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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制历史发展

发布时间:2021-03-07 10:45:29

Ⅰ 外国法制史的英美法的历史沿革

英美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其法律的发展比较平稳,分为三个时期:
1.英美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随着王权的强大和完善的皇家司法机构的建立,逐渐形成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大法律渊源,从而确立了英国封建法律体系。
普通法律的形成。普通法指的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由普通法法院创制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通适用的法律。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衡平法的兴起。由于普通法自身存在缺陷,为适应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衡平法应运而生。它是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范,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命名“衡平法”。15世纪正式形成了衡平法院,并逐渐发展为一个独立与普通法的衡平法体系。
制定法的发展。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文明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1215年的《大宪法》是制定法发展的重要进程根据它的规定逐渐形成英国国会,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制定法的数量逐渐增多,地位也逐渐上升。
2.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这次革命使英国古老的封建法制有所触动主要体现为:(1)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制定法地位提高。(2)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3)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3.现代英国法的发展。两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的国际地位发生了很大变化,与此相适应,法律制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2)选举制进一步完善,基本确立了普遍、秘密、平等、公正的选举制度。(3)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4)欧盟法成为英国发的重要渊源。 美国法和英国法存在着很深的历史渊源关系,从一开始就被打上了英国法的烙印,是在继承和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形成的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它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四个时期。
1.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 。殖民地时期,英国战胜其他列强后,殖民地各地相继使用英国普通法。但是18世纪中期前,各殖民地实行的法律还是比较原始和简陋的,有的殖民地甚至以《圣经》作为判案的依据,英国法并没能在北美取得支配地位。随着英殖民者对殖民地的压迫的加深以及殖民地社会条件的变化,特别是《英国法释义》的出版,英国法得到普及,到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2.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这段时期,是美国法的形成时期。以英国法为基础,参照欧洲大陆的法律文献形成了独具一格的美国法。1830年之后,《美国法释义》的问世以及各种美国法专著的出现,标志着美国法对对英国法批判吸收并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
3.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这是美国法的改革与发展时期,在此期间,美国法进行的民主化改革,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具体体现在:废除努奴隶制的修正案正式生效;在财产法方面确立了外土地的自由转让制度;对烦琐的诉公程序实行了改革;建立了富有美国特性的判例法理论;法学教育中心从律师事务所转让到法学院校;各州法律主县统一化趋势。
4.现代美国法。与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政治经济集中相适应,美国的法律较19世纪末以前有了较大变化:
一是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加强。1923年成立法学会,之后陆续出版了《法律重述》、《美国法律汇编》(或称《美国法典》)等重要法律文献。
二是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
三是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如“新政”时期颁布了一系列整顿工业、银行、农业以及劳工的法律等,反垄断法为新的法律部门。

Ⅱ 英国历史的发展史

公元1至5世纪,大不复列颠制岛东南部受罗马帝国统治。后盎格鲁、撒克逊、朱特人相继入侵。7世纪开始形成封建制度。829年英格兰统一,史称"盎格鲁-撒克逊时代"。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渡海征服英格兰,建立诺曼底王朝。1536年英格兰与威尔士合并。1640年爆发资产阶级革命,1649年5月19日宣布为共和国。1660年王朝复辟。1668年发生"光荣革命",确定了君主立宪制。1707年英格兰与苏格兰合并。1801年又与爱尔兰合并。

18世纪60年代至19世纪30年代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完成工业革命的国家。1914年占有的殖民地比本土大135倍,是第一殖民大国,自称"日不落帝国"。1921年爱尔兰南部26郡成立"自由邦",北部6郡仍归英国。

一次大战后开始衰落,其世界霸权地位逐渐为美国所取代。二次大战严重削弱了其经济实力。随着1947年印度和巴基斯坦的相继独立,英殖民体系开始瓦解。目前,英在海外仍有13块领地。1973年1月加入欧共体。1997年英工党政府上台。

Ⅲ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历史传统方面的区别

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
英美法系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而是指在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这三种法律形式中,普通法最早发展,而且有着长期的重大影响.英美法系的形成主要是指英国法律制度的形成.美国法律制度虽然源于英国,但它在英国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了自己的法律制度,与英国法律制度已有很大差别,所以英美法系可以分为英国和美国两个支系.
两大法系在法律历史传统方面或者也可以说是它们两者在宏观方面的差别:
法律渊源
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法典编纂
2、从法典编纂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但也大都是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
法律结构
3、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成文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从历史上看,成文法代表立法机关(议会)的法律,普通主要代表审判机关(法官)的法律(判例法).所谓衡平法是在普通法不能弥补损失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规则.
法律适用
4、从法律适用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在确定事实以后首先考虑制定法的规定,而且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用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确定事实之后,首先考虑的是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判例加以比较,从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规则或原则,这种判例运用方法又称为“区别技术”.
诉讼程序
5、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两大法系也存在一些传统的差别,如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即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的作用,英美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即控辩双方对抗式辩论,法官的作用是消极中立的.
职业教育
6、从职业教育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在律师和法官的职业教育方面突出法学理论,所以大陆法系自古罗马以来就有“法学家法”的称号;而英美法系的职业教育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比如律师的职业教育主要通过协会进行,被称为“师徒关系”式的教育.

