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国古代依法治国的典型事例
1、商鞅变法
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一次较为彻底的封建化变法改革运动,顺应了封建历史发展的潮流,推动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转型,符合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大大推动了社会进步和历史的发展。通过改革,秦国废除了旧的制度,创立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制度。
改革推动了秦国社会的进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同时,壮大了国力,实现了富国强兵。为以后秦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对中国历史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申不害提出,韩非加以发展的“术治”
术治的中心思想是“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韩非子·定法》)。他们认为“法”是公开的,“术”则是藏在君主心中、暗自运用的,君主掌握这种统治术,就可使“群臣守职,百官有常”,巩固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这是保证“法”的实施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3、道家思想的“无为而治”
无为而治是道家的治国策略,所以治国是无为而治的第一应用。为了贯彻无为而治的方针 ,各级政府官员既要抛弃各种政绩主义和形式主义,也要抛弃“为人民谋幸福“、“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等仁政理念。
宽刑简政、轻徭薄赋、与民休戚,尽量靠万民的自为无为无不为,靠万民的自治无治无不治,自己做好必要的服务工作即可;同时有所为有所不为,充分信任和依靠下属,让下属去完成各项工作,自已主要做好识人用人的工作。
(1)中国法治的历史扩展阅读:
早在公元前七世纪左右,管仲为齐国相,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他说:“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字里行间充满了对法治的信心。他凭借“以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使齐国大治,“九合诸侯一匡天下”。
管仲不仅强调“以法治国”,同时也注意建设道德体系,使法治与道德教化相结合。他以“礼义廉耻”为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体系,并且上升到关系国家存亡的地位,他说:“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
从管仲起,到韩非综合法家思想提出“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历时已数百年。在这期间,法家的思想不断得到充实和发展,成为先秦最具代表性的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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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为什么说中国法治有4000年的历史
中国的法制从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开始,经过四千多年没有中断的发展,以历史悠久、沿革清晰、内容丰富、资料充实著称于世。
最早记载中国法制内容的是夏、商、周:时期的古籍《尚书》。最先使用“法制”一词的是春秋时期的史籍《左传》和《国语》。
中国法律起源于传说时代,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途径有二:一是自黄帝时便日益频繁的部落战争,导致了“刑”的出现,即古人所言“刑出于兵”。这种以军事首长权威为后盾的“法”是后世刑律之源。二是部落时期的庄严的祭礼导致了“礼”的形成与发展。这种以神权为后盾的“法”,其内容博大精深,其即包括了国家的典章、家族的规约、民间的习俗,也包括了人们对法的价值的追求,是中国古代法的精神与核心之所在。
中国法律在形成时,特色已然形成。源于战争的刑,格外重视法的威慑力,手段也极为残酷;源于祭祀的礼,则带有浓厚的血缘亲情,手段也较为温和,融残忍与温情为一体也正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特色。
夏代法制
法律和国家是相互依存的,有国家就要有法律。伴随着夏王朝奴隶制国家的建立,夏朝奴隶制法律也就应运而生了。夏朝法律制度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与军事活动有关,与刑罚有着密切的联系。古代有“刑起于兵”和“兵刑同制”之说。“刑起于兵”的“刑”是指法律,是说法律的起源与战争有关。“
习惯法为主要法律形式,出现了制定法,“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法律制度“禹刑”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基本内容如下:
(-)墨、劓、膑、宫、大辟五刑
(二)刑事法律规范
