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为什么说"礼法结合"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
几千年来来的中国传统法律文自化,其核心特征 礼法结合 ,成为中华法系的代名词,深刻影响了后世中国法律文化发展,同时也对处于儒家文化圈的东南亚诸国有引导作用。所以对引礼入法、礼法结合的历史脉络进行分析,有助于更加深刻的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Ⅱ 以下几种说法中,不属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点的是( )
说法呢?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礼法结合
【摘要】:传统法律文化在长期发展演变过程中,由于儒家学说与实际政治的相互作用,一系列富于浓郁东方农耕社会特色的道德价值观念逐渐渗透其中,最终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塑造出一种富有特色的“伦理法”。“伦理法”的最本质核心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这是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于其他国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
【关键词】:礼的产生、法的产生、礼法结合、唐律
一、礼、法的产生
关于“礼”的起源,应该追溯到原始时期的祭祀仪式。许慎《说文解字》说:“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近代学者王国维考证说,卜辞中的“礼”像是用两块玉盛在器皿中去作贡奉,表现的是对祖先或上帝的崇敬。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礼”引申为宗法制度中的行为规则,形成了一套以区别尊卑贵贱亲疏为内涵的意识形态。再后来“礼”由宗族内部扩展到国家的政治生活领域,形成了严格的社会等级制度。而礼的系统化、规范化,始于西周的周公制礼。到了西周以后,被进一步发展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核心政治思想。
周公制礼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尊尊”和“亲亲”。“尊尊”即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一国之君;“亲亲”即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为忠,亲亲为孝,前者是等级原则,旨在维护君权;后者是宗法原则,旨在维护父权。亲亲和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与此相应,“孝”和“忠”既是伦理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这种政治与伦理相统一的理论,就是礼的思想基础。
周公制礼的实质是确立贵贱尊卑的等级秩序和制度,使得君臣有位、尊卑有等、贵贱有别、长幼有序,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各种行为纳入礼所调整的轨道。后儒家为渲染礼的神秘色彩,增加礼的规范作用,把礼与高深不可测的天地相联,以天人合一来辩护礼治国、礼治民的符合天道。明礼、行礼便成为中国古代帝王贯穿几千年的治国方针。
法,有其词源和词义方面的起始和基本内容。在汉语中“法”成字的确切年代难以考证。据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说文解字》中所说法的古体是“灋”。“灋,刑也,平之如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根据这一解释,我们大致可以知道:法与刑通,表明法有秩序之意。平之如水,概指不偏不颇、公平正直。汉字“法”具有“刑”、“规范”、“平”、“正”、“直”等含义。
马克思关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关于法的起源有如下观点:
首先,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这是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法律产生的共同规律之一。
其次,法律的产生过程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过程。这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从夏朝建立起,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更多的是王命和习惯法。王命是夏王发布的命令,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习惯法即为古礼,包括一些传统习俗和禁忌。
最后,法律产生的过程受宗教道德的影响。因此刚刚产生的法律几乎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宗教礼仪作为最早的行为规范,是中国法律产生的渊源,同时也是礼和礼治的滥觞。这使得礼和法之间存在了共性。
二、礼法结合的起源及表现
(一)起源
春秋战国时期,礼乐崩坏,百家争鸣。以孔丘、孟轲、荀况为代表的儒家学派,代表了刚刚登上历史舞台的封建贵族的利益,他们在继承和发展西周“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念,并以“复礼”为奋斗目标。他们强调慎用刑罚,主张德主刑辅,反对不教而诛。
以李悝、商鞅、韩信等为代表的法家学派,代表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推翻旧的血缘等级制度。春秋时期的成文法运动是法家产生的社会基础,也是法家思想的实践来源。春秋末期“铸刑鼎”事件的出现,便标志着中国古代成文法的产生。
儒法两家的对立,是明礼等差与奉法齐一的对立。引礼入法作为一个过程,是在经历战国、秦至两汉时逐渐深化的。汉初是引礼入法的一个起点,也是礼法结合的一个起源。
在汉代法律儒家化过程中所起作用最大的当属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指用儒家经典《春秋》中所体现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它反映了儒家伦理思想对汉代司法领域的渗透。
根据汉儒的观点,所谓《春秋》经义的主要内容是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之类。其中,“原心定罪”是春秋之义中一项最为重要的内容。董仲舒解释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即,“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另外,亲亲相隐也是一项重要内容,汉宣帝时曾下诏说:“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两汉所开辟的引礼入法的多种渠道,为礼法结合创造了有利的条件。魏晋至唐沿着这条路线,终于完成历史性的礼法结合。
