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国法律文件的历史地位是什么
中国法律的历史可以追湖到四千多年以前,它兴起于黄河流域,同时也吸收和综合了长江流域的法律创建经验;不仅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而且在漫长的发展中从未中断过,这是其他文明古国所少有的。中国法律内涵丰富,辗转相承,无论是历朝代表性的法典,还是基本的立法、司法、行政.监察制度,都有着清晰的沿革,其内在的联系性与因时而变的发展轨迹十分明显。
中国古代以农业立国的自然经济结构、以宗法伦理为基础的家族组织、以儒家学设为统一的指导思想、以皇权神圣为核心的基本政治制度,以及资源丰富的内陆性封闭环境等特点构成了中国古代的国情条件,决定了中国法律的鲜明特征和特殊的发展规律。
按照中国法律发展的阶段及风格特色等粗略的标准来划分,中国法律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早期法律、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律和近现代法律三个大的部分。
(一)中国早期法律
中国早期法律,一般是指夏、商、西周及春秋时期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奴求制时代的法律制度,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前476年这一历史阶段。中国早期法律的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不成文的。
在中国早期法律中,夏、商是奠基时期。自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代开始,夏王朝滨后存在约五百年时间。在此期间,中国早期的刑罚制度、监狱制度都有了一定的发展。商取代夏以后维持了将近五百年。在继承夏代法律经验的基础上,商代在罪名、刑罚以及司法诉讼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于20世纪出土的一些甲骨文资料证明,商代的刑法及诉讼体制已经比较完备。
中国早期法律的鼎签时期是在西周。在中国历史上,西周是一个十分重萎的历史阶段。在西周政权存续的五个多世纪里,中国传统的统治方式、治国策略以及一些基本的政治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作为传统文化基石的哲学思想、伦理道德观念等思想文化因素也都发端于此时,从法律上看,西周法律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的顶峰。在西周时期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指导思想,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当时世界较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后世的法律也产生了重萎的影响。
春秋时期处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前期,此时社会变革的重心在于“破”,即两周所建立的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层面都受到挑战和否定。在法律方面,以反对“罪刑撤断”、要求“法布于众”为内容的公布成文法运动情然兴起。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著“竹刑“及晋国“铸刑鼎”
等,都是这一法律变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
(二)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律
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律,一般是指战国以后至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各主要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475年至公元1840年这两千余年的法制历史。
春秋以后,中国开始有了向全社会公布的成文法,从此,中国的法律开始由原来的不公开、不成文法的状态,过渡到以成文法为主体的状态。在从战国到清代后期这两千多年中,无论是法律理论、立法技术、法制规模,还是法律内容、司法体制等各个方面,都有了根本性的变化,我们通常所说的“传统法律文化”“传统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就是在这一时期形成、发展和成熟的。根据法律发展状况以及在整个法律传统传承中所起的作用,我们可以把这一漫长的法律史划分为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1.战国时期
这是由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重要阶段。战国时期处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时代的后半期,而社会变革的许多重要成果,中国的许多思想文化精华都出自这个时期。与春秋时期相比较,战国时期社会变革的重心在于“立”。在法律方面,“立”主要表现为以成文法为主体的新的法律体制开始在更大的范围内、以更成熟的形式建立起来。其中,在整个中国古代社会中,影响最大的两大学术流派——儒家和法家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都是在这一时期内成熟井在政治舞台上产生广泛影响的。
2.秦汉时期
这是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确立时期。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221年至公元220年这段历史时期。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统一的专制王朝,确立了以后几千年中中国传统政治格局和政治模式、在指导思想上,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学派的“法治”、“重刑”等理论,而且在实践上贯彻得比较彻底,秦代的法律制度很明显地带有法家的色彩。在中国历史上,战国时代和秦代是法家学派最活跃的时期,而法家理论得到完整的实践,也仅仅是在秦代。所以,从整个中国法制史上看,秦代法制特色是极为鲜明的。
