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高中历史古代中国廉政建设的主要做法
中国古代如何监察官员
为政廉洁,是古今中外一切政治文化对政府官员的基本要求,尽管不同国家、不同政体,在目的性与手段上可能存在着差异,但在反腐倡廉、对官员实行监察这一点上,却是共同的。那么中国古代是如何监察官员以防止并惩治腐败的呢?
这就是依靠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一整套监察制度。早在春秋战同时代,即有了带监察性质的“御史”之职。秦始皇一统天下,置御史大夫。汉设御史台,归属办理宫中内务的少府,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专门的监察机构。汉武帝时期将天下分为十三部监察区,由刺史代表皇帝对地方实行监察。京师长安附近七郡为司隶校尉部,司隶校尉除三公之外对朝廷百官都可弹劾。至魏晋以后,监察制度的变化有二:一是御史台从少府中独立出来,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独立监察机构;二是不再设置固定的地方监察机关,改由中央不定期地派遣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吏;而御史的职权,也不断加强。隋唐两代,特别是唐代,“以法理大下,尤重宪官”,将御史台分为三院,各司其责:台院“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殿院“掌殿廷供奉之仪式”;察院“掌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使监察制度更趋完善。宋代监察制度的变化主要是在地方设立通判,兼掌对地方官的监察,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元代尤重监察御史,御史台与出令的中书省互不统属;御史大夫有权直接选任台官,因而大大提高了监察官员的地位。明清两代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虽有左右都御史掌院,但各道监察御史的活动则直接受皇帝节制,不受都御史统辖,同时扩大并加强了监察御史的活动范围及权力。明朝以后又设六科给事中,对礼、户、吏、兵、刑、工六部官员进行督察,并就六部活动向皇帝进行规谏,以牵制宰相的权力。由于无所统属,往往侵夺御史机构的职责,对监察制度带来不利影响,故至清朝雍正年间,便将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一方面以六科给事中“稽查六部百司之事”,另一方面又以十五道监察御史“纠察内外百司之官邪”,成为既可对皇帝进行规谏,可以评论朝廷大政,又可纠弹官吏的“科道”制,实现了监察权的统一。
从以上的描述中不难看出,对官员的有效监察必须有一整套逐渐完善的制度。监察制度的产生,本来就是对准不法官僚的。监察机构的职能正是为了纠察百官,其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首先是以介入司法活动为手段,维护纲纪,以达到保持官员廉洁、巩固政权的目的。朝廷纲纪的主要内容和形式是封建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和法令,所以历代皇朝莫不把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作为监察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御史台或都察院与刑部、大理寺并称为“三法台”,即三大司法机构,而御史也常被称为“法吏”。御史不仅对违法官吏进行弹劾,也可由皇帝赋予直接审判之权,并对审判机构实行监督,履行“掌律令,审重狱,察冤枉”的职责,加之在监察过程中对朝政中存在的弊端向君主实行劝谏,因而对封建王朝的统治起到了巩固作用。唐代贞观年间,太宗李世民一次曾派遣按察、巡抚22人巡察四方,黜陟官吏,以贤能升擢者27人,处死罪7人,处流罪以下及免黜者达数百人。一时之际,令官吏震惊,更不敢贪赃枉法,稍加懈怠。可见“贞观之治”的开创,与惩治贪官、厉行监察实有着密切联系。又据《元史·张雄飞传》所载,元朝草创,世祖忽必烈缺少管理统一大国的经验,问政于汉臣张雄飞,“今任职者多非材,政事废弛,譬之大厦将倾,非良工不能扶,卿辈能任此乎?”张雄飞答道:“古有御史台,为天子耳目,凡政事得失,民间疾苦,皆得言;百官奸邪,贪秽不职者,即纠劾之。为此,则纪纲举,天下治矣。”元世祖听从了他的建议,遂立御史台,借监察制度以整饬吏治,收到良好的效果。
其次是监察机构的职责十分明确、具体,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御史台至东汉时已开始独立行使职权,魏晋以后成为皇帝亲自掌握的机构,台官的地位也相对独立,往往不受台主牵制,而直接向皇帝上章弹奏,从而减少了壅隔,提高了监察效能。与此相联系的是监察官员权力的扩大。南北朝时,御史就已有“震肃百僚”的威权,到了唐代,御史官阶虽不过八品,但百官与之相遇得下马让道,可以直接弹劾中央及地方官员。宋代甚至可以弹劾宰相。宋神宗时,御史中丞吕诲就曾当庭弹劾宰相王安石。这种权力的赋予,对于官员的广泛监督,应该是行之有效的。
再次是对监察官员权力的制约。古代监察机构及官员相对独立,有职有权,是廉政建设中制衡机制的体现。这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从整个政治结构来看,是同体监督;但从结构内部的相互制约来讲,其相对独立,又是异体监督的表现。监察官员权力过大,不加制约也不行。唐初为了保证御史行使监察权,允许御史“风闻上奏”,即不管所奏之事是否确凿,都不加追究。这固然可以广开言路,鼓励监察,但也可能造成御史滥用职权之弊。至开元年间,唐玄宗便规定弹奏应先通过御史台副长官御史中丞,再通报中书、门下,然后方可弹奏。唐中宗时又下令弹劾官员必须先送奏
❷ 简述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演变历程和特点 求答
1、基本制度——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1)战国时期,韩非子提出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 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规定废分封,行县制,实行中央集权制度。
(2)确立皇帝制,三公九卿制、郡县制,颁布秦律。统一度量衡、货币和文字。焚书坑儒,加强思想控制。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特点:把专制主义的决策方式和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
(3)巩固于西汉
实行刺史制度,颁布"推恩令"和"附益之法",解决王国问题。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特点:重新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直接统治;将儒家思想改造为适应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需要的指导思想。
(4)完善于隋唐
内容:实行三省六部制,使封建官僚机构形成完整严密的体系,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创立和完善科举制,扩大了官吏的来源。调整和健全了府兵制。
特点:①用分权的办法来加强君权;②官员选拔规范化、制度化。