夏刑三千条,因史料缺乏,已难考证,只从片断记载中可以看出,有以下罪名:
1.“昏、墨、贼”。《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云:昏、墨、贼,杀。”昏是“恶而掠美”,墨是“贪以败官”,贼是“杀人不忌”。即抢劫罪、贪污罪、故意杀人罪,昏、墨、赋三罪,都依法当杀。
2.不孝罪。《学经•五刑章》说:“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夏朝是早期奴隶制国家,民族血缘观念还相当浓厚,崇拜祖先神是人们共同遵守的重要习俗。而提倡孝道的根本用意是忠君。在奴隶主阶级看来,不孝会影响家庭和社会的安定。不忠会危及奴隶主阶级政权的巩固。所以,不孝罪也是处死刑。
3.“威悔五行,怠弃三正”。《尚书•甘暂》记载:“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这是夏启在甘地发兵时宣布有扈氏犯的两条大罪。郑玄注:“五刑,四时威德所行之政也。威侮,暴逆之;三正,天、地、人之正道。”所谓“四时”,指春、夏、秋、冬,作泛指天意解释。所谓“威德”,指美好的品德,意思是启是有道之国君,执掌朝政乃是上天之意,有扈氏暴乱反对启,就是不敬天命。“正”古代称官为正。“三正”即三孤。(其正职称三公。太师、太傅、太保。副职称三少:少师、少傅、少保。)“怠弃”,即怠慢放弃,不服从的意思。不服从夏启的官吏,就是不从王命。“威侮五行”,就是有扈氏犯了不敬罪和谋逆罪,故“天用剿绝其命。”
4.“先天时者,杀无赦;不及时者,杀无赦”。《尚书•胤征》引夏之《政典》说:*先天时者,杀无赦。”不及时者,杀无赦。”天时,就是根据历象之法,对四时节气,弦、望、晦、溯之计算对节气进行简单的讲解。孔子说:禹“致孝乎鬼神”、“尽力平沟洫”。即夏代崇拜鬼神和重视农业生产。祭祀鬼神和农田耕种都要求准确地掌握时辰、季节和气象的变化,早于天时或者晚于天时,都杀无赦。
(三)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1.关于征收田赋和夺贡的法令。《左传•哀公七年》说:“禹会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这说明夏朝对被征服的远方氏族部落的税收,是采取掠夺贡物的办法。据《禹贡》记载,夏朝直接统治的区域,实行“咸则王壤,成赋中邦。”即根据土地的肥瘠分为上中下三等,再按等和收成征收贡赋。《孟子•滕文公》有所谓“夏后氏五十而贡”的记载。
2.关于保护森林和水产资源的法令。据《逸周书》记载:“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入夏三月川泽不网罟,以成鱼鳖之长。”就是春天禁止上山砍伐树木,夏天禁止到湖泊捕捞鱼鳖,保护森林,保护水产资源。
3.婚姻与继承制度。从司马迁在《史记•夏本纪》里,详细排列的夏氏家族的血缘世系,充分表明了夏朝已经确立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王位世袭制。
(四)军事法律规范
《尚书•甘誓》记载着启伐有扈氏时的军令:“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本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用厚赏重罚激励和强迫作战者,服从命令,勇敢杀敌行军打仗,执行任务时,要求步调一致,严守纪律,足见其军法十分森严。
(五)刑事政策和适用刑罚的基本原则
据《尚书•大禹谟》记载,皋陶曾对舜说:“帝德罔愆(QIANG过失),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罪弗及嗣,赏延于世,宥(YOU)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震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所谓“罚弗及嗣”。即罪责自负施用刑罚仅限本人,不株连子孙。“赏延于世”,赏功要世代不遗。“宥过无大”,过失犯罪,罪虽大,后果严重,也可宽宥,从轻处罚。“刑故无小”,故意犯罪,罪虽小,后果不重,也要处刑,不得宽免。“罪疑惟轻”,犯罪事实不清,凡有疑问的,处刑要从轻。“功疑惟重”,对有功者,虽有疑问,也要重赏。“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即宁肯不按常规办事,也不能错杀无罪的人。又据《尚书•胤征》记载,胤侯出征羲和时,对其部众说。“奸厥渠魁,胁不罔问。”意思是灭其首罪,胁从不问。这些刑事政策和原则,体现了区别对待和谨慎用刑的思想,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夏朝作为早期奴隶制社会,阶级斗争尚不甚尖锐的特点,对于后世也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六)赎刑
赎刑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的赎罪与赔偿,最早见于古籍的是《尚书•舜典》记载的“金作赎刑”,即以铜赎罪。《史记•平准书》司马贞《索引》引《尚书大传》说:“夏后氏不杀不刑,死罪罚二千馔”,馔与撰同,六两为一馔。《路史•后记》也说。“夏后氏罪疑惟轻,死者千馔*,中罪五百,下罪二百。”《尚书•吕刑•书序》说:“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即西周穆王命令吕候多照夏代的赎刑。制定西周的赎刑。既然是“训夏赎刑”,就说明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并为后世所沿用。
商代的法律制度
商代的立法思想:“有殷受天命”,神权法思想占据主导地位,用“天讨”与“天罚”来证明其刑罚的合理性,加强其威慑力.
