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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信访历史

发布时间:2021-02-24 08:41:33

❶ 信访制度来源、目的和意义

一、信.访制度的来源:

我国的信.访制度在成立之初就具备了作为行政性救济制度的特征。中国共产党在苏维.埃政权初创时期与抗.日战.争时期,一些来信来访是由中.央领导人亲自批阅和接待的,1938年,毛泽.东还亲自处理了一起伤员要到延安集体上访的事件。1949年8月,中.共中.央正式成立了中.央书记处政.治秘书室,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新.中国刚成立时,来信来访很多,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几乎同时成立了三个单位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秘书厅和总.理办公室。

二、信.访制度的目的: 设计信.访制度是为了设置更简便、高效率的申诉渠道。

我国《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这里的信.访是一种行政性补充救济制度。

首先,这里的信.访制度是一种补充救济制度。和一级政府庞杂的职能机构相比,信.访机构本身简单的多,比如我国的国家信.访局只有办公室、办信司、来访接待司、研究室、督察室等部门,并不具备处理具体问题的能力,不是日常处理纠纷的机构。从信.访制度本义上讲,当事人只有在对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满意的时候才会到信访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是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也是处理社会问题“余量”的制度安排。

其次,这里的信.访救济是行政救济。信.访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通常由行政机关自己、上级部门或者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属于一种行政性的补充救济制度。它与正式的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不一样,通常而言,信访制度处理问题较司法程序更为简便快捷节约成本。

信访制度并非中国特有,作为一种行政性的补充救济制度,信访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通常被称为申诉专员制度、公共监察专员制度和请愿制度等。

三、信.访制度的意义:

  1. 有利于国家机关的改进工作

  2. 有利于防止腐败行为滋生

  3. 有利于提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

  4. 有利于防止以权谋私 。 有利于保障人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信.访制度的创设,成为民意与政府间的反映沟通通道,及时将一些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信.访.制度的不断改进,解决了一些长期积累的矛盾;信.访制度的设置,及时将民意上达,解决了一部分信访案件,但并不能解决所有诉求,因为信.访制度目前正面临着诸多的尴尬。信.访制度创设后还需不断改革,包括信.访制度的架构,信.访结构的治理,民意诉求渠道的理顺,信.访制度在立法、司法、执法的国家权力三个基本分支中所处地位,如何更有效地发挥作用等,要研究的问题还很多。

❷ 我国信访制度建立背景

信访活动,古已有之。不同的社会形态里,信访活动内容、方式的变革,都与统治集团的需要相联系,并受其制约,以作用于当时的社会发展。
一、中国古代的信访活动
据《大戴记·保傅》、《淮南子·主术篇》等古籍记载,尧在位时,于庭前设“进善旌”,听取天下百姓的建议,后又立“诽谤之木”,“使天下得攻其过”;舜“置敢谏之鼓”,“使天下得尽其言”。舜时,还首置龙为纳言。进善旌,诽谤木、敢谏之鼓是中国信访制度的源头,纳言也可谓中国最早的信访官职。
随后,在西周时期周王朝设立了路鼓和肺石制度。秦汉时期的公车司法与诣阙上书、魏晋的登闻鼓与华表木、南北朝的谏鼓谤木与邀车驾,以及清代的叩阍制度。
由于受中央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的影响,中国古代的信访制度与纳谏制度、诉讼制度和监察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同质性,互有交叉,但相互之间又有不同。古代信访制度一般要求必须逐级上访,严控越诉、越级上访行为。因此,古代信访制度在维护统治阶级政权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上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开辟了一条民情上达的重要渠道。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信访活动
中国共产党在建党初期积极鼓励人民用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党表达各种意见。1921年,安源煤矿的两个工人给毛泽东写信,建议他像关心农民运动一样关心工人运动,毛泽东非常重视。亲自去煤矿了解了情况,后来党组织派刘少奇去安源开展了工人运动。1938年,毛泽东还亲自处理了一起伤员要求到延安集体上访的事件。1949年8月正式成立了中央书记处政治秘书室,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系统成立了3个单位受理人民来信来访,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秘书厅和总理办公室。此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又设置了“人民接待室”,作为专门的信访办事机构。1954年至1957年,来信来访的数量猛增,信访机构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这一时期,信访机构创立了领导接待来访日、县市长定期接见人大代表、与调解委员会合作、对集体上访妥善处理等方法。
文革开始后,信访机构处于瘫痪与半瘫痪状态。文革结束后,国家又开始恢复信访机构,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如1980年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接待来访工作细则》;以及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
此外国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及机构。如1982年建立收容遣送制度(2003年已被废止)、2004年建立了处理信访突出问题联席会议制度。
自信访制度创立之初,信访成了连结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一定的历史时期,起到了调整社会利益格局、缓和社会内部矛盾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人民法制观念的增强,一些深层次的潜在的内部矛盾被逐渐被激发,社会纠纷明显上升,突出表现为信访案件的急剧增加。在不断增加的群体上访和个体上访的推动下,国内引发了持续上升的“信访洪峰”。信访也因此成为各党政机关及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最敏感、最重要的问题。
由此可以看出,信访活动由国家最初的鼓励到现在的控制,经历了一段相当漫长的过程。同时也从侧面反映出信访工作的复杂性与特殊性。