Ⅳ 英国经济法发展史,是什么

在英国,经济法在国际和国内领域中的发展是不同的。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在国际上,经济法的概念对于英国法学家来说,它的含义是明确的。英国法学家所考虑的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和各种国际经济组织,如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4个经济委员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欧洲经济与互助委员会(COMECON)、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和欧洲经济共同体(EEC)。他还要考虑的是最惠国待遇条款及其例外,优惠关税的安排、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商务条约、进口数量限制和反倾销税。
国际经济法可以界定为国际公法的一部分,调整国际商事关系。同样与国际商事关系有关的国际贸易法不足在国际公法方面调整此项关系,而是在私法方面,如国际货物买卖、陆上、海上和航空运输、保险和国际银行业务等方面,实现对国际商事关系的调整。
国内经济法的概念
在国内,多数英国法学家否认英国存在着经济法的概念。在这方面的立场不同于德国,因为德国完全承认对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分。可是,缺乏对经济法的科学阐述并不意味着英国不存在此类法规,而只说明对这一概念没有从实务和学术的角度进行阐述。
如果一定要对经济法作出解释,英国法学家们认为,经济法是由国家对工商和金融事务进行干预的法规构成。从对商业所持的基本立场看,他们应该看到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区别。商法的基础是合同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除了对公共政策所作的最终保留外,当事人可以任意就他们之间的事务作出安排。经济法的基本哲理是经济的统制经济论,即家长式统治的国家可以为了公共利益而限制当事人的自治意思。因此,经济法应位于商法与行政法之间。它与商法分享对经济事务的调整,与行政法分担政府管理的职能。
从这一观点出发,经济法在英国还是占有相当地位的。当然,由于国家计划在其一贯的模式中坚持它的作用,经济法发展的领域所反映的是向计划性和指导性的自由市场经济过度。经济法的重要性正在增加,学术界对它的无条件认可并非遥遥无期。
怎样划分英国经济法呢?这个题目可包括下列有关的法律中:
1 财政法规,
2 关于竞争的经济法规,
3 物价与所得方面的法规,
4 保护消费者的法规。

