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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历史名人

发布时间:2021-03-05 21:41:03

A. 论述名人广告的发展历史

说到广告,就不能不说说与其相伴的明星。早些年明星多在影视歌三个领域发展。后来,少部分人涉足了广告界,就被冠以“四栖明星”的殊荣。再看现在的电视广告,俨然成了明星们的天下。过去只是单纯的“做广告、搞宣传”,现在已经有了新的名词——“形象代言人”。看这些文娱、体育明星们大张旗鼓地介绍着所代言的产品:塑身的、美容的、医药的、食品的……你方唱罢我方登场,每个人都对自己代言的产品言之凿凿,直弄得电视机前的我们一头雾水。当把其产品买回家一用,才发现有些并没有明星广告宣传得那么神奇。渐渐地,消费者也明白了一个道理:亲眼见到的也未必是真的,还得亲身验证才行。听说明星们的广告费都是价格不菲,但是各大品牌还是不约而同地选择了明星策略,大打“明星牌”,他们看中的也正是产品的“明星效应”。不管质量好坏,起码有明星做代言能先和观众混个脸儿熟。在此给明星们提个醒,接拍广告先得把住自身的那道关。如果仅为了赚钱而做了虚假广告,好不容易树立起来的威望瞬间就会功亏一篑。像最近网上炒得沸沸扬扬的郭德纲代言的某产品被“打假”就是一例。纵观现在的广告市场,塑身、美容和医药产品的广告是最有争议的一类。很多明星现身说法,讲述自己使用产品后的种种好处,但是真正亲身体验的明星并不多,更有人爆料,那些明星使用产品前后发生巨大变化的照片,其实都是经过电脑的后期处理的,如何规范这类广告,使其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也是殛待解决的问题。总而言之,奉告明星和广大消费者,明星选择代言产品要小心谨慎,大家购买更要擦亮眼睛。
广告代言人应是善良与爱心的载体

利用名人做广告是直接促销的一种形式,常见于报纸、电视、广播等。

商家利用人们的慕名心理,利用名人效应在广告中宣传商品,其效果堪称神奇。明星们代言的广告不仅会提升商品的知名度,增加商品的销售量,还能够拉动疲软的市场。

可通过名人做广告的产品就一定像宣传的那样神奇吗?这正是大多数人疑虑而担心的问题。

我不相信名人做的广告,只相信自己的分析,人的大脑是用来思考的,不要把决定权寄托在别人身上。

如果某些名人受到利益驱动而不顾消费者利益,为一些无质量安全保障产品做广告宣传,那不把老百姓坑苦了?名人代言广告的丰胸产品、美容产品、保健产品都曾给盲目追风的“追星族”带来身体与精神上的双重伤害,这样的实例屡见不鲜,这应该引起某些名人们的警觉和反思。

明星是人们崇拜的偶像,应是善良与爱心的载体。多数人因为崇拜着明星,自己不分辨,人云亦云,相应的广告必定影响着他们的购买方向。</SPAN>

呼吁:代言人莫让贪欲熏昏了头脑毁坏了前程,珍惜自己的名声,珍惜消费者。

希望企业也要对产品品质保证,产品亦如人品,如果没有信誉保证,其生命是短暂的。

B. 广告法"经典"二字能用吗

“经典”,原指有价值的,重要的著作、文献、典籍。现常用来指具有优专秀历史传承的典故、属文化遗产,或是用来表述一些具有流行性和广泛共鸣的事物。

“经典”,在当前主要的广告法违禁词检测工具的检测结果中,未标识其为违禁词,故而应该是可以使用的。但是,由于“经典”一词在描述中有“典范性、权威性”的属性,因此在使用中也需要持有一定的谨慎,切勿触及广告法关于虚假夸大的红线。

当前广告法的解读不断深入,违禁词范围不断扩大,相关违法违规的处罚也是日趋严厉,所以在运营推广中还是建议使用相应的辅助工具(各类词库、在线检测、检测软件等),力保文案安全合法,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参考:天猫词库,词牛

C. 在中国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规定具体有:
(一)我国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非但没有规定广告代言者应当承担责任,反而明确把代言者这一广告主题排除在承担连带责任的主题之外。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违反本条规定,工商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一下的罚款。被侵害者还可以请求民事损害赔偿。《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进行规定。
在现行的审判工作中,多对这两条规定进行消极解读,即认为《广告法》中明确规定了哪些主体应当承担责任,在哪些情况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则对法律没有规定的代言人,不管其在代言中作出了什么行为,都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正是之中对广告法的消极解读,造成众多的诉广告代言人的诉讼被驳回。
再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仅供参考