主要法律:《汤刑》、《官刑》、“民居”之法、车服之令。
西周法律制度
(一)西周时期法律概况(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0年)
1.法律指导思想
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是在夏、商两代“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理论。它除了继续强调天命外,还对统治者提出了道德上的要求。“明德慎罚”实际上就是强调将道德教化与刑罚相结合,即统治者首先要用道德教化去感化民众,使天下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审慎、宽缓。
2.宗法制度
西周建立起了完整的、以掌握国家和社会最高权力的周天子为核心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的、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为目的的“宗法制度”。其特征是:(1)嫡长子继承;(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3)各级诸侯王、卿大夫和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家国同构”。
3.法律形式
(1)经“周公制礼”后,“礼”成为法律规范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2)周穆王制定了“吕刑”,又称“甫刑”;(3)“九刑”是史料中记载的周朝的较完整的刑书,是定罪科刑的依据;(4)“遗训”及“殷彝”等前代、先王留下的规则、习惯。
(二)礼与刑的关系
1.“礼”的渊源与发展
“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夏商时代已经存在作为言行规范的“礼”,西周初年“周公制礼”,形成一个庞大的“礼治”体系。夏、商、周的礼制之间存在着密切的渊源关系。
2.周礼的性质
周礼具备现代社会关于“法”的构成要素所必需的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具有法的性质,在国家及社会的行政、司法、宗教、教育、伦理道德及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
3.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4.“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这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并非说“礼”对庶人没有约束力,而是强调“礼”是有等级、有差别的,不同等级之间不能僭越。“刑不上大夫”也并非说大夫以上贵族的犯罪绝对不会适用刑罚,而是指其在一般情况下会受到程度不同的优待。
(三)刑事法律制度
1.主要罪名
(1)不孝不友;(2)犯王命;(3)放弑其君;(4)杀越人于货;(5)群饮;(6)违背盟誓;(7)失农时。
2.主要刑罚
(1)主体刑罚体系仍为夏、商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2)“圜土之制”:限制受刑人的自由于监狱之内并使之服劳役,是中国有期徒刑的开端;(3)“嘉石之制”:将轻微犯罪的人束缚手脚,坐于“嘉石”之上思索,然后在司空的管辖下劳役一段时间后释放,是一种早期的拘役管制刑;(4)赎刑:用一定数量的财物来折抵刑罚,周穆王吕侯进行法律改革后完备;(5)流刑:大多数时候仅适用于少数上层贵族。
3.主要刑法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3)罪疑从轻、从赦;(4)宽严适中。
4.刑事政策
“刑罚世轻世重”,即根据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决定刑罚的宽严轻重,其标准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四)民事法律制度
1.民事制度
(1)土地和臣民都属周王所有,其它一些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包括作为物产的奴隶均属私有。西周中后期出现土地的私人所有权;(2)西周已有“债”的称谓,出现了因契约和因侵权以及损害赔偿而产生的债,(3)民事契约有“质剂”、“傅别”两种,前者用于买卖关系,后者用于借贷关系。
2.婚姻制度
(1)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一夫一妻多妾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2)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遵循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3)解除婚姻的条件与限制:“七出三不去”,决定权掌握在男方家长手中。
3.继承制度
实行嫡长子继承的宗祧继承制度,主要是身份和地位的继承,财产继承附属于内。嫡长子继承对整个家族的统治,包括对其成员的领导权与其财产的支配权。
(五)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周王掌握最高审判权与裁决权;(2)中央司法官员为大司寇,为“六卿”之一,其属官为小司寇;(3)各级封建领主在其领地内拥有独立的司法权。
2.主要诉讼制度
(1)区分民事为“讼”,刑事为“狱”;(2)以当事人或受害人自诉为主,缴纳“束矢”、“钧金”作为诉讼费,限制子告父、卑下告尊长;(3)以“五听”审案: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4)重视图比、傅别、约剂及盟誓等证据;(5)建立“读鞫”、“乞鞫”制度,判决当众宣布,当事人可以要求重审;(6)严惩司法官员的“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1.社会的发展与变化
(1)铁制农具得到应用,牛耕出现,生产力得到极大发展,井田制遭到破坏;(2)郡县制取代分封制;(3)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的礼制开始加速衰落。
2.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
(1)各国立法:公元前621年,晋国执政赵盾(赵宣子)制事典,新兴地主阶级用其作为镇压旧贵族的工具,公元前513年,晋国的大臣赵鞅、荀寅将其铸在铁鼎上,公之于众;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驷歂杀邓析而用竹刑;(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争论:郑国子产铸刑书,遭到以叔向为代表的晋国旧贵族的反对;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时,遭到孔丘的强烈反对。
3.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奴隶主旧贵族的特权,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建立。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立,成为秦汉以降历代封建法制的滥觞。它有利于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为中华法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1.各国的变法与立法运动
(1)魏国李悝的新政:尽地力之教;善平籴;制定《法经》;(2)商鞅相秦后,分别于公元前359年和公元前350年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进行变法,是战国时期各国最彻底的变法;(3)楚国吴起的变法:逐渐废除奴隶主贵族特权;“明法审令”,推行法治。