(5)加强于北宋
内容:集中军权——解除朝中大将和地方节度使的兵权,设三衙统领禁军并与枢密院互相牵制。集中行政权——设参知政事、枢密使、三司使分割宰相的政、军、财权;派文官做知州,与通判互相牵制。
集中财权——在各路设转运使,管理地方财政。集中司法权——中央派文官担任地方司法人员。通过以上措施,皇帝掌握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军事、行政、财政和司法等大权,铲除了封建藩镇割据的基础。
特点:强干弱枝;在中央分权的基础上地方分权。
(6)发展于元朝
内容:在中央,健全了中央官制,设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分管行政、军事和监察事务;设宣政院,统领宗教事务和管辖西藏地区。在地方,实行行省制度。
特点:地方行政体系有了重大发展;建立了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的直接管理制度。
(7)强化于明清
内容:明初废丞相,权分六部,地方实行三司分权,改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分离统兵权和调兵权,制定《大明律》,设厂卫特务机构。实行八股取士。清朝沿用明朝制度,增设军机处,大兴文字狱,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特点: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发展到顶峰。
(8)结束于1912年
辛亥革命结束了清朝统治,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2、中央行政制度
(1)三公九卿制:它是秦始皇创立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中的中央行政制度,由丞相、御史大夫、太尉等官职组成,其中丞相制度延续了一千多年,御史大夫兼理监察事务,太尉负责管理军事。
(2)三省六部制:三省六部制是隋文帝综合汉魏以来的官制而创立的一种新的中央行政制度。三省为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是中央最高政府机构。中书省负责草拟和颁发皇帝诏令;门下省负责审核政令;尚书省负责执行国家重要政令,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
六部即吏、户、礼、兵、形、工六部,是尚书省的下设机构。三省六部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彼此相互监督和牵制,使封建官僚机构形成一个严密完整的体系,有力地提高了行政效率,加强了中央的统治力量。
3、地方行政制度
(1)分封制(目的、对象、内容、作用):西周统治者为了巩固奴隶主政权,政治上实行分封诸侯的制度,使周朝巩固了统治,扩大了疆域。到春秋战国时逐步崩溃,被郡县制取代,在以后的某些朝代仍保留。
(2)郡县制:春秋战国时出现,秦朝在全国推行,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取代了分封制,大大削弱了地方政权的独立性,加强了中央集权,这是我国地方行政制度上一个划时代的改革,郡县制在我国被长期沿用下来,影响十分深远。
(3)郡国并行制:西汉初期在地方推行郡县制,同时又有封国制。郡国并行,不利于国家的统一管理,具有分裂的危险。
(4)蕃汉分治制:在辽境内,居住很多民族,汉族与契丹等族在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人民的生活方式上有很大的差异,它的特点是民族分治,实质是阶级统治而非民族压迫,作用是促进了契丹的发展,加速契丹封建化进程,也推动多民族国家的发展。
(5)猛安谋克制:金建立后,为了加强统治力量,阿骨打推行猛安谋克制,它是一种兵农合一的制度,猛安谋克既是军事组织,又是地方行政组织,推进了女真族的封建化进程。
(6)行省制:元朝是当时地域空前辽阔的封建国家,为了对各地实行有效的管辖和统治,元政府建立了行省制度。
它的确立,巩固了国家统一,使中央集权在体制上得以保障,是继秦朝郡县制后,我国政治制度史上的一项重大变革。元朝的行省制度对后世的政治制度影响深远,行省从此成为我国的地方行政机构,明清沿用此制,一直保留到今天。
(7)僧官制:明朝在西藏实行僧官制度,由于藏区人民信仰藏传佛教,明政府利用宗教来统治藏区人民,但规定各级僧官由朝廷任兔,从而加强了对西藏的管辖。
(8)八旗制:八旗制度是明朝后期女真首领努尔哈赤创建的一种制度,八旗制度按军事组织形式把女真人编制起来,由贵族控制,具有军事征伐、行政管理、组织生产三项职能,是一种兵民合一的社会组织,既是军事组织又是行政管理制度,促进了女真社会的发展。
八旗军为清朝统一中国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入侵,八旗军自身的问题,其战斗力逐渐下降,在镇压太平天国过程中兴起的湘军、淮军,对其冲击很大,特别清朝编练"新军"的大规模进行,八旗军寿终正寝。
(9)土司制:明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沿袭元朝的统治办法,在那里实行土司制度,这些由当地少数民族担任的土司官,对辖区内的行政有自主权,且可以世袭,拥有很大的权力,逐渐演变成一种割据势力。
(10)"改土归流":形成与发展:明朝永乐年间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开始取消土司衙门,改由政府派遣流官直接统治;清朝平定三藩之乱后,雍正帝大规模实施。
改土归流是我国政治发展上的一项重大改革,它不仅加强了中央政府对西南少数民族的统治,改变了当地落后闭塞和纷争的状况,而且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有利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
②由分封制到郡县制,主要反映管理任用原则由宗法血缘关系到行政任命关系的变化,属于政治制度进步的表现。由郡县制到行省制的变化,主要反映行政区划分的变化,一般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区越划越小,越划越多。
4、选官制度
(1)世官制:西周时期按照宗法血缘关系实行世卿世禄的选官制度。
(2)察举制:汉朝发展了选举人才的选官制度,其中察举制是主要内容,它是一种自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
西汉通过这一制度加强了中央集权,主要依据个人才能和品德。东汉时,察举制注重孝廉一科。察举主要依据个人在地方上的声望,称为乡举里选。随着豪强地主势力的发展,门第族望成为选举的主要依据。
(3)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时实行。起初家世才能并重;西晋后,注重门第和家世,促进了士族制度的发展。
(4)科举制:随着士族的衰落和庶族地主的兴起,原来的选官制度已经无法推行下去,隋朝创立了科举制,唐朝加以完善。这一制度为历朝沿用,影响深远。
5、古代监察制度
中央设御史,监察百官,历朝沿用,但地方监察制有一些变化。
(1)秦朝:中央设御史大夫,地方设监御史。
(2)西汉:汉武帝设13州为监察区,设刺史进行监察,级别不高,可监察诸侯王以及地方高官。
(3)东汉:刺史监察权进一步加强,并逐步增加了地方行政权和军权,东汉末年,刺史演变为地方最高军政长官。
(4)北宋:设通判,负责监督知州,可直接向皇帝报告,公文须经知州和通判联合签署才能生效。
(5)明朝:地方设提刑按察使司,管地方监察、司法;又增设厂卫特务机构,监视百官与平民。
