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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历史文化保护开发利用

发布时间:2021-03-10 13:08:20

1. 关于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的问题

历史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长期形成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杰作,毁之不再生,催之不可成。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让她们在今天现代化中继续发光,正是一种现代文明的象征。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与现代化建设似乎是一对矛盾,但实践证明两者完全可以共存共荣,互相促进。-二百年前,欧洲人在产业革命初期也曾大肆破坏古建筑古城堡,不过他们很快觉醒,从法律制度和市民意识上着手,严加保护。今天,一批批中国人去法国、英国、意大利等国,看到的是古与今、旧与新之间的和谐生辉,古城区的原汁原味,几乎看不到拆房扩路的"旧城改造",然而那里照样游人如织,环境优美,经济发达。可是,我们不少人考察回来后只记住高楼大厦,忘记了保护历史。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这些年文物保护成绩是显著的,同时对文物"建设性破坏"的情况也令人吃惊。中国现有21处世界遗产中,浙江还是空白。其实浙江是文物大省,杭州、绍兴、定海、塘栖等地的古城区,原先足以与平遥、丽江媲美,甚至更有优势。她们躲过了自然灾害、政治运动,却倒在现代化建设的误区中,真是上对不起祖宗,下对不起子孙后代,实在令人遗憾。抢救历史文化遗产确实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了!最近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从法律上筑起了又一道保护的"屏障"。只要我们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历史文化遗产就会得到很好的保护。

为什么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屡禁不止呢?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处理好如何看待"政绩"的问题。客观上,"父母官"有压力,总想在任期内改善群众生活条件和市容市貌。这当然是好事。我们不但不反对,而且要尽力支持,问题是怎样正确认识并把握"政绩"。我认为,建设新城是政绩,保护古城、留住中华民族的优秀遗产也是政绩,后者做起来更不容易,更需要有远见。纽约、香港历史很短,是在海岛、沙滩上建成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伦敦、巴黎、罗马历史悠久,精心呵护古城,同样可以成为著名的国际大都市。周庄、西塘等江南6个古镇,今天名声大振,成为旅游热点,其实浙江原来条件更好的古镇有不少,但都被以"破旧"、"落后"等借口一一拆毁掉了。这些古镇虽然面貌一新,但没有特色和知名度,也没有游人和吸引力。城市化进程中必须注意保护历史,坚持特色,而百城一面、千街一面正是现代化的一忌。杭州是有2200多年历史的古城,有层层叠叠的历史积淀,不能将精华与糟粕一起扔掉,在古城区内不宜采用深圳、上海浦东等新兴城市的办法。仇保兴同志到杭州上任不久,就与其他市领导在记者来信中批示紧急保护河坊街及其附近地区,保古城建新区,进而将西湖申报世界遗产提上议程,邀请国内外专家献计献策,这适合时代潮流,符合民心,我看这就是一大政绩。

对外开放使我们意识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然而,我们不少人在观念、行为上仍处于一种蒙昧或自然满足的状态中。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西湖申报世界遗产,是杭州在21世纪进一步对外开放,成为国际性的风景旅游城市的关键性步骤。因此,从现在起,有关的各项工作就应当按世界遗产的标准来衡量,与世界接轨。踏踏实实,一步一步努力,再大的困难也会变小,再小的希望也会增大,直至成功。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http://www.zjol.com.cn/node2/node2352/node2354/node15917/userobject12ai146874.html

