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求中国古代的丧葬发展历史
中国原始社会时期,逐渐产生了宗教迷信灵魂不死的观念,过去没有亲人死后埋葬的习惯。自产生发灵魂不死的观念以后,就有了埋葬亲人的习俗。唐杜氏《通典》说太古时代凶礼中规定,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后世圣人易之棺椁"。在半坡遗址墓碑中,埋葬的死人多是头朝西,表示灵魂寄托西方的意思。这种宗教信仰,对祖先的崇拜观念,在我国母系氏族就产生了。
夏商周三代时期,殡葬礼仪已向系统化、程序化的方向发展。据记载,当时殡葬礼仪已初具雏形,属纩、三日大殓、棺椁制度、明器制度等都已出现。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殡葬礼仪已基本具备完形:人初死的时候要举行复礼,亲属登上屋面向着北方为死者招魂,这叫做“复”。复礼以后便是哭。哭即是亲人对于死者的哀痛悼念,同时也是一种礼节。接着是为死者举行沐浴礼。沐浴时、脱去死者的衣服,用盆盛水,用勺子舀水往尸体头上身上浇洒,再用细葛制成的稀巾洗擦。沐浴以后便要举行“敛”的仪式。“敛”,又作“殓”,意思是给尸体穿衣下棺。死者入殓以后,并不立即安葬,往往要停柩待葬一段时间,这就叫做“殡”。停殡的时间有长有短。把灵柩送到埋葬的地方叫“出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送葬。春秋战国的这些殡葬礼仪习俗对后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有的风俗习惯甚至一直流传至今。
秦汉时期的殡葬礼仪大体上继承了春秋战国时期的殡葬礼仪制度,并进一步趋于隆重化。汉代的殡葬时代礼仪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葬前之礼。这一阶段包括招魂、沐浴、饭含、大小殓、哭丧、停尸等项内容;第二阶段为葬礼,包括告别祭典、送葬、下棺三个环节;三是葬后服丧之礼。陪葬之物有金钱珠宝、饮食器具、印绶、兵器、乐器、明器等,“凡生人所用之器,无不可为从葬之器。”
魏晋南北朝时殡葬礼仪大体上与汉代相同,只是汉代明器陪葬之风甚盛,至魏晋衰落了。但此时在殡葬礼仪上出现了一种渴葬的新现象。所谓渴葬,就是不按传统殡葬利益的时间程序而提前埋葬,“朝终夕葬,相尚以速”。这主要是魏晋南北朝期间,整个社会动荡不安,战乱不停,庶民百姓生活艰难。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平民百姓自然欢迎从间从速的渴葬方式。
唐代,殡葬礼仪又反而趋于崇尚周礼倡导的那套模式。唐代一代雄主李世民由于采取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政策,出现了社会安定、天下大治的盛况。“衣食足,然后知礼仪”,只有当天下百姓大众过上温饱的日子,才会在生活的各方面更自觉地崇尚礼节仪制。唐代殡葬礼仪在参照周礼的基础上更加系统化、程序化了。当时一死者从断气到殡葬、奠基完毕,共有六十六道仪式,繁文缛节,不一而足。但另一方面也从一个特定的角度反映出唐代盛世的面貌。
宋人对殡葬礼仪也十分重视。宋朝政府为了整饬礼仪,敦厚风俗,曾多次颁发新的殡葬仪注,严立禁约,其中影响最大的当推《政和礼》。北宋许多著名的士大夫也在官修礼书的同时,为整饬礼仪,纷纷著书立说,畅谈各自的观点。例如北宋司马光根据《仪礼》而参照当时所可行的殡葬礼仪,撰成《司马氏书仪》。他所制定的殡葬程序,虽然仍旧基本沿用前代,但已根据当时民间的社会习俗作了一些删改厘订,多为当时士大夫所遵奉。此外,南宋儒学大师朱熹又以《司马氏书礼》为基础,酌古今之制而有所增削,撰成《朱子家礼》。
明、清两代的殡葬礼仪,主要依据《仪礼·士丧礼》,另外参考了《朱子家礼》,形成一套隆重而繁琐的殡葬礼仪。
『贰』 中国古代祭拜祖宗的传统什么时候开始
从远古时期时候开始。
祭祀分成祭拜祖先和祭拜各种鬼神二类。祭祀乃起源于远古时期,古人认为鬼神有很大的权威,能够决定人们的命运,所以他们十分崇敬鬼神。他们把鬼神分为天神、地祇、人鬼三类,且以人鬼-祖先为祭拜的主要对象。
他们认为祖先虽然过世了,灵魂仍然存在,可以降祸、赐福与子孙,因此他们都排定日程,虔诚祭祀。在历史演变进程中,很多地方家族观念和祭祖观念正日渐淡薄,岭南一带重视传统习俗,祭祖习俗至今仍盛行。
中国数千年来承袭了祭祖的传统,其中有着多重心理作用,其中至为重要的一种,便是饮水思源,因孝敬而祭祖。这种崇拜祖先的观念一直延续到现今,形成我国文化的特色。
(2)中国家族祭祀的历史发展扩展阅读
祭祀时间
清明节:四月初五,本是二十四节气之一,但因与寒食节相邻也就成为了扫墓祭祀先人的节日。清明节是中国是传统的重大春祭节日之一。清明祭祀的参与者是全体国民,上至君王大臣,下至平头百姓,都要在这一节日祭拜先人。
从唐朝开始,朝廷就给官员放假以便于归乡扫墓。据宋《梦粱录》记载:每到清明节,“官员士庶俱出郊省墓,以尽思时之敬。”参加扫墓者也不限男女和人数,往往倾家出动。这样清明前后的扫墓活动常成为社会全体亲身参与的事。