6、军事制度
府兵制;募兵制;禁军制;更戍法;保甲法;将兵法;猛安谋克制;八旗制。
7、少数民族创设的制度
均田制、租调制、府兵制、蕃汉分治制、猛安谋克制、行省制、八旗制度。
8、古代其他重要政治制度
(1)禅让制:是指我国原始社会末期,部落联盟民主推选首领的制度是在显贵家族圈内进行的。它既是原始公有制在政治上的反映,又是原始社会崩溃的信号。
(2)世袭制:是指阶级社会中,帝位(或王位)可以世代承袭(世袭制一直沿袭到清亡,经历了近四千年的时间)。从禅让到王位世袭,从天下为公到天下为家,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是阶级对立的产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世袭制以其鲜明的私有化体现社会的重大进步。
王位世袭制代替禅让制是历史的进步;因为王位世袭制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私有制发展的结果,阶级对立的产物。
(3)宗法制:宗法制是一种西周以来以血缘亲疏与嫡庶来确定继承关系和名分的制度。宗法制所形成的宗族制度和特权制度,对后世影响巨大。西周王族的宗法制是与分封制互为表里的具有政治性质的制度。
宗法制对今天的中国社会的影响:①积极影响:有利于民族的团结、社会的安定和祖国的统一,如“尊宗敬祖”“认祖归宗”;②消极影响:容易形成地方分裂势力和宗派势力等,如“认人唯亲”“宗派主义”。
(4)军功授爵: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规定按军功大小为标准,授以爵位和赐给田宅。在政治上废除了奴隶主贵族享受爵禄的特权,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专政的建立。
(5)士族制度:士族是由豪强地主发展而来,属于地主阶级中的特权阶层。士族制度形成于魏晋,东晋时充分发展,南朝末年走向衰落,隋唐时消亡。它是以门第的高低为标准选择官吏的,即"做官看门第,通婚分士庶",是一种腐朽的政治制度。
❸ 中国古代廉政建设的主要特点
看这篇论文
中国传统廉政建设,就是国家政权通过自我约束和自我调节,同时行使上述双重职能。前项职能的行使,各个不同的社会形态当然会有各自不同的特性。后项职能的行使,则会表现出更多的共同规律。在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国家政权在实行自我约束和自我调节的方法途径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中相当部分属于具有普遍价值的一般政治文明成果。认真总结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基本经验,对于推进今天的廉政建设(尽管历史条件和根本社会制度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仍然不失其积极的意义。
导向原则与具体规定相结合
传统廉政建设的基本经验之一,就是廉政的导向原则与具体的廉政规定紧密结合。就廉政的导向原则而言,主要包括:关于治国理政的原则理念,关于国家政策的原则取向,关于官吏政行为的原则要求,关于官吏从政道德的原则规范,等等。这些原则理念、原则取向、原则要求、原则规范,实际上明确了廉政建设的方向,规定了廉政建设的目标。
为了保证既定的方向和目标能够得以实现,中国古代国家政权不仅明确提出了廉政建设的导向原则,而且十分注重将这些原则不断细化为各项具体的廉政规定,演化为各项具体的廉政措施,力图以具体规定体现廉政原则,以具体措施实现廉政导向。主要表现为:
一是约束内容具体。即有关的规定要求和禁止事项,内容非常明确而具体。如《管子》主张君主必须“明陈其制”,以便“百官守其法”。其制包括禁止官吏以权索民(“擅国权以深索于民”)、枉法求民(“枉法以求于民”)、装穷藏富(“饰于贫穷”)、卖官分禄(“仕人则与分其禄”)、贿赂公行(“说人以货财”)、家产多于同僚(“家富于其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其禄甚寡而资财甚多”),等等。规范内容之具体可见一斑。
二是制约对象具体。即有关的规范要求所针对的对象非常明确而具体。传统的官职规范针对各类官职的不同职务范围和特点,分别提出了具体职务规范要求。如目前可知的秦代法律律名,有《司空》、《内史杂》、《尉杂》、《属邦》,等等,此即分别为针对司空、内史、廷尉、
属邦等职官而提出的具体职务规范。此类法律约束和惩罚的对象,均明确指向担任某一类特定职务或从事某一类特定政治行为的官吏,约束对象十分具体。
三是规范标准具体。即有关的规范要求往往具有明晰化甚至数量化的具体标准。以《秦律》
为例:传递公文,有具体的时效要求,急件立即传送,“不急者日毕”,不得耽搁过夜;任
用官吏,有具体时段要求,超过两个月不及时补任缺位官职,主管令丞以“不从令”论处;
主管官有牲畜,有具体年度繁殖率的要求,适龄母牛产子率不足六成,主管官吏即当受罚;
不同等级官吏出差,有沿途供应公费饭食的不同具体标准,有的每餐可供“稗米半斗、酱四
分升一、菜羹给之韭葱”,有的只供“粝米半斗”。诸如此类的要求和规定,十分明确而具
体。
四是考课程序具体。即对有关各项考课的主持机构和实施时间以及考课的对象、
内容、方式、重点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确保考课的效果。
五是奖惩规定具体。即具体明确地规定奖廉惩贪的标准与尺度。如关于官吏贪赃,《唐律》将其分为“监临主司受财”、“受财为人请求”、“行贿”、“受贿”四种情形,且又有“枉法”与“不枉法”
的区别。不仅明确区分了不同的犯罪情形,而且具体规定了各自的惩治尺度。监临主司受财,
“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
十匹加役流”。
六是防范措施具体。即对各类防范措施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如明清时代为了防止科举考试中的考场作弊行为,明确了各项具体防范措施:搜身以防夹带、具保以防冒替、锁院巡视以防传递、誊录以防辨识笔迹、弥封对读以防割卷换卷,等等。
导向原则与具体规定相结合,显然可以更有效地发挥各项廉政制度的劝导激励和强制规诫作用,有利于保证廉政建设效果。此种结合,应是中国传统廉政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不断走向成熟的一种表现。
成文制度与习俗惯例相结合
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基本方式之一,就是不断强化制度建设。此种制度建设,具有特定的历史含义和明显的时代特征。在中国传统廉政制度生成发展的整个过程中,始终存在着制度形态本身发展不成熟的问题。主要有如下表现:一是制度主题不明确。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并未建立公然名曰“廉政制度”的廉政制度。二是制度形态不规范。历代王朝所采取的许多廉政举措,有的只是偶尔为之的行为,有的则属相沿成习的惯例,本身并不具备成文的、明显的、稳定的、规范的制度形态。三是制度体系不完善。专门针对廉政建设需要的全面、系统、综合、独立、特定的廉政制度体系,一直未能确立。有关廉政的原则要求和具体规定,散见于其他的相关制度法规之中。
上述主题不明确、形态不规范、体系不完善等情形,反映了中国传统廉政制度在制度形态方面的发展特性。此种特性,也是同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基本特征分不开的。传统廉政建设,不仅重视成文制度的建设,同时也依赖于各类相关习俗惯例的形式。汉代官吏家人“不入官舍”的习俗惯例,就是其中的一个例证。根据有关史料,汉代官吏供职期间,除“休沐”即休假之日可返家宅与家人团聚之外,平时一般居住在官府修建的舍中,不与家人同住。家人不入官舍,是当时为官清廉的一种表现。例如西汉太守何并,“性清廉,妻子
