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史
一、初创阶段:1991-1993年。
我国在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及改革经济体制的前提下,开始逐步创建自己的证券市场,其中沪深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12月和1991年7月分别成立,从此我国的股票交易市场己经初具成形,以此更好的配置资源。上证所在刚刚开始挂牌交易的时候,上市证券的种类只有30种。
二、扩张阶段:1994-1998年。
中国证券市场在此阶段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运营。相关的法律制度得以逐步的建立健全,市场上市规模不断的扩大。然而相应的问题也逐步的凸显出来,投机现象越来越严重,作假事件普遍出现在上市公司当中。经济学家将这些问题形象的叫做“赌场”。
三、规范发展阶段:1999-2004年。
证券市场在此阶段变得越来越规范。股票发行制度从2001年3月开始进行了调整,核准制取代了原来的审批制,监管机构开始更加严格的审核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使上市公司更加重视经营的合理性,促进公司质量的有效提升,进而使投资者获得更强的自信。
四、改革阶段:2003-2008年。
中国股票市场在2002-200_5年期间一直处于熊市的状态,这主要是由于股权分置的存在。所以,股权分置改革也拉开了帷幕,以期能够使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能够得到有效的改善,使资本市场能够充分的发挥自身的融资和配置资源的功能,由此而成功上市的公司很多。
2006年,沪深股市的回升速度较为明显,并且到2007年所达到的值己经创造了历史之最,因此2006-2007年便出现了大牛市。
五、开拓创新阶段:2008一至今。
我国股票市场由于受到了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一度变得十分萎靡。于是,我国于2009年开始执行经济刺激计划,小牛市又出现在了沪深股票市场。2010年4月,股指期货正式出现在我国的证券市场,我国开始正式出现了金融衍生品市场。
(1)公司债券的发展历史扩展阅读:
中国证券市场大事记:
一、沪、深证券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开始形成。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1991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
二、1992年,新中国首次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1992年2月,上海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B股股票,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三、1992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全国证券市场,同时将发行股票的试点由上海、深圳等少数地方推广到全国。
四、1992年年底,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这是深化改革,完善证券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决策。
五、1993年9月,中国大陆发生首起通过二级股票市场进行控股的“宝延风波”,延中实业股票突然停牌,深圳宝安上海公司声明持有延中实业发行的普通股5%以上的股份。
六、1995年5月,中国证监会经国务院同意,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
七、1996年12月,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交易,实行涨跌幅不超过前日收市价10%的限制。
八、1997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九、1998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证券法,这一法律于199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十、1999年10月,国务院批准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
十一、2001年6月,国务院发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0月22日,中国证监会经报告国务院,决定在具体操作办法出台前,停止执行这一办法;
2002年6月23日,国务院决定,除企业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并不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十二、2001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决定境内居民可投资B股市场。
十三、2002年12月,中国证监会颁布并施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国QFII制度正式启动。
十四、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这一法律将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十五、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B. 证券的发展史
中国证券和证券市场自19世纪40年代产生后,经历了40多年的萌芽阶段,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初步形成。中国最早出观的证券是外国在华企业发行的外资证券,最早的证券交易也是外商之间的外资证券的买卖,稍后才出现华商证券和华商证券交易。尽管如此,中国证券市场仍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
证券产生的历史,在中国最早可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当时国家向大户的举贷和王侯给平民的放债,形成了最早的债券。汉唐以后,国家因军事需要临时向富商举借巨款的事已不再是偶然现象。随着商业的发展,飞钱、会票、当票等商业票据出现,证券的品种更加丰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明后清前,在一些投资大、收益高且又具有一定风险的行业,如上海沙船业,四川井盐业,云南、广东矿冶业和山西金融业,已经较多地采用"招商集资、合股经营"的经营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明显地具有资本主义的股份制特征,而"集资合股"的参与者之间签订的载明权利责任的契约,则是中国最早的股票雏形。
当然,真正具有现代意义的证券的出现,在中国则是19世纪40年代以后的事。1840年鸦片战争后,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口相继对外开埠通商,有价证券及其交易,就跟着第一批最先进入所开商埠的外国洋行在中国出现。外资在华设立的各类股份制公司企业,把西方国家已普遍采用的股份制公司的生产经营形式和集股筹资的方法带到了中国。
中国仿效西方,采用股份制发行证券组织近代企业公司的活动始于19世纪70年代。与此同时,清政府洋务派从19世纪60年代起,举办旨在"自强"的军事工业。由于清政府财政困难,经费难以为继,70年代后,为借重民间私人资本,解决国家财力不足,洋务派仿效西方股份制,采用"官督商办"和"商办"等形式,兴建了一批旨在"求富"的中国近代民用企业。1872年,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李鸿章,委派上海商人朱其昂、朱其诏筹建上海轮船招商局。随着该局的成立和第一期股本的认定和筹集,中国第一家近代意义的股份制企业和中国人自己发行的第一张股票诞生。继航运业后,股份制公司形式又在保险业、矿业、纺织业和通讯电报业等方面得到普遍运用,于是又有一批华商股票应运而生。如仁和保险、济和保险、开平煤矿、上海机器织布局、上海电报局等都是中国近代最早出现的华商股票。原先附股于外资企业公司的中国人,此时也纷纷移资或投资洋务民用企业,或自立门户举办近代工矿企业公司。到19世纪80年代初期,全国各地创办的新式工矿企业就有十五六家,这些矿业公司都发行了股票。至此,华商证券的发行已小有气候。
证券一经产生,证券交易不久也随之出现。据史料记载,1861年以前,上海等地就已有证券买卖交易活动,但仅局限在外商之间,买卖并不兴隆。19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上海殖民经济的初步"繁荣",外商证券交易在上海非常活跃。60年代中期,由于世界棉业投机热潮席卷上海,在华外资银行获得丰厚利润,其股票普遍大幅升水。如1864年利华银行面值10英镑的股票,市价曾高达25英镑;(注:《字林西报》,1866年7月5日。)此外,五六十年代成立的外资航运公司获利也很丰厚,航运公司股票成为银行股票以外的另一买卖热点,以致市场上证券交易额"日以百万计,投机交易有时延至深夜"。
有了外商企业股票的交易,也就有了从事股票买卖的证券公司。1869年上海四川路二洋泾桥北,出现了中国第一家专营有价证券的英商长利公司,后来又有几家这样的公司相继设立。"店多成市,该业始发达"。(注:《上海西商证券交易所之略史》,载《银行周报》第3卷总第116期,1919年9月16日。)到19世纪80年代前后,外资又开始进入租界公用事业和其他实业,市面上又出现了上海自来水公司、上海电灯公司等十几种新股票。西商各证券掮客为谋本业前途的发展,于1891年联络同业,组织上海证券掮客公会即上海股份公所,以买卖外商在华所设各事业公司的股票。外商在华组织的证券市场初步形成。