『叁』 我国祭祀文化有哪些历史
我国从远古时期,就开始讲究礼仪,儒家成为正统思想后,礼仪更是无所不在。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礼仪不同,天坛的祭天就显得更为神圣,就连贵为天子的皇上也要跪拜。
我国古代祭祀天地的历史非常悠久,日积月累就逐渐形成了一套程序复杂、规模宏大的仪式了。在举行仪式时,不仅对物品、衣着、器皿有许多讲究,还要有专门的音乐演奏。这些仪式的存在,使天坛的祭祀活动逐渐演变成了天坛文化的一部分,不断为后人所称道。
我国古代的祭祀到了明清时期,都城的大型祭祀活动每年有3次,都是当时的皇帝亲自主持,并且在天坛举行。
天坛并非仅仅用来祭天,它还兼有祈谷和祈雨的功能。每年春节这一天,皇帝都要在天坛的祈年殿举行祈谷礼,祷求上天保佑天下太平和五谷丰登。
每年的农历四月初四,在天坛的圜丘坛都要举行雩礼,为百谷祈求降雨。
每年冬至这一天,皇帝要来圜丘坛举行告祀礼,禀告上天五谷业已丰登了。此次主要是祭祀皇天,并配祭皇帝列祖列宗及日、月、星辰、云、雨、风、雷等,这就是祭天大礼。
祭天是随着先民对天的不断认识而逐渐发展和完善的,而我国古代对天的信仰从周朝时就已固定了下来。
历代皇帝都认为自己是天之子,是受命于天,天能主宰世间一切,天是人间帝王的君父,帝王顺理成章成为天子。古代人认为:天子者,与天地参,故德配天地,兼利万物,与日月并明,明照四海而不遗微小。
因此,祭天就理所当然成为了天子的一项主要活动。
祭天的种类也有多种,古代主要有3种情况:一是季节性常祀,分为孟春祈谷,孟夏大雩,季秋大亨明堂;二是皇帝于冬至在圜丘举行的南郊大礼;三是最隆重的祭天礼,即在泰山举行的封禅大典。
祭天被列为当时朝廷的重大典礼之一,周朝时已成为了制度,并有了一套颇为复杂的仪式。祭天大礼在每一朝都城的南郊圜丘举行,这一仪式开始于汉代。
到了西汉成帝时,在长安南郊设立了圜丘,并按古代礼仪进行了隆重祭典。这套仪礼制度曾有反复,直至西汉末年才最终确定了下来,并明确了天的至上地位。而曾经受人尊崇的五帝,即苍帝、赤帝、黄帝、白帝、黑帝,则变成了天的属神。
从此以后,历代统治者沿袭此制,均在南郊建立圜丘祭天,并直至清末。历代帝王在南郊设立的圜丘都称作天坛,它渐渐成为了一个王朝政权合法的标志。
我国历史上的每一代帝王都极为重视天坛的兴建,祭天成为了当时国家政治生活中必备的仪式大典,成为了王朝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大程式。
天坛祭天这一程式,不但被汉族帝王所传承,就是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也都沿袭不改。金人在重五、中元、重九这几天,也要举行颇具草原民族豪情的"拜天射柳"仪式,而一旦入掌握朝政,便立即放弃旧俗,就建坛拜天。
祭天通常在露天举行,人们供奉的祭品只有上天才能接受。圜丘坛建立于旷野,直面蓝天,正体现了古人的这一思想。
祭品在仪式中必不可少,因为它代表了人们的虔敬,而牺牲主要有牛羊猪等,是供奉上天的实物,当然要经过严格的挑选。
就牛而言,在祭祀仪式之前要进行挑选,首先要是公牛,皮毛纯净,选好后要精心喂养。祭祀用的牛不能有丝毫损伤,倘若有任何一点纰漏,都要随时更换,因为祭品必须是完美无缺的。
历代帝王祭天都遵循周朝礼制,虽然时有增减,但大体变化不大。明代在天坛祭天由此可见一斑,天子在祭天之前要斋戒沐浴,以示对天的虔敬,此为祭礼的前奏。
斋戒分为散斋4天,致斋3天。在此期间,皇帝不能吃荤,不能喝酒,不食葱蒜,不听音乐,不吊丧,不理刑事等,并且要在天坛的斋宫内进行。
历代皇帝都很重视祭天之礼,乾隆帝在位60年中,亲自到圜丘行礼59次,亲自到祈谷坛行礼58次。他中年时常从紫禁城步行至天坛举行祭典,60岁以后精力减退,曾命大学士、礼部酌减礼仪,但告诫臣子"敬天报本,不可疏略"。
重视归重视,但对于过惯了舒适生活的皇帝来说,祭祀时的斋戒实在是苦行僧的日子,因此他们想尽办法简化。清代雍正帝就在仪式举行之前才到天坛的斋宫致外斋,这只不过做做样子,走走过场而已,斋宫也形同虚设。
虽然在《周礼》、《诗经》等古代典籍中已有对祭天活动的记载,但纵观我国历朝历代,清朝在祭服、流程上的条文规章,多过之前的历朝历代。也可以说,清朝是我国历代王朝中祭天礼仪最复杂和最完备的时期。
『肆』 落叶归根和拜祖祭祀的中国传统文化,是怎样形成的
这些都是很早很早的就有人相信自己的祖先魂魄还在,要拜祭,讲究人在死后要入自家的祖坟,叫归根,所以流传下来到现在。
周人最早生活在渭水以北的黄土高原,有着悠久的农业生活传统,宗族关系在周人的社会生活中占突出地位,这一点成为周朝确立以宗法制度建国的基础。西周宗法制度的创立者是周公。周公制作了中国人一直都很重视的”礼和乐”,制礼作乐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确立了宗法制度。
这种文化不仅塑造了世世代代的中国人,而且也影响到了中国周边的国家,延续至今已成为中国人骨子里的一种民族精神和家国情怀。
『伍』 中国最早的祭司
