋刑统》和唐律一样也是十二篇,除了个别要避讳的字外,内容和唐律基本一致,可见唐律对于《宋刑统》巨大影响。除了大量本朝的诏敕外,也收录了唐朝的一些法令和诏敕,作为参考。

五刑制度也沿用了唐律的规定,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如议、请、减、赎等也和唐律相同。但宋朝的刑罚也有了一些变化,如凌迟刑的开始合法化就是在宋仁宗时期。

8、《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大清律例》的制定工作,开始于顺治元年,经过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君臣的努力。

到高宗乾隆皇帝即位时,命王泰为律令总裁官,重修《大清律例》,在经过乾隆御览鉴定后,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形成清朝传世的基本法典。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大清律例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宋刑统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朝律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新律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泰始律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永徽律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开皇律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大明律

㈤ 中国历史从什么时候开始有书面记载

赞成琥珀玫瑰的解答,应该是从商开始有了文字记载(那时的人类还没有发明内纸,东汉以前的商是以甲骨为容书,春秋战国是以竹简或布帛为书)。
西安半坡人(4000多年前)能在器皿上绘制人面鱼尾纹,但尚处于结绳记事阶段,没有发现文字和记载。

㈥ 关于中国自然灾害的历史文献

找《灾异志》
《中国地方志历史文献专集》是一部大型专业性资料专集。包括三个内容:建置沿革志、灾异志、金石志。本书广收全国各地旧地方志资料,包括台湾省的能其每县收一种,近三千种。方志截至民国时期止。
地方志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区域性资料 , 它记述一个行政区划的 建制沿革 、政治经济、军事战争、科学技术、文化教育、自然灾害、民风民俗等地方性的历史文献资料,内容广博,记述翔实,是研究地方历史文化的重要资料。
地方 志书最大功能在于为社会所用。本书以三年之力,借旧方志涉及两千余府、县等区划单位,与当今市、县等区划单位对照编辑索引,目的也是以历史资料为基础,方便读者之翻检专项文献,提供精读、浏览、翻检之需,使之有源可考,有学术可辩。
《中国地方志历史文献专集·灾异志》已编辑完成,付梓在即。其它两种专集也将于 2010 年上半年完成。
自《汉书》列“五行志”有比较准确的灾荒记录出现以来,以后正史均效仿其体例记录各种灾荒事件。地方志多也按其例,对本地各种自然灾害的记载都极为重视,专列灾异志。它们不仅 资料数量大,连续性也好 , 收录地方各种文献中有关灾害的资料, 内容 尤为丰富、详实。 其实 地方志中对天灾人祸并没有明确的定义,称谓繁多,如:五行、祥瑞、灵征、祥异等。饥荒、兵燹、匪患,甚至将自然界中怪异现象不加区分也列入此类,故本专集统称为《灾异志》。

早在公元前19世纪,中国古人的开始了对地震的记载。《竹书纪年》写道:“夏帝发七年(公元前1831年)泰山震。”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地震记载,距今已有3800多年了。在公元前780年(周幽王二年),我国已开始详细描述地震。当年陕西发生一次大地震,《诗经》上作了详尽的描述,其大意是:闪闪的电光,轰轰的雷鸣,这种不祥的描象,多么叫人不能安宁。千百条河流在沸腾,巍峨的山顶在塌崩,高岸变成了低谷,深谷变成了丘陵。《春秋》、《国语》和《左传》等先秦古籍中都有关于地震的记述,保存了不少古老地震记录。从汉代开始,地震就作为灾异记入各断代史的“五行志”中了。宋元以后地方志发达起来,地震也被作为灾异记入志中,地震史料大大增加。除了这些官修的正史,方志外,许多私人写的笔记、杂录、小说和诗文集中也有地震的记载,而且往往附有生动的描述。历代的一些“类书”,如宋代编的《太平御览》、清代编的《古今图书集成》等,还按分类收集了不少地震资料。此外,碑文中也有历史地震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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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3000多年的历史资料中,记载的地震至少有近万次,其中破坏性地震近3000次,8级以上特大地震约18次。这些记载的时间之久远,内容之详尽,都是举世无双的,是世界上最悠久、最完整的地震历史资料。但是就是这么多的震灾也给古代人们带了巨大的损失。在这里选取具有典型性的地震进行分析,以明我国古代的地震对人们生命财产的破坏和人们在抗震过程中取得的重大进步。

