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国土地制度历史变迁(只要主要流程)
我国古代和近代土地所有权制度自成体系,大致
可分为:原始社会的土地村共有制、奴隶社会的土地奴隶主和农奴主所有制、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和近代半封建半殖民地土地制度等四个时期。
(1)土地管理的历史发展扩展阅读:
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极端低下,没有剩余产品,没有私有制。原始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决定了在原始群时期,必须实行原始群土地共有制。当人类发展进入氏族制度,形成了土地氏族公社内部的公有制,与原始族群相比,虽然各氏族(部落)之间土地占有观念大为增强,但在氏族内部土地是共同所有,共同耕作。
奴隶制社会阶段,生产发展仍然比较落后。社会生产的组织形式上,没有发现有关私人奴隶主的作坊和农庄的记载,社会生产和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是农村公社(以小村落为单位),基本上没有出现土地私有制的情况。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是王有土地,国王是全国土地最高的所有者。中国奴隶社会的土地制度是井田制,即土地被划分为方块状,每一块一百亩(相当于现在的三十多亩),成井字形。其中间一百亩为公田,周围八块为私田。私田是分给农村公社成员使用的土地,农村公社成员无偿为统治者耕种公田,这就是井田制的基本内容。
中国2300多年的封建经济制度主要特征是封建主(或地主)占有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社会主要生产者农奴(或农民)没有土地,这就构成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内容。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主要是地主经济的租佃制度。这种制度,从战国开始就成为历代封建王朝的土地占有形式。
鸦片战争后,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开始形成。封建时代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被破坏了,但是封建制度的根基——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关系仍然存在。19世纪末,在地租形式方面, 随着农村经济商品化的发展,货币地租有增长趋势,但实物地租仍占绝对优势。与此同时,近代中国虽然资本主义经济已有所发展,但是农村土地制度仍然以封建农业经济为基础。这种土地制度是近代中国贫困落后的根源,不改变这种土地制度,农村生产力就无从发展,广大农民群众就得不到真正的解放。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土地制度
❷ 古代土地的演变
你好
原始社会实行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度;夏商周时期,实行土地国有制——井田制;春秋时期,井田制瓦解;战国时期,井田制被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确立,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曹魏时期曾经实行屯田制;北魏到唐朝中期,实行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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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产生于北魏,继之后的北齐、北周以及隋唐都承袭了这一制度。随着地主经济的发展壮大,土地兼并也随之日益严重。均田制形同虚设;到了唐代中叶,均田制终于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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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实行的先决条件:均田制是授田给百姓,户籍正确为实行的先决条件,因此,实行之初先清查户籍,以五家为一邻,五邻为一里,五里为一党,以便于授田与征税 2.意义: (1)均田制鼓励耕者有田,部曲.佃客自国家领得土地,向国家纳税,转为国家编户,政府收入增加,以自耕农为主的农业社会逐渐建立起来 (2)均田是授田给人民,有为民置产的精神,授田的原则是依劳动力多寡,所以男女授田数量不同,而奴婢.牛也可授田(丁牛一头授田30亩),每户牛限4头,北魏时期奴婢授田人数不限制北齐才加以限制 (3)由于奴婢也授田,豪强之家可藉畜养奴婢获得更多的田地,他们的利益并未被完全铲除,或许因此使均田制的实行并未遭遇强大的阻力 (4)政府授露田与桑田,可说是土地公有与私有的折衷措施 (5)劳动力与土地结合,奖励人民到人口稀少的地方开垦,耕地面积增加,有助于中原农业的恢复 3.沿用:北齐.北周.隋.唐继续实行均田制,隋代所受露田加倍(丁男80亩.妇女40亩),唐代改称口分田与永业田,数量与隋相同,但妇女不授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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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农业经济的基本特点
1 精耕细作的古代农业
1.中国古代农业的耕作方式是如何发展变化的?
1.远古社会由“刀耕火种”发展到“石器锄耕”;春秋战国时期开始,铁犁牛耕成为中国传统农业的耕作方式。
2.中国古代的土地制是怎样演变的?
2.原始社会实行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度;夏商周时期,实行土地国有制——井田制;春秋时期,井田制瓦解;战国时期,井田制被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确立,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曹魏时期曾经实行屯田制;北魏到唐朝中期,实行均田制。
3.中国古代农业经济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3.小农经济是长期以来中国封建社会农业生产的基本模式。小农经济以家庭为生产、生活单位,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结合,生产的主要目的是满足自家基本生活的需要和交纳赋税,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始终在封建经济中占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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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专制制度:指以古代君王为核心的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它脱胎于原始社会后期的父权制。宗教祭祀与军事征伐是君主专制的头等大事,即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古代中国的“王”字,有两种解释。一是董仲舒的看法,参通天地为王;二是甲骨文中的“王”,为斧的象征,故而历史传说中的周公“负斧依南向而立”。
中国古代君主专制制度的特点是:
1、经济基础稳固:经济基础主要在于两点:土地国有;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
2、皇帝总揽天下大权,包括行政、财经、司法、军事的权力,同时以武力为先导,控制宗教势力。
3、皇帝拥有庞大的官僚办事机构。官僚制度的趋向是皇帝任用亲信随从以取代和驾空庞大的官僚机构。皇帝相信的是身边的仆从,而不是正常的决策行政系统。针对相位即外朝亦即正常的行政办事机构,常采取两种方法以制约其行政职能:一是架空,二是分权。因此,秦汉时代建立的丞相,魏晋时代就被尚书取代;魏晋后期更是出现了中书省,取代了尚书;东晋时代出项了门下省,取代了中书省;明代的内阁、清代的军机处,同样是内朝挑战外朝的例子。古代正常的行政决策制度,有朝议制度、谏议制度,而这些在内朝决策中荡然无存。
4、中央对人身控制严密:(1)最早实行人口统计和户籍管理,如“什伍组织”,把百姓编入什伍之中(管仲制定,以10家为一什,以5家为一伍,什有会长,伍有伍长,对基层进行控制,有上报制度、惩罚制度);再如商鞅“连坐法”,把伍、什通过户籍办法编制起来,相互告发和同罪连坐。一般来说,郡县长官为皇帝直接任命,郡县之下有乡(10亭为一乡)、亭(10里为一亭)、里(25家为一里)、什、伍等组织,它们管理人民、土地和赋税,使农民固定在土地上。结果是使得平民失去流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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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分几种国家制度
【国家制度】又称国家体制,有时作为政治制度的同义语加以使用,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国家制度指国体与政体的制度,即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政治集团为实现其统治而采取的治理方式、方法的总和,包括国家的管理形式、结构形式、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决策制度、司法制度、官吏制度等;狭义的国家制度指有关国家本质的制度,即通常所说的国体。国家制度属于政治上层建筑,其核心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历史上已经产生的国家制度主要有奴隶制国家制度、封建制国家制度、资本主义国家制度和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四种类型。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家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上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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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一国阶级统治关系的基本制度。主要指国体,即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反映国家的本质,国家的阶级属性。国体决定政体,并通过政体来表现,所以国家制度既包括国体,也包括政体,是规定国家权力归属什么阶级和这个阶级采取什么组织形式以实现其权力的制度。国家制度一般都规定在各该国的宪法、法律和其他特别法中。国家的政治体制以及一切机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都是根据国家制度来规定的。
