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文化发展 > 日本商法典历史意义

日本商法典历史意义

发布时间:2021-03-09 15:43:20

❶ 从英美法德日5个国家中选一个谈谈其历史和法律发展史,尤其是法律在其崛起中的作用

选择法国吧 重点分析法国民法典的作用 比较好答

1、法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在法国封建制法的形成和发展中,历经三个阶段,即公元9世纪至13世纪以习惯法为主时期、公元13世纪至16世纪习惯法成文化时期和公元16世纪至18世纪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时期,它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2)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近代法国法律制度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五部重要法典,再加上宪法,构成了法国“六法”体系。
(3)现代法国法的发展。两次大战之间,法国连续遭到三次经济危机的袭击,国内阶级矛盾空前尖锐、复杂。为了应付紧急形势,缩小了议会权力,加强了行政权力,政府的委托立法议案在议会中占据优势。同是赤缓和人民群众强烈的民主运动,于1919年4月和1927年7月,进行了两次选举制度的改革,对原来的法典进行某些修改与补充。判例作用有所提高。法国的法律制度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继续进行变革。
(德国日本的可以参看:http://www.operp.net/info/?p=law&id=313)

2.法律在其崛起中的作用:
法国民法典规定:一切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奠定了近代民法中财产法的基础等原则确立下来,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开辟了道路,也为个人的发展开辟了道路。一个新的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在这个法典的保护之下发展成长起来。人类文明也被推向一个新的阶段。这是法国民法典的伟大的思想意义和光辉业绩。
详见:http://wenda.tianya.cn/wenda/thread?tid=06a880c92420b5a7
以及:http://ke..com/view/84349.htm#5

❷ 分析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特点及意义

一、特点

1、德国民法典是一部保守的、守旧的法典。

2、在一百年来法典编纂与法学(特别民法学)学术发展所积累的经验与成就的基础上,在法典编纂技术与民法学发展两方面,较法国民法典有显著的进步。

3、一部寿命很长的法学杰作。

4、以成熟的一些概念、学说和制度作为基础。

5、德国民法典立法技术的优越性。

二、意义

1、它继承罗马法的传统,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并根据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制定,因而在内容上超出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原则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

2、1900年1月1日施行,以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适用,现在仍然有效。

3、这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

(2)日本商法典历史意义扩展阅读

1900年《德国民法典》

1900年《德国民法典》从开始起草到正式公布施行,前后花了二十多年时间。除了含有若干国际私法实体规则的施行法之外,《德国民法典》分为五编,共35章,2385条。第一编为总则,主要规定涉及民法各部分的一般原则和基本制度。

第二编为债务关系法(简称“债法”);第三编为物权法;第四编为亲属法,主要内容为民事婚姻、亲属关系和监护等;第五编为继承法。《德国民法典》的用语抽象而准确,概念严谨,法典的编纂体例具有科学性。

《德国民法典》所采用的五编制民法体系属于“潘德克顿体系”,创设了“总则编”,并将其放在民法典之首。总则编是对整部法典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作出抽象、概括的说明,并对一些概念、术语作出解释。其后的四编是总则编的扩展和具体化。

此外,《德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体现了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的结合。

《德国民法典》的编纂和施行,对统一德国法制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成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此外,《德国民法典》还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如1898年《日本民法典》、1923年《苏俄民法典》等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由于《德国民法典》的严谨结构、抽象概念和晦涩的语言被认为是典型的德国产物,别国很难照搬,因此,《德国民法典》对其他国家的影响主要是在法律理论和学说方面,而实际采用的却很少。

《德国民法典》的出现,打破了《法国民法典》近一个世纪的垄断地位,与前者并列成为民法法系的代表,使民法法系划分为法国法律体系(拉丁支系)和德国法律支系(日耳曼支系)。

