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际贸易世界发展史怎样划分
大致可划分为抄三个时期:
1,古代中世纪商人习惯法时期;
2,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国际贸易法的国内法发展时期;
3,二战后,国际贸易法统一化发展时期。该时期以关贸总协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以及世贸组织成立为界,又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a,1947年10月30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签订起,到1964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为止;
b,从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起到乌拉圭回合谈判为止;
c,从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的签订到世贸组织的建立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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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国际贸易法学》髙永富、余先予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② 什么是国际贸易法的法律渊源,它包括哪些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有多种形式,每种形式的约束力程度及作用范围有所不同,构成了国际贸易法渊源的一个重要特点。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为:
国际条约
是主要渊源,在缔约国之间生效。载有国际贸易法规范的条约有世界性的、区域性的和双边的。世界性的,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74年《国际销售货物时效期限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统一法公约》、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等等。这类公约的作用范围大,是国际贸易法渊源的发展方向。区域性的,如1980年欧洲经济互助委员会交货共同条件,其作用范围有限。双边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调整两国之间的商品买卖关系。
国际贸易惯例
指有确定内容,在国际上反复使用的贸易惯例,如对外贸易价格条件,它在当事人引用或认可时生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国际法协会1932年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和国际商会1936年制定、 1953年修订的《贸易术语解释国际通则》(后经1967、1976、1980年三次补充),统一解释了国际货物买卖惯例,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在国际货物买卖的支付中,如国际商会1958年草拟、1967年公布的《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1978年修订、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和1930年拟订、1933年公布,并于1951年修订的《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62年修订、改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74年再次修订),对国际托收及跟单信用证等付款方法中,有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作了确定性的统一规定,在有关的银行承认后,对当事人各方有约束作用。
格式合同及标准条款
是国际组织、专业公司或公会规定的,供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使用的合同或条款。其中载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内容一般都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办法。格式合同及标准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运输及保险中广泛使用,已成习惯。如中国的各进出口公司、中国远洋运输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都分别制定了自己的格式合同、提单和保险单与保险条款。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可就其中的规定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在实践中一般都不作变动。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或一方当事人签发后,表示双方已就其中规定达成协议,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依据。这已为国际上所承认,因此格式合同和标准条款构成了国际贸易法中一个具有独特性的渊源。
③ 国际贸易的历史 发展 影响等相关信息
国际贸易
对外贸易(Foreign Trade)系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同别的国家或地区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换的活动。从国际范围看,这种商品和劳务交换活动,即由各国的对外贸易构成世界范围的交易,就称为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或世界贸易(World Trade)
由于现代国与国之间的货币信贷关系、科技合作关系等都以商品运动为基础,故国际贸易是现代国际经济联系的基本形式。
简史国际贸易是在国际分工和商品交换基础上形成的。在奴隶社会,由于生产力低下,交通不便,商品流通量不大,国际贸易很有限,交易的商品主要是奴隶和供奴隶主消费的奢侈品。在封建社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也有所发展。这一时期,中国与欧亚各国通过丝绸之路进行国际贸易活动,地中海、波罗的海、北海和黑海沿岸各国之间也有贸易往来。15世纪末~16世纪初的地理大发现,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当时参与贸易的商品主要是一般消费品和供封建主消费的奢侈品。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后,特别是产业革命以后,由于生产力迅速提高,商品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国际贸易迅速发展,并开始具有世界规模。从17世纪到19世纪,资本主义国家的对外贸易额不断上升。英国在国际贸易中长期处于垄断地位。当时参与国际贸易的商品主要是一般消费品、工业原料和机器设备。19世纪末进入帝国主义时期后,形成了统一的无所不包的世界经济体系和世界市场。
