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经济法的发展有何规律
经济法产生背景问题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论题之一,然而,我国以往对该论题的探讨存内在标准不一、容各行其是的缺陷,动摇了经济法体系的根基。事实上,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只能是国家针对市场缺陷进行干预,谋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公益协调共生的历史产物。在此前提下,各国经济法产生的具体历史背景又不尽相同,中国的经济法产生背景尤其复杂:一方面,市场经济以及相应的私法精神不够发达,另一方面,缺乏自律的干预又时有发生。
❷ 循环经济法在我国及国外的发展历程
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五大特征
新世纪新阶段,我国以科学发展观统筹全局,坚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但是,我国循环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和障碍,迫切需要立法加以解决。
由于我国所处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不同,面临的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问题不同,循环经济立法,一方面要总结国内外大量的实践经验,另一方面要将时代特征、中国特色、行业特点和自身特长有机结合,形成有特色的循环经济立法。
这是邯钢2007年5月新投产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项目。
特征之一:综合管理法
国外关于循环经济的立法,多由经济专门机构负责,往往带有很重的单项法的色彩。而我国在立法时,是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协同全国人大法律委、财经委、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部门共同参加法律的起草工作,层次高,立意深,表明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并非单一法,而是涉及众多相关部门的综合性管理法律。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投入最小化、废物资源化、环境无害化”,达到以最小发展成本获取最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综合目的。
与其他国家循环经济法的发展历程相比较,能更清楚地了解我国循环经济法的这一显著特征。如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从孕育、产生到不断健全和完善,都体现出了明显的环境保护色彩。1994年,日本内阁制定环境基本计划,首次提出“实现以循环为基调的经济社会体制”。《环境白皮书》提出“环境立国”的新战略,将环境保护提到了国家战略的重要地位。尽管已经做出上述努力,但是由生产和消费产生的废弃物仍然是日本面临的主要国内问题之一。为此,在1996年的《环境基本法》之下,日本于2000年召开“环保国会”,参众两院表决通过和修订了《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等多项法规,并相继颁布实施了废弃物处理、资源有效利用、政府绿色采购以及涉及容器包装、家电、建筑材料、食品和汽车再生利用等八部专门法。显而易见,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起源于废弃物问题,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为目标,旨在解决整个社会发展进程中面临的环境问题,基本上是以环境保护为中心的法律。
特征之二:减量化优先的全过程治理法
由于发展阶段的不同,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立法多强调资源化,强调环境保护。而我国循环经济立法遵循“减量化是循环经济第一法则”的要求,重点强调“减量化”,从而保证在发展的源头上实现资源节约,在发展的过程中实现多重利用,在发展的结果里实现综合效益。
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与实践在世界上广受好评。该国矿产资源并不丰富,经过工业化的大量消耗,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所剩无几。与此同时,大量的废旧物资,如废钢铁、老旧汽车、废家电等却“堆积如山”。这在客观上要求对废弃物进行再生利用,以降低经济发展的成本。此外,由消费带来的日益增加的垃圾(包括工业和消费领域的废弃物),也成为德国面临的最大国内环境问题之一。到上世纪中后期,德国意识到,简单的垃圾末端处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于是,德国在1996年制定了《循环经济和废弃物管理法》。该法的目的是彻底改造垃圾处理体系,建立产品责任(延伸)制度,要求在产品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尽量减少垃圾的产生,在使用后要安全处置或重新被利用。因此,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是由垃圾问题而起,重点是“垃圾经济”(3R和最终安全处置),并向生产体系(企业)中的资源循环利用延伸。
我国目前正处在工业化加速发展阶段,不仅面临因人口增加和生活水平提高而来自消费环节的大量废物问题,更面临由于经济高速增长中生产经营粗放、资源能源利用效率较低、污染产生排放严重所引发的资源环境问题。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将着力解决能耗物耗过高、资源浪费严重、前端减量化潜力大的问题,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节约使用。为此,我国循环经济立法遵循: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环境友好的条件下,以减量化优先为原则的指导思想开展工作。
减量化优先原则与再利用和资源化优先原则相比,包括了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内所有的减量化活动。比如,不仅对“减量化”有一些原则性的特殊规定,还分别对“生产过程中的减量化”和“流通、消费过程中的减量化”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也提出要在“减量化”的前提下,做到“再利用和资源化”。可以说,这是一部减量化优先与资源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全过程治理法。
特征之三:既有总体框架,又重点突出
我国的循环经济法既有一般综合法的框架,又突出主要工业行业和重点企业,着力解决影响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比如,考虑到我国目前正处在工业化加速发展的阶段,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建筑、造纸、纺织、食品等主要工业行业资源消耗高,资源利用效率低,污染物排放量大,其中的大企业在资源消耗中又占很大比重,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抓住了这些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就等于抓住了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关键。因此,我国循环经济法专门设立了重点企业管理制度,明确提出节能减排的强制要求,并定期进行审核。
可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着力解决主要矛盾,是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
特征之四:法律文本与配套法规有机结合
我国的循环经济法既要普遍适用于全国不同地区,又要涵盖从资源开采到废物最终处置的整个经济过程,还要突出重点行业和企业,因此,在循环经济法立法的同时,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之配套的政策、法规、规范、制度、标准、技术支撑体系,为我国循环经济的科学发展提供法律依据、技术保障和行为规范。
目前,已出台的配套文件中,关于基本制度的有11项,关于减量化的有24项,关于再利用和资源化的有10项,关于激励措施的有16项。其中,与统计、标准等基本制度相配套,与国家质检总局职责相关的有30多项标准,主要涉及节水、节材、可再生资源、废旧产品及废物的回收利用等四个领域。仅节水领域就涉及到《用水单位用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水嘴用水效率限额及等级》等10项配套文件。与评价和考核制度相配套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及其考核规定》,由国家发改委会同统计局、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中。众多配套的规定、办法、标准、规划与循环经济法同步实施,保证了法律条文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特征之五:制度安排十分完善
我国的循环经济法,为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设立了八项基本制度。第一,建立循环经济规划制度,明确政府绩效评价考核和鼓励、限制或禁止措施的具体要求。第二,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杜绝一些地方重经济增长、轻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做法。第三,建立循环经济的标准、标识、标志和认证制度,规范政府评价循环经济发展状况的依据和手段。第四,建立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明确生产者应依法承担其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处置的责任。第五,建立对重点企业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定额管理制度,加强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建筑、造纸、纺织、食品等主要工业行业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监管。第六,完善产业政策制度,规范和引导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业发展,限制高消耗、高污染行业的发展。第七,建立政策激励制度,调动各行各业的积极性,鼓励走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第八,建立明确政府、企业和公众责任的有关制度,以在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中,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企业的主体作用和公众的参与作用,形成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整体合力。
以上八项制度准确地把握了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本质要求,确保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高效运转,体现了激励和约束两方面的机制和措施,为循环经济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经济提供了制度保障。
循环经济(cyclic economy)是指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线形增长的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
传统经济是“资源-产品-废弃物”的单向直线过程,创造的财富越多,消耗的资源和产生的废弃物就越多,对环境资源的负面影响也就越大。循环经济则以尽可能小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成本,获得尽可能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从而使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相互和谐,促进资源永续利用。 因此,循环经济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经济模式的根本变革。其基本特征是:
在资源开采环节,要大力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和回收利用率。
在资源消耗环节,要大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在废弃物产生环节,要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
在再生资源产生环节,要大力回收和循环利用各种废旧资源。
在社会消费环节,要大力提倡绿色消费。
循环经济即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也被称为经济(或产业)的生态化转型。即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自然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性增加的发展,转变为依靠生态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