2.立法指导思想
(1)不别亲疏,不分贵贱,一断于法;(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3)轻罪重刑。
(三)李悝的《法经》
1.《法经》的主要内容
(1)《法经》分列盗、贼、囚、捕、杂、具六篇,法典体系初备;(2)明确宣布“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打击重点直指反抗专制统治的行为;(3)保护君主专制,维护等级特权。
2.《法经》的历史意义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在当时即产生了巨大影响,为封建经济政治体制的确立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对后世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建立了后来历代封建王朝立法的基本模式,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标志之一。
(四)商鞅变法
1.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明法重刑;(2)取消分封制,建立郡县制;(3)废除井田制,确立土地私有;(4)奖励军功,奖励耕织;(5)奖励告奸,什伍连坐;(6)统一文字,统一度量衡。
2.商鞅变法的意义
商鞅变法,使秦国大治,推动了秦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各个方面的发展,为秦国打败其他各国、建立起统一的中央集权专制国家奠定了基础。
秦代法律制度
(一)统一后的秦代法制(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
秦代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王朝。由于秦王朝存续时间非常短,再加上史料的限制,我们研究秦代法制,还必须综合秦统一之前的秦国法制情况。
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其一是法家传统的重刑主义理论(法网严密、轻罪重罚);其二是统一法律(“法令由一统”)。秦代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方面实行一统。在政治体制上,秦代在中央设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下设诸卿,各司其职;在地方推行郡县制。在经济方面,统一货币和度量衡,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并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在思想文化方面,统一文字。
1.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1)律:即法律条文,是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2)令:是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3)式:即程式、格式。秦简中有《封诊式》,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及审讯等程序的司法规则和文书程式。(4)法律答问:是官方以答问形式对秦律律文所作的有效解释,它也是当时司法审判的参考依据。本章绝大部分案例即抽取自秦简中的《法律答问》。(5)法律文告:是秦代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但其效力通常仅限于发布者职权所辖的特定地区范围之内。(6)程:即章程、规章,是对有关部门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7)课:是关于检验、考核、督课工作人员的专门法规。(8)廷行事:是法庭的判例。秦简《法律答问》中多有援引廷行事的例子,说明秦代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律文之外可兹援引的审判依据。
2.秦代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刑事法律
包括《法律答问》、《盗律》、《贼律》、《捕亡律》、《捕盗律》等。秦律规定的主要罪名有盗窃罪、贼杀伤罪、诽谤罪、不敬皇帝罪等等。秦代在刑罚制度方面,形成了一套包括身体刑、劳役刑、耻辱刑、流放刑、身份刑在内的刑罚体系,对后世刑制有较大影响。
①罪名:
侵犯皇帝人身安全及尊严的犯罪,如:贼盗、诽谤、妖言、不忠、谋反等。
危害统治秩序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如:投书、贼杀伤、斗杀伤等。
思想言论方面的犯罪,如:偶语诗书、以古非今、妄言等。
侵犯封建所有权的犯罪,如:盗徙封、盗窃等。
逃避赋税及徭役的犯罪,如:擅徙、匿户、匿田、失期、乏徭等。
军事上的犯罪,如:降敌、誉敌、不得、不能死等。
官员的职务犯罪,如:犯令、废令、不胜任、不廉、不直、纵囚、失刑等。
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如:去夫亡、娶人亡妻、弃子逃嫁、弃妻不书、不孝等。
②刑罚:
生命刑,即死刑。秦代执行死刑的方式多达二十余种,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有族、坑、定杀、具五刑、车裂等等。
身体刑,即肉刑。秦代继续沿用奴隶制时期的墨(黥)、劓、剕、宫、笞,并把肉刑与劳役刑结合起来使用,如黥劓城旦等等。
劳役刑,即强制犯人劳动的刑罚,相当于后世的徒刑。
财产刑又分为几种:赀,是判处犯人缴纳财物或以劳役作为抵偿的刑罚;赎,是允许犯人以交纳法定的财物代替已经判处的刑罚。
身份刑,是剥夺犯法者爵位、官职等政治身份的刑罚,其刑名有“夺爵”、“废”等。
流放刑,在秦代称为“迁”。
耻辱刑,在秦代主要指髡、耐等象征肉刑的刑罚。“髡”是剃去头发和鬓须,“耐”是只剃鬓须。耻辱刑也常常与劳役刑并用,如“耐为城旦”等等。
(2)关于职官管理方面的法律
秦简中有大量涉及行政法方面的内容,尤其是对于职官的管理,更是细密严格,它涉及到管理的任选、调用、考察等各个方面,如《置吏律》、《除吏律》、《效律》等等。
(3)关于经济方面的法律
关于农业和土地管理,见于《垦草令》、《田律》。
关于畜牧业与牛马的管理,见于《厩苑律》、《牛羊课》。
关于手工业的管理,见于《工律》、《工人程》、《均工律》。
关于粮草与府藏,见于《仓律》、《藏律》。
关于货币交易,见于《金布律》。
关于关市、贸易,见于《关市律》。
(4)关于军事方面的法律
关于军功与封爵的《军爵律》、《中劳律》。
关于边防时宜的《戍律》、《敦表律》。
(5)关于司法行政与刑狱方面的法律。这类法规见于《尉杂律》、《封诊式》等。
(二)秦代司法制度基本健全
秦的司法官吏体系的建立,不仅表现在组织上配备了一套官吏,同时还表现在建立了一套侦查破案、审讯判决的诉讼制度。秦简《封诊式》中的“治狱”、“讯狱”指明了一般原则和其他式例。
2.主要诉讼制度
(1)诉讼的提出
秦代的诉讼案件一般分为以下两种方式向司法机关告诉:
①官诉,即官吏纠举,类似于现代的公诉。
②举发,即个人向司法机关检举、控告,提出诉讼。
(2)案件的审理
主要包括原被告双方到庭、讯问、调查、作审讯记录等主要内容。
3.监狱管理制度
秦代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严密的监狱管理制度。例如:对囚犯饮食、衣着的供应标准和服劳役办法等等都有规定;还形成了一种利用轻罪刑徒来监领重罪刑徒的管理办法。
4.监察制度
秦已创立御史之制,在中央以御史府(台)为官署,以御史大夫为官长,对地方则派遣监御史。
汉朝后,基本是在秦法的基础上改进完善。
『叁』 中国历史上哪个朝代法治最健全
现在这个阶段、相较于过去法制更为健全。
也就是改革开放以后到现版在的这个阶段、它是随着社会权发展阶段一点一点去补充的。
过去各个朝代只有刑法、也就是俗称的律法。一般适用于民间的都没有详细的立法、比如民法、婚姻法等等这些、在古代都没有。古代对于民间的各种纠纷主要依靠传统的礼制、以及大的宗族祠堂来解决。但都算不得完善、相反还有很多弊端。
法治健全不健全、要看社会发展阶段。
