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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发展历史

发布时间:2021-03-05 04:38:08

A. 信用证产生的历史背景~发张状况

这种很理论的东西我也只能找资料了,呵呵,参考一下吧。 信用证是世纪发生的一次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上的革命,这种支付方式首次使不在交货现场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同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重新找回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场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解决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我们知道,采用汇付进行预期付款,是买方处于不利地位,而采用汇付进行迟期付款则是卖方处于不利地位,而采用托收方式,即使是即期交单付款方式,对卖方来说,也是一种迟期付款。因为,卖方必须在装运后,才能获得全套收款的单据。一旦买方拒付货款,即使货物的所有权还在卖方手里,卖方的损失还是难以避免的。

为了使买卖双方都处于同等地位,人们发明了信用证支付方式,由银行出面担保,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就可拿到货款,而买方又无须在卖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前支付货款。信用证是有条件的银行担保,是银行(开证行)应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保证立即或将来某一时间内付给卖方(受益人)一笔款项。卖方(受益人)得到这笔钱的条件是向银行(议付行)提交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例如:商业、运输、保险、政府和其他用途的单据。 信用证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已成为国际贸易通用的结算方式,也是重要的融资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和融资中倍受青睐,近年来结算份额保持在40%以上并呈上升趋势。在经济发达国家信用证结算量更是占到国内外贸易结算总量的60%以上。国内信用证在我国国内贸易中的应用却不尽如人意。改革开放之初,国内信用证与商业汇票同时推出,由于不适应当时国内信用和经济发展环境,1989年4月实行《银行结算办法》时一度没有被规定为一种结算工具,8年后再度复出仍遭遇市场的冷落。有此遭遇的还有基于商业信用的商业承兑汇票。仅有为数不多的企业发行的商业汇票能得到市场的认可,甚至由银行提供保证或保贴的商业汇票,由于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市场热情也不高。这说明我行商业汇票的发展离不开银行信用,一定意义上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

B. UCP 600的历史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是国际银行界、律师界、学术界自觉遵守的“法律”,是全世界公认的、到目前为止最为成功的一套非官方规定。70多年来,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ICC和不断扩充的ICC委员会持续为UCP的完善而努力工作着。
目前,大家熟悉并使用了13年的UCP500即将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顺应时代变迁、顺应科技发展的UCP600。这是UCP自1933年问世后的第六次修订版。
2003年5月,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批准对UCP进行修改。修改稿经9人起草小组的15次会议初拟,并参考了来自26个国家的41位银行和运输业专家组成的资讯小组的意见。在复杂的磋商过程中,起草小组共收到来自各ICC国家委员会的5000多份意见书。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CHINA)参与了修订的全过程,而且是最主要的几个参与国家之一。对于其每次修订稿,我国银行界在ICCCHINA的组织下,都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详细的建设性意见,其中很多已经反映在目前的版本中。3年来,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每年的春、秋例会上,UCP都是重要讨论的议题。许多争议较大的条款,都是在例会上由各国家委员会以投票的方式来决定的。有的条款更是以微弱优势确定的,足见话语权的力量。
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举行的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2006年秋季例会上,以点名(RollCall)形式,经71个国家和地区ICC委员会以105票赞成(其中,7个国家各有3票权重,20个国家和地区各有2票权重,44个国家各有1票。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大陆有3票、中国香港有2票、中国台北有2票),UCP600最终得以通过。
由于UCP的重要和核心地位,它的修订还带动了eUCP、ISBP、SWIFT等的相应修订和升级。
UCP600的主要变化
UCP600共有39个条款、比UCP500减少10条,但却比500更准确、清晰,更易读、易掌握、易操作。
它将一个环节涉及的问题归集在一个条款中;将L/C业务涉及的关系方及其重要行为进行了定义,如第二条的14个定义和第三条对具体行为的解释。

C. 国际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详细使用过程

跟单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

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回信用证支付。

买方通知当地银行答(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D. 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史

一、初创阶段:1991-1993年。

我国在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及改革经济体制的前提下,开始逐步创建自己的证券市场,其中沪深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12月和1991年7月分别成立,从此我国的股票交易市场己经初具成形,以此更好的配置资源。上证所在刚刚开始挂牌交易的时候,上市证券的种类只有30种。

二、扩张阶段:1994-1998年。

中国证券市场在此阶段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运营。相关的法律制度得以逐步的建立健全,市场上市规模不断的扩大。然而相应的问题也逐步的凸显出来,投机现象越来越严重,作假事件普遍出现在上市公司当中。经济学家将这些问题形象的叫做“赌场”。

三、规范发展阶段:1999-2004年。

证券市场在此阶段变得越来越规范。股票发行制度从2001年3月开始进行了调整,核准制取代了原来的审批制,监管机构开始更加严格的审核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使上市公司更加重视经营的合理性,促进公司质量的有效提升,进而使投资者获得更强的自信。

四、改革阶段:2003-2008年。

中国股票市场在2002-200_5年期间一直处于熊市的状态,这主要是由于股权分置的存在。所以,股权分置改革也拉开了帷幕,以期能够使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能够得到有效的改善,使资本市场能够充分的发挥自身的融资和配置资源的功能,由此而成功上市的公司很多。