不至官舍”;东汉大司徒司直王良,“在位恭俭,妻子不入官舍”。前者系指地方长官的家人不入地方官府的官舍,后者为中央部门的官员家人不入该衙署的官舍。就成文制度而言,当时似无官员家人不得进入官舍的严格禁令,亦无如若家人进入官舍则该当何罪的具体规定。
官吏家人“不入官舍”,只是作为部分清官廉吏自觉遵行且受到赞扬提倡的一种习俗惯例而
存在。这种习俗惯例的廉政意义,一方面在于减省官府支出,另一方面则是为了保证官吏在
执行公务时免受家人干扰。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官吏妻子不入官舍,“在保证为政
清廉方面的意义,实际比节约开支的经济意义要大得多”。
上述例证表明:既依靠成文制度,又借重习俗惯例,两者结合共同强化对官吏政治行为的约束,显然更加有利于收取廉政成效。此即成为传统廉政建设的又一条基本经验。成文制度具有强制性,但规范内容不可能包罗万象。习俗惯例则更多的是借重社会舆论及官吏道德自律的力量来实施规范,且规范内容可以为成文制度补缺封漏。一些相沿成习的惯例,久而久之,也就演化发展成为正式的成文制度了。
行政体系与监察体系相结合,同时发挥行政体系与监察体系的作用,这是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又一个重要特色和基本经验。自秦汉时代始,中国古代国家政权自上而下构筑了一整套相对独立于行政体系的专职监察体系,使国家政权的组成形式实现了行政权与监察权的分离,加强了两者之间的相互制约。传统廉政建设过程中,历代专门的监察机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行政系统也依然承担着相应的职责。在行政体系与监察体系两者结合共同推进廉政建设方面,中国古代国家政权的主要做法是:强化监察机构的职能、加强对监察机构自身的监察、继续发挥行政机构的廉政职能。
强化监察机构的职能。主要包括:一是明确监察职权。为了充分发挥监察机构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历代王朝均以制度法令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各有关监察机构的监察内容、监察范围及监察对象,赋予了其相应的监察职权。如汉代刺史“以六条问事”,隋代司隶台亦有“一察品官以上理政能不,二察官人贪残害政”等六察职权,唐代肃政台除了监察朝廷百司之外,另以“风俗廉察”的名义,“以四十八条察州县”。二是增强监察权威。为了强化监察的威力和效果,在突出监察机构的地位和权威方面专门作出一些特殊规定。如汉代规定,监察官员可以秩轻而任重,可以官卑而位尊,可以享有特殊礼遇,可以同时拥有弹劾、考课、举荐、司法等多种权力。汉唐等王朝均明确规定,监察官员的升迁可以速于其他官员。三是慎重监察人选。汉代时称,御史
之官“任重职大,非庸材所能堪”。唐代任用高层监察官员时,不仅考虑候选人员的品质条
件,而且还有其本人任职资历方面的要求,曾任州县理人官者方可荐用,以图保证监察官员
的实际任职能力。
加强对监察机构自身的监察。为了强化监察效能,同时又防范监察机构坐大失控,中国古代国家政权往往设置了不止一个系列的监察机构,各监察机构之间实行互相监督。所谓“惧宰官之不修,立监牧以董之;畏督监之容曲,设司察以纠之”,即说明了监察机构与行政机构之间以及各监察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各监察机构在行使自己的监察职权的同时,亦受到其他监察机构的监察督责。监察体系中的这种机构设置与职能分工多有重叠的状况,就是出于为防止监察失效和监察失控而对监察复加以监察的意图。
继续发挥行政体系的廉政职能。在设置了专门的监察机构之后,行政系统依然继续承担着相
应的廉政职责。主要表现为:一是各行政机构的长官对其职务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有领导责
任,对其部属下级的廉政情况具有正常的督察考课及奖惩之权。二是各行政机构的长官对其
部属下级的贪赃枉法行为须因失职失察而负连带责任。汉代曾规定:“长吏臧满三十万而不
纠举者”,负有监察之责的主官“刺史”和该长吏的上级行政主官“二千石”,均以“纵避
为罪”。
三是行政系统对监察系统亦有一定的督察之权。西汉文帝时,曾派遣行政系统的“丞
相史”巡行郡国“出刺”,其起因就是属于监察系统的“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职”。丞相史“出刺”的职责,不仅是为了配合监察御史共同加强对地方郡国的监察,而且也是为了同时
“并督查御史”。既要解决因御史“失其职”而对郡国监察不力的问题,又要解决因御史“不奉法”而加强对御史本身的监察问题。
在廉政建设进程中,同时发挥行政机构和监察
机构两个系统的作用,有利于从体制上保证和强化廉政的效用。一方面,以监察机构对行政
机构实施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又以行政权支持强化了监察权、督察制约了监察权。
法制规范与道德劝导相结合
依靠法制规范、强调道德导向,这是中国传统廉政建设最主要的手段和基本经验。前文已经论及,中国传统廉政制度本身缺乏独立成熟的制度形态,有关廉政的规范要求主要体现在相关的法律制度及其他制度之中。在中国传统廉政建设过程中,自先秦时代明确提出“以法治吏”思想以来,有关廉政的法制规范呈现出如下发展趋向:
一是廉政法制规范专门化的发展趋向。中国古代国家政权很早就提出了专门针对官吏的法制
规范。
《秦律》之中专有《为吏之道》,并针对廷尉、内史、司空等具体官职分别提出了各自
不同的职务规范要求。《晋律》将官吏犯罪的类型加以归类,制定了专门惩治官吏犯罪的刑律
《违制律》。至隋唐时期,内容更加详细完备的《职制律》诞生,传统廉政法制规范的专门化
程度达到了新的水平。
二是廉政法制规范具体化的发展趋向。针对官吏政治行为的廉政法制规范,呈现出越来越繁多、越来越细密、越来越具体的发展趋向。传世的《唐律》(连
同《疏议》)共有律文502条,其中涉及官吏犯罪的条款就有近两百条。不仅条文增多、析分
细密,且针对性很强,规范要求非常具体。如针对当时常见的谎报政绩、沽名钓誉、弄虚作
假、妄报灾情等官场弊端,《唐律》规定:“诸在官长吏,实无政迹,辄立碑者,徒一年。有赃重者,坐赃论”。
“诸部内有旱涝霜雹为害之处,主司应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若致枉有所征免,赃重者,坐赃论”。禁止的行为和惩罚的标准,都很具体,且符合官吏政治行为的特点。
三是廉政法制规范严酷化的发展趋向。为了遏制官吏贪赃行为,历代王朝都制定了相应的惩治规定。汉代有所谓“十金法”,“臧值十金,则至重罪”。《唐律》规定:官吏监守自盗,“盗所监临财物者”,“三十匹绞”;官吏受贿,“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十五匹绞”。《大明律》规定:官吏监守自盗,至四十贯者绞;官吏犯赃枉法,至八十贯者绞;官吏恐吓取财,即使未遂不得财,亦须杖刑。就法制规范而言,惩治官吏贪赃的有关规定总体不断趋于严酷。
四是廉政法制规范民事化的发展趋向。中国早期封建社会提出的官吏行为规范,主要是从调节君臣关系的目的出发,规范内容的政治性极强。随着中国传统廉政制度的不断发展,调节官民关系的规范内容开始增多。在相关的廉政法制规范中,也有了更多的民生事务方面的内容。例如《大明律》关于官吏犯罪行为的界定包括官吏犯赃枉法、恐吓取财、私用民力、赋役不均、收粮违限、虐待罪囚、越职受民诉讼、滥权逮捕监禁、检核灾荒不实、故违不理民状,等等。上述罪名均与官吏治理民事时的行为有关。
