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国法制史
二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1947)》
2.调解范围的规定基本相同,多限于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调解的过程,各边区规定不尽相同,但大多是采取坐谈的形式,以快捷、简便为基本的出发点。有些根据地成立了专门机构负责调解工作。比如晋西北由行政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如没有成立调解委员会,暂由民政委员会负责;调解以自愿和合法为原则。
3.法律出于皇权,维护皇权。古代中国实行专制主义的统治,奴隶社会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律的制定虽由朝臣具体完成,但批准权属于皇帝,历代帝王都凌驾于法律之上。除律外,皇帝还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布诏、令、格、式等。"法自君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皇权。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中国古代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西周法律有"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规定;汉代有"先请"之制,对犯罪的贵族官僚的审理,要先奏请皇帝。魏律根据《周礼》的"八辟"规定了"八议"。至隋、唐,封建特权法相因沿袭又不断发展,《唐律》规定的"议"、"请"、"减"、"赎"、"官当"等按品级减免罪刑的法律制度是集中的表现。唐之后,宋、元、明各代法典均将其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肯定。
三
1.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主要指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是享受。平民和奴隶毫无权利,却必须承担礼所加给的各种义务。特别是奴隶,只是权利的客体,可以由奴隶主贵族任意宰割。周孝王时的《曶鼎铭》记载,五个奴隶的价格仅值“匹马束丝”。“刑不上大夫”主要指刑罚的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上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劳动人民的。这种礼、刑的分野,充分说明西周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即奴隶主享有特权的奴隶制法。西周的“等级划分”首先就表现在剥削者和劳动人民两大贵贱等级的区别上,并被固定下来,绝对不许逾越:贵者恒贵,贱者恒贱,君子务治而小人务力。在贵族内部也因等级不同而待遇各异。所以在西周的“礼治”下,等级非常森严,“天有十日,人有十等”;“名位不同,礼亦异数”。
2.特点:
第一,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 建法制传统”的方针。清政府迫于激变的时局,不得不“改弦更张”、“参酌各国法律”进行变法修律,但在根本问题上又坚持修律应“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清朝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第二,在内容上,修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一方面,清末修律坚持君主专制及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新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收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入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的封建内容与先进的近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于新订法律法规之中。
第三,在法典编纂形式上,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第四,修律实质是为维护清王朝摇摇欲坠的统治。修律是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地位:
清末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立法活动,本身也存在着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也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首先,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已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
其次,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后世特别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再次,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修律第一次全面而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了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从而促进近代法治观念的逐步形成。
最后,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法学教育的近代化。
❷ 中国法制史
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5种方法。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简称。最早见于《周礼·秋官·小司寇》。据郑玄的注释,辞听是“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即观察当事人的语言表达,理屈者则言语错乱;色听是“察其颜色,不直则赧然”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气听是“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即观察当事人的呼吸,无理则喘息;耳听是“观其聆听 ,不直则惑”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亏则听语不清;目听是“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观察当事人的视觉和眼睛,无理则双目失神。以后各朝代均以五听作为刑事审判的重要手段,《唐六典》规定:“凡察狱之官,先备五听。”
“五听”实际上是通过观察被讯问者感官反应而确定其陈述之真假,虽然近于主观,但比起夏商“神判”显然已进了一大步,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分析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之中。周以后历朝的司法实践基本都沿用“五听”制度。
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刑罚。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五四指示》:是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简称《五四指示》.该指示决定将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五四指示》揭开了解放区土地立法的序幕,为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土地革命指明了方向.