两汉的震灾——天灾与人祸交织的腰斩王朝

两汉时期(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自然灾害的群发期,有的学者将其称之为“两汉宇宙期”。其重要表征就是地震频率明显增多。邓云特在《中国救荒史》中说:“秦汉四百四十年中,灾害发生了三百七十五次之多。计旱灾八十一次,水灾七十六次,地震六十八次。”据《史记·秦始皇本纪》,秦始皇时期共发生两次地震,分别在秦王嬴政十五年(公元前232年)和十七年(公元前230年),都在秦统一中国之前。因此,邓云特所统计的68次地震皆在两汉时期。另据王会安、闻黎明主编的《中国地震历史资料汇编》第一卷中的统计数字,两汉时期共发生地震118次,平均不到四年就发生一次,足见两汉时期地震之频繁。

在这些众多的地震中,较为严重的是以下几次。公元前70年6月1日,在山东的诸城昌乐一带发生了7级的大地震,当时的《汉书·五行志》中记载“宣帝本始四年郡国四十九地震,或山崩水出。北海邪坏祖宗庙城廓,杀六千余人”。143年10月后,在甘肃甘谷西发生了7级的地震,伤亡惨重,在《后汉书·五行志》中记载“建康元年正月,凉州部郡六地震,从去年九月以来至四月,凡百八十地震,山谷饬裂,坏败城寺,伤害人物”。180年秋,甘肃高台西发生了7.5级的地震,损害极大,根据《后汉书·灵帝纪》记载“灵帝光和三年秋-四年春酒泉表氏地百八十动,涌水出,城中官寺民舍皆顿,县易处,更筑城郭”。

两汉时期的地震发生有着鲜明的特点,首先地震的次数东汉较西汉大为增加,区域以长江以北为主。在68次地震中,其中西汉(含新莽天凤三年)17次,占地震总数的1/4;东汉51次,占总数的3/4,次数明显增多。尤其是和帝、安帝、顺帝和桓帝时期,地震更为频繁。从地震发生的区域范围来看,绝大多数是在以黄河中下游为中心的北方地区。长安、洛阳作为两汉的都城,是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人口比较集中,地震造成的危害较大,对地震的记载自然就十分详细。在68次地震中,其中京师地区就达42次,占总数的61%以上,有些年份中记载只有地震两字,并未指出具体地点,但一般来说,凡此“往往为国都之事”。而江南及其他地区记载极少,但并不说明这些地区在这一时期就未发生过地震,只不过是没有被人记载下来而起。

叠溪海子--1933年地震遗址

再者,伴随地震这一主灾害,还连锁发生着一系列次生灾害。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规律,往往具有群发性的特征。两汉时期地震后主要的次生灾害有以下几种:(1)地震引起山崩。这是伴随地震产生的最主要的次生灾害。如高后二年,“地震,羌道、武都道山崩。”文帝元年,“齐楚地震,二十九山同日崩”。宣帝本始四年,“郡国四十九地震,或山崩水出”。(2)地震引起地表水激荡。因“地震震动破坏了地震现场的地下水水平面,使一些地方地下水上升涌出地面,多则泛滥成灾”。如文帝元年,“大水溃出”。安帝元初六年,“京都、郡国四十二地震”,“涌水”。汉顺帝建康元年,“京师及太原、雁北地震,三郡水涌地裂”。汉桓帝建和四年,“夏四月,京师地震。郡国六地裂,水涌井溢。”汉灵帝光和三年秋至四年年春,酒泉表氏地百八十动,“涌水出”。(3)地震引起河道壅塞。如汉成帝河平三年,“犍为地震。雍江水,水逆流。”(4)地震引起海啸。汉灵帝建宁四年,“地震,海水溢”。熹平二年,“北海地震。东莱、北海海水溢。”(5)地震引起疫病爆发。景帝后元二年,“地震。民大疫死,棺贵,至秋止。”地震之后的疫病流行,使民众大量死亡,以至棺材也为之涨价。这些伴随地震产生的次生灾害,其危害程度有时甚至超过地震本身,尤其是几种灾害相互作用,其破坏性更大。汉元帝时的京房曾说:“今陛下即位已来,日月失明,星辰逆行,山崩泉,地震石陨,夏霜冬雷,春凋秋荣,陨霜不杀,水旱螟螽,民人饥疫。”

