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谁能为我描述一下中国法治的现状,发展进程,发展过程中的优点和不足之处。
供你参考:
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浅议
实现现代法治是中国有识之士近百年的追求和梦想。但是,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法治,难以与自然经济相嫁接,更与集权政体和以宗法伦理为核心的儒家道德观念相抵晤,追求现代法治的努力几经磨难,屡遭挫折。党的十一届三全会开始以理性的眼光审视历史与现实,并将法治植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肥沃土壤,逐步地、分层次地建构现代法治的制度结构与观念体系。认真分析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所处的历史方位和和特征,有助于认识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治建设道路问题。
一、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背景
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开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当时的中国面临着国内外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它决定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方向和特征。
1.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基础性变革
中国是一个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一个时间不长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而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十分薄弱。在1957年以后的近20年的时间内,我们在理论上认为可以跨越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阶段,而直接实行产品经济,在实践上则建立了一套权力过分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从而窒息了人们为追求自身利益而焕发出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遏制了现代社会建立的基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此时的西方国家,则在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新技术革命的推动下,稳步发展。与我国相邻的周边国家或地区也进入了经济腾飞的阶段,从而对我国形成了巨大的压力。实现四个现代化,改变经济落后状况,不仅是当时人民的迫切期望,而且是中华民族自立于民族之林的刻不容缓的任务。
经济的落后和非市场化,必然影响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现代法治的内核是民主政治,而现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因为经济上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派生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现实基础。”⑴以行政命令为特征的计划经济压抑了个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扼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同时,以行政指令连接起来的社会生产活动也缺乏对现代法治的社会需求。因此,通过改革推动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既是中华民族生存的迫切需要,也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础性条件。
2.改革传统的人治型政治体制的迫切要求。中国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父为家君,君为国父”、“皇权至上”、“法随君出”等已经形成了传统中国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封建社会的政治理论和法制理论,无论是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还是主张以“礼”治国的儒家,无一例外都主张君权至上,其理论的中心就是论证如何治民,维护封建统治,巩固君主万世一系的家天下。新中国建立后,经过了七年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短暂时期后,就长期按照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与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理论,指导国家的政治生活。因此,在政治体制和法制建设方面,集中批判和否定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法制的理论和制度,而对有着两千多年历史的封建专制主义制度和思想始终未进行有效的清算,使个人专制、权力集中、法外特权等封建残余,在战争年代形成并沿用下来的权力过分集中的领导体制中,以制度的形式生长和蔓延,形成了人治色彩极浓的政治体制。
这种人治型政治体制扭曲了人民的政治参与热情,抑制了民主政治的发展,导致了二十多年来一系列重大决策的失误。诚如邓小平所言:“我们过去所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⑵而法制现代化是一种新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设计的核心就是民主政治,因此,改革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完善一系列民主制度,是法制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意,是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客观要求。
3.发展与稳定的两难选择。秩序和稳定是任何一个社会实现宏观管理的基础性条件。虽然发展和改革是当今中国面临的最重要的使命,然而这两项任务的实现也都要求有一个安定团结、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但是,改革是一个新旧体制的交替过程,体制的转换导致了利益结构的重新调整,在原有旧体制下长期相对稳定的利益格局被打破,伴随而来的是利益结构的多元化、复杂化,从而引起各种局部利益的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和冲突得不到及时、正确、合理的调节和处理,在一些地区、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导致激化,破坏社会的稳定。
法制现代化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就是人人在法制原则下去思考和行为的社会秩序状态,同时,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也是从制度层面上对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进行重新设计和整合的过程,它既以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为基础,又促进和保障改革的发展,并以制度的形式反映改革的成果。选择什么样的价值目标,既促进改革,又保持社会的稳定,这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重要课题。
4.浓厚的封建人治法律传统和和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建制设。中国封建社会有着两千多年的漫长岁月,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家国一体化的集权体制,“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念构成了封建社会三位一体的超稳定结构。它给我们留下的是各种各样的封建主义文化遗产。在法律制度方面最典型的是,以人治为核心的“德主刑辅”的治国理论,立法、行政、司法合一的专制体制,刑民不分的法律体系,“刑不上大夫”的刑罚制度,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观念,惧讼、厌讼的民众法律心理,等等。到了近代,在西方思想影响下,中国也曾出现过呼唤民主和法治的思潮,但是由于缺乏经济基础和社会变革的支持,在中国始终未建立起现代意义的法律制度。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向法制现代化迈开了重要的步伐。但是,随着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之间的矛盾规定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开始了对“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所谓“资产阶级法治观”的批判,导致了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泛滥。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我们所面临的是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法律规范体系不仅数量少而且残缺不全,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充斥着左倾思想的陈词滥调,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一个国家正常运转的基本法律付诸阙如;司法体制遭到破坏,检察机关被撤销,辩护制度、律师制度被废除。司法机关的职能被简单化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现代法治观念十分淡薄。人们不仅缺乏现代社会应有的公民权利观念和守法意识,甚至对法律的权威性都丧失了信心。
二、法制现代化道路的中国特色
中国法制现代化起步阶段的历史背景,决定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有其独特的发展道路和特征,认识这些特征是把握其发展规律的关键。