自云梦睡虎地秦然竹简出土以后,许多以前鲜为人知的秦代法律得以重现于世。从这些珍贵文物资料中可以看出,秦代的法律观念极强,法律制度也很严密。
❷ 中国法律和历史有什么共同点
法律和历史是两个不同的学科和概念。
法学和法律也是两个不同的专业。
现在的法律你可回以系统地答学习一下。
至于历史中奇奇怪怪的法律和现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也很多,例如新加坡法律规定不许再公共场所吃口香糖,韩国规定在公共场所不允许穿超短裙,泰国法律规定不允许在出租车内放屁等等。
我们春秋时期就有法家,韩非子、商鞅等,至于秦国统一了各国的法律。
在欧洲古代有著名的汉莫拉比法典。
其实,高中的历史课文就很值得钻研一下,如果您钻研的很细的话,会考上名牌大学的历史系。
至于律师证,很多人反映超级难考,我也这么认为。
❸ 中国历史上从古代史到近代史的法律文件有哪些
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现代法律只有法、法规、条例等少数几种。古代法律形式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种:刑、法、律、令、典、式、格、诏、诰、科、比、例。在一个朝代,经常有几种法律形式同时使用,组成该朝代的法律体系。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范围也不一样,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区别。
刑
编辑
在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通用。其含义和法相同,基本指刑律,不指刑罚。后来,刑称为法或律,战国以后常指肉刑或刑罚。
法
编辑
这是商鞅变法之前的常用法律形式,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变法时都以法为名称,如魏国的《法经》,晋国的《被庐之法》。到商鞅变法将法改为律后,法仅仅在广义上使用。
律
编辑
这是商鞅变法后中国古代常用的法律形式,应用广泛,如秦的《田律》,汉朝《九章律》,魏晋之后,有《魏律》、《晋律》、《北齐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
令
编辑
统治者就某一具体事务颁布的命令。是律的辅助性法律,在隋唐时期有专门法典,如《开皇令》和《贞观令》。
典
编辑
最早出现于唐朝的《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后来的宋和元明清都有此类法典。
式
编辑
这是关于官吏具体行为的专门法律,范围非常广泛。式在唐朝还有一定地位,是唐朝律令格式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到了元明清时期,地位下降了很多,不再起主要作用。
格
编辑
格也是一种行政法规。格作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东魏的《麟趾格》。明清时将格的内容归入了会典和其他形式的法规,不再独立。
科
编辑
汉朝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科意思是断,所以依法断罪叫做科罪。在隋唐以后,敕的地位重要,科被敕和格所代替。
比
编辑
比是两汉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也是一种审判原则。如果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用相似的律条定罪,这叫做比。因为这样类推断案,出现了司法腐败现象。到汉朝以后,比不存在,内容被吸收进其他法律形式里边。但是类推形式在古代一直存在。
例
编辑
和比一样,例也是一种断罪原则,也是汉、唐、宋、明、清时期的法律形式,但名称不同。秦称“廷行事”,即法庭成例。汉朝称为“故事”,即以《春秋》中已有的故事作为断罪的依据。到了明清时,例和律并行,日益重要,在清朝时,其效力甚至高过了律。
诏
编辑
是古代皇帝发布的命令,也是很重要的一种法律形式,又叫诏令。皇帝的诏令经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既可以认可、公布法律,也可以改变、废除法律。
除了以上的法律形式之外,还有敕、诰、命、制、程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是专制集权社会,皇帝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所以,他可以用诏、敕、诰等法律形式来发布新的命令,任意破坏现存的法律。这就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法自君出。
❹ 我国法律的发展史是什么
中国法学历史法学产生的两个基础性条件。
1、律发展到一定程度 。
2、一批专门研究法律的人。
中国法学历史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1、先秦时期。
2、秦汉至清末。
3、清末至中华民国。
4、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❺ 为什么说中国法治有4000年的历史
中国的法制从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开始,经过四千多年没有中断的发展,以历史悠久、沿革清晰、内容丰富、资料充实著称于世。
最早记载中国法制内容的是夏、商、周:时期的古籍《尚书》。最先使用“法制”一词的是春秋时期的史籍《左传》和《国语》。
中国法律起源于传说时代,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途径有二:一是自黄帝时便日益频繁的部落战争,导致了“刑”的出现,即古人所言“刑出于兵”。这种以军事首长权威为后盾的“法”是后世刑律之源。二是部落时期的庄严的祭礼导致了“礼”的形成与发展。这种以神权为后盾的“法”,其内容博大精深,其即包括了国家的典章、家族的规约、民间的习俗,也包括了人们对法的价值的追求,是中国古代法的精神与核心之所在。
中国法律在形成时,特色已然形成。源于战争的刑,格外重视法的威慑力,手段也极为残酷;源于祭祀的礼,则带有浓厚的血缘亲情,手段也较为温和,融残忍与温情为一体也正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特色。