(二)表现
三国时期,为维护贵族官僚特权,魏明帝制定《新律》时,首次正式将“八议”写入法律中,使封建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得到公开、明确而严格的保护。“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从此,直至明清,“八议”成为后世历代封建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相沿不改。
晋朝时制定《晋律》,晋律的起草者和解释者杜预、张斐都是兼通经法的大家,强调“远遵古礼,近因时制。”晋朝还强调“准五服以制罪”,即根据服制明血缘亲疏,定罪轻重。其刑法使用原则为:亲属相犯,以卑犯尊,重于常人,服制愈近,处罚愈重;以尊犯卑,轻于常人,服制愈近,处罚愈轻。“五服制罪”制度鲜明地体现了礼法结合的精神。
北朝政权虽以少数名族为主体,但进入中原后,接受汉族先进文化的熏陶,在法制上也体现了礼法结合的潮流。例如,北魏律中的“存留养亲”,是将儒家的孝养观念入律。北齐律更以不孝为重罪十条之一。
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兴盛时期。唐律无论是结构还是内容均已蔚为大观,礼与法的结合也臻于成熟和定型。唐律所反映的礼法结合的鲜明特征,对其周边国家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这成为了中华法系赖以确立的重要因素。
自唐朝后,历代凡专任刑罚者被视为致乱之源,而推行礼主刑辅者被誉为治世之端。礼法结合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显著的特征。
三、以唐律为例
历代的法学家认为唐律是中国乃至东亚法律中起承上启下作用的集大成者。唐律的主要一个特点就是上面说到的“礼法结合”,唐刑律中的罪与非罪、罪轻罪重都以礼为衡量标准。主要表现在:
首先,唐律以“礼”划分并确认了社会的等级界线。
唐律规定臣下的衣食住行必须遵照礼典政令,不得非分逾制,维护了统治阶级内部的等级礼仪制度;唐代土地占有制度的基本形式是均田制。依均田令,平民对土地的分占为每丁二十亩的永业田,而对贵族与官员,则远多于此,维护了土地分占上的等级制;唐代严格固定良贱的等级,奴婢等同牲畜,隶属于主人,完全丧失其独立人格和意志自由,由主人任意处分。同时良贱等级身份界线不许错乱,严惩诈伪混乱良贱等级界线的行为。
其次,唐代的立法者有时把封建伦理的要求提到法律之前,从而使诉讼权的享有和诉讼行为的实现随地位尊卑关系亲疏而不同,使“孝亲”之礼扩展到子女对待犯罪尊长的行为举止上。控告亲属相杀贯彻亲属有别的原则,《贼盗律》之疏文说:“331”;
同时,子女对犯罪家长不能稍失“孝敬之心”。刑罚惩处子女在父母犯罪囚禁期内娶嫁的行为。子女失礼违律嫁娶所处刑罚的轻重,同父母犯罪所处刑罚的轻重成正比。
总之,唐律所有条文都以封建的“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认和维护封建皇权、相应的贵族官僚特权以及以父权和夫权为核心的封建家族制度;许多条文都直接源于礼的规范,如八议、同居相隐、五服制罪等;引用儒家经典为唐律条文作解释,以阐明礼教纲常的微言大义和统治者的立法意图。可以说,儒家主张的礼至此时已基本化为相应的法律条文,成为约束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强制性规范,“引经决狱”也因失去存在的必要而宣告结束。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的礼和法从相互的发展、演变、对立到合流,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礼法结合,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以法明礼使礼具有凛人的权威。中国历朝的历史证明了礼法结合可以推动国家机器有效运转,“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最主要的传统,也是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点。
参考资料
勾承益:《先秦礼学》,巴蜀书社,2002年9月;
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11月;
张冠梓:《论法的成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2月;
钱大群:《唐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
Ⅲ 西方法律文化的起源和发展及特点
您好!西方文化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重要时期,分别为:
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西方文化的起源阶段,形成了希腊精神。
中世纪基督教文化时期,西方文化发展的黑暗时期,但形成了西方文化的另一重要支柱——基督教精神。
近代文化时期,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希腊精神得以复兴,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而宗教改革,促使宗教走向市俗化,西方文化两大支柱共存、共荣。
现代文化时期,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和科技革命的推动,西方文化走向了现代化,民主主义、科学主义、理性精神占居了统治地位。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西方文化
希腊精神的核心是民主精神、法治精神、科学精神和自由精神。
1、民主精神
古希腊民主精神的基本原则是主权在民,最高权力属于人民。
(1)民主政治在于全体公民执掌政权;(2)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用人惟才;(4)政务公开与自由;(5)私人生活自由与宽恕的原则。所有这些原则都体现着一种民主的精神、自由的精神和人文主义精神。
2、法治精神
民主与法治是不可分的,真正的民主必然是法治的,真正彻底的法治也只有在民主制度下才能通行无碍。在古希腊,城邦按法律治理,任何人的地位都不得高于法律。
3、科学精神
科学精神或理性精神是希腊文明中的重要内容和最显著的特征。
希腊理性精神突出地表现在其哲学中,如实体与存在的学说,原子论,共相说,理念论,辩证法,形式逻辑等等。
希腊的理性主义精神还表现在对理性以及知识和智慧的热爱与追求上。理性、知识和智慧在古希腊人的心目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甚至具有神性的尊严。追求理性,服从理性,是人的崇高使命和神圣职责,也是人生的价值与意义所在。
希腊的理性主义精神深深地影响了2000多年来的欧洲哲学、宗教与科学,从而深深影响了2OO0多年以来西方人的社会历史与生活。
4、自由精神
希腊的自由精神最集中地体现在对个性的追求和尊重上。希腊人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独特个性、独特价值,不可重复,不可替代;这样—种观念在古希腊已表现得非常明显。希腊人的个性意识突出地表现在行为处事具有自己的独特判断力上。
二、中世纪基督教文化
西方中世纪属于封建时代,在这一时期基督教占居了文化和意识形态上的统治地位,基督教的罪感意识和救赎意识、爱的精神、禁欲主义以及封建的骑士精神构成了中世纪西方文化的精神主流。