❸ 国家信访局是什么时候成立的

国家把信访局应该是他1987年成立的,并且这个也是一个利民的组织了。

❹ 我国的信访制度有什么优点和缺陷

由于社会环境的迅猛变化,我国近年来的信访问题十分突出,“信访洪峰”一词成为使用频率较高的词汇.有组织的集体访数量增多,规模增大,组织性增强.异常访和越级访十分突出[1].出现信访问题严峻的局面,一方面和信访制度本身的缺陷和特点有关,另一方面,在进行信访工作的时候,也存在着不少缺陷.此外,地方各级领导和机关甚至人民群众,也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法理上的缺陷
信访制度缺乏有力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虽然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了《信访条例》,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各种的缺陷.对于群众最关心的信访处理的程序没有严格的规定,各地的信访机构在职能和运作上存在不小的差异,这样导致在处理个案的时候严重依赖工作人员的个人素质和能力,信访的结果随着其个人素质高低上下波动.同时由于信访部门处理个案没有法律赋予权力,要看领导脸色,靠上级批示和干预,其公正性很容易受到影响.另外,终结制度名存实亡,形同虚设,很多终结了的案件,信访人仍然在不断上访.
信访机构的设立存在一定的混乱.我国目前信访机构繁多,归口不一.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以及相关职能部门都设置了信访机构,从横向来说,这些机构负责处理各自领域来自社会的表达信息.这些信息所涉及到的问题大多需要政府来解决,于是表达信息还必须经过一个向政府转移的过程,在转移的过程中由于权力结构的复杂性而降低了沟通质量.这种制度结构不仅处理信息的能力较低,而且还会因信息处理不当引发其他针对政治体系的政治压力.在纵向上,信访制度未形成系统的结构,信访部门的层级关系与所属机构的层级关系不完全一致,中央信访机构对下层的信访机构统筹安排能力有限,机构之间缺乏信息共享,运作差异巨大.严重影响信访工作的开展.
(二)自身特点阻碍工作开展
信访制度本身的特点也有一定的阻碍信访工作顺利开展的因素.首先,信访制度是面向全社会的制度,存在相当大的复杂性.第一,投诉主体多元化.有集体访,也有个人访;有重复访,也有初访;人员职业构成更是五花八门,涉及各行各业,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如农民,下岗工人等.第二,信访内容广泛化.在农村,信访内容主要集中在土地承包纠纷,林地权属纠纷以及邻里纠纷.还有相当一部分反映村集体干部工作作风问题的诉求;在城镇,城市拆迁问题是信访工作的难点重点,而劳务关系,行政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也占了很大比例;在企业中,集中反映由于改制过程而激发的矛盾和问题,福利待遇问题,拖欠工资和养老费问题,国有资产历史和领导干部以权谋私问题等.第三,表现形式复杂化.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经济利益和政治权益,多数人合理要求和少数人无力取闹,群众自发行为和幕后黑手恶意操纵,种种一切相互交织,短时间难以辨明,而且不同时期的突出问题,表现形式都不尽相同.其次,信访工作的开展难度大.信访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几乎每个信访事项都是个案,没有解决问题的统一模式.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也存在各种执行难的困境.有的人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和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某种程度上说,上访是一个寻求社会对其救济的底线,是一种无奈的行为;有的是历史遗留问题,物是人非,时过境迁,根本调查不到相关情况,找不到知情人,无从开展工作;有的政策前后不衔接,落差大,同事不同待遇;有的没有相关法律支持,或者法律不明确,甚至“打架”;有的涉及多个行政部门,责任主体不清.再有就是法律法规对一些明显干扰正常信访秩序的行为,主要是那些要求不合理和已经认定为诉求无趣的人,他们没有明显的违法和犯罪行为,不能依法实施强制行为,思想教育又无济于事,“软硬不吃”,给信访工作带来极大的阻碍.再次,信访制度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个被动的制度.这与刑法很相像,因此,它具有滞后性.而群众的信访活动是自发的,而且非常自由,非常随机,有时候还存在突发,反复的情况,譬如有的人举棋不定,前一天承诺不上访,后一天又去了.这使得信访工作很难有应有的规范性和预测性.最后,信访制度是一个高度依赖其他部门的制度.信访部门归根结底是一个听取民意的部门,缺乏实质性的职权,许多事项,尤其是社会重点热点问题,信访部门都要依赖于其他部门的通力合作,相互协调,才能真正的解决问题.但是在现阶段,信访部门没有与其责任相匹配的权力,无论是领导班子冗长的研究讨论,还是下面部门阳奉阴违的不配合,都有可能将信访工作停滞,此时的信访部门如同风箱里的老鼠,两头受气,民众的合理诉求不能得到及时的满足,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妥善的保护,最后极有可能演变为影响巨大的突发社会事件.