夏代法制
法律和国家是相互依存的,有国家就要有法律。伴随着夏王朝奴隶制国家的建立,夏朝奴隶制法律也就应运而生了。夏朝法律制度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与军事活动有关,与刑罚有着密切的联系。古代有“刑起于兵”和“兵刑同制”之说。“刑起于兵”的“刑”是指法律,是说法律的起源与战争有关。“
习惯法为主要法律形式,出现了制定法,“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法律制度“禹刑”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基本内容如下:
(-)墨、劓、膑、宫、大辟五刑
(二)刑事法律规范
夏刑三千条,因史料缺乏,已难考证,只从片断记载中可以看出,有以下罪名:
1.“昏、墨、贼”。《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云:昏、墨、贼,杀。”昏是“恶而掠美”,墨是“贪以败官”,贼是“杀人不忌”。即抢劫罪、贪污罪、故意杀人罪,昏、墨、赋三罪,都依法当杀。
2.不孝罪。《学经•五刑章》说:“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夏朝是早期奴隶制国家,民族血缘观念还相当浓厚,崇拜祖先神是人们共同遵守的重要习俗。而提倡孝道的根本用意是忠君。在奴隶主阶级看来,不孝会影响家庭和社会的安定。不忠会危及奴隶主阶级政权的巩固。所以,不孝罪也是处死刑。
3.“威悔五行,怠弃三正”。《尚书•甘暂》记载:“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这是夏启在甘地发兵时宣布有扈氏犯的两条大罪。郑玄注:“五刑,四时威德所行之政也。威侮,暴逆之;三正,天、地、人之正道。”所谓“四时”,指春、夏、秋、冬,作泛指天意解释。所谓“威德”,指美好的品德,意思是启是有道之国君,执掌朝政乃是上天之意,有扈氏暴乱反对启,就是不敬天命。“正”古代称官为正。“三正”即三孤。(其正职称三公。太师、太傅、太保。副职称三少:少师、少傅、少保。)“怠弃”,即怠慢放弃,不服从的意思。不服从夏启的官吏,就是不从王命。“威侮五行”,就是有扈氏犯了不敬罪和谋逆罪,故“天用剿绝其命。”
4.“先天时者,杀无赦;不及时者,杀无赦”。《尚书•胤征》引夏之《政典》说:*先天时者,杀无赦。”不及时者,杀无赦。”天时,就是根据历象之法,对四时节气,弦、望、晦、溯之计算对节气进行简单的讲解。孔子说:禹“致孝乎鬼神”、“尽力平沟洫”。即夏代崇拜鬼神和重视农业生产。祭祀鬼神和农田耕种都要求准确地掌握时辰、季节和气象的变化,早于天时或者晚于天时,都杀无赦。
(三)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1.关于征收田赋和夺贡的法令。《左传•哀公七年》说:“禹会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这说明夏朝对被征服的远方氏族部落的税收,是采取掠夺贡物的办法。据《禹贡》记载,夏朝直接统治的区域,实行“咸则王壤,成赋中邦。”即根据土地的肥瘠分为上中下三等,再按等和收成征收贡赋。《孟子•滕文公》有所谓“夏后氏五十而贡”的记载。
2.关于保护森林和水产资源的法令。据《逸周书》记载:“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入夏三月川泽不网罟,以成鱼鳖之长。”就是春天禁止上山砍伐树木,夏天禁止到湖泊捕捞鱼鳖,保护森林,保护水产资源。
3.婚姻与继承制度。从司马迁在《史记•夏本纪》里,详细排列的夏氏家族的血缘世系,充分表明了夏朝已经确立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王位世袭制。
(四)军事法律规范
《尚书•甘誓》记载着启伐有扈氏时的军令:“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本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用厚赏重罚激励和强迫作战者,服从命令,勇敢杀敌行军打仗,执行任务时,要求步调一致,严守纪律,足见其军法十分森严。
(五)刑事政策和适用刑罚的基本原则
据《尚书•大禹谟》记载,皋陶曾对舜说:“帝德罔愆(QIANG过失),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罪弗及嗣,赏延于世,宥(YOU)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震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所谓“罚弗及嗣”。即罪责自负施用刑罚仅限本人,不株连子孙。“赏延于世”,赏功要世代不遗。“宥过无大”,过失犯罪,罪虽大,后果严重,也可宽宥,从轻处罚。“刑故无小”,故意犯罪,罪虽小,后果不重,也要处刑,不得宽免。“罪疑惟轻”,犯罪事实不清,凡有疑问的,处刑要从轻。“功疑惟重”,对有功者,虽有疑问,也要重赏。“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即宁肯不按常规办事,也不能错杀无罪的人。又据《尚书•胤征》记载,胤侯出征羲和时,对其部众说。“奸厥渠魁,胁不罔问。”意思是灭其首罪,胁从不问。这些刑事政策和原则,体现了区别对待和谨慎用刑的思想,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夏朝作为早期奴隶制社会,阶级斗争尚不甚尖锐的特点,对于后世也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六)赎刑
赎刑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的赎罪与赔偿,最早见于古籍的是《尚书•舜典》记载的“金作赎刑”,即以铜赎罪。《史记•平准书》司马贞《索引》引《尚书大传》说:“夏后氏不杀不刑,死罪罚二千馔”,馔与撰同,六两为一馔。《路史•后记》也说。“夏后氏罪疑惟轻,死者千馔*,中罪五百,下罪二百。”《尚书•吕刑•书序》说:“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即西周穆王命令吕候多照夏代的赎刑。制定西周的赎刑。既然是“训夏赎刑”,就说明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并为后世所沿用。
商代的法律制度
商代的立法思想:“有殷受天命”,神权法思想占据主导地位,用“天讨”与“天罚”来证明其刑罚的合理性,加强其威慑力.