2006年,沪深股市的回升速度较为明显,并且到2007年所达到的值己经创造了历史之最,因此2006-2007年便出现了大牛市。

五、开拓创新阶段:2008一至今。

我国股票市场由于受到了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一度变得十分萎靡。于是,我国于2009年开始执行经济刺激计划,小牛市又出现在了沪深股票市场。2010年4月,股指期货正式出现在我国的证券市场,我国开始正式出现了金融衍生品市场。

(4)信用证的发展历史扩展阅读:

中国证券市场大事记:

一、沪、深证券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开始形成。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1991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

二、1992年,新中国首次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1992年2月,上海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B股股票,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三、1992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全国证券市场,同时将发行股票的试点由上海、深圳等少数地方推广到全国。

四、1992年年底,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这是深化改革,完善证券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决策。

五、1993年9月,中国大陆发生首起通过二级股票市场进行控股的“宝延风波”,延中实业股票突然停牌,深圳宝安上海公司声明持有延中实业发行的普通股5%以上的股份。

六、1995年5月,中国证监会经国务院同意,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

七、1996年12月,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交易,实行涨跌幅不超过前日收市价10%的限制。

八、1997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九、1998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证券法,这一法律于199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十、1999年10月,国务院批准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

十一、2001年6月,国务院发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0月22日,中国证监会经报告国务院,决定在具体操作办法出台前,停止执行这一办法;

2002年6月23日,国务院决定,除企业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并不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十二、2001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决定境内居民可投资B股市场。

十三、2002年12月,中国证监会颁布并施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国QFII制度正式启动。

十四、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这一法律将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十五、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E. 宁夏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及发展方向。

近年来,随着我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的实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为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各地农村信用社也由此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位于宁夏南部山区海原县的农村信用联社,却由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农民增收困难,加之内部管理上的欠缺,一再丧失发展机遇,亏损累累,几乎陷于破产的边缘.由于经营风险较为严重,已被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西安分行列为重点跟踪监控的县联社之一.如何正确分析海原县农村信用社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积极寻求化解风险的有效措施,逐步走向良性发展之路已刻不容缓.
一,存在的问题
1.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了决策过程的独断专行和滥用职权行为普遍.目前海原县农村信用社系统职工整体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统计数据失真,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与此同时,对经营成果的反映主观性,随意性较大,造成资产占用形态反映不实,信贷资产风险不见底,使区联社,人民银行决策部门对风险程度心中无数,管理和决策缺乏针对性,风险?32?☆2003年第2期☆不能及时化解.主要表现在内控制度不健全,基础工作比较薄弱.缺乏系统完整的内控制度汇编或文件,零星散乱,陈旧过时,缺乏强有力地制约性,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现象时有发生;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对信用社经营者权力缺乏约束和制衡,如高级管理人员违规,违纪;稽核监督制度不够健全,监管程序不到位,监管手段不力,监督职能弱化.
2.资产质量低下,经济案件频发,经营风险不断加大.受各种因素影响,海原县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产质量低下,大量资金沉淀,财务亏损和挂账负担沉重.加上农村信用社自身存在的种种经营问题,造成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沉重.近年来,农村信用社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窃取信用社资金,金融诈骗等案件时有发生,加剧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风险.
3.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不活,管理和自我约束能力不强.长期以来,受各种因素影响海原县农村信用社"官办"思想严重,缺乏民办意识,民主管理意识淡薄.员工素质不高,自我约束能力较差,经营宗旨不明确,绿色信用证,信用工程没有落实到位,农村,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
4.亏损巨大,影响农村信用社的正常业务发展.虽然农村信用社作为合作金融组织,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但经营效益毕竟是其业务发展壮大的基础,而且也是其增强自身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的源泉.近年来农村信用社资产的资本盈利率普遍偏低,大量呆坏账和亏损最终必须用信贷资金来垫付,从而影响正常业务的发展.截至2002年1月末,县辖13个信用社全面亏损,亏损251万元,亏损面100%,另有历年未弥补亏损额1802万元.
5.资本小,抵御风险能力差.资本金是农村信用社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先决条件,也是显示农村信用社信誉高低,经济实力大小的重要标准,更是补偿意外损失,维护存款者利益的最后保障.海原县农村信用社虽然历史较长,但由于资产规模较小,长期经营亏损,资本金不足问题显得尤为突出.至2002年1月末,海原县农村信用社资产风险加权前的资本充足率仅3.61%,全县13个基层信用社没有一个达到8%的比例要求;资产风险加权后的市场经济研究☆☆资本充足率为一14.67%.
6.风险意识消失,企业文化恶化.投机,隐瞒,不可收回的贷款和无法偿还的贷款对海原县农村信用社具有强烈的影响,它使风险意识和改善管理的积极性消失了.这是一种花费很长时间才能扭转的现象.更糟的是,这种文化的影响超出了农村信用社的范围.
二,成因分析
海原县农村信用社的经营风险是长期以来累积形成的,既有历史的,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指导思想,内部管理,体制方面的因素.
1.沉重的历史包袱,是形成农村信用社风险的首要原因.海原县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主要有三块:一是大量的不良贷款;二是巨额的经营亏损;三是涉案造成的损失.沉重的历史包袱已不单影响农村信用社自身发展的问题,已经导致了县域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农民增收困难的严重后果,所以仅靠海原县农村信用社改善自身的经营管理来消除其恶果是远远不够的.
2.体制不稳定是农村信用社产生风险的关键因素.农村信用社从20世纪50年代诞生之日起,其管理体制历经数次变化,海原县农村信用社也不例外.由于管理机构多变,自身承担职能的不合理性,以及人员数量少,根本无法投入足够的精力,只能是粗放型原则管理,致使长期以来海原县农村信用社管理基本处于松懈放任状态.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发展规划,内控制度建立,新业务发展,人员的教育培训等严重滞后,难以适应日趋激烈的金融业竞争.
3.市场定位不稳,脱离为"三农"服务轨道是农村信用社产生风险的直接原因.农村信用合作社,顾名思义是面向农村为"三农"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但长期以来,海原县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思想受商业银行的影响,重商轻农.在对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方向,市场定位上,思想认识较为混乱.口头上喊支持"三农",实际上将大量的信贷资产投向流通领域.随着流通领域的竞争加剧,造成大量信贷资金沉淀.
4.内控制度缺失,是农村信用社产生风险的内部因素.海原县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内控制度,使得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违章得不到及时查究.农村信用社经营行为,经营成果的好坏,往往直接决定于领导的个人素质.农村信用社的经营长期低水平管理,信贷权力失控,管理人员偏好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造成贷款质量难以保证,信贷风险不断增加.
5.外部环境不够宽松,缺乏公平竞争的环境,是农村信用社风险加大的重要因素.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则是公平竞争.海原县农村信用社与当地的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相比不在同一起跑线上,对公存款,中间业务的开展受到种种限制.加之受体制等因素所限,结算渠道严重不畅,失去许多优良客户.政府允诺的许多扶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的优惠政策,未能真正落实到位.
三,工作思路
提高认识,转换观念.当前制约海原县农村信用社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思想认识问题,因而,有必要在全体员工中开展一次"农贷重要性"的讨论,使全体员工充分认识到,要解决贷款投放中的这种结构性的矛盾,应该正确处理贷款增加与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的关系