D. 用名人的名字来命名菜肴违反广告法吗

……可能吧,你可以网络一下,这个我觉得还是不要这么做,法律条文太多了,这种瓜田李下的,就不要去碰

E. 名人代言的名人代言-管理规定

名人代言的药品广告被叫停
在广告不仅要挖掘产品的卖点,还要赋予产品人性化的形象。消费者购买什么,很可能是冲着代言人的面子,名人代言对消费者的导向不可忽视。代言人影响消费者的选择,这绝对不是强制的,因为喜欢名人,所以就愿意购买名人代言的产品,这看似幼稚的事情,却总是发生在不由自主之中。名人代言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实现代言人和企业的双赢。只是,不论将名人代言理论用得多么充分,都不可能绕开最根本的问题,产品是否名副其实。名人代言理论玩得再好,产品出了问题,也无法逃脱虚假广告的干系。随着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增多,这类问题不再是偶然事件,食品安全也就成为公共安全领域的重大问题。
名人代言对消费者具有诱导作用,且逐渐被认定与产品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虚假广告极大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这是对公平正义的挑战。名人在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必须兼顾社会利益,这不仅是名人自我价值的实现,也是社会对名人价值的合理期待。在这样的语境下,名人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代言人仅仅经受道德拷问是不够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2009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早些时候的调查显示,有九成以上受调查者认为虚假代言令人愤怒。今后,名人代言食品广告,必须谨慎审查食品相关资质和证明文件。
国家出台政策,规范名人代言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泛滥,与《广告法》的缺位有关,名人代言的法律责任,处于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然而,名人代言属于经营行为,并且有不菲的经济利益,甚至有些代言人以经营广告为业。在代言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代言人也就成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后,很难得到应有的惩罚。
名人代言会影响消费者的选择,名人应当承担虚假广告的责任。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提及的“连带责任”与“相应责任”比,是较重的处罚,这意味着代言人有可能承担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承担的所有责任,而“相应责任”只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代言广告是名人的权利,但与这项权利相对应的,是要为代言的食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食品安全法》修改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惩罚代言的名人,而在于保护消费者。对名人来说,声誉等于生命,因为代言问题食品损害形象得不偿失,代言广告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更符合名人的根本利益。这样的法律法规订立修改,弥足珍贵。

F.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将名人广告代言问题进行规范,体现了法律的哪个作用

对于这个问题,我曾经写过一篇学位论文。明星作为广告责任主体还没有明确下来,所专以对明星的规属范不是很清晰。《广告法》对广告三个主体的划分中并没有说道明星。现在有关专家也在讨论这个问题,一般有两种观点:1.将明星作为独立于三个主体的第四主体追究责任。2.将明星纳入其他三个主体中的任意主体。
要规制一项,就得明确它的责任主体地位,不明确这一点,其他神马都是浮云。
所以答案是,没有规范。如果说有规范,也就是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等基本要求。

G. 用伟人图片宣传企业形象是否违法 在进行企业宣传和产品包装设计时,使用与伟人相关的图片,是否违法

用国外的或历史的可以!国内1949年后的都不可以!

H. 急急:可以使用名人名义做广告吗 广告法里哪有注解

哦,那你把分给我吧,免得浪费,哈哈!

I. 详细的中外广告史及代表人物和代表作

1、经济广告的出现要具备以下三个因素:人类有互通信息的需要;人类有剩余商品交换的需要;具有产生广告手段和形式的物质条件。[
2、文字出现前几种主要的广告形式:实物广告、标记广告、叫卖广告、音响广告。。[识记]
3、广告发展与生产力的发展、文化科学技术水平(传播手段)的发展的关系。[理解]
4、广告发展表现出以下几个重要特征:(1)经济广告所占的比重由小变大,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企业营销活动的作用不断增强,在社会经济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2)经济广告的发展程度与市场范围密切相关;(3)广告传播手段的进步,不断促进广告的发展;(4)广告运作随着经济和传播手段的发展不断进步。
原始社会末期到鸦片战争前的广告
1、早期社会广告:夏禹铸九鼎以示天下。
2、口头广告:口头广告是我国最早出现的广告之一,是适应那时物物交换的需要而出现的。相传夏朝时王亥能造牛车,他驾着牛车,用帛和牛当货币,在部落间做买卖。为了引起别人的注意和进行交易,就要进行口头叫卖。
3、悬帜广告出现在战国时期,最早见于韩非子的《外储说右上》的一段记载。4、我国现存最早的印刷广告:北宋时期济南刘家针铺的印刷广告铜版。
5、早期的社会广告传递了社会管理方面的信息;而经济广告则传递了商品信息,并出现了以叫卖广告、实物陈列广告为主的人类原始广告形式。