这个,楼主。中国的祭司没有什么是家传的。古代管祭祀是有专门的官员负责专的。目前能属找到的最早的祭祀痕迹就是在殷墟。也就是商朝。至于黄帝时期的,传说中是有祭祀活动。可是好像没提到谁专门负责祭祀。楼主你补充下问题。换个问法什么的吧。如果是要从事宗教活动的家族。江西龙虎山是父子相传。
『陆』 中国祭祖的习俗最早可以追溯到
祭祖的英文:offer sacrifices to one's ancestors
古时,这种礼俗很盛。因各地礼俗的不同,祭祖形式也各异,有的到野外瞻拜祖墓,有的到宗祠拜祖,而大多在家中将祖先牌位依次摆在正厅,陈列供品,然后祭拜者按长幼的顺序上香跪拜。汉人祭祖,多半做鱼肉碗菜,盛以高碗,颇有钟鸣鼎食之意。
南方人流寓北京的,祭祖尤为隆重,大半是八碗大菜,中设火锅,按灵位设杯箸,在除夕、元旦、元夜,都将火锅扇开,随时换菜。旗族人祭祖,满蒙不同,蒙古旗人供以黄油炒黄米面,撤供时炸以香油,蘸以白糖,另有风味。满洲旗人祭祖,供核桃酥、芙蓉糕、苹果、素蜡檀香,静肃异常。除夕夜和元旦供素煮饽饽,上元夜供元宵,每日早晚焚香叩头,献供新茶。祭祖形式虽各不同,大半都是除夕夜悬影,上元夜撤供,亲朋之至近的,拜年时也必须叩谒祖先堂,不独慎终追远至意不泯,因其人敬其祖的美德,也借此保存了。
各地春节祭祖习俗
台湾:从除夕转进春节,三更时分,第一件大事是祀神、祭祖。那时红烛高照,上供清茶、红豆等祭品,人们严肃诚敬。祀神后要叩拜祖先,这叫“开春”。迎接新正,也叫“开正”。祭典进行到最后,是烧金纸献给祖宗。
浙江宁波:正月初一,在祖先遗像前,点着香烛,供陈汤团、糕、饼、水果,家人依次跪拜。也有把祖先遗象供在祠堂里的,家人就同去祠堂行祭祖礼仪。
广东东莞:正月初一,大多数人家先在历书上择一个吉利的时辰,举行祭祖典礼,祭品是茶、酒、白饭、攒盒、生果、如龙(年糕)、禄堆和斋菜。祭祖程序:焚香、点烛、烧元宝、放串炮,全家人依辈分、年龄的秩序拜祖先。中上人家的祭祖,都是灯火长明,香烟不绝。
河南开封:守岁的到五更时候,先行盥洗,穿着礼服礼帽,在供桌之上摆好祭品,香烛齐燃,爆竹争放,一家人依长幼辈分,连续向祖宗跪拜致祭,拜祝“年福”。
湖北罗田:新正初一早晨,到祠堂去祭祖拜年,看守祠堂的人早已准备祭品供奉在祖宗神位之前,又准备一支长竿挂着鞭炮,等族人来到时,便点火燃放,表示欢迎前来祭祖,等到祭祖仪礼完毕,有果盒、茶点或丰盛的早餐相招待。
东北地区:一到初一那天的子时时分,大大小小都换上新衣、新帽、新袜、新鞋、祭拜祖先,在供奉祖宗的神位前面,点烛、烧香、焚纸、放炮,子孙跪拜如仪,称为“发纸接种”。
粤桂地区:初一上午五、六点钟,摆设丰盛酒菜在祖堂之前,全家男女老幼都穿上新衣,按尊长辈分,排前后次序,向祖宗跪拜叩头。
豫东地区:初一早餐以后,全家大小都要祭祖,照辈分长次,先男后女,对着祖宗神位,一一磕头跪拜。
川西地区:祖宗神位前的香炉中,点了轻烟缭绕的长香,红烛燃起辉煌的亮光,铜磬在一声声的敲着,弥漫肃穆的气氛。长辈带领男女老幼,男左女右衣冠整齐地站立两旁,向祖宗神位,焚香点烛烧纸,按辈分长次,向祖宗跪拜,上酒,供饭,焚化纸钱。
[编辑本段]除夕祭祖
除夕祭祖,是我国流传至今的传统风俗之一。一方面是源于“百善孝为先”和“慎终追远”的传统观念,在辞旧迎新之际对祖宗先辈表示孝敬之意和表达怀念之情;另一方面是由于人们深信祖先神灵可以保佑子孙后代,使子孙后代兴旺发达。
这一传统习俗代代相传,人们每逢除夕总要举行祭祀仪式,感恩追始,祈求保佑。在过去,祭祖仪式一般在除夕下午在族人祠堂举行,身穿盛装的同一姓氏宗族参加,仪式较为隆重。而现在,老百姓一般都在吃团年饭之前在家中的先祖神龛面前摆起美酒佳肴,进行拜祭。
【清明祭祖】清明祭祖,谓之对祖先的“思时之敬”。其习俗由来已久。明《帝京景物略》载:“三月清明日,男女扫墓,担提尊榼,轿马后挂楮锭,粲粲然满道也。拜者、酹者、哭者、为墓除草添土者,焚楮锭次,以纸钱置坟头。望中无纸钱,则孤坟矣。哭罢,不归也,趋芳树,择园圃,列坐尽醉。”其实,扫墓在秦以前就有了,但不一定是在清明之际,清明扫墓则是秦以后的事。到唐朝才开始盛行。《清通礼》云:“岁,寒食及霜降节,拜扫圹茔,届期素服诣墓,具酒馔及芟剪草木之器,周胝封树,剪除荆草,故称扫墓。”并相传至今。
清明祭扫仪式本应亲自到茔地去举行,但由于每家经济条件和其它条件不一样,所以祭扫的方式也就有所区别。“烧包袱”是祭奠祖先的主要形式。所谓“包袱”,亦作“包裹”是指孝属从阳世寄往“阴间”的邮包。过去,南纸店有卖所谓“包袱皮”,即用白纸糊一大口袋。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用木刻版,把周围印上梵文音译的《往生咒》,中间印一莲座牌位,用来写上收钱亡人的名讳,如:“已故张府君讳云山老大人”字样,既是邮包又是牌位。另一种是素包袱皮,不印任何图案,中间只贴一蓝签,写上亡人名讳即可。亦做主牌用。关于包袱里的冥钱,种类很多。
『柒』 论述中国古代宗族的历史发展轨迹及你对宗族制度的理解
《尔雅•释亲》云:“父之党为宗族”[1]。也就是说,宗族是指由父系血缘关系联结而成的群体,不包括由婚姻关系联结而成的母族、妻族。这是有关学者们最为普遍接受的关于宗族的定义,也是本文所采用的定义。宗族是一种传统组织,但是,宗族聚居的程度,宗族的形态却是流变的。现在一般所说的宗族或家族,其形态是宋代以后形成,至明清达到全盛的。因此,我们现在所指谓的所谓“传统宗族”或“宗族传统”并非上古的传统,而是宋代以来的传统。本文将阐述中国历史上宗族聚居情况的变化,对不同时期具有普遍性的宗族形态加以简单的比较,描述中国南北方宗族聚居和宗族势力的强弱差异,分析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