http://www.china.org.cn/chinese/TR-c/17392.htm

http://www.xkdesign.net/bbs/dispbbs.asp?boardid=24&id=114
【前言】2004年,全国政协围绕国计民生的一些重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提出了不少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其中,有一项是《关于历史文化名称保护的考察报告》。报告列举了当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其中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主要原因进行了分析。报告提出:尽快审议颁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建立保护状况年度报告制度、抓好规划的修编和落实、强化整体保护意识、拓宽保护资金的渠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等建议。
从历史文化名城,我们自然联想到全部的文化遗产。近来,虽然不断有北京故宫、西藏布达拉宫等文化遗产大修的好消息,可是就在“两会”召开之际,从山西传来一个不谐和音:坍塌近五个月的平遥古城南门东侧的城墙在事隔五个月之后仍然没有得到修复。 平遥城墙危机再回首
2004年10月17日,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的南门瓮城外侧东部一段东西长17米、厚3米(总厚度5米)、高10米的一段城墙突然垮塌。当时接受采访的平遥文物局副局长李树盛说,墙体倒塌主要有四大原因:其一,倒塌处墙体比周边墙体斜度小,不结实;其二,倒塌处外墙墙体酥碱重;其三,倒塌墙体内的夯土太松,出现滑坡现象对外墙砖产生侧压也就是说,他认为城墙的坍塌属于“自然坍塌”。
还有的专家表示:城墙的坍塌源于古代的“豆腐渣”工程。“修建墙体时,内部采用了当地的材质,并不适合用来砌城墙。从坍塌的墙体中看到,砖石里包着的其实是圬土,掺杂杂质特别多,而外面的砌砖也不规范,在碱性较重的环境下风化,会发生突然坍塌。”。
坍塌之后,当时有关部门曾表示十天半月内就会制定出修复方案,天气上冻前就会修复这段城墙。然而冬天过去了,春天也快来了,这个已经大病的世界文化遗产仍处在无期的等待当中。
从当时城墙的惊人坍塌,到近半年的时间坍塌的城墙得不到修缮。这究竟是为什么呢?联系一段时间以来,发生在全国不同地区文化遗产身上的咄咄怪事,我们以为:管理部门大撒把、旅游公司对文化遗产掠夺性的开发和相关部门、企业狭隘的保护观念是文化遗产保护的三个瓶颈。 如何突破这三个瓶颈,也是今后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必须解决的问题。 管理部门需绷紧“文物保护”的弦
历史文化名城即使列入了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日常的管理保护还是由文化遗产所在地的政府和文物管理部门来负责。因此,名城所在地的管理部门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态度和管理措施就和文化遗产的生死存亡直接相关。
平遥坍塌后,不管是“自然倒塌”说,还是“古代豆腐渣古城”说,都认为古城的坍塌是时间惹的祸。按照他们的说法:古城历经几百年的风雨,今天塌了,应该是最自然不过的事情了。虽然当时有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冬天之前一定会修复坍塌的古城,但他们若有若无的推卸责任的态度还是让关心古城的人们感到了些许的担忧。古城倒塌,今人不与其责怪修了“豆腐渣古城”的古代工匠(姑且不论平遥古城是否真的就是豆腐渣工程),不如多想想自己在管理和维护古城工作中有那些不足。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维护世界文化遗产的前提下,只有多从自己的工作中找问题才是一种务实、诚恳的态度。
2003年,世界文化遗产、武当山古遇真宫发生火灾,使得武当山古建筑群中的重要宫庙几乎烧毁殆尽。记者采访得知,火灾发生的时候,遇真宫唯一的文物管理人员正在老家操持女儿的婚事。火灾发生以后,联合调查组成员、省文物局某官员虽然比较快速的赶到火灾县城进行调查,但采访要求被他拒绝了的记者却发现,该官员根本不是急于调查、了解情况,而是在宽阔的地方炫耀起了自己开车的技术。上面的例子虽是特例,但从细节中我们看到管理部门和具体负责文物保护、考察的工作人员显然并没有把文物保护放在心上,甚至调查文物被毁的原因还不如他炫耀车技重要。文物保护的急迫性在有些管理部门哪里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在城墙坍塌以前,平遥古城已经年久失修,城墙上有的裂缝能伸进一个拳头,城墙的坍塌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管理部门失职的集中体现。我们感到:政府和文物管理部门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并且在日常琐细的工作中体现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认真负责精神,时刻绷紧文化遗产保护这跟“弦”,才是所有文化遗产之幸、所有关心文化遗产的人们之幸。
态度是一方面,具体的管理、保护措施又是一方面。在近几年发生的文化遗产遭到破坏的几个事件,比如平遥城墙坍塌、武当山遇真宫火灾和孔庙文物被毁等,无一例外的,文化遗产的具体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全都游离于当地政府和文物管理部门的直接控制之外。平遥古城各景点的经营权属于“平遥古城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武当山遇真宫的使用权被文物管理部门转让给一家私立武术学校,“三孔”(孔庙、孔府、孔林)的管理开发归中国孔子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管理部门大撒把,把这些世界文化遗产交给以开发而不是保护为职责的旅游公司、民营单位,出问题似乎只是时间问题。
管理部门当甩手掌柜,根本原因是由于缺乏保护文化遗产的资金。转让一下或者出让给公司,就能获得不错的收入。在这种情形下,保护和开发似乎成了双生子,可是那究竟是怎样的一种开发呢? 掠夺性开发之祸
说起文物保护,资金问题是一个既尴尬又必须面对的问题。地方政府每年的财政预算有限,可是令人不解的是:在有些地方,文物保护的预算总是被安排在最无关紧要的地位。这样就形成了由于不影响政绩和经济效益而得不到重视、得不到资金,又由于得不到资金而很难吸引人去关注文物保护工作。这是不是说,文物保护就注定“挨饿”呢?
有的地方是这样的。
2005年1月,宁夏境内一段明长城被修路的挖土机毁坏近70米。当地的管理部门中卫博物馆负责人介绍说:由于人手有限、资金短缺,要把长达160公里的明长城保护完好却实是件难事儿。由于风沙的侵袭,不少明长城遗址已被沙土掩埋,管理人员都要仔细辨认才知道是不是明长城的遗址。日常管理只能是破坏后的追究处罚,很难做到有力的保护。这可能是全国很多文化遗产面临的窘境。据悉,平遥文物局每年财政经费勉强维持日常办公,根本没有能力对古城建筑进行日常监测监护。