1.发展方式上的政府主导性。一个国家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一般来说是与这个国家整个现代化过程分不开的。当代发达国家的法制现代化起步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成熟而逐步地、自然而然地实现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由社会生活领域推动的运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或政府扮演的是一种消极的“守夜人”角色。而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发生于20世纪最后20年,这时的中国社会缺乏商品经济对民主法治意识的启蒙,更面对着政治、经济和法制飞速发展的世界。发达国家的政治影响和经济压力,国内人民要求富裕和民主的渴望,决定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任务极为艰巨。这就需要有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国家来推动法制的转型,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发展的时代责任,从而决定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在发展方式上带有政府主导性。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在法治理论上进行拨乱反正,确立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现代法治观念,提出了加强民主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法治现代化任务;面对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领导制定了法制现代化纲领和宏大的立法规划,并在短短20年间,完成了西方国家上百年走过的立法路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领导了大规模的普法教育,有规划有组织地传播法律知识,肃清封建法制观念,培育现代法治意识。总之,在当代国内外背景下,没有党和政府的领导,希望像西方国家那样通过市民社会的成熟,自下而上地实现现代法治,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政府主导性,客观上要求维护政府的权威,但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改变党和国家运行机制中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实现民主政治。因此,维护政府权威不能走集权、扩大权力的外延的老路,而是要通过建立一个理性化、法治化的政府,使公共权力的运行合法化、合理化来实现。因此,党和政府行为法治化,领导行为法治化,当是中国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前提。
2.目标的阶段性。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面对国内相对落后的经济和薄弱的民主政治,以及来自国外的压力和挑战,其目标的选择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带有阶段性。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民主制国家,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人民的自我规定,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是人民存在的环节:人不是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人民不是为国家而存在,而是国家为人民而存在。“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⑶可见,充分实现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法制现代化的根本目标。为此,首先要运用法律机制,确认和实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尤其是要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权,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其次是形成一套完善的机制,务使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根据法律的要求来行使,把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和健全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权力的法律制约机制,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防止一切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这样一种法治状况,是法制现代化的理想目标。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为此而作出了艰辛的努力。但是,经济发展的内部冲动和国际竞争的强大压力,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无可选择地将社会政治稳定前提下的经济快速发展确定为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阶段性目标。首先,当代中国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尽快发展经济,解决几亿人“吃饭”和“温饱问题。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中,能否迅速地将经济发展起来,使本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综合国力赶上或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已经成为国家政权最终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其次,公民权尤其是公民政治参与权的全面实现和公民权利观念的形成,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公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因为,“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总和的‘市场’,它对法律的最初始、最本能、最基本的要求便是自由、平等和权利保障”。⑷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足温饱的物质生活水平,不可能产生对现代法治的强烈需求,不可能产生更多的政治参与要求,“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⑸第三,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经济的发展,利益阶层的分化、价值观念的冲突、民众政治参与期望的提高,对政府的凝聚力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同时,中国的现代化过程还始终面临着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影响与渗透,其主要手段就是打着“民主”与“人权”的旗号,瓦解中国党和政府的政治权威。如果一开始就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定位于全面实现包括政治参与权在内的公民权,则会超出现有政治制度的承受能力,使政治权威分崩离析,经济的赶超计划也会毁于一旦。因此,分阶段实现法制现代化目标,是中国在当今国际国内特殊环境下的一种现实可行的选择,即首先围绕政治稳定和市场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在充分保障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稳步有序和自上而下地推进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
3.价值取向的双重性。事物的价值是事物作为客体对主体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肯定关系或否定关系。凡是对人有用、有利、有益,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实现目标的东西,就是有价值的,反之就是无价值的。法制现代化作为一种制度设计,也有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一般说来,法制现代化的价值是多重的,包括正义、公平、平等、效率、秩序、自由、权利等等。在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选择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和其基本国情基础之上的,它集中地表现为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合理解决。三中全会以来,我们逐步确立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法制现代化价值取向。
首先,中国的法制化应当把尽快发展经济,提高效率作为其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邓小平明确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⑹。因此,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应成为评判一切工作的基本标准。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和小平同志一直坚持“两手抓”的思想,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使法制建设服务于经济:一方面,抓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市场主体在经济生活中拥有广泛的选择自由,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经济秩序,为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次,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另一个价值取向乃是实现社会正义。人类社会的法律从其诞生时起,就同正义结下了不解之缘。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公道、平等、自由、权利等价值内涵,成为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社会正义也就自然构成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理想。在当代中国,社会正义具体表现为:消灭阶级,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⑺因此,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将关注和解决社会公平或社会正义问题作为自己的根本的价值取向。为此,三中全会以来,我们一方面通过立法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体在机会和手段选择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关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法律法规和保护弱者群体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工会法、残疾人保护法、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法和最低工资制度等法律法规,强化法律的利益调控职能,促进社会利益需求与实现的平衡发展,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在目前经济政治环境允许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
当然,公平和公正的充分实现有赖于社会资源的极大丰富,在普遍贫穷的社会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与公平,充其量是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平均主义。因此,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的丰富是社会公正的基础。在发展经济成为核心任务的当代中国,公正会带来民心的归附和政治的稳定,但是发展会在更高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公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反映了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因而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价值选择。
