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浙江省03年开始推进村庄建设有什么成果
2003年到年发生局部变化,从整治村庄环境脏乱差问题入手,着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建成“全面小康建设示范村”1181个、整治村10303个。
2008年到2012年发生整体变化:按照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以生活垃圾收集、生活污水治理等为重点,从源头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完成16486个村环境整治,全省绝大多数村庄得到较好整治。
2010年至今发生质的变化,按照生态文明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正式作出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这一决策,明确了从内涵提升上推进四个美(即科学规划布局美、村容整洁环境美、创业增收生活美、乡风文明身心美)和三个宜(宜居、宜业、宜游)的建设,到去年底已经成功培育美丽乡村创建先进县24个。
具体成效:
1、村庄规划方面:全省85%的规划保留村、43个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217个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200个中心镇、3468个中心村完成了规划编制。
2、环境整治方面:全省新增村内主干道2.5万公里,添置垃圾箱(池、房)40万个,改造农户厕所172.4万户,建设改造农村公厕1.7万个,实现生活污水治理235.6万户,种植绿化苗木1902.7万株。 县和乡镇每年安排保洁经费约12亿元。全省已拆除国省道沿线违法广告4648个,清除陈年生活、建筑垃圾3805处,新增河道保洁3000公里,完成通道绿化里程4777公里。成功打造了二批共24个美丽乡村创建先进县,规划建设了60多条景观带、240多个整乡整镇创建乡镇和180多个特色精品村落。
3、公共服务方面:全省行政村等级公路实现了“村村通”,广播实现“村村响”,用电实现了“户户通、城乡同价”,客运班车通村率达到93%,安全饮用水覆盖率达到97%,农村有线电视入户率达到91%。
4、就业经营方面:全省累计发展农家乐特色旅游点2800多个,农家乐经营从业人员11.5万人,2012年直接营业收入88.4亿元。
5、风貌保护方面:全面启动了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第一批43个重点村和217个一般村的各项工作已经顺利展开。摸清了全省971个历史文化村落的种类分布、建造年代、建筑类型、古树名木、民俗风情、集体经济等现状,确定了历史文化村落保有重要市、集中县、重点村和一般村,明确各地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目标值、路线图和时间表,形成了时间纵向明确、重点区域突出、任务衔接紧密的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目标责任体系。对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分别给予每村500-700万元左右的资金扶持;对一般村,每村也给予30-50万元左右的支持。
6、建设投入方面:十年来浙江投入村庄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的资金已经超过1200多亿元,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从起初的4000万元增加到目前的5.6亿元,每年还另外安排1个亿的资金用于美丽乡村创建的以奖代补;全省当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总量的10%以上用于新农村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优先满足美丽乡村建设。 2003年以来,村集体和农民投入占总投入的57%。
❷ 从文化生活角度解读保护中国传统村落的必要性
①乡村是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透过传统村落可认识传统文化,促进优秀传统文化的继内承和发展。(容3分)
②保护传统村落对于展现中华民族多样的历史文化成就具有重要作用,对研究人类文明的演进有重要作用。(3分)
③能够传承中华民族精神,体现中华文化博大精深的特点,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创造力。(3分)
④有利于培养我们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实现文化强国。(3分)
❸ 中国传统古村落的保护和开发利用问题上的几点思考
1.解决古村落产权困扰,建立和完善古村建设开发的管理工作机制
产权问题是古村落保护困扰已久的难题。目前不少古村成为空心村,保护、修缮工作难以开展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古村中大部分老建筑都属于私人所有,修缮所需大量资金,村民自己没有承担能力,同时也缺乏对老建筑进行保护和维修的动力,但如果是由政府投入进行修缮,一方面古村落中大量的老建筑需要修复,政府未必能承担大量的资金,而另一方面老建筑的所有权并没有改变,用公共资源用于私人物业的修缮存在不合理,在现实中很难开展。
为解决古村落中的产权问题,部分古镇古村落的保护开发中都倾向于采取通过收回老建筑的产权进行保护开发。
2.统筹新村和古村建设
新村、古村统筹建设应首先明确定位新村和古村的不同功能,做好相互衔接,其中一个重要思路应该是“利用古村吸引游客,利用新村完善的设施服务游客”,一方面要保护旧村的原生态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旧村的历史文化价值,开发旅游特色资源;另一方面是做好新村的规划、整治,为村民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并建设完善古村旅游服务的各项设施,如餐馆、旅店、商品等,这些设施应大部分建在新村,避免在古村过度的建设而破化古村的古朴氛围。
3.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号角吹响了神州大地,各项政策和措施纷纷出台。我们认为农村城市化建设的精髓和关键在于完善农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农村的拆旧建新,丝毫不保留农村的特点。我国很多农村的城市化多为大拆大建,将原来很多富有乡村韵味及历史价值的元素无形中抹杀,兴建了大量现代的建筑,使大部分村庄千篇一律,没有了自己的特色和历史底蕴,这也是当今农村城市化建设过程中的一大误区。