❸ 简要谈谈从德英美三国经济崛起中获得哪些历史启示

1、法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在法国封建制法的形成和发展中,历经三个阶段,即公元9世纪至13世纪以习惯法为主时期、公元13世纪至16世纪习惯法成文化时期和公元16世纪至18世纪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时期,它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2)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近代法国法律制度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五部重要法典,再加上宪法,构成了法国“六法”体系。
(3)现代法国法的发展。两次大战之间,法国连续遭到三次经济危机的袭击,国内阶级矛盾空前尖锐、复杂。为了应付紧急形势,缩小了议会权力,加强了行政权力,政府的委托立法议案在议会中占据优势。同是赤缓和人民群众强烈的民主运动,于1919年4月和1927年7月,进行了两次选举制度的改革,对原来的法典进行某些修改与补充。判例作用有所提高。法国的法律制度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继续进行变革。
(德国日本的可以参看:

2.法律在其崛起中的作用:
法国民法典规定:一切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奠定了近代民法中财产法的基础等原则确立下来,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开辟了道路,也为个人的发展开辟了道路。一个新的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在这个法典的保护之下发展成长起来。人类文明也被推向一个新的阶段。这是法国民法典的伟大的思想意义和光辉业绩。大国崛起有以下一般规律.1、执政者励精图治,敢于大刀阔斧力排众议的进行政治改革;2、国家政策具有连贯性;3、重视经济,大力推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4、顺民心合民意,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等等.
其次,得到以下启示:
1、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我们要坚定不移的坚持下去.
2、要大力推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进步.
3、要坚持国家政策的连贯性.
4、坚持走群众路线,顺民心合民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❹ 被称作“欧洲民法双璧”的德法民法典,有什么特殊魅力

一、欧陆法律的经典:法、德两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从19世纪末期开始研究编纂,最终于1900年1月1日确定施行的民法法典。该法典还与我们熟知的《法国民法典》一道被称为“欧陆法系中最重要的两部法典”。德国民法既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同时又结合了日耳曼部落的习惯法,是一部综合性很强的法典。

魏玛共和国时期进行投票选举的民众

文史君说:

法、德两国的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两大支柱和源流,对后世形成的《日本民法典》和《中华民国民法》等一些国家的民法立法都有着充足的影响。值得一提的是,《法国民法典》还是欧洲首部保护犹太人平等权利的法律。同样,即便在后来经历了德意志帝国时期的淬炼和纳粹统治时期的扭曲。《德国民法典》也一直顺利延续到了今日。两部法典内容和风格之干散流畅,条文术语之详略得当,可以说处处闪耀着人类智慧的光辉!

❺ 清 第一部商法

第一部商法——《钦定大清商律》、第一部诉讼法——《刑事民事诉讼律》、第一部破产法——《破产律》

❻ 法律二字在古代代表什么含义

古代汉语中的 “法”、“律”、“刑”等词语之间彼此有关联。传说,商 鞅变法,“改法为律”,最早将“法”“律”二字合而为“法律”一词以指称一种规范体系的人,是春秋时代的管 仲。
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范围也不一样,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区别。如“法”,这是商鞅变法之前的常用法律形式,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变法时都以法为名称,如魏国的《法经》,晋国的《被庐之法》。到商鞅变法将法改为律后,法仅仅在广义上使用。而“律”是商鞅变法后中国古代常用的法律形式,应用广泛,如秦的《田律》,汉朝《九章律》等。
另外还有令、典、式、格、诏、诰、科、比、例等,无一例外,都是统治阶级为维护自己的统治而以国家的名义对被统治阶级制定的行为规范吧。

❼ 急!以日本民法典制定过程为例,谈谈你对法制建设过程中如何处理本国法制传统与外来法律之间的关系,500字

二、 日本民法典制定的过程

(一)“旧民法”的制定与“法典论争”

明治6年(1873年),日本政府在司法省设民法编纂课,于明治9年(1876年)着手起草民法,到明治11年(1878年)完成初稿。明治12年(1879年)又聘请法国专家来日委以民法起草工作。明治13年(1880年)在司法省设民法编纂局,加紧起草工作。民法编纂局一度划归外务省,后来又归司法省,由法国专家负责财产法部分,另由日本人负责亲属法部分,最后在明治21年(1888年)完成草案。所完成的民法草案称为旧民法典。旧民法典中相当于现行民法典前三编(总则、物权、债权)的部分由博瓦所钠德起草,而亲属法和继承法部分由日本法学家负责起草。从具体内容来看,尽管旧民法典的基本框架仍然遵循法国民法典,但与法国民法典有诸多不同之处。比如,将租赁权规定为物权;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第一买主尽管没有登记也可以对抗第二买主等。[4]