古代再强盛的王朝、也仍旧是处于农业文明、生产资料和产业结构都比较单一。健全也只能是相对于当时来看的。
但健全不能单一的去看有多少项目来衡量、关键还要看是否合理。
比如宋朝的不杀文人士大夫、高薪厚禄。和明朝的举凡贪污白银六十两以上者、 剥皮实草 。就都过于极端、非常不合理。前者虽然尊重读书人、但也确实把读书人都给惯坏了、觉得自己高人一等。后者则完全把人们逼到了一个对立面。
但是否合理、也不是简单的非黑即白。因为人类社会是非常复杂的、不会像一盘棋那样好控制好摆弄。这个是否合理的关键、是利与弊的、大局观的衡量。
『肆』 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浅议
实现现代法治是中国有识之士近百年的追求和梦想。但是,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法治,难以与自然经济相嫁接,更与集权政体和以宗法伦理为核心的儒家道德观念相抵晤,追求现代法治的努力几经磨难,屡遭挫折。党的十一届三全会开始以理性的眼光审视历史与现实,并将法治植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肥沃土壤,逐步地、分层次地建构现代法治的制度结构与观念体系。认真分析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所处的历史方位和和特征,有助于认识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治建设道路问题。
一、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背景
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开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当时的中国面临着国内外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它决定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方向和特征。
1.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基础性变革
中国是一个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一个时间不长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而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十分薄弱。在1957年以后的近20年的时间内,我们在理论上认为可以跨越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阶段,而直接实行产品经济,在实践上则建立了一套权力过分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从而窒息了人们为追求自身利益而焕发出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遏制了现代社会建立的基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此时的西方国家,则在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新技术革命的推动下,稳步发展。与我国相邻的周边国家或地区也进入了经济腾飞的阶段,从而对我国形成了巨大的压力。实现四个现代化,改变经济落后状况,不仅是当时人民的迫切期望,而且是中华民族自立于民族之林的刻不容缓的任务。
经济的落后和非市场化,必然影响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现代法治的内核是民主政治,而现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因为经济上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派生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现实基础。”⑴以行政命令为特征的计划经济压抑了个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扼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同时,以行政指令连接起来的社会生产活动也缺乏对现代法治的社会需求。因此,通过改革推动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既是中华民族生存的迫切需要,也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础性条件。
2.改革传统的人治型政治体制的迫切要求。中国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父为家君,君为国父”、“皇权至上”、“法随君出”等已经形成了传统中国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封建社会的政治理论和法制理论,无论是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还是主张以“礼”治国的儒家,无一例外都主张君权至上,其理论的中心就是论证如何治民,维护封建统治,巩固君主万世一系的家天下。新中国建立后,经过了七年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短暂时期后,就长期按照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与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理论,指导国家的政治生活。因此,在政治体制和法制建设方面,集中批判和否定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法制的理论和制度,而对有着两千多年历史的封建专制主义制度和思想始终未进行有效的清算,使个人专制、权力集中、法外特权等封建残余,在战争年代形成并沿用下来的权力过分集中的领导体制中,以制度的形式生长和蔓延,形成了人治色彩极浓的政治体制。
这种人治型政治体制扭曲了人民的政治参与热情,抑制了民主政治的发展,导致了二十多年来一系列重大决策的失误。诚如邓小平所言:“我们过去所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⑵而法制现代化是一种新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设计的核心就是民主政治,因此,改革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完善一系列民主制度,是法制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意,是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客观要求。
3.发展与稳定的两难选择。秩序和稳定是任何一个社会实现宏观管理的基础性条件。虽然发展和改革是当今中国面临的最重要的使命,然而这两项任务的实现也都要求有一个安定团结、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但是,改革是一个新旧体制的交替过程,体制的转换导致了利益结构的重新调整,在原有旧体制下长期相对稳定的利益格局被打破,伴随而来的是利益结构的多元化、复杂化,从而引起各种局部利益的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和冲突得不到及时、正确、合理的调节和处理,在一些地区、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导致激化,破坏社会的稳定。