1、罪感意识和救赎意识
基督教认为人类的先祖亚当、夏娃由于违背了上帝的旨意,偷食禁果,被罚下界,因而人是生而有罪的,这种罪感意识是基督教的基本精神,甚至也是整个西方文化的重要特征。
3、爱的精神
基督教有三个基本的道德原则:仁爱、信仰、希望,爱居三德之首。在基督教看来,爱是信仰和希望的落实处。
4、骑士精神
骑士精神是一种世俗精神,是中世纪封建化过程的产物,直接体现了封建的传统,洋溢着封建的精神。骑士是封建贵族,处在封建体制中,是大贵族的附庸,必须向之效忠;同时又是自己领地的主子,有许多农奴依附于他,需要他的宝剑的保护。他有封建义务,也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他所遵循的道德如忠诚、荣誉、勇敢都是封建道德。
三、近代西方文化
这一时期发生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带来了人类思想大活跃,大解放,在这一时期,其文化的主要精神是人文精神、个人主义、新教精神。
1、人文精神
文艺复兴与启蒙时期的基本精神是人文精神。文艺复兴是以批判中世纪宗教的黑暗为起点的,针对中世纪宗教中只有上帝而没有人的状况,提升人的地位,弘扬人的价值成为其宗旨。
2、个人主义
文艺复兴时期最重要的成果是人的发现,最重要的精神是个人主义。个人主义不仅仅指利己主义,甚至不主要指利己主义,而主要指个人自觉的主体意识与个体性意识。西方文化中同个性自由、个人能力发展与个人主体地位联系在一起的个人主义精神,就崛起于文艺复兴时期。
3、新教精神:宗教世俗化
宗教改革是一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其兴起于1517年的德国,后来传播到欧洲其它地区,对西方文化的影响深远。
四、现代西方文化精神
现代西方文化的主要精神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自由精神和自由主义
自由精神在西方历史上渊源久远,自由主义是近代以来西方许多国家立国的基础,也是支配性的精神。现代西方自由主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人权:
经济自由主义:
市场自由主义:
思想自由:
个性与意志自由:
2、民主主义和法治精神
民主与法治的精神在西方源远流长,现代西方国家政体各异,但民主与法治的精神贯穿如一,民主与法治的潮流在当代已不可阻挡。
西方国家一直以自己是民主国家而自豪,民主和法治精神成为西方人政治生活中的主要精神。
3、科学主义、理性精神和创造精神
科学的发展历来有两大传统: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
4、个人主义
现代西方文化精神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个人主义。
从西方文化的发展史看,起源于古希腊的理性精神、科学精神、自由精神、民主与法治精神和发端于基督教的伦理精神一直贯穿始终,因此,我们可以说希腊精神和基督教精神是西方文化的二大支柱。
走向后现代的西方文化具有如下一些主要特点: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结合,更重视生命价值,更注重对人的终极关怀,要求科学的目中要有人;理性与非理性并存,把人的情感、无意识、基本需求和欲望放在了人的面前;精英文化与大众(通俗)文化结合,通过新媒体,大众的、通俗的、时尚的流行文化迅速崛起,大有与精英文化一较高下的势头;西方文化传统与东方文化传统结合,许多西方学者在反思现代化的教训时,把目光转向了东方,东方传统文化中的重人伦,追求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思想引起了西方的兴趣。但这些走向从目前来看,都尚未定型,还处于发展、探索之中,对此作出评价还为时过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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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几道法制史的论述题 希望指点一下 比较急
封建法典儒家化的进程
摘要 该文章主要对中国法律儒家化出现的理由以及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进行了阐述,同时对一些对中国法律儒家化产生巨大影响人物的法学观点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 法律儒家化 董仲舒 朱熹 法律思想发展
礼法融合即儒家法律文化与法家法律文化的融合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特征,同时它又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主要线索。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我国传统上是农业立国,自然经济在其两千多年封建史上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小农经济中人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男耕女织自给自足。从而养成了我们民族“敬天尊祖”重视血缘亲情,追求上下尊卑和谐有序的中和性格,而这种品格习惯的集中体现就是礼。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与小农经济相适应的封建专制国家体现了一种家国一体的特性。因此儒家所强调的礼的法律文化的普遍接受是不容置疑的。
在家国一体的封建国家中,家是主要的方面。维系家的礼同样对维护国家秩序起着重大作用,,而维系国的法则在礼面前显得过于严苛,令人生畏。于是采用法家法典形式而灌输以儒家礼的精神,成为封建宗法国家在法律文化建构中的必然选择。陈顾远说过:“在中国法系的形成方面,如就其系统性之建立而言,可知有法家创造其体格,由儒家赋予以灵魂。
天人合一的哲学观是礼法融合的思想基础。人性论的发展,以及从限制和规范君主行为的角度讲儒家文化优于法家法律文化。
二礼法融合的孕育期
东汉初立,吏治混乱,叔孙通制定礼义即礼器制度掀开了礼法融合大幕的开始,陆贾的“中和”之治说,贾谊以民为本重视礼治,礼法融合论以及“礼不及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法律不平等论,以及汉文帝刑制改革对礼法融合的推动。汉代对礼法融合的推动其最终作用的是董仲舒,德主刑辅—董仲舒对礼法融合理论模式的初步建构。
董仲舒以深厚的春秋公羊为基础,综合儒家、阴阳家、法家等学派的观点理论,建构了儒家学说的新体系,即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在体系中,天是万事万物的本源,他赋予了天的运行规律的伦理意义,从阴阳的运行及相互关系中,可以看出天的意志和德行是“仁”,天四时的运行体现了义,五行相生相继体现了孝,这一切的目的都是为人伦规范找到基础,在他看来,人是天的映照,天道决定人道,人性也必决定于天道,天有阴阳人有善恶两面,于是提出了两重三品的人性论。他将人性按其善质分为三个品级:圣人之性纯为善和仁;中民之性两具仁贪;斗篙之性只有贪念。同时董仲舒提出了“四时赏罚”的为政思路。最后,董仲舒的观点是,天喜欢的必定是具有“仁”、“爱”、“生”等特征的阳,而不是“恶”、“杀”、“戾”的阴。通过这种方式,董仲舒最终想要表达的正是通过“天人感应”学说来对王权进行限制。并且在从而确立了“德主刑辅”的德刑关系的同时他提出规范礼仪教化,从而否定了秦朝的任刑。而且董仲舒的《春秋决狱》中“据法听讼”,“依法刑人”等原则也在后世立法体系中得到应用并且影响深远。