主要法律:《汤刑》、《官刑》、“民居”之法、车服之令。
西周法律制度
(一)西周时期法律概况(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0年)
1.法律指导思想
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是在夏、商两代“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理论。它除了继续强调天命外,还对统治者提出了道德上的要求。“明德慎罚”实际上就是强调将道德教化与刑罚相结合,即统治者首先要用道德教化去感化民众,使天下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审慎、宽缓。
2.宗法制度
西周建立起了完整的、以掌握国家和社会最高权力的周天子为核心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的、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为目的的“宗法制度”。其特征是:(1)嫡长子继承;(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3)各级诸侯王、卿大夫和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家国同构”。
3.法律形式
(1)经“周公制礼”后,“礼”成为法律规范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2)周穆王制定了“吕刑”,又称“甫刑”;(3)“九刑”是史料中记载的周朝的较完整的刑书,是定罪科刑的依据;(4)“遗训”及“殷彝”等前代、先王留下的规则、习惯。
(二)礼与刑的关系
1.“礼”的渊源与发展
“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夏商时代已经存在作为言行规范的“礼”,西周初年“周公制礼”,形成一个庞大的“礼治”体系。夏、商、周的礼制之间存在着密切的渊源关系。
2.周礼的性质
周礼具备现代社会关于“法”的构成要素所必需的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具有法的性质,在国家及社会的行政、司法、宗教、教育、伦理道德及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
3.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4.“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这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并非说“礼”对庶人没有约束力,而是强调“礼”是有等级、有差别的,不同等级之间不能僭越。“刑不上大夫”也并非说大夫以上贵族的犯罪绝对不会适用刑罚,而是指其在一般情况下会受到程度不同的优待。
(三)刑事法律制度
1.主要罪名
(1)不孝不友;(2)犯王命;(3)放弑其君;(4)杀越人于货;(5)群饮;(6)违背盟誓;(7)失农时。
2.主要刑罚
(1)主体刑罚体系仍为夏、商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2)“圜土之制”:限制受刑人的自由于监狱之内并使之服劳役,是中国有期徒刑的开端;(3)“嘉石之制”:将轻微犯罪的人束缚手脚,坐于“嘉石”之上思索,然后在司空的管辖下劳役一段时间后释放,是一种早期的拘役管制刑;(4)赎刑:用一定数量的财物来折抵刑罚,周穆王吕侯进行法律改革后完备;(5)流刑:大多数时候仅适用于少数上层贵族。
3.主要刑法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3)罪疑从轻、从赦;(4)宽严适中。
4.刑事政策
“刑罚世轻世重”,即根据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决定刑罚的宽严轻重,其标准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四)民事法律制度
1.民事制度
(1)土地和臣民都属周王所有,其它一些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包括作为物产的奴隶均属私有。西周中后期出现土地的私人所有权;(2)西周已有“债”的称谓,出现了因契约和因侵权以及损害赔偿而产生的债,(3)民事契约有“质剂”、“傅别”两种,前者用于买卖关系,后者用于借贷关系。
2.婚姻制度
(1)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一夫一妻多妾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2)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遵循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3)解除婚姻的条件与限制:“七出三不去”,决定权掌握在男方家长手中。
3.继承制度
实行嫡长子继承的宗祧继承制度,主要是身份和地位的继承,财产继承附属于内。嫡长子继承对整个家族的统治,包括对其成员的领导权与其财产的支配权。
(五)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周王掌握最高审判权与裁决权;(2)中央司法官员为大司寇,为“六卿”之一,其属官为小司寇;(3)各级封建领主在其领地内拥有独立的司法权。
2.主要诉讼制度
(1)区分民事为“讼”,刑事为“狱”;(2)以当事人或受害人自诉为主,缴纳“束矢”、“钧金”作为诉讼费,限制子告父、卑下告尊长;(3)以“五听”审案: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4)重视图比、傅别、约剂及盟誓等证据;(5)建立“读鞫”、“乞鞫”制度,判决当众宣布,当事人可以要求重审;(6)严惩司法官员的“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1.社会的发展与变化
(1)铁制农具得到应用,牛耕出现,生产力得到极大发展,井田制遭到破坏;(2)郡县制取代分封制;(3)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的礼制开始加速衰落。
2.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
(1)各国立法:公元前621年,晋国执政赵盾(赵宣子)制事典,新兴地主阶级用其作为镇压旧贵族的工具,公元前513年,晋国的大臣赵鞅、荀寅将其铸在铁鼎上,公之于众;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驷歂杀邓析而用竹刑;(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争论:郑国子产铸刑书,遭到以叔向为代表的晋国旧贵族的反对;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时,遭到孔丘的强烈反对。