日本就旧民法典的实施展开了断行派与延期派的论争。当时的论争不仅限于法律方面,而且与政治结合在一起,涉及到立国的根本问题。法典论争的核心是关于亲属法的,尤其集中在家制一点。在论争中,最能刺激国民感情的是穗积八束的论文《民法出而忠孝亡》。他声称,旧民法典破坏了日本亲族制度中固有的“醇风美俗”,会给日本国体造成不良影响。结果,帝国议会于1892年通过《民法典及商法典延期实行法律案》。[5]就这样,一部充满近代色彩的民法典夭折了。法典论争表面上争论的是民法典,但其实质上是日本固有的传统文化与西方近代思想之间的冲突,这个冲突在日本近代化的过程中始终存在,这次法典论争是这个冲突达到巅峰的表现。为了调和这个冲突,日本不得不对旧民法典进行修改。

(二)“新民法”的制定

新民法即现行民法,旧民法施行延期后,日本政府着手重新起草民法。明治26年(1893年),设置法典调查会,以伊藤博文为总裁、西园寺公望为副总裁,以穗积陈重、富井政章、梅谦次郎三人为起草委员,另以数十人为委员。这次起草,在维持日本旧有习俗、特别是家族制度的原则下,特别参照当时的德国民法第一草案进行,于1895年完成总则编、物权编和债权编,次年这三编在议会通过,于当年4月27日公布。亲属编与继承编于1898年通过公布(同时公布的还有《法例》与《民法施行法》)。全部民法于1898年7月16日施行。这是日本的“新民法”,又被称为“明治民法”。这部民法一直施行到现在。其中亲属编与继承编在二次大战后经过了重大修改。

四、 日本民法典对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启示

从上面对日本民法典的制定与发展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日本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是以移植摄取、注重实效与兼收并蓄为基本指导思想的。由于日本缺乏民事法律的传统,面对西方列强的要求,只有向西方国家特别是拥有相对完备的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和成熟的立法技术的英、法、德等国家学习经验,借鉴成果,移植摄取,兼收并蓄,只有制定与西方主要国家相一致的法律制度,才能实现政治上的愿望;而旧民法典流产的教训则使得新民法典在起草的过程中尤其注重日本国内的实际,对长期积淀下来的历史传统和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和梳理,继承和发扬行之有效的制度以求内容的实效性,新民法典编纂委员会在审议的过程中还就具体问题作了大量的习惯调查,尽量使相关规定符合日本的风土人俗和国情。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日本民法典作为亚洲第一部民法典,无疑以其思想意义和历史上的扩散力而占有着最为重要的地位,是一部名副其实的开创亚洲近代法史的伟大法典。处于21世纪今天的当代中国,学习、研究与借鉴日本民法典是必要的,它带给我们很多启示。

(一)、关于“西方化”和“本土化”

本来“西方化”和“本土化”的争论在上个世纪初就开始了,只不过近些年又形成了一个小小的高潮,而这次争论又恰在酝酿和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所以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影响。一百年来,中国学习西方民法,或者称之为中国民法的近代化,效果又怎样?很多法理、法史的学者作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大多数学者认为,继受西方先进的近现代法文化、法规则是时代的要求,但是必须注意植根于中国本土社会的法文化、法规则是基础。这里的基础主要是指本土社会中包括的中国传统法文化、法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社会现实新创造的法文化和具体制度。我国现在制定民法典就是把上述这些因素中的优胜之处有机地整合在一起,这是一个非常艰难的过程。从民法的现代化出发,我们要找到“西方化”和“本土化”方面的一个结合点,中国传统的及现实中好的东西要保留,但对糟粕也要勇于剔除;对西方的经验,我们要借鉴,但也要有所取舍。有一点是非常明显的,民法中有关基本原理和交易规则等应该与国际接轨,而亲属、继承等方面的制度应该有我们自己的特点。

