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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历史

发布时间:2021-03-04 10:19:24

A. 仲裁的发展历程

在投资过程中仲裁对于解决投资者纠纷比法律诉讼既快捷又经济。与法官判决和回陪审制度不同答,仲裁制度在判定违规行为时使用改正和赔偿。在仲裁结束后,仲裁员的裁定是最终的,如果任何一方不满,都不能反悔或提起诉讼。只有很少的情况可能改变。
进入20世纪以后,各国已普遍把仲裁作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一种方式。
1923年由国际联盟主持,在日内瓦签订了一项《仲裁条款议定书》,缔约国承认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1927年又签订了一项《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承认在缔约国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在其他缔约国都应当承认有效,并且可以执行,这两个公约的签订有利于国际商事仲裁工作的开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许多国家相继成立了常设的仲裁机构。
1958年联合国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中国已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又于1976年制定了《仲裁规则》,推荐各国经济贸易界采用。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方式,已在国际上得到普遍承认和广泛采用。不仅商品买卖的合同中大多订有仲裁条款,其他经济贸易合同,如经济合作、技术转让、国际信贷、合营企业等合同也普遍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B.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

尼玛 我还想问人呢

C.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

甲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无理,本人理解:"中国法院对于由于在中国境内的合作经营专企业合属同引起的争议具有专属管辖权。"句中中国法院是相对外国法院而言。就本案中,甲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争议事项的解决应该在北京进行仲裁”,而本规定也未与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中国法院对于由于在中国境内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引起的争议具有专属管辖权。”的规定冲突,并且双方约定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优先使用仲裁。

D.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内商事仲裁的异同有什么

国际商事仲裁和国内商事仲裁有何异同点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商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第三者,即仲裁员或公断人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承诺自觉履行该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一种制度。
国际商事仲裁的优越性:首先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具有解决争议的迅速性,具有必要的强制性。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具有司法裁判性质;具有国际因素的仲裁制度;不属于国际公法管辖,处理的是具有跨国因素的私人之间或私人与国家之间的商事争议;依据的主要是有关国内法;仲裁裁决可通过国内法院予以承认和执行
国际社会从20世纪初开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法律文件。包括有《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这是目前国际社会在商事仲裁方面一个最具普遍性的国际公约。在联合国主持下,于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签订(通常被简称为《纽约公约》)。该公约于1959年6月7日生效,共16条。已有100多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二)《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的公约》 这是目前国际社会专门规范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的一个国际公约。在世界银行的倡导和主持下,于1965年3月18日在华盛顿签订,所以,通常被简称为《华盛顿公约》。(三)《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为进一步协调世界各国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进一步统一世界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并使国际社会的商事仲裁不再集中伦敦、巴黎等几个有限的城市,为各国制定和修改其本国的仲裁立法提供一个统一的范本,而主持制定,并于1985年6月21日讨论通过的一个商事仲裁方面的示范法典。
中国内地的商事仲裁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内地的商事仲裁参加的国际条约有:我国已参加了:《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这两个两个有影响的国际条约。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一个民间性质的常设仲裁机构。它受理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一切争议案件。它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参考国际惯例,独立公正地解决争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主要特点是调解与仲裁相结合。调解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一般作法是1.对仲裁程序问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因此,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只适用仲裁地的程序规则。 2.对于仲裁的实体问题,一般采取下列作法:
(1)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选择适用的法律。(2)根据仲裁地的冲突法规则选择所适用的法律。(3)适用国际条约和参考国际惯例的原则。(4)对于某些特殊的争议,适用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
国际商事仲裁和国内商事仲裁相同点:1、都是商事仲裁2、都有强制执力。不同点:1、申请法院执行时提交的手续不同。国内商事仲裁: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国际商事仲裁: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2、在国内执行程序不同。对国内商事仲裁,我国法院可以执行,不予执行,撤销,建议重新作出仲裁;对于国际商事仲裁,我国法院可以执行,不予执行,但不可以撤销。国际商事仲裁同诉讼、调解、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1、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般都是民间组织,不具有法定的强制管辖权,只能受理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提交给它处理的案件。2、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有较大的自主权,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员、仲裁规则、仲裁形式及仲裁应适用的法律等。3、国际商事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如对裁决不服,也不能上诉。国内仲裁裁决与外国仲裁裁决的异同之处是:1内国裁决。如果裁决作出地国和被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地国是同一国家,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国通常认为该裁决属于内国裁决。2外国裁决(1)领域标准,如果裁决是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决所在国领域外的国家作出的,该裁决就是外国裁决。大多数国家采纳了这一标准。(2)非内国裁决标准,少数国家除采取领域标准认定外国裁决外,还将在本国领域内作出的又在本国申请承认与执行的裁决认定为非内国裁决,在承认与执行该裁决时适用有关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定。1958年《纽约公约》采纳了这一标准.