苏联有“国家制度”(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еус-тройство)一词,意为国家的组织,其中包括社会结构、国家结构、国家机关的体系、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选举制度等。
日本有“国体”一词,指的是国家的特征,即以掌握国家权力的人亦即主权属谁来区别的国家形态,例如君主个人掌握国家权力的称君主国体。
西方国家通常不用“国家制度”这个术语,而使用“政治制度”一词来代替。他们只谈国家形式,讳言国家的阶级属性,把他们实际政治生活中反映其国家阶级属性的制度也称为政治制度,以组织形式掩盖其阶级实质。
国家制度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国家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统治阶级用以保护自己、镇压敌人的有力武器。在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新兴的革命阶级起来推翻旧的统治阶级,夺取政权,成为新的统治阶级以后,必然要以法律形式把他们建立的新的阶级统治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作为国家制度规定下来,以巩固其统治地位。
不同类型的国家有不同类型的国家制度。奴隶制国家不论其采取何种政权组织形式,都是奴隶主阶级对奴隶阶级的专政。中国古代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溥,即普;臣,古义指奴隶),说明作为奴隶主阶级最高代表的国王不仅占有全国的土地,也占有并奴役全国的奴隶。在古罗马,不论是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或帝国时期,尽管统治形式有变化,实质上都是奴隶主阶级对奴隶阶级的专政。封建制国家也不论其采取何种政权组织形式,都是封建主阶级对农民阶级的专政。封建制时期的中国是以皇帝为最高统治者的大一统国家。皇帝是最大的地主,他的内外僚属、王公列侯、卿相守令,都是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广大农民和其他贫民佃户,都是没有政治权利的被统治者。欧洲中世纪的国王、诸侯、主教、骑士和各地大小封建领主,都属于有采地的地主阶级。附着于土地上的农奴阶级处于被统治的地位。法国国王路易十四(1643~1715在位,1661亲政)宣称:“朕即国家。”日本《明治宪法》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的天皇总揽统治之权。”这些都是明确宣布以封建主阶级最高代表皇帝为最高统治者的国家制度。
资本主义国家不论其采取何种政权组织形式,都是资产阶级对劳动人民的专政。资产阶级宣布“主权在民”、“民有、民治、民享”等形式平等的原则;在施行普选制的国家还宣布,公民都有同样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通过选举组织政府,治理国家。所有这些,在反对封建主义国家制度方面固然有其历史进步意义,但在本质上都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制度。在金钱渗透了每一个毛孔的资本主义社会,他们的选举不决定于人民的意志而决定于竞选人的金钱多寡。几年一次的竞选,只是决定由哪一派资本家集团来担任统治的主角而已,广大劳动者总是被排除在政权之外。
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封建主阶级专政的国家和现代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不论其政权组织形式多么纷繁,实行的都是剥削阶级对广大劳动者专政的国家制度。无产阶级领导广大劳动人民推翻了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以后,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制度。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制度。中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行使广泛的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当家作主。中国人民对少数FanGeMing分子及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专政。这些就是中国国家制度所包含的主要内容。
❸ 我国土地管理历史最早是哪个时期
商周时期的井田制。
❹ 我国在历史上的土地制度的变化过程<粗略的>
1、先秦:
西周实行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一种土地国有制(实际上是周天子土地私有),它规定:一切土地周王所有;受田诸侯世代享用,不得转让买卖;要向周王交纳贡赋;奴隶在井田上集体耕种。
春秋时期,齐国的“相地而衰征”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鲁国的“初税亩”实行按亩收税,它们不再区分公田、私田,都促使土地由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化。
战国时秦国的商鞅变法,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
2、秦汉:
秦朝开始实行土地私有制,按亩纳税;当时土地兼并严重,农民承担的徭役繁重、赋税沉重。西汉实行编户制度,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百姓(编户齐民)依据资产多少承担赋税、徭役、兵役;
3、隋唐:
实行均田制(仅按人口分配国家掌握的土地),它是府兵制和租庸调制的经济基础。隋和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隋朝农民年满五十,可纳绢代役。唐朝时,“租”指成年男子向官府交谷物,“庸”指纳绢或布代役,“调”指每年缴纳定量的绢或布。
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盛行,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大为减少,唐德宗时实行两税法,即两种征税标准(资产、田亩)和两个交税时间(夏、秋两季)。其意义在于:税制得到统一,保证国家财政;改变人丁为主,放松人身控制;扩大税源,增加收入,减轻负担;是封建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缺陷是: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赋税转嫁农民身上;加派许多苛捐杂税。
4、宋元:
北宋初在各路设转运使,规定地方赋税大部分转运中央,消除了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中央设三司使管理财政收入。北宋“不抑兼并”,土地兼并严重;王安石变法的理财措施包括:青苗法、募役法(纳钱代役)、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和市易法。
5、明清:
明初,地方设布政司,统管地方民政和财政。明神宗时推行“一条鞭法”:多税合一,折成银两,役银分摊,人田分担。意义:减轻农民负担,松驰依附关系;适应商品经济。
清初,康熙帝实行“更名田”并固定人丁数,雍正帝推行“摊丁入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意义:人头税已全废除,人身控制更松驰;促进农业发展。
6、半殖半封开始时期:
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在土地方面,根据“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和“无处不均匀”的原则,以户为单位,按人口和年龄平均分配土地(土地私有制。
7、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
同盟会政治纲领(三民主义)中包含“平均地权”(民生主义)规定现有地价归原主,增涨地价归国家(卖主变为资本家,买主就是资本家,国家财政有保障)。这是资本主义的土地纲领。
8、国共十年对峙时期:
革命根据地的土地革命路线规定: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9、抗日战争时期:
抗日根据地的土地政策: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在沦陷区,日本侵略者强占大量耕地,用于修建公路、封锁沟和飞机场等,或者分配给日本移民使用。
10、解放战争时期:
解放区土地改革,按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实行耕者有田,农村人口平分。贯彻解放区土地改革总路线: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消灭封建剥削,发展农业生产。
11、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
建国初土地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
1953至1956年开展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农业合作化),完成生产资料私有制到公有制的转化。
12、社会主义建设探索时期:
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特点是一大二公(规模大、公有化程度高)和一平二调(绝对平均分配、无偿调用公私财产),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泛滥。
13、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在安徽、四川试点,试行包产到组、包产到户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最后形成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责任制(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农产业,使农村改革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方向发展。
14、本世纪初:
提高农业科技含量,发展优质高效农业,进行退耕还林还草和退田还湖等生态工程,废除农业税、实行农村低保和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工作陆续展开,农村经济正向更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❺ 中国土地发展的历史