6、唐代基本保留了秦汉以来的坊市商业制度,坚持坊(居住区)市(商业区)分离,都市的贸易时间有着严格的管制,官府对市肆的干涉也比较多。唐代商品经济和商业的发展极为显著,表现在:首先是农业和手工业的社会分工更发达了,经济作物和以它为原料的手工业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其次是国内市场的繁荣和对外贸易的扩大,南北交通条件的改善,推动了城市这种经济中心的发展,近代型的商业城市开始出现;再次是商业组织和经营技术也有显著的变化,包括商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地区间联系的加强,商品运输和储存手段的相应发展等。
7、两宋时期打破了坊市的束缚,不但住宅和商业区的围墙被废除,而且可以在大街小巷等处临街开设店铺,形成了居民住宅与商业店铺混杂交错的局面,使各行业自由买卖,自由竟争,商业有了更广泛的活动余地。手工业、商业迅速发展,经济再度回升,茶坊、酒楼、饭馆、客店等服务性行业应运而生。除了原有的幌子、酒旗、灯笼广告各显其能之外,各类招牌广告、音响广告、印刷广告得到了新的发展。
8、明代中叶以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开始萌芽,商业经济继续发展。明清时期的知识分子开始涉足广告领域,以自己的文字专长直接为商业广告服务,使明清时代的广告形式具有浓郁的知识性、趣味性,并形成了我国独特的民族风格和民族气派。最能代表中国古代商业广告这一特质的是文字广告中的招牌广告和商业对联广告。
9、广告的起源:生产力发展导致了剩余产品的出现,使私有和交换成为可能。社会分工导致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出现,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经济的发达,在社会上就自然形成了许多城市,成为交易的中心。为了尽快完成交易,广告开始发展起来,成为古代商品交换中必不可少的宣传工具。
10、明清招牌广告的特征:注重以儒家的“以义取利”的思想为主导,在商业活动中表现为讲究商业道德和商店信誉。首先,此时的招牌不再是以单调的姓氏或街坊的名字作为内容,而是赋予招牌文字以特定内涵;其次,在招牌含义上有的选用吉祥如意为主题;再次,在招牌内容上还采用与商店商品有关的历史故事为主题。
第二章 鸦片战争到建国前的广告
1、我国最早的报纸是唐代的《邸报》;近代以后在中国境内出版的第一份中文杂志是1833年在广州创办的《东西洋考每月统计传》。
2、近代广告发展的最显著标志是报刊广告的出现。鸦片战争之后,1853年8月由英国传教士在香港创办的《遐迩贯珍》中文杂志,首开中文刊物登广告之先河。
3、1941年5月16日《解放日报》在延安创刊。1948年6月15日《人民日报》在华北创刊。
4、广告管理指的是对广告活动和广告业的计划、协调、控制、监督,它包括广告行政和法制管理、广告行业自律、广告经营者经营管理与社会监督等。
5、五四运动至20世纪30年代的广告事业发展的主要标志在于媒介的多样化和广告公司的兴起,以及广告的研究和教学开始引起重视。
(1) 报刊广告持续发展。
(2)革命报刊注重广告宣传。1918年李大钊、陈独秀创办《每周评论》。1919年毛泽东在长沙创办《湘江评论》。
(3)广告媒介多样化。除了报纸广告外,其他几种近现代影响较大的广告形式也陆续诞生:A、广播广告。1922年底,中国境内第一座广播电台——奥斯邦电台在上海由美商设立。中国人自己设立的第一家电台是由新新公司创办的,于1927年3月18日正式播音。上海第一家官办电台是上海市政府主办的上海广播电台,1935年3月9日正式播音。B、路牌广告。C、橱窗广告。D、霓虹灯广告。上海于1926年在南京东路伊文思图书公司的橱窗内首次出现霓虹灯,这是宣传“皇家牌”打字机的英文广告吊灯。
(4)广告代理业出现。
许多有实力的中外企业为了加强竞争首先自办广告部。没有条件设立广告部的企业只好依靠广告代理商设计和制作广告,促使了早期广告社和广告公司的产生。其中规模较大的是成立于1926年的华商广告公司和成立于1930年的联合广告公司。
(5)广告学研究与教育的产生
我国最早的广告研究团体是1918年成立的北京大学新闻学研究会。我国最早出版的广告学研究专著是甘永龙编译的《广告须知》。
6、20世纪30年代的广告:从30年代初到抗战前期,是旧中国广告业的鼎盛时期。广告媒介继续得到丰富发展,书籍广告兴盛,广告艺术水平提高,广告公司的运作趋于专业化。
第三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我国大陆广告