但这并不是问题的全部。
平遥政府出于募集资金的目的,把古城所有经典的经营权包给一个旅游公司,可是据公司负责人介绍,古城每年多达数千万元的门票收入中向政府上缴的部分逐年增加,此外还要支付员工工资、股东收益,剩余部分主要用于旅游开发运作。打古城的牌、利用古城赚钱,最终赚到的钱却很难用到古城保护上面。也就是说,以保护资金不足的名义开发旅游,最后却把文化遗产当作摇钱树。这样的开发,不如说是对文化遗产的“敲骨吸髓”。
比起资金短缺的危机,这种“穷庙富方丈”式的“资金危机”更值得我们警惕。因为这背后是赤裸裸的利用古城捞钱,却不负担起保护、维修在责任,无异于竭泽而渔。这种对文化遗产掠夺性的开发是比“资金缺乏”这个冠冕堂皇的理由更值得解决的问题。 狭隘的保护观念
不少平遥的老百姓认为,古城南面的“下沉式广场”的施工与城墙倒塌密切相关。南城门外已经被挖下去三四米深,城墙在雨季免不了被淹。在坍塌百米左右的地方能明显看到大型机械挖掘过的痕迹。一边是急待维修保护的古城,一边是现代化的挖掘机在施工,文物保护的口号可能就在隆隆的机器声中像一个肥皂泡,被吹得无影无踪了。我们庆幸的是:毕竟挖掘机铁臂还没有伸到古城的身上。可是,有关人员狭隘的文物保护观念让人啼笑皆非。在他们看来,文物保护没有错,他们支持。可是,他们更认为:文物保护也不能阻挡他们开发新的楼盘。且不说在古城邻近施工很容易危机古城的安全,可能按照开发商的逻辑:只要没有直接破坏古城就行了呗?孰不知,文物保护不是孤零零的保护一个旧城、保留一个古董,文物保护包括保护文化遗产周边的生态和文化。想像一下:如果古城周围高楼林立,玻璃幕强云集,那被围堵在中间的古城成了什么?
这一点从古城丽江的发展也可以看出来。1997年,刚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丽江城还保持着原生态的民居、民俗,是一个普通人生活的地方。2004年,笔者到丽江的时候,除了极富特色的民居、纳西人的服饰等之外,古城依然完全变成了一条条的商业街。这里,除了需要反思旅游开发的边界之外,以为保护了古城的硬件、不顾古城文化的保护是今后保护文化遗产的新课题。
这是从宏观的角度说。在保护遗产的细节上,也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2003年7月,南京明孝陵免费开放三天,庆祝“申遗”成功。日游客量骤增加一百倍,一时间孝陵内乱做一团,许多文物备受蹂躏。这种野蛮无序的开放也反映了保护观念上的偏差。在日本有的山洞里保存着一批拥有100年历史的精美壁画,管理部门规定:每天只允许10人参观,且必须跪下观看,鼻子蒙上一方软纸,停留不得超过15分钟。因为游客呼吸的水汽侵蚀了壁画。一边是以为“申遗”成功了,保护的职责就已经大功告成,一边是谨小慎微,生怕把文物的原状改变一点点。文化遗产的命运如何,可能就全系于管理部门的一念之间了。 相关链接一:欧洲人用法律保护历史
欧洲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是在实践中不断扩展的,体系的关键就是立法。在保护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几乎每确定一个保护概念,随之便会有一系列相应的法规、条例、政令等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各个层面做出相应的规定。欧洲历史文化保护的立法思路非常明确,它强调保护工作不是独立进行而是多元的,将保护与资金、住宅建设、税收、政府职能、公众参与等联系起来,目的是为保护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整个体系使得保护工作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政府和民间的力量都得到充分的发挥。保护体系涉及到的制度、环节,如保护内容的形成及确立、保护机构的职能、保护行政管理体系、资金保障体系、监督体系、公众参与体系等,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从而为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基础和保障。
在历史保护的行政管理体系方面,意大利、希腊、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国的法律均规定,文化遗产部门管理遗产,其他相关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协助或监督其工作:城市规划部门主管古城保护及城市景观保全等内容;旅游部门只负责历史文化遗产的促销,不参与遗产的直接管理。
在资金保障体系方面,资金补助的规定是保护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立法中明确规定保护对象的资金补助额度和数量,为保护资金来源的长期稳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通常是保护资金最主要的来源,款项数额巨大;同时以国家投资带动地方政府、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及个人的多方合作投资的方式也存在;各类相关政策的制定也为文化保护提供了多渠道、多层次的资金筹措方式,如减免税收、贷款、公用事业拨款、发行奖券等,使资金得到有效保障。据统计,近年意大利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平均每年在50亿欧元以上。可以说,欧洲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之所以走在世界的前列,这是同其连贯严格的法律、健全的保护机制、高效的管理机构、充足的资金保障所分不开的。
——摘自广东省城市规划建设考察团《欧洲人用法律保护历史———南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考察报告》 相关链接二:如何理顺文化遗产的管理体制
在我国,文化遗产的管理和经营制度还不够完善。具体应注意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按照文化遗产的价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对于不同等级的文化遗产,管理制度也应有所区别。对于高级别遗产,应向上集权;对于低级别遗产(尤其是具有遗产要素的土地资源),应向下放权。单一的政府管理体制,无法管理各级文化遗产,也管理不好它们。
二是以法规与标准进行管理。法规不仅要有制约作用,还要有指导、引导作用。既要指出不能怎么干,又要指出应当怎么干。管理标准应当是可操作的。
三是应与时俱进地进行管理。文化遗产事业已不仅是文化问题,经营问题、市场问题、非营利制度问题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问题,均成为现代的文化遗产管理的主题。另外,对文化遗产概念和保护概念的认识,也在不断扩展和深化着。这一切都要求文化遗产管理制度应当与时俱进。
四是根据中国特点进行管理。我国在改进文化遗产管理时不能一味照搬发达国家的制度与标准,应该以我国的独特性去补充和丰富世界遗产事业。
——摘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徐嵩龄《文化遗产的管理和经营制度应解决四个问题》