法制现代化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就是人人在法制原则下去思考和行为的社会秩序状态,同时,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也是从制度层面上对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进行重新设计和整合的过程,它既以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为基础,又促进和保障改革的发展,并以制度的形式反映改革的成果。选择什么样的价值目标,既促进改革,又保持社会的稳定,这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重要课题。
4.浓厚的封建人治法律传统和和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建制设。中国封建社会有着两千多年的漫长岁月,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家国一体化的集权体制,“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念构成了封建社会三位一体的超稳定结构。它给我们留下的是各种各样的封建主义文化遗产。在法律制度方面最典型的是,以人治为核心的“德主刑辅”的治国理论,立法、行政、司法合一的专制体制,刑民不分的法律体系,“刑不上大夫”的刑罚制度,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观念,惧讼、厌讼的民众法律心理,等等。到了近代,在西方思想影响下,中国也曾出现过呼唤民主和法治的思潮,但是由于缺乏经济基础和社会变革的支持,在中国始终未建立起现代意义的法律制度。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向法制现代化迈开了重要的步伐。但是,随着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之间的矛盾规定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开始了对“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所谓“资产阶级法治观”的批判,导致了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泛滥。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我们所面临的是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法律规范体系不仅数量少而且残缺不全,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充斥着左倾思想的陈词滥调,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一个国家正常运转的基本法律付诸阙如;司法体制遭到破坏,检察机关被撤销,辩护制度、律师制度被废除。司法机关的职能被简单化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现代法治观念十分淡薄。人们不仅缺乏现代社会应有的公民权利观念和守法意识,甚至对法律的权威性都丧失了信心。
二、法制现代化道路的中国特色
中国法制现代化起步阶段的历史背景,决定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有其独特的发展道路和特征,认识这些特征是把握其发展规律的关键。
1.发展方式上的政府主导性。一个国家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一般来说是与这个国家整个现代化过程分不开的。当代发达国家的法制现代化起步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成熟而逐步地、自然而然地实现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由社会生活领域推动的运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或政府扮演的是一种消极的“守夜人”角色。而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发生于20世纪最后20年,这时的中国社会缺乏商品经济对民主法治意识的启蒙,更面对着政治、经济和法制飞速发展的世界。发达国家的政治影响和经济压力,国内人民要求富裕和民主的渴望,决定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任务极为艰巨。这就需要有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国家来推动法制的转型,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发展的时代责任,从而决定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在发展方式上带有政府主导性。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在法治理论上进行拨乱反正,确立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现代法治观念,提出了加强民主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法治现代化任务;面对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领导制定了法制现代化纲领和宏大的立法规划,并在短短20年间,完成了西方国家上百年走过的立法路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领导了大规模的普法教育,有规划有组织地传播法律知识,肃清封建法制观念,培育现代法治意识。总之,在当代国内外背景下,没有党和政府的领导,希望像西方国家那样通过市民社会的成熟,自下而上地实现现代法治,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政府主导性,客观上要求维护政府的权威,但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改变党和国家运行机制中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实现民主政治。因此,维护政府权威不能走集权、扩大权力的外延的老路,而是要通过建立一个理性化、法治化的政府,使公共权力的运行合法化、合理化来实现。因此,党和政府行为法治化,领导行为法治化,当是中国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前提。
2.目标的阶段性。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面对国内相对落后的经济和薄弱的民主政治,以及来自国外的压力和挑战,其目标的选择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带有阶段性。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民主制国家,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人民的自我规定,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是人民存在的环节:人不是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人民不是为国家而存在,而是国家为人民而存在。“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⑶可见,充分实现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法制现代化的根本目标。