1、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我国广告工作的发展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颁布新的广告管理法规;(2)加强对广告行业的领导,政府对私营广告业、广告媒介进行了初步整顿,并利用广告同业公会加强了行业管理;(3)重视发挥广播广告的作用;(4)发展实用性的广告传播形式。
2、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广告(1953-1956):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广告事业又有了一定的恢复和发展,有如下几个方面的表现:(1)组建国营广告公司;(2)进一步加强对广告的管理;(3)中央领导关心广告工作。
3、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的广告(1957-1965):这时期广告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1)为对外经济交往服务;(2)为方便人民生活服务;(3)为国家政治任务服务;(4)橱窗广告大放异彩。
4、“文化大革命”中的广告(1966-1976):这期间的广告事业受到前所未有的破坏:(1)所有的商品广告基本停顿;(2)户外广告备受摧残;(3)许多传统的老字号、牌匾被当作“封、资、修的黑货”砸烂。
第四章 新时期的我国大陆广告(1976年以后)
1、1979年初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恢复了广告业务:1月4日,《天津日报》率先恢复商业广告;1月23日,《文汇报》刊登第一条外商广告;1月28日,上海电视台播出了我国大陆电视史上的第一条商业广告¬----参杞补酒。1979年11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出《关于报刊、广播、电视台刊登和播放外国商品广告的通知》,提出可以开展外商广告业务。
2、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是我国广告事业大发展的年代。1983年12月,中国广告协会在北京成立,这是全国性的广告行业组织。
3、广告媒介是指在广告主与广告目标对象之间起媒介和载体作用的物质。从广告投资效果来看,报纸、杂志、广播、电视被誉为四大最佳媒介。从这四大媒介发展的状况,可以看出一个国家和地区整体广告媒介发展的水平:(1)报纸媒介的发展。唐玄宗开元年间,长安出版了世界上最早用纸张印刷的报纸----《开元杂报》。我国近代最早的日报是1860年香港出版的《中外新报》。(2)杂志媒介的发展。世界上最早的杂志是德国《观察周报》,创刊于1590年。1731年,伦敦出版了,《绅士杂志》之后,“杂志”这个词就被人们作为刊物的代名词。(3)广播媒介的多变。(4)电视媒介的发展。1958年5月1日,我国宣布建立第一座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央电视台前身),开始实验播出黑白电视新闻。(5)广告媒介发展的新时代。
4、世界上第一家专业广告公司是美国帕尔默于1841年在费城开办的专门代理报纸广告的公司。
5、广告代理制的定义:是指把现行的由媒介直接承揽发布广告的经营体制,改为媒介通过广告公司承揽广告业务的经营体制。即广告客户通过广告公司的代理来实施广告宣传计划,不再直接通过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
6、1982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综合性的广告管理法规,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广告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广告管理条例》于1987年10月26日的颁布,并从12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广告管理法规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并于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广告市场在法制化轨道上更进了一步,标志着我国广告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广告行业自律。
7、新时期广告教育的兴起,1983年6月我国第一个广告学专业在厦门大学新闻传播系创办,1984年9月招收首批本科生。

第五章 台湾地区广告简史

1、台湾地区广告演变史:
(1)20世纪60年代为萌芽期。1959年底,第一家具有现代雏形的广告公司正式成立。60年代初期台湾地区的广告公司规模都很小。电视广告新媒介的出现,推进了广告业发展的进程。
(2)20世纪70年代为成长期。这是台湾经济大步起飞的时期。广告市场的繁荣,广告业的发展具有明显特点:广告公司成长壮大,引进国外先进经营管理方式,广告公司服务功能扩大。
(3)20世纪80年代为融合期。台湾地区经济与世界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广告市场也成为国际广告公司猎取的对象,形成了这个阶段有名的”洋土”纷争和融合期。国际性广告公司主要以合资、独资、技术合作三种方式进入台湾地区。
国际化冲击所带来的正面影响:重视人才人培养、广告新观念的导入、广告表现形态多样化、电脑科技的采用、严谨的成本观念和计费标准。
负面影响有:经营成本急剧上升、人员跳槽现象严重。
(4)20世纪90年代为成熟期。这时期台湾地区经济遭受世界经济不景气的影响,广告市场成长开始迟缓, 广告公司从盲目崇洋中重新自我思考、自我定位。90年代的广告经营形态呈现出以下特点:整合传播观念的兴起、以广告集团性的力量争取客户、海峡两岸广告界相互交流升温。