2.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

都是人才,一抄个比一个字多,怎么发出来的?
关键是要精辟,一大堆话难得看懂。
列举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四项基本内容:
1、协调发展原则
2、预防为主原则
3、环境责任原则
4、公众参与原则

第一个问题太抽象了:
(列举)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经历的三个阶段
答:
第一个阶段的主导思想是民族主义的,文化遗产与民族国家、民族身份紧密结合,文化遗产成为政治认同的表现形式之一。

第二个阶段是从民族性、民族认同的立场走出来,调整了文化民族主义与文化全球主义的关系,并向世界性、全人类文化遗产的认识转变。

第三个阶段就是多元文化主义的兴起。人们认识到,不管每种文化有怎样的特质,它必然会有某些人类共享的成分;产生于不同文化和社会体制历史中的多样文化,是启迪人们的思想,促进文明发展的重要源泉。

3. 如何对城市的历史文化进行保护与开发

一个没有人文精神的城市肯定也没有自己的灵魂。走向现代大都市,城市需要繁内荣的工商业,也需容要人文精神的滋养。尊重传统,并耐心解读那些承载着传统与城市记忆的历史街区及建筑,是我们探寻人文精神的重要路径。作为一个发展中的旅游城市,历史遗留下来的古文化,可以作为经济增长点的重要支撑,也是塑造一座具有高质量生活水平和高品味文化内涵的城市宝贵遗产。保护好、开发好、利用好历史文化遗存文化可以提高我们城市的文化品位和精神内涵,为将来城区古文化街区旅游提供广阔空间,最终形成以旅游收入与反哺保护良好互动的态势。若不对现有的历史文化遗产加以保护,若干年后,人们将无从了解聊城城区到底是什么样子,与其他城市相比有哪些不同的特质和个性,有哪些值得骄傲的文化遗产。只有尽力保护好历史文化遗存,旧城的历史生命才能得以延续和升华,而现代的城市开发水平,也可以得到极大地提高。

4.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是否具有等同于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

名镇保护规划,应该属于地方性行政政策,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只有通过人大表决通过的决议才具有法律约束性,毕竟只有人大才是真正的立法机关,政府颁行的政策约束性就小了点。

5. 有谁知道《云南省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

保护条例

(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具有重大历史、科学、文化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城市、镇、村、街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申报和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民族宗教、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保护工作。

第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普查、规划、保护等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旅游景区(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专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程序报请省级有关部门批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助、投资等方式参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第二章 确定与撤销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镇、村、街区,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

(一)古代区域性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或者交通、军事要地等,保存有较多的历史文化实物和遗迹,或者近现代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仍有较多数量的文化遗存;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保存较为完好,有较高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古迹,保存有一定数量的民族民间壁画、雕塑或者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碑刻、楹联等;

(三)在地方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民族文化传统保留较为完整,具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设施、标识和特定的场所,或者在历史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具有重大影响的传统工艺等;

(四)保存有较高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的旧城街道、巷道、民居、寺观教堂,或者体现城市、镇、村、街区内涵的纪念设施和经鉴定公布的优秀建筑群;

(五)具有鲜明地方民族特色的城市、镇、村、街区。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至少有一个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在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确定其资源状况、特点和价值,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保护,并按照程序申报。

具备条件未申报的,上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议或者督促下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历史沿革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三)反映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音像资料;

(四)保护范围及其说明;

(五)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及其位置示意图;