❸ 中国法制史的的归纳总结
中国法制史的十点归纳1.【问题】中国法制史中的“第一”【解答】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魏文候的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迅速强盛起来,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宋刑统》是历史上第一部原创刊印颁行的法典。《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大清新刑律》是清廷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2.【问题】中国法制史中的“第二”【解答】铸刑鼎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3.【问题】“三刺”、“三不去”、“三司推事”【解答】“三刺”——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三刺”制度说明西周对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三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其中,“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妻。“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孝,如此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妻。“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法律教育网原创妻时贫贱,但以后变得富裕。按礼制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三司推事”——唐代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成为“三司推事”。4.【问题】四等人、四级三审制【解答】四等人——在元代任何法律制度当中,都找不到一个明确规定四等人制度的规则,但是在元代却在一个一个具体制度设计上,很明显让人感觉到人是分四等的:最高贵的人是蒙古贵族,所以的蒙古贵族在当时都受到一种优待;次一等的是:色目人,所谓色目人就是这些人的眼睛的颜色特别多;第三等人叫做汉人,所谓汉人就是指后来蒙古贵族进入中原,和当时南宋联手,灭掉北方的金,金传统的中国人和西南地区的民族,统称为汉人,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汉族人;而和元政权一直相对抗的、抵抗到最后的南宋统治下的民众称为“南人”,也是所谓第四等人。四级三审制——清末确立一系列近代意义上的诉讼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证据、保释制度;审判制度上实行公开、回避等制度。5.【问题】“五听”、“五过”、唐律中的“五刑”、“准五服以制罪”【解答】“五听”——制度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具体内容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日听,即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五过”——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五过”的具体内容是: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报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唐律中的“五刑”——(1)笞刑;(2)杖刑;(3)徒刑;(4)流刑;(5)死刑。“准五服以制罪”——《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6.【问题】“六礼”、《法经》六篇、“六杀”、“六赃”、“六禁”【解答】“六礼”——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度来完成,即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向女子名字、生辰八字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一旦女方接受彩礼就不能再悔婚;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日期完婚;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取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法经》六篇——《法经》从结构上共分为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六杀”——《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等。“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反映出唐律无论在立法技术还是适用法律的原则上都达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平。“六赃”——指《唐律》规定了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唐律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在量刑上,对于官吏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行为,唐律中均规定了较常人犯财产罪更重的刑罚。六赃具体包括以下罪名:(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无枉法裁判行为;(3)“受所监临”;(4)“强盗”;(5)“窃盗”;(6)“坐赃”。“六禁”——《法经》中《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7.【问题】“七出”【解答】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8.【问题】“八议”【解答】《曹魏律》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认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9.【问题】“十九信条”【解答】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文件。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虚伪性。因此,也未能挽回清王朝的败局。10.【问题】“重罪十条”、“十恶”【解答】“重罪十条”——北齐为维护封建国家根本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重罪十条”分别为:反逆(造反)、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叛(叛变)、降(投降)、恶逆(殴法律教育网原创打谋杀尊亲属)、不道(凶残杀人)、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唐律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唐律》名例疏议即云:“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具体内容包括:(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授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❹ 中国法制史主要讲得内容有哪些
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对中国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
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因此,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历史就像一面镜子,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找出不足,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
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们主要是从纵横两个方面来深入学习的。纵向方面,自原始社会默契,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是在夏朝出现了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所以说,最初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同志的需要,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制定各种法规,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维护统治秩序,调整人们之间和人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着重以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制度为主要学习对象。
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三、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边缘科学,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同时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在学习的方法上,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二、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三、在我国几千面的历史进程中,法律制度本身也有阶段性的发展变化。
结合自身的学习过程,我主要是将中国法制史当做一本普通的历史书来读,首先让自己保持浓厚的兴趣,对一些未知或者知而不详的问题先列下来,然后带着问题去读,从教材中找出自己满意的结论。这样既学到了知识,又怎强了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还得到了成就感和满足感。避免单纯学习法律条文和历史事件的单调、枯燥、乏味。
❺ 急求中国法制史的三大阶段
实际上,按照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三大阶段,不知您的标准是什么!回
按照社会发展形态的划答分,可以分为奴隶制法律制度,封建制法律社会,“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实际上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制度)!分别为是以商鞅变法和鸦片战争(抑或有学说是认为以1912辛亥革命)为划分分水岭!falv教谕罔!
