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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乡村治理

发布时间:2021-02-09 14:03:08

『壹』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民主政治内容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民主政治在新的体制框架内已然走过30 年,对这30 年来中国农村民主政治历程作一总结,从它演进的轨迹中找出某些阶段性特征和由此构成的历史逻辑关系,对找准农村民主政治发展的突破方向,切实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事业,必将是一种有意义的努力和尝试。

一、农村民主政治发展轨迹

要了解改革开放以后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轨迹,我们就不得不关注村民自治的发展轨迹。虽然就村民自治的原生态而言,村民自治是农民出于社会管理而自发形成的一种自我组织,但从其产生后不久,它就成了国家运作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载体。所以,回顾与梳理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历程,就必须以村民自治为原点、以现代国家和乡村社会为两个支点建构其分析框架。为此,我们从三个阶段展开追溯:

第一,民主治理路径的初步自探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我国过去的人民公社体制已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它不仅无法继续承担整合农村社会的作用,而且“无法容忍新兴的社会力量” ,并在客观上使农村一些社队基层组织处于涣散,甚至瘫痪、半瘫痪状态。为此,出于社会治理的需要,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县和宜山县的一些村,自发地把农民组织起来,创立了村民委员会这一组织形式。虽然当时他们创建村民委员会仅仅是为了使农村日常生活中的一些问题得到解决,但这一新生事物一经产生就因其较强的适应性和创造性而很快在其他农村地区蔓延开来。这一农民自发创造的管理机制也引起了当时主管中央政法工作的彭真同志的重视,并肯定了人民在组建村级管理组织时的自主权、选举权等。“村民自治的最大特点就是自组织,它来自于乡村社会内部,是一种群众性的自我整合。这种整合所产生的后果首先就在于建构农民的主体性,农民在自我整合中是'自治者',而不是'他治者'。”当然,由于中国历史上缺乏民主传统,农民对民主的学习、理解和接受还有一个过程,同时,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民主化治理机制,还需要与政权和政党治理机制相互对接和磨合。所以,在相当长时间内,村民自治制度并没有承担起国家所期望的民主功能,而是出现了各行其是、甚至扭曲村民自治原则精神的状况。这一现状实际上给中国民主化进程提出了新的命题,即农村原生民主是自发的、朴素的,它要想承担起农村民主政治载体的使命,完成自发性民主到制度性民主的转型,还需要国家的动员、推动,需要国家制度建构,使乡村民主进入到制度建设的轨道。

第二,国家关注、动员和推进阶段。促使农村自发民主进入国家关注、动员和推进阶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上述所说的农村自发性民主向制度性民主转型需要国家自上而下的推动外,还因为改革开放后农村政治自发演绎格局需要国家重塑与农民的关系,并在乡村重建合法性基础,以此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和整合。这一阶段最典型的表现就是:随着1987 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的通过,农村自发的“草根民主”逐渐纳入国家规划的轨道,村民自治活动也从自发状态逐渐获得了应有的体制地位、社会利益与经济支持。在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关注、动员和示范下,村委会选举中规范化程度有所提高,竞争性也逐渐加大。但这一阶段取得的预想效果是有限的,一方面,这一时期国家的关注基本上还是停留在观望、试验或仅仅是重塑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尝试阶段,在政策上还基本上是放任式的;另一方面,制度文本与实践对接产生了困难,一些原则性规定很难把握,也难以操作,同时一种制度从文本层面顺利地走到实践层面,其间还涉及利益的较量、心理层面的认知及诸多环节的完善。诸如此类因素,不仅没有引导农村民主政治顺利进入国家民主政治整体框架中,还造成了亿万农民群众经济上和政治上双重贫困现象的出现。这种现状,需要国家重新思考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进路。