(六)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七)有关专家的论证意见。

第十二条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国家级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三条 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因保护不力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其不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令所在地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确实丧失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其称号。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各自的保护范围划分为三级保护区:

(一)核心保护区:指由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所处的环境风貌组成的核心区域;

(二)建设控制区:指在保护规划控制下可以进行适当整理、修建和改造的区域;

(三)风貌协调区:指建设控制区以外的保护区域。

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的范围应当在保护规划中确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划具体划定并设立标志。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公布后,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

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保持传统风貌和格局,维护历史文化的完整性。

保护规划和核心保护区的保护详细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公布之日起2年内组织编制完成。

第十六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应当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保护原则、重点、范围;

(二)总体目标;

(三)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要求、实施措施;

(四)发展利用的控制要求;

(五)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界线;

(六)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电力电信、道路交通、抗震防灾、公共消防、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业规划,应当与经批准的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物建筑控制地带的具体范围;

(二)保护范围的具体界线;

(三)保护方法、整治实施计划和措施;

(四)建筑物、构筑物的年代、价值、性质、结构、风格、体量、外观形态、材料、色彩、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间距、绿地等控制指标;

(五)重要节点或者建筑立面整治规划设计;

(六)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和保护要求;

(七)古树名木保护档案、保护标志、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保护详细规划,由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由组织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拒不执行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中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普查,确定公布历史建筑物、构筑物,设置保护标志。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在核心保护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立统一的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全面调查,对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二)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三)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四)规划、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使用人有保持原样和安全的义务,在修缮和改建时不得影响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其设计方案应当征得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的,还应当征得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由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在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一般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产权人应当向产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产权转让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转让后15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人应当进行维护、修缮。产权人有能力维护、修缮而不维护、修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维护、修缮;确实无力维护、修缮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视情况予以资助,或者通过协商方式置换产权。

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进行爆破、取土、挖沙、采石、围填水面等;

(四)侵占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园林、绿地、水面、道路、街巷等;

(五)破坏原有建筑风格、景观、视廊、环境的整体性;

(六)设置、张贴损坏或者影响风貌的标牌、广告、招贴等。

在核心保护区内除前款禁止的活动外,禁止除修缮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

第三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除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在施工前,由项目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和申请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三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核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或者初步设计方案;

(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由规划用地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先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提出申请;

(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规定,提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四)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件,确认符合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并保护文物古迹及其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保护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办理存档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不力导致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被撤销称号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影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影响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五)项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所需修复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对行为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未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未造成重大影响的,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影响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组织验收或者工程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未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办理存档手续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修缮、改建设计方案未经规划(建设)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改变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转让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产权,未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6. 如何保护开发利用历史文化遗址

国外对遗址保护与开发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大遗址保护的基础上,提倡按发掘原貌就地保存,或者采用博物馆进行保护和展示。例如意大利的学者们认为对大遗址保护的原则是不改变遗址文物原貌,采用遗址公园、遗址博物馆等形式保护起来。遗址发掘出来是什么样就是什么样,决不搞什么重建或“修复”。另外对文物古迹的保护通常不是个体保护,而是成片保护,即实行“整体保护原则”,对历史悠久的城镇采用法定中心区的形式进行保护,对“历史中心区”的宏观保护,法律规定必须保持古城的原有格局和风貌,不准以任何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破坏。国内对于遗址保护与开发的研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很快,众多学者从各方面提出了自己系统的保护思路,郭蜻娟在《试谈大遗址的保护与开发—兼析汉阳陵的开发》一文中提出了保护遗址文物、社会、环境资源的措施以及经营管理模式与组织形式。龚良在《论明祖陵遗址的保护利用》一文中提出遗址公园应逐步实施保护,以达到保护与利用的有机结合,其中关键是保护与利用“度”的掌握。黄光宇、李和平在《山地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观念——论重庆黄山陪都遗址的保护与开发》一文中对山陪都遗址提出整体性、真实性、综合性相结合的保护思想与方法。赵荣、张祖群等在《历史文化名城城市精神的文化地理定位研究—以西安为例》一文中定位了西安古都的城市精神,其中由遗址等构成的文化景观是判别城市精神的四个主要方面之一。