三法律儒家化的发展
魏晋南北朝时期频繁的修律使儒家法治思想更急深入到刑法中去,也使得刑法的儒家化过程继续深入。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的进一步发展。这一时期的礼法结合的形成的封建法律的原则主要有,魏明帝时期的“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八议”源以《周礼》的八辟。《晋律》“准五服制罪”,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服制不但确立的是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也是亲属相犯时确立刑罚轻重的依据。依五服治罪成为封建法律的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北齐律》将严重危害君权和父权的十种犯罪行为列为“重罪十条”,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这十种罪名是:“一曰反逆(谋危社稷、企图推翻皇帝的统治),二曰大逆(指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三曰叛(叛国投敌),四曰降(投降敌人),五曰恶逆(指殴打、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等谋害尊亲属的行为),六曰不道(指残忍酷毒,如杀非死罪家人、肢解人体等),七曰不敬(指对皇帝、家长的各种失礼行为),八曰不孝(指子女不善事父母的行为),九曰不义(指卑下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十曰内乱(指家族内的犯奸行为)犯此十种大罪者,不在八议、赎刑之列,通常是极刑处死。”
四法律儒家化的成型
唐朝统治者在目睹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在立法上,统治上强调予民休憩,“礼法合一”“一准乎礼”的立法思想。据此提出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扰昏晓阳秋相而成者也”。唐统治者更注重以儒家的礼教道德思想来教化人民的思想,将犯罪的苗头扼杀于思想的源头,以达到治久安,维护其世代统治的目的。“一准乎礼”的原则,即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依据。更以“三纲”之意按顺序,轻重制定了定罪量刑之标准。将“十恶”修改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调整“十恶”的次序,体现在量刑上的轻重,体现了“三纲”中轻重次序的精神体现,首先是维护君臣之纲的君权统治的犯罪,并予以最重的刑罚,其次告维护“父子之纲”的律例,现再次便是维护“夫妻之纲”的条文。而在亲属关系的长幼尊卑,亲疏远近也左右其定罪量刑的标准。可见唐代,礼学不仅成为其立法依据,更成为其定罪量刑的标准,除此以外还以礼注律,唐统治者依照儒家的仁政思想做为指导,在刑罚方面体现出“用刑持平”和在律条上更追求简约的精神。唐律在封建法典中被公认是“得古今之平”的经世之典,其死刑条文只有111条,在封建法中较之前任何一代都少,较明、清也简要。而即使是死刑,也为须三复奏甚至五复奏,皆因唐皇深明死者不可复生的道理,而其它刑罚也有严格规定,如流刑、徒刑均有最高刑期,不得无期服刑;而死刑只有绞、斩、而较其它任何封建王朝更为人道,而量刑幅度也比秦、汉、隋、明、清各律相对为轻。正如陈寅恪先生所说:“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集之,辗转嬗蜕,经由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统不祧之正宗。”儒家思想法律化这一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中有关法律原则和基本观点直接融入律文中,确定“一准于礼”的标准后,古代中国儒家思想的法律化最终完成
五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
当法律儒家化成型之后,对法律儒家化作出更大推动作用,就是理学大师朱熹,他的思想对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起着重大作用。在朱熹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体系中,“理”是创造和主宰自然界、人类社会的最高精神主体,“理”在人类社会的体现就是封建道德伦理观念即“天理”,立法、司法当然必须以它为指导。统治阶级用来统治人间的德、礼、政、刑等措施、方法,其目的无非是根除人们的“人欲”,恢复“天理”,或日“存天理,灭人欲”。这样,在“理”的理论外衣下面,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具备了更缜密、更系统和思辨的色彩,这样便完成了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在“德礼”、“政刑”的关系上,朱熹不是简单地重复儒家的传统观念,而是进行了新的阐发。表现在两方面,第一,注意到“政”与“刑”之间,“德”与“礼”之间的内部联系;第二,从运动的角度去研究“德”、“礼”、“政”、“刑”四者的外部关系,并把它们纳入“存天理、灭人欲”的轨道。他认为,作为统治方法的德、礼、政、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统一于封建道德伦理规范:“盖三纲五常,天理民之大节而治道之根本也,故圣人之治,为教之以明之,为之以弼之”。这些思想对以后统治者法律制定起着重大的影响。理学适应了封建社会后期统治阶级统一学术、统一思想、巩固三纲五常,强化封建礼教进而维护日渐腐朽的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的需要,因此才被统治阶级奉为教条,程朱理学被奉为正统哲学,这种思想倾向直接影响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思想领域达七百余。
六中国法律儒家化总结
儒家思想体系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它的理论几乎影响着中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中华文明性格的塑造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汉代时是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春秋决狱,以经解律;魏晋之时是引礼入律,礼法结合;到唐时是礼法合一,刑律“一准乎礼”。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此“法家披上了儒家的外衣,儒家也披上了法家的外衣”,当应用礼能维护统治者的利益时,那么统治者就推崇礼;当应用礼危害到统治者的利益时,统治者则避而不谈礼,直接应用法。中国法律儒家化是在更好维护统治者的根本利益的过程中逐步成长的,也是儒法两家的“联姻”。我们都知道中国一向以中庸为最美,法家是一端,儒家是另一端,法律儒家化则是两者到达平衡的过程,最终以中庸定型,中庸美再次体现!