为此,首先要运用法律机制,确认和实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尤其是要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权,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其次是形成一套完善的机制,务使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根据法律的要求来行使,把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和健全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权力的法律制约机制,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防止一切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这样一种法治状况,是法制现代化的理想目标。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为此而作出了艰辛的努力。但是,经济发展的内部冲动和国际竞争的强大压力,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无可选择地将社会政治稳定前提下的经济快速发展确定为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阶段性目标。首先,当代中国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尽快发展经济,解决几亿人“吃饭”和“温饱问题。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中,能否迅速地将经济发展起来,使本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综合国力赶上或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已经成为国家政权最终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其次,公民权尤其是公民政治参与权的全面实现和公民权利观念的形成,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公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因为,“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总和的‘市场’,它对法律的最初始、最本能、最基本的要求便是自由、平等和权利保障”。⑷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足温饱的物质生活水平,不可能产生对现代法治的强烈需求,不可能产生更多的政治参与要求,“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⑸第三,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经济的发展,利益阶层的分化、价值观念的冲突、民众政治参与期望的提高,对政府的凝聚力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同时,中国的现代化过程还始终面临着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影响与渗透,其主要手段就是打着“民主”与“人权”的旗号,瓦解中国党和政府的政治权威。如果一开始就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定位于全面实现包括政治参与权在内的公民权,则会超出现有政治制度的承受能力,使政治权威分崩离析,经济的赶超计划也会毁于一旦。因此,分阶段实现法制现代化目标,是中国在当今国际国内特殊环境下的一种现实可行的选择,即首先围绕政治稳定和市场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在充分保障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稳步有序和自上而下地推进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
3.价值取向的双重性。事物的价值是事物作为客体对主体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肯定关系或否定关系。凡是对人有用、有利、有益,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实现目标的东西,就是有价值的,反之就是无价值的。法制现代化作为一种制度设计,也有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一般说来,法制现代化的价值是多重的,包括正义、公平、平等、效率、秩序、自由、权利等等。在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选择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和其基本国情基础之上的,它集中地表现为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合理解决。三中全会以来,我们逐步确立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法制现代化价值取向。
首先,中国的法制化应当把尽快发展经济,提高效率作为其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邓小平明确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⑹。因此,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应成为评判一切工作的基本标准。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和小平同志一直坚持“两手抓”的思想,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使法制建设服务于经济:一方面,抓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市场主体在经济生活中拥有广泛的选择自由,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经济秩序,为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次,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另一个价值取向乃是实现社会正义。人类社会的法律从其诞生时起,就同正义结下了不解之缘。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公道、平等、自由、权利等价值内涵,成为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社会正义也就自然构成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理想。在当代中国,社会正义具体表现为:消灭阶级,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⑺因此,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将关注和解决社会公平或社会正义问题作为自己的根本的价值取向。为此,三中全会以来,我们一方面通过立法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体在机会和手段选择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关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法律法规和保护弱者群体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工会法、残疾人保护法、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法和最低工资制度等法律法规,强化法律的利益调控职能,促进社会利益需求与实现的平衡发展,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在目前经济政治环境允许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