7. 中国传统古村落的保护和开发利用问题上的几点思考

1.解决古村落产权困扰,建立和完善古村建设开发的管理工作机制
产权问题是古村落保护困扰已久的难题。目前不少古村成为空心村,保护、修缮工作难以开展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古村中大部分老建筑都属于私人所有,修缮所需大量资金,村民自己没有承担能力,同时也缺乏对老建筑进行保护和维修的动力,但如果是由政府投入进行修缮,一方面古村落中大量的老建筑需要修复,政府未必能承担大量的资金,而另一方面老建筑的所有权并没有改变,用公共资源用于私人物业的修缮存在不合理,在现实中很难开展。
为解决古村落中的产权问题,部分古镇古村落的保护开发中都倾向于采取通过收回老建筑的产权进行保护开发。
2.统筹新村和古村建设
新村、古村统筹建设应首先明确定位新村和古村的不同功能,做好相互衔接,其中一个重要思路应该是“利用古村吸引游客,利用新村完善的设施服务游客”,一方面要保护旧村的原生态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旧村的历史文化价值,开发旅游特色资源;另一方面是做好新村的规划、整治,为村民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并建设完善古村旅游服务的各项设施,如餐馆、旅店、商品等,这些设施应大部分建在新村,避免在古村过度的建设而破化古村的古朴氛围。
3.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号角吹响了神州大地,各项政策和措施纷纷出台。我们认为农村城市化建设的精髓和关键在于完善农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农村的拆旧建新,丝毫不保留农村的特点。我国很多农村的城市化多为大拆大建,将原来很多富有乡村韵味及历史价值的元素无形中抹杀,兴建了大量现代的建筑,使大部分村庄千篇一律,没有了自己的特色和历史底蕴,这也是当今农村城市化建设过程中的一大误区。
完善的农村基础设施是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农民生产生活改善,传统文化保持活力的重要物质基础。现阶段我国大部分村镇(乡村)的基础设施不完善是城乡环境反差较大的一个重要表现,同时也是一个重要原因。长期以来,由于一方面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对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没有一抓到底,很多村镇(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处于管理真空状态;另一方面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不足,以各种临时性的补助居多,而没有一个稳定、持久的财政投入机制,致使我国村镇(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远远较城市滞后,历史欠账较多,不能满足现代人日常生活的需要。要缩小城乡差别,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首要就是完善农村的基础设施,主要包括道路、下水道、饮水工程、电网改造、网络通信等方面。
对古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应该以保护古村的整体风貌为前提,改善居住环境。古村内的麻石巷道、红粉石巷道是古村建筑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进行保护,切不可全部铺上水泥或大理石,对部分破烂,凹凸不平的古巷道可进行平整,固定石块,清理杂草碎石,完善路灯等照明设施;对排水系统的整治应维持原状,不进行上盖密封,以清理淤泥杂物、疏通渠道为主,以保留巷道特色;对供电线、网络线、电视信号线等应尽量埋底铺设,避免乱拉乱扯。
新村的基础设施应按较高的标准进行建设,以满足村民日常生活的需要及未来一段时间的需求。
4.维持古村的整体风貌,对老建筑进行适当修缮,采取措施活化
结合股份合作式模式,对所有的古建筑进行详细的摸底调查,登记造册,详细了解古村内每栋老建筑的现状如权属、破损程度、市场价值、需修缮的工作量、资金投入量等,在进行全面普查的基础上联合有关文化部门,聘请专业的设计单位,制订老建筑的详细修缮方案,一是在保留原有建筑风貌前提下,采取原来的特色建筑材料和传统的建筑工艺,对老建筑进行适当修葺和改装,维持老建筑原来的古朴外观和建筑装饰;二是可根据老建筑的用途,在尽量保留原有建筑结构和风格的前提下,大力改善内部的生活设施,如厕所、水电、网络、照明等,满足现代日常生活、办公的需要。
古村内的老建筑长期空置,将不利于古村的保护和文化的传承,因此除了对老建筑进行修缮外,还需结合古村的发展方向,在完善老建筑内部现代设施的基础上,采取各种手段合理活化古村内的老建筑。
在古迹、古建筑活化方面,北京、香港都有许多值得借鉴的例子。如北京皇家粮仓是一座保存完好的古色建筑,始建于明永乐七年(1409年),是目前全国仅有、规模最大、现状保护最完好的皇家仓廒。历经600年沧桑,如今的“皇家粮仓”成为一座展示文化与时尚的会所,承办新闻发布、庆典、论坛、年会、首映、演出、酒会等商务活动。北京三里屯1949会所原是1949年北京机电研究院在这里开设了一家红砖厂房的工厂,在荒弃多年后,经过改造,成了中西合璧的酒吧及餐厅综合建筑,为人们提供了一个闹中取静的休闲去处。皇家粮仓、1949会所的做法对南社古村古建筑的活化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5.结合传统的风俗习惯,加强古村的文化建设
文化保护和建设是古村保护开发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原居民逐渐迁出古村,古村的生活气息、传统文化不可避免地逐渐流失,最终使古村变成一个只有历史建筑物,而没有软文化的空壳。在马丘比丘宪章中关于文物和历史遗产的保存和保护部分中提出“城市的个性和特性取决于城市的体型结构和社会特征。因此不仅要保存和维护好城市的历史遗址和古迹,而且还要继承一般的文化传统。一切有价值的说明社会和民族特性的文物必须保护起来。保护、恢复和重新使用现有历史遗址和古建筑必须同城市建设过程结合起来,以保证这些文物具有经济意义并继续具有生命力。”
加强古村的文化建设一个重要的措施是要给传统文化注入活水的源泉。为传统文化注入活水的源泉就是为了保留并延续原生态的生活气息、风土人情、传统习俗,使其与现代文明适应,在村镇(乡村)的不断建设、发展中传承下去,并散发出新的活力,而不仅仅是保护和修缮其物质载体——原来的古村落、老建筑,否则将会陷落“有文物没文化”的尴尬。
6.加强对古村周边自然环境资源的整治利用,营造与自然和谐融合的氛围
古村落的自然地理环境反映了祖先在建村立围时的智慧。因此古村落自然地理环境的保护和整治也是古村落的保护开发一个重要方面。充分利用自然环境资源,营造亲近自然的氛围,开辟生态旅游对于古村落的开发也极具意义。