最后,地震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存条件都造成巨大的损失。首先是造成人员的大量伤亡。其中伤亡人数比较多的地震有:高后二年地震,“杀七百六十人”。宣帝本始四年,郡国四十九地震,“杀六千余人”。成帝绥和二年地震,“杀四百一十五人”。其次,对人民的生存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因地震及伴随而来的山崩地裂、水灾泛滥等灾害对自然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严重地威胁到人们的生存。如汉元帝建昭四年,“蓝田地震,山崩,拥灞水。安阳(陵)岸崩。壅泾水,泾水逆流”。汉灵帝光和三年秋至四年春,酒泉表氏一带多次发生地震,导致地表水涌出,泛滥成灾,使城中的官衙和民房全部倒塌,以致不得不“县易处,更筑城郭”。再次是对人民的家庭私有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两汉时期,因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居民的房屋多为土木结构,抗震能力极差,一旦稍有震动,就房倒屋塌,人民流离失所。如汉惠帝二年,“地震陇西,压四百余家。”汉成帝绥和二年,“地震,自京师至北边郡国三十余坏城廓”。汉安帝元初六年,“京都、郡国四十二地震……坏败城郭、民室屋”。汉顺帝永和三年,“京师及金城、陇西地震……室屋多坏”。损失都十分惨重。

康熙罪己诏——英明皇帝震灾后的补救措施

康熙十八年的北京大地震,首先是地域的特殊性,北京作为当时的政治问黄中心,人口众多,各种建筑物也是数不胜数,在这样的地区里面发生地震造成的伤害必然是非常的惨重,再者这次地震是该地区自有文字记载以来最大的一次地震,最后处于康乾盛世的时代,面对着这样的一次大地震,作为统治者和百姓是怎么进行震后救灾的,都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康熙十八年北京大地震的震级为 8级,震中烈度为十一,震中在今北京、平谷、河北三河一带,“东至辽宁之沈阳,西至河南之安阳,凡数千里,而三河、平谷最惨”。地震所及范围至河北、山西、陕西、辽宁、山东、河南等省,共计 200 多个县市, 最远记录达 700 百多公里。

康熙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庚申巳时,从京城的东方的地下发出响声,顷刻之间,只见尘沙飞扬,黑雾弥漫,不见天日。而地面上的人们也被震得东倒西歪,如同坐在船上一半,随后,私下里巨声响起,地面上的所有的东西都在震动,动物到处的乱窜,人们更是无头脑的乱跑,但是已经迈不开步了,这场爆发力极强的地震给京师及周围的州县带来深重劫难。蓟州地区,根据史料记载“地内声响如奔车,如急雷,天昏地暗,房屋倒塌无数,压死人畜甚多,地裂深沟,缝涌黑水甚臭,日夜之间频震,人不敢家居”。宛平县城也没有逃过此劫,“一响摧塌五城门,城中裂碎万间屋。万七千人屋下死,骨肉泥糊知是谁?……西门向北有劈面酸风乱滚之黄沙,东门至南有扑鼻膻水泛滥之黑沟”。良乡县倒塌瓦房10余间,土房40余间;损伤土房、瓦房近百间;街道震裂,水涌高三四尺。二十九日、三十日复大震,良乡、通县等城俱陷,裂地成渠,黄黑水溢出,黑气蔽天。作为震中之一的三河县的惨状更是无法描述,当时的县令对此作了详细的记录,“四远有声,俨如数十万军马飒沓而至”,“有骑驴道中者,随裂而堕,了无形影”,“扶伤出抚循,茫然不得街巷故道,但见土砾成丘, 尸骸枕籍,……号哭呻吟,耳不忍闻,目不忍睹。” 突如其来的地震灾难使得北京地区顿时陷入生存危机的严 重深渊。地震强烈的破坏力使地表建筑遭到极大损毁,“城垣坍 毁无数,自宫殿以及官廨、民居,十倒七八”。据统计,仅仅京城即倒房一万二千七百九十二间,坏房一万八千二十二间,死人民四百八十五名。