第三,国家规范和农村基层民主深入发展阶段。20 世纪80 年代末至90 年代末的10 年中,农村民主政治进程何以会经历上述所分析的阵痛,实际上很大程度上与国家没有有效地找到与农村自发民主的结合点有关。所以,针对村民自治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十五大精神,总结《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实施10 年来的经验,于1998 年11 月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部法律的通过,标志着中国的村民自治进入到一个国家整体谋划和深入推进的全新阶段,村民自治在国家整个民主政治发展战略中也获得了应有的地位。1998 年之后,国家又根据实际情况,以不同的形式发布文件来引导村民自治的发展。2007 年党的十七大更是将基层民主当作人民民主的基础性工程提了出来。这些都是国家对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实践需要作出的与时俱进的回应。

二、农村民主政治发展特征

结合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轨迹来看,农村政治格局基本形成了“乡政村治”,与这一格局形成过程相伴随的是农村民主政治发展特点的显现化。

第一,国家与农村社会治理边界的日趋明确化。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的体制基本上是全能主义的统治模式,国家通过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垄断了农村社会几乎全部的资源,生产大队、生产小队也成了社会资源与权力的再分配系统,这一切都使农村社会失去了应有的自治发展空间。1978 年,改革开放的序幕首先在农村拉开,“政社合一”的生产大队的管理模式逐步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代替,农村渐渐形成了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农民经济,随之而来的变动就是农民身份制约束的放松和农民流动性的增加,农民逐步突破传统行政网络结构的束缚和传统自然经济与村庄的界限,通过打工融入市场经济的大潮。这一现状表明,改革开放前国家强有力的政治整合方式已经走向解体,国家与乡村社会出现明显分野,其特征就是国家不再以全能主义姿态具体管理农村的一切活动,国家行政权力逐步上收至乡镇;乡镇以下的村庄基层组织不再是政社合一的国家政权的直接延伸部分,不再拥有对农村社会生活的强制性干预能力,不再像以前那样承担国家在农村社会的具体管理职能,对农民生活的介入程度及其对乡村社区运转的调控能力相比从前也大为减弱。农村社会开始从国家行政网络为主导的群体社会向独立的个人为基础的社会转变,这一切变化就表现为农村“乡政村治”治理体制的实行,即通过建立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村民自治,由群众性自治组织行使本村范围内的各项自治权。这一切改变又因为1998 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而获得了法律上的认可。从此,国家与社会有了明确的作用边界,农村社会也有了从法理上抗争国家习惯性行政入侵的依据。与这一变化同步进行的是人民公社体制下高度同质性和均等性的社会平衡被打破,农民在谋生手段、经济水平、社会经验、价值理念、个体心理等方面也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特征,一种以契治理与善治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民主政治发展论析约型、自治型为主并兼以治理协作型的农村管理模式逐步形成。

第二,农民作为政治权利主体身份的渐趋明朗化。在中国政治文化传统中,对大多数中国农民来说,其政治行动的价值评判标准主要是国家、集体和家庭为本位的政治价值观和政治利益观,每一个具体的个人都不是政治关系的权利主体,没有独立的人格,只能依附于一定的家庭、家族或一定的行政体系来履行参与角色。“中国文化最大之偏失,就在个人永远不被发现这一点上。一个人简直没有站在自己立场说话机会,多少感情要求被压抑,被抹杀。”③在实行分户经营和自由流动后,村民对土地的依附性和对行政的依附性被打破,开始以独立的“个人”身份进入农村政治领域。“和谐社会”的理念和市场经济带来的平等、竞争、合作的价值观念以及对追求个人利益合理性的承认,又带来了个人理性精神和平等精神的发展。这一切都使农民对自身政治权利主体身份的认识日趋明朗化,而这正是农村社会民主政治建设得以开展并进一步推进的重要条件。

第三,政治权威合法性来源的逐步法理化。关于合法性来源,马克斯·韦伯曾从经验分析出发,提出三种纯粹的合法性统治类型:法理型统治、传统型统治和魅力型统治。④按照这一分类来看这一时期的农村权威合法性基础,可以发现其基本上是属于法理型的。所谓法理性,就是指人民通过选举进行直接授权的方式来形成权威的合法性。在中国,村民自治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由村民代表或全体村民选举村委会主任,并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方式来决定自治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由此可见,在农村政治领域,随着传统和超凡魅力为基础的合法性证明手段的大幅度衰落,政治体系实际作为的重要意义开始凸显,即它是否代表了公众的利益和愿望,是否为公民提供了更多、更好的政治产品。正是为满足这个要求,民主在农村政治制度的众多安排中脱颖而出,使村民可以借助法律的规定,通过选举的方式,定期挑选符合标准的农村代理人,并能正常撤换偏离要求的代理人,以保证农村公共利益的实现。由此开始,村干部的合法性基础与权力授权来源发生了由上至下的转变,法律上主权在民的原则使广大农民在选择自己的治理组织上有了实质意义上的主动权。