❻ 中国法制史的重点
中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主观题
名词解释
1、 非公室告:指涉及家庭内部关系的诉讼
2、 公室告:对于直接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犯罪,由官吏代表国家提起诉讼
3、 上请: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一般司法机关处理,而应先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
4、 折杖法: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四刑
5、 圆审:对于特别重大案件、或经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
6、 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7、 准五服制罪:是指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依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
8、 秋冬行刑:秋冬两个季节,统治者要顺应阴气肃杀万物的规律,决狱行刑,特别是死刑案件的审判必须在秋后,死刑的执行要在冬季。
9、 翻异别勘:是指犯人如果在录问或行刑时提出申诉,案件必须重新审理。
10、 六礼:是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六项聘娶仪式:纳彩、问名、
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11、义绝:指夫妻一方杀害对方直系或旁系尊亲属。
简答题
1、 简述《法经》的特点与地位
答:特点:从法典名称来看,《法经》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从法典结构看,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从立法宗旨来看,《法经》首次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刑事立法原则;从法律内容看,《法经》贯彻重刑主义法制原则
地位:《法经》作为一个开创法制建设新时代的重要标志,对后世的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
2、 简述夏朝关于“昏、墨、贼”三罪的规定
答: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要处以死刑
3、 简述什么是亲亲得相首匿
答: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4、 简述“八议”制度
答: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根据“八议”制度,这八种特殊人物犯罪,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决议,其结果一般都能得到宽宥处理
5、 简述汉代的春秋决狱
答:西汉董仲舒等提倡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以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
6、 简述唐朝法制的特点与历史影响
答:一、儒家思想是唐律的灵魂 二、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代表 三、唐律对周边国家和后世立法的影响
7、 简述唐律的完备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第一,调整对象全面完备,对封建的社会关系实行全面的调整,更切合统治阶级利益和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实际需要;第二,法律体系的完备。根据调整对象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形式,形成相当稳定的法律体系;第三,立法技术的高度完备
8、 简述唐律中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答:第一类:同一国别的外国人之间发生侵犯时,以其国家的法律为准。第二类“不同国别的外国人,或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相互侵犯时,适用中国法律。
9、 简述汉代的“七出”“三不去”
答: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10、 简述唐律中“十恶重罪”的内容,简要评析
答: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以上十种犯罪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直接威胁、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谋反、谋大逆、谋叛和大不敬)是十恶的核心内容。第二类是严重危害封建社会秩序的犯罪(不道)、第三类是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意义在于维护了封建政权和社会伦常关系的稳定。
11、简述《大清民律草案》的主要特点
答:1、采取资本主义民法的形式2、在亲属法和继承法中表现了宗法礼治的影响和封建法律的遗痕迹3、以形式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4、注意调查吸收流行于各地的习惯