F. 急:中国银行业的起源和发展历程

起源:

银行一词,源于意大利Banca,其原意是长凳、椅子,是最早的市场上货币兑换商的营业用具。英语转化为Bank,意为存钱的柜子。在我国,之所以有“银行”之称,则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相关。

在我国历史上,白银一直是主要的货币材料之一。“银”往往代表的就是货币,而“行”则是对大商业机构的称谓。把办理与银钱有关的大金融机构称为银行,最早见于太平天国洪仁玕所著的《资政新篇》。

发展历程:

我国银行业资产规模、税后利润逐年大幅增长,2011年中国银行业所实现利润占全球银行业总利润的近三分之一。我国银行业规模发展迅速,但是利率市场化加快、内外竞争加剧、盈利增速下滑背景下,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在业务结构、资源配置以及区域布局上均做出相应战略性调整。

而随着银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银行业金融机构愈来愈重视对行业发展环境与市场需求的跟踪研究,特别是对银行业务发展环境和客户需求趋势变化的深入研究。正因为如此,一大批国内优秀的银行机构迅速崛起,逐渐形成自己的业务特色并成为行业的翘楚或新秀。

(6)信用证的发展历史扩展阅读:

银行分类

1、中央银行:如,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PBC)、美联储、英格兰银行。

2.监管机构: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CBRC),简称银监会。

3.自律组织:如,中国银行业协会(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 ,CBA)。

4.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5家(工、农、建、中、交)、全国性股份制中小型商业银行12家(招商、浦发、中信、民生、兴业、平安、光大、华夏、广发、浙商、渤海、恒丰)、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