3.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奴隶主旧贵族的特权,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建立。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立,成为秦汉以降历代封建法制的滥觞。它有利于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为中华法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1.各国的变法与立法运动
(1)魏国李悝的新政:尽地力之教;善平籴;制定《法经》;(2)商鞅相秦后,分别于公元前359年和公元前350年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进行变法,是战国时期各国最彻底的变法;(3)楚国吴起的变法:逐渐废除奴隶主贵族特权;“明法审令”,推行法治。
2.立法指导思想
(1)不别亲疏,不分贵贱,一断于法;(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3)轻罪重刑。
(三)李悝的《法经》
1.《法经》的主要内容
(1)《法经》分列盗、贼、囚、捕、杂、具六篇,法典体系初备;(2)明确宣布“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打击重点直指反抗专制统治的行为;(3)保护君主专制,维护等级特权。
2.《法经》的历史意义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在当时即产生了巨大影响,为封建经济政治体制的确立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对后世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建立了后来历代封建王朝立法的基本模式,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标志之一。
(四)商鞅变法
1.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明法重刑;(2)取消分封制,建立郡县制;(3)废除井田制,确立土地私有;(4)奖励军功,奖励耕织;(5)奖励告奸,什伍连坐;(6)统一文字,统一度量衡。
2.商鞅变法的意义
商鞅变法,使秦国大治,推动了秦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各个方面的发展,为秦国打败其他各国、建立起统一的中央集权专制国家奠定了基础。
秦代法律制度
(一)统一后的秦代法制(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
秦代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王朝。由于秦王朝存续时间非常短,再加上史料的限制,我们研究秦代法制,还必须综合秦统一之前的秦国法制情况。
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其一是法家传统的重刑主义理论(法网严密、轻罪重罚);其二是统一法律(“法令由一统”)。秦代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方面实行一统。在政治体制上,秦代在中央设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下设诸卿,各司其职;在地方推行郡县制。在经济方面,统一货币和度量衡,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并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在思想文化方面,统一文字。
1.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1)律:即法律条文,是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2)令:是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3)式:即程式、格式。秦简中有《封诊式》,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及审讯等程序的司法规则和文书程式。(4)法律答问:是官方以答问形式对秦律律文所作的有效解释,它也是当时司法审判的参考依据。本章绝大部分案例即抽取自秦简中的《法律答问》。(5)法律文告:是秦代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但其效力通常仅限于发布者职权所辖的特定地区范围之内。(6)程:即章程、规章,是对有关部门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7)课:是关于检验、考核、督课工作人员的专门法规。(8)廷行事:是法庭的判例。秦简《法律答问》中多有援引廷行事的例子,说明秦代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律文之外可兹援引的审判依据。
2.秦代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刑事法律
包括《法律答问》、《盗律》、《贼律》、《捕亡律》、《捕盗律》等。秦律规定的主要罪名有盗窃罪、贼杀伤罪、诽谤罪、不敬皇帝罪等等。秦代在刑罚制度方面,形成了一套包括身体刑、劳役刑、耻辱刑、流放刑、身份刑在内的刑罚体系,对后世刑制有较大影响。
①罪名:
侵犯皇帝人身安全及尊严的犯罪,如:贼盗、诽谤、妖言、不忠、谋反等。
危害统治秩序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如:投书、贼杀伤、斗杀伤等。
思想言论方面的犯罪,如:偶语诗书、以古非今、妄言等。
侵犯封建所有权的犯罪,如:盗徙封、盗窃等。
逃避赋税及徭役的犯罪,如:擅徙、匿户、匿田、失期、乏徭等。
军事上的犯罪,如:降敌、誉敌、不得、不能死等。
官员的职务犯罪,如:犯令、废令、不胜任、不廉、不直、纵囚、失刑等。
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如:去夫亡、娶人亡妻、弃子逃嫁、弃妻不书、不孝等。
②刑罚:
生命刑,即死刑。秦代执行死刑的方式多达二十余种,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有族、坑、定杀、具五刑、车裂等等。
身体刑,即肉刑。秦代继续沿用奴隶制时期的墨(黥)、劓、剕、宫、笞,并把肉刑与劳役刑结合起来使用,如黥劓城旦等等。
劳役刑,即强制犯人劳动的刑罚,相当于后世的徒刑。
财产刑又分为几种:赀,是判处犯人缴纳财物或以劳役作为抵偿的刑罚;赎,是允许犯人以交纳法定的财物代替已经判处的刑罚。
身份刑,是剥夺犯法者爵位、官职等政治身份的刑罚,其刑名有“夺爵”、“废”等。
流放刑,在秦代称为“迁”。
耻辱刑,在秦代主要指髡、耐等象征肉刑的刑罚。“髡”是剃去头发和鬓须,“耐”是只剃鬓须。耻辱刑也常常与劳役刑并用,如“耐为城旦”等等。
(2)关于职官管理方面的法律
秦简中有大量涉及行政法方面的内容,尤其是对于职官的管理,更是细密严格,它涉及到管理的任选、调用、考察等各个方面,如《置吏律》、《除吏律》、《效律》等等。