12、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主要内容点
答:1、明确宣示中华民国为统一的共和国2、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3、采取三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原则4、规定严格的修改程序
13、简述与《大清律例》相比,《大清新刑律》的特点
答:1、“更定刑名” 2、“酌减死罪”3、“死刑惟一”,(仅用绞刑一种,只有罪大恶极仍用斩刑)4、“删除比附”5、“惩治教育”
客观题
1、 夏朝的法制指导思想是“行天之罚”
2、 夏朝的主要法律形式是礼和刑,夏商两代得君王命令,主要包括军法命令性质的誓、政治文告性质的诰及训令臣民的训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渊源
3、 相的地位最高,是仅次于商王的行政首脑
4、 商代的刑罚主要有墨、劓、刖、宫、大辟等五种
5、 商代还制定了职务犯罪的规定,“官刑”
6、 夏商两代的监狱叫圜土
7、 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是“敬德保民”“明德慎罚”
8、 所谓“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
9、 《礼记》上,明确谈到了适用三赦之法的具体年龄:“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
10、 惟眚:过失犯罪
11、 非眚:故意犯罪
12、 惟终:惯犯
13、 非终:偶犯
14、 傅别: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 质剂:是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 长券即质,短券即剂。
15、 西周的婚姻制度,婚姻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
16、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嫡子拥有优先继承权和绝对支配权
17、西周司法机关的设置:大司寇(最高司法官)、小司寇、士师
18、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19、西周专门设置有司圜一职,管理监狱
20、战国时期法家学派中的法律思想:一“事断于法”“刑无等级”二、“行刑重轻”“以刑去刑”三、“为法”“行法”“明白易知”
21、子产(郑国)铸刑鼎 邓析“竹刑”
22、春秋后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打破了法律制度的秘密操纵状态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的神秘性,摧毁了旧贵族世代垄断法律的特权,使法律内容逐步具有公开性和规范性
23、商鞅变法,在篇名上改“法”为“律”
24、秦朝法律中。以古非今罪:以三代之事,抨击当朝朝政罪。秦律称故意为“端”过失为“不端”“诬告反坐”:一般以所诬之罪处罚诬告之人。
25、秦律中的作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侯 P64
26、秦朝法律司法机关,司法官:廷尉
27、汉代考课官吏主要采取“上计”的方式,即自下而上,逐级进行考察
28、汉代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中的“左官罪”:私自任命官吏及接受任命的官吏,都要严厉处罚
29、汉代的经济立法(赋税):田租、算赋、口赋、关税
30、三国时期新五刑:死刑,劳役刑、赎刑、罚金、杂抵罪
31、三国时期刑法体系的重大变革:一是逐渐废止肉刑制度、二是不断缩小族刑连坐范围 三是初步形成新五刑制度。隋朝制定《开皇律》,对北周五刑制度进行系统整理,正式确定为笞杖徒流死等五刑制度,一直沿用
32、“重罪十条”制度正式确立于北齐律
33、北魏首创以爵位抵罪和折当劳役刑的制度,南朝陈律规定的“官当”制度更为系统
34、按照西晋的规定,要在朝堂之外设置登闻鼓,允许有重大枉屈者击鼓鸣冤
35、《开皇律》12篇: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36、《永徽疏律》后人又称《唐律疏议》
37、六典: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
38、唐代的借贷方式分为:出举(有利息)和负债(无利息)
39、唐代离婚有强制和协议两种,强制分为官府强制(义绝)和丈夫强制(出七)。协议离婚又称和离
40、唐朝的刑罚适用原则:第一:十恶重惩原则 第二,是贵族、官僚减免原则 第三,其他刑罚原则(累犯加重原则)
41、六杀:谋杀、故杀、斗杀、戏杀、误杀、过去杀
42、六脏: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及坐赃
43、唐朝三司: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44、唐代诉讼:一是举劾(由监察机关、各级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二是告诉(当事人自己向官府提起诉讼)
45、直诉方式:拦截皇帝的车驾、击登闻鼓鸣冤、上表申诉陈情
46、审判回避制度:换推
47、慎杀:死刑的执行,必须经过三复奏程序
48、出罪:即重罪轻判或有罪不判 入罪:是轻罪重判或无罪判作有罪
49、宋代的财产继承制度。第一顺序:儿子,未嫁女,诸子均分,未娶妻者多分聘财,未嫁女分男子聘财一半;第二顺序:孙、守寡妻妾,若儿子死亡,孙子可以代位继承
50:户绝资产的继承P181
51、宋代新刑法:1、折杖法2、刺配刑3、死刑(凌迟,先起于五代,法定于辽)