此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冲击和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使资本主义世界经济遭到很大破坏,世界贸易额锐减并停滞不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贸易进一步扩大和发展,美国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头号大国。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生产的社会化、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特别是新科技革命带来的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国际贸易空前活跃并带有许多新的特点,贸易中的制成品已超过初级产品而占据主导地位,新产品不断涌现,交易方式日趋灵活多样。
当代国际贸易以发达国家为主,美国仍是世界最大的贸易国,但地位有所下降;德、日等国的对外贸易有极大发展;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所占份额不大,但与自身相比,对外贸易也有了很大发展,成为国际贸易中一支不可轻视的力量。国际贸易在当代国际事务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对各国自身的经济发展也有重要意义。
理论国际贸易的理论是研究国际间商品流通规律的理论。它要阐明一系列基本问题,例如,各国间为什么会发生商品交换;各个历史时期国际贸易的性质和特征由什么决定等等。广义的国际贸易理论还应包括国际价值理论和国际收支理论。
实务国际贸易的实务指完成一笔进口或出口交易所进行的一系列业务活动。大体上可分3个阶段:①交易前的准备工作。②交易的磋商和合同的订立。③合同的履行。
对外贸易统计,各国不尽相同。有的国家以国境划分进出口,凡进入国境的商品即列入进口,称总进口;凡运出国境的商品即为出口,称总出口,其中包括复出口即进口商品未经加工又再出口。总进口额加总出口额即一国总贸易额。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用这种方法统计对外贸易额。有的国家以关境为标准划分进出口,虽进入国境但未进入关境的商品不算进口,只有进入关境的商品才列入进口,称专门进口;国内产品运出关境和进口后未经加工又运出关境的商品列入出口,称专门出口。专门进口额加专门出口额即专门贸易额。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用这种方法统计对外贸易额。上述两种方法都不把过境商品列入外贸额。各国的进出口通常是不相等的,一定时期内进出口的差额称为贸易差额。出口大于进口叫出超、贸易顺差或贸易盈余,出口小于进口叫入超、贸易逆差或贸易赤字;进出口相等称为贸易平衡。
国际贸易规模用世界贸易额表示。为避免重复计算,只统计各国的出口或进口,以世界出口额或进口额作世界贸易额。由于各国的贸易额是进出口总额,故世界贸易额不等于各国贸易额的加总。由于各国一般都以离岸价格计算出口、到岸价格计算进口,故世界进口额总是大于世界出口额。世界贸易额通常以美元为货币单位计算。现实贸易额受价格变动影响,往往不能正确反映实际贸易额的变化,因此世界贸易额要以一定时期的不变价格来计算,这样才能衡量出国际贸易量的变化情况。
国际贸易的方式有多种:①按货物的运输方式,可分为陆路贸易、海路贸易、空运贸易和邮购贸易。国际贸易中多数货物是通过海路运输的。②按贸易过程中是否有第三者介入,可分为直接贸易与间接贸易两大类。前者即商品生产国与消费国直接贸易;后者则是在商品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有第三国中间商介入,具体形式又有多种。一种是商品虽由生产国直接运往消费国,但两方不直接发生买卖关系,而是通过第三国中间商成交的;另一种是生产国先把产品运往第三国,由中间商再把产品销往消费国。此外,一国由外贸厂商经营的外贸也属间接贸易。③按参加交易过程的国家数量,可分为双边贸易与多边贸易。双边贸易即生产国与消费国直接进行的交易。但一国的产品往往不全能适应对方的需要,这样就会产生贸易差额,造成贸易不平衡和支付困难,这就需要其他国家的介入。多边贸易即在多国之间、在较大范围内进行的交易,它容易使各交易国各得所需并达到贸易平衡。④按清偿方式,可分为现汇贸易和易货贸易。现汇贸易即以货币直接支付进口货款,现代国际贸易中主要的支付手段为美元、德国马克、日元等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易货贸易即双方均以货物计价进行清偿,这样做可以弥补外汇不足的困难,并能推动本国产品的出口。因直接换货有一定难度,故往往采用一种形式更加灵活的广义的易货贸易,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用几种货物进行交换,分别结算、综合平衡。⑤按交易中进口与出口的关系,可分为单边进口、单边出口和对等贸易。前两种指一国对他国出口同从该国进口无关,是独立进行的,后一种指要求两国间的进出口交易要对等。现代国际贸易多采用前两种形式。
④ 国际贸易法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哪几个时期
国际贸易法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商人法的产生、民商法的兴起和国际贸版易法的统权一化三个时期。国际贸易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各国的商业惯例及法人自治 组织的自治规约。这些惯例和规约在长期的商业交易中发展成为商人法,又称商业习惯法。这种商人法只适用于商人间的交易行为,具有国际性,是西欧、地中海沿岸直至北非从事航海贸易的统一规则。15世纪以后,随着主权思想的产生,民族国家兴起,特别是18~19世纪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传统商人法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关系的需要,各国相继制定国内民商法来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并把商人法中一些适合本国需要的部分吸收到国内法中,国际性的商法体系不复存在了。基于不同政治、经济政策的需要,各国国内法存在着很大差异,甚至彼此对立,引起适用法律的冲突,并阻碍着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从20世纪开始,国际上兴起了国际贸易统一法运动。目前,国际贸易统一法运动已取得了令人注目的成果。
O(∩_∩)O
⑤ 国际贸易政策的历史演变
国际贸易的历史演变过程:
1、国贸起源:国际贸易是指世界各个国家(或地区)在商品和劳务等方面进行的交换活动。它是各国(或地区)在国际分工的基础上相互联系的主要形式,反映了世界各国(或地区)在经济上的相互依赖关系,是由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构成的。
由于对外贸易是一国与别国之间发生的商品交换,因此,把对外贸易按商品分类和按国家分类结合起来分析研究,即把商品结构和地理方向的研究结合起来,可以查明一国出口中不同类别商品的去向和进口中不同类别商品的来源,具有重要意义。
2、资本主义方式准备时期,实行的是保护政是重商主义下的强制性贸易保护政
3、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出现了两种政策,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
4、19世纪末到20世纪30年代推行带有垄断性质的超保护贸易政策
5、二战后,出现了两中倾向,一是20世纪50年代带70年代出现了贸易自由化。二是70年代中期以后,出先了新贸易保护主义。