❸ 在中国,经济法学的真正发展,是在什么时候
经济法学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的德国。在中国,经济法学是在1979年以后,随着经济版法制建设的加强,权随着经济法研究和教学工作的开展而产生的。中国的经济法学,产生得晚,发展得快。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加快,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完善,当然我国的经济法立法慢慢萌芽、成长,经济法学也逐渐兴起。
❹ 经济法是在怎么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社会组织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相当一部分中外法学家认为,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基础部门。在不同国家中,根据其调整范围的大小,可分为广义经济法和狭义经济法。前者指调整国家机关、各种社会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物质资料的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及与之相应的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后者指国家直接干预、管理国民经济,以及经济组织进行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自由竞争、自由贸易在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对法律的要求是承认绝对所有权和契约自由,不需要国家干预经济,因而也就不存在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概念和经济法律。当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发展到垄断阶段后,垄断组织的出现及垄断组织对经济的垄断,加深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自发的市场调节机制受到很大影响,国家必须放弃原来的“自由放任”原则,承担起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进行宏观调控等职能。为达到上述目的就需要制定有关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直接的管理和干预,于是在20世纪初,就诞生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
“经济法”这个概念,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法国另一名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在1842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并且发展了摩莱里关于经济法的思想。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谢尔曼法》,这部法律标志着资本主义国家直接运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的开始。进入20世纪以来,德国学者莱特在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但并不具有严格的学术意义。1919年德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法《煤炭经济法》,1923年颁布了《防止滥用经济权力法令》等经济法规。德国经济法的实践与理论对世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有很大的影响,首先是日本全面借鉴德国的经验,随后,欧洲其他国家也开始使用经济法这个概念。原苏联和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也很重视经济立法,捷克斯洛伐克于1964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经济法典。但随着东欧形势剧变,法律体系也随之发生变化。
国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人民政府进行了大量的经济立法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规。这些经济法规以土地法和劳动法为核心,辅之以其他经济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废除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经济立法的基础上,开始制定社会主义的中国经济法。尤其是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工作重点转移,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经济立法得到迅速发展。 国逐步制定实施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劳动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破产法、商标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起了重大作用。
二、经济法的概念
对于经济法概念如何定义,国内外理论界争论较大。西方国家的学者特别是对经济法理论颇有研究的德、日学者中,大多数认为经济法是经济秩序法、经济干预法,属于公法范围;但也有人认为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的交叉,或属于社会法性质。前苏联、东欧国家的学者中,大多数曾认为经济法是体现国家意志的,调整国家与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之间关系的法。
在 国,法学理论界较一致的认识是: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首先,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按一定的特征构成一个整体,成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其次,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经济法所调整的是具有经济内容的物质利益关系;最后,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因为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和经济活动众多,经济关系也是复杂多样的,所以需要整个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各个部门法共同调整,经济法只调整其中的一部分。
至于“一定经济关系”的具体内涵, 国学者一度分歧较大,有主张经济法综合调整纵向(管理)和横向(协作)经济关系的,也有主张仅调整纵向或经济行政关系的,还有主张以纵向关系为主兼及横向关系的。如徐杰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陶和谦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与经济管理密切相关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杨紫垣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潘静成、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是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法律地位,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和与管理、计划密切相联系的经济协作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王榕、马绍春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兼有商品性(财产)和行政性(权力)双重因素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潘念之、王峻岩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组织国民经济中、国家在管理企业中、企业在内部管理中以及企业相互之间的协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或者说,经济法是以企业为核心的法;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等等。但随着以市场取向改革的深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提出,对经济法定义的认识正趋向一致。
根据经济法伴随市场经济孕育,发展的历史事实和实际作用,根据不同市场经济中经济法的社会公益性、宏观性的共同特征,根据市场经济对经济法的内在要求, 们可以对经济法作如下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和干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以上经济法的定义可见,经济法调整的一定经济关系就是由国家对经济进行协调、对市场进行干预而产生的经济关系。 们认为,协调与干预并列,范围可更广些、程度也可更深些;既可包括间接调控、也可涵盖直接管理,既可体现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特征,也可适合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行使所有权的需要,更符合 国的实际情况。协调与干预并列,还可照顾到不同市场经济国家经济法的共同特点,又可兼顾学术界的一般观点。
三、 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较,除具备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征外,还有自己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性:经济性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作为上层建筑的经济法是直接反映经济基础、调整经济关系的,因而它不仅要对各种经济问题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必须直接体现、反映和符合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为经济基础服务。同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它同经济关系有着更为广泛和直接的联系。
(二)综合性:经济法的综合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规范的构成上,经济法既包括若干部门经济法,又包括若干经济法律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既包括对内经济法律规范,又包括对外经济法律规范。其次,在调整主体上,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既包括法人主体,也包括自然人主体,既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还包括各种不同身份的个人。再次,在调整范围上,既包括宏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调控关系,也包括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协作关系。
(三)指导性:经济法的指导性是通过经济法规所具有的促进和限制两种功能、奖励和惩处两种后果表现出来的。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形势和任务,制定不同的经济法规。有的法规侧重于限制,有的法规侧重于促进,有的法规则兼而有之,来引导各项经济活动走上正确的轨道。
❺ 中国的法治发展的历史
1949年新中国成立,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纲领提出:“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国民党旧法统的灭亡。国民党旧法统的废除,宣告了国民政府政权的彻底终结,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排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 为了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我国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