52、分为原审机关的“移司别勘”和上级机关的“差官别推”P189
53、《洗冤集录》是中国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
54、元朝把居民分四等: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第三等是汉人,第四等是南人
55、元朝的中央司法机关是大宗正府
56、明初的治国立法思想是“重典治国”
57、《大明律》的制定P218
58、朱元璋《大诰》的目的,一个是用“当世事”警诫臣民,永以为训;二是用《大诰》中的严刑峻法,防范和镇压臣民的反抗。其次,《大诰》明确地将贪官污吏作为打击对象
59、《大明律》中增设了汉唐宋元刑法中所没有的“奸党”罪,罗列了奸党罪的种种表现。
60、明代增设了新的刑罚,廷杖,处罚大臣
61、三司会审: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御史/大审:定期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录囚的制度
62、厂卫干预司法:P235
63、《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律例所载,严密周详
64、清朝选任职官以科举为正途,每三年一考,分乡试、会试、殿试三级
65、所谓四格是才、守、政、年
66、清朝三法司仍旧是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67、入关以后,刑部最为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68、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1907年8月27日),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69、《大清会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系统、最完备的一部封建行政法典
70、《大清民律草案》P284
71、贿选宪法是中国近代宪政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
72、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制定并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
73、《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确立边区的人民司法原则。为保证司法公正,《宪法原则》规定“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并且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对人民有逮捕、审讯的行为
74、抗日时期重点惩治三种犯罪:严厉惩治汉奸罪、破坏坚壁财物罪、惩治公务人员贪污行为
75、陕甘宁边区的刑罚,主刑死刑、有期徒刑、劳役、附加刑:夺公权、没收财产和罚金
❼ 中国法制史的主要内容
第一讲 中国历代立法制度
一、中国法制的起源
二、中国法制的类型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每一时期,出现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
三、中国历代法制的思想法制思想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法制,也就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应对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一)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天命神权的思想。夏朝,“奉天罚罪”,商朝,除此还有“君权神授”,在西周,出现新的天命观,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同时还加上了宗法思想“亲亲、尊尊”。
(二)春秋春秋时期是过渡时期,这时期的法制思想特点用夫子的话来讲,就是“礼崩乐坏”,从礼制思想向法制思想过渡。
(三)战国及其战国以后的秦朝这个时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人,主要观点为“重刑轻罪”,“刑无等级”,“事断于法”,等等。这一时期,列国争雄,由于法家思想是积极进取的思想,讲耕战,依法治国,刑无等级,所以被采用。
(四)西汉及以后(重点)
1.西汉初期不再采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黄老思想(黄帝,老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静无为。这时期的法制思想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因为用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而无法用以守天下。而且,经过秦末战乱,土地荒芜,百姓不堪重负,所以要用黄老思想安定百姓,巩固统治。这一时期,经历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几代帝王。