五是廉政法制规范预防化的发展趋向。廉政法制规范,既包括重在惩治既往的惩罚性规范,又包括重在防患未然的预防性规范。“治”与“防”的结合,正是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一个特点。例如,自秦汉时期起,即已规定官吏任职须在一定程度上实行籍贯回避或亲属回避。其后历代王朝也大多实行了类似规定,甚至发展得更为细密严格。有关回避的制度规定,就是廉政法制规范由事后惩罚性向事前预防性延伸的结果。作为一项预防性的制度规范,实行回避对于防范官吏结党营私、防范官吏徇情枉法,无疑可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上述五个方面的发展趋向,突出说明了法制规范在中国传统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历代统
治者在依靠法制规范推进廉政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道德劝导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一是强
调道德要求,即国家政权明确对官吏提出从政道德的约束要求。二是明确道德规范,即具体
制定官吏从事政治活动所应遵循的道德准则。三是树立道德楷模,即通过奖励彰扬清官廉吏
树立廉洁从政的榜样。四是强化道德自律,即要求官吏加强自我道德修养和自我行为检束。
总之,导向原则与具体规定相结合、成文制度与习俗惯例相结合、行政体系与监察体系相结
合、法制规范与道德劝导相结合,这就是中国古代国家政权强化自我约束、实行自我调节的
主要方式,也是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积累的基本经验。古人的政治智慧,或许可以启迪今人的
政治思路。传统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或许可以鉴照当代政治文明的进程。
❹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对古代政府廉政建设有何意义
查书上监察制度哪里有概括
❺ 概括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这给中国社会的政治发展带来了什么影响
特点:重刑轻民,刑民合体,法道合一。影响:官本位,官管民,民怕官。
❻ 谈谈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认识
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自夏商周到明清四千多年,其发展脉络清晰,内容丰富,特点鲜明。
(一)发展脉络
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隶制法律,以习惯法为主,以言代法,以吏代法,礼刑并用。它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渗透了神权思想。中国古代刑与法含义相同,刑罚的出现,标志着法律制度已经产生。商代已具有成文法律,其刑法极其严酷,战国时荀子亦说:“刑名从商。”到了西周,法律制度更趋成熟。《周礼》中包含有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内容。治、教、礼、事四典实为行政法的内容。从此,奠定了中国古代行政法的基础。
春秋时期,奴隶制法制解体,各诸侯国的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成文法陆续颁布。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战国时期封建制确立,各诸侯国陆续颁布了以保护封建私有制为中心内容的封建法律。诞生于该时期的《法经》,便是以刑为主、诸法并用的第一部封建法典。公元前 359年,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秦律》。
秦灭六国后,全国统一的封建法制得以建立。秦代法律以酷烈而著称于世,刑罚种类繁多、手段残酷。 到了西汉,确立了以律、令、科、比为形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其实质乃外儒内法。这种思想构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论基础,一直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汉代确立了三公九卿制度和职官法,尚书台六曹体制的建立,奠定了整个封建社会六部制度的基础。
魏晋南北朝时期,各朝都编纂法典。曹魏对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制定《魏律》18篇。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等 8种权贵人物在审判上享有特权的“八议”也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举贤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权贵”。这是中国古代刑法的重要发展。其后产生的《晋律》、《北齐律》等,对后世的封建法典皆有重大影响。
隋唐是中国封建社会诸种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隋朝制定的《开皇律》在封建法典中占有重要地位。唐代尤为重视立法建设:唐太宗时制定《唐律》,全面反映了唐代社会的等级划分,明确规定了社会各等级的不同身份、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高宗永徽年间,又编定《唐律疏议》。二者是中国历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对中国乃至亚洲一些国家封建法律的发展影响极大。
宋朝全面强化封建专制主义,皇帝可随时颁布敕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诏敕成为最重要和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编敕成为宋代最经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元代法律的基本内容依循唐律,形式上仍沿用宋代的编敕,但改敕为“条例”或“条格”。元朝的法律具有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的双重特点。
明、清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两个朝代,在法律上亦反映出封建社会后期的时代特点。明、清法规以律为主,律外有诰、例、令、条例、则例、会典等。自此按六部官制分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改变了隋唐以来的封建法律体系结构。 清代制定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它在沿用唐、明五刑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许多新的刑罚及民族压迫条款。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清律中调整经济关系的内容也大为增加。明清两代是中国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高度发展的时期,对行政法典法规的制定更为系统化、规范化,司法权亦更趋集中、完善。
(二)典型特征