正如谢怀栻先生所言,“不论哪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点,没有特点的国家和民族是没有的。因而在继受外国法时,辨别自己的特点也是一个重要问题。机械地、盲目地照搬外国的法律,当然不一定好;强调甚至借口自己的特点而拒绝接受先进的外国法律,也是不对的。”因此,我们在借鉴外国法时,强调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是应该的。

(二)、关于继承与创新

这里所说继承的含义,包括对中国传统的和近代的民法理念和制度的继承,特别是继承中国近代以来法制改革和建设的经验,也包括对各国民事立法经验的借鉴和吸收。所以,在内容上,我国未来的民法典需要继承的内容很多。而对于创新来说,内容相对于继承可能要少一些。但是我们的着眼点、我们的目标、我们的理想是创新,因为社会是进步的,我们的民法也应该是随之发展的。两个世纪前的法国民法典,一个世纪前的德国民法典,有许多值得学习借鉴的东西,而且我们也一直在学。如今,我们制定21世纪的民法典,还必须往前看,往前走,不能仅局限于停留在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出色内容上,而要立足于时代的变革。时代在发展,社会在变革,我们要跟上它们的步伐就应该有所创新而且必须有所创新。创新必须以社会的进步和民法的发展为契机,必须以中国的实际为基点,符合中国发展为着眼点。就像日本,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民法典也在不断地增、删、改,并且根据需要制定了许多单行法规,来弥补民法典的不足。虽然我们知道一样新事物被人们认可与接受是要经历一个艰难的过程的,而且这个过程持续的时间也许会很长,但是新事物毕竟是新事物,它的优点是无法被抹灭的,它最终会被人们接受。所以,我们未来的民法典应该有自己的创新,而且我们的创新是依据时代精神和本国国情的创新!

❽ 日本新公司法指的是哪一部法律

1、曰本有关公司的法律制度始于l 893年3月6日公布,同年7 月1日起施行的旧商法中关于公司的规定。此后,l 899年3月9 日公布,并干同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明治商法对日本的公司法进行了许多修改和补充。
2、1938年,为弥补商法典中仅涵盖无限公司、 两合公司、股份公司的不足,日本又制定了有限公司法。至此,大体上建立和完善了深受德国法影响的现代公司制度;
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1950年,在美国于政治上、经济上的影响不断扩大的背景下,日本对有关公司的法律制度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改 这次修改的最大特色就是广泛吸收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从而使以大陆法(尤其是德国法)为基础的公司法中融合进许多英美法的因素,并形成兼容两大法系公司法特点的公司法体系。此后的数十年时间,日本又对公司法进行了几十次的大小修改,并制定了《关于股份公司监查等的商法特例法》,使公司法体系不断完善
4、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泡沫经济的破灭以及经济全球化的愈演愈烈,为了使日本企业适应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的需要,日本开始频繁修改公司法,其中,仅2001年一年就进行了3次重大修改,此后更是连年修改不断。
5、本次的公司法修改是在使公司实现法现代化的目标下进行的,其力度和广度都超过以往的各次修改,内容涉及到整个公司法制,并形成了日本历史上第一部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典。该公司法经国会审议通过,已于2005年7月26日公布,预定在2006年4月开始施行

❾ 古代到现在各国比较重要的成文法典

最著名的早期法典是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诞生于公元前18世纪,原碑现藏巴黎罗浮宫。比汉穆拉比更早的现存法典还有制定于公元前2400年左右、在埃卜拉城(在叙利亚)发现的古档案中的泥版。

欧洲现在的民法体制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世纪罗马人的早期法典《十二铜表法》,而罗马法最著名和最有影响力的法典是公元6世纪的查士丁尼法典。可是这两部法典都有局限性:《十二铜表法》只概括了基本法律原则,而实际执行的法律则是由法官从这些原则上推断出来;查实丁尼法典虽然在后世影响巨大,但在当时只在东罗马有效执行,在西罗马没有发展成法律传统。随着东罗马帝国的衰败,这一传统在欧洲也失去了影响力。欧洲近代的编纂运动始于十五世纪以后,随着民族国家的崛起,欧陆国家开始把发展独立法制视为主权的象征。到了十九世纪上半叶,几部重要的欧陆法典相继问世,包括《拿破仑法典》即法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商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