1 有关财政法规方面的经济法包括建立在以下各项法规基础上的法律体系:
(1)1947年外汇管制法。该法及其实施细则确立了财政部对外汇的管制,旨在实施对货币领域的保护。
(2)1946年借贷(管理与担保)法及其实施条例。该法授予财政部对公共投资与私人投资进行调控的权力。“本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投资进行调控,优先保证对国家具有重要利益的资本发展项目;同时,通过资本流动的法规,延缓从经济高涨走向衰退的过渡。”
财政部对投资进行调控,并通过股票发行委员会行使分配发行股票的优先权。但该委员会的活动自1958年7月1日以来,在很大程度上被搁置起来。
(3)1958年颁布防止欺诈(投资)法及有关法律文件。此项重要法令颁布的目的在于保护私人投资者免遭肆无忌惮的财政上的掠夺。该法规定了证券交易人许可制度,对这些人及其交易实行严格管理。此外,该法还规定欺诈性地和不顾后果地从事证券交易者或非法散布财政消息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有关保护英国经济竞争方面的经济法由垄断、限制性贸易做法和企业兼并等方面的法规构成,包括:
(1)1948与1965年垄断与兼并法;
(2)1956年限制贸易实施法;
(3)1964年转售价格法。
关于竞争的经济法规是英国经济法中发展水平最高的一个分支。它代表了英国对托拉斯和卡特尔实施管理的法律。从实务工作者的观点出发,它是一个积极发展着的法律部门,他啊司法与行政程序巧妙地结合到一起,这也是该法律部门的特点。但是,在实务工作者的领域中,它仍然处于初级阶段。除了我们将在后面讨论的公共利益的概念外,几乎没有形成学术上的概念。
3 物价与所得法规包括1966年物价与所得法及有关法律文件。
该法奠定了国家物价与所得委员会的法律框架,并规范该委员会的活动。该法第一部分规定了委员会的组成方式(第1条)和提交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包括:
“任何有关工薪或其他形式的所得,以及物价、费用或其他形式的财产或权利交易项下应支出的款项,或者任何形式的服务及包括公司红利在内的任何财产形式的资本投资收益的问题。”(第2条)
委员会还负责对某些特定的物价与所得进行经常性的审查(第3条),并应就审议情况提出报告。这些报告也可以公布(第5条);委员会在审查物价与所得时,还应考虑到本法附件中体现的政府政策(第4条),该法第二部分包括了所谓的早期警告制度的法规,它授权国务大臣发布有关特殊物价与费用的命令;在打算提价的通知发出后30天,如果在30天内将提价事项提交委员会,则在委员会的报告公布后30天,才能对上述物价与费用实行提价(第7条);凡在此期间违反禁止提价的行为视为犯罪(第11条)。该法把早期警告制度扩大到适用于公司分配(第12条)、支付索赔及类似与就业有关的索赔(13)。该法第四部分调整目前的紧急状态,规定自1966年8月12日起对物价与所得实行12个月的临时限制(25—30条);并授予国务大臣发布限制物价与费用的增长(26、27)和支付增加的费用(28、29)的强制权。该部分的一个条款还允许雇主在一周前发出通知的情况下,不支付他在合同中已经答应了的增加费用(30)。这一规定受到普遍谴责,因为它规定了违反合同的法定权限。但幸运的是,这个理由仅在有限期间内适用。第四部分的各项规定只有在社会发布命令后才能实施,并仅在1966年8月12日以后的12个月内有效(25(1))。
1966年物价与所得法的目的是:
“保证英国工业的活力,并使其产品价格具有竞争力;提高生产率和工作效力,这样国民产值才能真正增加,并使工薪和其他各种形式的所得的增长与生产的增长保持一致;从总体上保持物价的稳定。”
关于保护消费者的法规,有两种形式。其中一部分是在私法方面出现的,从属于商法,如1965年分期付款法中各项保护性规定,以及由布赖顿的科恩勋爵提出的一项私人议案—1966年货物买卖法案。这一法案旨在实施关于保护消费者的莫罗尼报告中的一些建议,特别是减少利用豁免条款的建议。保护消费者法规的另一部分则冠以经济法的标题(从本文使用的术语的意义上说)。这方面的著名法律就是1961年消费者保护法。
政府还打算提出更多的加强对消费者保护的措施,如议会时间允许,将提出食品标记法案。1887年至1926年的商品标志法、1938和1944年食品与药物法,就是保护消费者的立法的前驱,在这一重要的立法领域,还要推出新的法规。

Ⅳ 英法的发展史

近代的英法的关系是十分的复杂的,在第一次工业革命时期,英国和法内国是十分对立的容。法国大革命时期英国是对付法国的反法同盟的幕后的操纵者。而到了拿破仑时代,法国则联合欧州大陆反对英国。如七年战争。到了一战时期英国和法国是反对德国的盟友。同时在二战时期也如此。

Ⅵ 英国历史 法律

不可以,作为一个抄国家的一部分,无论权利有多大,都以国家法律为准。从《权利法案》开始,国家议会就是英国的最高权利机关。所以地方议会不可能。
首先,英国的资产阶级代议制,是君主制议会制贵族制的统一体。国王就是国家的象征,是联系各邦的纽带,而且经过两个世纪已经很稳定了,如果说用在独立上的话,可以作为一个舆论的工具,即通过王室分离,使苏格兰邦的人民团结,因为王室无实权,所以处置王室并不是最重要的。

Ⅶ 促进英国法制发展的事件有哪些

我也不知道这个事情都有什么。没有看东西啊

Ⅷ 英国是怎样建立起近代法律体系的 历史题

①确立了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建立君主立宪制,确立了法律至上的原则,维护资产阶级法律体系。
②议会制定和完善法律,完善法律框架。
③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社会各阶层积极参与立法。

Ⅸ 外国法制史的历程及历史意义

第一编 古代法律制度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律

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律的一般概况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度、结构及其历史地位

第三节 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 古代印度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古代印度法律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 古代印度法律的基本特点

第三节 《摩奴法典》的结构、基本内容和影响

第三章 古代希腊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古希腊法律的特点

第二节 雅典宪法

第四章 古罗马法律制度

第一节 罗马法的一般概况

第二节 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罗马法的影响



第二编中世纪法律制度

第五章 日耳曼法

第一节 日耳曼法的形成、发展及其基本特点

第二节 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

第六章 法兰西王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法兰西王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 法兰西玉国的形成和发展

第七章 英吉利王国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英吉利玉国法体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 英吉利王国法律的基本制度

第八章 中世纪西欧罗马法、城市法和商法

第一节 罗马法

第二节 城市法和商法

第九章 教会法

第一节 教会法的形成和演变

第二节 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教会法的作用与影响

第十章 中世纪伊斯兰法

第一节 伊斯兰法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 伊斯兰法的渊源和特点

第三节 伊斯兰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编近代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英国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第二节 英国法律的基本特点与英国法系的形成