至于中国华商进行的证券交易,若将19世纪五六十年代华商附股外资企业公司的证券活动除外,至少在70年代初就零散出现。五六十年代由于上海小刀会起义和太平天国运动,社会资金大量聚集上海租界;另一方面,又由于中国新办的近代企业不久便获厚利,加上个别企业发放优厚股息的刺激,各色商人在地产、银洋买卖投机之外,又热衷于对新式企业的股票、债券的追逐。
1882年前后,先前成立的轮船招商局、开平矿务局等近代厂矿企业经营成功,获利很高,股票价格成倍增长,如轮船招商局面值100两的股票,1882年却涨到了200两以上;(注:《清查整理招商局委员会报告书》下册,第31页。)1881年年底,开平煤矿正式投产前夕,其面值100两的股票在上海市场上的价格就涨至150两左右,到1882年6月,竟还有人愿以每股237两的价格收进。(注:《申报》1882年6月13日。)受此影响,人们争相购买荆门煤铁矿、长乐铜矿及鹤峰铜矿等十几种刚上市不久的矿业股票,这些股票的价格很快超过其面值。如长乐铜矿和鹤峰铜矿的股票面值均为100两,1882年最高价分别达到220余两和170余两。(注:《平淮公司各股份市价》,见《申报》1882年各期。)当时的《上海新报》和《申报》等华文报纸,对此都有专门报道。这些矿业股票筹集的股金就有白银300万两,其市场交易额估计在1000万两以上,这在当时是一笔十分可观的资金。
受矿业股票上涨行情影响,其他上市的洋务企业股票价格也随之全线上涨。如上海电报局100两面额的股票,1882年曾突破了200两大关;而上海机器织布局的股票价格也溢出原价15%左右。(注:《平淮公司各股份市价》,见《申报》1882年各期。)
华商证券交易,起初既没有固定的场所,又没有相应的交易规则,证券转让、买卖一般在亲朋好友、熟人中"以亲带友、以友及友"进行。成交的价格却视外商证券行情和证券本身的市场供求而定。后来,随着证券发行量的扩大,持有证券的人增多,手中持有证券的品种和数量也越大,证券买卖变成了经常的需要。于是"为各项公司通路径而固藩篱"(注:《申报》1882年9月27日。)的上海平准股票公司于1882年9月成立。该公司内部组织分明,还订有章程,为股票交易提供了便利。它的设立首开中国有组织的证券市场的先河,成为中国自设证券交易所的权舆。
由于对矿业股票的过分投机,加之买办商人胡光墉投机丝业失败和中法关系趋紧等其他原因,引发了1883年10月的倒账金融风潮。矿业股票连同其他华商股票即行下跌。低价出售也无人承接,连平时素有信誉的招商局、开平矿务局股票的价格也低到无以复加的地步,矿业股票更是无人问津,几乎形同废纸。介入股票投机和承做股票质押的钱庄受累倒闭,破产者不计其数。一度空前兴盛的股票市场低落至极点,直至10年之后,一般商人仍"视集股为畏途",(注:《论商务以公司为最善》,见《申报》1891年8月13日。)"公司"二字"为人所厌闻",(注:《矿务档》第七册,第4358页,台湾近代史研究所编,1960年版:《洋务运动》(七)第316页,中国史学会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可见这次风潮对证券投资者心理打击很重。
若把1895年前的中国早期证券和证券交易视作中国证券市场的萌芽的话,那么,1895年以后至清末,中国证券市场就进入了初步形成阶段。
随着国外资本投资的银行、工矿企业和铁路公司在华的设立,以及铁路借款、矿业借款与政府借款的签订,外国在华发行的外资证券规模迅速扩大。
与此同时,甲午战争的惨败使"振兴工商、实业救国"的呼声再一次引发了中国第二次设厂办公司的高潮。清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法规,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鼓励兴办各式银行、企业。1897年中国通商银行的创立率先揭开了中国近代化第二次高潮的序幕。1901~1911年间,中国先后创办新式厂矿企业386家,资本额达8.8亿多元,华商在机械制造、电力、采矿、棉纺和其他工业方面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华商股票的发行量也随之大幅度的增加。
公债制度也在1894年前后移入中国。1894年清政府为筹措甲午军费,仿效西方,向国内发行公债,"息借商款"。此后,又发行了"昭信股票"和"爱国公债"两次公债。在此之前。1853年上海苏松太道吴健彰为镇压上海小刀会起义,向外国洋行赊账雇募船炮,首开中国近代举借外债先河。随后海防借款、军需借款、抵御外侮借款、赔款借款、实业借款、铁路借款、矿业借款,甚至行政经费借款,一发不可收。清晚期共借外债208笔,债务总数为白银13亿多两。(注:《清代外债史论》,第672页,许毅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
在证券交易市场方面,外商在华组织的证券市场也有了迅速的发展,最显著的表现是上海众业公所的设立与发展。原先设立的西商上海股份公所1895年以后因俄法借款、英德借款和英德续借款等金币公债,以及怡和、老公茂、瑞记、鸿源等大纱厂新股票的面市,业务发展出现了较大转机。1898年,该所修订了章程,但仍无固定交易场所,证券的交易买卖,多在旧西商总会内或在汇丰银行门前阶沿进行。到1900年,英商趁八国联军入侵的混乱之际,攫取了中国的开平煤矿,由于这一产权的中外转移,原持有该矿股份的华人纷纷将股票出售或转让,给原来不甚景气的股票交易市场带来了新的刺激。同年,上海股份公所在旧西商总会租定了部分房屋作为固定的所址。1903年,上海股份公所酝酿改组为上海证券交易所,1904年,按香港《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在香港注册,定名为上海众业公所。该所采取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参与证券交易,公所成立不久,会员即扩充为100人,其中西商会员87名,华商会员13名。交易买卖的证券有中国和远东各地的外商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南洋各地的橡皮股票以及中国政府金币公债,(注:《民国经济史》,第153页,上海银行学会编,1948年版。)后来又增加市政公债。当时进入这个市场开拍的股票先后有:公和祥码头、椰松船厂、公益纱厂和其他一些橡皮股票。1909年又迁址上海外滩1号。
由于西商在华组织的证券市场除为外国在华企业公司在华筹集资金服务外,还是少数洋商投机劫利的工具,完全不顾中国社会经济和投资者的利益,1910年爆发的橡皮股票风潮就是最好的例证。1903年,英国投机商人麦边在中国成立蓝格志拓殖公司,开业后的头几年并没有多少业务,1909年国际市场橡胶涨价,国外经营橡胶园种植业和投资橡胶工业的人获利丰厚。麦边便借此机会,于1910年初大造舆论,宣扬经营橡胶行业可获巨利,并谎称其公司在澳大利亚拥有大片的橡胶园。为了诱骗人们购买其公司股票,他编造该公司的经营发展计划,奢言年分红可达45%左右。人们不明真相,竞相购买。"仅仅十先令之股票,未及标卖,已有以七十两之巨价承购者"。(注:《上海西商证券交易所史略》,载《银行周报》,第116号。)麦边暗中掀抬股价,橡皮股票价格暴涨。麦加利、汇丰和花旗等外商银行见有利可图,便与麦边勾结,承做橡皮股票的抵押放款。此举又造成了该公司信誉可靠、实力雄厚、盈利可观的假象。争购者于是更加踊跃,连许多钱庄也都转入其中。1910年3月末,橡皮股票的价格上升到其面值的二十七八倍,(注:《上海西商证券交易所史略》,载《银行周报》,第116号。)麦边暗地里趁高脱手,卷款潜逃。其他外商亦步麦边后尘,纷纷抛售手中的橡皮股票。这时,外资银行宣布停办此项股票的押款,(注:《上海钱庄史料》,第7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骗局败露,人们又争相抛售橡皮股票,但无人购进,橡皮股票价格一落千丈,最后成为废纸。持票者纷纷破产,钱庄也因此倒闭了二十多家,市面极度恐慌,酿成了一场金融风潮。更为严重的是这次风潮使中国新兴的证券市场遭受沉重打击,中国股票市场自此进入低谷。
此期的华商证券交易市场较1883年前,交易规模总体上有所后退,但也不乏市场新热点。一方面,随着1895年后中国近代化第二次高潮的出现,尤其是银行的创办和商办铁路公司的出现,证券交易又渐有起色。银行股票和铁路股票、债券成为交易买卖的新热点。1897年在上海成立中国通商银行后,清政府又采取"官商合办"的形式,设立了户部银行(1908年改称大清银行)和交通银行。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省银行和私营商业银行也在此期设立。这些新兴的银行发行了大量的股票,这些银行股票在市场上十分受人青睐。1903年,清政府开放铁路,"寓商于路",提倡商人设立铁路公司,集股筹资承办铁路。于是,1903-1907年,全国15个省份先后成立了18个"官商合办"和"商办"的铁路公司,发行了大量的铁路股票。这类股票一经发行,便成为市场亮点。在银行股票和铁路股票以及其他工矿企业股票发行与交易的带动下,中国近代证券市场初步形成。而这时的政府公债由于发行量小,加之政府仍视购买公债为对朝廷的报效和捐助,故当时购入者,也不敢在市场上出售,所以还未形成交易市场。
另一方面,证券市场组织形式也有了较大的进步和发展。自上海平准股票公司倒闭后,虽先有1904年梁启超提出了组织"股份懋迁公司"(即证券交易所)的倡议,后在1907年又有上海买办商人袁子壮、周舜卿、周金箴等提出仿日本取引所组织公司的要求,但清政府未予重视和采纳。华商证券交易一直处于无组织的状态中。光绪末年,上海买办商人王一享、郁屏翰等在南市关桥开设了专营证券的"公平易"公司,不久,买办商人孙静山在上海九江路渭水坊又开设了另一家专营证券的"信通公司",但规模和功能远不能与原先的上海平准股票公司相比。除上述专营的证券公司外,许多茶商、钱商、皮货商、古董商和杂货商以及买办也兼做股票买卖。这些股票掮客经常出入茶馆,在经营本业的同时,还洽谈股票生意。约在1910年前后,股票交易买卖活动便固定在上海福州路的惠芳茶楼,中国证券市场进入了"茶会"时期。
总之,中国证券和证券市场自19世纪40年代产生后,经历了40多年的萌芽阶段,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初步形成。中国最早出现的证券是外国在华企业公司发行的外资证券,最早的证券交易也是外商之间的外资证券买卖,稍后才出现华商证券和华商证券交易。中国证券市场一开始便存在华洋两个不同体系的市场,这正是旧中国社会性质的写照。尽管如此,中国证券市场仍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为后期的证券市场发展奠定了基础。