4.过程的非协调性与不足:
法制的现代化应该是一个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协调发展的过程。但是,如前所述,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一方面带有政府主导性,另一方面,它是作为最强音的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一种回应——为改革和发展服务,其目标的选择带有强烈的功利性。因而,其发展过程不可避免地带有非协调性的特点。在立法上,表现为立法速度快、数量多,在短短的二十年内,我国的立法已走过了西方上百年的历程。但质量不高,可操作性差,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不科学,部门法之间畸轻畸重现象严重。在立法与执法和司法的关系上,集中表现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贪赃枉法现象严重,使立法与法律的实施之间出现较大差距。在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基础和手段的关系上,表现为立法超前,基础和手段不足。许多法律制定出来,却没有或缺乏实施法律的人员和物质条件,甚至一些法律的制定没有建立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之上(如80年代制定的《破产法》),因而使这些法律处于虚置半虚置状态。在法治观念上,不同层次的公民对于法治的理解存在严重不协调状态:国家领导人谈的“法治”是“治国方略”;法学专家谈的法治是指法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统治,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些执法和司法人员认为“法治”就是依法管理,甚至以法治民;而更多的老百姓认为“法治”就是规规矩矩的守法,不犯法。这样一种复杂的观念状态表明,中国当代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尚不像经济现代化目标那样,为全国人民所明了和认同。
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的非协调性,是当代不发达国家在急速推进经济现代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规律性特征。它是经济上的不成熟(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在法制上的表现,同时也表明,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观念的变革,已经成为推动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关键。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展开的中国社会变革,实际上是要完成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历史转型。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当代中国法制建设也呈现出现代化的发展趋势。由于文化传统和所处的历史方位,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必然带有自己的特征。认识这些特征的目的,在于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置于现实可行的基础上,客观地看待其进程中的成绩与不足,既克服不顾国情,追求抽象的法治理念的理想主义,又可以唤起由人治走向法治这一艰难进程中消极主义者的信心。
2. 简述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含义和历史过程,中国法律近代化的结果如何
中国法律近代化,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个重要部分,它在客观上促进了中国法制与世界法制的接轨。在《中国法制史》的各个版本中,都能见到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研究。
当前我国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制现代化也已迈上轨道。通过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研究,能对法制现代化建设提供诸多的经验与教训,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我查阅资料时,着重从一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概念
概念揭示了事物的本质与内涵。对法律近代化的定义,学者众说纷纭。范忠信在其《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一书中认为,中国的法律近代化是指中国法律走出中华法系的固有格局而与西方工业社会法律接轨的过程。而王永进在《清末法制改革与法制近代化》一书中则认为,中国法制近代化是指中国法律走出中华法系的固有格局而与西方工业社会法制接近的过程。张晋藩教授则认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也可以说是西方化,这是由特定的历史条件多决定的。
二、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
对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近代中国社会演变的研究。肖传林在《清末修律与中国法制近代化》一书中认为,清末新律的制定和司法改革是中国法律近代转型的开端,它推动了中国法制的巨大进步,促进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发展。而叶玉琴在《试论中国近代法制转变的起点与特点》中认为,中国法制近代化的道路从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开始起步,清末的“预备立宪”、修律和司法改革等,形成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新阶段。汤毅平在《论清末的法律近代化》一文中提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经历了自洋务运动至整个民国时期这一相对漫长的过程,且最终是否完成可这一过程还有待商榷。费村在《略论中国近代法律变革的特点》一文中认为,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的确立,肇始于清末法制改革,完成于辛亥革命之后。
三、中国法律近代化产生的历史原因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说过,法律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在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上,都必然会有与其相适应的法律形式。张晋藩教授在其《中国法律的近代化》一文中认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只有当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生了改变性的变革,即从传统社会相近代社会转型之时,才是可能的。就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发生原因而言,其中既有人类社会法制发展所经历的一般规律,同时又有中国近代社会所特有的社会动因。随着中西方交往的不断加深,中国自给自足的经济形态发生了重要转型。“自五口通商以后,门户洞开,海陆商埠,逐年增辟,加以交通之进步,机械之勃兴,而吾国之经济遂息息与世界各国相通,昔之荒野僻壤,可变为最重要之都市,昔之家给人多,多变为不平均之发展 。”商品经济的深层次发展,就表现为民事纠纷与诉讼的增多,其法律所作出的回应,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发展。
杨一凡在《新编中国法制史》一书中认为,中国法制之所以在20世纪出现如此急剧重大的变化,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时代的影响;二是外来压力的促动;三是社会相关因素的影响。总之,中国近代社会的法制变革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产物。陶舒亚在《中国法制史》一书中认为,清末修律的出现,蕴含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和动机:一是缓解国内各方压力;二是收回治外法权;三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
四、中国法律近代化的特点
中国法律近代化产生于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因而就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对其特点的研究探讨,能对我国的法律现代化提供重要的参考。
周巨林在《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历史发展的特点》一文中认为,对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认同、继承与批判,与地主阶级法律思想的斗争,思想流派的多元表现和思想内容的集中性质,在革新与保守的矛盾中推动法律思想传统的转换,这些都是中国近代法律发展的特点。
汤毅平在《论清末的法律近代化》一文中提出,清末的法律近代化转型,有其系统性,在对近代西方法律加以模仿的过程中实现了立法由传统向近代的初步转型。清末法律的近代化是在以自上而下为主导,自下而上为推动的双重作用下实现的,主观动机和客观效果的二律背反性等四个特点。
也由学者认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是在西方列强的船坚炮利中开始的,因此它就不可避免的带有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法律文化形态特点。这种法律文化形态所体现出来的就是西方法律与中国本土法律之间既融合又相互斗争的过程。而翻开近代中国的法律立法,也莫不是如此。由于中国法律近代化受到了西方法律的强烈冲击,是在西方法律的互补渗透、影响下进行的。因而近代中国法律无论在世界观,还是在框架结构体系、基本制度、主要原则和重要概念术语方面,都广泛地、大量地吸收、借鉴了西方的法律成果。
同时也注重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任何实践总是需要理论的指导,中国法律近代化也是如此。这场在法律领域的巨大变革,始终伴随着危机、屈辱、奋斗、进取的血与火的斗争而不断前进,它表现出的不仅是法律制度的转换,而且也是法律观念和法律思维方式的转变。这种不曾遇到过的法律改革,就必须有充分的理论来为其提供指导,从而实现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在这期间,思想家们接触到了西法资产阶级政治法律理论,他们开始摆脱传统的保守自大的文化心态,在中西文化,特别是法文化的冲突中,他们运用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观,来促进中华民族法律观念的更新与转变。
王永进在《《清末法制改革与法制近代化》一书中则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特点做了如下归纳:一是有关法典与法律著作的翻译、法学术语、司法原则的引进;二是一系列法律的制定分科别类,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三是新的法律原则与新的立法精神形成;四是立法机关的筹建设,司法机构的近代化。
五、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启示