G. 银行的信用证业务是怎样的

进口信用证(Import Letter of Credit)
l 进口信用证是银行应国内进口商的申请,向国外出口商出具的一种付款承诺,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项条款时,向出口商履行付款责任。
l 业务范围:1.开立各种信用证,如:即期、延期、承兑、议付、可转让、保兑、循环、对开信用证等;2.业务处理包括:开证、修改、审单、付款/承兑或拒付等(其中开证有授信开证和凭保证金开证两种);叙做进口押汇、提货担保等融资业务;协助进口商对外进行出口商资信调查,备货和船情查询等。
l 改善谈判地位——开立信用证相当于为出口商提供了商业信用以外的有条件付款承诺,增强了您的信用,您可据此争取到比较合理的货物价位;
l 货物有所保证——变商业信用为银行信用,银行的介入可以使贸易本身更有保证,通过单据和条款,有效控制货权、装期以及货物质量;
l 减少资金占压——对于使用授信开证的进口商来讲,在开证后到付款前可减少自有资金的占用。
l 进出口双方希望对彼此的行为进行一定约定以提升贸易的可信度;
l 进口商品处于卖方市场,且出口商坚持使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
l 进出口双方流动资金不充裕,有使用贸易融资的打算。
2. 首次办理业务还须提供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工商营业执照等,办理保证金账户的开立手续。
3. 开立进口信用证,您将以承担较多银行费用为代价为出口商收款提供额外保证,因此建议您在合同签订时据此要求出口商给予价格方面的优惠或提供其他便利。
ADVANTAGES——中国银行的优势
l 卓越的信誉保证——中国银行具有90年的悠久历史,先后八次被权威金融杂志——《欧洲货币》评为“中国最佳银行”。逐步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全方位的业务流程整合、全面提升的服务内涵和效率、丰富且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共同打造出属于世界的中国银行;
l 有力的信用增强——中国银行信誉卓著,对外开出的信用证为各国出口商普遍接受,能够有效提升进口商的信用和谈判地位,争取有力的合同条款;
l 领先的专业水平——中国银行是国内最早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银行,拥有大批精通国际结算业务、国际惯例、国家外汇管理条例以及海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士,外语人才济济,处理信用证业务及业务纠纷的水平和能力在国内银行界首屈一指;
l 积极的授信政策——中国银行是国内最早推行统一授信体系的商业银行,经过多年积累,统一授信体制已日臻完善,有效地提高了开立信用证的效率;
l 丰富的服务内容——中国银行可为各类进口商提供一站式服务,包括客户资信调查、船情查询、国家风险咨询、产品走势、政策咨询等;
l 有效的避险机制——中国银行是国内最早开办远期售汇业务的商业银行,在帮助客户规避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率风险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l 畅通的清算渠道——中国银行拥有世界最主要货币的清算渠道,清算地位得天独厚:美元清算中心—纽约分行;港币清算中心—中银(香港);欧元清算中心—法兰克福分行;日元清算中心—东京分行;
l 先进的科技水平——中国银行于1993年率先加入SWIFT国际组织,拥有先进的SWIFT操作系统,能够方便、快捷、规范地为客户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
l 遍布全球的网络——中国银行拥有12529个国内分支机构、 560个港、澳及海外分支机构,与近4000家外资银行建立了代理关系,网点遍布全球。经过90年的积累已建立起多国家、多层次的高速通汇网络。

H. 简述信用卡的发展史

信用卡于1915年起源于美国。最早发行信用卡的机构并不是银行,而是一些百货商店、饮食业、娱乐业和汽油公司。

美国的一些商店、饮食店为招徕顾客,推销商品,扩大营业额,有选择地在一定范围内发给顾客一种类似金属徽章的信用筹码,后来演变成为用塑料制成的卡片,作为客户购货消费的凭证,开展了凭信用筹码在本商号或公司或汽油站购货的赊销服务业务,顾客可以在这些发行筹码的商店及其分号赊购商品,约期付款。这就是信用卡的雏形。

1950年,美国商人弗兰克·麦克纳马拉在纽约招待客人用餐,就餐后发现他的钱包忘记带了,所幸的是饭店允许他记帐。由此麦克纳马拉产生设计一种能够证明身份及具有支付功能的卡片的想法。于是他与其商业伙伴在纽约创立了“大来俱乐部”(Diners Club),即大来信用卡公司的前身,并发行了世纪上第一张以塑料制成的信用卡——大来卡。

1952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作为金融机构首先进入发行信用卡的领域,由此揭开了银行发行信用卡的序幕。1959年,美国的美州银行在加利福尼亚州发行了美州银行卡。此后,许多银行加入了发卡银行的行列。到了六十年代,信用卡很快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并得到迅速发展,不仅在美国,而且在英国、日本、加拿大以及欧洲各国也盛行起来。从七十年代开始,香港、台湾、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开始发行信用卡业务。

目前,在国际上主要有威士国际组织(VISA International)及万事达卡国际组织(MasterCard International)两大组织及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American Express)、大来信用证有限公司(Diners Club)、JCB日本国际信用卡公司(JCB)三家专业信用卡公司。
在各地区还有一些地区性的信用卡组织,如欧洲的EUROPAY、我国的银联、台湾地区的联合信用卡中心等等。

I. 信用证的基本原理

A)按照商务部国际商会“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UCP500)的信用
概念和特点,信用证是指一项协议,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进口商通常是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与自己的文件的规定或授权另一银行向第三方(受益人,出口商,通常是卖方)或其指定人付款,或由受益人出具承兑支付账单。因为信用起着融资国际贸易结算的安全保障等方面,现在是最重要的支付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

有信用的三个主要特点。

1,独立的抽象。独立抽象银行信用证仅代表负责审核文件的表面真实性,完整性,文件的一致性,只要一样,那就是负责支付给受益人的银行,无论基础合同之间的相之间,UCP500第三条的关系。 “信用按其性质和美德打开的信用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字母,信用证是不同的业务甚至引用这些合同,银行与毫没有关系,没有绑定,那么银行的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谈判和履行承诺或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申请人不其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的目的是清除发卡银行的限制而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关系。“应当订立配合使用对资信证明文件的字母比其他各方防御不相矛盾。信用是独立于任何其他买卖合同或交易,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但银行无关,与销售合同,也不受其约束。因此,由银行,接受,所支付的金额支付账单或议付或履行对申请人信用承诺的函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及建议索赔或约束防御之间的关系下的其他义务。