C. 国债发展的历史
6家银行七一开卖储蓄国债
7月1日起,工、农、中、建、交、招六大银行将开卖储蓄国债。本月20日起,沈阳市民就可以到上述6家银行开立个人国债托管账户。
认购起点为100元
"财政部已经确定从7月1日开始发售储蓄国债,银行也已经做好了发售的准备工作,先行发售的有两个品种。 "昨天,省内某大型国有银行储蓄国债负责人透露。
储蓄国债为记名国债,采用实名制,以100元为起点,以百元的整数倍办理各项业务。上述人士还告诉记者,储蓄国债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通过投资者在承办商业银行开设的人民币结算账户进行资金清算。逾期兑付还给利息20多年的国债发售格局将被储蓄国债打破,与凭证式国债逾期不加计利息的传统相比,储蓄国债到期后,承办银行自动将投资者应收本金和利息转入其资金账户,转入资金账户的本息资金作为居民存款由承办银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另外,储蓄式国债业务只针对个人发售的特点将增加普通市民的投资机会。利息收入不用缴税
不收利息税应该是储蓄国债最大的特点,虽然利率水平还没最终敲定,但和储蓄存款相比,收益肯定要高一些,3年期的票面利率有望确定为3.14%。
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要缴20%的个人所得税,目前银行3年期储蓄存款利率为3.24%,缴税后的实际收益为2.59%,没有3年期的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储蓄国债收益高。买债提醒
要先开户
准备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上述六家银行中一家的存折到开户行开户,存够钱带齐证件去认购。
债权查询
到银行柜台打印个人国债账户对账单据;拨打银行客户服务热线电话查询;若对以上两种查询方式得出的结果有疑问,可以再拨打中央国债公司的复核查询电话(010-66005000)查询债权(复核查询只能查询截至上一日的债券余额)。
提前兑取
必须确认债券处于可以提前兑取的期间内。
付息及还本
到期直接支付到投资者资金清算账户,无需任何手续。
希望采纳
D. 中国债券市场是怎样发展起来的
截至2018年末,中国债券市场存量规模达86万亿元人民币,其中国际投资者持债规模近1.8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6%。中国债券正式纳入国际主要债券指数,充分反映了国际投资者对于中国经济的信心,也是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取得新进展的体现,将有利于更好地满足国际投资者对人民币资产的配置需求。
陈湛匀指出:从上世纪80年代国债恢复发行,中国债券市场开始,截至2018年的10月末,中国债券市场已经超过了80万亿人民币,在全球债券市场的余额排名第三,公司信用债券也成为了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的债券市场。
著名经济学家,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首批统计学博士点专业博士。现任中国上海市投资学会副会长、中国商业联合会专家委员、中国粮食经济学会常务理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审专家,中国首创拟人化资本运营专家,上海电视台“夜话地产湛匀妙语”栏目主持人,中国第一财经、东方卫视、凤凰卫视等媒体特邀嘉宾,长期应邀为北京大学、清华大学、香港大学授课,并被聘为国际论坛峰会和国外大学演讲,与英美法徳加拿大等国家名校进行学术交流,走访过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被誉为具有国际视野、最受欢迎的实战型权威金融专家。陈湛匀教授已获近20项国家、省部级优秀科研奖。陈湛匀教授长期专注于地产金融、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成长,对这些领域保持高度前瞻性,具有丰富的实际经营经验。他擅长实用解决具体方案,将广泛的商业知识和特定行业的深入了解相结合,致力于运用金融专业技术帮助企业提升可持续竞争优势、赢利能力,放大企业价值并创造价值,成功辅导不少企业上市。
E. 国际债券的发展历史
(一)欧洲债券市场
欧洲的债券市场发展源于地理大发现和殖民主义的扩张阶段,为了筹集冒险资金和战争资金,英国、荷兰和西班牙等先起国家和公司发行了带有国债及企业债性质的债券,这些债券最初是被富有的个人投资者持有,债券的交易主要发生在个人投资者之间,以场外市场为主。然而,在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体的投资者结构中,交易者个人之间存在信用风险,场外市场无法消除个人投资者之间的结算的信用风险,因此债券市场发展非常缓慢;随着交易所设立专门的清算机构,极大降低了信用风险,满足了中小投资人的需求,从19世纪中到20世纪40年代,场内债券交易迅速发展,并成为债券的主要交易场所,场内交易市场清算方式的创新促进了债券市场的融资效率和交易效率;但是,随着战后机构投资者的壮大和债券存量的急剧扩大,大量的债券集聚在机构投资者手中,债券的大宗性和低收益性逐渐显现,机构投资者开始在场外以询价的方式进行交易,债券交易逐渐又从场内交易转移到场外,截至20世纪90年代,发达国家市场的场外交易量占整个交易量95%以上。
欧洲债券市场的发展路径经历了从场外交易到场内交易、再到场外交易的过程充分地反映了最优的债券市场模式并不是由政府强制外生给定的,而是由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变化主导,投资者对交易方式和结算方式等的内在需求决定了债券市场的交易方式,投资者结构的变迁决定了债券交易的市场模式。现阶段,欧洲各国以场外交易为主、场内市场为辅的市场模式既满足了机构投资者的需求,又满足了个人投资者小额、标准化和防范对于信用风险的需要,极大促进了债券市场的发展。
(二)美国债券市场
1790年,为了偿还独立战争的债务,联邦政府发行了8000万美元债券;1792年,纽约交易所诞生,债券一直是交易所的主要交易品种。到1920年,经济的快速增长,股票的吸引力一直增长,场内的债券交易活跃度开始降低,并且交易空间被股票侵占。进入20世纪60年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询价、交易、清算和信息传播更为快捷和低廉,场外市场交易成本大为降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机构投资者的壮大,使得债券交易逐步从场内交易转移到场外交易,截至2004年,场内交易量还不到总交易量的1%。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种债券市场模式的变迁,我们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债券类型——市政债券市场模式的变迁进行分析。1926年和1927年以前,美国的市政债券交易还是很活跃,但从1928年8月开始,美国市政债券交易量急剧萎缩,从1930年5月开始,交易所市场的债券彻底失去了流动性,市政债券主要在场外市场交易。市政债券市场模式发展从场内向场外转变的根本原因在于投资者结构发生了改变,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股票市场出现了历史上少有的10年大牛市,个人投资者都被股票市场巨大的盈利空间吸引,对传统上的投资如市政债券不再感兴趣,个人投资者的急剧减少改变了当时的市政债券的投资者结构,机构投资者在市政债券市场中显得更加重要,成为了市政债市场的主要交易方,机构投资者发现转移到场外交易变得有利可图,并且可以很方便找到交易对手,因此市政债券的交易场所逐渐从场内转移到场外。而当股票市场由于大萧条崩溃时,个人投资者想重新投资市政债券时,由于流动性的外部效应导致重新进入场内交易已很难获得流动性,而个人投资者在场外交易面临高的交易成本而不得不退出交易或者通过机构投资者进行交易,市政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结构得到强化,美国的市政债券市场完成了从场内交易向场外交易的市场模式的转变?
F. 证券的发展历程
1603年,在共和国大议长奥登巴恩维尔特的主导下,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成立。就像他们创造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国家一样,如今他们又创造出一个前所未有的经济组织。
荷兰莱顿大学历史系 教授 维姆·范登德尔: 是的,可以这么说。它是第一个联合的股份公司,为了融资,他们发行股票,不过不是现代意义的股票。人们来到公司的办公室,在本子上记下自己借出了钱,公司承诺对这 些股票分红,这就是荷兰东印度公司筹集资金的方法。
荷兰阿姆斯特丹历史博物馆馆长洛德韦克·瓦赫纳尔:
他们聚集了650万的资金,差不多相当于300万的欧元,而那时候,这些钱值几十亿,用这些钱他们建立了公司。
通过向全社会融资的方式,东印度公司成功地将分散的财富变成了自己对外扩张的资本。甚至,阿姆斯特丹市市长的女仆也成了东印度公司的股东之一。
成千上万的国民愿意 把安身立命的积蓄投入到这项利润丰厚,同时也存在着巨大风险的商业活动中,一方面是 出于对财富的渴望,更重要的是,因为荷兰政府也是东印度公司的股东之一。政府将一些 只有国家才能拥有的权利,折合为25000荷兰盾,入股东印度公司,这就大大增加了东印度 公司的权限和信誉。
荷兰莱顿大学历史系 教授 维姆·范登德尔:
(政府给东印度公司的特权是)可以协商签订条约,发动战争,这样它就成了在亚洲的独立主权个体,或者说从南非到日本的整个地区,它都可以像一个国家那样运作。
在一切准备妥当之后,东印度公司的船队出航了。西班牙国王几乎是用鄙夷的态度对待这个不自量力的挑战者。但是,在东印度公司成立后的短短五年时间里,它每年都向海外派出50支商船队,这个数量超过了西班牙、葡萄牙船队数量的总和。
荷兰阿姆斯特丹历史博物馆馆长洛德韦克·瓦赫纳尔:
前十年他们(东印度公司)没有付任何的利息,因为投资者喜欢把钱投到造船、造房子,以及在亚洲建立一个贸易王国上面。做完这些,十年后,公司第一次给股东派发了红利。
连续十年不给股东们分红利。这样的经营方式为什么能够得到投资者的认可?