第三节 英国法律的基本制度

第十二章 美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美国法律制度 形成和发展及其与英国法律的关系

第二节 美国宪法

第三节 美国法律的基本特点

第十三章 法国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法国革命后法律的发展

第二节 宪法和行政法

第三节 法国民法典

第四节 法国民法典

第五节 诉讼法典

第十四章 德国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德国统一后法律的发展

第二节 1871年帝国宪法

第三节 1900年帝国民法典

第四节 1871年德国刑法典

第十五章 日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 日本近代法律制度的形成

第二节 日本德国宪法

第三节 日本民法典

第四节 日本刑法典

第五节 日本诉讼法典



第四编现代法律制度概述

第十六章 英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现代英国法律发展趋势

第二节 宪法

第三节 财产法

第四节 契约法和侵权行为法

第五节 家庭法和继承法

第六节 商法、社会立法和经济法

第七节 刑法

第十七章 美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现代美国法律制度的一般变化

第二节 宪法

第三节 民商法和经济法

第四节 刑法

第十八章 法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宪法的发展

第二节 民法、经济法和社会立法

第三节 刑法的发展和1985年刑事诉讼法典

第十九章 德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魏玛宪法

第二节 法西斯专政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 日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 现代日本法律制度的变化与改革

第二节 宪法

第三节 民法的变化和经济法的发展

第四节 刑法的变化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二十一章 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苏联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创建与发展

第二节 苏联宪法

第三节 苏联民事立法

第四节 苏联刑事立法

第五节 苏联司法制度

绪 言

一、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对象和范围

1、外国法制史是以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包括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两方面的内容。

2、确定科学范围的原则。

3、外国法制史同其他相邻学科一一外国经济史、外国政治法律思想史和外国部门法史等的关系。

二、外国法制史的时期划分

1、时期划分的原则。根据社会经济形态和与其相适应的不同法律类型和法律制度的特征进行划分。

2、外国法制史划分为四个历史时期:

古代法律制度;

中世纪法律制度;

近代法律制度;

现代法律制度。

三、外国法制史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意义

1、外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的一个分支,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们综合基础学科。

2、研究、学习外国法制史的意义:帮助我们掌握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来分析、认识法律问题的方法,并提高这方面的能力;扩大知识面,为掌握法学打下比较坚实的基础;批判继承外国优秀法律的历史遗产,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提供参考、借鉴的资料;弄清来龙去脉,更好地了解当代主要的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趋势。

四、外国法制史的学习方法

针对外国法制史同其他法学课程不同的的特点,在学习方法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掌握基本的历史发展线索。

2、采用比较的方法,明确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3、要循序渐进,注意弄懂难点,掌握重点,兼顾一般。

4、要初步具备世界史知识和主要部门法学知识。

Ⅹ 简述英国近现代新闻传播法制的确立过程

①封建王朝时期时期(1215–1640)
英国国王约翰应英国贵族要求在拉尼米德签署了保障公民政治和自由权的法令——《大宪章》。它确立了君主权力不是绝对的原则,为现代民主制度奠定了基础。1586年,伊丽莎白女王颁布了著名的。"星法院法令",该法令各项审查制度的核心就是特许制。
②资产阶级革命爆发(1640–1938)
1641年7月,资产阶级革命爆发不久,"新法院法令"条例被正式取消,英国报业在历史上第一次获得了出版自由。英国于1642年专门定制了苛刻的。出版检查法对书籍、报刊实行严格的事前检查。为了巩固其统治克伦威尔于1649年规定,除了特许者外一律不许出版。1662年又颁布"特许制法令",严厉管制报纸。不过,1688年的光荣革命结束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后,英国的新闻传播媒体和新闻传播法治一度又活跃起来。
③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1986年至今)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以后,英国实行了战时新闻管制。二战后英国的报刊业继续发展,但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这种发展很不平衡。1962年第二次皇家报刊委员会提出了一份报告,这一报告促使英国政府在1965年颁布了。《反垄断法》。此举有效的削减了引爆业日益集中而对出版等新闻自由带来的威胁。与此同时,英国的广播电视业也得到了加大的发展,英国新闻传播法制的调整范围也从纸质媒体扩展到了电子媒体。20世纪80年代以后,西欧各国相继出现了广电业商业化趋势。面对此新形势,英国政府于1990年颁布了英国新的《广播法》。20世纪80年代以来,银保护新闻言《论出版自由》的世界潮流的影响。英国立法开始与时俱进,司法开始变通。分别于1981年和1996年对藐视法庭法和诽谤法进行修订,出台了《藐视法庭法》和《1996年诽谤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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