(三)信访工作人员的不足
任何制度的最终实施者都是人,再好的制度不能严格的贯彻实施,也会造成偏差.在信访工作中,确实存在一部分作风不正的人员,他们给信访工作的开展增加了不小的阻碍,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主要有以下表现:第一,他们不愿解决问题.在面对情况复杂的问题时,他们不愿意做艰苦细致的工作,存在怕苦畏难的思想;在面对历史遗留问题时候,他们不愿意承担责任,而是上推下卸,怪上一届,怕吃苦,怕麻烦,怕花钱,还美其名曰“新官不理旧账”;在面对多部门问题时,他们不愿积极深入,总是将自己应解决的问题和应承担的义务推给同级,推给下级,造成群众信访难的局面.少数干部认为做群众工作没有效益,干不出政绩,和升迁无关,在处理社会矛盾问题上存在“漠然心态”[2];第二,他们不敢解决问题.信访工作有其复杂性,有的问题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当地的利益集团和势力相互交织.信访人员在解决问题时候畏首畏尾,不敢动真碰硬,对应该依法处置的问题不能公正处置,造成少数信访人反复进京上访;第三,他们不能解决问题.这里的不能是指工作能力不足.信访工作难度较大,没有统一的解决途径,相当依赖工作人员的个人能力.很多信访工作人员没有认识到自身能力的不足,不愿积极提高办事能力,在讲理论知识时候头头是道,一见到上访群众就不知道说什么,从哪里说起.要么就是大话,套话,只会用空头支票搪塞群众,真正去处理问题却无从下手.最终损害的却是人民群众的利益;第四,他们不急解决问题.诚然,信访机构的工作有其被动性,但是不意味着信访工作人员只能在机关里坐门待客,当“坐堂先生”.但是现实中很多人不但没有主动留意,了解情况,对于已经上访的案件也不上心,眼睛朝上,对上唯恐不周,对下麻木不仁,不能做到急百姓所急,想百姓所想.
(四)领导和群众的负面作用
任何事情不能片面的看待,信访制度也是如此.信访机构是个什么都管,什么都管不了的机构,他的职能的行使要依赖地方的支持,领导的批示.因此,地方领导对信访工作影响巨大.有的领导将信访率作为政绩的指标,压的越低,政绩越好,于是出现了各地围追堵截上访群众的情况.比如2007年1至3月份,某县实际发生赴京上访25起65人,进入登记的只有1起;到省上访41起55人,进入登记的只有7起[3].老百姓知道在敏感时期上访能给政府施加更大的压力,同时中央给地方政府的防控任务也很重.为了完成防控任务,政府就要先排查那些可能上访的人,再加以稳定或者进行控制,防止这些人进京上访.这就是所说的“稳控”.我们的身边,每时每刻都可能发生侵犯上访者权益的事件.在各种敏感时间,总有些不合时宜的人会被以各种方式驱赶到各种阴暗角落,短暂地失去人身自由.
此外,人民群众对待信访的方式方法也有不妥之处.信访工作维护的是人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在近几年经济利益格局调整中,有部分利益受损的人,受攀比心理驱动,走上上访的道路,这部分人对合理的利益调整心怀愤愤,存在仇富,仇官的扭曲心理,不正当使用信访的权利.同时,由于我国自古以来就存在“青天情结”,民众认为凡事找大官,找清官,就能够解决问题,于是无论大事小事,都要信访.此外,我国存在大量的涉诉信访.大量的申诉案件是对已经终审生效的法院判决提出的申诉,不但败诉方上诉,胜诉方也上诉,还有的当事人存在以上压下的心理,在案件仍然处于正常的审理程序时便上访,越级上访,希望借助上级领导的关注对法院施压,以达到在判决中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当前,涉诉信访已经成为各类信访的主题.中国社会科学院进行了一项调查,接受问卷调查的632位进京上访的农民种,有401位在上访之前就上位问题到法院起诉过,其中法院不予立案的占42.9;认为法院不依法办事判决败诉的占54.9%[4].此时的信访严重影响司法工作的进行,将其他行政救济,司法救济排挤在外,是人民对信访制度的不正当利用.而且在信访中存在畸形的“优胜劣汰”,即信访事项的最终解决与否,如何解决,取决于群众“闹”的程度,群众中风行“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说法,于是在寻求信访解决的过程中往往采取不理性的措施.