这是因为:荷兰人同时还创造了一种新的资本流转体制。1609年,世界历史上第一个股票交易所诞生在阿姆斯特丹。只要愿意,东印度公司的股东们可以随时通过股票交易所 ,将自己手中的股票变成现金。
早在四百多年前,在阿姆斯特丹的股票交易所中,就已经活跃着超过1000名的股票经纪人。他们虽然还没有穿上红马甲,但是固定的交易席位已经出现了。
这里成为当时整个欧洲最活跃的资本市场,前来从事股票交易的不仅有荷兰人,还有许许多多的外国人。大量的股息收入从这个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院子,流入荷兰国库 和普通荷兰人的腰包,仅英国国债一项,荷兰每年就可获得超过2,500万荷兰盾的收入,价值相当于200吨白银。 旧中国
证券在中国属于舶来品,最早出现的股票是外商股票,最早出现的证券交易机构也是由外商开办的上海股份公所和上海众业公所。上市证券主要是外国公司的股票和债券。
1872年,设立的轮船招商局是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企业。
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的《证券交易所法》推动了证券交易所的建立。
1917年,北洋政府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开设证券经营业务。
1918年,中国人在北平成立了自己创办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
1920年,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得到批准成立,是当时中国规模最大的证券交易所。
新中国
1984年11月,中国第一股——上海飞乐音响股份公司成立。
1985年1月,上海延中实业有限公司成立,并全部以股票形式向社会筹资,成为第一家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1986年9月26日,新中国第一家代理和转让股票的证券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静安证券业务部宣告营业,从此恢复了中国中断了30多年的证券交易业务。
1986年11月14日,邓小平会见纽约证券交所董事长约翰.范尔霖,并向其赠送了中国第一股——飞乐音响股股票。
1987年5月,深圳市发展银行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成为深圳第一股。
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
1991年4月,经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7月3日正式营业。
1991年7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股票帐户,逐渐取代股东名卡。 1991年7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向社会公布上海股市8种股票的价格变动指数,以准确反映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以后上海股市价格的总体走势,为投资者入市及从事研究提供重要依据。
1991年8月2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北京成立。
1991年10月31日,中国南方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招股,这是中国股份制企业首次发行B股。
1992年元月,一种叫“股票认购证”的票证出现在上海街头,向市民公开发售。谁会想到,就是一张售价仅30元的认购证,改变了很多人一生的命运。股票认购证的发行象征中国的股份制改革一个开端,证券市场从此进入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增长期。
1992年1月19日,邓小平从即日起视察深圳四天,在了解了深圳股市情况后,他指出:“有人说股票是资本主义的,我们在上海、深圳先试验了一下,结果证明是成功的,看来资本主义有些东西,社会主义制度也可以拿过来用,即使错了也不要紧嘛!错了关闭就是,以后再开,哪有百分之百正确的事情。”
1992年1月13日,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它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后第一家新上市的股票,也是全国唯一上市交易的不动产股票。
1992年2月2日,上海申银证券公司与上海联合纺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定协议,发行中国第一张中外合资企业股票。
1992年2月21日,上海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特种股票上市。这是中国第一张上市交易的B股股票。
1992年3月2日,进行1992股票认购证首次摇号仪式。
1992年3月21日,全面放开股价,实行自由竞价交易。
1992年7月7日,深圳原野股票停牌。
1992年8月10日,深圳发售1992年新股认购抽签表,出现百万人争购抽签表的场面,并发生震惊全国的“8.10风波”。
1992年8月11日,上海股市第一次狂泻,三天之内,上证指数暴跌400余点。
1992年9月24日,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视察深圳时表示:“股票上市的信心和决心坚定不移,深圳和上海要办成全国的股票交易中心,为全国服务。”
1992年10月19日,深圳宝安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1992年认股权证,发行总量为26403091张。这是中国首家发行权证的上市企业。
1992年12月,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部、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各大专业银行及证券公司等联合编审的《上海证券年鉴·1992》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是中国大陆第一本证券年鉴。
1993年4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市行情借助卫星通信手段传送到北京亚运村的建行北京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利用卫星通信技术传送行情在中国尚属首次。
1993年4月22日,经李鹏总理签署的国务院令第112号,《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正式颁布实施。
1993年5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分类股价指数首日公布。上证分类指数分为工业、商业、地产业、公用事业及综合共五大类。
1993年5月5日,中国首部期货市场法规——《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公布。
1993年5月22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决定,STAQ和NET两系统的法人股交易市场进行整顿,暂不批准新的法人股上市交易。
1993年6月1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编制的“中华股价指数”正式向各会员公司和国内外信息媒介发布,这是证券市场发展进程中又一“界标”。
1993年6月29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正式招股上市,成为中国内地首家在香港上市的国有企业。
1993年7月7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共分8章,分别就证券交易所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等具体问题做了详细规定。
1993年8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有上市A股均采用集合竞价 。
G. 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
公司债券目录
概念
公司债券主要分类
公司债券的主要特点包括:
公司债券的特征
关于公司债券概念的界定
相关债券品种发展分析
概念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基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在债券的持有人和发行人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因此,公司债券是公司向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债务凭证。
[编辑本段]公司债券主要分类
(1)按是否记名可分为:
①记名公司债券,即在券面上登记持有人姓名,支取本息要凭印鉴领取,转让时必须背书并到债券发行公司登记的公司债券。
②不记名公司债券,即券面上不需载明持有人姓名,还本付息及流通转让仅以债券为凭,不需登记。
(2)按持有人是否参加公司利润分配可分为
①参加公司债券,指除了可按预先约定获得利息收入外,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参加公司利润分配的公司债券。
②非参加公司债券,指持有人只能按照事先约定的利率获得利息的公司债券。
(3)按是否可提前赎回分为:
①可提前赎回公司债券,即发行者司在债券到期前购回其发行的全部或部分债券。
②不可提前赎问公司债券,即只能一次到期还本忖息的公司债券。
(4) 按发行债券的目的可分为:
①普通公司债券,即以固定利率、固定期限为特征的公司债券。这是公司债券的主要形式,目的在于为公司扩大生产规模提供资金米源。
②改组公司债券、是为清理公司债务而发行的债券,也称为以新换旧债券。
③利息公司债券,也称为调整公司债券,是指面临债务信用危机的公司经债权人同意而发行的较低利率的新债券,用以换回原来发行的较高利率债券。
④延期公司债券,指公司在已发行债券到期元力支付,又不能发新债还旧债的情况下,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可延长偿还期限的公司债券。
(5)按发行人是否给予持有人选择权分为:
①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指在一些公司债券的发行中,发行人给予持有人一定的选择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附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选择权)、有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和可退还公司债券(附有持有人在债券到期前可将其回售给发行人的选择权)。
②未附选择权的公司债券,即债券发行人未给予持有人上述选择权的公司债券。
[编辑本段]公司债券的主要特点包括:
1、风险性较大,公司债券的还款来源是公司的经营利润,但是任何一家公司的未来经营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着损失利息甚至本金的风险。
2、收益率较高,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原则,要求较高风险的公司债券需提供给债券持有人较高的投资收益。
3、对于某些债券而言,发行者与持有者之间可以相互给予一定的选择权。
[编辑本段]公司债券的特征
1、公司债券是要式有价证券;
2、公司债券是金钱证券,融资证券;
3、公司债券是流通证券,可以转让、抵押而流转;
4、公司债券是政权证券。
[编辑本段]关于公司债券概念的界定
关于公司债券的概念,在教科书中都基本这样定义: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同时还进一步解释,它表明发行债券的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而不是公司的所有者,是与股票持有者最大的不同点,债券持有人有按约定条件向公司取得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的权利,取得利息优先于股东分红,公司破产清算时,也优于股东而收回本金。但债券持有者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
上述表述对“公司债券”的定义与解释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如果要真正从理论上理解公司债券概念,还必须进行以下分析:
1.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
首先,公司债券作为一种“证券”,它不是一般的物品或商品,而是能够“证明经济权益的法律凭证”。“证券”是各类可取得一定收益的债权及财产所有权凭证的统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拥有和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
其次,公司债券是“有价证券”,它反映和代表了一定的经济价值,并且自身带有广泛的社会接受性,一般能够转让,作为流通的金融性工具。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 “有价证券”是一种所有权凭证,一般都须标明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其本身没有价值,但它代表着一定量的财产权利。持有者可凭其直接取得一定量的商品、货币或是利息、股息等收入。由于这类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和流通,客观上具有了交易价格。