中国古代司法、行政往往不分,行政机关兼行审判权,审判权受皇权左右,成为中国封建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 综合而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①法律出于皇权,维护皇权。古代中国实行专制主义统治:奴隶社会君主之“命”即为法律,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法自君出”,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他们始终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
②礼法结合,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为政先礼,礼为政本”,礼作为我国古代传统文化的核心,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成为主导的政治思想,在其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以礼法合流为基本特征的封建法律思想体系。维护“三纲五常”成为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成为法制的原则。从“引经决狱”,到“十恶大罪”,许多法律内容都是以儒学的等级伦理关系作为定罪或赦免的标准,并为历代统治者所尊奉。引“礼”入法,可以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维护社会稳定,国家统一。然而与此同时,却又忽视了法律的公正、公平原则。
③诸法合体并用。从战国李悝著《法经》始,至秦、汉、唐、宋、明、清诸律,都是以刑法为主,兼有诉讼、民事、行政等方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混合编纂形式,贯穿于封建社会各朝代。
④司法隶属于行政,无独立审判权。在封建专制制度下,皇帝是最高统治者,直接控制司法大权;地方的审判权完全归属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往往不能独立行使职权。这种行政兼理司法的制度,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
❼ 中国历史上的廉政
反腐倡廉的政治智慧
历史是在辩证中发展前进的。有腐败,必然有反腐败的思想与制度。我们的祖先在创造政治文明的同时,从很早开始就着手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也积累了丰富的思想经验;历代政治家、思想家等统治阶级中有识之士的思考总结,人民群众对腐败的嫉恶及其所表现出来的爆发力,是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政治智慧赖以产生的源泉。正因为此,历代涌现出许多品德高尚、勤政爱民的廉吏。他们的事迹,与腐败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他们的行为,是中华优秀廉政文化的组成部分。
(一)反腐倡廉的思想。自古及今,人们都深刻认识到腐败的危害性。早在先秦时期,我国思想家就将“廉”放在“政之本”的位置上来看待,同时也认为,廉不仅仅是个人的品德,还应包括多方面的为政能力。为政必须“以廉为本”,这就是《周礼》一书及其注家提出的“六廉”说,突出反映了我国历史上关于官僚队伍廉洁从政的整体要求。如何做到廉洁为政,思想家们从理论思想、道德修养、制度建设诸多层面都作了深入思考。
廉洁政治的本质目的是为了服务人民、造福人民。因此,民本思想是我国传统政治思想中的珍贵遗产,也是我国历史上统治阶级宣扬反腐倡廉的一种手段。统治阶级重视民本思想的本质当然是为了维护剥削制度的长治久安,论证其统治的合法性。但民本思想中所强调的国以民为本、施行仁政、顺应民心,主张轻徭薄赋、节俭慎刑、勤政爱民等等内容,也因儒家主流意识形态地位的确立而渗透到政治文化与社会文化的方方面面,成为历代廉政政策、行为产生的重要理论基础。尽管历史上的统治阶级不可能真正做到以民为本,但民本思想所蕴含的忧患意识、重民意识,塑造出许多受人民尊敬传颂的清官廉吏,也巩固了统治政权的基石。
拒绝腐败,廉洁从政必须要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具备为政的能力。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思想中有许多关于正身律己、公私分明、勤俭节约的内容,是传统优秀廉政文化价值观的集中体现。正身律己是典范。孔子多次说过“政”与“正”的关系,“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为政者应当有“自省”、“见贤思齐”的精神,用自身的表率和楷模作用引导廉洁政风的形成。公私分明是原则。一个公私不分的人绝对谈不上廉洁为政。我国历史上的公私观很复杂,这里不作讨论,但在个人、家庭之私与国家、社会之公的关系上有严格区分。这种区分认为,无论君主还是普通官吏,都应当“任公而不任私”、“居官无私”。“公廉”一词,自秦汉以后逐渐形成。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蜀国丞相诸葛亮,就是这样一位公私分明、公廉的典范。勤俭节约是美德。我国历史上的思想家将“俭”视为德的普遍表现形式,强调“成由勤俭败由奢”、“生于忧患,死于安乐”的朴素真理。为官者仅有俭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勤和能。周公“一沐三握发,一饭三吐哺”,刘晏“质明视事,至夜分止,虽休沐不废。事无闲剧,即日剖决无留”,司马光“欲以身殉社稷,躬亲庶政,不舍昼夜”,他们都以勤奋的精神和杰出的才能为国家作出了贡献。我国历代的官箴家训中,除去其落后腐朽的部分,也保留着很多为官勤政的内容。
“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廉洁政治的推行离不开用人和管理。我国历史上的“尚贤”与“循名质实”思想,与反腐倡廉有着内在的紧密联系。尚贤就不能任人唯亲,贤能之才犹如珍宝,要把他们辨识出来。围绕如何选拔贤能之人,思想家们提出了德、才与功、能的标准,总结出倾听民众舆论与在实践中考察的方法,提出了知人善任、用人所长与不拘一格的建议。当然,无论何时,为官者都不可能全是贤能之人。循名质实就是要对选拔出来的官吏进行管理,严格考核,反对图慕虚名、名实不符。根据考核结果,依据能力大小分配权力与责任。
(二)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思想主要形成于先秦时期,秦汉以后这些思想逐渐丰富,并随着中央集权官僚制度的建立而向制度层面转化,构成制度设计的深层次文化背景。将廉政道德诉求由思想文化向制度的转化,是反腐倡廉的历史性进步。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里,在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与人民群众的共同作用下,构建出颇具特色,而又较为严密、系统的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体制机制。自秦及清,虽然有一朝一姓的兴亡变革,但这种体制的基本精神没有变化。