1954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诞生,奠定了新中国立国、治国的最根本的法律基础,也为“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新中国的法治发展道路并非一帆风顺,也历经曲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确立法律的地位和权威。1982年宪法作出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的地位和权威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确认与保障,并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指导下,我国现行基本法律相继出台。同时,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还制定颁布了涉外经济法律法规。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上升为国家意志,使其具有了法律效力。一批民商、经济、行政、社会领域的法律法规相继制定。这一时期,我国共制定、修改法律190条,行政法规353条,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以宪法为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从此,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主要内容、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奋斗目标的新的发展阶段。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紧密结合起来,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所取得的一项极其重大的成就。一个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部门齐全、数量适度、体例科学、质量较高、内在统一、外在协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与此同时,我国公民法律素质明显提高。
由上可知,我国法治建设在新中国成立以来走过了辉煌历程,取得了伟大成就。但同时毋庸讳言的是,我国法治建设也历经曲折和磨难,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各个环节也的确程度不同地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我国法治建设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充分肯定成就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存在的不足。只有这样,才能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目标的指引下,不断把我国法治建设胜利地推向前进。
❻ 经济法的起源
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克服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调节的专盲目性属与滞后性,排除市场竞争障碍,制定了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其功能就是对付社会经济发展中因市场失灵引发的经济危机。而在东方,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直接刺激了社会主义经济法的出现。那时的经济法,功能也比较单一,即作为国家推行经济政策、实现经济计划的手段。在改革开放前的我国,经济法实质上已经成为国家行政权力命令的翻板。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与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经济法被赋予了新的活力,它具有其他部门法所无法替代的独特功能,因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起来。当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入攻坚阶段,当我们面临社会转型时期的当代中国而思考我国经济法体系构建,当我们最终决定“入世”并已经面对WTO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时,我们就不得不重新审视经济法在人们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独特功能了。
❼ 从经济法的发展历史看经济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中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历史轨迹和差异
一、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轨迹
(一)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
“经济法”一词最早见于法国空想主义者摩莱里的着作《自然法典》中,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盛行重商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主张政府对本国经济给予扶助,甚至不惜通过战争以打击?排挤外国的同业竞争者?这一时期,经济法缺乏产生的现实基础?自18世纪到19世纪末,资本主义处于自由市场阶段,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崇尚亚当·斯密古典市场经济理论和理性主义国家职能说?资本主义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国家充当“守夜人”的角色,政治统治成为国家的中心职能?国家虽然也要对一些社会经济进行管理,但从属于国家的政治统治[1]?这一时期,西方国家的行政法尤其是民商法得以高度发展,行政法和民商法的发展没有为国家干预意义上的经济法留下多少余地?自19世纪末到20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的各种矛盾日益激化,经济危机连续发生?特别是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使不少国家遭到重创?各国政府为了解决危机带来的问题,纷纷打破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绝对界限而全面介入经济生活?这时期主流经济学是国家干预主义说,代表人物为凯恩斯?他在1936年发表的《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系统提出了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系列观点和政策主张?可见,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以后,“看不见的手”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需要,要解决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只能运用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由于政府介入经济生活,打破了传统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划分界限,在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单纯的公法和私法手段都不能解决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需要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来调整,这就是经济法?20世纪70年代后,国家干预主义遭到质疑,以供给学派为代表的经济自由主义卷土重来时期,凯恩斯主义的统治地位被新经济自由主义所取代?供给学派不反对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必要的干预,但坚决反对国家过多和全面的干预?认为经济生活应以市场直接的自我调节为主,国家间接的宏观调节为辅?
(二)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发展概况
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法产生之前,调整经济关系的主要是民商法?最初,资本主义国家十分重视市场秩序规制立法,20世纪中期以来,西方国家都强调对经济实行宏观管理与监督,着手制订各种不同的计划,试图在“无形之手”和“国家之手”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点[2]?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市场竞争自由与政府调控权威相得益彰?德国经济法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世纪末至一战前),这时期的主要立法是1894年德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的第一部法律——《保护商标法》,1896年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斗争法》?第二阶段(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颁布的经济法有《一般授权法》?《关于限制契约的最高价格的通知》?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当时的魏玛共和国为了恢复被战争破坏的经济,一方面废除了战时经济统制法,另一方面又沿袭战时经济法的立法原则,先后颁布了《卡特尔规章法》?《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防止滥用经济权法令》等一系列经济法,从而开创了把经济法这个概念明确用于立法本身的先例[3]?第三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二战后德国分裂为东德和西德?西德在美国自由民主思想的影响下,走上了“第三条道路”,实行社会市场体制?战后初期,根据占领军的指令,实行《反卡特尔法》?1966—1967年德国发生了经济危机,为了保障经济持续增长,颁布了《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法》,该法是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日本政府借助经济法通过两种方式介入市场,亦即经济法通过两种方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其一,维持竞争秩序,发挥市场机能;其二,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及市场运行予以规制,发挥政府调控作用[4]?日本经济法产生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两次世界大战期间),20世纪初期,日本资本主义经济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垄断资本主义逐渐形成和壮大?日本的卡特尔在明治中期已产生,最初,日本对卡特尔采取保护与扶植的政策?日本政府先后颁布《出口组合法》和《重要出口商品生产组织法》,它们属于规制未加入卡特尔的组织使之从属于卡特尔的强制卡特尔法,1931年《重要产业统制法》和1932年《工业组合法》也是促进卡特卡的法律[5]?第二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二战后,日本统治者在恢复和发展经济的过程中,非常重视运用经济手段调整和管理经济,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为了防止已被解散的财阀复活垄断资本,日本政府于1947年颁布了《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还颁布了《排除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法》?1952年始,日本进入20年高速发展期,这时期的重要立法有《企业合理化促进法》?《中小企业基本法》?《农业基本法》?《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等?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围绕摆脱危机?振兴经济?通过立法活动不断完善原有的各种经济法,这一时期主要的立法有《投机防止法》?《稳定国民生活紧急措施法》?《石油供应适度化法》?《关于能源使用合理化的法律》?《中小企业破产互助法》?美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世纪末至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前),产业革命完成后,美国出现了对自由竞争产生极大妨碍的垄断,引起了人们普遍忧虑和不满?美国政府审时度势,主动出面干预,颁布了一系列反垄断和反限制竞争的法律?主要经济立法有:1890年国会通过了《保护贸易和商业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后又通过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二阶段(自1929年经济危机爆发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1929年世界性经济危机使美国经济遭到毁灭性的打击?罗斯福上任后,通过颁布经济立法全面干预经济生活?这期间,美国颁布了70多部经济法令,如《紧急银行条例》?《金融改革法案》?《产业复兴法案》?《土壤保护法》?《新农业法》?《国家劳动关系法》?《恢复和救济法》等[6]?第三阶段%26lt;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26gt;,二战后,美国运用凯恩斯主义理论,自觉用经济立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手段则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存在和发展的一种经常性和必然性手段?这时期的主要经济立法有1981年《经济复兴税法》?《经济复兴法》和1986年《税法》等?