2,信用交易的文件与信标的。对于出口商而言,只要信贷文件的提交,在信中规定的条件一样,符合案件的文件,你可以从银行得到付款;为进口商,只要在申请时签发确保收到符合信用证网上支付和交付文件的规定的存款,你可以得到的文件从银行代表货物的所有权。因此,银行信用证是实际进行交易的文件。

3,银行提供信贷。在信用交易的信中,银行承担信用证项下的义务作为第一付款人由买家承担更换,卖方提供未来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即使买方破产的,卖家可以从支付的银行担保。因此,银行提供了远远优于进口个人信誉的银行信贷相比,或直接付款集合,它显著降低了卖家的风险。

(二)型发送到国际贸易在一定程度上历史的产物信用卡诈骗

字母,它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与其他国际结算,由于银行信贷的参与,其可靠性得到了加强相比,它是买方和卖方愿意采用的主要原因信用证。然而,信贷从理论的角度来看上述信件,由于银行,使表面只结算的有关文件的信贷审查,只要在同一个文件中,仅是为了应付卖方商定付款,而货物不会检讨,这导致一些不法商贩有机可乘。厂商使用的银行不管货物的特点,销售一些根本不存在的商品和提单假币的;包含在提单或有时与实际货物完全不同的法案货。在这种情况下,支付,但买方不承担货物的到达或采取完全不同的一套,并成为受害者。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普遍使用的信用卡诈骗行为有以下几种:

1,使用附带的信用证或,文件伪造证件。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诈骗,卖方可以骗货的买家或卖家欺骗买家真的开信用证,它可以直接骗取银行付款。伪造,变造文件附带的文件,即伪造,变造的假证件,假证件一致的信贷条款。按照UCP500,受益人提交商业发票,保险单据和运输单据,包括提单假钞是受益者的一个主要目标。一种方法是通过提单内容假钞,另一种方式是成立虚假公司,提单的假的假的法案。信用的伪造信件主要是银行不通过编造虚假或伪造信用卡犯罪行为存在代开银行的影响力出假信用证。改变人们在现实的信贷行为是对银行信用证或银行信用证为基础材料的真实凭据,经过编辑的法律证据的基础上,挖补,涂改通过改变证书的内容的方式和信用证的银行进行假信用证的主要条款。

2,使用过时的功劳。主要是指使用信用过期信件,信贷与非法使用信贷的改变字母字母。

3,欺诈信用证。申请人可通过发卡银行开具的信用证撒谎,欺骗其他人已经离开了,又是信用诈骗他人。

4,冒用软条款。法律在理论上和法律软欺诈的规定,当局并没有统一的定义或表达式。一般来说,“软条款”是指申请人的信用加列字母的请求,进入的信贷条件和限制力的控制下记录的结算条款的效力。其目的是为了使申请人单方面发出随时解除主动付款责任,以达到勒索保证金,提高出口企业的风险进行支付买方的复苏完全依赖于商业信用。所谓的软信贷条款,是指开立信用证时,故意隐瞒某些条款的条款给予发行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随时通过发卡银行或信发出单方行为提起申请,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骗子的陷阱软件下信用证的条款设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信用(1)字母生效后暂时开,开证行必须发出通知后,以有效;(2 )限制性装运条款,如规定公司名称,目的地,出发港口或人检查,装载开证申请人的时间是受通知或申请人应当签发同意,并以书通知的形式(3)限制了文件的条款,比如证书的质量应当发给申请人或开证行一致,必须验证样品或开证行提交;(4)收到申请人须发出一收据或验证。 ,使得信贷信用变相信用证的不可信用证的表面。

5,为了保证交换倒签提单,主提单和提单的清洁提单。倒签提单是指货物的实际装运的信用证规定装运期晚,但基于在提单的信用证签发汇票指定的日期。提单上的法师主要是指货物发出之前的加载,并记录在提单日期列的账单日当天的实际完成。倒签提单和主提单的都是欺诈行为。此外,商品以隐瞒有关提单的脏,脏法案的真相与所要求的担保,销售者应当予以发行提单的清洁提单,所以在线路,顺利解决和逃生文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获得一些货物后,转移财产,宣告破产,有些是勾结银行才到期付款的信用,银行汇款,银行宣告破产;仍有一些不法分子为骗取银行贷款,预制虚假事实,谎称自己将货物进口需要欺骗进口商订立合同开具信用证后出售其商品,受益人获得信用证后,信用证的银行其目前地点以证明有外国业务,要求银行提高后,骗得银行贷款其贷款的商品,将这一部分用于其他用途或潜逃。