当然,公平和公正的充分实现有赖于社会资源的极大丰富,在普遍贫穷的社会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与公平,充其量是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平均主义。因此,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的丰富是社会公正的基础。在发展经济成为核心任务的当代中国,公正会带来民心的归附和政治的稳定,但是发展会在更高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公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反映了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因而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价值选择。
4.过程的非协调性。法制的现代化应该是一个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协调发展的过程。但是,如前所述,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一方面带有政府主导性,另一方面,它是作为最强音的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一种回应——为改革和发展服务,其目标的选择带有强烈的功利性。因而,其发展过程不可避免地带有非协调性的特点。在立法上,表现为立法速度快、数量多,在短短的二十年内,我国的立法已走过了西方上百年的历程。但质量不高,可操作性差,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不科学,部门法之间畸轻畸重现象严重。在立法与执法和司法的关系上,集中表现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贪赃枉法现象严重,使立法与法律的实施之间出现较大差距。在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基础和手段的关系上,表现为立法超前,基础和手段不足。许多法律制定出来,却没有或缺乏实施法律的人员和物质条件,甚至一些法律的制定没有建立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之上(如80年代制定的《破产法》),因而使这些法律处于虚置半虚置状态。在法治观念上,不同层次的公民对于法治的理解存在严重不协调状态:国家领导人谈的“法治”是“治国方略”;法学专家谈的法治是指法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统治,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些执法和司法人员认为“法治”就是依法管理,甚至以法治民;而更多的老百姓认为“法治”就是规规矩矩的守法,不犯法。这样一种复杂的观念状态表明,中国当代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尚不像经济现代化目标那样,为全国人民所明了和认同。
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的非协调性,是当代不发达国家在急速推进经济现代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规律性特征。它是经济上的不成熟(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在法制上的表现,同时也表明,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观念的变革,已经成为推动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关键。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展开的中国社会变革,实际上是要完成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历史转型。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当代中国法制建设也呈现出现代化的发展趋势。由于文化传统和所处的历史方位,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必然带有自己的特征。认识这些特征的目的,在于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置于现实可行的基础上,客观地看待其进程中的成绩与不足,既克服不顾国情,追求抽象的法治理念的理想主义,又可以唤起由人治走向法治这一艰难进程中消极主义者的信心。
注释:
*杨亚佳,1955年――,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
陈晓玉,1955年――,河北师范大学德育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党的建设。
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197页
⑵《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93页
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1页
⑷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第135页,群众出版社,1995年
⑸《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
⑹《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6页
⑺同上,第110——111页
『伍』 简述建国之后中国依法治国的历程
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版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权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陆』 我国法律的发展史是什么
中国法学历史法学产生的两个基础性条件。
1、律发展到一定程度 。
2、一批专门研究法律的人。
中国法学历史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1、先秦时期。
2、秦汉至清末。
3、清末至中华民国。
4、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柒』 中国法制历史经过了多少年没有中断的发展过程
中国是在世界上来法制文明发达最早的自国家之一,如果从夏朝算起来,已经有了4000多年的法制文明的历史,就法律的历史而言,不仅是经历了4000多年的发展历史的过程,而且一直没有中断过,中国法律的历史从未中断过,这在世界法制史上是很少有的,其他文明古国,他们的法律历史都曾经有过中断,由于中国法律的历史没有中断,而又经历了4000多年发展的过程,所以它有着完整的系统性、完整性,还有内在的联系性、严格的清晰性。
『捌』 中国法治与德治的历史与现实是什么
竖立法治与德治的历史,当然法律法规治理的好,自然道德方面也会跟着提版高,权如果相反那就是可能会非常背道而驰呢?所以现实是无法接受的,只有法治和德治都落实到实处才有美好的社会风气,各方面才可以胜利下去的美好每天如此,非常理想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