8. 如何正确处理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的关系,挖掘保护和开发利用好城市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传承和弘扬历史文

浅析古建筑复保护措施的合理制性

古建筑修缮不同于建设工程,它是对古建筑实施保护的实践活动,是自然科学研究成果的体现。古建筑保护措施的合理与否,对古建筑的安全与价值至关重要。文物不能再生,在保护措施上的任何一点疏忽,其造成的后果往往是不可挽回的。

9. 传统文化开发利用及保护

1.16日,参观岳麓书院。岳麓书院为中国古代著名四大书院之一,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山东侧,紧邻湘江。始建于北宋开宝九年(公元976年),历经宋、元、明、清时势变迁,迨及晚清(1903年)改制为湖南高等学堂,至此标志旧式书院制度向近代新式教育转变,1926年正式定名为湖南大学。至今仍为湖南大学下属的办学机构,历史已逾千年,是世所罕见的"千年学府"。1988年1月13日,岳麓书院建筑群被国务院批准为第三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岳麓山风景名胜区重要观光点。
1.25日,参观火宫殿。火宫殿过去是一座祭祀火神的庙宇,又名"乾元宫",始建于清乾隆12年(公元1747年),1826年(道光六年)重修,距今已有250余年历史。每年农历6月23日都将举行大规模的祭祀活动,每到这天,火宫殿里人群熙攘,热闹非凡。由于赶庙会人们的人很多,慢慢聚集了一些小吃的摊点。火宫殿是长沙乃至湖南的集民俗文化、火庙文化、饮食文化于一体的具有代表性的大众场所,特别是火宫殿的风味小吃享誉三湘。
1.27日,参观贾谊故居。贾谊故居位于长沙市太平街。贾谊故居始建于西汉文帝年间,为长沙王太傅贾谊的府邸。汉武帝时期,由皇帝敕命修缮贾谊故居,这是对贾谊故居的第一次重修,此后的两千多年里,贾谊故居历经了约64次重修,最近的一次是在1998年。明朝成化年间,长沙太守钱澍寻贾谊古井,募款修建贾太傅府,这是贾谊故居第一次以祠宅合一的形制重修。贾谊祠后建有大观楼,祠前有一口井,相传是贾谊所凿,称太傅井,井旁有一石床,为贾谊当年原物。宅前有两块碑石,左右各一,高约丈余,字迹剥蚀不可辨认。又有大柑一株,传为贾谊手植。以上文物均毁于1938年"文夕"大火。后仅存亚殿一座,祠正堂正壁上,刻有屈原像。古井尚在,古碑尚存,石床1958年被盗,旁另辟小巷,名为太傅里。
实践结果:
</b>长沙传统文化正处于开发阶段,提出决定用10年时间完成建设国际文化名城的战略目标。长沙历史悠久,文化传统源远流长,自古以来就被称作楚汉名城、屈贾之乡,以欧阳询、朱熹为代表的文化名人辈出,在海内外有着极高的地位;近代以来,革命文化浓厚,以毛泽东、刘少奇为代表的政治领袖涌现,为新中国的建立做出了不朽的贡献,在国际上更是有着深远的影响。正所谓"楚汉风流,蔚为大观"、"峥嵘岁月,星火燎原",有着深厚而广博的文化资源。
总结: </b>
通过这次实践调研,对传统文化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也丰富了自己的文化精神世界。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市场经济的竞争性,使得资源的优化配置得以实现。因此,我们要保护并复兴传统文化,必须引导传统文化适应市场经济制度。只有在坚持传统文化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前提下,传统文化的保护与复兴才可能实现。要想保护并复兴传统文化,我们必须开发传统文化,实现传统文化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保护、开发、复兴传统文化必须坚持采用市场经济模式。同时在开发时要不断发展传统文化,丰富传统文化的精神内涵,使之符合我国通行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和道德标准。要在全社会形成开发与保护并重的观念:在开发时必须保护,在保护的前提下适时适度开发。要使传统文化顺应市场经济的必然趋势,推动传统文化的全面复兴。传统文化的保护与复兴是一个长期而且艰苦的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投入。 中国共产党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共要领导并长期推动传统文化的保护与复兴。党要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特别是要不断提高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党要坚持并完善科学执政方式,健全民主集中制,推动党在推进传统文化的保护与复兴上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党要积极制定并颁行有利于推动传统文化保护与复兴的意见和决定。 政府要积极引导传统文化与市场经济制度相适应,加大财政投入,培养能够传承传统文化的人和民间团体。要制定传统文化的保护、开发与复兴战略,扎实稳步推进战略决策的落实。