(三)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内涵

信用的原则,已成为一个重要的金融及贸易结算支付。确保信贷提供快速,可靠和法治的一个重要的经济和方便的原则是独立优势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不可信用证(信用证商业信用证或备用信用证是否)应出示的证据表明,信用或信用状为依据,其他合同,协议和安排相互分离和独立性。精华这种分离和独立是打开的信用,付款及争议解决等销售合同的一封信,未平仓合约或附属卡的合同,性能和纠纷的基本效用隔离信用可以使运行相对自我封闭的安全环境。虽然信用证的独立性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独立的原则是不例外的没有原则。首先,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讲述的5-109第五章及其他国家,司法解释,判例的第一个字母,如果受益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发行人或申请人的严重欺诈打开,则发行人可能决定不兑现的信用,或发行人何时不与耻辱同意,也可由开证申请人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禁令或采取措施防止支付信用证类似的措施。这些规则和惯例实际上允许产生停止履行信贷支持自己的信,从而打破了基础交易和信用基础交易中的严重欺诈行为将由独立原则本身分离,隔离,排除原则独立在这些条件下申请成为例外适用的法规的独立性原则。这种做法被称为特殊规定和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独立性。除了欺诈例外,在某些情况下,还存在着从信用证欺诈例外第二个例外不同 - “违法例外”,指的是因为严重违反停止或缓解信贷发行人履行其付款义务的相关交易。现行立法对非法尚未明确规定的例外,但UCC5-103(b)条规定本部任何规则本身的规定不要求,也不否认,同样的规则或适用于相反的,这规则是不加任何情况下,或指定的任何人。有人认为,这一规定意味着,UCC允许相关交易欺诈和限制欺诈例外的独立性不相容原理的原则,不排除和否认基本交易的刑事罪行的理由,打破独立的原则,从而创造UCC不例外的法律规定的原则。

欺诈例外的理论基础

1的原则(四),“欺诈使一切无效的。”这是最基本的民商事法律原则之一,L / C欺诈也不例外,是信用卡欺诈例外的第一个理论依据。各国一致认为,根据需要,维护社会公正和良好的商业道德,以防L / C欺诈行为,应对抽象原则软化独立的信用或排除适用,因为解决了欺诈问题,而不是由信贷内部许可证制度,找到答案,信用卡诈骗罪的根源是独立抽象原则,而是原则的信贷系统,如果造假的问题,并否认独立抽象原则,然后否定整个信用体系的核心。

2,以“诚信”为民法,民法和普遍遵守的现代立法和实践的原则“帝王原则”。受益人提交的文件有伪造或欺诈性的陈述,这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坚持“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银行应对受益人付款,按照合同销售的买家只向卖家索赔,显然是不公平的。

3,欺诈例外第三个理论是基于国家的法律规定的普遍冲突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即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违反社会,法律当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基本原则,法律可以排除其适用的公共利益。现代国家的情况下,基本确立了“诚信”的要求应该是诚实守信的民事主体,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诚信交易,欺诈行为开证申请人或受益人是否仍然适用UCP500将显失公平。

二,欺诈例外适用条件的原则

(一)欺诈行为不属于欺诈行为既不是定义存在,国际刑事法院

UCP500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也没有作出规定,信用证诈骗。 “统一商法典”(UCC)也没有做信用卡诈骗的一种特殊的定义。美国法理学一般往往是描述性的,而不是通常定义。美国欺诈例外是法理学的原则确定。有学者认为,诈骗案的传统观念来源于有关的定义和一般的欺诈定义普通法,即“事实或真理,为了任何故意虚假陈述从另一人处获益。” “黑法词典”对欺诈的定义是:“故意歪曲事实,以诱使他人获得失真的依赖性不会从其他人通过语言或行为,属于他自己的有价值的东西或某些法律权利,通过说谎或事实错误的。引导,或隐瞒应当披露的事实虚假陈述,让别人采取相应的行动造成法律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贯彻落实”若干问题民法通则“的意见(试行)第二十损失68条规定:“通知对方故意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真相,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图,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指的是诈骗:使用即得到该文件的与由违法者表面上设有信用记录要求相一致的信用支付机制规定的文字,但实际上并不代表真实的收货,从而骗取商业欺诈一致支付的购买价款。

指的欺诈舞弊方面的文件,还是也包括欺诈性交易的基本方面,狭窄的观点,即“交易是指只对信用交易中,只有欺诈例外适用于受益人在演示文稿中的条款单据开证行承诺诈骗案。“宽广的视野,无论是信用交易欺诈欺诈,包括欺诈相关交易中。这种解释是合理的,“美国统一商法典”5-114(2)明确规定的领域,包括文件欺诈和交易欺诈行为的规定也可能会开始捍卫该文章。

(二)

诈骗标准有关欺诈的程度的程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标准设置太低会严重损害独立的信用,对受益人的抽象原则该证书在信用保护将失去价值,法院通常采用严格的标准。在美国的情况下,信用卡欺诈索赔是理所当然的,条件是欺诈必须禁令救济“积极欺诈或过度欺诈行为。”应达到欺诈在许多情况下的水平,法庭批准了请求强制令“诈骗的程度是如此严重违反了整个交易的,所以坚持立法目的寻求独立将不再起作用发行人的付款责任信用证项下的合同的基础。“”诈只达到了极其严重的,过多或无法忍受,信用证项下提款或受益人没有任何理由,因此,如果我们坚持信用证的独立性不但不将实现信用证作为支付在国际贸易中的可靠手段的目的,但它会被用作不道德的商人实施不道德欺诈的手段,但法院不能忍受他们的计划是利用不道德的人,法院将给出的禁令。单纯的指控或相关合同诈骗罪在一般的防守是不够的。“