6、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发达国家开始推行协调管理贸易政策。
7、当前国际贸易步入新一轮高速增长期,贸易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愈加明显;以发达国家为中心的贸易格局保持不变,中国成为国际贸易增长的新生力量;多边贸易体制面临新的挑战,全球范围的区域经济合作势头高涨;国际贸易结构走向高级化,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发展方兴未艾;
贸易投资一体化趋势明显,跨国公司对全球贸易的主导作用日益增强;贸易自由化和保护主义的斗争愈演愈烈,各种贸易壁垒花样迭出。
(5)国际贸易法的历史发展与统一扩展阅读:
国际贸易的方式变革:
无纸贸易(简称EDI),是利用电子数据交换代替传统的纸面单据进行贸易活动,将标准的经济信息通过通讯网络,在商业伙伴的计算机之间进行传输和处理,以实现买卖双方交易的目的。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利用EDI,可以大量减少甚至消除在传统贸易过程中的各种纸面文件和单据,避免数据的重复输入,简化工作程序;
这不仅能加快信息的反馈速度,可及时得到大量的商业信息,减少差错,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便于管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还可提供更有利于企业的贸易机会和条件。
无纸贸易始于60年代,但到80年代才逐步扩展到国际贸易领域。从1992年开始,美国的进出口贸易报关都采用EDI;日本结合EDI的应用开发了“战略信息系统(SIS)”;韩国也建立了EDI服务系统――韩国贸易网(KT―NET);
中国政府已成立“中国促进EDI应用协调委员会”,负责推动EDI的应用工作;联合国也提出了应用EDI的贸易服务促进项目――ET200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正在制定有关EDI应用的国际法,为EDI在全球范围内普及使用创造条件。
⑥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动因
从宏观上分析,迄今为止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萌芽、发展、转折更版新三大阶段。
历史背权景:际经济秩序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各类成员间的经济、政治和军事力量的实力对比。各国统治阶级为了自身的利益,建立于有利于自己的秩序,使这种秩序成为具有约束力、强制力的法律规范。秩序是内容,法律是形式;秩序是目的,法律是手段。
现实动因:国家,法人,个人相互间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与合作中,经过反复的斗争和妥协,逐渐形成了各个历史时期的国际经济秩序。与此同时,各国统治阶级在相互妥协,斗争与合作的基础上也逐步形成维护这种秩序的,具有一定约束力和强制力的国际经济行为规范,即国际经济法。
⑦ 国际贸易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编辑词条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他关系,即国际商品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与结算、调解与仲裁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三种规范:①直接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规范。这是主要的规范。②冲突规范:在缺乏上述实体法规范时使用。③专门处理国际贸易中争议的程序规范。主要是争议的调解或仲裁程序规则。也有学者认为冲突规范属于国际私法,程序规范属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这是关于分支学科划分上的学术观点分歧。国际贸易法关系的主体,经常是不同国籍的法人,有时为自然人,少数情况下也可以是国家。
历史沿革 国际贸易法关系,原属涉外民法关系。其基础是国际间的经济交往。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国际贸易法关系日益发展。至12世纪前后,在欧洲的海上贸易中出现了专门调整国际贸易法关系的习惯,是国际贸易法的雏形。以后由于冲突法(见国际私法)的形成,国际贸易法关系在长时期中主要根据冲突规范(见抵触规则),适用一般国家的民法或商法处理。进入20世纪以后,国际贸易法关系日益频繁,用冲突规范引用某一国法调整的办法,已不能适应其发展,于是直接规定这种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习惯进一步发展。以此为基础,出现了专门调整这种关系的条约和对习惯的统一解释。1926年在国际联盟的支持下,在罗马设立了国际统一私法研究所,它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制定统一的国际贸易法。这些都推动了国际贸易法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生产力的提高,商品的生产、流通及消费过程的国际化进一步增长,国际贸易法关系的数量与复杂性也随之发展和增加,为适应这种关系的发展,出现了许多直接调整它的双边的、区域性的及世界性的实体法性质的条约,加强了对国际贸易惯例的运用,为国际贸易法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提供了条件。1962年9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资助下,由国际法律科学协会主持,在伦敦召开了会议,专门就国际贸易法问题进行了讨论,这次会议为国际贸易法形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奠定了理论基础。1966年第21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加强国际贸易法的决议,决定成立一个大会下属的机构,定名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任务为通过推动制定公约、惯例及商业条款法典化的办法,来协调和统一国际贸易法。从此国际贸易法的制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成立是国际贸易法已经形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提议,以及大多数其他国家的支持,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原则已经被订入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序言中,可概括为:①符合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目标。②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贸易。③照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 ④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障碍。 这些是制定、解释和适用国际贸易法规范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贯彻了这些原则,国际贸易法这个年轻的独立法律部门便能不断发展,日趋完善,成为促进国际贸易关系不断向前发展的法律部门。