中国的法律近代化,经历了百年曲折。纵观这百年历史,虽然时起时落,冲突不断,但却最大限度地接受了西方法律文化的主要内容,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这也是其价值所在。因此,法律近代化的演进,将给我们许多有益的启示。
宋亚平在《关于中国法制改革与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思考》一文中认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仍然面临着制度建设和文化冲突的尖锐矛盾。在法律及其制度的建设上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学习、借鉴和移植,也开始了新一轮的矛盾和冲突。而中国法律的近代化为我们提供了极好的借鉴。因而,研究探讨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史,必能对我国的现代法制事业提供十分有益的参考。
张晋藩教授在《综论中国法制的近代化》一文中认为,当我们回顾这段历史,探寻这一不可逆转的法制发展历程中的规律之时,以下几点是值得借鉴的:一是中国法制近代化只能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进行;二是中国法制近代化与政治体制的近代化紧密相关;三是中国法制近代化过程中必须处理好外来法律和本土法律之间的关系。
费村在《略论中国近代法律变革的特点》一文中也认为,由其特点所决定,中国法律近代化变革的结果,即开辟了中国近代法制的新纪元,同时也留下了新兴法制与社会条件长期脱节的后遗症。今天我们常说的“执法滞后”的现象,实质上就是先进立法与相对落后的社会条件相冲突的表现。
中国法律近代化,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重要部分,它加速了中华法系的终结和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使中国开始走上法制文明的道路。在其艰难、曲折的进程中,充斥着中国法与西方法、传统法与现代法等诸多矛盾和冲突,体现了中西法律交流、融合的过程。其近代法律体系的建立,更是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创造了积极条件,我国今天的法制建设已迈入法律现代化的道路当中,回顾近百年的近代化历程,仍能给我们深刻的启迪。
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的完善,依赖于我们保持开放的政治形态和法律文化心理,积极研究和吸纳世界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使其转化为我们自有的法律意识。而这正是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迅速发展、文化发展空前活跃、民主政治建设呼声高涨的新的历史阶段的必然反映。
3. 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浅议
实现现代法治是中国有识之士近百年的追求和梦想。但是,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法治,难以与自然经济相嫁接,更与集权政体和以宗法伦理为核心的儒家道德观念相抵晤,追求现代法治的努力几经磨难,屡遭挫折。党的十一届三全会开始以理性的眼光审视历史与现实,并将法治植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肥沃土壤,逐步地、分层次地建构现代法治的制度结构与观念体系。认真分析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所处的历史方位和和特征,有助于认识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治建设道路问题。
一、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背景
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开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当时的中国面临着国内外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它决定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方向和特征。
1.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基础性变革
中国是一个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一个时间不长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而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十分薄弱。在1957年以后的近20年的时间内,我们在理论上认为可以跨越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阶段,而直接实行产品经济,在实践上则建立了一套权力过分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从而窒息了人们为追求自身利益而焕发出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遏制了现代社会建立的基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此时的西方国家,则在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新技术革命的推动下,稳步发展。与我国相邻的周边国家或地区也进入了经济腾飞的阶段,从而对我国形成了巨大的压力。实现四个现代化,改变经济落后状况,不仅是当时人民的迫切期望,而且是中华民族自立于民族之林的刻不容缓的任务。
经济的落后和非市场化,必然影响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现代法治的内核是民主政治,而现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因为经济上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派生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现实基础。”⑴以行政命令为特征的计划经济压抑了个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扼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同时,以行政指令连接起来的社会生产活动也缺乏对现代法治的社会需求。因此,通过改革推动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既是中华民族生存的迫切需要,也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础性条件。
2.改革传统的人治型政治体制的迫切要求。中国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父为家君,君为国父”、“皇权至上”、“法随君出”等已经形成了传统中国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封建社会的政治理论和法制理论,无论是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还是主张以“礼”治国的儒家,无一例外都主张君权至上,其理论的中心就是论证如何治民,维护封建统治,巩固君主万世一系的家天下。新中国建立后,经过了七年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短暂时期后,就长期按照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与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理论,指导国家的政治生活。因此,在政治体制和法制建设方面,集中批判和否定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法制的理论和制度,而对有着两千多年历史的封建专制主义制度和思想始终未进行有效的清算,使个人专制、权力集中、法外特权等封建残余,在战争年代形成并沿用下来的权力过分集中的领导体制中,以制度的形式生长和蔓延,形成了人治色彩极浓的政治体制。
这种人治型政治体制扭曲了人民的政治参与热情,抑制了民主政治的发展,导致了二十多年来一系列重大决策的失误。诚如邓小平所言:“我们过去所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⑵而法制现代化是一种新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设计的核心就是民主政治,因此,改革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完善一系列民主制度,是法制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意,是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客观要求。
3.发展与稳定的两难选择。秩序和稳定是任何一个社会实现宏观管理的基础性条件。虽然发展和改革是当今中国面临的最重要的使命,然而这两项任务的实现也都要求有一个安定团结、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但是,改革是一个新旧体制的交替过程,体制的转换导致了利益结构的重新调整,在原有旧体制下长期相对稳定的利益格局被打破,伴随而来的是利益结构的多元化、复杂化,从而引起各种局部利益的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和冲突得不到及时、正确、合理的调节和处理,在一些地区、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导致激化,破坏社会的稳定。
法制现代化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就是人人在法制原则下去思考和行为的社会秩序状态,同时,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也是从制度层面上对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进行重新设计和整合的过程,它既以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为基础,又促进和保障改革的发展,并以制度的形式反映改革的成果。选择什么样的价值目标,既促进改革,又保持社会的稳定,这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重要课题。
4.浓厚的封建人治法律传统和和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建制设。中国封建社会有着两千多年的漫长岁月,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家国一体化的集权体制,“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念构成了封建社会三位一体的超稳定结构。它给我们留下的是各种各样的封建主义文化遗产。在法律制度方面最典型的是,以人治为核心的“德主刑辅”的治国理论,立法、行政、司法合一的专制体制,刑民不分的法律体系,“刑不上大夫”的刑罚制度,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观念,惧讼、厌讼的民众法律心理,等等。到了近代,在西方思想影响下,中国也曾出现过呼唤民主和法治的思潮,但是由于缺乏经济基础和社会变革的支持,在中国始终未建立起现代意义的法律制度。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向法制现代化迈开了重要的步伐。但是,随着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之间的矛盾规定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开始了对“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所谓“资产阶级法治观”的批判,导致了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泛滥。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我们所面临的是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法律规范体系不仅数量少而且残缺不全,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充斥着左倾思想的陈词滥调,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一个国家正常运转的基本法律付诸阙如;司法体制遭到破坏,检察机关被撤销,辩护制度、律师制度被废除。司法机关的职能被简单化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现代法治观念十分淡薄。人们不仅缺乏现代社会应有的公民权利观念和守法意识,甚至对法律的权威性都丧失了信心。