农村民主政治变化所呈现出的这些特征,都带有明显的过程性,而且所有这些都是以阵变式方式体现的,这也就是俞可平教授所讲的增量民主之路。

三、农村民主政治发展启示

在农村民主政治发展的这30 年中,留下了足够多的经验和教训供研究者去研究,撇开众多的分歧和差异,我们可以继续沿着上文的分析路径总结出三点启示。

第一,农村自身逻辑的持续演绎。在农村民主政治进程中,农村社会自身的历史变迁构成了农村民主政治发展的逻辑起点和前提条件。农村民主政治的发端本身就是农村政治对20 世纪80 年代初农村社会变迁的主动回应,而村民自治就是其重要的出场路径。自中国第一批村民委员会组织产生起,村民自治就逐步被赋予了农村民主政治实现载体的责任。例如,1987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开宗明义地规定,制定该法的目的之一是促进农村基层社会民主的发展。而村民自治之所以能承载起推行农村民主政治的功能,并有这样的发展,其重要原因就是这一载体本身与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社会变迁相契合。实行家庭承包制后,农民有了人身自由,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和相对独立的利益,而人身自由、自主产权、利益分化正是民主得以产生和赖以运作的基本条件。所以,在民主的最初需求产生后,寻求运作民主载体的任务也就被推上了历史的前沿地位。而村民委员会这一原本为寻求社区安全而建立的自治组织方式则因为它是群众自治组织而不是官方组织,因为它是通过群众参与的民主方式加以建立的,自然就承担起推行民主的重任。由此我们不难得出启示:中国农村的民主化进程必须充分考虑自身的成长逻辑,而这种逻辑起点也只有从民众的需求中才能找到,离开这一点,民主便缺乏强大的生命力。

第二,政府自上而下的推进效应。农村民主政治自下而上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政治体系作出的自上而下的主动回应和整体谋划,离不开相应的国家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为其提供政治依托。这是因为:首先,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分化,大众要求参与政治的愿望必然愈来愈强烈,如果不对政治参与加以制度化,建立民主规则和程序,使大众参与控制在有序的范围内,突然爆发的政治参与将会导致较大的政治危机;其次,在一个亿万农民处于分散孤立的状态下,没有政府的有效领导和组织及行政法律的干预,民主也不可能进入农民的实际生活。为此,1989 年后,中共中央就开始有意识地把政体改革的着力点放在基层,希望从村民自治进行突破。国家希望在不断使村民自治制度化、法律化的过程中,逐步启动农民的民主意识,提高农民的民主参政能力,发展农村政治民主。当然,政府作用的发挥也不是专断的,它是以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为前提的。其作用轨迹就是:党和政府不断研究基层民主发展中的问题,出台推进基层民主深入发展的政策主张,主导基层民主发展的进程和速度,并在此基础上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的有序参与和自发创造。所以,坚持党和政府在主导农村民主政治进程中历史主动性和积极推动性作用的发挥,是对国家在后发现代化民主政治进程中作用进行学理性思考的结果。

第三,学者基于乡村主位的学术思考。学者对农村民主政治理论本身及其制度框架理性化的建构,也是中国农村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留下的重要启示。应该说,近几年随着村民自治的民主潜在价值被发现,以村民自治为载体的农村民主政治发展和民主政治研究越来越成为各学科众多学者争相谈论的中心话语。虽然对农村民主政治发展问题的研究,学术界尚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争议,但这些争议如果撇开具体的分析,就其学术价值来看,不管是肯定性的评价,还是一些疑问,对今天的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都是非常宝贵的。只有承认这一点,学术界的研究和基层探索才能更健康地发展,这样一种多元化的探索才可以最终给决策者提供有效的政策咨询。

