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的本意,如何释义“法”,中国古代法的渊源
中国古代抄法的含义
在中国古代,“法”这个字写作“”,《说文解字》中对这个有专门解释:“刑也,平之如水,从水。D(音志),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传说D是尧时的法官皋陶审案时蹲坐一旁的独角神兽,能辩曲直、断疑案,如果谁有罪,就会用角去触他。后来,D又写为獬豸,古代法官都戴一种獬豸冠,来表示自己执法公正。现在北京故宫太和殿房檐上的小兽中就有獬豸。
在夏、商、周的文献中,“刑”就是法,春秋时期的一些成文法也称《刑书》、《竹刑》。战国时“法”才有了法律的含义,“律”也同时作为成文法的主要形式出现,如商鞅的“改法为律”,表示法要有稳定性。在古代,刑、法和律经常通用,不过,历代各朝的基本法典都以“律”为名,通称为刑律。当今的“法律”一词已经有了自己固定的含义,但与古代相比,还是可以找到渊源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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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古代法律的法
这是商鞅变法之前的常用法律形式,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变法时都以法为名称,如魏国的《法经》,晋国的《被庐之法》。到商鞅变法将法改为律后,法仅仅在广义上使用。
3. 中国古代法制的三大时期
奴隶社会时期
原始社会末期以祭祀祖先仪式为核心的 “ 礼 ” 由习惯逐渐演变为法 。夏朝国家形成伊始,法制尚处草创阶段,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左传》中记载的 “ 禹刑 ” ,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至商朝,刑法为主体的中国古代法已初具规模,所谓“ 刑名从商 ” 。以残害人体为主的五刑(墨、劓、刖、宫、大辟)在商朝已较为通行,但处刑的手段尚未规范化,还没有一套严格的刑罚制度。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到中叶以后,井田制遭到破坏,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宗法制日趋衰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最重大的改革莫过于各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郑国执政子产, “ 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 ,这 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郑国邓析所作竹刑,便于携带和流传,在法律发展史上又是一大进步。
封建社会初期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中取得了政权的地主阶级,运用政权的力量先后在各国进行旨在发展、巩固封建生产关系,建立封建政治的变法运动。魏国李悝制定《法经》,分为盗、贼、网(或作囚)、捕、杂、具六篇,立法技巧已初步走向成熟 ,可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为以后历代法典的滥觞。
后来商鞅入秦国主持变法革新时,携《法经》入秦,并在变法过程中将《法经》改编为秦律,以律字取代法字,突出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稳定性、必行性,是稳定而普遍的规则,从此以后,中国古代的法典都以 “ 律 ” 为名。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和政策。其中韩非的以法治为中心 ,法、术 、势相结合的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成为其指导思想。秦朝法律令名目繁多,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司法机构和诉讼制度逐渐形成。
汉朝建立后,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制作了《九章律》,就是通常所说的汉律。汉朝董仲舒提出的 “ 德主刑辅 ” ,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是汉武帝以后汉王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刑罚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至此中国刑罚制度从野蛮走向文明和进步。在司法制度方面,有中央和地方司法机构,诉讼与审判制度。“春秋决狱 ” 是儒家文化渗透法制的直接体现,其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颇有建树,魏国的《新律》,东晋的《晋律》(又称《泰始律》),北魏的《北魏律》和《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北齐律》,北周的《大律》等。这时期的封建法律形式日趋完备,篇章体例的设置日趋科学,刑罚制度日趋规范,礼律日趋融合,其中《北魏律》为隋唐律典的渊源。为维护地主阶级特权, “ 八议 ” “ 官当 ” 入 律。所谓 “ 八议 ” ,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和减刑的规定。“ 官当 ” 即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在诉讼制度方面建立了 “ 登闻鼓 ” 直诉制度。登闻鼓设于朝堂之外,有冤情者可以击鼓直接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 冤,这种制度经过改革,一直沿用至清朝。