Ⅳ 隋唐时期礼法结合表现在哪些方面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回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答和言行规范的总称。用“礼法”二字来描述儒家传统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彼此之间的关系可谓是点睛之语。礼与法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并形成了特有的中华法律文化。“引礼入法”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其间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它始于战国末期,形成于秦汉之际,确立于汉武帝时期,成熟于隋唐时期,其间经历了上千年曲折渐进的发展过程,最终积淀成自成体系、独具特色的中国传统法律。
Ⅵ 中国传统立法指导思想儒家思想在中国法制史中的发展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一套以“天道”观念和阴阳学说为哲学基础、以儒家学派的主流思想为理论根据、以农业生产方式和血缘家庭家族为社会土壤、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完整而圆熟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制。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在制定法律时,以“礼”作为立法根据和指导思想;以“礼”的基本原则作为定罪量刑的基本标准;并且以“礼”来注释法律。
中国古代法制强调法律、刑罚与道德教化的相互为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是中国古代社会对道德教化与法律刑罚之间关系的典型概括。儒家的政治学说是以人性性善论为基础的。孔子曾说:“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所以只要通过适当的礼义教化,则“人皆可为尧舜”、“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就不难实现。法律刑罚的功能是相对有限的,所谓“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仁,能杀人而不能使人廉”,所以“刑罚为盛世所不能废”,亦“为盛世所不尚”。因此,治理国家应该是“导之以礼,齐之以刑”,应该“德主刑辅”。意思是治理国家、统治民众应以发扬德政、宣传教化为主要的手段和根本目的,而不能像法家主张的那样本末倒置。同时,制定法律、实施刑罚也应反映、适应礼义教化的要求,使法律成为道德仁义、纲常名教的最好载体。所以,儒家不仅主张实行“仁政”,也强调执法要“仁恕”,要审慎,要“恤刑”。过于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在实践当然容易导致泛道德主义泛滥,容易使法律沦为政治和道德的附庸和工具,这是其消极的一面。但这种理论注意到从更宽泛的角度,多方面看待和处理社会问题,无疑又有其值得参考借鉴价值。
注重家族伦理,注重维护家庭的和睦和亲情。我们的祖先认为,家庭的生命是一脉相承的整体,个人的生命是父母生命的延续,子女的生命又是个人生命的延续。所以我们把家庭亲情称为“骨肉之亲”,兄弟关系称为“手足之情”。在这种情形之下,一遇到与亲情伦理有关的问题,考虑的、注重的东西,就和常人大不相同了。传统法律制度,很自然地被深深地烙上了这种印痕,“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伦理特性也就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为鲜明的特征。在各朝法律特别儒家化以后的法律中,有关处理亲属、家族成员间杀伤、侵犯、奸盗、婚姻、田宅及子孙不孝、违反教令等伦理性条款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处理这些亲属间纠纷的原则,向来是儒家所宣扬的尊卑、亲疏观念,完全是一套不同于常人的评判标准。这些伦理性规则中,充斥着相当浓厚的尊卑、亲疏、名分等色彩,含有明显的父子、夫妻、尊卑长幼间不平等的成分,但是其中也包含有维护家庭和睦、强调家庭成员间相互扶助,特别子孙对父祖、卑幼对尊长的尊敬、抚养的义务。这些正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表现。
注重调解、调处,强调息讼、和息纷争。“和谐”是中国社会的悠久而珍贵的思想传统和价值追求,对传统社会司法诉讼、解决纷争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孔子强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并直接提出“无讼”的理想,就是主张每个人都应该尽量克制自己的欲望,大家相互忍让、体谅,按照自己的身份地位去过自己应该过的生活,就不会发生争讼;即使有了争讼,也可以相互妥协,和睦相处。在漫长的传统社会里,“无讼”被士大夫阶层视为一种终极的理想和目标,逐渐设计和形成了一套关于“贱讼”、“息讼”、调解和调处的特殊制度。这些制度的消极面在于过于强调“息讼”而忽视了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但对缓和社会矛盾、降低社会成本、消除滥讼现象、达成社会的整体和谐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礼法合治”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真谛与特色。在战国时期“礼治”与“法治”开始进行交锋,交锋的结果之一是“礼治”东山再起,“法治”隐退,另一方面也是“礼治”与“法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行融合。