一、中国古代宗族聚居的历史变迁
1、宗法制宗族
如前所述,宗族是“父之党”,“但知其母,不知其父”的母系社会当然没有宗族。一般认为,宗族发源于父系氏族社会时期。考古资料发现,在中国的一些新石器时期遗址中,许多小屋与个别大屋并存,显示出当时已经出现了小家庭,并已经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分化和社会组织。例如,李玉洁、黄有汉《论仰韶文化的家庭形态》一文认为,仰韶文化和龙山文化,反映的都是个体家庭为基础的社会家庭形态,是一夫一妻的个体小家庭。并推断,在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之际,以父系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世系群体开始形成,这种群体曾经是介于氏族和家庭之间的一种次生的血缘组织,也就是说,当时有家庭、宗族、氏族三层组织。从传说中部落间战争的频繁情况看,当时在氏族、宗族、家庭三级组织中,是以氏族组织为主导的。至少可以认为,氏族强于宗族。不过,在文字史前的三皇五帝时期,以至有了甲骨文的商代,历史的细节已失。
历史上的所谓“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才完善并达到全盛的。宗法制度的核心是嫡长继承制。王国维在1917年发表的《殷周制度论》中断定商人无宗法制与嫡庶制。陶希圣也认为,西周以前没有完整的宗法。商末以前,嫡长继承还基本是自发的,并未自觉确立为制度,“兄终弟及”在商代王位继承中时有发生,其他贵族更是如此。到了商末,才正式确立嫡长继承制,到了西周终于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宗法制度。但在西周,“礼”是“不下庶人”的,也就是说,只有贵族才具备宗法制度下的宗族,当然,贵族的宗族之下也有小家庭,但按照宗法制度,宗族对这些小家庭具有支配地位,小家庭依附于宗族。至于平民,则只有小家庭,无宗族聚居,也不行宗法,而是以小家庭为单位依附于贵族宗族。
西周的宗法社会是与分封制相联系的。在分封制下,最高统治者为周天子,天子将其诸弟、诸子及一些功臣等分封为诸候,诸侯分封其诸子及一些家臣为卿(大夫),卿(大夫)分封其诸子及一些家臣为士。各级当权者同时也是宗族的宗子,并实行嫡长继承制。各级宗族对上称小宗,对下称大宗,“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这样,自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形成了一个严密的金字塔型宗族结构。各级宗主同时领有封地的政治、军事、司法等等各种权力。天子的领土称天下,诸侯的领地称国,卿(大夫)和士的领地称为家(在这里,与国对称的士大夫之“家”同时是一个政治单位,拥有对领地的政治、军事、司法等各种权力,因此,有孟子有“千乘之国,百乘之家”之说)。各级领主形成层层依附的政治和宗法隶属关系。从而构成了家、国一体,政权组织与宗族组织合一的庞大层级体系。
进入春秋时期,分封制度难以为继,宗法制度随之松驰。西周末年,一些诸侯逐渐坐大,周天子逐渐失去了征伐诸侯之力,而在各诸侯国内部,宗法制度的控制力也大为减弱。进入春秋晚期,封建制度崩解,宗法制度离析,乃至正当其时的孔子有“礼崩乐坏”之慨。诸侯之间征战不已,强者吞并弱者,“王道”渐为“霸道”所取代。实行“霸道”并在与其他诸侯征战中不断强大起来的少数诸侯,上对周天子不敬,甚至问鼎之轻重,下对士大夫实行严厉控制,有目的削弱士大夫宗族的力量,于是,各诸侯国纷纷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度及分封制度,利用各种机会变贵族封地为郡县,乃至实行“编户齐民”,打破了士大夫的宗族组织,使小家庭变成了普遍的社会基本单位。因为,只有打破内部一体化的宗族组织,使小家庭直接面对国家政权,才能实现国家更高程度的一体化,维护国家的集权统治,并在对外征战中动员全国力量,战胜同样实行“霸道”的其他诸侯国。显然,实行这种“变法”改制最为彻底的是当时的秦国,而正是秦国,最终在争霸中取得了胜利,建立了大一统的秦朝。
郡县制替代分封制、官僚制替代宗法制,以及“编户齐民”,彻底改变了中国的社会结构。秦统一六国后,直至汉初,除少数六国旧族外,中国很少有大规模聚居的宗族。以小家庭为基本社会组织,很少强宗大族的社会结构一直延续至西汉中期。秦末天下大乱,诸多揭竿而起武装集团中,基本没有主要依靠血缘关系联结而成的宗族化军队,更多的是利用地缘关系和其他故旧关系组织起来。例如,陈胜、吴广起义的基干是征发到渔阳屯戍的闾左;项羽集团的主力是“江东子弟”。刘邦集团的核心人物,如萧何、曹参、卢绾、王陵、周鲽、樊哙、夏侯婴、任敖、周昌与周勃等人都是刘邦的同乡或故旧,绝少刘姓宗族子弟。司马迁在《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中说:“天下初定,骨肉同姓少”,所分封的诸侯王中,与刘邦同宗姓者只有刘贾和刘泽二人。不过,异姓功臣封诸侯王的做法,很快就变成了只封刘姓王,不封异姓王。