二、法制现代化道路的中国特色
中国法制现代化起步阶段的历史背景,决定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有其独特的发展道路和特征,认识这些特征是把握其发展规律的关键。
1.发展方式上的政府主导性。一个国家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一般来说是与这个国家整个现代化过程分不开的。当代发达国家的法制现代化起步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成熟而逐步地、自然而然地实现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由社会生活领域推动的运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或政府扮演的是一种消极的“守夜人”角色。而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发生于20世纪最后20年,这时的中国社会缺乏商品经济对民主法治意识的启蒙,更面对着政治、经济和法制飞速发展的世界。发达国家的政治影响和经济压力,国内人民要求富裕和民主的渴望,决定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任务极为艰巨。这就需要有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国家来推动法制的转型,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发展的时代责任,从而决定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在发展方式上带有政府主导性。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在法治理论上进行拨乱反正,确立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现代法治观念,提出了加强民主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法治现代化任务;面对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领导制定了法制现代化纲领和宏大的立法规划,并在短短20年间,完成了西方国家上百年走过的立法路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领导了大规模的普法教育,有规划有组织地传播法律知识,肃清封建法制观念,培育现代法治意识。总之,在当代国内外背景下,没有党和政府的领导,希望像西方国家那样通过市民社会的成熟,自下而上地实现现代法治,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政府主导性,客观上要求维护政府的权威,但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改变党和国家运行机制中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实现民主政治。因此,维护政府权威不能走集权、扩大权力的外延的老路,而是要通过建立一个理性化、法治化的政府,使公共权力的运行合法化、合理化来实现。因此,党和政府行为法治化,领导行为法治化,当是中国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前提。
2.目标的阶段性。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面对国内相对落后的经济和薄弱的民主政治,以及来自国外的压力和挑战,其目标的选择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带有阶段性。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民主制国家,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人民的自我规定,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是人民存在的环节:人不是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人民不是为国家而存在,而是国家为人民而存在。“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⑶可见,充分实现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法制现代化的根本目标。为此,首先要运用法律机制,确认和实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尤其是要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权,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其次是形成一套完善的机制,务使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根据法律的要求来行使,把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和健全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权力的法律制约机制,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防止一切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这样一种法治状况,是法制现代化的理想目标。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为此而作出了艰辛的努力。但是,经济发展的内部冲动和国际竞争的强大压力,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无可选择地将社会政治稳定前提下的经济快速发展确定为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阶段性目标。首先,当代中国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尽快发展经济,解决几亿人“吃饭”和“温饱问题。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中,能否迅速地将经济发展起来,使本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综合国力赶上或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已经成为国家政权最终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其次,公民权尤其是公民政治参与权的全面实现和公民权利观念的形成,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公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因为,“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总和的‘市场’,它对法律的最初始、最本能、最基本的要求便是自由、平等和权利保障”。⑷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足温饱的物质生活水平,不可能产生对现代法治的强烈需求,不可能产生更多的政治参与要求,“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⑸第三,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经济的发展,利益阶层的分化、价值观念的冲突、民众政治参与期望的提高,对政府的凝聚力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同时,中国的现代化过程还始终面临着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影响与渗透,其主要手段就是打着“民主”与“人权”的旗号,瓦解中国党和政府的政治权威。如果一开始就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定位于全面实现包括政治参与权在内的公民权,则会超出现有政治制度的承受能力,使政治权威分崩离析,经济的赶超计划也会毁于一旦。因此,分阶段实现法制现代化目标,是中国在当今国际国内特殊环境下的一种现实可行的选择,即首先围绕政治稳定和市场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在充分保障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稳步有序和自上而下地推进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
3.价值取向的双重性。事物的价值是事物作为客体对主体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肯定关系或否定关系。凡是对人有用、有利、有益,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实现目标的东西,就是有价值的,反之就是无价值的。法制现代化作为一种制度设计,也有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一般说来,法制现代化的价值是多重的,包括正义、公平、平等、效率、秩序、自由、权利等等。在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选择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和其基本国情基础之上的,它集中地表现为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合理解决。三中全会以来,我们逐步确立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法制现代化价值取向。