国际贸易法的范围 国际贸易法调整着两类关系:一类是国际间商品买卖关系本身,其内容为买方与卖方之间在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表现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专门调整这类关系的规范,属于国际贸易法规范。另一类是附属于国际间商品买卖的关系,为实现国际间商品买卖所不可缺少的,但其本身却不是商品的买卖关系,包括:①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运输关系,又包括国际货物的海上、空中、铁路、公路、河道等各种运输关系,内容为提单、航空、铁路、公路各种货物运单中的托运人(或发货人)、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②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关系,又包括海、陆、空的货物运输保险关系,内容为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单中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见保险法)。③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支付和结算关系。内容为各种支付方式中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见国际结算)。④专门解决国际商品买卖争议的调解或仲裁关系。内容为在调解或仲裁程序中,仲裁机构、仲裁人员、申诉人、被诉人、证人及其他关系人彼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调整以上各种附属于国际商品买卖关系的规范,也都属于国际贸易法规范。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有多种形式,每种形式的约束力程度及作用范围有所不同,构成了国际贸易法渊源的一个重要特点。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为:
国际条约 是主要渊源,在缔约国之间生效。载有国际贸易法规范的条约有世界性的、区域性的和双边的。世界性的,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74年《国际销售货物时效期限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统一法公约》、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等等。这类公约的作用范围大,是国际贸易法渊源的发展方向。区域性的,如1980年欧洲经济互助委员会交货共同条件,其作用范围有限。双边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调整两国之间的商品买卖关系。
国际贸易惯例 指有确定内容,在国际上反复使用的贸易惯例,如对外贸易价格条件,它在当事人引用或认可时生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国际法协会1932年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和国际商会1936年制定、 1953年修订的《贸易术语解释国际通则》(后经1967、1976、1980年三次补充),统一解释了国际货物买卖惯例,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在国际货物买卖的支付中,如国际商会1958年草拟、1967年公布的《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1978年修订、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和1930年拟订、1933年公布,并于1951年修订的《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62年修订、改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74年再次修订),对国际托收及跟单信用证等付款方法中,有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作了确定性的统一规定,在有关的银行承认后,对当事人各方有约束作用。
格式合同及标准条款 是国际组织、专业公司或公会规定的,供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使用的合同或条款。其中载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内容一般都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办法。格式合同及标准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运输及保险中广泛使用,已成习惯。如中国的各进出口公司、中国远洋运输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都分别制定了自己的格式合同、提单和保险单与保险条款。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可就其中的规定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在实践中一般都不作变动。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或一方当事人签发后,表示双方已就其中规定达成协议,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依据。这已为国际上所承认,因此格式合同和标准条款构成了国际贸易法中一个具有独特性的渊源。
国内法中直接调整国际贸易法关系的法律或规定 由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及重要作用的增长,一国为便于进行对外贸易,往往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实践或规定,结合本国情况,制定本国专门调整对外贸易关系的法律,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国际贸易法》,这种法律在其国内生效。
⑧ 国际贸易法的历史沿革
国际贸易法关系,原属涉外民法关系。其基础是国际间的经济交往。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国际贸易法关系日益发展。至12世纪前后,在欧洲的海上贸易中出现了专门调整国际贸易法关系的习惯,是国际贸易法的雏形。以后由于冲突法(见国际私法)的形成,国际贸易法关系在长时期中主要根据冲突规范(见抵触规则),适用一般国家的民法或商法处理。进入20世纪以后,国际贸易法关系日益频繁,用冲突规范引用某一国法调整的办法,已不能适应其发展,于是直接规定这种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习惯进一步发展。以此为基础,出现了专门调整这种关系的条约和对习惯的统一解释。1926年在国际联盟的支持下,在罗马设立了国际统一私法研究所,它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制定统一的国际贸易法。这些都推动了国际贸易法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生产力的提高,商品的生产、流通及消费过程的国际化进一步增长,国际贸易法关系的数量与复杂性也随之发展和增加,为适应这种关系的发展,出现了许多直接调整它的双边的、区域性的及世界性的实体法性质的条约,加强了对国际贸易惯例的运用,为国际贸易法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提供了条件。