二、中国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轨迹
(一)中国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
中国在改革开放前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在当时,计划是国家用来配置资源的唯一方式?事实证明,在建国初期我国选择计划作为资源配置的方式符合当时社会要求,它有利于集中有限的资源去办急需的事业,使我国迅速从经济废墟里恢复过来?但在计划经济完成它的历史使命后,我国没有把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人类20世纪的经济实践和理论研究显示了计划经济的失败源于它的两大内在的弊端:一是信息机制障碍,二是激励机制障碍?经验表明,计划经济体制也许具有学习别人先进的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的能力,但自身却不具有创造新的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的能力?计划体制除其内在的缺陷外,其不足之处还在于它的实施有赖于计划的主体——政府官员的高效性和无私性?由于政府内各行为主体按照自己的利益来行动,具体负责的公务员又缺乏竞争意识和对成本的关心,政府的活动无法如人民所期望的那样做到有效率,政府官员的“经济人”本性,使政府干预的结果往往背离其初衷,从而导致“政府失灵”?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和缺乏民主的政治体制相结合,诱发了文化大革命,使我国经济处于崩溃的边缘?中国自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就是党和政府面对“合法性危机”而重建严重受损的合法性基础的过程,它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求,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下,由计划作为唯一的资源配置手段必然会使我国经济体制失去效率和发展动力,引发社会危机?国家干预的失败必然要求在计划体制中引入市场力量,在“国家之手”和“市场之手”的结合过程中,中国的经济法也就产生了?随着人们对计划和市场两种调节手段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改革初开始认识到单一的计划经济的不足,从而实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模式;第二阶段:从十二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四大,实行共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第三阶段:党的十四大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提供制度保障的经济法也相应地经历了由产生初期的不成熟到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
(二)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发展概况
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历程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79年至1992年),这是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初步发展时期;第二阶段(1992年以来),这是中国经济法勃兴和走向成熟时期?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转换,经济法在中国诞生了?1979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改革开放以来的首部经济法?这期间的经济法还有《统计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此外还有大量由国务院制定的经济行政法规?随着经济法的兴起,民商法也产生和发展起来,《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民事法律相继通过?党的十四大在对国内外形势作了正确分析后,做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
中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历史轨迹和差异
历史性选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抓住法制建设的契机,重视经济立法,从而使我国经济法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经济法体系?这一阶段,市场规制法异军突起,和先前发展起来的宏观调控法组成了我国经济法的主体部分?这时期的经济法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招标投标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审计法》?《价格法》?《劳动法》等?
三、中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差异性及启示
中西方经济法的基本特征是相同的,都是国家为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矫正市场机制的不足,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干预?协调?平衡和调节,实现社会公平和效率的兼顾,实现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和可持续发展[7]?中西方经济法赖以生成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差异,从而决定了中西经济法生成差异,通过对中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历史轨迹的分析,笔者认为中西方经济法的差异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从经济法的生成背景及启动因素而言,我国经济法并非脱胎于自由竞争的经济环境,并非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水到渠成的产物,而是政府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作为法制工程的一部分,同时亦是国家作为主体在应对外部挑战与时代要求时的一种积极回应[8]?所以,中国经济法并非社会内部自发产生,其产生实际上是政府自觉地从无微不至的管理到不断放权的过程,属于政府推进型?而西方经济法则是在自由市场经济向垄断市场经济转变的背景下产生的,其具体途径为市场失灵——民商法无以弥补——为限制自由主义国家进行干预——经济法产生,其为市场经济内部不断完善的产物,属于自然演进型?
其次,经济法生成的法制环境也有很大的区别?我国由于漫长的封建专制统治及相应的自给自足封闭的经济形式,以及新中国成立初期对市场经济的扼杀存在观念的影响,导致我国市场经济基础薄弱,横向经济关系萎缩,反映在法律和受苏联否认私法上,即为民商法缺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微观经济日渐放开,政府职能也不断转变,民商法?经济法等几乎同时上马?西方的市场经济是不断发展逐渐自然成熟的,故与此相对应,各种调控经济行为的法律制度也经历了从孕育?分离,到独立?成熟的不断发展的过程?在刑法?民商法及行政法充分发展之后,经济法也自然分娩了?西方经济法是在民商法发达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产生是为了弥补民商法行政法调节经济关系的不足,走的是一条“反民法”?“异民法”的道路?而中国经济法是民商法缺位下发展起来,其产生并非为弥补民商法不足,而是与民商法同生同荣?共同发展?