在东方,中国的近代法典的源头是公元七世纪的唐律,其后各朝基本循唐制,而法典最终发展到清朝的大清律例,成为全面、完整,囊括现代刑法和民法的法典。直到近代,中国周边国家的法律制度大多受中国法典影响。日本是最早编纂西方式法典的亚洲国家。在明治维新过程中,日本推行了以德国民法为模范的《日本民法典》。辛亥革命前后,受西方法学影响,中国开始改革法律体制,编纂了《大清民律草案》和《中华民国民法》,并从此逐渐发展为大陆法系或社会主义法系国家。
取自: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6%B3%95%E5%85%B8&variant=zh-cn
-------------------------------------------------
《汉谟拉比法典》是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前1792年 - 前1750年在位)颁布的一部法律,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典,产生于3800年前。法典全文用楔形文字铭刻,除序言和结语外,共有条文282条。包括诉讼手续、损害赔偿、租佃关系、债权债务、财产继承、对奴隶的处罚等。

1901年在伊朗发现,为一个黑色的玄武岩圆柱,现存法国巴黎卢浮宫博物馆。圆柱上端有汉谟拉比从太阳神沙马什手中接过权杖的浮雕。

汉谟拉比法典将人分为三种等级:

有公民权的自由民
无公民权的自由民
奴隶
王室奴隶
自由民所属奴隶
公民私人奴隶
取自"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6%B1%89%E8%B0%9F%E6%8B%89%E6%AF%94%E6%B3%95%E5%85%B8&variant=zh-cn"
-----------------------------------------------
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在约前450年制定的法律,因为据说刻在12块铜牌(也有说是着色的木牌)上,故而得名。

公元前454年,罗马元老院被迫承认人民大会制定法典的决议,设置法典编纂委员10人,并派人赴希腊考察法制,至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第二年又补充二表。这就是著名的《十二表法》。因各表系由青铜铸成,故习惯上称作《十二铜表法》。这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90年,高卢人入侵罗马,在战火中铜表全部被毁,原文散佚,现在只能从其他古代著作中略见梗概。

十二铜表法的内容分别为:传唤、审判、求偿、家父权、继承及监护、所有权及占有、房屋及土地、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之补充、后五表之补充等十二篇。十二铜表法颁布之后,就成为共和时期罗马法律的主要渊源。该法典对于贵族的权力作了一些限制。

取自"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5%8D%81%E4%BA%8C%E9%93%9C%E8%A1%A8%E6%B3%95&variant=zh-cn"
-------------------------------------------------
《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又称《查士丁尼法典》或《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编纂的一部汇编式法典,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

该法典由四部分组成,分别为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以及新律。最后完成于公元530年左右。法典内容为东罗马帝国时期的皇帝敕令,以及权威的法学家对于法律的解释,还有给法律学生当作法学的入门教材等。

在整个编纂工程完成之后,任何对于《民法大全》的评论或者其他立法都被禁止。该法奠定了后世法学尤其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基础,是法学研究者研究民法学不可或缺的重要文献资料之一。

取自"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6%B0%91%E6%B3%95%E5%A4%A7%E5%85%A8&variant=zh-cn"
-------------------------------------------------
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 des Français),又称拿破仑法典,是法国民法的法源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曾名为《拿破仑法典》,但1870年以后,人们一直称之为《民法典》。

该法典是根据法国政治家拿破仑的命令,由特龙谢(Tronchet)、马尔维尔(Malleville)、普雷阿梅纳(Bigot de Préameneu)、及波塔利斯(Portalis)等四人起草,于1804年3月21日正式公布为《法国民法典》。又被后人称为《拿破仑法典》。