❺ 信访制度的来源、目的和意义

一、信访制度的来源:
我国的信访制度在成立之初就具备了作为行政性救济制度的特征。中国共产党在苏维埃政权初创时期与抗日战争时期,一些来信来访是由中央领导人亲自批阅和接待的,1938年,毛泽东还亲自处理了一起伤员要到延安集体上访的事件。1949年8月,中共中央正式成立了中央书记处政治秘书室,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新中国刚成立时,来信来访很多,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几乎同时成立了三个单位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秘书厅和总理办公室。

二、信访制度的目的:
设计信访制度是为了设置更简便、高效率的申诉渠道。
我国《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这里的信访是一种行政性补充救济制度。
首先,这里的信访制度是一种补充救济制度。和一级政府庞杂的职能机构相比,信访机构本身简单的多,比如我国的国家信访局只有办公室、办信司、来访接待司、研究室、督察室等部门,并不具备处理具体问题的能力,不是日常处理纠纷的机构。从信访制度本义上讲,当事人只有在对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满意的时候才会到信访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是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也是处理社会问题“余量”的制度安排。
其次,这里的信访救济是行政救济。信访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通常由行政机关自己、上级部门或者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属于一种行政性的补充救济制度。它与正式的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不一样,通常而言,信访制度处理问题较司法程序更为简便快捷节约成本。
信访制度并非中国特有,作为一种行政性的补充救济制度,信访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通常被称为申诉专员制度、公共监察专员制度和请愿制度等。
在立法、司法、行政权力分权制衡的制度已经相当完备的国家和地区为什么还需要“信访”制度?香港申诉专员戴婉莹的解释理由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根据香港的司法制度,法官担当裁判的角色,法庭不会就案情进行调查,投诉方需要证据和法律支持,而且诉讼费用高昂,程序繁杂。经验表明,很多针对政府部门的投诉交由法院以外的机构处理,将能获得更迅速和适当的解决。其次,有些事件透过政治渠道提出投诉,也不一定是缓解不满的最佳方法。在大多数社会里,人民代表通常都肩负多项公职。与群众联络并处理群众对政府的投诉,固然是人民代表的职责,但他们很少有充分资源,详细调查政府的决策过程。由于上述情况,便有需要另设一些独立的、简便的、高效率的申诉渠道,处理一般市民的申诉。