2、士族、世族宗族
西汉二百余年(公元前207年到公元25年)和平环境,养育出了一些宗族。不但分封或派往各地为官的刘姓皇族不断发展,在全国各地形成了许多大大小小的刘姓宗族,其他权贵的宗族也逐渐形成,构成了一种豪强势力。西汉中期以后,儒学的独尊也促进了古代宗族功能的复苏,而对儒学的吸收,使豪强宗族的成员文雅化,一些豪强大族的成员进入了国家官僚体系,把持各级政权,“士族”开始形成。在西汉末年的战乱中,宗族的力量已经显露出来。与秦末不同,这一时期,很多武装集团的核心是由宗族部队构成的。例如,由汉高祖刘邦九世孙刘秀领导的武装集团中,就有许多刘氏子弟,而率宗族、子弟、宾客先后归附刘秀的河北豪强,则是这一集团最终取得政权的有力支柱。
刘秀建立东汉政权后,对农民实行了“让步政策”的同时,且对豪强大族也做出了很多让步,豪强大族也进一步“士族化”。又经东汉近二百年(公元25年—公元220年)的成长,到东汉末年,豪强大族,特别是一些成功地实现“士族化”,把持各级政权的豪强大族已成为社会的支配性力量。东汉末年至三国时期,宗族的力量更加显露无疑。在各大武装集团中,无不包容了诸多强宗大族。东汉末年的袁绍、袁术、孔融等集团是这样,魏、蜀、吴三国也是如此。在曹操集团中,曹氏宗族、司马宗族,以及其他一些宗族,如有关文献中常被引述的许褚、李典宗族。陈寿着《三国志.魏书.许褚传》云,褚“聚少年及宗族数千家,共坚壁以御寇”。《李典传》说,典有“宗族、部曲三千余家”。孙吴政权的基础是江东大族。而刘备的蜀汉政权除利用现成的宗族力量外,还采用了刘关张三结义的拟亲形式。
两晋南北朝时期,强宗大族聚居格局更是达到了全盛状态。和平时期,这些大族聚居一处,经营财产,兼并土地,吸纳部曲,出仕为官,不断壮大宗族势力。战乱时期,则或者构建坞堡,聚结自保;或者举族流亡,迁移他乡;或者投入更大武装集团,一些宗族成员成为一朝一国的文臣武将。当时的中国北方,大宗族聚居比比皆是,一逢战乱,则坞堡遍布,由北向南迁移的宗族大队部众不绝于途。如《晋书》所载:“永嘉之乱,百姓流亡,所在屯聚”,“于时豪杰所在屯聚”(《苏峻传》),“关中堡壁三千余所”(《苻坚载记》下)。西晋八王之乱时,庾衮“率其同族及庶姓保于禹山”,晋末“及京师大乱,逖率亲党数百家避地淮泗”(《晋书·祖逖传》)。《太平御览》上则有:“冀州郡县,堡壁百余”。这类聚居、屯聚或举族迁徒者人数常达数千,乃至数万。
对这一时期的一些强宗大族,学术界通常称之为“士族”或“世族”。这些豪强大族常常与政权组织有密切的关系。名门望族为官者众多,并且世代迭出。与春秋以前不同,这一时期的官职并非世袭,而是一种举荐制的选官制度。但是,名门望族相互联姻,结为世交,相互护持,举荐者与被举荐者通常都是世族大家之人,甚至根据门弟选官在某种程度上制度化了。以至牒谱之学大兴,“有司选举,必稽谱籍,而考其真伪”,有所谓“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之说。除这些与政权组织有密切联系的士族、世族外,一般百姓也多有举族聚居者,称为庶族。也就是,宗族聚居是西汉至唐相当普遍的人口聚居格局。不过,“士族”、“世族”在社会中居于支配地位。
名门望族互相标榜,把持高级官职的情况至唐遗风犹存,甚至有些名门望族特别是山东望族不愿娶公主入门,因为李氏虽为皇族,但门望不足与山东名门相抵。但是,士族、世族毕竟还是走向了衰落。南北朝十六国时期,尽管士族尚称兴盛,但毕竟战乱频仍,特别是北方,由于少数民族的入迁,汉胡杂居,难免在文化方面融入“胡风”,宗族意识开始弱化。战乱本身也使宗族陷入不稳定状态,一些宗族离散甚至消亡。自隋代始,开始实行科举选官制度,从而剥夺了旧世族的部分特权,弱化了强宗大族与官职的联系,加之隋末农民战争的冲击,世族权势开始衰落。但在隋末的战乱中,宗族力量仍然存在于各路武装集团之中。入唐以后,科举制度逐渐完善,唐朝历代皇帝又有目的地抑制名门望族,因此,唐中期后,士族、世族进一步衰落,已经不能起支配性作用。唐末的战乱则又给了门阀士族致命一击。唐朝后期,藩镇割锯之势已成。唐王朝一旦崩解,便进入了混乱的五代十国时期(中原地区相继出现五个朝代,南方和河东地区先后存在十个地方性政权)。战乱时期,武力称尊,除战乱本身的影响外,文人、儒术的地位也自然降低,况且五代中有三代统治者(后唐、后晋、后汉)为北方少数民族沙陀人,对宗族起支持作用的意识形态大大削弱。尽管宗族聚居之风犹存,却失运河了以往士族与政权相联系的权势,内部的凝聚力也大大减弱。
3、庶民宗族
北宋重新建立统一政权后,为宗族的重新发育成长带来了和平稳定的环境,志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宋儒及其明清两代的后继者则为宗族的重建提供了意识形态基础,政治制度和国家政策的改变为宗族复兴提供了政治合法性和行动的空间,宗族自身利益的诉求则为其提供了微观动力。由此,宗族聚居在一些地区得到了复兴,并在明清两代有所发展,宗族的形态也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