当然,学术界的研究也有不足之处,其典型的局限就是,农村民主政治研究虽然以基层乡村为研究基点,但它却缺少“以农民的眼光看待农民”、“从乡村研究乡村”、从农民生活的环境来理解农民政治需求的责任和情怀,这就决定了相当一部分从事村民自治研究的学者实际上很难真正深入农村社会去发现乡村治理本身的问题,并寻找适应农村政治社会内生需求的发展路径。当然,越来越多的学者已意识到这一研究视角的不足之处,并进行了相关学术反思,主张基于乡村主位进行政治思考,从乡村治理的角度来开展村民自治的研究。

总结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农村民主政治在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下走了一条中国式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之路。首先,民主萌芽在中国农村社会最初的自发产生(虽然十分脆弱却不可或缺) 构成了农村民主政治发展的初始动力。其次,国家法律制度和相关政策的适时跟进是农村民主政治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最后,学者的关注与研究构成了推进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民间力量。

『贰』 如何理解中国古代基层治理的变迁

乡里制度是农业文明国家形态及其政治体制赖以形成和发展的基础。清人陆世仪说过: “治一国,必自治一乡始;治一乡,必自五家为比、十家为联始”(《保甲书·广存》)。 目录1概念 2乡里制度的演变 1概念编辑乡里制度,就是指中国古代县以下的各级基层行政区划的制度。 乡村社会实行乡里制行政管理,这是古代中国不同于中世纪西欧的地方。乡里制度具有宗法性与行政性的高度整合, 集中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一些特殊性。历代乡里制度都是以对全体乡村居民进行什伍编制为起点,以“什伍相保”、“什伍连坐”为基本组织原则的。它是君主专制主义国家政权结构中原基层的行政单位,拥有按比户口、宣布教化、督催赋税、摊派力役、维持治安、兼理司法的职权,被称为“治民之基”(《周书·苏绰传》)。 2乡里制度的演变编辑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白钢认为,中国乡里制度大体以中唐为界分成 前后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乡官制,第二阶段为职役制。 夏商周三代是中国乡里制度的起源时期,自秦汉以来,乡里制度经过长期的演变逐步由乡官制变成职役制,一直到明清两代。历朝历代乡里制度在名称上、形式上虽有变革 ,但做为乡村社会实行乡里制行政管理的基本形态是一直沿袭的。 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的演变 [ 作者:赵金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745 更新时间:2010-9-28 文章录入:] “乡”本义指方向,在先秦文献中常被引申为表示某个方向的地域。“里”是人类的聚居地,是人们为了生产和生活的方便而形成的社会共同体。乡、里是中国古代国家政权的基层社会组织,是国家加强地方控制的重要手段和形式。 先秦时期,原始村落是“里”的初期阶段。它是随着人类的进化,人类对自然环境的适应及改造而逐渐形成的。这时的村落是人们生活、生产的中心,只具有经济性质,不具备政治功能。夏商时期,随着国家的出现,原始村落逐渐发展成为具有一定行政性质的社会共同体—邑或邑聚。这时的邑或邑聚则具备了政治和经济的双重意义。邑聚作为居民的聚居点,大小不一,有大邑聚和小邑聚之分。西周时期,小邑聚逐渐发展成“里”。“里”是西周农民的聚居单位,是附着于土地的一种农村社会组织。因每“里”都设有社,故“里”作为一个地方区划也叫里社或书社。周代宗族里社的政治、经济功能较之夏商邑聚得到初步的发展,随着国家机器的强化,其基层行政组织的性质日益明显。春秋时期,各国在自己的辖区内都建立了地域性的行政系统,并都把乡、里作为国家政权的基层组织。这个时期,由于中央集权的确立和郡县制的实行,国家通过行政管理、连坐制度、宗教控制、人口控制加强了对乡、里的统治。