2.公司债券是由“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债务人是“公司”,而不是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这里的公司不是一般的企业,是“公司化”了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的企业必须是公司制企业,即“公司”。一般情况下,其他类型的企业,如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合作制企业都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产权基础,都不能发行公司债券。国有企业属于独资企业,从理论上讲不能发行公司债券,但是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的国有企业有其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国有企业的特别的产权特征,也可以发行债券——企业债券(不是法律上的公司债券)。而且,不是所有的公司都能发行公司债券。从理论上讲,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必须是承担有限责任的,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类型的公司,如无限责任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均不能发行公司债券。
3. 公司债券须通过“发行”得以实现。公司债券必须由其发行人面向其投资者通过“发行 (issuing)”才能实现。公司债券“发行”是发行人通过出售自身的信用凭证——公司债券获得资金,同时公司债券投资者通过支付资金购买发行人的信用凭证的一种信用交易过程。
从法理上讲,发行是一种“要约行为”。作为公司债券的发行,发行人一般通过发布公司债券发行章程或者发债说明书方式进行要约,只要承认和接受“要约”条件并愿意支付必需资金的投资者,都可成为公司债券投资人,同时,凡是购买公司债券的投资者,都等于认可接受了“要约”,就必须履行“要约”上的义务和有权获得“要约”上的权益。在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必须按照“要约”的基本特征,在发行章程或发债说明书上明确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公司债券的所有要素内容,包括发行人、发行规模,期限、利率、付息方式、担保人以及其他选择权等等,因此,发行公司债券作为一种“要约”行为,是公司债券的 “出售一购买”契约的签定过程。
一般地,发行包括公募和私募两种。公募发行是面向社会不特定的多数投资者公开发行,这种方式的证券发行的允准比较严格,并采取公示制度,私募发行是以特定的少数投资者为对象的发行,其审查条件相对宽松,也不采取公示制度。
4.公司债券需要“还本付息”。公司债券之所以是公司债券,在于公司债券的主要特征:还本付息,这是与其他有价证券的根本区别。首先,公司债券反映的是其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公司债券到期是要偿还的,不是“投资”“赠与”,而是一种“借贷”关系。其次,公司债券到期不但要偿还,而且还需在本金之外支付一定的“利息”,这是投资者将属于自己的资金在一段时间内让度给发行人使用的“报酬”。对投资者而言是“投资所得”,对发行人来讲是“资金成本”。对于利息确定方式,有固定利息方式和浮动利息两种:对于付息方式,有到期一次付息和间隔付息(如每年付息一次、每6个月付息一次)两种。
5.公司债券具有“一定期限”。公司债券反映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借贷行为, “有借有还”,这就要确定经过多长时间偿还。首先,按照金融学一般理论,公司债券作为一种资本市场工具和作为一种长期资金筹集渠道,期限都须在一年以上,其次,这种期限即包括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还包括公司债券付息期限:第三,虽然期限是一定的,但也有变化。如在发行时,可在发债说明书中规定提前赎回条款、延迟兑付条款等,这些都是在“一定期限”基础上事先确定的变化。另外,在发达资本市场国家,还曾经发行无限期公司债券,但这种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债券,目前已基本不存在。
6.公司债券的期限和还本付息条件要“事先约定”。公司债券发行人向投资者出售信用凭证——公司债券,获得的是属于投资者的资金,投资者支付资金获得的是公司债券凭证及凭证上表示的发行人的承诺,包括期限承诺和利息承诺。既是承诺,一是要事先作出,二是要明确承诺的内容。同时,作为一种要约,必须在要约文件上就要约事项,包括发行规模、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和其他必须选择和可选择的事项“事先约定”。
7.公司债券的发行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发行公司债券不管对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而言,还是对政府监管部门而言,都是一件重大的事件。对于发行人而言,发行公司债券属于向社会投资者出售信用、增加负债的重大社会融资行为,几乎所有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发行公司债券需要公司决策机构,如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批准,公司经营管理层不得擅自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对于政府监管机构而言,由于发行公司债券涉及到社会重大信用,对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投资者权益都有重大影响,因此几乎所有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报经政府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核准,或者到政府监管机构登记、注册,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依照法定程序”主要包含两层含义:(1)需经公司决策层,如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批准,(2)需经政府监管部门同意。政府监管部门在同意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查过程中,还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在信用评级、财务审计、法律认证、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严格要求。
[编辑本段]相关债券品种发展分析
以上分析都是针对理论上的公司债券概念进行的。然而,我们应该认识到,现实中的公司债券概念与理论上的公司债券概念是有一定差距的:一是现实中的公司债券必须以理论上的公司债券为基础,在制度设计、体制安排、运行方式等方面必须与理论意义上的公司债券的基本原理和核心思想相一致:二是单纯理论意义上的公司债券是没有现实意义的,必须根据不同国度、不同时间的法律基础进行现实的制度设计和体制安排,在品种设计中,既可以设计为公司债券,也可以设计为其他名称。如在中国,在法律法规安排上,既有公司债券、也有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但这些不同债券品种的设计必须以理论意义上的公司债券为基础,与理论意义上的公司债券相一致。因此,我们在公司债券品种设置以及监管体制安排上,要严格区分理论意义上的公司债券概念和现实意义上的公司债券概念,不能简单地将理论意义上的公司概念套用在现实制度安排上,必须根据不同国度的经济社会制度和法律框架进行符合实际情况的体制安排。
因此,理论意义的公司债券在进行现实体制安排时,债券名称不必拘泥于“公司债券”,可以有其他名称,如中国的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日本的金融债券、美国的市政债券,以及次级债券、资产支持债券等等,这些债券虽然在名称上不是“公司债券”,但其理论基础上仍是公司债券理论,是在不同的经济体制和法律框架下的体制安排,既有理论基础,也有法律基础,是理论意义上的公司债券在不同经济体制下、不同法律环境中、针对不同问题的变化或延伸。
1.企业债券
企业债券诞生于中国,是中国存在的一种特殊法律规定的债券形式。按照中国国务院1993年8月颁布实施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从企业债券定义本身而言,与公司债券定义相比,除发行人有企业与公司的区别之外,其他都是一样的。
对于中国企业债券概念,目前有两种观点:(1)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与公司债券没有区别:(2)企业债券在理论上是不成立的,是一个不规范的概念。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却不准确和完整。
首先,分析一下中国企业债券存在的法律基础。
中国《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中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看出,从法律法规角度看,企业债券概念比公司债券概念的外延要大得多,正如企业涵盖公司一样,企业债券也涵盖公司债券。
从发行条件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有五条:(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3)具有偿债能力:(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显然,《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很一般。《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有六条:(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总额不超过净资产额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对比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容易看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基本条件是在发行企业债券的基本条件基础上,为体现公司债券特点提出的进一步要求。如,从资产规模(包括净资产余额)方面,公司债券的规定比企业债券规定更具体,从盈利情况要求看,公司债券比企业债券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要求:从筹集资金用途看,两者基本上一样,从利率控制看,公司债券是遵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的要求执行的。
在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管理上,《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范的范围是在境内注册的所有企业法人(当然包括公司法人)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应该在首先服从《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基本前提、满足《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要求的基本条件下,然后再按照《公司法》有关公司债券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即是说,没有按照《公司法》规范的企业,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发行企业债券:而满足《公司法》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应按照《公司法》发行公司债券,同时它也是企业债券,也满足《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有关要求。
其次,再分析一下中国企业债券存在的理论基础。公司债券之所以能够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存在、之所以能被设计为一种融资制度和融资工具,在于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有着存在与发展的产权基础: (1)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2)实行有限责任制度,(3)产权明晰。
一般来看,除公司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企业都不同时具备这三个产权方面的要求,如企业,包括单一投资企业(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实质分离,合伙制企业(二人以上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实行的不是有限责任制度,产权不清晰。因此,非公司制企业一般不能对外公开发行债券。
问题是国有企业。很多国家都存在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指资本金全部或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家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的企业。对于资本金只有部分属于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这类企业一般都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等组织方式出现,即国家或政府与其他股东各占不同的股份比例。一般情况下,这类国有企业 (公司)满足公司债券存在与发展的三个方面的产权基础,发行公司债券是有理论基础的。对于资本金全部属于国家所有的国有独资企业而言,在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都不具有发行公司债券的产权基础: (1)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2)有限责任制度, (3)产权明晰。因此,在理论上国有企业一般不允许发行公司债券。即使发行债券,国家或政府也要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在某些方面属于政府债券的性质。