E. 国际仲裁的发展趋势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流及经济活动日趋频繁,垮国纠纷也逐渐增多。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垮国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越来越受重视。有以下发展趋势:
(一)案件数量呈几何增长趋势 国际商院仲裁院2000年度报告标明,自1987年至2000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1,362件,是建院以来53年总和的5倍。香港仲裁中心作为地区性常设机构,2001年受理国际商事争议和香港区内的争议案件是301件,是建院之初的30倍,1999年起,每年受理国际商事争议和香港区内的争议案件超过200件。2000年受理国际商事争议和香港区内的争议案件超过298件。自1999年以来,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每年受理案件200件以上,仅次于国际商会仲裁院,跃居世界各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第二位,已成为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
(二)仲裁机构由传统欧洲型向亚太型转变 纵观以前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大多数在欧洲。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ca总部在巴黎,斯德哥尔歌摩仲裁院sccca总部在瑞典,伦敦国际仲裁院lca总部在伦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wipoac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随着亚太地区经济的迅速发展,亚太地区国际商事仲裁也异常活跃。世界上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都在亚太地区设立办公室。亚太地区各国家先后设立自己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如新西兰仲裁调解机构,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等12家。有些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已成为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如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已成为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另外,国际商会仲裁院iccca在1983年亚太地区当事人仅占3.2%,2000年则上升到15.1%,若包含澳大利亚在内则达到到16%
(三)法律选择适用由传统大陆法系向英美法系转变,呈现出多元化法律适应和选择发展趋势
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区别于司法诉讼制度的根本特征在于法律适应和选择。司法诉讼制度中法律适用和选择依法院地确定已经成为现代国际私法中的公识和普遍性原则。但是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不仅可以选则仲裁程序法和仲裁规则,而且可以选择实体法,甚至可以第三国法律来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选择适应由传统大陆法系向英美法系转变,呈现出多元化法律适应和选择发展趋势。以国际商会仲裁院iccca为例,2000年报告标明选择英美法系最普遍,其次是大陆法系,相比以前中东国家的法律选择适应增长较快。相反,东南亚国家的法律选择适应有所下降。
(四)立法趋势由分布式立法向统一实体法转变,国际社会制定全球性国际公约及法律文件
世界各国大都制定了本国的仲裁法,采取分布式立法方式确立了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为更好协调本国的仲裁法,致使国际商事争议得到有效地解决,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多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公约及文件,加强统一实体法立法。2002年6月21号联合国国际商法委员会召开第35次会仪,通过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以此有效地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按照这部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的有关规定,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商事纠纷可以提请调解人予以调解,达成一致协议。该协议对当事人有效而且申请执行机构强制执行。只是根据该商事调解示范法第14条的规定,采取不同的措施和方法有效强制执行。这部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又称之为“准国际仲裁法”。1999年,联合国国际私法委员会在海牙第19次外交会议上,在1968年布鲁赛尔民商事管辖和执行区域性国际公约的基础上,起草和修改了海牙民商事管辖和执行全球性国际公约,更好地协调了国际仲裁法,有效地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但是由于英美等国和其它国家在专属管辖的范围,异国执行程序和措施等方面存在严重分歧,未达成一致协议,海牙民商事管辖和执行全球性国际公约仍未生效。中国先后两次派代表参加会议,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F.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述