首先,中国的法制化应当把尽快发展经济,提高效率作为其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邓小平明确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⑹。因此,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应成为评判一切工作的基本标准。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和小平同志一直坚持“两手抓”的思想,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使法制建设服务于经济:一方面,抓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市场主体在经济生活中拥有广泛的选择自由,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经济秩序,为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次,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另一个价值取向乃是实现社会正义。人类社会的法律从其诞生时起,就同正义结下了不解之缘。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公道、平等、自由、权利等价值内涵,成为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社会正义也就自然构成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理想。在当代中国,社会正义具体表现为:消灭阶级,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⑺因此,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将关注和解决社会公平或社会正义问题作为自己的根本的价值取向。为此,三中全会以来,我们一方面通过立法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体在机会和手段选择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关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法律法规和保护弱者群体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工会法、残疾人保护法、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法和最低工资制度等法律法规,强化法律的利益调控职能,促进社会利益需求与实现的平衡发展,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在目前经济政治环境允许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
当然,公平和公正的充分实现有赖于社会资源的极大丰富,在普遍贫穷的社会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与公平,充其量是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平均主义。因此,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的丰富是社会公正的基础。在发展经济成为核心任务的当代中国,公正会带来民心的归附和政治的稳定,但是发展会在更高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公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反映了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因而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价值选择。
4.过程的非协调性。法制的现代化应该是一个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协调发展的过程。但是,如前所述,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一方面带有政府主导性,另一方面,它是作为最强音的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一种回应——为改革和发展服务,其目标的选择带有强烈的功利性。因而,其发展过程不可避免地带有非协调性的特点。在立法上,表现为立法速度快、数量多,在短短的二十年内,我国的立法已走过了西方上百年的历程。但质量不高,可操作性差,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不科学,部门法之间畸轻畸重现象严重。在立法与执法和司法的关系上,集中表现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贪赃枉法现象严重,使立法与法律的实施之间出现较大差距。在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基础和手段的关系上,表现为立法超前,基础和手段不足。许多法律制定出来,却没有或缺乏实施法律的人员和物质条件,甚至一些法律的制定没有建立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之上(如80年代制定的《破产法》),因而使这些法律处于虚置半虚置状态。在法治观念上,不同层次的公民对于法治的理解存在严重不协调状态:国家领导人谈的“法治”是“治国方略”;法学专家谈的法治是指法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统治,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些执法和司法人员认为“法治”就是依法管理,甚至以法治民;而更多的老百姓认为“法治”就是规规矩矩的守法,不犯法。这样一种复杂的观念状态表明,中国当代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尚不像经济现代化目标那样,为全国人民所明了和认同。
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的非协调性,是当代不发达国家在急速推进经济现代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规律性特征。它是经济上的不成熟(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在法制上的表现,同时也表明,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观念的变革,已经成为推动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关键。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展开的中国社会变革,实际上是要完成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历史转型。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当代中国法制建设也呈现出现代化的发展趋势。由于文化传统和所处的历史方位,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必然带有自己的特征。认识这些特征的目的,在于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置于现实可行的基础上,客观地看待其进程中的成绩与不足,既克服不顾国情,追求抽象的法治理念的理想主义,又可以唤起由人治走向法治这一艰难进程中消极主义者的信心。
注释:
*杨亚佳,1955年――,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
陈晓玉,1955年――,河北师范大学德育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党的建设。
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197页
⑵《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93页
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1页
⑷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第135页,群众出版社,1995年
⑸《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
⑹《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6页
⑺同上,第110——111页
4. 什么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道路
法制现代化是由传统人治型社会向现代法治型社会的转型过程.党的十版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以经权济建设为中心和大力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标志着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承袭近代中国仁人志士的传统,又迈开了新的步伐.但是,中国法制现代化面对着发展经济的内外压力,背负着传统的人治包袱,还面对着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起步阶段都面对的社会稳定问题,使这一过程有着不同于西方的历史轨迹.这就是发展方式上的政府主导性,目标选择的阶段性,价值取向的双重性,以及实现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非协调性.认识这些特征不仅仅是为了总结历史,更重要的是认识中国的国情.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和经济建设一样,尊重传统又不囿于传统,学习外国,又不照搬西方.这是我们走过的路,也是既将走下去的路.
5. 法制现代化的历史根源和当前困境
同学,华大的吧
6. 中国法治社会的现代化发展可以分为哪几个阶段
①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颁布了《共同纲领》
②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宪法》
③属1982年,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全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宪法成为中国在历史新时期治国安邦总章程。
④1999年,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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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
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中国人真正自觉地开始认识现代化,一系 列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重新开启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机制,明确了中国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紧迫性,全面开创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局面。
一、提出“走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思想
为了全面纠正十年“文革”的错误路线,实行全面的拔乱反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确定把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完成后,如何 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个中心任务突出地摆到了全党和全国人民面前。1979年 3月,邓小平就明确提出:“现在搞建设,也要适合中国情况,走出一条中国式的现代 化道路。”[1](P163)他还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重视的两个重要特点,即底子薄及 人口多、耕地少进行了分析。党的十二大,邓小平在总结我国革命和建设经验的基础上 ,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论断和现代化的基本方向。1984年10月, 邓小平强调“革命和建设都要走自己的路”,“中国革命的成功,是毛泽东同志把马克 思列宁主义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走自己的路。现在中国搞建设,也要把马克思列宁主 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走自己的路。”[2](P94~95)1987年8月,邓小平特别强调指出 :“我们党的十三大要阐述中国社会主义是处在初级阶段,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 会主义本身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而我们中国又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 阶段。一切都要从这个实际出发,根据这个实际来制订规划。”[2](P225)至此,“走 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思想已经趋于成熟,并成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开展各项工作 的根本指导思想。