“礼法合治”实质是自然经济、宗法结构与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政体相溶合的结果,相应地法文化型态也妥协成“混合型”法文化,表现在法律上就是“习惯法”与“成文法”结合的“混合法”样式。这种样式从西汉至清末的两千年间,“伴随着秦汉封建专制一体化的形成和发展,儒法合流,珠联璧合,形成中国正统的法观念,并且逐渐积淀于民族心理之中”,因此礼法交锋促成了“礼法合一,德刑兼治”,促成了儒家正统法律思想在封建社会的“大一统”地位,并且这种“内外混合”型法文化逐步向法律实践领域扩张,西汉儒学们发动“以经决狱”将经义凌驾于法律之上,实践于审判活动之中,吹响了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号角,东汉儒臣掀起“以经注律”的热潮,几乎把法家制度的律文打上儒家烙印;而后“以经立法”的唐律结出“一准乎礼”的硕果,“礼法合流”即大功告成,“这样,中华帝国的法律就成了法家和儒家学说的混合物”。礼与法的关系是“礼为本,法为用;礼为主,法为从,礼为先,法为随;寓礼于法,明法彰礼”;在法律规范上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习惯法与成文法并举的“混合法”状态。
在中国传统法文化中,法律以德教为主,道德是社会调整的主要手段,而法律只是次要手段,是道德的辅助手段;刑是工具,而道德教化则是目的;刑罚的适用必须建立在德教的基础上,而实施刑罚的目的则是实现道德教化的要求。道德几乎成为法律的化身。道德规范对法律世界的介入非常广泛,以致于很难截然划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不仅道德上的要求与法律精神相契合,触犯法律的行为不道德,有悖道德的行为也是非法的。在德刑关系上,德教的地位高于刑罚,即所谓“德主刑辅”,所谓“德教者,人君之常任也,而刑罚为之佐肋焉”。传统法文化主张“为政以德”。“为政以德”有两方面的意思:一是提倡仁政,反对暴政;二是重视道德教化,主张“以德化民”。德与刑相比,是以德为主,以刑为辅,这就叫做德主刑辅,所谓“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也就是说,刑罚必须以礼乐为依据,否则就不会得当。从使用效果来说,儒家认为,刑罚只能惩罚犯罪之后,而德教却能“止邪于未形”,防患于未然。从使用顺序来说,儒家主张先教后诛,反对不教而诛。这套主张,由儒家所倡导,但在春秋战国时期尚未被统治者采纳。后来,由于秦王朝不施仁义,专任刑罚,导致二世而亡,“德主刑辅”说才逐渐引起封建统治者的重视。经贾谊、董仲舒等人加工、改造,“德主刑辅”被奉为正统,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基本方法,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德主刑辅”思想的指导下,法律自我发展张力极其衰微,法律成为伦理道德体系和行政命令的附庸。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行政命令之间没有明确界线,法律缺乏独立性和自治性,从而丧失了自身作为法律的独特个性和功能。
Ⅶ 从先秦到唐朝中国传统法律的变化
一、先秦时期的法律思想概述1、 王权神授、发有天定。该阶段的法律思想目的主要在于宣扬君王及其所颁布的法律的神圣性,借之调和奴隶主统治阶级和奴隶之间的矛盾并镇压奴隶的反抗,以维护奴隶社会的等级秩序和高压统治。(人们认识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都还有很大的局限性,所以不会出现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2、 春秋战国时期 儒道墨法 儒“礼治” 至汉武帝时 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引礼入法”“礼法合一”,儒家思想真是被确立为中国封建社会政治法律的思想基础。3、 道家“人法地,地法天,天发道,道法自然”一定程度上道家倡导的是法律虚无主义,对调控社会的礼法保佑消极态度。4、 墨家主要代表了社会中有知识的中下层民众的政治和法律观念。“兼相爱,交相利”“功之以赏益,威之以刑罚”。追求一种大同世界的理想国家,表达了对人人互爱互利和消灭战争的理想社会追求,当支持诛杀暴君的行为和以制止暴虐为目的的战争。5、 法家:法是国家的规矩、准绳,是一种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国家制定的法律应该一特定的法律形式向社会大众公开,“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并借助国家暴力工具保障其实施。法家法治思想从根本上说是维护君权的工具呃,洞开、严苛的法律知识君王驾驭百姓的“刑赏二柄”。二、从秦朝到清朝的法律思想概述-----以律学为主干·从公元前211年到19世纪中叶,两千多年历史中,中国法学走过了一个以儒家学说为主导,融合法家道家等诸多学说的发展过程,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法律文化系统,典型表现在儒家化的律学的兴起与发展。秦代开始法学领域出现律学。它是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学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律学滥觞于秦,发展于两汉,昌盛于魏晋,至唐达到巅峰,唐以后逐渐衰落。 这是我的法学笔记,希望对你有帮助
Ⅷ 中国古代出现礼法融合的原因800字
礼法融合是法史学中的一个大题目。自法史学科成立以来,它就为众多学者所瞩目。回时至今日,人们对它答的关注仍然没有减弱。历久而弥新,这恐怕是礼法融合问题研究的显著特点。