三、研究信访制度的意义:
信访制度的创设,成为民意与政府间的反映沟通通道,及时将一些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信访制度的不断改进,解决了一些长期积累的矛盾;信访制度的设置,及时将民意上达,解决了一部分信访案件,但并不能解决所有诉求,因为信访制度目前正面临着诸多的尴尬。信访制度创设后还需不断改革,包括信访制度的架构,信访结构的治理,民意诉求渠道的理顺,信访制度在立法、司法、执法的国家权力三个基本分支中所处地位,如何更有效地发挥作用等,要研究的问题还很多。

另外还有一篇很好的文章,可以浏览,但不能拿来发表(本网提示:采用本网信息,务经授权并注明本网域名)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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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信访困境 分解信访功能 建设法治国家

❻ 信访制度产生背景

信访信访,首先是信,然后是访。
据说在新中国成立以后,老百姓与毛主版席通信取得联系,为权新中国发展建议,意见。
但由于信件过多主席读不过来,特意成立一个部门叫信访办,帮助领导读信。
随着历史、时代的发展信访办成了百姓与政府联系的重要机构。
现在的信访办也有人民建议这一项。

❼ 信访制度的发展阶段

中国现代信访制度的建立已有五十多年的历史,并逐渐呈现出法制化的趋势。主要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70年代末)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注重倾听民声民愿,把信访看成是党和政府加强与人民联系的一种方法,这一时期是信访制度的雏形时期,其主要内容:
1951年6月当时的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这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份关于信访工作的文件,文件中明确强调,各级政府应为人民群众做主,要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服务,做好与人民相关的事情,鼓励人民群众积极监督政府的工作和相关工作人员,积极反映情况。1957年11月国务院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指出各级领导要亲自接待、阅批人民来信来访制度。
第二阶段(改革开放至90年代初)
《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的制定开创了信访制度新时期,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后,“文革”遗留问题被突击性解决,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逐渐恢复正常,针对这一情况,1982年2月国家及时召开了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通过了《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和《当前信访工作的形势和今后的任务》,这也标志着我国信访制度逐渐走上了正规化道路,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条例(草案)》共六章二十一条,为信访机构设置、信访工作人员的配置、办理信访事项的原则和方法提供了依据,省市级以下(包括省市级)党委和政府可以联合设立信访工作机构,也可以分别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各大部委及县级企事业单位可以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信访干部”。《条例(草案)》还规定信访工作要遵循“分工负责、归口办理、件件有着落、有结果”的原则,对于涉及到几个部门、情况又比较复杂的信访问题,应由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组织有关单位联合办理。处理意见不统一的,原则上由党委和政府出面主持,会商办理,并设立了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
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至今)
为了适应新信访形势的需要,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1995年10月28日,是信访工作标志性的日子,国家颁布了《信访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信访行政法规。《信访条例》的出台是对建国以来信访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的一次全面总结和肯定,是国家在信访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方面做出的重要努力和尝试。从《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到《国务院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到《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到国务院《信访条例》,信访制度的发展过程是一个边实践探索、边向法治轨道靠近的过程,国家将致力于建立一套系统而权威的规范信访活动的法律制度,将信访逐步推向法治化。

❽ 信访工作的由来和发展过程

中国的信访制度起源于1951年。信访,从本意上,包括写信和走访两种形式。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写信的形式有写书信、打电话、发电子邮件,甚至视频对话;走访也有了群众上访和领导下访等多种形式。信访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是与信访机构的诞生和发展密切相关的。上个世纪50年代初,新中国刚刚成立,领导同志和党政机关收到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任务很重,原来承担群众来信来访任务的秘书室难以胜任这项工作,需要有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各级信访机构性质、职能定位和工作重点随着形势任务变化,不断发展变化。

新中国建立以来,随着政治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变化,信访数量不断增加,先后出现过几次信访高潮,对信访机构及其职能形成产生了直接影响。