面对社会结构松散,秩序混乱,人情谈漠的现实,中原理学家张载、程颐率先提倡重建宗族,以便“敬宗收族”,为建立他们理想中的社会秩序提供微观基础。朱熹更是将这一思想完善化、具体化并付诸实践,设计了一个与古代宗族制度有联系,但又不完全相同的宗族制度和组织模式,包括祠堂、族田、祭祀、家法、礼法、族长等宋代以来民间宗族制度的主要内容。北宋仁宗皇佑元年(1049),范仲淹在吴县设“义田”以养济族众,办“义学”以育宗族子弟。此后,直到清末,宗族一直得到主流意识形态的维护和各级士绅的支持。从宋代到明清,以至到民国时期,中国的传统知识分子,包括大批着名文人、大臣,如宋代的朱熹、明初的理学名臣宋濂、清代的曾国藩,大都积极参与宗族活动,他们不但是自己所属宗族活动的参与者、支持者乃至领导者,而且参与亲朋好友宗族的诸如修谱、立碑之类的活动。
宋以后,历代政府也对宗族采取了宽容乃至鼓励的政策。很多文献提到,中国传统社会的国家政权组织“到县为止”。这一概括似乎过于简单化。自中国实行郡县制后,秦汉时期,曾设有“三老”、“亭长”等“乡官”。此后,乡里制度不断变化,但在很多时期,仍有“乡官”。只是到宋代才“完成了由乡官制向职役制的转化”[10]。且不论秦汉至唐代的“乡官”是否属于官,至少可以认为,与以前的朝代相比,宋以后的乡村与国家正式政权组织的联系更为间接,“乡官”的地位也逐渐下降,说“由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化”是道理的。而县以下的基层社会是由士绅治理的。这些士绅当然是与其所属宗族相联系的,在宗族聚居的地区,士绅通常也是宗族的代表,并且常常同时具有族长等宗族领导者的身份。因此,士绅的治理也即宗族的治理。而国家政权实际上认可了宗族的某些地域性治理权,包括赋役的组织、教化活动的实施、某些司法权力。当然,其中一些权力并非政府明确宣布,但在实践中,各级政府及其官员对宗族内部事务的治理权常常给以一定的尊重,“无形中使得宗族有了政府认可的某种自治权”[11]。在某些时期,国家甚至明令给予宗族某些权力。如雍正四年(1726)规定:“地方有堡子大村,聚族满百人以上,保甲不能编查,选族中有品望者立为族正,若有匪类令其举报,倘徇情容隐,照保甲一体治罪”[12]。翌年,雍正帝更在实际上给予了宗族组织对于族人的生杀大权,谕曰:“嗣后凡遇凶悍不法之人,经官惩治,怙恶不悛,为合族之所共恶者,准族人鸣之于官,或将伊流徙远方,以除宗族之害;或以家法处治,至于身死,免其抵罪,着定议具奏”,刑部随遵旨定例[13]。
宋代以后历朝政府宗族政策的一项重大变化是允许庶民立祠。在宋以前,只有皇家、贵族以及一定品级以上的官员才能建立家庙,祭祀祖先,而且对家庙的规格、祭祀祖先的世代也有一定之规。宋代对庶民建立祠堂的限制虽未明令取消,但在实际执行中已经大大松驰。到明代嘉靖年间,经过朝廷的“大礼议”之辩,国家正式废除了关于建祠及追祭世代的限制,庶民得以置祠庙及追祭祖先。这一政策的改变对宋以来平民化的宗族形态重要支柱之一的宗族祠堂的建立提供了政治合法性,对宗族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外,政府还常常对族田、义田、祠堂等宗族共有财产提供保护,在意识形态上对宗族提供了各种支持,如对其成员有重大“忠孝节义”行为的宗族给予精神鼓励,如赐予匾额、赐建牌坊等。而科举制度的完善无疑也间接地促进了宗族的发展。当然,当宗族活动干扰了国家行政,构成对政权组织的威胁时,国家就会对宗族采取抑制政策。特别是“对于那些以联宗或联谱的方式跨地域建立的宗族祠堂”,其活动“超越了国家的行政建制”,越出了“国家划定的框架”的宗族,国家会采取抑措施加以抑制。“但大体上在承担赋役、思想教化、维护地方秩序等方面,地域化宗族是与国家保持一致的”[14]。
社会环境、政治制度和政策、以及意识形态的变化改变了民众追求自身利益的约束条件。首先,科举制度为普通民众提供了通过仕途向上流动的契机。但是要使机会变为现实,需要对应举者提供经济的和社会关系的支持。普通民众的小家庭显然无力支持子弟长期脱离劳动,没有收入,且需要有不菲的花销,一心准备应试。此外,要在科场上取得成功,需要得到充分的书籍,请更好的老师或进入更好的书院(塾),与更高层次的同学切磋,乃至在科场上舞弊。而这些不能仅靠财富换得,或者单纯用收买的手段成本太高。因此,应举者需要联宗为族,举族为之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和拓展可利用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宗族中有人取得功名,步入仕途,可以给全族人带来荣耀,提高其声誉和社会地位,并为宗族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和政治上的保护。而且,这些宗族的“收益”中,如荣耀、政治保护,并不严格地随宗族的规模而递减。因而,有条件者也愿意联宗支持族内子弟应举。