本书以下几个方面是异于以往礼法融合研究之处的:第一,在结构上,理性透视与历史演进相结合。即横向研究与纵向研究相结合、共时态研究与历时态研究相结合。第二,在方法上,采用文化学的研究视角,结合制度史与思想史的研究方法。制度层面的建构和精神层面的思潮是互动的,制度层面的礼法关系演进往往与思想家的思想演变联系在一起。第三,在研究的历史时段上,上伸下延。以往人们往往将研究的着眼点集中于汉至隋唐,使得研究的历史空间被人为缩小了。应该上伸至春秋战国,下延至宋元明清。第四,将礼法融合的历史演进划分为"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总结出礼法融合的两个模式。第五,加大了对宋以后家法族规与礼教的发展在礼法融合进程中作用的研究。
Ⅸ 高分求论文:<中国的法制文明的内涵和历史传统>
中国的法制文明的内涵和历史传统
引言
在历经数千年的中华文明史中,法制从最初的为统治阶级、官僚贵族所利用来镇压农奴、民众的工具,逐渐的演变到文明和独裁并存,进而逐渐进化到我国现代法制文明,甚至可以说,中国法制文明的进程就是中国几千年灿烂瑰丽文化的缩影。世人在评价中国法制文明的进程中所展现的批判态度到接纳、吸收进而发扬光大,对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亦有甚多借鉴意义。
(一)如何正确看待中国传统法制文明
中国文化绵历五千年,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学术文化传统。在丰富的古典文化中,经学、史学、文学等学术领域都曾经有过极为灿烂的成就,成为全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其中古典学术文化方面发展的并不十分均衡,其表现在,虽然有着漫长的成文法传统,但是法学这门独立的学科一直没有得到充分的发育、成长。直至清末,随着当时社会结构的发展和变化,加上外来文化的影响和法律学校的设立,法学才作为一门学科而确立其独立的地位。然而,将近一个世纪以来的中国坎坷曲折历史仍然难以使中国法学走上坦途,经常在模仿域外法学与注释现行法律之间徘徊。直到十年“文化大革命”文革期间更是索性彻底停滞,导致先天不足,后天又失调,中国法学真可谓命运多舛、路途艰辛。
与此同时,西方法制文化仍在不断发展,全人类法制文明发展了数千年的历史,是一部双重旋律变奏的历史。一方面,不同民族的法制文明不断地形成和强化自己独有的风格特色,并且刻意地保持这种特殊性和民族性;另一方面,各民族的法制文明不可避免地受到别的民族法制文明的影响,因为在不同程度上,吸收了别的民族法制文明的某些特征,并且使自己原来的法制文明特殊性与民族性发生变化。两者的矛盾斗争构成了人类法制文明的进化史。在我们国家,尤为明显的是清末时期的法制改革,延续至现代法制改革。中国法律传统,是世界法制文明史上的一个独特的传统,这一传统,几千年都未曾终端,也未见明显的外族法制文明因素的渗入。在东亚大陆上,这一传统一直保持了几千年的高度封闭,保持了其民族性方面的高度“纯粹”。这种情形在世界其他较大民族的法律史上是罕见的。
过去,我们对中国传统法制基本上是全盘否定的,我们的法制史教科书对于中国传统法制总体上是持批判态度,似乎过去几千年的法制文明一无是处,其评价基本上是:维护封建专制制度,维护皇权;维护封建的父权夫权、维护家长专制;维护封建的尊卑贵贱等级制度,维护官僚贵族的封建特权;保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压制商品经济;镇压劳动人民的反抗等等。这些评价在理论方面来说并非错误,而且历史也如此,但是也并非完全如此,也并非中国法制史上任何朝代的制度都如此,我们在分析这些制度的时候,也要看到制度背后的人事,环境,文化等,任何一项制度都决不是孤立存在的。各项制度之间,必然是相互配合而形成一整套链条,否则各种制度相互分裂,不会存在也无法推行。某一项制度之创立必然有其外在的需要以及其内在的用意,纵然事过境迁,我们在讨论其制度的时候,需要注意反映其制度的材料,这也是我们研究中国法制史的方法之一,否则时代已变,制度已不存在,单凭异代人主观的意见和悬空的推论,绝对无法完全理解该项制度在当时实际的需要和确切的用意;与此同时,在任何朝代任何制度,决不会绝对有利而无弊,也不会绝对有弊而无利。其利弊,是以对当时社会所发生的实际影响而定,因此要评价某一代的制度得失,必须了解在此制度实施时期有关各方意见的反映,这些意见,是有关在其制度实施时代的人们所切身感受而发出的意见。这也是我们在研究古代法制时候需要注意到的问题,不能单凭后代人自己所处的环境和需要去评价历史上以往的各项制度,否则无法得到客观的评价。另外,我们在研究中国法制史的时候,讨论各朝代制度,不仅应该重视其时代性,还应重视其地域性,即国别性。也就是说,某项制度在一国家或地区获得成立且推行有效,但并不代表在另一国家或地区也得到同样效果,因为制度是一种随时随地而适应的,不能放之四海而皆准,正如其不能行之百世而无弊。
从70年代末开始,经改革开放国策的确立,法律教育的恢复以及法律制度的渐次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环境,使我国的法学研究水平有了长足的提高。法学以及法制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深层次的理论探索。法学有其超越的一面,他必须在价值层面以及理论分析上给实在法以引导,与此同时也需要有一种批判的性格。就中国特定的学术背景而言,需要在外来法律文化与固有传统之间需要一个合理的平衡点而追求其适度的超越,这也是我们在研究中国传统法制史的同时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分析其内在理论,不仅为中国的现代化法制建设提供蓝图,而且对世界范围内的重大法律课题作出创造性回应。
(二)中国法制文明与中国近代法制文明