(3)关于经济方面的法律
关于农业和土地管理,见于《垦草令》、《田律》。
关于畜牧业与牛马的管理,见于《厩苑律》、《牛羊课》。
关于手工业的管理,见于《工律》、《工人程》、《均工律》。
关于粮草与府藏,见于《仓律》、《藏律》。
关于货币交易,见于《金布律》。
关于关市、贸易,见于《关市律》。
(4)关于军事方面的法律
关于军功与封爵的《军爵律》、《中劳律》。
关于边防时宜的《戍律》、《敦表律》。
(5)关于司法行政与刑狱方面的法律。这类法规见于《尉杂律》、《封诊式》等。
(二)秦代司法制度基本健全
秦的司法官吏体系的建立,不仅表现在组织上配备了一套官吏,同时还表现在建立了一套侦查破案、审讯判决的诉讼制度。秦简《封诊式》中的“治狱”、“讯狱”指明了一般原则和其他式例。
2.主要诉讼制度
(1)诉讼的提出
秦代的诉讼案件一般分为以下两种方式向司法机关告诉:
①官诉,即官吏纠举,类似于现代的公诉。
②举发,即个人向司法机关检举、控告,提出诉讼。
(2)案件的审理
主要包括原被告双方到庭、讯问、调查、作审讯记录等主要内容。
3.监狱管理制度
秦代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严密的监狱管理制度。例如:对囚犯饮食、衣着的供应标准和服劳役办法等等都有规定;还形成了一种利用轻罪刑徒来监领重罪刑徒的管理办法。
4.监察制度
秦已创立御史之制,在中央以御史府(台)为官署,以御史大夫为官长,对地方则派遣监御史。
汉朝后,基本是在秦法的基础上改进完善。
❻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主观题
名词解释
1、 非公室告:指涉及家庭内部关系的诉讼
2、 公室告:对于直接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犯罪,由官吏代表国家提起诉讼
3、 上请: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一般司法机关处理,而应先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
4、 折杖法: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四刑
5、 圆审:对于特别重大案件、或经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
6、 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7、 准五服制罪:是指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依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
8、 秋冬行刑:秋冬两个季节,统治者要顺应阴气肃杀万物的规律,决狱行刑,特别是死刑案件的审判必须在秋后,死刑的执行要在冬季。
9、 翻异别勘:是指犯人如果在录问或行刑时提出申诉,案件必须重新审理。
10、 六礼:是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六项聘娶仪式:纳彩、问名、
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11、义绝:指夫妻一方杀害对方直系或旁系尊亲属。
简答题
1、 简述《法经》的特点与地位
答:特点:从法典名称来看,《法经》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从法典结构看,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从立法宗旨来看,《法经》首次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刑事立法原则;从法律内容看,《法经》贯彻重刑主义法制原则
地位:《法经》作为一个开创法制建设新时代的重要标志,对后世的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
2、 简述夏朝关于“昏、墨、贼”三罪的规定
答: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要处以死刑
3、 简述什么是亲亲得相首匿
答: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4、 简述“八议”制度
答: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根据“八议”制度,这八种特殊人物犯罪,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决议,其结果一般都能得到宽宥处理
5、 简述汉代的春秋决狱
答:西汉董仲舒等提倡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以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
6、 简述唐朝法制的特点与历史影响
答:一、儒家思想是唐律的灵魂 二、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代表 三、唐律对周边国家和后世立法的影响
7、 简述唐律的完备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第一,调整对象全面完备,对封建的社会关系实行全面的调整,更切合统治阶级利益和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实际需要;第二,法律体系的完备。根据调整对象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形式,形成相当稳定的法律体系;第三,立法技术的高度完备
8、 简述唐律中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答:第一类:同一国别的外国人之间发生侵犯时,以其国家的法律为准。第二类“不同国别的外国人,或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相互侵犯时,适用中国法律。
9、 简述汉代的“七出”“三不去”
答: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10、 简述唐律中“十恶重罪”的内容,简要评析
答: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以上十种犯罪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直接威胁、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谋反、谋大逆、谋叛和大不敬)是十恶的核心内容。第二类是严重危害封建社会秩序的犯罪(不道)、第三类是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意义在于维护了封建政权和社会伦常关系的稳定。
11、简述《大清民律草案》的主要特点
答:1、采取资本主义民法的形式2、在亲属法和继承法中表现了宗法礼治的影响和封建法律的遗痕迹3、以形式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4、注意调查吸收流行于各地的习惯