其次,即使不考虑应举,联宗成族,通过修订族谱复述、宣传或伪造宗族历史也有利于提高宗族的社会地位,特别是对于一些历史上曾被视为“贱民”、“蛮夷”的人们来说,就更是如此。对此,科大卫、刘志伟、萧凤霞、叶显恩等人曾经做过深入的研究[15]。再次,宋以后,特别是明清时代,商品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地权流转增加,社会流动性加大。而在多子平均析产制度下,如果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一个富有的家族很容易在两三代间由于析分家产而变为贫民。联宗为族,不仅可以提供经济上的互助,而且设立其产权转移受到严格限制的族田、义田、祠产,可以避免财产流入其他宗族,为宗族成员提供一种保险。复次,宗族可以聚集人、财、物,为全族提供各种公共产品,如修桥造路等。还可以联合同族举办各种需要超出小家庭组织规模的农田开垦和工商业事业,增加全族的经济收入。如明清时代广东沙田的围垦[16]。各地商帮的经营活动也普通地利用了宗族的组织力量、聚集力量。最后,在宗族林立的地域中,各宗族之间常常发生矛盾、冲突,这种冲突有时会引发宗族间的械斗,其惨烈程度有时不亚于敌国异族间的战争。联结为族则可以与其他宗族相抗,保护甚至扩大本族族众的利益。因为在这种争斗中,族众多的宗族常常会占有上风。当然,强大的宗族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御来自地方官吏的侵害。
『捌』 中国古代祭祀的官员演变过程
奴隶社会时期
原始社会末期以祭祀祖先仪式为核心的 “ 礼 ” 由习惯逐渐演变为法 。夏朝国家形成伊始,法制尚处草创阶段,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左传》中记载的 “ 禹刑 ” ,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至商朝,刑法为主体的中国古代法已初具规模,所谓“ 刑名从商 ” 。以残害人体为主的五刑(墨、劓、刖、宫、大辟)在商朝已较为通行,但处刑的手段尚未规范化,还没有一套严格的刑罚制度。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到中叶以后,井田制遭到破坏,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宗法制日趋衰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最重大的改革莫过于各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郑国执政子产, “ 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 ,这 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郑国邓析所作竹刑,便于携带和流传,在法律发展史上又是一大进步。
封建社会初期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中取得了政权的地主阶级,运用政权的力量先后在各国进行旨在发展、巩固封建生产关系,建立封建政治的变法运动。魏国李悝制定《法经》,分为盗、贼、网(或作囚)、捕、杂、具六篇,立法技巧已初步走向成熟 ,可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为以后历代法典的滥觞。
后来商鞅入秦国主持变法革新时,携《法经》入秦,并在变法过程中将《法经》改编为秦律,以律字取代法字,突出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稳定性、必行性,是稳定而普遍的规则,从此以后,中国古代的法典都以 “ 律 ” 为名。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和政策。其中韩非的以法治为中心 ,法、术 、势相结合的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成为其指导思想。秦朝法律令名目繁多,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司法机构和诉讼制度逐渐形成。