一、土地资源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全国耕种的耕地面积为12339.22万公顷,园地1108.16万公顷,林地23396.76万公顷,牧草地26311.18万公顷,其他农用地2550.83万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535.42万公顷,交通运输用地214.52万公顷,水利设施用地356.53万公顷,其余为未利用地。与上年相比,耕地减少2.01%,园地增加2.70%,牧草地减少0.16%,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增加1.03%,交通运输用地增加3.30%。
全国净减少耕地253.74万公顷,人均耕地已由2002年的0.098公顷降为0.095公顷。其中生态退耕223.73万公顷,包括退耕还林211.7万公顷,退耕还草11.95万公顷,退田还湖0.09万公顷。生态退耕是耕地面积减少的主要因素。
新增建设用地42.78万公顷,非农建设占用耕地22.91万公顷,比上年增加3.27万公顷,增长17%。其中独立工矿占用耕地11.17万公顷,比上年增加3万公顷,增长37%;公路建设占用耕地3.77万公顷,比上年增加0.76万公顷,增长25%。
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36.41万公顷,增加耕地3.28万公顷,净减少耕地33.13万公顷,比上年多6.27万公顷。灾毁耕地面积5.04万公顷,低于往年平均水平。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逐步完善,24个省(区、市)不同形式建立省级耕地占补平衡目标责任制;26个省(区、市)实行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27个省(区、市)建立耕地储备库;21个省(区、市)建立耕地占补平衡统计台帐;城市建设用地补充耕地基本实现“先补后占”;逐步开展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31.08万公顷,其中整理增加耕地6.44万公顷,复垦废弃地增加耕地3.25万公顷,开发增加耕地21.39万公顷。补充的耕地比建设占用和灾毁耕地多3.13万公顷,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耕地大于建设占用耕地。
2001—2003年国土资源部共安排国家投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731个,项目建设总规模47.39万公顷,其中,土地整理31.43万公顷,土地复垦4.01万公顷,土地开发11.95万公顷。新增耕地17.17万公顷。
土地管理为经济建设服务,重点抓好国家重大工程用地协调和报批:三峡工程淹没用地在库区淹没蓄水前报经国务院批准;西气东输从陕西靖边至上海白鹤镇涉及河南、山西、安徽、江苏、浙江、上海境内的永久性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西电东送广东、湖北等省境内输电线路塔基、换流站用地已随工程进度报国务院批准;青藏铁路青海段工程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南水北调江苏、山东、河南等省境内控制性工程按有关规定办理先行用地手续。
出台一系列耕地保护严格措施。基本农田实行“五不准”: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非农建设用地实行“六不报批”: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验收不合格的不报批;未按规定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不报批;城市规模已经达到或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已用完的不报批;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仍有闲置的不报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的不报批;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报批。
二、矿产资源
2003年初,全国有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共158种,其中,能源矿产10种,金属矿产54种,非金属矿产91种,其他水气矿产3种。原油、煤等能源矿产,铁等黑色金属矿产保有的查明资源储量不同程度下降。
第三轮矿产资源可供性论证第一期工作完成,摸清了45种主要矿产对国民经济建设保证程度情况。《中国的矿产资源政策》白皮书发表。新一轮油气资源评价工作正式启动。
国土资源调查及地质矿产勘查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157处,其中能源矿产15处,黑色金属矿产4处,有色金属矿产73处,贵金属矿产34处,冶金辅助原料矿产2处,化工原料非金属矿产11处,建材及其他非金属矿产14处,其他水气矿产4处。新查明(预测)矿产资源量:石油7.99亿吨,天然气5035.39亿立方米,原煤51.95亿吨,铁7.02亿吨(矿石),铜443.26万吨(金属)。
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矿产开发取得重要进展,主要矿产品产量有所增加。我国最大的海上自营气田东方1?1气田一期工程顺利投产。全国煤炭产量超过16亿吨,生铁产量超过2亿吨,10种有色金属产量超过1200万吨。大庆油田在连续27年年产原油5000万吨以后,降至4840万吨。
全国矿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突破1600亿美元,贸易逆差进一步扩大。2003年矿产品进口量大幅度增加,其中原油进口9112万吨,铁矿石进口14813万吨,锰矿石进口286万吨,铬铁矿进口178万吨,铜矿石进口267万吨,钾肥进口657万吨。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引进来”成效明显。2003年有效的涉外勘查许可证108件,采矿许可证332件。加拿大TVI太平洋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常宁市成立首家外商独立勘查公司。加拿大西南资源公司与云南核工业209地质队合作,在云南东川拖布卡发现了规模较大、品位富的金矿。
矿产勘查开发“走出去”取得新进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苏丹发现了一个世界级大油田,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在伊朗卡山打出高产油气井。
三、海洋资源
全国海洋经济快速发展,海洋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进一步提高。全国海洋产业总产值首次突破一万亿大关,达到10077.71亿元,增加值达到4455.54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82%。海洋产业结构调整发生积极变化,三次产业结构比例为28:29:43。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302.8亿元,增长6.4%;第二产业增加值1221.88亿元,增长46.5%;第三产业增加值1930.86亿元,下降3.8%,下降的原因主要是因“非典”影响造成了滨海旅游业的负增长。沿海各海洋经济区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实行优势互补、联合开发,开始呈现海洋经济联合的趋势,区域海洋经济初具规模,其中长江三角洲经济区的海洋产业总产值最高,首次超过3000亿元。
我国在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中取得重大进展。全年共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6500多本,确定海域面积约19万公顷,征收海域使用金约2.5亿元。开展了《海域使用管理法》执行情况大检查及“海盾2003”专项执法活动。国务院批准发布了《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海洋功能区划审批更加规范化、程序化。
国务院批准实施《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明确地提出了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原则与发展目标、主要海洋产业发展方向及布局、发展各具特色的海洋经济区域、加强海洋资源与环境保护以及需采取的措施等。
四、土地市场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治理整顿
采取严厉措施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党中央、国务院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对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做出一系列部署;五部委联合组成10个督查组,对全国31个省(区、市)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先后就治理整顿工作下发5个通报,三次致函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两次召开全国省级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办公室主任会议;先后召开两次新闻发布会,宣布对9起涉及严重违反土地法规的案件进行公开调查;通报治理整顿检查验收的标准及检查验收工作安排。
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取得重要成果:各地停止审批设立新的开发区和开发区扩区;原有各类开发区6015个,已撤消3763个;各地发现土地违法行为17.8万件,立案查处12.7万件,结案12.4万件,罚没款12.2亿元,收回土地面积5878.4公顷。有925人被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32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排查出违规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2822宗,有效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
完善土地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土地市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实行,市场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更加广泛;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基本确立,政府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的力度不断加强;土地市场运行制度和组织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市场服务体系逐步形成;土地产权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土地权利体系日益完善。