最近美国的判例法,”信用证件欺诈或诈骗的信为买方的文件是否是基础,在交易决定性的法庭条款参与者来决定是否给予禁令非常重要“和欺诈例外原则的,因此必然要求:如果有人宣称取得了实质性的欺诈和止付信用证,那么法院必须审查相关交易,因为只有审查相关交易,以使法院来确定文件是否是欺诈或受益人一直是欺诈,我们也必须确定欺诈是否实质性欺诈。

欺诈是否是实质性留给法院来决定这个问题的深度和广度,问题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三,欺诈例外的排除(一)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

尽管欺诈例外遵守和原则已被普遍认可,但一般是据信,在某些情况下的原理仍然可以被排除在外。在“统一商法典”为例,该法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欺诈发行行是否必须支付。

1,要求人们交单付款的开证行的代理人,支付合适的价格真诚和对事不对人须知伪造或虚假文件的存在。

2,人是保兑行,和保兑行有善意,履行对确认的担保义务。

3,该人的信用票据持有人根据开在适当的时候,但该法案已被指定由发行人或银行承兑。

4,人是发行人或受让人的指定人的法律责任延期付款责任,在发行人的付款责任或支付的对价的指派,因而发生的贷款利息的受让人没有得到访问文件和有关文件是伪造或虚假文件本质上是一种通知的事实。

(二)欺诈例外的例外必要性

1的原则,有效地保证了信贷功能的流程。 “努力使提单或信用证的法案,以实现诸如流通性,银行界和企业界的两个世纪为之奋斗的目标。”因此,如果法院是确保信贷流动性,必须在判决信贷独立抽象原则加以强调。因此,只有有限的例外欺诈例外的原则。法院不一定限于在各种合同为基础的抗辩或索偿,理由是发行人或发行申请。

2,有效地保护了信用证项下真诚地付出代价贸易商。鼓励各方采取信用交易,使其成为一个真正的,唯一的方法“国际商业生命的血液。”

4,以防止信用卡欺诈信用卡防欺诈

前进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预防,而不是事后的想法。首先,应该认识到,银行应该休想开展这项预防工作。该银行已根据该标准的规定没有义务,但它不具备国际贸易的基本知识。因此,只有自己去由买家承担这项工作。其次,为了实现对欺诈最大保护买家,可以继续从以下几点:

一,慎重选择贸易伙伴,深入的资信调查。当买家交易对手的选择应慎重,尽量通过正规渠道和理解,达到客户,尽量挑选大公司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信誉在国际社会做生意,而不是未知的或信用不良信用客户业务。这是第一个买家“把关人”,其实,应该是最重要的一步。贸易伙伴,包括买家和卖家之间的信用相互理解,也资信调查,还要了解信用卡发卡银行和申请人,受益人之一。其中,最重要的是,资信调查的买方和卖方,找出对方在没有信用,不进行买卖。其次,是企业经营规范。一套完整的操作规则,是为了防止信用卡欺诈的有效手段。在此过程中批量导入交易,最好是FOB港口当场验货。对银行来说,规范公司运作更加重要,因为问题往往就出在伪造信用卡宫,签名不符合要求等,检讨银行的时候,否则会带来巨大的损失,需要特别小心。

二,及早采取预防措施,在具体的交易,如果认为可疑的卖方,买方应及早采取预防措施。

三,尽量使用长期应付款。其中规定,信用证的条款支付或长期接受开。因此,即使欺诈暴露的情况下,卖方将不会被支付。这不仅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向法庭申请禁制令,取证,并在许多情况下将会使那些犯有欺诈和退出。

第四次远航,并及时调查货物的去向。除了国际海事局,劳埃德中心定期发布调查“船舶动态参考”船舶的动态分类找到航运和船舶的情况。这样的调查可以通过信用卡伪造文件或欺诈性的陈述所要求的信被理解。

5救灾救济

信用卡诈骗信用卡诈骗罪是指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或欺诈行为发生,早在信贷措施。因为不同类型和信用证欺诈的形式,解决的办法并不完全一致。但不管是什么形式的信用卡诈骗,当其业绩并未产生的欺诈欺诈可采取银行拒绝支付或要求法庭申请禁制令,迫使银行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以羞辱的补救措施。后信用卡诈骗的结果仅发生在依据销售追索欺诈合同。法律依据

(一)禁令的基础和条件制定

1,法院发出禁令:性质

(1)“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的。 UCP500号自然没有法律,只有国际惯例,具有任何法律效果。当当事人同意适用有约束力的政党。 UCP是开发国际商会的机构,非政府组织,也从未得到普遍认可的国家立法或行政机构,其目的只是为了建立一个统一的信用交易习惯。 UCP也很清楚,只有通过该公约明确打开了信贷,党是必然。

(2)“公共秩序保留原则。”通过“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普通法的规定冲突的国家,如果当事人选择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违反国内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或法律的基本原则,法院可以排除其适用。因此,如果有欺诈行为,法院可排除UCP的应用。

2,禁止给定的条件:

禁令起源于英国,法院一般不轻易禁令给予信贷,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为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一个重要主张是给党禁止救济。