最后,经济法生成的路径存在很大差异?在西方经济法体系形成过程中,市场规制法先于宏观调控法产生?市场规制法产生于私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宏观调控法产生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而在中国经济法体系中,最先产生的是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是在经济法得到初步发展后才产生的[9]?两者社会本位形成路径也完全不同?西方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在个体本位上发展起来,是对个体本位的扬弃,中国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由国家本位发展而来,是对国家本位的修正?中国经济法产生于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发展起点在于规范政府干预经济行为;西方经济法产生于自由市场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发展起点在于规范市场竞争行为?
从上述分析可以得知,中西方经济法存在很多的差异,有着不同的产生发展历史轨迹和规律,所要面对的问题和肩负的任务是不同的?中国经济法矗立的现实基础是还不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既要克服市场失灵也要培育和发展市场,同时,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属于政府推进型的,加之我国经济法发源于计划经济体制,为了发挥市场经济基础作用和警惕干预的滥用,我国经济法还肩负规范和约束政府的经济行为的重任?历史表明,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其现在可能的选择[10]?我们不能忽视中西方经济法的差异的客观存在?目前,我国经济法学界大多从中西方经济法一致的假设出发,仅以西方经济法为参照系来论证经济法的一般规律?如果不结合中国国情,则完全有可能导致以西方经济法的个性来代替中国经济法的个性,进而以西方经济法的个性代替整个经济法的共性[11],因而分析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特殊性应成为研究中国经济法理论的起点,只有把握了中国经济法成长的独立性才能获得对中国经济法的正确认识,也只有从这里入手才能真正建立起中国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对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路径来说,正确的选择应该是抛开西方经济法学说对我们的束缚,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基础出发,建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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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http://www.law-jlu.com.cn/benke/jjf20051216-1.ppt#305,41,第三节 税收法律制度
❽ 中国近代经济发展史
一、晚清中国经济结构的变化
1.外国资本主义经济侵入 鸦片战争后,列强打开中国市场,向中国输出商品,并在东南沿海地区创办了一些船坞和工厂 这是中国境内最早的近代经济成分。
2.自然经济的解体 (1)原因:外国资本主义经济势力入侵。(2)表现:东南沿海一些地区“纺织”“耕织”分离,手工业者大批破产,中国城乡商品经济发展 (3)实质:中国逐渐卷入资本主义世界市场,成为世界资本主义的附庸
3.洋务运动(官僚资本的产生)
(1)根本目的:利用西方先进科技,维护清朝统治。
(2)内容:①自强、求富—创办军事工业、民用工业。②筹划海防。③培养人才—兴办新式学堂、派遣留学生
(3)结果:甲午战争失败,洋务运动破产。
(4)实质:地主阶级的自救运动。
(5)评价:积极作用:洋务派引进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近代科学技术,兴办了一批近代企业,培养了一批近代科技人才和技术工人,迈出了中国近代化的第一步。在客观上刺激了中国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对外国的经济侵略起到了一定的抵制作用;对本国封建经济的瓦解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局限性:只学习西方的科技,不改变中国的制度。说明“中体西用”的洋务运动不可能使中国走向富强
二、民族工业的发展
1.晚清民族工业的兴起 (1)产生(19世纪六七十年代):①自然经济日益解体;外商企业刺激;洋务运动诱导。②概况:19世纪六七十年代,一些官僚、地主、商人,开始投资创办近代企业,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地区。(2)初步发展(甲午战争后):①原因:甲午战争后,列强向中国输出资本,进一步破坏中国自然经济;清政府为扩大税源,解决财政困难,放宽对民间设厂的限制。②影响:民族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发起维新变法运动、辛亥革命,倡导实业救国论
2.民国时期民族工业的曲折发展 (1)民国初期的短暂春天:①原因:辛亥革命影响;群众性反帝爱国运动促进;实业救国思潮影响;一战的影响。②特点:地域不平衡(集中在沿海、沿江地区);部门不平衡(轻工业发展迅速);短暂。③影响:为新文化运动及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到来提供了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 (2)国民政府统治时期的曲折发展:①1927—1936年较快发展,国民政府基本实现全国统一,提出废除不平等条约,推出一些有利于发展的经济和政治措施,民族工业有了较快的发展 ②抗日战争时期遭受沉重打击 (沦陷区日军的吞并、挤压;国统区的战时体制;官僚资本的压榨等因素影响)③抗战胜利后走向萎缩;民族工业陷入绝境。(美国商品排挤、官僚资本挤压、苛捐杂税、通货膨胀等因素)④新中国成立后获得新生,三大改造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一部分
3.影响民族资本主义发展的因素
(1)中国近代社会性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下,民族资本主义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多重压迫。(2)国内政局和国际环境 (3)政府的政策措施。(4)民族资本主义自身因素:民族资本的独立性与依赖性,民族资产阶级的进步性与局限性等。
4.民族资本主义在近代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1)引进先进的生产方式,代表近代经济发展方向,有利于经济的近代化。(2)为资产阶级维新变法和资产阶级革命运动提供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民族资本主义的逐渐发展使无产阶级队伍逐步壮大,为新民主主义革命奠定阶级基础 (3)民族资产阶级倡导的立宪改良、民主共和、民主科学等主张,既推动了中国政治近代化的发展,也促进了人们的思想解放。
(4)受到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多重挤压,始终未获得独立发展,没能成长为中国经济的主导成分。
❾ 急!清末变法与中国近代经济法的发展
清末经济立法与近代经济制度在中国的奠基
武 乾*
中国古代的经济制度在农业方面以农民一家一户自给自足的个体小农经济为主;在工商业方面以事关国计民生的盐铁酒茶官营专卖和一切矿藏国家垄断开发为主,限制私营工商业(因此私营资本规模分散而弱小,其最高组织形式为个人合伙制);财税体制上则表现为国家统收统支的中央集权模式,以及皇权对财政的无限支配;金融方面则以规模小而分散的高利贷为主要经营方式。整个经济体制表现出明显的封闭、分散、狭隘与落后的特征。鸦片战争以来,西方资本主义的经济优势打破了中国固有的经济结构与传统经济制度,使中国不得不按照西方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模式重新构建近代经济制度体系,即以市场经济制度为主体,政府调控为辅助的制度体系。在甲午战争前,经济制度的这一变化主要是通过朝野的实际的经济活动局部或个别进行的;在甲午战争尤其是庚子事变以后,这一变化则主要是通过大规模的经济立法来进行的。本文拟对清末的经济立法对中国经济体制、经济制度近代化的建构或奠基作用作一个初步的探讨。