全国出让土地面积18.68万公顷,其中招标0.62万公顷,拍卖0.89万公顷,挂牌3.68万公顷。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供地的比例由2002年的15%提高到2003年的28%。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加强对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和具体部署安排。进一步打击非法采矿,关闭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和不具备生产条件的矿山。
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取得明显成效。共出让探矿权采矿权26080件,出让价款达到52.56亿元。其中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11752件,出让价款26.98亿元。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2003年共处理案件1.7万件,罚没款5942.69万元。
五、国土资源调查和规划
国土资源调查工作取得重要成果。完成地质调查实物工作量:1:25万区域地质调查及修测72.3万平方千米。1:5万区域地质调查0.5万平方千米。1:25万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15.6万平方千米。1:50万环境地质调查151.8万平方千米。1:20万物化探遥感调查47.7万平方千米。1:100万重力23.4万平方千米。航空遥感8.2万平方千米。机械岩心钻探12.6万米。
农业地质调查全面部署,基本覆盖我国东部和中西部主要农业经济区,面积达108万平方公里,目前已与浙江、四川等17个省(区、市)合作,签订了农业地质调查合作协议,2003年已完成调查面积14万平方公里。
完成三峡库区1:5万航空遥感勘查面积达32000平方公里,全面覆盖三峡库区及周边地区,记录了三峡大坝蓄水前长江最低水位时库区历史状态,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库岸变迁、生态环境演化、监测、相关研究等提供了珍贵的基础资料。
完成新一轮地下水资源评价。全国地下水天然资源量多年平均为9235亿立方米,其中地下淡水天然资源为8837亿立方米,地下微咸水天然资源为277亿立方米,地下半咸水天然资源为121亿立方米。全国地下淡水可开采资源多年平均为3527亿立方米。
查明首都地区地下水资源总量、开发潜力及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评价怀柔、平谷等5处地下水应急水源地;查清华北平原浅层和深层地下水位降落漏斗的空间分布及演化过程;完成西南岩溶石山石漠化现状调查,并实施动态监测;西南岩溶石山典型流域地下水调查与开发示范在贵州大小井、云南小江流域初见成效。在四川、重庆和云南等省(市)的红层地区,完成探采结合示范浅井868眼,在西北、东北缺水地区施工示范深井25口,直接解决了近11万人的饮用水问题。
查明我国耕地后备资源数量、质量、分布等数据。国家级耕地后备资源734.33万公顷,其中西部地区547.53万公顷,中部地区65.40万公顷,东部地区121.40万公顷。
加强土地市场监控。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和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发布土地市场信息,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环境。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分析,为政府适时制订土地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提供依据,保障土地市场健康、稳定、有序发展。
国土资源规划体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国土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准备工作有序开展,12个县级、14个市(地)级和2个省级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相继展开。31个省(区、市)的矿产资源规划全部发布实施;已有260个市(区)、705个县(区)完成规划编制工作。开展天津、深圳、新疆、辽宁国土规划试点。国家级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和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
六、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
国务院颁布《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内容包括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预防、地质灾害应急、地质灾害治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联合建立了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制度。2003年汛期,共在中央电视台发布当日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56次,在国土资源部网站和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上共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109次。
在地质灾害多发区开展县市地质灾害调查和群测群防工作,成效明显。截止2003年底累计完成545个县市调查,并建立了相应的信息系统和群测群防网络。建立国家和省两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及地质灾害报告制度,全国成功预报地质灾害697次,避免人员伤亡近3万人。
全国共报告发生各类突发性地质灾害13832起,造成743人死亡、125人失踪、56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8.65亿元。地质灾害比较严重的有四川省、陕西省、湖南省等。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取得初步成果。组织完成对三峡库区二期治理工程的验收,确保135米水位蓄水前的二期工程治理和地质安全评估任务的完成。继续抓好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程建设,对库区136处重点隐患点和库岸实施了专业监测,近1800处地质灾害监测点纳入群测群防体系,初步实现库区地质灾害监测数据和预警信息的网络化管理。坝前135米水位蓄水以来,已成功预警16处滑坡,其中群测群防系统预警10处,专业监测系统预警6处,使3000余人的生命和财产得到有效保护。
加强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完成安徽黄山等8处世界地质公园的审查报批。完成对44个国家地质公园的审批。
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建设。重点推进省级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江苏省、浙江省取得实质性进展。组织开展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完成了河北省鹿泉市、江苏省盱眙县等18个典型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示范工程。
继续开展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站网建设工作。重点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华北平原的地面沉降监测工作。目前长江三角洲地区的上海市已建设基岩标30座,分层标组28组,GPS基准监测网点36座,地下水监测孔320个。
七、科技与信息化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稳步推进非营利科研机构组建工作。开始制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筹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战略部署。承担国家重大科学工程1项,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4项,高技术研究发展项目11项,科技攻关计划11项,国土资源科技创新计划重点项目27项,实施科技创新人才工程,新建6个部级重点实验室。
组建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7个分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发布《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化指南》和《农用地分等规程》、《农用地定级规程》、《农用地估价规程》、《耕地后备资源调查与评价技术规程》、《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5项行业标准。
中国大陆科学钻探工程的主孔已钻至3665.87米,在超高压变质带研究、科学数据库建设等方面取得多项重要成果。在辽西发现第二件初鸟类化石?东方吉祥鸟。首次应用深地震三维精细反射、流体地球化学示踪、深穿透地球化学等高新技术,建立长江中下游大型矿集区深部三维成矿模型,形成探测深部成矿建造的新技术和方法。开发成功直接提取滑坡变形量的高精度快速GPS解算技术、新型多功能钻孔倾斜仪、岩土体推力监测系统及光纤监测系统,已直接应用于三峡库区专业监测工程。
开展土地利用和土地覆被变化研究,建立了国家尺度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评价指标体系。集成“3S”技术和PDA技术,研制成功经济、可靠、高效、高精度的土地调查作业系统。开发成功低空无人遥感监测系统,可直接应用于突发事件及土地利用现状的高精度调查和监测。
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国家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基本实现了审批过程的网上运行。国家级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对全国、31个省(区、市)、81个重点城市(50万以上人口)的规划文本、规划图件、规划控制指标数据综合管理。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在部机关及全国2400多个节点推广应用,实现国家、省、地(市)、县四级系统间远程数据查询和网上数据共享。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信息数据模型和土地信息参考模型,形成一套完整的土地信息标准框架技术体系。