2.西汉中期汉武帝当政的时候,汉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统的局面,需要大一统的思想。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这时的儒家思想不同于孔孟之儒。按照宋朝的儒生的观点,称此为杂儒。这时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礼、教和法家的政、刑、罚等思想,还搀杂了阴阳家等其他的思想。所以这时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这一思想对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乃至近代社会影响深远。
四、中国历史上的各类法律形式(主要介绍1840年以前的法律形式)
(一)习惯法
(二)刑、辟、法、律、条画、条例(可以归到法一类)
夏、商、周三代用“刑”,有时用“辟”,还有时“刑辟”连用;春秋时期用“法”;战国商鞅时,改“法”为“律”,对后世影响深远;元朝称为“条画”;明清时期把单行的法称为“条例”。
(三)誓、诰、命、遗训、令、制、诏、敕、条格、谕(属于令的一类)
(四)课、科、格(指具体的法律形式)
如牛羊课,讲如何养牛羊的具体规定。秦有课,汉有科条,南北朝时期有麟趾格。
(五)程、式战国时秦国和秦朝时开始有,如《工人程》、《封诊式》,也是官府的具体法规。
(六)典、会典、则例(属于行政法一类)
(七)故事、廷行事、比、例、断例、判例(指的是各个时期对判例的不同称谓)
西周称故事,秦称廷行事,汉朝称比或决事比,例是泛称,宋朝称为断例,近代称判例。
(八)法律解释秦有法律答问;汉朝的大杜律,小杜律,郑氏章句;晋朝的张杜律;唐朝称为律疏。这个作为知识,一般掌握。
掌握几个朝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如汉朝的律、令、科、比;唐朝的律、令、格、式;宋朝的敕、令、格、式。
五、中国历史上的立法机关
(一)古代法自君出
(二)近代南京临时政府的参议院
第二讲 中国历代主要法律
一、奴隶制社会的主要法律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此外,注意郑国铸刑书;竹刑。
二、封建社会的主要法律
(一)战国时期——《法经》掌握其作者、篇目、意义,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最系统的封建法典。
(二)秦朝——《睡虎地秦墓竹简》
(三)汉朝——约法三章的原始意义;九章律;其余作一般性了解。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主要是分裂割据的时期,但法制建树较大1.魏律注意改具律为刑名2.晋律又称泰始律,分刑名为刑名和法例两篇。
3.南朝法律沿用晋律
4.北朝律
5.麟趾格改科为格
6.大统式提高式的地位
7.北齐律定律12篇,影响深远;合刑名、法例为名例律;规定重罪十条;规范刑罚。
注意从战国法经的具法;战国秦以及秦汉的具律;到曹魏时改为刑名;到晋律中分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北齐律又合为名例律的发展过程。
8.北周律建树不大(五)隋
1.开皇律定十恶;定五刑(笞、杖、徒、流、死)
2.大业律(六)唐(七)五代(略)
(八)宋掌握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典;编敕;编例(九)元
1.《至元新格》元朝第一部法律2.《风宪宏纲》有关纲纪、吏治3.《大元通制》元朝比较完备的法律4.《元典章》地方官府所汇的法律5.《至正条格》最后一部(十)明1.《大明律》改篇目为7篇,被后世沿用。
2.明大诰重典治民,重典治吏的体现3.大明会典(十一)清1.《大清律例》共7篇,436条2.《大清会典》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一)太平天国1.《天朝田亩制度》体现平等、平均的思想。
2.《太平刑律》主要规定太平天国所定的一些罪名和一些刑罚。
3.《资政新篇》超前的成分很大,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尤其是战乱的环境下,无法实现。
(二)清末(1840——1912年)
1.宪法性法律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
2.刑法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对民事条款予以分出,不再科刑;解除同姓相婚的禁令。它是过渡性的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新型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编;规定了新式的刑法原则;规定新刑罚,区分主刑,从刑;规定了一些新罪名。这些内容要重点掌握。
3.民律草案共五编,1911年完成,未及公布实行。
4.商律(略)
5.《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6.《法院编制法》规定各级审判厅的设置,实行四级三审制。
(三)南京临时政府
1.宪法性法律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重点掌握:背景,公布时间,五点内容,三个特点,意义;
(2)不要认为是孙中山亲自制定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孙中山没有亲自制定;也不是第一部正式宪法(尽管革命派说相当于宪法,但毕竟不是宪法)。
2.其他法令:保护人权,保护私产,废除陋习,保护华侨,废除刑讯逼供,废除体罚,反对株连等。(大体上看一下)
(四)北洋政府(1912-1928)
1.宪法性法律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1923年10月10号):它是中国近代第一部正式宪法——虽然在程序上是贿赂的结果,但在形式上和名称上,并非一无是处。