12、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主要内容点
答:1、明确宣示中华民国为统一的共和国2、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3、采取三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原则4、规定严格的修改程序
13、简述与《大清律例》相比,《大清新刑律》的特点
答:1、“更定刑名” 2、“酌减死罪”3、“死刑惟一”,(仅用绞刑一种,只有罪大恶极仍用斩刑)4、“删除比附”5、“惩治教育”
客观题
1、 夏朝的法制指导思想是“行天之罚”
2、 夏朝的主要法律形式是礼和刑,夏商两代得君王命令,主要包括军法命令性质的誓、政治文告性质的诰及训令臣民的训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渊源
3、 相的地位最高,是仅次于商王的行政首脑
4、 商代的刑罚主要有墨、劓、刖、宫、大辟等五种
5、 商代还制定了职务犯罪的规定,“官刑”
6、 夏商两代的监狱叫圜土
7、 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是“敬德保民”“明德慎罚”
8、 所谓“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
9、 《礼记》上,明确谈到了适用三赦之法的具体年龄:“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
10、 惟眚:过失犯罪
11、 非眚:故意犯罪
12、 惟终:惯犯
13、 非终:偶犯
14、 傅别: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 质剂:是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 长券即质,短券即剂。
15、 西周的婚姻制度,婚姻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
16、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嫡子拥有优先继承权和绝对支配权
17、西周司法机关的设置:大司寇(最高司法官)、小司寇、士师
18、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19、西周专门设置有司圜一职,管理监狱
20、战国时期法家学派中的法律思想:一“事断于法”“刑无等级”二、“行刑重轻”“以刑去刑”三、“为法”“行法”“明白易知”
21、子产(郑国)铸刑鼎 邓析“竹刑”
22、春秋后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打破了法律制度的秘密操纵状态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的神秘性,摧毁了旧贵族世代垄断法律的特权,使法律内容逐步具有公开性和规范性
23、商鞅变法,在篇名上改“法”为“律”
24、秦朝法律中。以古非今罪:以三代之事,抨击当朝朝政罪。秦律称故意为“端”过失为“不端”“诬告反坐”:一般以所诬之罪处罚诬告之人。
25、秦律中的作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侯 P64
26、秦朝法律司法机关,司法官:廷尉
27、汉代考课官吏主要采取“上计”的方式,即自下而上,逐级进行考察
28、汉代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中的“左官罪”:私自任命官吏及接受任命的官吏,都要严厉处罚
29、汉代的经济立法(赋税):田租、算赋、口赋、关税
30、三国时期新五刑:死刑,劳役刑、赎刑、罚金、杂抵罪
31、三国时期刑法体系的重大变革:一是逐渐废止肉刑制度、二是不断缩小族刑连坐范围 三是初步形成新五刑制度。隋朝制定《开皇律》,对北周五刑制度进行系统整理,正式确定为笞杖徒流死等五刑制度,一直沿用
32、“重罪十条”制度正式确立于北齐律
33、北魏首创以爵位抵罪和折当劳役刑的制度,南朝陈律规定的“官当”制度更为系统
34、按照西晋的规定,要在朝堂之外设置登闻鼓,允许有重大枉屈者击鼓鸣冤
35、《开皇律》12篇: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36、《永徽疏律》后人又称《唐律疏议》
37、六典: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
38、唐代的借贷方式分为:出举(有利息)和负债(无利息)
39、唐代离婚有强制和协议两种,强制分为官府强制(义绝)和丈夫强制(出七)。协议离婚又称和离
40、唐朝的刑罚适用原则:第一:十恶重惩原则 第二,是贵族、官僚减免原则 第三,其他刑罚原则(累犯加重原则)
41、六杀:谋杀、故杀、斗杀、戏杀、误杀、过去杀
42、六脏: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及坐赃
43、唐朝三司: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44、唐代诉讼:一是举劾(由监察机关、各级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二是告诉(当事人自己向官府提起诉讼)
45、直诉方式:拦截皇帝的车驾、击登闻鼓鸣冤、上表申诉陈情
46、审判回避制度:换推
47、慎杀:死刑的执行,必须经过三复奏程序
48、出罪:即重罪轻判或有罪不判 入罪:是轻罪重判或无罪判作有罪
49、宋代的财产继承制度。第一顺序:儿子,未嫁女,诸子均分,未娶妻者多分聘财,未嫁女分男子聘财一半;第二顺序:孙、守寡妻妾,若儿子死亡,孙子可以代位继承
50:户绝资产的继承P181
51、宋代新刑法:1、折杖法2、刺配刑3、死刑(凌迟,先起于五代,法定于辽)
52、分为原审机关的“移司别勘”和上级机关的“差官别推”P189
53、《洗冤集录》是中国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
54、元朝把居民分四等: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第三等是汉人,第四等是南人
55、元朝的中央司法机关是大宗正府
56、明初的治国立法思想是“重典治国”
57、《大明律》的制定P218
58、朱元璋《大诰》的目的,一个是用“当世事”警诫臣民,永以为训;二是用《大诰》中的严刑峻法,防范和镇压臣民的反抗。其次,《大诰》明确地将贪官污吏作为打击对象
59、《大明律》中增设了汉唐宋元刑法中所没有的“奸党”罪,罗列了奸党罪的种种表现。
60、明代增设了新的刑罚,廷杖,处罚大臣
61、三司会审: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御史/大审:定期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录囚的制度
62、厂卫干预司法:P235
63、《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律例所载,严密周详
64、清朝选任职官以科举为正途,每三年一考,分乡试、会试、殿试三级
65、所谓四格是才、守、政、年