1953年,大批复转军人和无业人员来信来访,形成第一轮信访高潮,促进了各级党委、政府成立信访机构。此前,中央办公厅、政务院秘书厅和其他中央机关已经设立了较为完备的信访机构,而各级地方国家机关的信访机构虽然陆续建立起来,但是人员较少,大多为兼职。信访高潮出现之后,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县(市)成立了专门的信访机构,多数区乡人民政府指定了专人兼管信访工作,信访机构体系初步形成。

1956年至1957年,建国以来积累的多种社会矛盾,引发了新一轮的信访高潮,促使信访机构进一步发展。1957年,召开第一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来访工作的指示》,第一次明确提出县以上设立信访专职机构的要求。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秘书厅扩充了编制,充实了力量,后来还成立了联合接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信访机构也得到了发展,普遍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了规格,网络更加健全。

1978年底,中国进入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新时代,有大量冤假错案平反,有大批人员需要落实政策,这时形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三次信访高潮。各级党委政府抽调大批干部充实信访机构,在“文化大革命”中受到冲击的信访机构得到了恢复发展。1979年至1981年,中国各级党政信访机构迅速完善,机构、人员的数量大约增加了50-100%。1986年12月,中央办公厅信访局、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合并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党务、政务两个系统的信访机构逐步合二为一,自上而下形成较为完整的信访工作体系。

1990年代初,中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企业有生有死、就业人员有进有出,社会流动大大增加,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引发大量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形成第四次信访高潮。1992年至2004年,中国信访总量连续12年攀升。2000年2月,中办国办信访局由内设局升格为国家信访局(归国务院办公厅管理)。随着中央信访机构由中办和国办内设局升格为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信访机构也纷纷升格增加编制,由秘书部门的内设机构变为党委政府的直属部门。2004年8月起,中央和地方设立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信访部门的地位得以凸显。2005年,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确立了“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2007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基层信访工作机构建设,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有相应的机构或人员负责信访工作,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向社区派出接访员,形成层层有人抓、有人管的基层信访工作网络。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至此,信访工作体系延伸到基层和企事业单位,信访的工作网络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组织体系更加严密。

关于信访的政策法律规定

195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规定“县(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须责成一定部门,在原编制内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来信、并设立问事处或接待室,接见人民群众”。该决定成为此后设立信访机制的法规依据,但未对职责做出说明。

1957年11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规定:“县以上人民委员会一定要有专职人员或者专职机构,负责建立制度,组织分工,进行督促检查,综合研究,交流经验,并且直接处理一些问题”。第一次对信访机构职责作出简要说明。

1963年10月国务院起草了《国家机关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草稿)》。但是由于“文化大革命”爆发,这项工作中断。

1982年2月,中办、国办联合下发《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信访部门的基本任务是:(一)受理本地区、本系统和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来信来访问题。(二)定期综合研究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有关党政领导机关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三)向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交办来信来访的问题,并有责任督促、检查,直到解决为止。(四)协助党政领导机关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组织交流经验。这个文件首次对信访部门的职责进行全面规范表述,并且涵盖党政两大系统,但是由于它还是草案,不具有法规的权威性。

1995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信访条例》。这个条例并不是专门针对专门的信访机构制定的,而是针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条例只是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并未对信访部门的职责做出明确规定。

2000年2月,中办、国办下发《国家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内部文件的形式规定国家信访局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处理国内群众和境外人士给党中央、国务院的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保证信访渠道畅通;及时、准确地向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同志反映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分析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有关方针、政策的建议。(二)承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同志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有关批示件的落实情况;向地方和部门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三)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协调处理群众集体来京上访和异常、突发信访事件。除此之外,还规定了信访部门内部管理及信访系统工作的职能。

2005年1月,国务院颁布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机构工作进行指导。由于该条例是行政法规,只能对行政机关信访机构职责作出规定,没有涵盖也不适用于行政机关以外的特别是党委系统的信访机构。

❾ 我国信访制度是在什么背景下建立的

我说的平稳些:法制不健全的国家,用来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当然也有为民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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