作为国际商事仲裁起源之一的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既不是由现代意义上的国家立法机关制订的,也不是法学家们的作品,而是商人们在长期的国际商事交易中发展起来的。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之所以在当时具有普遍性,就是因为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无论在英国伦敦,还是在德国科隆或意大利的威尼斯经商,都适用相同的商事惯例。这些惯例形成和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商人们自己在各主要集市均设立了处理他们之间商事争端的行商法院(Piepowder),这些行商法院无疑是统一的,具有现代调解或仲裁的性质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法院。若以现代术语表述,它们具有常设国际仲裁庭的特点。哪些非职业性的仲裁员被召集在一起,负责在各地解决争端,无论处理争端的法院设在何处,地方惯例有何差别,他们都会明确地适用相同的商业惯例。
19世纪末,随着商事交易的发展及通过仲裁解决争端的普遍采用,仲裁逐步发展成为解决争端的一项国内法上的制度。当世界进入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后,随着科技进步和国际经贸的迅速发展,通过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端已得到各国法律的普遍认可。各国间承认与执行在他国做出的仲裁裁决的国际义务已经固定在1958年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中。鉴于一国法院的判决在另一国家申请执行时可能遇到的种种问题,可以这样认为,通过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端已成为商人们首选的也最受欢迎的解决争端的方法。
国际商事仲裁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发展,尤其是二战之后,伴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使国际商事仲裁成为解决垮国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呈现了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 国际商事仲裁,又称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仲裁、涉外仲裁等,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 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国际商事仲裁主要运用于下列案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争议;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争议;国际保险中的争议;国际贸易、支付结算中的争 议;国际投资、技术贸易以及合资、合作经营、补偿贸易、来料加工、国际租赁、国际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国际工程承包等方面的争议;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争 议;海上碰撞、救助和共同海损中的争议;国际环境污染、涉外侵权行为中的争议等。其特点是以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为基础;仲裁机构一般是民间性的组织;提交仲裁的当事人有自由选择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和适用的实体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一旦作出,立即生效。

G. 国际商事仲裁

AB
C、仲裁一裁到底,选择了仲裁就是排除了法院管辖权。所以除非仲裁有程序错误,不可以向法院上诉。
D、《仲裁法》没明确规定必须3人,1人和3人都可以。

H. 国际商事仲裁的现状

自世界上第一部仲裁法诞生之后,首次立法确立了国际贸易纠纷中的仲裁制度至今,世界各国大都制定了本国的仲裁法。为了更好地协调本国的仲裁法,致使国际商事争议得到有效地解决,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多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公约及文件。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958年联合国主持制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公约。

中国大陆有两个涉外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受理中外当事人之间,外国当事人之间的商事纠纷。自1999年以来,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每年受理案件200件以上,已成为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中国唯一受理涉外海事纠纷常设机构。另外,在香港设有香港仲裁中心,该中心受理国际商事争议和香港区内的争议案件。
中国大陆在1995年制定实施仲裁法。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六届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决议,中国正式加入1958年联合国主持制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公约,同时作出两项保留,使中国国内仲裁制度和国际仲裁制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都有自己的仲裁规则,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香港仲裁中心受理国际商事争议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受理香港区内的争议案件适应自己的仲裁规则。另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96年文件规定,各地组建的民商事仲裁委员会可以凭当事人协议受理国际商事争议案件。

I. 最早建立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相同点:1、都是商事仲裁。都是解决商事纠纷的一种渠道。2、都有强制执力回。
不同点:1、申答请法院执行时提交的手续不同。国内商事仲裁: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国际商事仲裁: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2、在国内执行程序不同。对国内商事仲裁,我国法院可以执行,不予执行,撤销,建议重新作出仲裁;对于国际商事仲裁,我国法院可以执行,不予执行,但不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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