加强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数据的集中统一管理,数据中心运行环境得到完善,1∶50万全国地质图、矿产资源规划、全国1∶50万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规划、全国地质资料目录等一批数据库系统集中管理,并统一对外提供服务。
八、测绘管理与服务
测绘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全面贯彻实施修订后的《测绘法》,发布实施《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完成了《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等8部草案审议前的各项工作。地方测绘立法取得重要进展,已有3个省(区、市)出台测绘管理条例,13个省(区)的测绘管理条例草案已报当地人大或政府审议。
测绘管理与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地图市场整顿取得显著成效,全国共查处地图违法案件5000多余件,没收各类违法地图制品150多万件。
测绘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全国6800多个测绘资质单位开展了质量自查,取消资质165个,降低等级36个,缓登36个。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发布实施2000国家重力基本网、全国1:5万地名数据库、全国1:100万、1:25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完成国家基础测绘设施项目。
测绘科技创新取得新成绩。《国家中尺度基础地理信息工程与空间决策》、《遥感影像处理原型系统设计》等投入使用。
测绘系统对外提供地形图约65万张,大地成果约6.9万点,航展成果约31万片,数字地图约7万幅,数据量约为63TB;编制出版了各类地图1572种、图书454种,总印数1.2亿多册(幅)。
❻ 古代社会土地资源的管理
原始社会是人类历史上最初的社会形态,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低阶段。原始社会的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人类认识和支配自然的技能也十分低下。任何人都没有能力单独同大自然作斗争,只能联合起来,共同劳动才能生活。这就决定了人类赖以生存和从事生产活动的土地,为社会成员所共有,集体参加劳动,劳动果实平均分配。漫长的原始社会经历了原始人群、氏族公社和农村公社三个发展阶段。
原始人群过着游动迁徙的生活,主要是以采集野生植物的果实、根茎,猎取小的野兽和捕鱼为生,由于这种利用自然界现成物品的谋生方式,人们把土地、森林、野兽、植物果实等都看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自然财富。因此,无论是个人还是某一群体对土地的独占观念是不存在的。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类逐步开始定居,人类社会过渡到氏族公社。氏族社会的土地是公有制,具体的占有形式是部落、氏族、家族分层次占有,支配和使用土地的经营方式是共耕经营,耕种土地的收获采取平分的方式。这个时期人们已经开始意识到人类生存离不开土地,产生了集体对土地排他性的独占观念。在本部落范围内,人们共同劳动,土地属全部落所有,部落之间的土地有了严格的界线。
农村公社时期生产工具有所改善、生产力有所发展,人的劳动出现剩余产品,而且,剩余产品日益增多。由于剩余产品的占有不均,少数人占有较多的剩余产品已成为可能,这便导致了私有观念的萌生,社会开始贫富分化。另一方面,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来的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相统一,土地公有共耕的经济关系逐渐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逐渐分离,土地公有私耕的经济关系逐渐形成。
农村公社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并不彻底。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农村公社成员集体经营和个体家庭分散经营并存。部分土地共耕,部分土地私耕。农村公社的“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作,另一部分“份地”由公社成员个体耕作。由于当时公有观念尚未打破,部分共耕和部分私耕不仅在空间上相并存,而在时间上也有顺序,先公后私,先耕公田,后耕私田,公事毕,然后取治私事。在产品分配上,“公有地”上的产品归农村公社公共所有和统一支配使用,“份地”的产品归公社成员个体家庭所有和支配。
从公元前21世纪开始,到公元前771年为奴隶社会,其间经历了夏、商、西周3个奴隶制王朝。奴隶社会的土地所有制是奴隶主国家土地所有制。夏、商、西周3代的国王是奴隶主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是全国最高的土地所有者,土地国有和王有是二位一体的。国王虽是全国的土地最高所有者,但他并不独占全国土地。国家土地所有制包括土地所有、享有、占有、使用等多种层次的经济关系。在商、周时,土地为国王所有,各级奴隶主享有,农村公社占有以及农村公社的一部分土地分配给公社农民使用,形成这样一个土地所有制结构。国王分封给奴隶主享有的土地只有享有权而无私权,不能自由处置土地,不得私相转让、接受土地,不能买卖交换土地。土地转授要通过王命,国王既有封赐土地的权利,也有收回土地的权利。
奴隶社会农村公社占有的土地分为“公田”和“私田”,“公田”虽然仍由农村公社所有,但生产和经营权受农村公社管理机构的控制,其产品为国王和各级奴隶主直接占有。私田是农村公社独立经营的土地,其产品归农民公社占有。
到了春秋时期,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公社农民独立经营土地进一步发展成为可能,他们已不肯尽力于公社,致使公田一片荒凉。这时统治阶级便实行“彻法”,即事先不进行公田和私田的划分,到了农作物收获时,再从公社农民经营的全部耕地中划出一部分为公田,这样,公社农民不得不尽力经营好每一块土地。
鲁国为了增加税收,于鲁宜公十五年,实行了“初税田”。它的主要内容是不再划分公田、私田,一律按土地面积征收实物地租。这样就等于从法律上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私人所有权。“初税田”的实行,标志着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初步形成。
土地私有制贯穿了整个封建社会的历史。这一历史时期,大部分土地被封建地主阶级所占有。土地的数量是划分贵族、平民的等级以及决定他们所应承担的兵役和租税义务的标准。同时,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和压迫的主要手段也是地租和地亩税。因此,土地调查和土地登记是这一时期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形式。
春秋战国之交,随着奴隶社会基础井田制的逐步瓦解,封建土地关系逐步建立起来。这时封建国家直接掌握一部分土地,地主阶级占有大部分土地,让农民占有很少一部分土地。秦孝公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允许自由买卖。并注意兴修水利,扩大水浇地面积。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管理国家土地,不但专门设有管理国家土地或农事的各级管吏,还进行了大规模的户籍、地籍调查工作。汉代特别是西汉时期,通过国家将“公田”赏赐给贵族官僚和分配给农民,使大量的国有土地转化为私有土地,加速了土地私有化的进程。这时土地买卖已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土地兼并日趋激烈。
东汉建武十四年(公元38年),朝廷任命扬武将军马成为常山郡太守,屯兵元氏,元氏大片荒田始得开发,成为河北南部区域最早出现屯田的县份。东汉末年,土地兼并严重,人民流亡,土地荒芜,农业生产受到破坏。
西晋为了抑制土地兼并进一步发展,大力推行了屯田制,西晋太康元年(公元280年)实行了占用制。这对调整土地关系,鼓励农民开荒造田,发展农业生产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国时,曹魏推行屯田制。民屯按土地的实际收获量向官府分成交纳田租,用官牛的官六民四,用私牛的官民对分。建安九年,曹魏政权对编户的自耕农实施调租制。规定田租每亩每年交纳粟4升,户调平均每户每年交纳绢2匹、绵2斤,废止了汉代征收的口赋和算赋。此外,农民还要分担各种徭役。
东晋时期,土地兼并又快速发展。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485年),为了抑制大地主过分地兼并土地,保证国家的地亩税,推行均田制。其内容一是土地分类,将土地分为露田、桑田、麻田、宅地四种;二是授田:规定男子15岁以上授露田40亩(1亩合今1.05亩),桑田20亩,麻田10亩;女子授露田20亩,麻田5亩;每3人给宅田1亩,奴婢5个给宅地1亩;三是还田:受田农民必须担负租税义务,情况发生变化,需归还露田和麻田,由国家另行分配,桑田可世袭,也可买卖;四是按职务高低授给官吏职务田:刺吏1500亩,太守1000亩,治中、别驾800亩,县令、郡丞600亩。这些土地可以出佃、收租,但所有权属国家,不得买卖,离任时要移交。
隋、唐也实行均田制,只是内容上有所改变。
北宋、南宋时期,为限制土地兼并,采取的措施是清丈土地。在北宋称方田,在南宋称经界。宋神宗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进行了大规模的土地丈量。在土地清丈的基础上,进行土地登记,建立各种账簿,凡涉及土地之事均以方田为主。
宋、元两代土地管理混乱,为了改变这一局面,明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和万历六至九年(公元1678年至1581年),曾两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大规模土地清查,并编制成鱼鳞图册。通过清查,掌握了全国的土地总面积和土地的使用状况。
清朝初期,满族统治者为了满足贵族对土地的贪欲和调整满族内部的阶级关系,以巩固其统治地位,在定都北京后,曾三次下令圈占土地,即“跑马圈地”。清王朝将所圈之地分配给皇室、王公、八旗官员和兵丁等。这些土地统称为“旗地”,是属政府直接控制的一种“官田”,是只准世代承袭使用、不准典卖的一种国有土地。为缓和阶级矛盾,避免土地荒芜,增加田赋收入,顺治六年(公元1649年)颁布了“垦荒令”,部分无地或少地农民通过开荒得到了土地。
❼ 土地改革的历史背景
土地改革的背景:
解放前,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仍维持封建土地制度,内占农村人口容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富农,占有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土地。他们凭借占有的土地,残酷剥削和压迫农民。而占农村人口百分之九十的贫农、雇农和中农,却只占有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土地。他们终年辛勤劳动,受尽剥削,生活不得温饱。这种封建土地制度严重阻碍农村经济和中国社会的发展。他们十分悲惨,新中国成立后,占全国三亿多人口的新解放区还没有进行土地改革,广大农民迫切要求进行土地改革,获得土地!