要加强立法,提到立法的质量,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传统文化的保护与复兴。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效率,彻底扫除制约传统文化保护与复兴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等瓶颈。要坚决打击假借传统文化之名宣传封建、资本主义落后意识的人和组织,及时向人民群众释清保护与复兴传统文化的原因和意义。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向海外人民推广中国的传统文化和价值观。全社会要形成以中国传统文化为荣的观念,坚持了解传统文化,自觉抵制西方落后思想和意识的侵蚀。要积极宣传传统文化,提升传统文化的知名度和认可率。要自觉学习并推广、传播传统文化,坚持用传统文化约束自己的行为,切实做到"立德立功立言"。在市场经济中,积极在与传统文化相关的产品上消费,提升传统文化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要延长传统文化的产业链条,对传统文化要深加工、细加工,扩大其市场份额。要不断丰富传统文化的内涵,坚持发展创新,坚持与时俱进。
当前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开发利用所面临的普遍问题。一是认识滞后,是制约民间文化开发的先导性因素。对民间文化形成产业的经济推动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一些干部群众认为民间传统文化是民间的、百姓自己的事,不但不能赚钱,反而要耗费人力、财力,得不偿失。由于受这些偏见思想的长期影响,致使民间传统文化的开发、利用未能引起各级干部和群众的高度重视。二是培育不力,是制约民间文化开发的基础性因素。目前长沙尚未制定出优惠政策和激励机制,传统文化艺人尚属单打独斗,各自为战,使其在一个相对弱势的群体中流传,加之受外来文化的强烈冲击,有特色的民间艺术产品不能转换为商品,营销空间狭窄,获得的经济效益甚微,部分身怀绝技的民间艺人生活拮据,导致弃艺打工,使一些传统技艺即将面临失传的境地。由于保护经费不足,保护工作举步维艰,大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妥善保护。三是后继乏人,是制约民间文化开发的关键性因素。民间传统文化的很大部分,诸如民间工艺、民间刺绣品和民间说唱等掌握在少数艺人手中。年轻人对传统的文化艺术逐渐失去爱好,不愿学习继承,而身怀绝技的民间艺人,绝大多数年事已高,没有培养出传承人,使许多宝贵的文化艺术面临消亡。如刺绣、剪纸、皮影制作、饮食小吃都遇到这样的困境。四是机制不活,是制约民间文化开发的制度性因素。长沙在民间文化开发的机制创新上存在三个突出问题。缺少专业技术队伍;经营方式仍处在自生自灭状态,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营模式没有建立,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培训的格局没有形成;政府支持开发的政策体制不够完善,支持力度不到位。五是推介不力,是制约民间文化开发的环境因素。对有影响的民间传统文化的名人效应未能引起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和宣传,没有建立起对外宣传推介的窗口,媒体宣传乏力,舆论造势的功效没有很好的发挥,由于缺少专业机构和展示平台,文化产品的营销空间狭小。
所以我们要以提高思想认识为先导,引领民间文化产业升位。应当以新的理念对长沙民间艺术文化作出新的价值判断,调整工作思路和发展方略,利用"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新机遇,下功夫对民间文化艺术工艺进行积极的整理、发掘、包装、创新,赢得先机、赢得项目、赢得市场。以历史演进为依据,确立民间文化产业的主题。以抢救开发为方略,实现民间文化产业复兴。一是要认真做好艺人和艺术的保护传承工作;二是要认真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三是精心创造品牌;四是创办文化园区,为民间文化进入市场搭建平台;五是举办多种节庆活动,激励民间文化产品的生成。以创新机制为支撑,完善民间文化产业体系。一是组建长沙民间文化保护开发管理委员会;二是构建内联艺人,外通市场,开发、研究、生产、销售为一体的新型机制;三是构建技术培训和人才培养体系;四是构建政策支持机制。以广泛宣传为媒介,提高民间文化产业的美誉度。要通过广播、电视、电话、报刊杂志、书籍、影像、广告、计算机网络等现代传媒手段,加大对长沙民间文化的宣传。组织民间艺人积极参与省内外各种洽谈会、交流会,进行作品展示和技艺展演,扩大艺人的知名度和作品的美誉度。总而言之,长沙传统文化开发及利用,正处于开发阶段,仍有很多需要完善。

10. 历史文化遗产是保护重要还是开发重要

有一种开发叫保护性开发,保护是开发的基础,所以还是保护重要,有点像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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