战国时期,乡、里作为地方基层组织的职能已经基本形成,具有了组织生产、征派徭役、维持治安、乡里选举、防灾防疫、婚丧祭祖等一系列社会职能。 秦汉时期,乡、里的政治意义逐渐加大,在国家政权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乡、里管理体制由乡、里自治体制、治安管理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构成。这三者相辅相成,有效的构筑了国家在乡、里统治的基础。乡里组织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百家为里,十里一亭,十亭一乡,乡则以人口的增减而变更。乡官主要有三老、啬夫、游徼、乡佐;里吏主要有里正、父老、什长、杜宰、里监门等。乡里治安由亭长、游徼负责,其治安职责有三:一是追捕盗贼,维护治安;二是协助都试;三是调解诉讼。亭作为一个地方行政机构,除亭长外,还有亭侯、亭佐、亭父、求盗等。这个时期,乡、里的社会职能更加完善,举凡国家的赋税、徭役、兵役及地方教化、狱讼、治安、乡里选举等,无不由其承担。 魏晋南北朝时期,国家长期分裂,战争频繁,乡里制度受到严重冲击。人们为了自保避乱,纷纷脱离原来的里伍编制,以宗族或乡里为基础,组成了大大小小的坞壁,或称为坞、村坞、堡、村堡等。坞壁种类复杂,主要有流民坞壁、家族坞壁、豪强坞壁。在坞壁内,坞主的产生有自立和推选两种形式。一般情况下,豪强坞壁的坞主都是自立,且世代相袭。其他坞壁的坞主一般由推举产生。坞主行使最高领导权,原来作为聚落首领的里长的功能逐渐淡化了。北魏统一北方后,实行了三长制,使三长取代宗主成为乡村的领导者。三长制实行以后,村落在维护治安、生活生产和教化整体等方面仍起着重要作用。随着这些作用的增强,村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逐渐取代了三长下的党、族、邻组织,成为独立的整体单位。自然村设村长、路都、三老等,统称村司,取代了秦汉时期的里吏。村的社会职能逐渐取代了秦汉以来“里”的职能。 隋的统一,结束了自东晋以来的长期分裂割据局面,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对乡里体制也进行了改革。规定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伍为闾,闾四为族,皆为正。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在乡村事务中,起主要作用的是里正、党长。乡、党、里构成了隋朝乡村的政治体系。唐代县以下的地方基层组织机构是乡、里、邻保。一般情况,每里百户,五里一乡。里有里正,负责一里之事,里正的职责主要为按比户口、均田授田、催驱赋役和乡村治安。里之下设有邻、保。四家为邻,五家为保,保有保长。 宋朝初期,乡里制度大体上是后周制度与唐代乡里制度的延续。但由于长期战乱对乡里制度的破坏,乡村数量减少,使得宋代的乡里制度与前代又有所不同。从编制上看,唐代“五里一乡”的状况已不复存在,而基本上是一乡一里、乡里合一,乡的影响日渐淡化。从里正的职责看,由于乡里合一,宋初的里正和按乡配置的“乡书手”共同“课督赋税”。在乡里合一的情况下,原来只是村落首领的里正成为乡里合一基层组织的主要首领,乡职逐渐消失,只有以书算文字工作为职责的乡书手保留下来,但行政关系上确隶属于里正。开宝七年(974年)宋朝又实行“废乡分为管”,即废除乡级设置,将原来的乡分为若干“管”。管的行政机构由耆长、户长和壮丁组成。耆长的职责主要是“管干斗打、贼盗、烟火、桥道”等公事;户长的职责主要是“督课赋税”;壮丁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州管与州县间“解送公事”和“承受诸般判状贴引”。管与里一样,成为宋代乡村基层组织。但乡作为实施国家赋税稽征的单项行政建制仍然保留了下来,所不同的是乡不再是居民村落以上的一级行政机构,而只是编制户籍和稽征赋税的计算单位和实施单位。 宋朝熙宁新政时期又实施“保甲制度”。规定相邻十家为一小保,五十家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无论主户与客户,只要家有二丁、年满十五岁的就编入保甲。保人共同维护保内利益,轮流巡查,共同御贼。同保之内,相互制约,一家犯法,同保连坐。后来保甲制度不断充实,增加了“捕盗”、“弭盗”的内容,使保甲制度在乡村统治中的职能更加完备。