汉朝建立后,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制作了《九章律》,就是通常所说的汉律。汉朝董仲舒提出的 “ 德主刑辅 ” ,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是汉武帝以后汉王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刑罚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至此中国刑罚制度从野蛮走向文明和进步。在司法制度方面,有中央和地方司法机构,诉讼与审判制度。“春秋决狱 ” 是儒家文化渗透法制的直接体现,其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颇有建树,魏国的《新律》,东晋的《晋律》(又称《泰始律》),北魏的《北魏律》和《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北齐律》,北周的《大律》等。这时期的封建法律形式日趋完备,篇章体例的设置日趋科学,刑罚制度日趋规范,礼律日趋融合,其中《北魏律》为隋唐律典的渊源。为维护地主阶级特权, “ 八议 ” “ 官当 ” 入 律。所谓 “ 八议 ” ,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和减刑的规定。“ 官当 ” 即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在诉讼制度方面建立了 “ 登闻鼓 ” 直诉制度。登闻鼓设于朝堂之外,有冤情者可以击鼓直接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 冤,这种制度经过改革,一直沿用至清朝。
封建社会发展时期
承上启下的是隋朝的《开皇律》,无论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上, 较以前的封建法典均有显著 改进,是对秦汉律以来的法律的总结,也为唐律奠定了基础。
唐朝以“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 为法制指导思想上,将封建立法推向高峰,有《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及《律疏》、《开元律》及《开元律疏》、《大中刑律统类》、《唐六典》 等。其中《永徽律》及《律疏》合称《永徽律疏》最负盛名,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 注律的经验,不但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从历史上寻根溯源,说明其沿革,而且尽可能引 证儒家经典,用以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使 “ 疏 ” 与 “ 律 ” 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从此 “ 天下断狱,皆引疏分析之 ” ,成为统一解释律文的法律依据。 民事、行政、刑事立法空前完备。
宋朝初年制定的《宋刑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这一时期的法律特点是:确认封建的租佃关系和田宅典卖制度,加强活动对司法权的控制,刑罚更加野蛮,折杖法、刺配之法、凌迟等酷刑的滥用是刑罚制度的倒退。
元朝的立法有《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这一时期的法制发展没有显著进步,有几个特点: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把人民划分为高下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残酷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维护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确认蓄养奴婢的合法性;在继承汉族法律的同时又保留了蒙古族的习惯法。
封建社会后期
明律于唐律比较,大为严苛,所谓“轻其轻者,重其重者”。明太祖以“重典治乱国”为指导思想。《大明律》增加、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明太祖亲自制定《大诰》,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规范,兼有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直接反映了重典思想。为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更好地集权于中央,制定了行政法典《大明会典》。
《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清会典》康熙时仿《明会典》制定《康熙会典》,此后雍正等四朝均加以修订。其详细记载了清朝从开国到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掌、事例和活动原则。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也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