从官吏选拔任用上看,以察举、九品中正、科举为代表的选拔制度确立并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用人中的散漫与唯亲;用人必须德才并重,以德为先的历史经验,被贯彻到实际选拔制度中;基层经历在任职中受到重视,舆论评价也影响到被选拔者的政治命运;选人不再是个人的随意好恶,选举不实要承担法律连带责任。选拔与任用的分离,显示出用人上的慎重;任用中的避籍、避亲、避近原则,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亲属、同乡、同僚对政务的干扰。
从官吏管理上看,秦汉以后,部门考课、中央对地方考课制度化。专门的考课机构和条例形成。考课的具体细密是历代显著特点。考核的结果与官吏的奖惩有直接关系。加强考课是我国历史上整顿吏治的有效方式之一。道德考课与能力考课并行,道德考课重于能力考课,是用人德才观在管理上的反映。
从监察监督上看,与行政相分离的监察监督制衡制度,自汉代中期已经形成。监察机构的专门化、监察条规的产生及其指向性、监察官选用的慎重与重用,在很多时期有效地遏止了官吏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与胡作非为。我国历史上的许多监察官以天下为己任,刚直高节,志在奉公,其出行“动摇山岳,震慑州县”,是弘扬正气的代表,其事迹在民众中广为流传。
从法律制度上看,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的法律建设起步早,内容细致完善。这些法律对官吏的日常行政与日常行为规定细密、审计严格,对贪污行贿受贿惩罚严厉;既用“身死而家灭”的高压使官吏“不敢为非”,同时也通过法律告诉他们不应该做什么。
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的政治智慧丰富多彩,也由此形成了较为浓厚的反腐倡廉社会氛围。廉洁高尚,贪腐可耻,淡泊明志,视富贵如浮云,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基本理念,深入到社会大众和日常生活。在制度文化、思想文化、社会文化的共同作用下,曾经出现过许多循吏廉吏群体。他们发展生产,造福百姓;赈灾济贫,为民解难;蠲除苛政,为民请命;兴办学校,传播文化;锄强扶弱,保民平安。不仅被历代统治阶级树为楷模,也得到人民的拥护爱戴。
❽ 如何理解中国法律制度在古代和近代的发展、演变的过程。
发展阶段法律制度特点中国法早期发展阶段(夏、商、西周)中国法律发展的源头起自于夏朝,与中国文明的起源同步。商朝、西周确立起以“亲亲”、“尊尊”为主要原则的宗法制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形成与中国文明发源的特点密切相关。成文法及“法治”阶段(春秋、战国、秦)随 着中国文明的继续发展,社会经济的逐渐发达,在春秋、战国时期,伴随着社会制度的巨变,法律制度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时期,成文法及法典的编纂,是这一时 期法制的主要特点,尤其是这一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的发展充分准备了理论依据。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在中 国确立了战国法家提出的君主专制制度,并实施了法家提出的“法治”方针。法律儒家化阶段(两汉、三国魏晋南北朝、隋、唐)秦 朝的速亡为儒家思想与君主专制制度相互结合提供了一条途径。从汉朝开始,一直延伸到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是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中的时期,即法律儒家 化。隋唐时期,伴随着《唐绿疏议》的制定与颁布,彻底完成了儒家的礼教与法家的“法治”的融合,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制的完备与成熟,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 法系就此形成。法典与案例结合阶段自宋代以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中国法律开始向法律技术的完备方向发展,即在审判具体案件是如何实现司法操作与法律指导思想上的结合。案件成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得到很大发展,例与律开始相互结合。明、清两代王朝的法律制度是这一发展趋势的典型代表。近代法律(清末、中华民国)清末,西方社会制度冲击东方文明,中国古代社会制度开始解体。传统法律制度在清末变法修律后也宣告消亡,中国开始步入法律近代化的新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 法律的发展是以吸收、融合西方法律制度体系为主要内容,到中华民国南京政府制定、颁布“六法”为止,法律近代化的工作告一段落。
❾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
1、春秋战国: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官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魏国的李悝编著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典——《法经》。
2、秦朝: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御史府为其官署;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
3、汉朝:设御史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专门的监察机构。汉武帝时期将天下分为十三部监察区,由刺史代表皇帝对地方实行监察。
4、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台成为由皇帝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构,言谏监督得到发展。
5、隋朝: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监察御史专执掌外出巡察。
6、唐朝:将御史台分为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形成了监察机构和谏议组织两个系统。
7、宋朝:把监察官和言谏官合二为一,广泛推行弹劾制度,允许台谏官“风闻奏事”。
8、元朝: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9、明朝: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设六科给事中,对六部官员督察,向皇帝进行规谏。
10、清:沿袭明代,仍设督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雍正年间,将六科给事中并入督察院,实现监察权的统一。
(9)对中国古代廉政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扩展阅读: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国古代的封建国家为监督政府官员,为国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务,维护既有的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的国家监督制度。