封建社会发展时期
承上启下的是隋朝的《开皇律》,无论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上, 较以前的封建法典均有显著 改进,是对秦汉律以来的法律的总结,也为唐律奠定了基础。
唐朝以“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 为法制指导思想上,将封建立法推向高峰,有《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及《律疏》、《开元律》及《开元律疏》、《大中刑律统类》、《唐六典》 等。其中《永徽律》及《律疏》合称《永徽律疏》最负盛名,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 注律的经验,不但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从历史上寻根溯源,说明其沿革,而且尽可能引 证儒家经典,用以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使 “ 疏 ” 与 “ 律 ” 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从此 “ 天下断狱,皆引疏分析之 ” ,成为统一解释律文的法律依据。 民事、行政、刑事立法空前完备。
宋朝初年制定的《宋刑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这一时期的法律特点是:确认封建的租佃关系和田宅典卖制度,加强活动对司法权的控制,刑罚更加野蛮,折杖法、刺配之法、凌迟等酷刑的滥用是刑罚制度的倒退。
元朝的立法有《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这一时期的法制发展没有显著进步,有几个特点: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把人民划分为高下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残酷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维护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确认蓄养奴婢的合法性;在继承汉族法律的同时又保留了蒙古族的习惯法。
封建社会后期
明律于唐律比较,大为严苛,所谓“轻其轻者,重其重者”。明太祖以“重典治乱国”为指导思想。《大明律》增加、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明太祖亲自制定《大诰》,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规范,兼有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直接反映了重典思想。为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更好地集权于中央,制定了行政法典《大明会典》。
《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清会典》康熙时仿《明会典》制定《康熙会典》,此后雍正等四朝均加以修订。其详细记载了清朝从开国到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掌、事例和活动原则。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也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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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1.引礼入法,礼抄法结合
礼法结合的具体表现是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以礼移民心于隐微,以法彰善恶于明显;以礼夸张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礼入法使道德法律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以法附礼使法律道德化,出礼而入于刑。礼与法的结合可以有效地推动国家机器的运转,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和特有的中华法制文明。
2.家庭本位,伦理法制
3.法为治世之具,缘法断罪
4.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5.法典体例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与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民刑有分”