京城也是震中之一,很多的建筑物遭到了严重的损坏,据统 计,仅仅京城即倒房一万二千七百九十二间,坏房一万八千二十二间,死人民四百八十五名。)京城的各宫殿、城 楼、寺院、庙宇、会馆等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宫殿类如养 心殿、永寿宫、乾清宫、慈宁宫、武英殿、保和殿等;寺院、庙宇、塔阁类如长椿寺、文昌阁、善果庙、广济寺、白塔等;会馆类如京师芜湖会馆、都门南陵会馆、都门云龙会馆、襄 陵会馆、中州会馆、华州会馆等。除了为数众多的老百姓在这次地震中死去外,还有很多的官员也死在了这次地震中,包括内阁学士王敷政、大学士勒得宏、掌春坊右庶子翰林侍读庄炯生、原任总理河道工部尚书王光裕。

康熙十八年地震记载

面对着如此严重的灾情,当时的统治者采取了正确的救灾措施,这显示了康熙皇帝的英明之处。首先,他发了“罪己诏”,言道:“朕御极以来,孜孜以求,期于上合天心,下安黎庶……地忽大震,皆因朕功不德,政治未协,大小臣工弗能恪共职业,以致阴阳不和,灾异示儆。” 他还遣官告祭天坛,并数次率诸王、 文武官员诣天坛亲行祈祷。这些形式在客观上也促使了整个统治阶级关心民情。接着,康熙又令户部和工部拨款震灾,由于 地震房屋倾倒而无力修葺者,旗人每间给银四两,民间房屋则每间给银二两。地震中有死亡人口的家庭,不能棺殓者,每人给银二两。还有,对于受灾地区的百姓,减免赋税,以利赈灾,并且发放粮食,解决灾后饥荒问题。最后,除了官方的赈灾之外,民间也是互相帮助,成为重要的补充手段了。
参考资料: http://blog.tom.com/wencaifeng/article/3158.html

㈦ 中国历史文献学名词

《史记》和《资治通鋻》分别是中国古代最好的纪传体和编年体通史性作品,而且文内笔又是很好的。建议容中华书局的繁体竖排点校本,《史记》十册、《资治通鋻》廿册的样子。
此外,如果还想看断代史。纪传体的建议看《汉书》、《后汉书》、《三国志》(同样建议中华书局繁体竖排点校本);编年体的建议看《春秋左传》,对学习先秦古文也很有帮助(建议杨伯峻的《春秋左传注》四册,加上沈玉成的《左传译文》,都是中华书局的)。
其实这些书的阅读量已经不小。如果不是以研究为目的,廿四史读前四史就足够了(《史记》、《汉书》、《后汉书》、《三国志》)。而《东周列国志》毕竟是演义小说,不是历史文献。

㈧ 中国古代最大的百科全书是什么

《永乐大典》是我国古代最大的网络全书。

由明代解缙在南京负责编纂。鼎盛时期,有来自国内外近万名监生,在今东南大学成贤街一带,精心打造出约有3.7亿字的中国古代最大网络全书,全书共二万二千八百七十七卷,另有凡例和目录六十卷,当时装成一万一千零九十五册。