法国民法典采用了“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结构体系,除序章外,有3编2281条。3编的名称分别为“人”、“财产及所有权的各种形态”及“所有权取得的各种方式”。
该法典基于个人主义思想和自由平等的观念,是近代民法典的典范。其核心为所有权的绝对化、契约自由及过失责任等三项原则。但是,随着19世纪末到20世纪资本主义的发展变化,该法典的原理也被判例和学说加以大幅的修正,也进行过部分的改正以及特别法的制定。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两大支柱和源流。对后世的《日本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等都有着很大的影响。

取自"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6%B3%95%E5%9B%BD%E6%B0%91%E6%B3%95%E5%85%B8&variant=zh-cn"
-------------------------------------------------
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于1900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法典,全称为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简称BGB),是大陆法系中最重要的民法典之一。法典共有五编,分别为总则(Allgemeiner Teil)、债务关系法(Recht der Schuldverhältnisse)、物权法(Sachenrecht)、家族法(Familienrecht)和继承法(Erbrecht)。该法典不同于法国民法典之处在于,将规定债权关系的条文移至物权法之前,反映了新型的债权法理念。该法典对于同时期制定的日本民法典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
《大清律例》(1646年—1971年)原名《大清律》(满语:, Daicing gurun-i fafun-i bithe kooli)是大清帝国的法典,草创于顺治三年五月,以《大明律》为基本,再加以修饰。前后经历过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修订后才定型。及后《大清律例》一直都在清朝版图内奉行,直到中华民国成立,《民国宪法》推行为止。不过,部分《大清律例》的条例在清朝灭亡后依然继续在香港通用。这奇特的现象是由于香港被割让与英国之后,基于香港跟随英国奉行习惯法,使部分法例在没有其他法例可供参考的情况下继续成为唯一的参考对象。直到1971年,最后一条有关婚姻习俗的法律被香港的成文法取代之后,《大清律例》的历史使命终于完成,但在1971年前依《大清律例》订立的妾侍仍然在世,她们、她们的子女与后代仍然有承继权(但承继权分摊比例少于妻子),仍然受到主权移交后的香港法律按《大清律例》给予承认。从1646年到1971年,总共经历过325年。

根据《大清律例》开首的《世祖章皇帝御制大清律原序》所记载,在清朝入关以后,由于“中夏人民既众,情伪多端,每遇奏谳,轻重出入颇烦”,所以清世祖敕纂,召集司法官员在朝廷上商议,对哈纳等校订,并以《大明律》作参考,多番修订之后才得以成书付梓刊布,并命名为《大清律》。《大清律》全三十卷,十册(1函),律文458条。首冠世祖御制序,继载刚林疏,吴达海疏,对哈纳疏,《大清律总目》。总目之后是顺治二年奏定的《大清律附》。

《大清律》的特点是“集解附例”,希望透过各种案例作参考,使官吏能够作为量刑的依归。

顺治律颁行后,惟于律外增修条例,而于律文未尝更易。康熙九年,刑部尚书对哈纳等以旧律内参差遗漏,请详酌校正,奉旨依议,遂有康熙九年校订刻本传世。

至康熙十八年,由于发现后立之新法与原有之旧法有所冲突,所以康熙著九卿詹事科道会同,又再作修订,但直到康熙驾崩时,修订还未完成。于是继任的清世宗雍正下令官员继续完成修订,“务期求造律之意,轻重有权,尽谳狱之情,宽严得体”。从雍正元年八月开始,到三年八月完成,并于九月初九刊行。此为雍正五年刻本。