保甲制度的建立在全国农村形成了一个严密的治安网。熙宁新政失败后,保甲制度并没有被宋王朝废止,而是一直延续到南宋。直到南宋灭亡,保甲制度一直是乡村统治的基层行政制度。只是在南宋时,保甲制度发生了一些变化。乡与都保从北宋时期的无隶属关系发展到都保成为乡以下的一个行政单位,保长的选任由乡司安排。南宋时期的乡里管理体制呈乡—都—保的三级组织系统。 元朝入主中原前,南方在宋朝的统治下实行保甲制度。北方处在金朝的统治下实行坊里制,即农村以乡、村为编制,置里正、主首司其职。五家为邻,五邻为保。村社随户众寡为乡,置里正以按比户口,催督赋役,劝课农桑。元朝建立后,最初承袭金制。至元七年颁布里社法令,始在北方各地农村推行村社制,但同时里正、主首也保留了下来。村社是元代社会的基层以自然村落为基础结成的民间乡村组织,具有农村民众互助和政府基层行政组织的双重性质。规定五十家为一社,推举年高通晓农事有兼丁者立为社长。如一村五十家以上,只为一社,增至百家者,另设社长一员。不及五十家者,与附近村并为一社。村社的职能已有单纯的劝农桑向多元发展,如乡里教化、互助、维护治安、征办科差等。社长和主首都是里正的助手,协助里正处理乡村事务。这样,元朝形成了以里正、主首、社长为首的乡里管理组织。 明朝建立后,以人户为中心建立了乡、都、图(里)的地方基层组织。始于北宋的都保在明代被都图代替。都保以地域划分为主,属鱼鳞图册系统。都图则以人户划分为主,属黄册里甲系统。图就是里,每图或每里之下又置有十甲,因此这种编制被称为里甲制或图甲制。规定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十户,名全图。甲不足十户,名半图。乡都曰里,里各编一册,册首为总图。里长、甲首的职责主要是“催办钱粮,勾摄公务”。 明朝统治秩序建立后,作为军事制度的卫所制度在全国各地逐渐推行,凡重要地方设卫,次要地方设所。卫设指挥,所设千户、百户,统领本卫所的军队。在这种情况下,乡村社会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明中期以后,卫所制受到破坏,亦兵亦农的乡兵应运而生,成为乡村军事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明代的乡兵组织,因各地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呈不同形式,主要有团练、义兵、宗法武装。它们组成乡村防御体系,成为保护乡里的重要力量。明代的乡里教育十分发达,官府专门设立了许多乡村社学对乡里民众进行教育。教学内容除识字和一般生活知识、历史故事外,也灌输纲常伦理道德观念,以利于加强对地方的统治。 清代沿袭了宋明时期的里社制和保甲制,里社、保甲和宗族组织并存是清代乡里组织的一大特点。清代乡里组织的构成十分复杂,里社、保甲、宗族组织互相交错,构筑了清代的地方统治基础。但在清代前期,保甲制不如里社组织重要。摊丁入亩后,人丁编审受到忽视,以里甲控制乡村户口的制度被彻底破坏。保甲制逐渐取代了里社制,成为清代后期地方基层组织制度。清代保甲制度规定,每户发给印信纸牌一张,书写姓名、丁男口数于上。出则注明所住,入则稽其所来。十户立一牌头,十甲立一保长。月底令保长出具无事甘结,报官备查。甲头、保长由村庄内村民充当,具有半官半民的身份性质,是国家在基层立言行事的代表。清代保甲组织除延续了宋明时期的加强乡村治安、承办公差、乡村教化的职能外,又增加了赈灾救荒的职能。 清代乡里的宗族组织与里社、保甲组织并存,构成了清代地方基层统治的基础。每个宗族都有族正或族师、族长,族正在宗教组织处理族内事务上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各宗族都有严厉的宗规、族规。乡绅在宗族组织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政治上,乡绅是官吏的补充,可参与乡里管理事务。经济上,乡绅享有赋税和徭役的优免权。另外,乡绅还是民事纠纷的仲裁者,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取代了有关官吏的司法权。乡绅成为乡村社会最活跃的一支力量。清代的宗族组织在乡村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政治上具有治安、防范和消弭农民反抗的功能,在经济上具有催征、赈灾济贫的功能,在文化上具有祭祠、兴办义塾的功能,是清朝加强地方统治的重要力量。