《永乐大典》的命运是非常悲惨的:正本在明末毁于战火,副本一部分在八国联军侵入北京时,被英、美、日、俄、德等帝国主义者抢去,一部分毁于战火。新中国成立后,从国内尽收集到副本二百一十五册,现存国家图书馆。1959年,中华书局将国内外残存本影印出版了七百二十卷,仅是原书的百分之三左右。近几年,中华书局将前次未搜集全的部分收全,编成续集影印出版。

㈨ 简述中国古代法典总则沿革的历史

1、中国古代法典化的过程,肴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中国奴隶制的夏、商、周三代积累了丰富的刑事立法经验,开始酝酿制定法。例如,规定了三国三典的刑事政策(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规定了疑罪从赎、疑罪从赦等刑罚适用原则。同时,开始制定《禹刑》、《汤刑》、《九刑》、《吕刑》等,并初步区分狱、讼之间的关系(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形成法典化的渊源。但由于统治阶级奉行“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法律秘密主义观念,所以阻碍了成文法公布的进程。与奴隶制夏、商、周三代刑事立法相适应,当时也形成了自己的司法体制,在中央,即天子以下,设立了中央司法机构,有大理(夏),也有大司寇(商、周);在地方,有诸侯国家,还有乡、州两级地方司法机构。
2、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典化运动,渊源于夏、商、周三代,初创于战国秦汉,完善于隋唐,变化于明清。由于当时社会条件所限,特别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一家一户的个体生产方式的影响,使得当时的法典只能是诸法合体、诸法并存,而不可能产生独立的部门法,但尽管如此,人们仍然可以从法典化的运动中看出它自身发展的规律。从法典的体例来看,由杂乱无章到体系化,由繁杂到简明,由总则置于篇尾到总则调整到篇首,显示了立法技术的提高与司法经验的丰富和积累,从法典的内容来看,由单纯的刑律的调整,发展到判例与刑律共同调整,采取多种手段调整社会内容和社会关系,反映出法典化伴随社会生活的变化而日益完善的过程。此外,从司法制度的角度来看,中央司法机关由单一机构执行法律,到多个机构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共同执行法律;地方司法机关由长官行使司法权,到长官掌握批准权和上报权,具体案件由司法参军或法曹参军审讯,反映了司法机构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在执法过程当中不断地调整变化的历史发展过程

㈩ 列出英国 法国 美国 日本 中国历史上曾出现过的法律文献

英国:《权利法案》1689年;
美国:独立宣言 1776,联邦条例 1777, 1787年宪法
日本:公元年,“厩户皇子(圣德太子,公元574—622年)取儒、佛二教之旨,斟酌隋朝之法制,定《宪章》17条
《大宝律令》颁布于公元701年,共有《律》六卷,《令》十一卷,模仿唐律,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
而《养老律令》则是在《大宝律令》的基础上于公元718年制定的,《养老律》包括《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12篇,500条,数目与《永徽律》均一致。
在明治维新初期的法律编纂活动中,首先着手进行的是刑律(即《新律纲领》,主要是参照我国的《大清刑律》进行修订),
《明治民法典》于公元1898年正式实施。此外,明治政府参照德国宪法,于1889年颁布移植的成果——《大日本帝国宪法》。1890年公布由德国人罗斯勒(K.H.F.Roseler)起草的商法典(“旧商法”),九年后公布实施了仿效《德国商法典》制订的《明治商法》。1880年日本颁行了保阿索那特主持编纂的参照《法国刑法典》制定的刑法典(“旧刑法”),1908年又开始实施借鉴德国刑法的新刑法典。1890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同样有德国法的浓厚痕迹
行政法方面的《国家总动员法》(1938年)、《国民征用令》(1939年)将整个日本社会拖入战争的恐怖中;刑事法方面的《思想犯保护观察法》(1937年)、《战时刑事特别法》、《国际保安法》、《战时管制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法》(1942年)

中国:钦点宪法大纲 1908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2, 中华民国约法 1914(袁世凯),中华民国宪法 1946 蒋介石,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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