但是,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目前中国国有企业的产权性质有着鲜明的特点:第一,《公司法》规定可以设立承担有限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并且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第二,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转换经济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1994年7月24日发布实施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又规定:国有企业要”建立明晰的产权关系“,”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国家对企业承担的财产责任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即使不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企业,也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产权基础。因此,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此类非公司制国有企业发行债券有其理论基础,当然,只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企业债券。第三,按照中国《公司法》,不是所有的具备发行公司债券产权基础的公司都能发行公司债券,如在“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之外,发起人中没有或只有一个国有企业或国有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上就不能发行公司债券,但是在理论上可以发行企业债券,在这样错综复杂的情况下,企业债券为此类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债券融资找到了出路。
综上所述,我们对企业债券可以这样理解:(1)企业债券是中国特殊法律框架和特定体制基础下的一种制度安排,特指中国国有企业发行的债券,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不具有一般性。(2)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有着密切关系:企业债券包含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企业债券一种特殊形式,公司债券首先遵循企业债券的有关法律法规,必须进一步接受关于公司债券的规范管理。(3)企业债券在理论上与公司债券理论是一致的,企业债券运作遵循的基本规律与公司债券相同。(4)企业债券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历史产物,随着中国逐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随着国有企业按照现代公司制度逐步规范,企业债券概念的内涵将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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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债券市场的发展条件有什么哪些因素有关
企业债券和股票一样是资本市场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市场结构要求包括企业债券在内的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共同协调发展,这既有利于金融领域的改革,社会信用的优化,同时又是企业多渠道、低成本筹集资金的市场基础。
现阶段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
①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小,满足不了投融资需求,结构不合理。由于我国目前企业债券的发债及拟发债企业主要集中分布在交通运输、电力、煤、制造业等具有相对垄断地位的基础性行业,而且主要属于特大型企业,覆盖的范围很小,加上发行额度的限制,企业债券发行的规模很小。债券市场交易品种少、期限不合理、无法满足投资者的多样化需求一直是困扰债市的一个突出问题。我国债券市场发行的多为固定利率担保普通债券,可转换债券、无担保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出现较晚,发行量较少。
②企业债券品种少,结构单一。在企业债券市场,目前市场交易的品种只有按年付息和到期付息两种,与股票市场相比,就显得品种单调。债券品种的单一,不仅难以满足各类投资者的不同需要,限制了企业债券二级市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而且也使发行企业没有过多的选择余地,不能根据具体的资金需求特点设计合适的发行品种。
③企业债券发行市场具有明显的管制特征。在发行环节,债券发行实行实质性审批,难以采用法律、法规许可之外的金融工具,从而债券品种的创新受到极大限制。同时,债券价格、证券经营机构的行为、发行对象和发行区域等也都受到管制。
④企业债券流通性差。相对于发行市场而言,我国企业债券的流通市场则严重滞后,缺乏统一、有效的流通市场。债券市场的流动性是指在尽可能不改变价格的迅速买卖债券的能力。流动性是衡量一个市场成熟重要标志。债券市场流动性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发债融资能力和筹资成本,也关系着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保持市场充分的流动性有助于增强市场的稳定和增强市场参与者,对市场稳定的信心。长期以来,阻碍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重大障碍是市场分割流动性不足变现能力弱的问题。原因:过严的管制,严格的审批制度,导致了企业债卷的发行规模小,直接影响了企业债卷市场的发展。同时,在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承受能力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也不利于投资者拓展投资渠道,规避投资风险;中介机构存在缺陷。企业债券的发行和流通,离不开中介机构的参与。中介机构本身的独立性、客观公正性以及投资者对中介机构的认可程度等等都会影响企业债券的发行与流通。而我国的中介机构曾受计划经济限制,在我国发展的历史不长,并很多都是从政府机构中脱胎、衍生而来,从而导致了它们在业务内容、人际关系等方面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就严重影响了其本身的独立性和客观公正性,使得潜在的企业债券投资者望而却步。
5)多头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债券市场现有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公司债,分属四个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国债一级市场由财政部管理,二级市场一部分由证监会管理(交易所部分),一部分由人民银行管理(银行间市场部分)。政策性金融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由人民银行管理。发改委管企业债,证监会管公司债,不同的债券在审核程序、发行程序、发行标准和规模、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中监管宽严不一,不利于债券市场的快速协调发展。目前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制具有鲜明的行政色彩,由于严格的发行限制、复杂缓慢的行政审批制度以及须主要银行提供信用担保、发债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40%等要求,严重阻碍了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
6)公司债券融资额远小于股权融资额债券融资额在我国债券市场总体发展不足的情况下,企业债券发行量在债券发行总量中又只占很小的比例。近年来,我国国债和金融债的发行量都在不断增加,国债年发行额从上世纪90年代初的197. 23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2996亿元,金融债也从最初的不到100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5852亿元。但与国债和金融债发行额的快速增长相比,企业债券发展相对滞缓。从1990年到2005年企业债券发行量从100多亿变到650亿,仅增长了500多亿,而且其间发展极不稳定。虽然我国从1998年以来发行了多只“企业债券”,但是这些企业是属于政府分支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并且有财政性资金提供担保,所以这些债券本质上是属于中央政府机构债券,而它们却占我国企业债券发行额的40%以上。所以,从本质上看,企业债券总的发行量相对来说是很小的。
与国债和股票交易市场相比,我国公司债券交易市场的交易量在二级市场明显偏低。2001年沪深两市共有15只公司债券,总市值约300亿元,每天的交易量只有几十万元。即使在2001年债券市场行情较好的情况下,公司债券的换手率仅为0.23,而交易所国债市场的换手率为2.1,A股市场(上海交易所)的换手率为192。可见,投资者对公司债券投资需求远不如市场中的其他交易品种。无论从一级市场的筹资额度还是从二级市场的交易量状况,都可明显地看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明显存在着股市强、债市弱,国债强、公司债弱”的特征。这与我国快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不适应的,与我国日益增长的企业融资需求也是不配套的。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缓慢,已经成为一种很不正常的现象。
7、企业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制度的缺陷。目前我国信用评级由于存在着许多问题,并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信用评级机构缺乏一定的公正性。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的都是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但在我国,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大都是政府部门或人民银行的附属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缺乏权威的评级技术。与成熟市场相比,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在评估技术和经验上,也存在一定的差距,从而导致所评出的信用级别的权威性较小。(1)缺乏高信誉的评级机构,评级市场尚未步入良性循环。2)债券评级需求不足,信用评级的地位难以确立。3)外部环境不佳,限制了信用评级的发展。
8、中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这使得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出现了问题。
指标配额目前我国对于企业债券的发行实行的是额度管理的审批模式。在对企业债的发行额度进行行政分配时,往往按“济贫”原则,把企业债额度分配给有困难、质量较差的企业,而并非进行资金的优化配置。
发行利率管制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企业发行债券采用的收益率不可高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40%。这样的定价既不能有效反映风险状况,也使债券的发行方和购买方无法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
强制担保既然债券发行是计划分配的、价格是管制的,没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又是面对大量散户来发行,自然就需要银行担保,这就使得债券的发行不是自由化的。
违约处理我国对发行企业的违约行为通常也不是通过市场约束原则来解决,而是出于保持社会稳定的目的,通过行政干预,要求销商后续发行。这样,发行企业的违约责任就转嫁给了承销商,使得承销商面对的压力极大。所以,就不能良好的规范发行企业的一些行为。
9、缺乏良好的法律环境和税收政策
1)目前的法律架构不利于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与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直接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存在着模糊,冲突或限制市场发展的因素。
(2)较高的税负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基金和国债由于利息免税,成为人们优选的长期持有的品种。因此,从税收角度看,公司债券在各种金融产品中并不占有优势,而处于相对劣势。
10、基础设施不配套
(1)登记结算系统不统一,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系统分割为两部分:发行(包括未上市流通)部分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上市流通部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深、沪分公司。
(2)转让交易系统不完善,证券交易所是我国公司债券交易的惟一合法场所,而交易所的报单驱动撮合交易机制难以满足大宗非连续性交易需求,因此使交易所公司债券交易清淡,大资金无法进出。
企业债券的固有特征和现有市场的不成熟性