『叁』 概括并评价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的阶段性特点

一、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第一阶段:乡官制模式
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典型形态是乡里制度,乡官制是乡里制度早期的具体形态与模式,这一时期自夏商周到春秋战国直至隋文帝开皇十五年(公元595年)。
二、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第二阶段:由乡里制到保甲制、乡官制到职役制的模式转折
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第二阶段是由乡里制向保甲制、乡官制到职役制的转折时期,大致为隋唐两宋时期,从隋文帝开皇十六年(公元596年)至宋神宗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
三、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第三阶段:职役制模式
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第三阶段是从王安石变法至清代,乡里制度转变为职役制,治权所代表的官治体制从乡镇退缩到县一级,县为基层行政组织,县以下实行以代表皇权的保甲制度为载体,以体现族权的宗族组织为基础,以拥有绅权的士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乡村自治政治。
由于中国古代社会的特点,其乡村治理尽管含有一定的自治因素,但始终没有发展为真正的乡村地方自治。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王权的扩张,乡村社会治理越来越深地受到国家政权的干预和控制,其自治性逐渐消退。鸦片战争以后,在接连不断的内乱外患的打击下,农村社会的权力组织趋向解体,进入20世纪之后,清王朝被迫于宣统五年实行新政,传统的乡里制度、保甲制度被乡镇地方自治所取代。其后国民党政权虽重拾保甲制,但旋即被新政权以摧枯拉朽之势废止。
在中国数千年的历史发展中,乡村治理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的历史变迁,并以乡里制度和保甲制度为主线,结合历朝历代的具体实践形成了不同的治理模式与特点。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变迁体现出乡村治理的内在规律,即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治理的介入应当适度,乡村治理不应被过多限制,唯有增强其自治性,方能保持其活力。在当前推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社区建设的背景下,尤应注意国家与社会的适度分权,保障村民自治的自治性。

『肆』 谁有中国古代乡村治理变迁方面的书籍

《三农中国》季刊-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伍』 中国古代的乡村自治为什么产生不出现代意义的宪法

中国古代的乡村自治产生不出现代意义的宪法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古代早期的乡村并非行政村,而是自然村,只是一种居住场所。

村可以认为萌芽在先秦时期,当时有所谓的聚落,如秦国商鞅变法,集小(都)乡邑聚为县,但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战乱不息,社会动荡,老百姓背井离乡,四处逃难,原来的里就多有废弛者,随着新地的开发,人数越多,形成了新的聚落。这些聚落与原来的里有很大的不同,就被冠以村的名字。 至南齐,还出现了村长的名称,如废帝海陵王于延兴元年诏曰:诸县使村长路都防城直县,为剧尤深,亦宜禁断。 但此时的村还不是基层行政单位,而多指一种居住场所,用我们现在的法律用语来说,是自然村,而不是行政村。

至唐时,村成为乡里组织的一级单位,设有村正一职,而且依村之大小对村正员编制有所变动。如当时的大唐令规定:“在邑者为坊,别置正一人,同坊正。其村居如(不)满十家者,隶属大村,不须别置村正。”

2、中国古代的乡村没有行政系统。
在中国古代,县以下的乡村基层单位为县提供了政治经济的基础,但乡村不入官职品级,他们负责清查户口,维持地方治安等日常性事务,没有处理民事纠纷的权力。 所谓九品芝麻官,指的是县令,而县令之下的,则不编入国家的行政系统。