到乾隆三十三年五月,律例再作大幅修订,这些订正增删改并,合计有1456条之多。

于光绪三十四年修订,宣统二年版,又名《大清现行刑律》。宣统律共有389条,并连同附例1327条。

自从香港被割让与英国之后,英国一直奉行习惯法。查理·义律(Charles Elliot)于1841年登陆香港岛后宣布华人仍依当地习惯治理。所以,在当时的香港出现了一种怪现象:同样的谋杀罪,若罪犯为欧洲人,则按照当时的英国法律会被判处缳首死刑,但若罪犯是华人的话,就会被杀头。即使在清朝覆灭后60年,原来香港通行的《大清律例》在华人社会当中依然通行。在1970年代,香港政府开始着手将所有参照《大清律例》的案例重新编写成为成文法。与此同时,亦利用合适的法例来取代过时的旧法。例如:1971年颁布的《婚姻法》就结束了香港男性借《大清律例》为挡箭牌而为自己纳妾及休妻。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5%A4%A7%E6%B8%85%E5%BE%8B%E4%BE%8B&variant=zh-cn
--------------------------------------------------
日本民法典是在日本国内施行的主要民法规章。现行日本民法典自1898年(明治31年)开始施行,由日本民法学家梅谦次郎,富井政章,穗积陈重等三人起草而成。共分为总则,物权,债权,亲族和继承五编,共有1044条。

日本民法典最初的版本是由法国巴黎大学教授博瓦索纳德以法国民法典为基础起草的财产法部分(被称为“博瓦索纳德草案”)与日本人起草的家族法部分构成。该草案于1890年(明治23年)公布,即“旧民法”,基本结构与法国民法典相近。后来,由于该法典的家族法部分与日本传统的家族制度形成了很大的冲突,遭到了国内学者的极大反对,并引起了一场法典论战。结果是,旧民法并未得到施行,日本政府起用上述三位日本民法学者起草新的民法典。这部新的民法典于1898年开始施行至今,又被称为“明治民法”。

日本民法典属于大陆法系的法律,受到了法国民法典和同时期起草的德国民法典的影响,也对此后东亚地区的民法典编纂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大清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法》,《韩国民法典》等法典在编纂过程中都有日本民法学者参与,带有明显的日本民法典的痕迹。

取自"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6%97%A5%E6%9C%AC%E6%B0%91%E6%B3%95%E5%85%B8&variant=zh-cn"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尝试编纂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典是哪一部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尝试编纂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典是大清民律草案。

1907后(光绪三十三年)民政部奏请编定民律,宪政编查馆也请修订,于是,清政府派沈家本、俞廉三等为修订法律大臣,并聘请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松冈义正担任总则、物权、债权三编的起草,其余两编亲属、继承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具体由朱献文、高种和分任起草。

(10)日本商法典历史意义扩展阅读:

大清民律草案全部草案于1911年9月完成,即所谓《大清民律草案》。共五编。

第一编总则,分八章三百二十三条,即:法例、人、法人、物、法律行为、期间及期日、时效、权利之行使及担保;

第二编债权,分八章六百五十四条,即:通则、契约、广告、发行指示证券、发行无记名证券、管理事务、不当得利、侵权行为;

第三编物权,分七章三百三十九条,即: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担保物权、占有;

第四编亲属,分七章一百四十三条,即:通则、家制、婚姻、亲子、监护、亲属层、扶养之义务;

第五编继承,分六章一百一十条,即:通则、继承、遗嘱、特留财产、无人承认之继承、债权人或受遗人之权利。

五编总计三十三章,一千五百六十九条。草案前三编是以德国、瑞士、日本的民法为典范,后两编沿袭中国旧律有关内容。但未及公布,清政府就被推翻了。为后来的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制定民法提供了借鉴和参考资料。

阅读全文

与日本商法典历史意义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历史知识薄弱 浏览:23
军事理论心得照片 浏览:553
历史故事的启发 浏览:22
美自然历史博物馆 浏览:287
如何评价韩国历史人物 浏览:694
中国炼丹历史有多久 浏览:800
邮政历史故事 浏览:579
哪里有革命历史博物馆 浏览:534
大麦网如何删除历史订单 浏览:134
我心目中的中国历史 浏览:680
如何回答跨考历史 浏览:708
法国葡萄酒历史文化特色 浏览:577
历史人物评价唐太宗ppt 浏览:789
泰安的抗日战争历史 浏览:115
七上历史第四课知识梳理 浏览:848
历史老师职称需要什么专业 浏览:957
什么标志军事信息革命进入第二阶段 浏览:141
正确评价历史人物ppt 浏览:159
ie浏览器如何设置历史记录时间 浏览:676
高一历史必修一第十课鸦片战争知识点 浏览: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