首先,企业债券的固有特征和交易所过高的交易成本影响其上市交易。由于发行人利用债券方式融资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此出现单只企业债券在发行金额、期限、票面利率、信用等级、赎回与回售、担保方式、发行对象等发行条件上的巨大差异,而交易所证券交易品种一般具有设计标准化的要求。因此,就企业债券整体而言并不适合交易所的上市机制,只有少数具有市场指示意义的品种才采取交易所交易方式,而更多的品种则应在场外市场交易。其次,债券具有低风险固定收益的特性,投机性较小,企业债券购买者一般做长期投资性持有,这样也会导致债券交易的非连续性,使得有价无市成为企业债券市场的正常现象。另一方面,债券投资又具有现金管理的作用,债券交易通常也就表现出大宗批发交易的特征,因此交易所的撮合交易机制难以满足企业债券的大宗非连续性交易。
再次,从现有企业债券市场管理体制看,发行和流通分裂为两个系统(发行系统由国家计划部门管理,交易所上市系统归中国证监会管理),由于两个系统管理体制的差异和衔接的困难,企业债券发行和上市不能形成连贯的机制,这也是造成企业债券流通不畅的重要原因。
社会横向信用体系缺失
经过长期的制度演进,我国形成了一种计划经济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纵向的社会信用体系(所谓纵向的社会信用体系,简而言之就是下级对上级、地方对中央、个人对集体的信任这样一种信用体系)。而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横向信用体系(所谓横向的社会信用体系,简单说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相互信任这样一种信用关系所形成的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形成。依赖这种纵向信用体系,国有银行能够大量吸收社会储蓄,同时,这些储蓄又因为这种依托于国家信誉的纵向信用,转换成为国债资金、银行贷
款、股市资金等,从而构成对国有经济的金融支持,防止了国有经济比重的过快下滑。
二、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外部瓶颈
1、政府对企业债券市场的限制过多
第一,政府对企业债券的发行额度实行总量和结构控制。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发行债券是企业进行直接融资的常用手段,一般只要符合发债条件的公司都可申请发行,没有额度限制。
第二,政府采用行政方法对企业债券进行定价,使企业债券发行价格缺乏弹性。企业债券的发行价格与其利率密切相关。
第三,政府实行优先发展股票、国债的倾斜政策。政府发展证券市场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优化资源配置,二是对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在二者不可兼顾的情况下,通常选择后者。因此股票市场的发展得到
了更多的支持,而忽视了企业债券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2、缺乏权威的债券评级机构
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企业债券规模大的一个原因在于有权威的评级机构对各种债券进行评级,从而使投资者能够识别其风险和收益,以便进行选择,对发行者和承销商来说也便于销售。我国《公司法》虽然对企业债券的发行提出了较为严格的条件,但离国际通用的债券发行基准还有一定差距。
3、担保机制不完善
企业债券发行的根本风险在于企业效益的不确定性。因此债券担保是影响企业债券发行的一个关键因素,有效的担保不仅可以使企业债券得以顺利发行,还会降低企业债券的兑付风险。但实际上,一些担保单位不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或不愿意承担担保责任,使企业债券的担保常常流于形式,一旦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兑付,政府往往采取行政手段要求承销商垫付资金或用财政资金来解决。
4、信息披露制度没有很好地建立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规定“公司与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约定,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但对披露的内容、格式、时间和真实性没有明确要求,中报、年报以及重大事项等信息
持续性披露制度尚未建立,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与资信状况也缺乏有效的公开披露渠道,使投资者对购买企业债券疑虑重重。
5、缺乏给企业债券定价的基准利率
从国际证券市场来看,一般将国债的收益率视为企业债券定价的基准利率,因为国债风险低,安全性高,流通性好,变现能力强,且期限品种多,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一般都以其利率为市场利率的基准。而我国国债市场不发达,在整个证券市场上没有一个基准利率,给企业债券的定价带来了困难,使企业债券利率很难对投资者产生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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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什么是公司债券,可以作为其发行主体的是哪些公司
公司债券目录
概念
公司债券主要分类
公司债券的主要特点包括:
公司债券的特征
关于公司债券概念的界定
相关债券品种发展分析
概念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基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在债券的持有人和发行人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因此,公司债券是公司向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债务凭证。
[编辑本段]公司债券主要分类
(1)按是否记名可分为:
①记名公司债券,即在券面上登记持有人姓名,支取本息要凭印鉴领取,转让时必须背书并到债券发行公司登记的公司债券。
②不记名公司债券,即券面上不需载明持有人姓名,还本付息及流通转让仅以债券为凭,不需登记。
(2)按持有人是否参加公司利润分配可分为
①参加公司债券,指除了可按预先约定获得利息收入外,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参加公司利润分配的公司债券。
②非参加公司债券,指持有人只能按照事先约定的利率获得利息的公司债券。
(3)按是否可提前赎回分为:
①可提前赎回公司债券,即发行者司在债券到期前购回其发行的全部或部分债券。
②不可提前赎问公司债券,即只能一次到期还本忖息的公司债券。
(4) 按发行债券的目的可分为:
①普通公司债券,即以固定利率、固定期限为特征的公司债券。这是公司债券的主要形式,目的在于为公司扩大生产规模提供资金米源。
②改组公司债券、是为清理公司债务而发行的债券,也称为以新换旧债券。
③利息公司债券,也称为调整公司债券,是指面临债务信用危机的公司经债权人同意而发行的较低利率的新债券,用以换回原来发行的较高利率债券。
④延期公司债券,指公司在已发行债券到期元力支付,又不能发新债还旧债的情况下,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可延长偿还期限的公司债券。
(5)按发行人是否给予持有人选择权分为:
①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指在一些公司债券的发行中,发行人给予持有人一定的选择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附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选择权)、有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和可退还公司债券(附有持有人在债券到期前可将其回售给发行人的选择权)。
②未附选择权的公司债券,即债券发行人未给予持有人上述选择权的公司债券。
[编辑本段]公司债券的主要特点包括:
1、风险性较大,公司债券的还款来源是公司的经营利润,但是任何一家公司的未来经营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着损失利息甚至本金的风险。
2、收益率较高,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原则,要求较高风险的公司债券需提供给债券持有人较高的投资收益。
3、对于某些债券而言,发行者与持有者之间可以相互给予一定的选择权。
[编辑本段]公司债券的特征
1、公司债券是要式有价证券;
2、公司债券是金钱证券,融资证券;
3、公司债券是流通证券,可以转让、抵押而流转;
4、公司债券是政权证券。
[编辑本段]关于公司债券概念的界定
关于公司债券的概念,在教科书中都基本这样定义: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同时还进一步解释,它表明发行债券的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而不是公司的所有者,是与股票持有者最大的不同点,债券持有人有按约定条件向公司取得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的权利,取得利息优先于股东分红,公司破产清算时,也优于股东而收回本金。但债券持有者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
上述表述对“公司债券”的定义与解释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如果要真正从理论上理解公司债券概念,还必须进行以下分析:
1.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
首先,公司债券作为一种“证券”,它不是一般的物品或商品,而是能够“证明经济权益的法律凭证”。“证券”是各类可取得一定收益的债权及财产所有权凭证的统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拥有和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
其次,公司债券是“有价证券”,它反映和代表了一定的经济价值,并且自身带有广泛的社会接受性,一般能够转让,作为流通的金融性工具。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 “有价证券”是一种所有权凭证,一般都须标明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其本身没有价值,但它代表着一定量的财产权利。持有者可凭其直接取得一定量的商品、货币或是利息、股息等收入。由于这类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和流通,客观上具有了交易价格。
2.公司债券是由“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债务人是“公司”,而不是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这里的公司不是一般的企业,是“公司化”了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的企业必须是公司制企业,即“公司”。一般情况下,其他类型的企业,如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合作制企业都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产权基础,都不能发行公司债券。国有企业属于独资企业,从理论上讲不能发行公司债券,但是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的国有企业有其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国有企业的特别的产权特征,也可以发行债券——企业债券(不是法律上的公司债券)。而且,不是所有的公司都能发行公司债券。从理论上讲,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必须是承担有限责任的,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类型的公司,如无限责任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均不能发行公司债券。
3. 公司债券须通过“发行”得以实现。公司债券必须由其发行人面向其投资者通过“发行 (issuing)”才能实现。公司债券“发行”是发行人通过出售自身的信用凭证——公司债券获得资金,同时公司债券投资者通过支付资金购买发行人的信用凭证的一种信用交易过程。
从法理上讲,发行是一种“要约行为”。作为公司债券的发行,发行人一般通过发布公司债券发行章程或者发债说明书方式进行要约,只要承认和接受“要约”条件并愿意支付必需资金的投资者,都可成为公司债券投资人,同时,凡是购买公司债券的投资者,都等于认可接受了“要约”,就必须履行“要约”上的义务和有权获得“要约”上的权益。在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必须按照“要约”的基本特征,在发行章程或发债说明书上明确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公司债券的所有要素内容,包括发行人、发行规模,期限、利率、付息方式、担保人以及其他选择权等等,因此,发行公司债券作为一种“要约”行为,是公司债券的 “出售一购买”契约的签定过程。
一般地,发行包括公募和私募两种。公募发行是面向社会不特定的多数投资者公开发行,这种方式的证券发行的允准比较严格,并采取公示制度,私募发行是以特定的少数投资者为对象的发行,其审查条件相对宽松,也不采取公示制度。
4.公司债券需要“还本付息”。公司债券之所以是公司债券,在于公司债券的主要特征:还本付息,这是与其他有价证券的根本区别。首先,公司债券反映的是其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公司债券到期是要偿还的,不是“投资”“赠与”,而是一种“借贷”关系。其次,公司债券到期不但要偿还,而且还需在本金之外支付一定的“利息”,这是投资者将属于自己的资金在一段时间内让度给发行人使用的“报酬”。对投资者而言是“投资所得”,对发行人来讲是“资金成本”。对于利息确定方式,有固定利息方式和浮动利息两种:对于付息方式,有到期一次付息和间隔付息(如每年付息一次、每6个月付息一次)两种。