土地改革的目的: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土地改革是一种通常存在争议的社会安排或改造,其目的是使政府能够管理土地的占有和使用。土地改革通常由政府或政府所支持的房地产商发起并重新分配,改革目标一般为耕地。有时土改会变为一种更具有革命性的计划,其中可能包括政府的强行拆除或接受,这也是反对土改的主要原因之一。
❽ 地籍管理的发展历史
判断一个地籍系统是否成功,主要是看它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满足社会的需求,即在多大程度上满足地籍信息使用者、各项土地权利拥有者和政府的需求。虽然地籍从最初成立到现在,已经历了几千年的历史,但是随着全球化、信息化的广泛推进,政府、规划者和土地产权主体等各种不同的使用者对地籍工作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传统的地籍系统不能满足使用者日益多样化的需要时,地籍系统就必须为适应这些需求而进行改革。根据J.Kaufmann工作小组对31个国家和地区地籍改革状况的调查,结果显示只有2个国家没有对本国的地籍系统进行任何改革,有8个国家已经完成,21个正在进行或已经打算开展有计划的地籍系统改革,通过地籍改革实现地籍的发
受经济发展和人口不断增长的双重压力,我国原有的地籍系统 正在经受着更为严峻的挑战,如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现有的地籍体系,就成为维护土地产权主体的利益、保障土地市场的健康运行和实 现我国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因素。有鉴于此,这里分析和归纳 了国际地籍系统的发展趋势,以期了解目前国际地籍的发展方向,把 握地籍的发展趋势,进一步推动我国地籍改革的顺利进行。
1.世界地籍管理发展的主要历程
地籍主要是一个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用途或价值等信息的地理 信息系统(《以地籍声明》,1995)。综观国际地籍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地籍内涵和功能的深化是随着我们对土地概念的理解程度而加深 的。工业革命以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土地被理解为财富和权利的象征,以地籍登记为基础的土地税收是当时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当时地籍的主要功能是记录土地所有权和征收财政税,实质上是为征税而建立的一种田赋清册或簿册。工业革命以后,市场经济逐渐得到发展,地产转移逐渐增加,人们认识到土地不仅是一种财富,而且还是一种商品,可以用来交换。因而地籍的功能又扩展为保障土地权利以确保土地市场的发展,地籍成为土地市场和土地转让的工具。所以,地籍的内涵已不仅仅是课税对象的登记清册,它也是土地产权登记、土地分类面积统计和土地等级、地价等内容的登记簿册。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面临战后重建和人口增加等问题,人们更进一步认识到,土地不仅是一种财富或者商品,而且还是一种稀缺的资源。特别是信息革命开始后,人口增长对土地的压力更加凸现了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地籍已经不仅仅作为土地税收、土地产权保障的主要工具,许多学者已经开始关注地籍系统对土地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由此而产生的许多研究成果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土地规划和土地管理领域。
从总体上来看,现代地籍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1)土地税收、控制土地利用和土地权利的分配;(2)对土地产权提供保障,保证士地产权市场的高效运转,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土地管理提供支持。在农村地区,通过地籍筹对土地权利进行登记,为农户的土地权利提供保障,可以鼓励农民增加农业投资。在那些土地缺乏和存在土地纠纷的地区,一个运转良好的地籍系统将会产生明显的社会和政治效益。在城市,地籍系统能够使土地买卖、抵押和租赁以更低的成本运行,八而促进土地市场的高效运转(《茂物地籍改革宣言》);(3)为政府和土地使用者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提供土地方面的信息。
2.世界地籍发展趋势
作为提供土地基本信息、征收赋税和保护土地产权等工具的地籍系统进入21世纪以来受到了更为严峻的挑战,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迅速推进、航测遥感技术的出现对地籍系统提出了新的要求。世界各国从不同的侧面对地籍制度进行了完善,总体上,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2.1传统地籍逐渐向多用途地籍转变
政府的很多部门都会用到地理空间数据,在建立、处理和发布这些空间数据时,这些政府部门之间的责任和管辖范围或多或少的都存在重叠,某一个机构只掌握某一个方面的土地数据。另一方面,不同的使用者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对地籍信息的要求也不尽相同。规划者可能更关注土地区划方面的信息,而立法者可能更为关注土地法律方面的地籍信息。多用途地籍就是用来弥补现存地籍系统中数据访问性差、数据重复和使用者对地籍信息的不同要求等问题的。它通过现代科学技术(例如网络、数据库)构建一个地籍平台,使所有与土地相关的机构只要轻轻一按键盘就可以在这个平台上开展工作,同时实现将这些地籍信息提供给给公众的宜的。多用途地籍可以记录、存储、提供土地产权、土地价格等与土地直接相关的各种类型的信息,它还可以提供油气、矿产、交通等其他与土地间接相关的信息。
多用途地籍的概念提出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是相对于财政地籍和产权地籍而言。由传统地籍向多用途地籍转变,其实质就是把原来以满足政府收税、管理为主的政府地籍转变为满足多种用途需要的社会地籍,使它不仅能够为土地税收提供依据,为土地财产和权益提供保障,还能够成为科学研究和全面规划的工具。目前,不仅发达国家,即使象哥伦比工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努力向多用途地籍的方向发展。
未来的多用途地籍系统应该能够支持当前地籍系统的持续运行和发展,其基本组成部分见图1,多用途地籍的持续高效运转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大比例尺的地图;拥有覆盖全部国土面积的动态的地籍;每个地块拥有唯—一个标识符;地籍信息正确无误;地籍信息公开透明;有相应的地籍测量系统予以支持。
多用途地籍将会使国家和地方政府、私人公司、个人、学术研究机构及杜会团体更容易获得政府提供的地理一空间信息,快速获知有关规划控制和土地权利对私有土地产权的影响,同时也能够通过快速查询规划、地籍册、权利和历史土地产权记录等信息解决极为细小的土地边界纠纷。