(1)实质要件:

有存在信用证欺诈的信。 (具体标准前面提到的)法院禁令不应该是免费的,如果不是欺诈性的文件可见,没有其他明显的证据,法律不能赋予限制发卡银行支付申请人的权利。该出版物的禁令不应该失去的商务人士对信贷成本的信任。 。

b必要性(不可挽回的损失)禁令:维持现状的必要性,必须有一个禁令,否则将失去其原来的目的。因此,如果原告不能举出的事实构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到它,法庭可以拒绝发出禁令美德。

(2)方案要点:。

银行和法院不得主动启用“欺诈例外”。法院民事案件按照不报不理,不可能主动取缔自然,主动介入,以信用卡诈骗去的原则,原告应在购买时主要是法院禁令,以使法庭的指示。

湾时间禁令的限制。在发出这一禁令应在实际支付或承兑签发执行。在长期的信用,银行有外部验收,责任在银行票据不能防守的责任,如果该禁令在这个时候会破坏音符之间的正常关系。

角其他补救措施是不够的。当法院认为,申请人可以得到法律的充分的救济,法院还拒绝给予禁令。 法律理性“的商业价值做信用担保,主要取决于它的法律确定性。”同时,由于该禁令给将信用证及信用证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失去了独立的原则,考虑给予法院禁令必须满足这些严格的条件救济。的主要途径

(二)

法律补救措施,如果买方已经欺诈,你应该尽快寻求法律救济。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首先,向法院申请冻结信用卡。国家法律(包括我们的司法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规定,卖方(受益人)对信用卡诈骗的嫌疑,法院可以冻结或禁止支付信用货币,以防止不法企图实现。这样,不仅买家可以暂时没有钱偿还债务,而且还可以降低对国外支付的银行的压力。然而在实践中,向法庭申请禁制令,有困难,这是因为受益人可发出“证据”来证明买方违约,则买方须向赞成禁止支付给银行,以证明这不是单纯的合同基础违约,但信用卡诈骗是非常困难的单方面禁制令的情况下,法院不会因局势的紧迫性或先惊动禁止发出了临时禁令的一方去。此外,中国法院应避免过度禁止干涉信用证,在实践中,如果下的信贷冻结的销售合同纠纷,容易因金额将影响银行的声誉。外资银行将不愿意因信用保险对中国卡的银行的不可避免的损失。
二,承运人和卖方的起诉。起诉承运人和卖方,如果买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卖方和冒用信用的载体勾结,然后向法院申请冻结信用证项下买方同时贷款应当及时向法院查封运输船,迫使运营商提供足够的担保向承运人压力,法院根据国际惯例,卖方与承运人,托运人出保函,承运人违背事实后。签发提单的清洁提单,倒签提单或提单的进步,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如果保证有欺诈的意图,那么担保是无效的,承运人必须赔偿第三人的损失,并在此不再能托运人索赔

J. 急求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发展历史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是1992年8月2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于1993 年1月9日正式开业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上海。

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于1999年获准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股票交易代码: 600000 ),这是中国银行业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截至2009年6月底,注册资本金达79.3亿元,良好的业绩和诚信经营的声誉使浦发银行业已成为中国证券市场中一家备受关注和尊敬的上市公司。

建行以来,秉承“笃守诚信、创造卓越”的经营理念,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积极探索和推进金融改革与创新,为把上海尽早建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中心之一服务,促进和支持中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业务发展迅速,资产规模持续扩大,经营实力不断增强,在海内外已具备一定的影响。

根据2007年核心资本排名,公司2008年7月获评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1000强银行排名第176位,比前年提前了15位排名;2008年6月公司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全球市值500强企业第422位。公司还被国际评级研究机构 RepuTex(崇德)评为“中国十佳可持续发展企业”,被中国扶贫基金会评选为“2008中国民生行动先锋”。在中国信息协会、中国服务贸易协会联合主办的2007-2008中国最佳客户服务评选中,公司95528客户服务中心荣获“2007-2008中国最佳客户服务中心奖”。公司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07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中荣膺“2007最佳企业伙伴银行”奖项。由中国《金融时报》主办的“2008中国最佳金融机构排行榜”中荣膺“最佳风险控制银行”和“最具成长性银行”;由《首席财务官》杂志社主办“2008年度中国CFO最信赖的银行评选”中荣获“最佳公司金融品牌奖”、“最佳投行业务奖”和“最佳贸易金融奖”。2008年12月,我行被《21世纪经济报道》的“2008年亚洲银行竞争力排名”中名列综合竞争力15强。

我行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08年底,全行总资产规模已达13094.25亿元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9472.94亿元人民币,本外币贷款余额6975.65亿元人民币,实现税后利润125.16亿元人民币,并在上海、杭州、宁波、南京、北京、温州、苏州、重庆、广州、深圳、昆明、芜湖、天津、郑州、大连、济南、成都、西安、沈阳、武汉、青岛、太原、长沙、哈尔滨、南昌、南宁、乌鲁木齐、长春、呼和浩特、合肥、兰州、石家庄等地设立了开设了32家分行,机构网点总数增至491家,并在香港设立了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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