“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理论的核心是全面现代化的思想。与此前的“中国工业化道路 ”思想相比,它既强调工业化的重要,也强调中国的现代化应该是工业化、政治民主化 和思想文化现代化的统一,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不能只看重其中的一方面,而导致现代化 过程中的种种失衡现象出现。关于中国式现代化是全面现代化的思想,在党的十三大报 告中被规范地表述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一 表述被党的十四大、十五大所沿用,并被固定下来,成为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奋斗目标。
二、“两个文明”建设成为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主要内容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完成了全面的拔乱反正,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 现了由片面现代化向全面现代化的转变。使以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为主要内容 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重新开始起步。起步后,首先抓住了农业和农村工作,实行家庭 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业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通过调整工业结构解决轻重工业的比例 失调问题,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上了正确的道路,并全面开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的新局面。
1982年,党的十二大明确了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总任务: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自力更 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 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当时,已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当作 社会主义两个密不可分的重要特征进行了详细阐述。在实际进程中,一方面由于改革开 放冲破了僵化的经济体制,使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以不可阻挡之势蓬勃发展。沿海地区, 从南到北,形成了广阔的前沿开放地带,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不仅促进了三大产业的 协调发展,而且带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另一方面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开展,人们的思想冲破了旧观念的束缚。追求变革、勇于开拓、讲 求实效形成潮流。实践中,使我们对自己所处的历史阶段和基本任务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党的十三大正式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任 务是要实现别的许多国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的工业化和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现 代化。确立了我国经济建设“三步走”的发展战略。在这当时和之后的一段时间,尽管 国际国内形势复杂多变,但仍实现了国内社会稳定、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保证了改革 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继续进行。从1992年党的十四大开始,在“以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 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思想的指导下,不仅使现代化 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而且在思想上还突破了姓“资”姓“社”的束缚,提出了建立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想。从此,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得以加快推进, 国内生产总值连年增长。国民素质的提高和人才资源的开发极大地适应了科学技术的迅 猛发展和综合国力的剧烈竞争。
具有重要意义的党的十五大,确立了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总结了近20 年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成功的根本原因——克服了超越阶段的错误观念,抵制了 抛弃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错误主张。全面规划了迈向21世纪的战略目标,提出要实现工 业化和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现代化的伟大构想。
三、这一时期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经验
1.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20多年来,现代化建设的成 功经验告诉我们,在一个人口多、底子薄、文化科技总体水平不高、人均国民生产总值 仍居于世界后列的大国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历史任务。它既承担 着完成传统工业化的任务,又承担着进行新的产业革命的任务。在国际经济和科学技术 激烈竞争的形势下,科学技术是尽快改变我国生产力的落后面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的关键因素,是当今中国发展生产力的突破口。
当今世界,现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地发展,并且正在以空前的规模和速度被应用于生 产,使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面貌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在这种形势下,我们要实现“ 四个现代化”,必须比以往更加重视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在农业方面,我 们要用占世界7%的土地养活占世界22%的人口,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特别是生物技术、计 算机技术、核技术等高新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来改造传统农业,发展新兴农业。工业 方面,则必须应用以电子信息和自动化技术、新能源和新材料技术来改造传统产业,用 于新产品开发,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从而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走出 “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益”的老路。至于国防现代化,就更离不开科学技术。此外, 决策的自主化、科学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也都离不开科学技 术。
2.改革开放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动力。20多年前,邓小平深刻地指出,“四个现 代化”是一场“伟大革命”,“这场革命既然要大幅度地改变落后的生产力,就必须要 多方面地改变生产关系,改变上层建筑,改变工农业企业的管理方式和国家对工农业企 业的管理方式,使之适应于现代化大经济的需要。各个经济战线不仅需要进行技术上的 重大改革,而且需要进行制度上组织上的重大改革。进行这些改革,是全国人民的长远 利益所在,否则,我们不能摆脱目前生产技术和生产管理的落后状态。”[1](P135~13 6)在这里邓小平第一次揭示了改革与现代化之间的内在联系:现代化本身就是一场革命 ,只有通过改革,才能实现现代化。20年的实践使我们进一步加深了对这些论断的认识 。改革旧的体制适应了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我国的现代化扫清了障碍、开辟了道 路,改革使从经济、政治到思想、文化,从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到行为方式、思维方式 完成了现代化所要实现的从传统文明向现代文明的转型。全面改革推动着社会主义现代 化不断向纵深发展,也为实现全面现代化创造了条件。
开放,不仅适应了世界经济的客观状况和发展趋势,也推动着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 ,中国的现代化已经越来越离不开对外开放。对外开放,加强了同世界各国在贸易、科 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建立,提高了我国的经济管理和科学技术的水平,扩大了对外贸易,弥补了国内建设资 金的不足,这一切都是推动现代化的直接动力。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将被作为社 会主义现代化的持久动力而被继续坚持下去。实践也证明,改革开放是建设有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现代化所必需的。
3.政治稳定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保障。在一个拥有近13亿人口的大国进行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是一项伟大的事业。我们具有许多有利条件和优势,也有许多不利因素和 困难,如众多的人口以及由此带来的资源相对短缺、交通运输紧张、就业压力大、生态 环境恶化等。在这样的国情下,如果全体人民同心同德、齐心协力地进行现代化建设, 就能化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最大限度地发挥我们的优势。反之,如果政治不稳定,社 会动乱、人民内部发生分裂,那就不仅会加剧原有矛盾和困难,而且会丧失我们的有利 条件和优势,现代化的实现就无从谈起。从这个意义上讲,保持政治的稳定是实现现代 化的重要保证。用邓小平同志的话来说就是:“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 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2](P284)为此,所有 关于中国现代化的设计都要把保持社会稳定放在首位,一切有关现代化的方针、政策、 方案都要服从于稳定这一最根本的大局。