法典体例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并不等于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民刑有分”。所谓法律体系是指本国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整体。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多样,决定了法律调整方式的复杂多样,从而形成了不同对象的若干部门法,它们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各个相对独立的部分。法律体系是社会发展的客观结果,不是任何个人主观意志的产物。
至于一部法典的体例,则为立法者主观的产物,是立法者立法思想、立法原则与立法技术的具体应用。
因此,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否则便会产生与中国法制历史真实过程相悖的认识。
5. 我国法律的发展史是什么
中国法学历史法学产生的两个基础性条件。
1、律发展到一定程度 。
2、一批专门研究法律的人。
中国法学历史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1、先秦时期。
2、秦汉至清末。
3、清末至中华民国。
4、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6. AB法的在中国历史
AB法工艺在我国来的研究和源应用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上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期,我国许多专家学者对AB 工艺的特性、运行机理及处理过程和稳定性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全面和系统的研究,对“AB法”工艺在我国的应用和推广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二阶段:
上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我国许多大专院校纷纷开设专题研究课程,尤其是设计研究部门也对AB法处理城市污水、工业废水进行规模化的实验研究,为AB法的工程设计和工程应用取得了大量的数据和实践经验,为其在我国的工程应用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
第三阶段:
自上世纪80年代起,国内逐步开始将“AB法”应用到城市污水处理和工业废水处理工程中,已建成相当数量的AB法工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成效显著,取得了十分可观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AB法与传统的活性污泥法相比,在处理效率、运行稳定性、工程投资和运行费用等方面均有明显的优点。
总体而言,AB法工艺适合于污水浓度高、具有污泥消化等后续处理设施的大中规模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有明显的节能效果。对于有脱氮要求的城市污水处理厂,一般不宜采用。
7. 中国法律如何起源
中国法律产生的途径
1.刑起于兵
中国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转变的过程,亦版是不同的氏族部权落不断征伐的过程,战争使原始氏族和部落慢慢统一,战争在造就国家的同时,也产生了刑。其实战争本身就是最大的用刑,而最初的刑的适用征战对象。后来随着氏族内部阶级的分化和矛盾的加深,刑慢慢的适用于违反内部礼义的人,刑就有了一般社会规范的意义。
2.法源于礼
(1)礼产生于祭祀,在祭祀过程中,仪式得到强化和系统化,随着阶级的分化,祭祀的仪式因等级不同而不同,此时礼成为确定不同等级的标志。随着等级的划分,上层阶级演化为统治阶级,他们借助政治势力将礼上升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规范。
(2)至此,礼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具有了法律的内涵,直至周公之礼礼得到规范化和系统化,从而成为中国古代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3)礼是中国古代法的重要渊源,中国古代法的最初表现形式主要以礼表现出来。
三、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刑起于兵
2.礼法结合
3.宗法统治
4.民族融合
5.成为专制工具
6.民族融合
7。早熟性
8. 中国古代“法”和“律”的区别
1、含义不同。
“法”在古代主要是刑法的意思,而“律”的意思主要是法则、规章、约束。“法”与“律”相比,“法”偏重指刑罚,“律”偏重指文字性的准则。
2、意义不同。
古代汉语中“法”的含义是复杂的多样的,其中最为主要的意义是:
(1)、法象征着公正、正直、普遍、统一,是一种规范、规则、常规、模范、秩序。
(2)、法具有公平的意义,是公平断讼的标准和基础。
(3)、法是刑,是惩罚性的,是以刑罚为后盾的。
律:
1、法则,规章:纪~。法~。定~。规~。清规戒~。~师。
2、约束:~己。
3、中国古代审定乐音高低的标准,把声音分为六律(阳律)和六品(阴律)。合称“十二律”:~吕(古代用竹管制成的校正乐律的器具,以管的长短来确定音的不同高度,从低音管算起,成奇数的六个管称“律”;成偶数的六个管称“吕”,后来“律吕”作为音律的统称)。
4、旧诗的一种体裁:~诗。
5、姓。
(8)法中国历史扩展阅读
刑
在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通用。其含义和法相同,基本指刑律,不指刑罚。后来,刑称为法或律,战国以后常指肉刑或刑罚。
令
统治者就某一具体事务颁布的命令。是律的辅助性法律,在隋唐时期有专门法典,如《开皇令》和《贞观令》。