1962年9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资助下,由国际法律科学协会主持,在伦敦召开了会议,专门就国际贸易法问题进行了讨论,这次会议为国际贸易法形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奠定了理论基础。1966年第21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加强国际贸易法的决议,决定成立一个大会下属的机构,定名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任务为通过推动制定公约、惯例及商业条款法典化的办法,来协调和统一国际贸易法。从此国际贸易法的制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成立是国际贸易法已经形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标志。
⑨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国家之间有了来往关系,就有可能产生对一些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在这个意义上,古代世界早就有了国际法。古代埃及、古代印度以及古代中国都可以说有了国际法。当然,在古代,国家之间的关系不多,它们有一些关于使节、条约、战争的原则和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只能说是国际法的雏形。 作为独立的法律体系的国家之间的法律──国际法,是近代欧洲的产物。这样的国际法是以 独立主权的国家为基础的。在1648年三十年战争结束、《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订立以后,在欧洲出现了为数众多的独立主权国家。这个公约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使国际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这时期,一些欧洲国家的法学家、神学家,相继发表了与国际法有关的著作,其中特别重要的是荷兰法学家H·格劳秀斯,他发表了一部有完整体系的国际法著作,即著名的《战争与和平法》(1625)。这部巨著以战争为重点,涉及神学、历史等方面,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概括了国际法的全部范围,为近代国际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对于后来国际法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国际法随着国际关系的不断发展而发展,重大的历史变动总是影响国际法的变化。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就曾对国际法的发展发生巨大的影响,它提出了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强调了国家主权原则既包括国家对领土的主权,也包括对在国外的公民的管辖权;它宣布民族自决的权利(见民族自决权),申明了以独立为基础的不干涉内政原则;它废除了一些关于战争的旧规则和制度,主张在战争法上贯彻人道主义精神。这些原则在当时反映着资产阶级国家的利益,但它们本身具有进步的意义,所以直到现在仍然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 当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国际关系中充满着强国欺侮弱国、掠夺别国领土、争夺殖民地的现象,帝国主义国家对外实行政治压迫、经济剥削和武装侵略的政策,国际法中进步的原则、规则和制度遭到破坏,产生了一些与帝国主义政策相适应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尽管如此,国际法在某些方面还是有发展的:①它的领域从欧洲扩大到美国和整个美洲,扩大到土耳其、日本以及亚、非的其他一些国家。②国家之间的关系增加了,多样化了,出现了一些专门化问题有待处理,开始签订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建立了不少的国际行政联合。③战争的连续不断发生及其残酷性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和对于制订战争法规的要求。从1856年《巴黎海战宣言》,经过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到1909年伦敦《海战法规宣言》,战争法规的人道主义化有所发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和制度也有所改进(见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俄国十月革命以后
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国际法遭到严重的破坏,但是,国际关系毕竟还在发展。1917年的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既为国际关系,也为国际法开辟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提出了不兼并和不赔款的原则,宣布侵略战争为反人类罪行,宣布废除秘密外交和不平等条约等等,成为新发展阶段的重大标志。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签订了《国际联盟盟约》(见国际联盟),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号称世界性的国际政治组织;通过了《国际常设法院规约》,设立了第一个世界性的国际司法机构。接着,1928年在巴黎签订了《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非战公约》),反对以战争解决国际争端,废除战争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反映出各国人民反对战争、特别是反对侵略战争的要求。这些使原有的进步的国际法原则得到了恢复和加强,新的原则开始不断地建立起来,表明新的现代国际法正在形成中。 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所谓有能力,必须是直接的自主的或独立的不需要经过别的主体的中介和授权。必备条件是1.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2.具有参加国际关系活动的能力;3.是“实体”特别行政区?
类型一。国家(基本主体)四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法律地位,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派遣和接受使节,谈判缔结条约或协定2.不同程度的参加国际组织,视不同国际组织而定。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非干涉。三。国际组织。其人格和主体地位在其组织约章中有所规定。四。个人是否为国际法主体观点不同1.有限度的主体,2.非主体。通行的是个人是国际法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