3、中国古代的乡村自治,是在中国皇权的封建统治越来越趋向专制集权的背景下形成的。

此时的皇权专制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在这种情况下的乡村自治,则完全屈从于皇权统治的需要,是皇权为了稳定农村,将更多的农村纠纷用调解方式消灭在国家权力介入之前,从而让国家权力能够专心于统治,而不用花很多的精力来裁断纠纷。这是一种国家的治理术。州县的官吏高高在上,而乡里领袖则人微言轻,通过保甲制度,国家将乡村牢牢地控制在手里。

乡里百姓在乡村自治的背景下,拥有一种举荐权,如汉代“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率众为善以为三老,乡一人”,元代的推举年高通晓农事有兼丁者为社长,至明代,王守仁实行十家牌法,“于各乡村推举才行为众信服者一人为保长”, 又如太平天国时代,实行乡官制,“凡乡官熟悉之人,举为乡官,办理民务”。所谓举、推举、推选等字,不应当理解为古代的农民拥有真正的选举权,而只是一种推荐权利。

『陆』 中国古代王朝,为什么对基层乡村社会实施政治统治

中国古代王朝,为什么对基层乡村社会实施政治统治?一起来看看吧!

中国古代基层行政管理形成了一套法规制度.重视政权组织建设.设官分职.精选良吏,严明职责.依法监督,有明显的宗法性,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基层行政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维持了封建政权的长治久安。

乡里百姓在基层自治的背景下,拥有一种举荐权,如汉代“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率众为善以为三老,乡一人”,元代的推举年高通晓农事有兼丁者为社长,至明代,王守仁实行十家牌法,“于各乡村推举才行为众信服者一人为保长”。

又如太平天国时代,实行乡官制,“凡乡官熟悉之人,举为乡官,办理民务”。所谓举、推举、推选等字,不应当理解为古代的农民拥有真正的选举权,而只是一种推荐权利。

『柒』 中国古代乡村治理中皇权、绅权和族权是如何协调的

其实中国古代古代封建制根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封建制度,后来已经演变为极为内复杂的宗法容制度,也就是国家是一个大家族,皇帝是爷爷,士大夫全是父亲,而子民是儿子。同理在各家庭中,族长又相当于父亲。一个圈套着一个圈,有严格的宗法约束着。

『捌』 中国古代乡村自治体系是怎么回事

简单的来说中国古代的官员是不下乡的,只到县这一级。至于乡里全靠的是地方的士绅自治,一般是在地方有影响的士绅家族家长治理,县官只需要定期派人取赋税就可以了。

『玖』 古代中国乡村治理是怎么样的

“皇权不下县”是古代中国乡村社会治理奉行的基本法则。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古代中国逐渐形成了以乡村基层组织为核心、国家间接控制与乡村社会自治相结合的治理体制,大体经历了从“乡遂制”到“乡官制”再到“职役制”的历史变迁。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乡村治理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传统社会基层治理模式的变动,都与底层社会经济状况的变迁密切相关。乡遂制的实行迎合了夏商周奴隶制国家土地国有制生产方式的需要,乡官制正是维护封建大一统国家刚刚建立之初尚属娇弱的经济基础的需要,而“中唐以后,随着均田制的废弛、两税法的实行,地主阶级内部构成发生了变动,原来实行乡官制的乡里制度,开始向职役制转化”。第二,传统乡村社会的基层治理组织及其职位设置具有官方或者半官方的色彩,但是政治国家的权力触角却并没有直接触及乡里社会。里甲等组织的掌权人多为乡村能人、经济大户、德高望重者,来源于本乡本土,并且与其在乡村中的社会角色密切相关,他们的职权更多地来源于国家的“认可”而非授权。第三,传统乡村社会的基层治理模式体现了国家政权与宗族权力、底层社会自治权的一种平衡和博弈。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也是间接式的,其利用乡村社会的权威,实现了对乡村社会资源的汲取、社会的管控和文化的控制。在这种依赖的关系中,国家实现了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同时乡村社会也获得了一定的自治权。

『拾』 农村整治三大革命体现了什么战略和国策

农村整治体现了党中央对农村的环境的改善,给农村居民一个好的生活环境,也提高中国在世界的文明程度,也让中国五千年的历史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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