一、清末经济立法的产生及发展阶段(一)甲午战争后到清末"新政"前的经济立法
十九世纪六十年代的洋务运动开始了中国近代机器工业,但此时的工业尤其是采矿、航运、铁路等大型产业部门仍然是由政府以官办的形式垄断经营。这些官办企业的组织形式、管理及经营方法与古代官营手工业作坊或官办矿场并无质的分别。除工业、运输业有一定的发展外,其他近代经济部门如银行业还尚未萌芽,因而以调整近代经济活动为主要内容的近代经济立法当然也没有发生。到七十年代,继承了古代官办手工业的一切弊端的官办企业陷入了困境,再加上政府委派的企业管理人员对近代机器工业的无知,它们几乎已经无法进行再生产。甲午战败以后,清政府财政更加困难,对官办企业不可能继续投资。这一局势迫使清朝政府改变原来完全由国家垄断一切重要产业的经济体制,迫使其允许私商参与上述产业的兴办,因而具有近代化色彩的经济管理法规应运而生。
这一时期制定颁布的主要经济法规有:1898年公布的《内港行船章程》、1898年8月颁行的《矿务铁路公共章程》以及1897年颁布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上述法规分别对私商开放了新式轮船在内河的自由营运与贸易,以及采矿、铁路运输的经营。
(二)清末"新政"时期的经济立法
庚子变乱后,清政府为应付政治与财政危机,宣布实行"新政"。因经济体制的改革较之于政治体制的改革相对安全些,因而"新政"首先是从经济体制的改革开始。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改革传统的工商管理体制,进一步放宽对私人资本参与近代工商业的限制,制定法律鼓励私人资本投资并保障其利益,兴办近代金融业等等。其主要的经济立法如下表:
1903--1911年清末公布的主要经济法规一览表类别法规名称公布时间综合性法规《商人通例》与《公司律》1904年1月21日《破产律》1906年4月25日部门经济法规商标与专利法规《呈请专利办法》1904年6月23日《改订商标条例》1904年财政法规《试办全国预算暂行章程》1911年2月12日《清理财政办法》1908年12月21日《清理财政章程》1909年1月11日金融法规《试办银行章程》1904年3月《通用银钱票暂行章程》1909年7月23日《大清银行则例》1908年2月17日《交通银行则例》1907年12月8日《银行通行则例》1908年2月17日《币制则例》1910年5月23日《兑换纸币则例》1910年6月16日矿业法规《筹办矿务章程》1902年3月17日《矿务暂行章程》1904年3月17日《大清国矿务正章》1907年9月20日交通运输法规《重订铁路简明章程》1903年12月2日社团法规《商会简明章程》1904年1月11日《商船公会章程》1906年2月11日《农会简明章程》1907年10月20日
二、清末经济立法初步构建了中国近代化的经济制度体系(一)工商管理体制的近代化
19世纪60年代以前,清政府掌管全国工商与财经事务的职能机构分为三大系统:管理全国官营手工业的工部系统、管理全国税收及专卖的户部系统以及负责宫廷、皇族工商及财经事务的内务府系统。这种工商管理体制的弊端在于:其一,工部与户部对官营手工业的管理采用的完全是行政的方法,对工商资源的配置完全基于国家的需要而不是从社会利益,更不是顺应市场的需要安排;其二,户部对私营工商业所关心的只是收取税款,以及尽可能的限制,以保证国营手工业与专卖利润,而完全缺乏服务的职能;其三,内务府的设置不仅使工商管理机构重叠设置,而且使工商行政管理与市场需要更趋背离;其四,工部与户部都缺乏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系统,如户部内部不是依经济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单元分司,而是以省为单元分设14清吏司,从而形成了以分散管理地方为主的管理模式,而各地方的经济管理权主要掌握在督抚手中,不利于经济的统一,因而也就不利于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而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又是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形态形成的重要前提。
1860年第二次鸦片战争结束后,清政府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掌管一切洋务包括通商事务。后来,总理衙门的职掌逐渐扩张,凡有关铁路、电报、关税、矿务、制造、贸易等近代工商事务均由其掌管。但这一体制具有很明显的弊端。首先,总理衙门对近代工商经济的管理只是兼职而并非专门机构;其次,其下所设南、北洋通商事务大臣仍以地域而不是以经济部门为单元进行管理,比如对铁路、通讯等事务,还是由南洋大臣、北洋大臣分别在所辖区域内行使管理权,事权仍无法统一。
甲午战争以后,在维新派的促动下,清朝政府对工商管理体制进行了有限的改革,开始根据近代经济部门的分类设立矿务铁路总局,管理矿务和铁路;设立农工商总局,管理农工商事务;各省设立商务局管理本省商务。这一次改革初步改变了经济管理主要以地域为单元的模式,开始尝试以经济部门为单元实行系统管理,并从单纯的行政型控制渐变为含服务性的管理。根据总理衙门奏请在各省设立商务局的奏折所言,商务局的职责是"将该省物产行情,综其损益,逐细讲求。其与洋商关涉者,丝茶为大宗,近则织布、纺纱、制糖、造纸、自来水、洋胰子诸业,考其利病,何者可以敌洋商,何者可以广销路,……经督抚为之提倡" 。但这一改革是有限的。首先,上述机构在职能上很不明确,还未能完全摆脱古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兼行政与经营于一体的模式。光绪皇帝在颁发成立矿务铁路总局的上谕时,只是笼统地说"所有各省开矿筑路一切公司事宜,俱归管理",其后颁布的《矿务铁路公共章程》也没有就铁路总公司、矿务局与矿务铁路总局的关系作出明确规定。从各省商务局的实际活动看,商务局既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同时又可从事经营活动。1896年初,张之洞奏准用息借商款60万两,另加息借官款,作为设立苏州商务局的股本,从事商业经营。山西商务局根据它的集股章程,负责"一切招商集股事宜"。这样的商务局,更象是一个官督商办的公司,而不是政府管理商务的机关。其次,新体制也并未能完全打破经济管理以地方为主的传统格局。如在关于设立农工商总局的上谕中没有说明总局与各省由督抚设立的农工商分局之间的隶属关系,各省农工商分局被控制在督抚手中。最后,新的经济管理机关的权力非常有限。如各省商务局的职能性质主要还不是行政机构,而只是向督抚提供信息的咨询机构;关于农工商总局的职权,上谕也仅规定为对农工商事务"随时考察"具奏,显然它还不具备统一管理全国农工商事务的权力。戊戌变法失败后,农工商总局即被取消。
20世纪初,清政府实行"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于1903年8月设立商部,作为统辖全国农工矿商诸业的最高领导机构。商部仿日本下分设保惠、平均、通艺、会计四司,分别管理招商、农务、路矿、工商等方面事务。新设商部要求实行服务性管理,要求在"所有商人求见或投递禀牍及面诉商情自当输诚以待,破除京外衙门吏阻隔之弊"。1906年7月实行官制改革时将商部改为农工商部。1907年6月,将原属农工商部的交通及邮政事务单独划出,新设邮传部作为最高交通运输管理机关。地方商务管理机关则渐有垂直之象,先是商务局改隶商部与地方督抚双重领导,其后于1908年5月各省设立的劝业道也被置于督抚与商部双重管辖之下。
"新政"时期工商管理体制的又一重大变化是设立商会,实行商会自治管理。中国古代自唐朝始,政府要求同一地区的同业商人组织行会,一方面负责管理本行对内对外事务,另一方面又代表本行业商人接受政府分配的各项摊派任务。其对本行业的管理主要出于维护本地区本行业的行业垄断利益,对本行业成员的原料、市场及生产规模实行限制性分配,不允许行业外人员从事本行经营,以避免内外竞争,因而具有较强的行业与地域狭隘性。此外,由于行会为政府所扶持,因而也是政府勒夺商人的一个中介机构。1904年1月公布的《商会简明章程》改变了古代这种狭隘的行业管理模式。首先,商会是更大地域范围内所有工商业者的联合会,不再是较小地域某一具体行业的组织。依《商会简明章程》,商会最高可于省范围内组织。其次,商会的对工商业的管理方法不再是行会的壁垒式限制性管理,而是广泛地联络工商业者,为工商业者提供诸工商信息、商务合同公证、商务仲裁以及引导商家采用新式记帐方法等项服务,以促进工商各行业的共同发展。再次,商会还应当协助政府对工商业活动实行调控,对商人"攸关民生日用各物,无故高抬藉端垄断等情",予以稽查并适当处理,以维护社会利益。