2.2地籍一业化
从可获得的资料来看,还没右哪一个国家将地籍产业化提上议事日程。但是,在地籍系统的实际操作和运行过程中,已经开始出现产业化趋势,突上表现在两人方面:
一是地籍运行管理的社会化趋势。地籍最初是一种国家工具,地籍测量、登记等工作都是由国家权关来进行的。信息革命开始后,地籍已经不再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政府职能,其市场服务功能的日益发展和完善,促使传统的地籍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同时,政府提供服务的低效率和高成本又进一步加强了政府对地籍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的决心。将某些服务项目承包给私人部门,政府只起宏观协调和监督控制作用,由政府与私人部门合作,结成“战略联盟”,共同构成地籍系统正在成为一种趋势。目前在一些发达国家,由于对行业管理规定的放宽,反行业垄断的工法和公共管理工作的缩减,私人部门对地籍管理事务的参与程度正越来越高。以韩国地籍测量公司为例,它拥有62年悠久的历史,现已发展成为韩国唯一从事地籍测量的专业组织。该公司几乎承接了政府地籍测量方面的所有事务,如土地初始登记测量、分区则量、边界重划测量、土地合并测量、地籍图绘制等。他们将测量成果交给地万地籍部门进行审查,收到审查结果后,再提供给公众。
瑞士也是私人和政府在地籍方面合作较好的国家之一,它的地籍测量机构划分为联邦、州和市三个级别(见图2),各州拥有目己的管理机构,联邦当局的职责在于监督,州当局的职责在于执行,在市级这一层次上,除市政当局的测量办公室之外,还有经批准成立的私营测量机构负责官方测量工作。公共部门负责立法(联邦和州级)。规定融资结构、制定标准、监督、协调、查证。私人组织以竞标的方式参与地方性和区域性的地籍调查、数据库的建立维护、对客户提供服务、数据更新等工作。
另一人方面表现在地籍运行经费来源的多样化和成本回收的市场化。一般来说,地籍成本包括两部分,建立(重建)成本和运行维护费用。前者所需的费用一般由政府来提供。在以政府为主体的地籍管理体制下,地籍制度的运行成本(经费)主要由政府通过税收的方式获得。随着私人部门更多地参与地籍工作,地籍运行经费的来源有多样化的趋势。如瑞典的财产登记费用由政府财政拨款,但地籍业务收费和提供有偿地籍咨询服务已成为它筹措资金的王要渠道。对于不同来源的资金可以分层次使用,如中央政府提供的资金用来资助国家项目,地方政府提供的资金用来资助社区发展,用户交纳的费用用来完善和维护信息系统。从地籍成本回收方面来考虑,一个运转高效的地籍系统首先应该是能够实现自我良性循环的系统。当今世界,通过地籍信息服务收费来实现地籍系统的良性循环已经成为一种共识,尤其是社会和私人参与地籍系统的管理和运行后,不仅要求这种服务收费能保证自身的良性运转,还要求在此之外有一个合适的余额,即经营利润。所以在设计地籍信息系统时必须注意两点:一是必须考虑用户的实话需求,激发他们购买地籍信息的兴趣;二是地籍信息的定价不能太高,防止用尸转向其他价钱便宜但不够权威的信息源。总Z,无论是建立一个地籍系统,还是改造一个地籍系统(如地籍系统的计算机化),都会给国家、个人、社会带来许多长远的和近期的利益,未来社会的地籍不仅是一项政府职能,它还是一个收益率很高的产业。
2.3新技术在地籍领域的应用日益增多
世界范围内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尤其是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把人类从工业经济时代带入信息经济时代。地籍系统作为向杜会提供与土地有关的各种数据的基础数据库,在信息社会的基础作用愈来愈重要,据澳大利亚/新西兰土地信息委员会(ANZLIC)分析,目前澳大利亚空间数据中有25%为地籍数据。科学技术推动社会进步,而杜会的发展就地籍方面来说,至少产生了两种影响,一是对地籍信息的需求数量增加,另一方面是对地籍服务质量的要求提高。虽然传统的“纸和笔”地籍依然可以继续运转,但是显然已经不能适应上述诸多需求,不能“与时俱进”,所以需要借助各种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对地籍的各个环节进行发展和完善。
在过去的二十几年中,新技术尤其是那些与信息和通讯有关的高新技术,已经使包括地籍系统在内的土地管理体制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它正渗透到地籍管理的各个领域,对地籍数据的获取、存储、管理、分析处理、传输和发布等各个环节产生着越来越广泛和深刻的影响(图3)。
2.3.l数据获取摄影测量的发展经历了模拟摄影测量(190~1970)和解析摄影测量(1970~1990)两个阶段,目前正在向数字摄影测量阶段过渡。数字摄影测量是计算机科学、软件科学以及影像显示与识别理论发展的结果,已经开始进入实用阶段和商业市场,它和遥感技术一起成为地籍调查制图的重要手段。数字摄影测量主要通过处理航空摄影影像等各种影像,制作数字影像产品或提取地物的矢量信息,具有获取速度快、信息量多、直观性好的特点,如今许多发达国家(如德国)正越来越多地用航空摄影来进行地籍调查。
全球定位系统是伴随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而建立起来的新一代精密卫星导航和定位系统,它不仅具有全球性、全天候、连续的三维导航与定位能力,而且具有良好的抗干扰性,将GPS定位技术应用于地籍测量,具有速度快、精度高、布点灵活、经费省等优点,是建立地籍平面控制网的最佳方法。新加坡1993年在测量中利用GPS数据,对地籍测量数据控制进行了改进;美国的亚利桑那州玛励科帕郡将GPS应用于大比例尺的地籍测量当中,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另外,电子测距仪和“全站仅”也在世界的许多国家广泛使用。
2.3.2数据存储、管理、处理和综合分析
地理信息系统在地籍领域内的引入改变了地籍数据存储、管理和处理的方式。地籍数据包括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两部分,传统上这两种数据一般是分离的,但是GIS能够通过某种关键标识符将他们联结起来。利用GIS技术建。起来的地籍系统称为地籍信息系统(CIS),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使地籍数据的管理和更新能快速、准确地进行,不仅如此,地籍信息系统还是实现“多用途地籍”目标的关键 技术之一。
为了建立土地信息系统或者地籍信息系统,首先需要完成地籍数据的计算机化和地籍图的数字化,丹麦、荷兰目前已经完成了覆盖全国范围的数字地籍图工作,韩国等许多国家也都在开始积极着手进行这项工作。
2.3.3数据的传输与发布
现代地籍应当是开放的、为全社会提供服务的土地信息系统。网络技术的发展对地籍数据的传输与发布产生了意义深远的影响。丹麦、德国、英国等发达国家都已经在网上建立了自己的地籍数据库,实现了在网上传输、发布并更新土地登记数据,任何土地相关权利人都可以随时从网上的地籍数据库中查到与自己相关的地籍数据,了解地产市场交易状况。波罗的海三国不动产登记系统的使用情况(见图4)表明,该系统的用户逐年递增,而且外国用户在使用本系统总人数中所占的比重有逐年增加的趋势。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使地籍数据库与其他基础数据库(如人口、环境)联结起来的可能得以变成现实。无论是当前还是未来,互联网在地籍数据的传输中都将扮演核心角色,借助于互联网,顾客不需要使用更多的软件,仅通过浏览器就可以获得需要的地籍信息。