2.刑事法律暂行新刑律:基础是《大清新刑律》,其刑法原则,刑罚制度都一样,仅仅把一些帝制下的用语,改成民国下的用语。
(五)国民政府1.宪法性法律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党治下的产物,其基本精神是维护国民党的一党专政。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虽于1936年5月5号公布了,但没有实施,理由是日本侵华使得没有条件实施。
中华民国宪法:了解基本内容及条文。
2.民法五编。注意与清朝的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不一样,而是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采取国家本位主义和民商合一制,大量抄袭外国的。
3.刑法1928年和1935年两部。新的内容主要是规定了保安处分。
4.民事诉讼法注意其当事人进行主义。
5.刑事诉讼法注意自由心证原则。
其他如行政法和法院组织法,一般性了解。
(六)人民民主政权
1.工农民主政权时期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法律文件,其特点是由劳动人民当家作主;规定的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主要掌握它反映了一些左倾的影响,即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
2.抗日民主政权时期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为代表规定的参议会制。
3.人民民主政权时期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最大的建树是规定了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奠定了以后共和国政治制度的基础。
第三讲 中国历代刑事法制一、罪名
1.昏、墨、贼、杀(夏)
2.寇攘奸宄(西周)
3.五过之疵:审判官在五等过失免人之罪时所出现的五种弊病:惟官(旧僚属)
惟反(恩人)
惟内(亲属)
惟货(行贿)
惟来(故交),从而把不该开脱的人开脱了,这要以开脱之罪治之。(西周)
4.漏泄省中语:泄密(汉)
5.重罪十条(北齐)
6.十恶(隋开皇律)
二、刑罚旧五刑;新五刑(笞、杖、徒、流、死);清末过渡刑罚(现行刑律规定的:罚金、徒、 流、遣、死);近代刑罚(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
三、刑法原则
1.区分过失和故意:惟眚和非眚(眚即过失)(西周)
2.区分偶犯和惯犯:惟终和非终(西周)
3.区分主犯和从犯:造意和非造意(汉)
4.罪疑惟轻(吕刑)
5.株连:缘坐(株连亲属);连坐(株连非亲属)
6.赎:也可以认为是刑罚,区别罚金
7.宽严适中
8.诉讼时效和法律时效
9.因时因地制宜:“刑罚世轻世重”(因时);“三国三典”(因地):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10.老幼残疾犯罪减免刑罚
11.据实定罪和论心(动机)定罪:汉武帝独尊儒术后至唐朝之前的春秋决狱,特别强调当事人的动机。
12.考虑犯罪的情节和认罪的态度
13.类推:吕刑中的“上下比罪”,一直沿用到新刑法的颁布前。
14.正当防卫原则:最早可以推到西周
15.诬告反坐:最早起码可追溯到战国的秦国
16.更犯(累犯)加重
17.数罪并罚
18.自首减刑或免刑
19.上请(请):某些人的犯罪和某些情况下的犯罪必须报请皇帝裁决的原则,起源于西汉汉高祖刘邦,一直到清朝。
20.议(八议):周礼中有“八辟”,三国《曹魏律》始入律;八种贵族官僚犯罪可免死,一般犯罪可减等;亲故贤能功勤贵宾。重点
21.亲亲得相首匿(汉)和同居有罪相为隐(唐朝及以后):后者的范围更大,甚至包括部曲和奴婢。其共同的理论源头:孔子的父子相隐的思想。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重视伦理的特点
22.五服治罪:晋律首先将服制作为定罪量刑的规定。
23.区分公罪和私罪(唐律):前者是官吏因公事而犯,可以从轻处罚,保障官吏积极履行公务;后者是官吏因私事或因假公济私而犯,要从严惩处,打击官吏徇私枉法和贪赃枉法。
24.官当:用官品抵销刑罚。最早由南朝的陈律规定下来,在后来唐律和宋律中也有反映,但在明清律中就没有了。因为当徒刑的比较多,故又称“以官当徒”,但不仅仅是这样。
25.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处理原则:唐律: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表现了既尊重外国习俗和法律的友好态度,又坚决维护主权的精神。原因在于唐的强大。)明朝:化外人犯罪以律拟断。清末:《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攫取领事裁判权;大清新刑律第八条承认了领事裁判权;1943年才真正废除。
26.同罪异罚:在我国存在了很久,从奴隶社会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甚至民主政权时期,都有此类规定。
27.罪刑法定:最先由大清新刑律规定
第四讲中国历代民事法制
一、所有权制度(主要是土地所有权问题)
(一)奴隶制时期土地王有制,土地不可以买卖。
(二)封建制时期私田可以买卖,国家保有一部分官田。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在民法的物权编里具体规定。
二、契约
(一)奴隶制时期西周时期买卖契约:质,剂;借贷契约:傅别
(二)封建社会(略)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略)