5.公司债券具有“一定期限”。公司债券反映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借贷行为, “有借有还”,这就要确定经过多长时间偿还。首先,按照金融学一般理论,公司债券作为一种资本市场工具和作为一种长期资金筹集渠道,期限都须在一年以上,其次,这种期限即包括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还包括公司债券付息期限:第三,虽然期限是一定的,但也有变化。如在发行时,可在发债说明书中规定提前赎回条款、延迟兑付条款等,这些都是在“一定期限”基础上事先确定的变化。另外,在发达资本市场国家,还曾经发行无限期公司债券,但这种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债券,目前已基本不存在。
6.公司债券的期限和还本付息条件要“事先约定”。公司债券发行人向投资者出售信用凭证——公司债券,获得的是属于投资者的资金,投资者支付资金获得的是公司债券凭证及凭证上表示的发行人的承诺,包括期限承诺和利息承诺。既是承诺,一是要事先作出,二是要明确承诺的内容。同时,作为一种要约,必须在要约文件上就要约事项,包括发行规模、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和其他必须选择和可选择的事项“事先约定”。
7.公司债券的发行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发行公司债券不管对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而言,还是对政府监管部门而言,都是一件重大的事件。对于发行人而言,发行公司债券属于向社会投资者出售信用、增加负债的重大社会融资行为,几乎所有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发行公司债券需要公司决策机构,如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批准,公司经营管理层不得擅自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对于政府监管机构而言,由于发行公司债券涉及到社会重大信用,对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投资者权益都有重大影响,因此几乎所有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报经政府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核准,或者到政府监管机构登记、注册,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依照法定程序”主要包含两层含义:(1)需经公司决策层,如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批准,(2)需经政府监管部门同意。政府监管部门在同意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查过程中,还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在信用评级、财务审计、法律认证、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严格要求。
[编辑本段]相关债券品种发展分析
以上分析都是针对理论上的公司债券概念进行的。然而,我们应该认识到,现实中的公司债券概念与理论上的公司债券概念是有一定差距的:一是现实中的公司债券必须以理论上的公司债券为基础,在制度设计、体制安排、运行方式等方面必须与理论意义上的公司债券的基本原理和核心思想相一致:二是单纯理论意义上的公司债券是没有现实意义的,必须根据不同国度、不同时间的法律基础进行现实的制度设计和体制安排,在品种设计中,既可以设计为公司债券,也可以设计为其他名称。如在中国,在法律法规安排上,既有公司债券、也有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但这些不同债券品种的设计必须以理论意义上的公司债券为基础,与理论意义上的公司债券相一致。因此,我们在公司债券品种设置以及监管体制安排上,要严格区分理论意义上的公司债券概念和现实意义上的公司债券概念,不能简单地将理论意义上的公司概念套用在现实制度安排上,必须根据不同国度的经济社会制度和法律框架进行符合实际情况的体制安排。
因此,理论意义的公司债券在进行现实体制安排时,债券名称不必拘泥于“公司债券”,可以有其他名称,如中国的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日本的金融债券、美国的市政债券,以及次级债券、资产支持债券等等,这些债券虽然在名称上不是“公司债券”,但其理论基础上仍是公司债券理论,是在不同的经济体制和法律框架下的体制安排,既有理论基础,也有法律基础,是理论意义上的公司债券在不同经济体制下、不同法律环境中、针对不同问题的变化或延伸。
1.企业债券
企业债券诞生于中国,是中国存在的一种特殊法律规定的债券形式。按照中国国务院1993年8月颁布实施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从企业债券定义本身而言,与公司债券定义相比,除发行人有企业与公司的区别之外,其他都是一样的。
对于中国企业债券概念,目前有两种观点:(1)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与公司债券没有区别:(2)企业债券在理论上是不成立的,是一个不规范的概念。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却不准确和完整。
首先,分析一下中国企业债券存在的法律基础。
中国《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中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看出,从法律法规角度看,企业债券概念比公司债券概念的外延要大得多,正如企业涵盖公司一样,企业债券也涵盖公司债券。
从发行条件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有五条:(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3)具有偿债能力:(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显然,《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很一般。《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有六条:(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总额不超过净资产额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对比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容易看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基本条件是在发行企业债券的基本条件基础上,为体现公司债券特点提出的进一步要求。如,从资产规模(包括净资产余额)方面,公司债券的规定比企业债券规定更具体,从盈利情况要求看,公司债券比企业债券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要求:从筹集资金用途看,两者基本上一样,从利率控制看,公司债券是遵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的要求执行的。
在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管理上,《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范的范围是在境内注册的所有企业法人(当然包括公司法人)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应该在首先服从《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基本前提、满足《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要求的基本条件下,然后再按照《公司法》有关公司债券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即是说,没有按照《公司法》规范的企业,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发行企业债券:而满足《公司法》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应按照《公司法》发行公司债券,同时它也是企业债券,也满足《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有关要求。
其次,再分析一下中国企业债券存在的理论基础。公司债券之所以能够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存在、之所以能被设计为一种融资制度和融资工具,在于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有着存在与发展的产权基础: (1)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2)实行有限责任制度,(3)产权明晰。
一般来看,除公司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企业都不同时具备这三个产权方面的要求,如企业,包括单一投资企业(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实质分离,合伙制企业(二人以上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实行的不是有限责任制度,产权不清晰。因此,非公司制企业一般不能对外公开发行债券。
问题是国有企业。很多国家都存在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指资本金全部或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家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的企业。对于资本金只有部分属于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这类企业一般都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等组织方式出现,即国家或政府与其他股东各占不同的股份比例。一般情况下,这类国有企业 (公司)满足公司债券存在与发展的三个方面的产权基础,发行公司债券是有理论基础的。对于资本金全部属于国家所有的国有独资企业而言,在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都不具有发行公司债券的产权基础: (1)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2)有限责任制度, (3)产权明晰。因此,在理论上国有企业一般不允许发行公司债券。即使发行债券,国家或政府也要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在某些方面属于政府债券的性质。
但是,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目前中国国有企业的产权性质有着鲜明的特点:第一,《公司法》规定可以设立承担有限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并且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第二,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转换经济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1994年7月24日发布实施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又规定:国有企业要”建立明晰的产权关系“,”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国家对企业承担的财产责任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即使不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企业,也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产权基础。因此,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此类非公司制国有企业发行债券有其理论基础,当然,只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企业债券。第三,按照中国《公司法》,不是所有的具备发行公司债券产权基础的公司都能发行公司债券,如在“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之外,发起人中没有或只有一个国有企业或国有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上就不能发行公司债券,但是在理论上可以发行企业债券,在这样错综复杂的情况下,企业债券为此类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债券融资找到了出路。
综上所述,我们对企业债券可以这样理解:(1)企业债券是中国特殊法律框架和特定体制基础下的一种制度安排,特指中国国有企业发行的债券,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不具有一般性。(2)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有着密切关系:企业债券包含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企业债券一种特殊形式,公司债券首先遵循企业债券的有关法律法规,必须进一步接受关于公司债券的规范管理。(3)企业债券在理论上与公司债券理论是一致的,企业债券运作遵循的基本规律与公司债券相同。(4)企业债券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历史产物,随着中国逐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随着国有企业按照现代公司制度逐步规范,企业债券概念的内涵将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