2.4由二维地籍走向三维地籍
在城市,尤其是人地矛盾突出的城市,土地利用向地下和空间扩展的速度越来越快,如今的土地权利已经发展成为涉及地上、地表和地下的立体权利体系(见图5),但是我们现在的地籍还仍然以。
维的形式反映着这些三维的地籍实体。由于二维地籍不能很好地反映地块或土地权利的三维位置和三维边界,法律纠纷频繁产生,如何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已经成为目前地籍登记领域一个重要问题。荷兰、以色列、德国、伊朗、挪威、澳大利亚等许多国家已经在建立三维地籍登记方面取得了许多实质性的成果,如荷兰地籍管理所与代尔夫特科技大学大地测量系正在合作研究三维信息的土地信息系统原型问题;伴随着欧洲大地参照系统在1989的建立,德国卫星定位服务系统(SAPOS(r))将会使三维空间中的地籍测量更为精确,加之三维地形和城市模型软件的发展,距离三维地籍系统的实现已经非常之近。
三维地籍中三维空间实体的相互关系主要通过三维空间模型实现。在二维地籍的情况下(图6(a)),要实现三维情况的登记,只能在登记中增加三维描述。对于图中地下管道与地表地块的相互关系,从地籍系统只能得到管道与该宗地的距离信息。但是借助三维地籍模型(图6(b)),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管道穿过了宗地的地下空间。在三维地理信息系统的支持下,所有三维物体的边界都有非常清楚的界定,任何对三维产权有疑问的个人都可以自由查询。相信未来的地籍图已不再是只能反映地表建筑物情况的平面图,它定将成为能够同时反映宗地地下、地表和地上情况的三维图件。
完全三维地籍的建立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完全的三维地籍需要首先引入三维财产权的概念,把三维空间细分为没有交叠或空隙的三维实体,法律、不动产交易协议以及地籍登记都应当支持三维财产权的建立和转让,这意味着必须要修改法律。以挪威政府为例,1995年就已经将三维财产权的登记列入为地籍法律改革的重要内容,然而直到2002年4月为上,还没有被国会采纳。另外,收集三维地籍数据的工作量巨大,三维技术(图形上的和拓扑上的)也刚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建立三维地籍的困难重重,但是三维地籍代替二维地籍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对地块三维情况的登记将会使不动产的法律安全更有保障。
2.5 日益重视地籍的立法工作
地籍立法是保障土地产权安全尤其是穷人土地产权安全的重要工具,同时也是土地交易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巴斯斯特宣言呼吁建立机构保障所有权的法律安全和确保妇女、儿童等社会弱势群体获得土地权利的途径。这些宜标只有通过土地尤其是地籍立法和现行地籍法规的完善才能实现。随着经济的发展,地籍工作的重点不断变化,各国地籍立法的重点也相应有所区别,具体来说,主要包括:
通过地籍立法保障土地权利,这是长期以来一直进行的事情,但是仍需继续加强。早在五六十年代,发达国家就已经走过了这一阶段,如今发展中国家正在加强地籍方面的立法。
随着私人作用在地籍过程中的增强,需要专门的立法对私人与 公共部厂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明确双方的权责利益。通过地籍立法 保证政府职能的公开、透明,对地籍的管理程序予以规范。
2.6地籍管理制度改革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地籍系统包括土地登记和地籍制图两部 分,公证&和律师主要负责受理为权力人代办士地登记工作的委托, 测量员负责接受为权利人进行地籍制图部分的委托。由于使用的技 术手段不同,土地登记和土地测量的工作程序大不相同。地籍测量和 制图需要同专门技术来获取足够的资料,而土地登记程序则非常接 近于簿记 这种分工通常导致两个不同的机构负责处理同一项事务,这样就增加了机构运行成本,造成了浪费。另一个缺点是使土地市场行为人为进行土地交易要与两个不同的机构打交道,相对比较繁琐、复杂,可能会抑制土地交易的顺利进行。
传统的地籍部门分工实际上是劳动的分工,由于地籍制图和土地登记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因此,部门分工在过去“纸和笔”的时代是可行的。但是,计算机和GIS等技术的出现及其在地籍领域内的应用,节约了大量劳动力,以前需要几个人才能完成的制图工作,现在只需要一个人借助计算机就可以轻松完成。同时,数据库技术和地理信息系统的发展使得图形数据和地籍数据统一到同一个地籍信息系统中成为可能。职能一体化的发展促使土地登记部门和地籍制图部门更加紧密合作,甚至合并。
3.对我国地籍管理发展的启示
同世界各国一样,进入新世纪后我国也面临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对资源环境的巨大压力。尽管我国地籍已经有上千年的历史,但是现代地籍在我国起步较晚,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地籍管理系统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突出表现在:地籍制度尤其是土地登记制度不完善;立法不完善;地籍管理中的科技含量低,信息化程度不高;基层地籍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还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必须适应国际地籍发展潮流,借鉴国外地籍改革的成果和经验,对旧的地籍系统及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扩大地籍登记的范围,将地籍登记的范围扩大到广大农村地区,以满足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地籍管理体制改革,转换政府职能,鼓励社会和个人参与地籍管理,充分利用传输型遥感卫星“中国资源二号”所发回的数据,加快地籍信息化建设步伐,同时要重视优秀地籍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❾ 土地制度的发展历史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上,习惯把土地制度理解为狭义的土地制度。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人们对我国土地制度含义的理解不断深化和发展。新的观点摆脱了旧的思想观念的束缚,更强调广义的土地制度,在重视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的同时,更增强了对新形势下由新的土地关系所产生的新的土地制度的关注程度,诸如土地利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