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曾经创造了五千年的的伟大中华文明,其中包括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而西方传统文化中的法治则是指古希腊、古罗马时代的西方古典法制理论。中国古代法制文明中“法治”的生成,可以追寻到奴隶社会后期出现的法家学说,从而产生了法家“法治”与儒家“礼治”治国方法的论争。在管仲与子产的治国方式尝试中,管仲认为一个国家“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①。“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以法量功,不自度也”②。管子依据这种“法治”观,通过立法以顺民心对齐国的经济、行政、人事于社会等进行了一系列实际改革。郑国的子产也通过“都弊有章,上下有限”使“庐井有伍”、“作丘赋“、任贤选能和”铸刑书“等对社会予以了改革,此后法家李悝对魏国实行改革并创《法经》。上述改革尝试中,不仅体现了我国传统法文化中最早的“法治”思想,并且开启了我国传统法文化的最早成文法时代。中国传统“法治”理论的伟大历史功勋,不仅仅是法家耳目一新的治国理论,而且开启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统一的封建秦王朝,由于当时历史情境的变化、生产力发展以及法家治国理论中的严刑峻法难以被原先以礼治国的历史传统难容,以及被当时社会全面予以认同,因此随着短暂的亲王朝覆灭,法家的治国理论也随后被儒家的“礼治”学说所代替。汉王朝兴起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带动了儒家文化的兴起,从而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确立了“德主刑辅”的原则的同时吸收了自秦以来的成文法形式,并开创了“礼法并用”的先河。自此,“法治”思想逐渐衰微的同时,“礼治”的兴盛一直延续至近代,无疑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封建的生产方式、独特的政治体制和闭关锁国的实际国情密切相关。
由此可见,先秦的法家以及随后兴起的儒家思想都是塑造中华法系的主要思想力量。因此,有学者把唐朝以前的中华法律文明分为“礼治时期”、“法治时期”和“礼法调和时期”③,儒家提倡“礼治”、“德治”或所谓“人治”,法家则崇尚“以法治国”④。很明显,相比之下,法家比儒家更加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它们对中国近代史以前两千年的中国法制影响更大。在漫长的中国思想史中,人们对先秦法家思想的认识和评价各有说法,评价不一。从汉代到近代以前,由于儒家思想的主导地位,先秦法家长期受到贬斥和批判。近现代以来,⑥为法家伸冤平反的声音此起彼落,由于在西方列强的压迫下,中国急需找出变法自强的道路。儒家思想在“打倒孔家店”的新文化运动中受到怀疑和否定,而西方国家成功的宪政和法治,则提醒我们去寻找“古已有之”的类似物――法家的“以法治国”思想。严复说:“居今日而言救亡学,惟申韩庶几可用。”⑤章太炎说:“商鞅之中于馋诽也两千年,而今世为尤甚。其说以为自汉以降,抑夺民权,使人君纵恣者,皆商鞅法家之说为正倡。呜呼!是惑于说也甚矣。”⑥由此看出,章太炎为商鞅等法家人物正名,肯定了它们的历史功绩,并认为要想治理好国家,必须批判人治,象先秦法家那样“专以法律为治”⑦
当然,我们应当客观的去看待法家的立法思想特点。法家在强调重法的同时,其法律观是有严重的局限性:首先,在法家的构想中,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所有国家权力都是集中于君主一身的,而不考虑法律如何去限制、制约君主权力,反映和保护人们的利益和意愿;由此看出法家的法最终只是君主的统治工具而已;其次,法家所重视的法几乎全是刑事法律,对于民法以及其他法的概念缺乏必要的认识;最后,法家在强调重刑的同时,并没有考虑如何设立公正和合理的程序性安排,以保证司法公正,保证不会滥杀无辜,只是站在统治者的角度去看严刑峻法为统治者带来的种种好处,而从来没有试着站在人民的地位去了解严刑峻法可能带来的苦难。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华法系萌芽的关键时期,当时法家对于法的这种社会现象进行了深入和多方面司考,由此产生了其独特的法治观,是有普遍意义的、经得起时代考验甚至是值得后人所骄傲的。对于中国近代法制文明直至今天,我们都无法忘记先人在中国法制文明的道路建设上曾经付出的努力和心血,并从中得到精神上的鼓励和启发。与此同时,我们也能从中吸取教训,客观的去看待其缺陷和局限性,以防再次出现类似的悲剧。
结语
中国法制文明的内涵和历史传统的发展,从唯物主义历史观和世界观来认识,都需要经过实践的考核。无论任何一种先进方法,都必须根据情景、时代、氛围等因素,来不断的改进、创新,使得该方法日臻完善。中国法制文明未来将会更加为人类留下宝贵的精神财富,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的创新、完善。
注释:
①② 《管子.任法第四十五》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出版,第257页。
②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出版。
④ 《韩非子.有度》。
⑤ 转引自杨日然:《法理学论文集》,第299-300页。
⑥ 杨志钧编:《章太炎政论选集》上册,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68页。
⑦ 李海生:《法相尊严――近现代的先秦法家研究》,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42页。
Ⅹ 中国古代法律为什么会出现礼法融合
中国古代的法律涉来及刑事、行政、自经济、军事等多个方面。无论哪个方面的法律都明显体现出儒家伦理思想的影响,对刑事法律的影响尤其深刻。即所谓的“法律思想的儒家化”。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首先表现为在制定法律时,以“礼”作为立法根据和指导思想;以“礼”的基本原则作为定罪量刑的基本标准;并且以“礼”来注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