典
最早出现于唐朝的《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后来的宋和元明清都有此类法典。
式
这是关于官吏具体行为的专门法律,范围非常广泛。式在唐朝还有一定地位,是唐朝律令格式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到了元明清时期,地位下降了很多,不再起主要作用。
格
格也是一种行政法规。格作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东魏的《麟趾格》。明清时将格的内容归入了会典和其他形式的法规,不再独立。
科
汉朝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科意思是断,所以依法断罪叫做科罪。在隋唐以后,敕的地位重要,科被敕和格所代替。
比
比是两汉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也是一种审判原则。如果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用相似的律条定罪,这叫做比。因为这样类推断案,出现了司法腐败现象。到汉朝以后,比不存在,内容被吸收进其他法律形式里边。但是类推形式在古代一直存在。
例
和比一样,例也是一种断罪原则,也是汉、唐、宋、明、清时期的法律形式,但名称不同。秦称“廷行事”,即法庭成例。汉朝称为“故事”,即以《春秋》中已有的故事作为断罪的依据。到了明清时,例和律并行,日益重要,在清朝时,其效力甚至高过了律。
诏
是古代皇帝发布的命令,也是很重要的一种法律形式,又叫诏令。皇帝的诏令经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既可以认可、公布法律,也可以改变、废除法律。
除了以上的法律形式之外,还有敕、诰、命、制、程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是专制集权社会,皇帝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所以,他可以用诏、敕、诰等法律形式来发布新的命令,任意破坏现存的法律。这就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法自君出。
9. 中国历史上的纪年法有哪些
一、王公即位年次纪年法
王公即位年次纪年法:以王公在位年数来纪年。如《左传·骰之战》:“三十三年春,秦师过周北门。”指鲁僖公三十三年。《廉颇蔺相如列传》:“赵惠文王十六年,廉颇为赵将。”
二、年号纪年法
年号纪年法:汉武帝起开始有年号。此后每个皇帝即位都要改元,并以年号纪年。如《岳阳楼记》“庆历四年春”、《琵琶行》“元和十年”、《游褒禅山记》“至和元年七月某日”、《石钟山记》“元丰七年”、《梅花岭记》“顺治二年”、《<指南录>后序》“德祐二年”、《雁荡山》“祥符中”(“祥符”是“大中祥符”的简称,宋真宗年号)等。
三、干支纪年法
干支纪年法:如《五人墓碑记》:“予犹记周公之被逮,在丁卯三月之望。”丁卯”指公元1627年;《〈黄花冈七十二烈士事略〉序》:“死事之惨,以辛亥三月二十九日围攻两广督署之役为最。
“辛亥”指公元1911年;《与妻书》“辛未三月念六夜四鼓”,“辛未”应为辛亥。近世还常用干支纪年来表示重大历史事件,如“甲午战争”、“戊戌变法”、“庚子赔款”、“辛丑条约”、“辛亥革命”。
四、年号干支兼用法
年号干支兼用法:纪年时皇帝年号置前,干支列后。如《扬州慢》“淳熙丙申”,“淳熙”为南宋孝宗赵昚(shen)年号,“丙申”是干支纪年;《核舟记》“天启壬戌秋日”,“天启”是明熹宗朱由校年号,“壬戌”是干支纪年;
“祭妹文旷乾隆丁亥冬”,“乾隆”是清高宗爱新觉罗·弘历年号,“丁亥”是干支纪年;《梅花岭记》“顺治二年乙酉四月”,“顺治”是清世祖爱新觉罗·福临年号,“乙酉”是干支纪年。
五、星岁纪年
1、岁星纪年
战国时期用岁星纪年。岁星就是木星,由西向东运行,绕太阳一周用11.86年古人发现大约12年后木星又出现在星空同一位置,于是把一周天分成12等分,每一等分叫一星次,代表一年并给他们起上名字叫,星纪、玄枵、娵訾、降娄、大梁、实沈、鹑首、鹑火、鹑尾、寿星、大火、析木,木星,每年行一个星次,就用木星所在星次纪年。像岁在星纪,岁在析木、岁在大梁。
2、太岁纪年
木星运行轨道由西向东,这和人们常看的12辰方向相反,为解决这个矛盾,古天文占星家便设想出一个假岁星叫太岁,给它又起了十二个名字,摄提格、单阏、执徐、大荒落、敦牂、协恰、涒摊、作噩、阉茂、大渊献、困敦、赤奋若、让它和真岁星背道而驰,和12辰方向一致,用它来纪年,这就是太岁纪年法。
后来发现,岁星并不是一年整走一个星次,运行一周11.86年,86年便会多走一个星次,这种纪年方法不精确又繁琐,后废不用。这种纪年方法在《吕览》、《楚辞》中可看到。
六、生肖纪年
它是我国民间推行的一种与干支密切相关的纪年方法,用十二肖兽名称作为年名和地支对应。
例: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
鼠、牛、虎、兔、龙、蛇、马、羊、猴、鸡、狗、猪
(9)法中国历史扩展阅读
世界各国关于纪年的方法有很多,不过目前世界上最通用的是公元纪年法。除此之外,还有干支纪年法、天文纪年法、历史纪年法、帝王年号纪年法等。另外,还有伊斯兰教纪元、佛教纪元、犹太教纪元以及希腊纪元、日本纪元等。
在中国,早在公元前2000多年就有了自己的历法。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中国使用的是“干支纪元法”,即把十天干和十二地支分别组合起来,每60年为一个周期。
由于公元纪年的起点是公元1年,而没有“公元0年”,所以大多数对公元纪年有充分了解的科学家和世界上大多数权威天文机构,都明确支持21世纪始于2001年的说法。
参考资料:网络——纪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