2、台湾地区广告媒介和各类广告概况
(1)电视媒介和电视广告:
A、台湾三家电视台简介及其节目概况;
B、广播电视法规;
C、电视广告表现特色: 投入巨额经费精心制作、使用电脑绘图技术、使用动画手法、使用所谓“意识形态”手法、使用所谓“心理认同”手法、部分广告使用发言表现、部分广告为“全球性或地区性品牌广告的本土化”而制作。
(2)户外广告:户外广告的机会、限制和发展。
(3)传真广告:
5、台湾地区广告管理法规:现行的主要广告管理法规有:《广播电视法》、《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业管理规则》、《电视广告制作规范》、《广告物管理办法》、《食物卫生管理法》等。

第六章 香港地区的广告
1、香港地区广告发展概述:香港经济发达,广告业繁荣,但是广告风格过多受西方广告的影响。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香港地区广告媒介:香港当局对广告的干预,主要通过媒介实现,特别对电视广告管理最为严格。在香港可以说广告代理服务于广告主,而媒介服务于广告代理。
(1)电视媒介:对香港地区电视广告收视情况进行分析,具有如下特点:在电视上作广告的一般都是生活资料消费品;每个广告播出时间一般在10秒至30秒左右,但复播期很长;广告针对性强,能根据不同时间、不同对象的不同要求,适时地加以播放;电视广告制作生动、新颖,充分发挥电视广告形象化的特点;一种商品往往备有三四种不同创意的广告片,轮流播出;充分利用各界名人进行广告宣传;经常利用动画片来作广告,加强了趣味性。
(2)报纸媒介:香港报业在广告业中占第二位。90年代中期,香港报纸数量虽增加不多,但报纸广告营业额却稳步上升。
(3)杂志媒介。
(4)广播媒介。
(5)邮寄广告。
(6)户外广告。
3、香港地区广告公司
(1)广告公司类型与服务标准:按从属关系或实力区分分为四种:跨国公司在香港设立的公司和联营公司(如奥美、李奥贝纳、幸运集团等);华资广告公司;大陆在香港地区开办的广告公司;小型的广告代理商,业务比较专一。按服务对象区分分为五种。
(2)广告公司经营方式。
(3)广告行业组织机构:主要有四个:4A广告协会,香港华资广告业商会,香港广告业联会,广告商会。
(4)广告行业人才培养。
4、香港地区广告管理
(1)广告行业组织管理:4A广告协会等四大组织机构是政府与经营单位联系的中间环节。各广告行业组织都有业务守则或自律条文,加强自身的管理。
(2)政府的广告法规管理:香港政府管理广告的部门是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众多的法律法规分为一般性条例、对特定产品的条例、对特定对象的条例三种。

第七章 公益广告

1、定义:公益广告,亦即社会广告,主要是指不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直接目的的广告形式。早期的社会广告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益广告,但它已经具备了现代公益广告的大部分特征,深刻影响着不同历史时期人们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
理解:
1、我国公益广告的历史发展,经历了一个由自发到自觉,由社会政治导向向公众服务导向转变的过程。
2、改革开放后,在商业广告大规模兴起的情形下,公益广告一度被忽略。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现代广告作为大众媒介传播信息的手段不仅用来传播商业信息,也被用来传播社会文化与精神道德观念。现代意义上的公益广告在中国大陆的诞生当以1986年在贵阳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广告片“节约用水”为标志。广告首次采用现代传媒来宣传公益观念。

中国古代的有,商鞅立木为信,是社会广告的范例
伯乐相马是最早的名人广告
朱元璋,提倡对联广告,使文人不再低看商业广告
1918年 甘永龙编译《广告须知》是我国最早的广告学研究专著
1919年12月出版北大徐宝璜《新闻学》
1927年戈公振《中国报学史》
1981年《中国广告》上海创刊
1985年《国际广告》上海创刊
1987年5月中国广告协会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协会共同组成了国际广告协会中国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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