北洋政府直接继承并发展了清末确立的近代工商管理体制。1912年,主管工商业、农业与交通的三大经济部门的分别确定为工商部、农林部与交通部。1913年,工商与农林两部并为农商部,与清末无异。至于商会自治管理体制,1915年北洋政府修订公布《商会法》不仅重申了商会参与工商管理的职能,而且还明确规定,"(省)总商会、商会得联合组织全国商会联合会",进一步将商会的组织范围扩展到全国。
(二)初步实行了从行政特许经济到自由主义法制经济的转型鸦片战争以后的清朝被迫开放了对外贸易,但对国内的工商业经济仍然很大程度地保留了古代的行政特许权制度。如在甲午战争以前,矿业、铁路、轮船运输等仍只能由政府经营,私商经营必须获得政府的行政特许,如1872年清政府同意以民营企业身份出现的轮船招商局向政府作若干"报效"为条件,特许其开办轮船运输。其他工商业虽一般允许私商经营,但也存在着不成文的"专利"垄断特许制度。如上海机器织布局获得了"十年之内只准华商附股搭办,不准另行设局"的专利,以致"从1882年到1891年的十年时间,中国没有出现一家私人资本主义纺织厂";天津电报局成立时,获得了清政府批准的经营商用电线和架设电线的专项特权。甲午战争以后,尤其是清末实行新政以来,清政府在绝大部分经济领域实行了较大程度的开放,允许并鼓励私商自由经营,初步形成了资本主义自由经营倾向。
1895年,清廷电令各省督抚准许"内河行小轮以杜洋轮攘利",但尚未制定为法律。1898年,清政府始公布《内港行船章程》,规定"中国内港嗣后均准特在口岸注册之华各项轮船,任便按后列之章,专作内港贸易"。1896年初,御史王鹏运奏请清政府"特谕天下,凡有矿之地,一律准民招商集股,呈请开采,地方官认真保护,不得阻挠",为清政府批准。1898年8月颁行的《矿务铁路公共章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赋予了私商自由经办铁路与采矿的权利。
(三)开始引入了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组织形式--公司制,并将其法律化在十九世纪中期以前,中国民营经济组织的最高形式就是合伙。因合伙形式是一种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联合,因而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首先,合伙制共同经营的特点限制了资金筹集的规模,难以满足近代工商业社会化生产对资金的需要;其次,合伙制要求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风险很大的无限与连带的清偿责任,从而影响到投资者的积极性;最后,合伙企业的经营决策由各合伙人协商一致通过方能作出,难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情况与激烈的市场竞争。由于合伙制的局限,再加上清政府对早期军事工业及其配套的民用工业的垄断政策,因而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以前清朝近代工业的组织形式仍以官办为主,民营企业极少。
洋务运动中的官办企业继承了古代官办手工作坊的一切弊端,再加上政府委派的官办企业管理人员对近代机器工业的无知,造成了官办企业无法进行哪怕是简单的再生产,故而清政府不得不引入了西方公司制中的股份制,将官办企业租赁给私商,或在官办企业中注入商股。最早引入私商股份的是1872年成立的轮船招商局。到甲午战争前,就已经形成了清末第一次"公司热"。
为了保证政府对这些股份化公司的控制,清朝廷迟迟不愿意颁布以保障商股利益,限制公权干预公司营运为主旨的公司法,而是以权利义务关系极其模糊的所谓官督商办与官商合办的体制来操纵这些实行了股份化的企业。所谓"官督商办",即公司资本全部由私商以股份方式筹集,但股东权利必须受政府的监督乃至干预。对这种企业管理模式,李鸿章在1872年在轮船招商局成立时概括了其大致原则。他说:"由官总其大纲,察其利病,而听该商等自立条议,悦服众商";"所有盈亏,全归商认,与官无涉"。由于清朝政府对官督商办的企业管理体制缺乏明确具体的法规,因而作为洋务专家的李鸿章的上述表述遂成为清朝官督商办制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虽引入了股份公司制,但却与西方近代真正的股份公司制度有着很大的区别。西方的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来自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上即使是政府股东也只能依其出资份额享有权利,政府对公司的具体经营事务并无干涉之权。但在李鸿章确定的上述原则中,政府即使不投入任何股份,也有权干预公司经营,而且对公司盈亏不负任何责任。此外,由于没有相应的法规明确规定官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必然导致政府委派到公司的官员尽可能地扩张其权力,从而造成官商之间更多的纠纷与矛盾。实际情况则是,在官督商办公司里,公司的总办(督办)、会办、帮办等高级管理人员"均由大宪札委";商股则完全处于无权地位,"一切惟总办之言是听","商股虽经入股,不啻途人,即岁终分利,亦无非仰人鼻息;局费之当裁否?司事之当用与否?皆不得过问";许多公司都不按期召开股东大会,即使召开股东大会,"但都是敷衍塞责而已"。近代《公司法》的缺乏还使得各公司没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法人资格,从而任官宰割;不可能形成体现近代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员的权力相互分立,相互制约的运作机制,其衰败的结果也就成为必然。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以及公司的因无序运作造成的衰败使得公司形象大受影响,"人人视公司、股份为畏途"。晚清兴起的第一次"公司热"很快消退下去了。
1904年公布的《公司律》第一次在法律上肯定了公司的地位,并为公司提供了法律保障。《公司律》共131条,它"在立法原则上取诸英美法系",规定了合资公司、合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四种法定公司形式。其中合资公司为无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传统的合伙非常类似,从而照顾到了中国的传统经营习惯。公司内部组织有股东会议、董事局、查帐人(相当于监事会)、总办(相当于总经理)等机构,基本照搬了西方近代企业的内部组织架构,在法律上完全排除了政府对公司内部事务的干预。政府只负责公司的登记注册,以及公司及其主管人员违反法律时予以适当处罚。股东的权利被置于该律中的显要位置,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了特别的保护。如第100条规定,召开股东"会议时有一股者得一议决之权",但若1人有10股以上,则公司章程须"酌定1人10股以上议决之权之数,如定10股为1议决之权或20股为1议决之权,依此类推"。这一规定显然在于保护小股东的权利,防止公司经营垄断于少数人之手,对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阶段众多中小投资者来说,具有很大的鼓励与保护作用。
《公司律》的公布使中国社会出现了第二次"公司热"。1892-1901年和1902-1911年两个10年中,前10年共设厂矿109家,资本3418.4万元;后10年设厂矿380家,资本8814.4万元,分别为前10年的3.5倍和2.5倍。新开设的公司中,股份有限公司居于多数。"1904年-1908间,清政府商部注册的公司共计约265家,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有154家,占公司总数的58%"。
(四)近代财政管理制度的形成
中国古代财政管理制度主要有两大特点:其一是皇帝对财政收支的随意性使得国家的财政预算计划不具有恒定的法律效力。其二是财政管理高度集权中央,地方没有相对独立的财政。虽有"汉之上计,唐之上供、留州,但于支出时区别用途,未尝于收入时划分税项"。这一体制固然便于将全国财政依实际需要实行统筹调配,并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但另一方面又必然会导致政治上的过度集权与专制,地方各项事业难于发展,以及地方官员不得不于体制外寻求非法财源而必然滋生的腐败。而当中央政府权威下降时,地方割据政权就会实行事实上的财政独立,并加剧财政的混乱与不稳定性。