4.必须把现代化建设与可持续发展统一起来。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把实现可持续发 展作为一个重大战略。实现人、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协调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一贯思想。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的国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把现代化建设 与可持续发展内在地统一起来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控制人口、节约资源、 保护环境放到重要位置,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使经济建设与资源、 环境相协调,实现良性循环。我们不仅要把眼前的改革和现代化建设搞好,还要为我们 的子孙后代着想,决不能吃祖宗粮,断子孙路,走浪费资源和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 我们不能为谋求一时的发展而以牺牲长久利益为代价。
总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立足于中国的现实,吸纳和借鉴了 世界的和我国的现代化的经验和教训,找到了一条真正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道路,实现了经济的、政治的和思想文化的现代化的全面发展。
8. 中国近代历史上的现代化进程
中国近现代政治思想史是在扭曲中向前发展的,发展历程极其艰难、曲折和复杂。从低级向高级发展,从中世纪向近代化再向现代化转变,从旧民主主义革命向新民主主义革命再到社会主义革命交替。其中夹杂着各种各样的落后的反动的政治思潮,有的甚至叫嚣一时,但历史发展前进的总趋势是不可逆转的。然而近现代政治思想史上的每一次反复,都比较的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是一个波浪似的,螺旋形的前进上升运动。如果把思想发展看作是直线化是不科学的,同时只看到历史进程的曲折反复,甚至暂时的倒退的现象,而看不到历史前进的总趋势,也是片面的,形而上学的观点。只有用实事求是的唯物史观去认真学习研究,才能真正从中获得“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的明智效果。
爱国主义、救国救民是中国近现代政治思想史的首要主题。
中国是在资本帝国主义的侵略之下进入近代历史时期的。中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是一个痛苦的过程。中国先进思想家们面对的现实和抉择是严酷、复杂和矛盾的。学习西方又要反帝;反封建又要不失中国传统;要工业化又要避免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弊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探索中国特殊的出路,这势必形成近代中国政治思想史的纷云繁杂,流派众多,百家争鸣的局面。
对近代中国出路的探索,从19世纪60年代的“夷务”,到70年代的“洋务”和90年代的“新学”、戊戌变法,以及20世纪初的民主革命思潮,再到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科学社会主义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这个过程大体反映了这一历史时期,不同阶段上的中国人,对此问题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龚自珍、林则徐、魏源、洪秀全、严复、康有为、孙中山、陈独秀、李大钊、毛泽东,这些具有代表性的思想家们的思想,具有不同阶段,或同一阶段的不同特点,但其认识又是相互衔接的,有这一代比一代更加深化的明显特征。分开来说,五四之前和五四之后,表现出不同的特点。
一、五四前的80年,先进中国人对反帝救国这一主题的探索,仅仅是纵向的深入,其结果表现为西方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的破灭。
19世纪40至50年代,中国封闭的大门刚被打开。在西方列强的“船坚炮利”、“奇技淫巧”面前,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思想家和农民阶级思想家,各自提出了他们不同的主张。魏源力主“以夷制夷”、“师夷之长技以制夷”,主张引进西方的“火轮机、火炮车、自来火、自传磨、千斤顶”之类的“利器”以强国;洪秀全则从西方引进“上帝”动员农民,以图建立“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人间天国。60年代初冯桂芬的《校邠庐抗议》和洪仁玕的《资政新篇》则具有更为明显的资本主义色彩。但是,在民族资本发展还十分微弱的条件下,他们的理想自然不能摆脱传统的封建专制政权的模式。洋务运动开拓了中国人对西方认识的视野。洋务运动是清王朝的“自救”运动,但在实践上建立中国最早的现代工业,引进了西方的自然科学,而从选派到西方的留学生中,又出现了早期的新型知识分子。这样,在向西方学习的内容上就由过去仅仅注意技艺,进而注意研究西方国家的政治体制,这无疑是认识上的一次飞跃。但是,这些新型知识分子并未脱离封建本体的束缚,他们的主张也只能达到“以中国之本有之学,还与中国”,“变器不变道”的水平。早期改良主义之所以还未能形成思潮,是因为还不具备其形成的社会条件。
90年代的戊戌维新运动,发生在洋务破产、甲午战败之后。《马关条约》造成的割地、赔款的局面,使中国思想界为之震撼。在这种背景下,中国知识分子的队伍开始出现政治主张的分野,逐渐形成了君主立宪派、民主共和派和无政府主义牌。尽管三派的主张不同,但都不同程度的具有否定皇权的绝对性,背离封建国体的趋向。他们的世界观也由“天不变、道亦不变”转为“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进化论。如果说立宪派仍然是在封建的传统范围内寻求政治改良的话,那么民主共和派则完全以法国革命为楷模,主张武力推翻清王朝。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无政府随着民主共和派而起,鼓吹一种更为激进的绝对自由平等说,否定一切国家权力。
同地主阶级改良派相比,康有为和孙中山的思想有一个明显的特点,这就是他们调转了以往思想家们用东方本位体观念看西方的角度,而用西方的政治思想来观察中国。这一立场的转变无疑加深了他们对中国问题的认识。无论康有为怎样借用空子,托古改制,他使用的武器其实是进化论。20世纪初民主革命派的宣传家陈天华、邹容等,无不以卢梭、孟德斯鸠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民主共和为蓝本。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也使用一些传统语言,以证明其思想古已有之,但其理论体系却完全是西方的政治思想。攻击封建专制政体,否定皇权,宣传民主政治是这一时期中国思想界的中心论题。帝国主义的入侵,中外反动势力的结合,更加促使知识分子与“大一统”的传统观念相决裂。中华民族的新觉醒,爱国主义的民族感情,正是在这种民族危亡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这场爱国主义主义思潮以维新变法为起点,中间经义和团运动,到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达到高潮。然而,辛亥革命只是把皇帝拉下了马,中华民国只是一块徒有虚名的空招牌。辛亥革命夭折的严酷的现实告诉人们,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在中国行不通。现实逼迫人们继续思考探索,而辛亥革命毕竟给这一探索留下了新的基础和丰厚的思想养料。
二,五四后30年探索的特点是深层次的横向比较,其结果是选择了科学社会主义作为救国的武器。
五四运动进一步冲击了封建思想的闸门,五光十色的西方思想纷至沓来,涌入中国。
首先,以“科学”和“民主”为旗帜的新文化启蒙运动,将中国思想界的注意力引向了更深的层次。即不仅注意西方科学技术、政治制度的移植,更加注意中国社会土壤的改造,着眼点是人的思想解放。从五四到30年代,无论是东方文化派和科学方法派,本位文化派和全盘西化派,尽管他们各执一端,但这种论争推动了人的思想解放。科学社会主义正是在这种论争中开拓了自己的阵地,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的、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崭新的政治文化。
其次,由人的思想解放进而深入对经济结构、社会形态的探讨,从而基本认清了中国的国情。五四时期“问题与主义”的论战、社会主义的论战,重点是涉及了社会问题要不要根本解决,而30年代的社会性质、社会史和农村社会性质的论战才真正探讨了中国国情。这一认识的深入,为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形成起新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的完整体系,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再次,在30至40年代,随着中国民族危机空前严重,中华民族的觉醒已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爱国主义与国际主义联系起来;广泛的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和抗日救亡运动的深入;民族斗争与阶级斗争关系的科学处理等等;各种思潮经过比较和论争、扬弃和选择;各派代表人物,经过分化和重新组合,到40年代基本形成了三种代表性的建国主张。
第一、以国民党蒋介石为代表的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主张以儒家道统为核心的所谓“三民主义”为指导,在国民党以党专政下“建设三位合一(文化、经济和国防)的新国家”。蒋介石认为:“个人本位的自由主义与阶级斗争的共产主义”都“违反中国固有文化精神”,“不合国计民生”,故一律排斥。他提出从用所谓“符合大同原则”的法西斯蒂政治理论,建立封建法西斯政体,并且付诸实施。
第二、30年代出现的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中间党派,既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又不同意共产党的主张。他们要求民主、团结、抗战和进步。但其基本的政治主张是要求在国共两党之间走第三条道路,即在中国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
第三、中国共产党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是中国共产党人以马克思主义为思想武器,对近百年各种政治主张论争、比较、选择、综合的结果。这一理论总结了中国革命的根本规律,从而也找到了中国社会的根本出路,即首先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改变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社会形态,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进而实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现中国的现代化。毛泽东指出:自从鸦片战争失败那时起,先进的中国人,经过千辛万苦,向西方国家寻求真理。但是帝国主义的侵略打破了中国人学西方的迷梦。资产阶级的共和国,外国有过,中国不能有。在中国,唯一的路是经过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共和国到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到达阶级的消灭和世界的大同。“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是对中国革命规律的深刻总结,同时也是对中国近现代政治思想发展轨迹的深刻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