三、婚姻制度历史上变化不大掌握内容:六礼的内容和影响。在这部分,教材上的第七到第十二部分属于误印,应删去。同姓不婚的内容和目的。目的:生育健康的后代;附远,扩大本家族的势力;厚别,严格区别同宗,防止紊乱纲常。这一规定影响深远,到大清现行刑律才开禁。七去和三不去的具体内容。
四、家庭制度:父权制、夫权制五、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制度(始于西周成王后),与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有关。
第五讲 中国历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奴隶制社会传说的成分较重。西周的内容较肯定,西周的大司寇,小司寇,士师。
(二)封建制社会战国时期:秦的廷尉;齐的大理;楚国的廷理。
秦朝至南北朝的北齐前:基本上是廷尉。
北齐改为大理寺。在隋、唐、宋时期,主要是三法司,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御史台负责监察。元朝较特殊。在明清时期,大理寺负责复核,刑部负责审判,都察院负责监察。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主要类型:清末,中央刑部改为法部,负责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负责审判。地方省设高等审判厅,府设地方审判厅,县设初级审判厅。审级制度为四级三审。与此相对应,设立了四级检察机关,分别是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北洋政府普通法院的设置与清末相同,北洋政府实行审检合一制,在各级审判厅设立各级检察厅。在中华民国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审判机关中央设最高法院,省设高等法院,县市设地方法院,实行三级三审制。人民民主政权时期设置较复杂。
注意隋唐和明清三法司的区别;廷尉到大理寺的变化;清末,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变化。
第六讲中国历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一)奴隶制社会重点掌握五听
(二)封建制社会重点掌握:秦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汉朝的秋冬行刑,春秋决狱。登闻鼓制度确立于西晋。北魏开始实行死刑奏报制度。明清时期的三司会审,九卿圆审,热审,秋审,朝审及厂卫制度。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重点掌握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
此外掌握马锡五审判方式。
中国古代主要立法思想概述
一、夏商时期
1、“天讨”、“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二、西周时期
1、“以德配天”说。(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2、“明得慎罚”的法律主张。
三、秦朝
1、法自君出,君主独断。
2、以法为本,严刑峻罚。
3、统一法律法令,注重法律宣传。
三、汉朝
1、“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的指导思想。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指导思想。
四、隋初的立法思想
1、 以德为主,德刑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以轻代重,化死为生。)
2、 严格执行法律,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也是隋初君臣的法律思想之一。
五、唐朝
1、“德本刑用”的指导思想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立法要求宽简、稳定、划一的思想。
3、严格守法与执法的思想。
六、宋代
1、 重惩“贼盗”的法制指导思想。主张采用重法,使用酷刑严厉镇压“贼盗”犯罪。“太祖、太宗颇用重典,以绳奸慝”。
2、 强干弱枝,集权中央。
七、元代
1、 参照唐宋之制,附会汉法。
2、 沿用本民族习惯法。
八、明代
1、 朱元璋重典治乱的思想。
2、 “重典治吏”与“重典治民”的思想。
3、 礼法并用的指导思想。
九、清代
1、清初“详译明律,参与国制”的立法思想。
2、“参汉酎金”的立法思想。
❽ 中国法制史的主要内容
出礼入刑——礼有两层的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以归纳为亲亲与专尊尊。亲亲要求在家族范围属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践应恪守名分。尊尊君为首,一切巨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买卖契约——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借贷契约——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婚姻——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婚姻六礼:1纳采(提亲);2问名;3纳吉;4纳征;5请期;6亲迎。婚姻七出:1不顺父母去;2无子去;3淫去;4妒去;5恶疾去;6多言去;7盗窃去。婚姻三不去:1有所娶而无所归;2与更三年丧;3前贫贱后富贵。
继承——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