66、清朝三法司仍旧是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67、入关以后,刑部最为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68、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1907年8月27日),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69、《大清会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系统、最完备的一部封建行政法典
70、《大清民律草案》P284
71、贿选宪法是中国近代宪政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
72、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制定并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
73、《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确立边区的人民司法原则。为保证司法公正,《宪法原则》规定“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并且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对人民有逮捕、审讯的行为
74、抗日时期重点惩治三种犯罪:严厉惩治汉奸罪、破坏坚壁财物罪、惩治公务人员贪污行为
75、陕甘宁边区的刑罚,主刑死刑、有期徒刑、劳役、附加刑:夺公权、没收财产和罚金
打字不易,如满意,望采纳。
❼ 中国法律关于历史方面的法律
当然不能了,改了以后就失去了原有的味道
❽ 中国历史上谁最早认为法律要成文的
中国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律自是《铸刑书》。这是有实物为证的。但最早传说是《禹刑》。一般认为,《禹刑》的性质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禹刑》的具体内容已经无法考订。但文献中又有零星的记载。随着私有制的出现,阶级和国家的产生,法也就随之而产生。开始的“法”都是“习惯法”,属于不成文法,也就是法不明文规定。
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法律。由于从奴隶制向封建制度地转变,统治阶级对法律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种形势下,于公元前536年,郑国的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铸刑书于鼎”于是成了中国古代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成文法律。
❾ 中国的法治发展的历史
1949年新中国成立,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纲领提出:“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国民党旧法统的灭亡。国民党旧法统的废除,宣告了国民政府政权的彻底终结,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排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 为了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我国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
1954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诞生,奠定了新中国立国、治国的最根本的法律基础,也为“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新中国的法治发展道路并非一帆风顺,也历经曲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确立法律的地位和权威。1982年宪法作出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的地位和权威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确认与保障,并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指导下,我国现行基本法律相继出台。同时,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还制定颁布了涉外经济法律法规。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上升为国家意志,使其具有了法律效力。一批民商、经济、行政、社会领域的法律法规相继制定。这一时期,我国共制定、修改法律190条,行政法规353条,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以宪法为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从此,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主要内容、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奋斗目标的新的发展阶段。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紧密结合起来,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所取得的一项极其重大的成就。一个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部门齐全、数量适度、体例科学、质量较高、内在统一、外在协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与此同时,我国公民法律素质明显提高。
由上可知,我国法治建设在新中国成立以来走过了辉煌历程,取得了伟大成就。但同时毋庸讳言的是,我国法治建设也历经曲折和磨难,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各个环节也的确程度不同地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我国法治建设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充分肯定成就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存在的不足。只有这样,才能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目标的指引下,不断把我国法治建设胜利地推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