清初,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建立了高度集权的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户部为中央财政总管机关,布政使司及各府州县为地方财政机关。收入项目无中央与地方的划分,但支出项目则有此区别。每年冬季,各省布政使司都分别编造清册,将本省当年财政节余银数,以及第二年应需开支的费用预先估算,称为"冬估",大致相当于下年度的概算,经总督巡抚具名报户部。户部据此册进行审核,然后确定下年度各省的财政支出计划,相当于全国预算。各省根据户部核准的预算,征收赋税后,存留本省开支数,剩余银两,全部解交户部或协济邻省。次年上半年,各省布政使司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所属各州县造送的收支奏销草册核造总奏销册,送呈督抚报户部审核。户部再于年度汇总奏报皇帝。此种奏销制度即类似于全国决算。
太平天国运动以后,督抚专权,截留税收,创设厘金,遂开财权外倾之渐。《马关条约》与《辛丑条约》的签订后,清廷要求各省无论穷富,均须分摊赔款,因而听任各省督抚巧立名目,多方搜刮。从此,户部再无从了解更无从控制各省财政收支情况,各省乃至各州县财政各自为政,即使在京各衙门也是自收自支,国家财政陷入极端混乱之中。1906年,载泽等出洋考察宪政大臣将西方近代财政制度也作为宪政的内容进行了考察,从而促使了清末财政制度的近代化改革。
清末对财政制度改革是作为预备立宪的措施之一。据宪政编查馆、资政院向皇帝会奏的《宪法大纲及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及逐年筹备事宜折》中所附"九年预备立宪清单",自1908年至1917年,政府将先后颁布《清理财政章程》,调查各省岁入岁出总数,试办各省预算决算,会查全国岁出岁适入确数,颁布《地方税章程》与《国家税章程》,试办全国预算与决算,确定皇室经费,最后确定预算与决算。在清朝灭亡前,清政府基本按这一计划建立了近代财政管理制度。1.加强中央财政集权,为实行统一的预决算制度作准备
近代统一的预决算制度必须建立在中央政府对各省财政状况有确切的了解和实际控制能力的基础上,因而清末对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首先是加强中央的财政控制权。1908年12月,清政府公布《清理财政章程》,要求在度支部下设立清理财政处,各省设立清理财政局,"专办清理财政事宜"。清理财政处、局的主要职责,是清查、统计各省出入款项,调查财政利弊,并负责财政预决算的编制及册籍造送、稽核。各省出入款项,截至光绪三十三年(1908)年底止,概作旧案。各省旧案历年未经报部者,分年开列清单,依清初财政体制并案销结。各省出入款项,自光绪三十四年(1909年)至宣统二年(1910年)年底止作为现行案,仍由布政司呈请督抚按旧制将全年出入款项分别造册报销,但清理财政局应将光绪三十四年的全年财政收支,以及宣统元年、二年季度财政收支情况作出调查报告外,以作预算准备。各省收支款项自宣统三年起作新案,由清理财政局于宣统二年编造次年预算报告册,宣统四年起编造上年决算报告册,呈由督抚咨送到度支部。宣统五年,由新召开的国会议决全国预算案。度支部奏请批准的《清理财政办法》则进一步要求"在京各衙门款项,分别经收,随时报明度支部",原"各省官银号所出纸票,……应由(度支)部稽核","各省关涉财政事件,除非常变故外,遇变通成法,须先咨(度支)部筹商,并分别内销、外销,咨部办理",各省分管财政的"藩司""归(度支)部考核",等等。
2.建立统一的财政预算制度
1911年2月12日,清政府公布《试办全国预算章程》。该章程基本按照《清理财政章程》设定的预算程序,要求自宣统三年起,各省、京中各衙门及军队向度支部分别呈送国家岁入、岁出预算报告册,由度支部汇总编制全国岁入岁出总预算案,奏交内阁行政会议政务会集议后,送资政院议决。各省地方岁入与岁出预算报告册也应呈送度支部,由度支部审核后交各省编制地方岁入岁出预算案,送交谘议局议决,再咨报度支部及中央主管各部。1911年初,资政院依章程覆核修正后议决通过宣统四年的总预算案,是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近代意义的国家预算。
近代中国建立的财政预算制度相对古代预算制度最大的进步在于预算案必须由国会通过,且具有非国会不得擅自修改变动的法律效力,从而制约了皇帝对财政的随意支配权。其次,统一了财政权。新的预算制度不仅在法律上改变了地方财政自收自支的混乱状况,而且还首次将皇室财政纳入了国家统一预算。
3.划分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
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财政体制的特征之一是划分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以体现政治上的地方分权。清末预备立宪既然要实现地方分权,就必须建立地方财政。《谘议局章程》规定,谘议局的职权有议决本省岁出岁入预算与决算事件、税法与公债事件,这是最早规定地方财政制度的法律。《清理财政章程》要求"各省预算报告册内,应将出款何项应属国家行政经费,何项应为地方行政经费,划分为二","国家行政经费系指廉俸、军饷、解京各款以及洋款、协饷等项,地方行政经费系指教育、警察、实业等项"。《试办全国预算章程》要求各省编制地方岁入与岁出预算案,送交谘议局议决后,咨报度支部及中央主管各部。虽然由于辛亥革命的爆发,清政府未能制定公布计划中的"国家税章程"与"地方税章程",但其开启的划分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的近代化改革则由北洋政府继承下来。1912年冬,北洋政府财政部即拟定《国家地方政费标准》,划分国家(中央)支出与地方支出项目。1913年又制定《国家税和地方税草案》,并于次年修正公布,划分国家(中央)收入与地方收入项目,从而基本形成了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划分体制。
(五)近代金融制度的初步形成自古代入近代,中国自有的金融组织只有传统的钱庄、票号。钱庄是由米店、土布店等商业组织兼营货币兑换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其资本形式一般为独资或合伙,实行无限责任制。由于其筹集资本的能力非常有限,因而很少经营放款业务。鸦片战争以后,钱庄由于充当外国商人在中国倾销洋货、收购原料的金融买办而有所发展,同时也受到外国金融势力的控制与压迫。十九世纪末期,当中国民族工商业有了一定的发展后,钱庄虽然开始为民族工商业提供金融支持,但由于其资本组成仍实行独资或合伙形式,不仅资金规模弱小,而且利息却非常之高,很难满足民族工商业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对金融调控能力的缺乏,对钱庄没有制定颁布相应的管理法规,致使钱庄的经营活动一直处于无政府状态。如各钱庄自行发行纸币很少有现金准备,也没有发行限额,因而在出现纸币信用发生危机时常常因客户挤兑导致钱庄连锁性倒闭,既损害了民众的利益,也使商业停滞,市面萧条。此外,尽管清末流通的货币基本为银元,但钱庄却顽固地坚持以银两为计帐单位,给人们的日常经济生活带来辗转折算的麻烦和亏耗的损失。"推其原因,不外银两与银元有兑换之折合手续,从中可以牟利耳。" 票号则是以经营汇兑为主,兼营存放款,其资本形式一般也是独资或合伙,因而其资金的筹集能力也有一定的限制,而且在选择合伙人时又特别注重籍贯(票号多为山西人所营),因而较之钱庄具有更大的封闭性与狭隘性。十九世纪五十年代,捻军截断了南方各省及海关向北京解运京饷的路线,票号趁机承揽了各南方地方政府向北京汇解京饷的业务,因而其势力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由于其实力雄厚,清地方政府与军队也经常向票号借款。庚子变乱中,票号曾资助过逃亡中的慈禧,取得了清政府的信任,因而此后中央政府的大部分款项都存入票号,票号事实上取得了代理国库的特权,其势力达到极盛。为政府提供金融服务虽然也是近代银行尤其是国家银行的业务之一,但票号的汇率与利息却远高于近代银行。据粤海关监督奏销汇费折片称:"与银号再三酌核,力求减省,议定每千两费银40两",汇率高达4%;"凡税项运饷拨款,都不计利息,……票号就以他人的存款,存放其他商家,年利约一分二厘","充分表现了封建高利贷资本的寄生性"。此外,由于各地银两成色不能统一,而国家又缺乏统一的计量标准,票号便自行规定银两成色的计量标准,对其认为不够标准者进行评估与折价,即所谓"平色",以此牟利。由于各票号的"平色"标准不一,这就更加加剧了这种利用货币的不统一性而牟取暴利的封建性。"它虽然也兼营对工商业的存放款业务,但"存放规模远比汇兑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