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和法制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察官员的主要职责。
监察制度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对于维持国家纲纪,协调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平衡,纠弹官邪,申诉百姓冤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古代的有些监察官不畏强暴,一身正气也受到百姓称颂。例如唐代颜真卿为监察御史时,“五原有冤狱,久不决,真卿至,立辨之,天方旱,狱决乃雨。郡人呼之为"御史雨"。
监察御史的官品并不高,最高的监察官也就从一品,而且仅见于元朝,因监察官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因此位卑而权重,权力很大。
❿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对今天法律制度的影响
德主刑附,刑民不分。
中国传统法制以"礼法结合”为特征,同中国古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历史是密切相关、一脉发展而形成的。
西周是这一传统特征的源流,表现在其"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礼的含义内容及其与刑的关系上(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法家思想占了主导地位,表现为"铸刑书”(郑国)、"竹刑”(邓析)、"铸刑鼎”(晋国)、《法经》等一系列成文法的公布和商鞅变法。秦朝法制以法家思想为指导思想。
汉承秦制,法制是法家的,但汉初思想为"黄老”(无为而治),汉武帝"摆出百家、独尊儒术”,法家思想的法律开始了儒家化的过程,表现为上请原则、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等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还有春秋决狱的司法上法律儒家化。
魏晋南北朝进一步儒家化,表现为名例律的演变,立法技术、法典结构、法律内容等方面的巨大进步,代表性的是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等重要法典的制定;名例律的形成与封建法典结构的完善;八议、官当、重罪十条等重要制度的确立。
隋唐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顶峰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律制度的成熟、定型时期,法律儒家化终于结出丰硕结果——《唐律疏议》。主要把握《唐律疏议》总则和分则各篇的基本内容(如类推制度)、唐律的基本精神、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明朝重典治吏的内容及对今天法律建设的借鉴意义。
明朝重典治吏对后世的影响。明朝以严法整肃吏治,重典打击官吏贪墨、奸党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提高了国家机器运转功效,保证了皇权至上的封建统治。但是,"轻其轻罪,重其重罪”,不是愈轻易犯,就是"重罪加重则多冤,非善政也。”单靠严刑纠治贪污腐化,只能"朝杀而暮犯”,未能触及剥削制度、官僚政治的根本,仅凭滥杀以惩朋党为奸,往往株连无辜,对臣民失去信任,其结果则是皇帝宠信宦官,为明朝宦官擅权干政局面的酿成种下祸根。但明朝有些规定至今仍不失为良法,如对贪官的惩治方面的”罪之不恕”很值得当代立法者去借鉴,笔者非常同意严法治贪的立法思想,否则,我国贪污腐败之风实在难以得到有效扼制,如果现在对贪污腐败施以重法,定会让那些欲贪者忘法止步.明律要求凡是国家律令"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年年终要通过考核,否则,初犯罚俸一月,再犯笞四十,三犯降职叙用,若擅为更改,变乱成法,则要处斩。用以督促官吏知法、守法、执法,这在历代律典中还是创造性的新篇,对现今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2004年胡锦涛主席在十二月四日的法制宣传日上发表讲话并亲手组织宪法讲座学习,无疑为我国全民普法带了一个好头。另外,明律规定,官员不体察民情,抚慰百姓,非法行事而致百姓聚众反叛的,对官员要处斩,这种非常明智的民重官轻的立法无疑对后世有积极的影响。明大浩颁行之后朱元璋强行”户户有此一本”,当时私塾学校把明大浩作为教材进行讲解,明统治者把明大浩作为科举考试的内容,囚犯手中如有明大浩,可以减罪,不收藏不敬明大浩者则要被加罪或被诛杀,可见,明朝统治者为了推行明大浩可谓前无古人后无来者,这种法律的普及意识,很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清政府立宪举措及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意义。
1906年,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建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此后,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一、设立咨议局和筹建资政院。二、制定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并于1908年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大纲的精义有: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君主独揽统治权;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的权利义务。清末钦定宪法大纲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以维护封建专制主义为根本目的,它一方面激起了人民的激愤,同时也让立宪派大失所望。三、《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则是在武昌起义的沉重打击下,清政府为了渡过危机而临时炮制的"宪法”。其采用责任内阁制,在形式上限制了君权,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用君主立宪的形式保持皇帝的统治地位,对人民民主权利只字未提,暴露了它的欺骗性和反动性。
认识晚清预备立宪的保守性和欺骗性的同时,我们也要正确看待它的积极意义:(1)加速了清朝的灭亡。预备立宪的措施加剧了中央与地方、满汉之间、阶级之间的矛盾,引起了社会的极大混乱,加速了它的覆灭。(2)清政府在实行"预备立宪”过程中,相应地对旧有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它缩小了皇帝与国会之间的权力比例,调整和改造了君主专制制度,直接冲击了二千多年的专制政体,拉开了封建中国政治近代化进程的序幕。(3)预备立宪传播了宪政知识,进行了民主政治思想的启蒙,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初步民主自治能力的知识分子,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