完善的农村基础设施是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农民生产生活改善,传统文化保持活力的重要物质基础。现阶段我国大部分村镇(乡村)的基础设施不完善是城乡环境反差较大的一个重要表现,同时也是一个重要原因。长期以来,由于一方面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对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没有一抓到底,很多村镇(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处于管理真空状态;另一方面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不足,以各种临时性的补助居多,而没有一个稳定、持久的财政投入机制,致使我国村镇(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远远较城市滞后,历史欠账较多,不能满足现代人日常生活的需要。要缩小城乡差别,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首要就是完善农村的基础设施,主要包括道路、下水道、饮水工程、电网改造、网络通信等方面。
对古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应该以保护古村的整体风貌为前提,改善居住环境。古村内的麻石巷道、红粉石巷道是古村建筑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进行保护,切不可全部铺上水泥或大理石,对部分破烂,凹凸不平的古巷道可进行平整,固定石块,清理杂草碎石,完善路灯等照明设施;对排水系统的整治应维持原状,不进行上盖密封,以清理淤泥杂物、疏通渠道为主,以保留巷道特色;对供电线、网络线、电视信号线等应尽量埋底铺设,避免乱拉乱扯。
新村的基础设施应按较高的标准进行建设,以满足村民日常生活的需要及未来一段时间的需求。
4.维持古村的整体风貌,对老建筑进行适当修缮,采取措施活化
结合股份合作式模式,对所有的古建筑进行详细的摸底调查,登记造册,详细了解古村内每栋老建筑的现状如权属、破损程度、市场价值、需修缮的工作量、资金投入量等,在进行全面普查的基础上联合有关文化部门,聘请专业的设计单位,制订老建筑的详细修缮方案,一是在保留原有建筑风貌前提下,采取原来的特色建筑材料和传统的建筑工艺,对老建筑进行适当修葺和改装,维持老建筑原来的古朴外观和建筑装饰;二是可根据老建筑的用途,在尽量保留原有建筑结构和风格的前提下,大力改善内部的生活设施,如厕所、水电、网络、照明等,满足现代日常生活、办公的需要。
古村内的老建筑长期空置,将不利于古村的保护和文化的传承,因此除了对老建筑进行修缮外,还需结合古村的发展方向,在完善老建筑内部现代设施的基础上,采取各种手段合理活化古村内的老建筑。
在古迹、古建筑活化方面,北京、香港都有许多值得借鉴的例子。如北京皇家粮仓是一座保存完好的古色建筑,始建于明永乐七年(1409年),是目前全国仅有、规模最大、现状保护最完好的皇家仓廒。历经600年沧桑,如今的“皇家粮仓”成为一座展示文化与时尚的会所,承办新闻发布、庆典、论坛、年会、首映、演出、酒会等商务活动。北京三里屯1949会所原是1949年北京机电研究院在这里开设了一家红砖厂房的工厂,在荒弃多年后,经过改造,成了中西合璧的酒吧及餐厅综合建筑,为人们提供了一个闹中取静的休闲去处。皇家粮仓、1949会所的做法对南社古村古建筑的活化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5.结合传统的风俗习惯,加强古村的文化建设
文化保护和建设是古村保护开发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原居民逐渐迁出古村,古村的生活气息、传统文化不可避免地逐渐流失,最终使古村变成一个只有历史建筑物,而没有软文化的空壳。在马丘比丘宪章中关于文物和历史遗产的保存和保护部分中提出“城市的个性和特性取决于城市的体型结构和社会特征。因此不仅要保存和维护好城市的历史遗址和古迹,而且还要继承一般的文化传统。一切有价值的说明社会和民族特性的文物必须保护起来。保护、恢复和重新使用现有历史遗址和古建筑必须同城市建设过程结合起来,以保证这些文物具有经济意义并继续具有生命力。”
加强古村的文化建设一个重要的措施是要给传统文化注入活水的源泉。为传统文化注入活水的源泉就是为了保留并延续原生态的生活气息、风土人情、传统习俗,使其与现代文明适应,在村镇(乡村)的不断建设、发展中传承下去,并散发出新的活力,而不仅仅是保护和修缮其物质载体——原来的古村落、老建筑,否则将会陷落“有文物没文化”的尴尬。
6.加强对古村周边自然环境资源的整治利用,营造与自然和谐融合的氛围
古村落的自然地理环境反映了祖先在建村立围时的智慧。因此古村落自然地理环境的保护和整治也是古村落的保护开发一个重要方面。充分利用自然环境资源,营造亲近自然的氛围,开辟生态旅游对于古村落的开发也极具意义。
❹ 请问 文物保护法关于古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哪些,急啊,谢谢!!!
除《文物保护法》的保护规定外,还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4号)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第二十三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二十四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二十五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条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二)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损毁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❺ 从文化生活角度,如何解读保护中国传统村落的必要性
①乡村是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透过传统村落可认识传统文化,促进优秀传统文版化的继承和发展权。(3分)
②保护传统村落对于展现中华民族多样的历史文化成就具有重要作用,对研究人类文明的演进有重要作用。(3分)
③能够传承中华民族精神,体现中华文化博大精深的特点,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创造力。(3分)
④有利于培养我们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实现文化强国。(3分)
❻ 如何普及古村落保护开发知识
①乡村是传统文复化的重制要载体,透过传统村落可认识传统文化,促进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3分)
②保护传统村落对于展现中华民族多样的历史文化成就具有重要作用,对研究人类文明的演进有重要作用。(3分)
③能够传承中华民族精神,体现中华文化博大精深的特点,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创造力。(3分)
④有利于培养我们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实现文化强国。(3分)
❼ 我国保护传统村落的文化意义
1、乡村是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透过传统村落可认识传统文化,促进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
2、中国文化来源于传统村落,在经济发达的今天,这种原生态的民俗文化就尤其珍贵,是中华民族文化的最根本源泉。
3、保护传统村落对于展现中华民族多样的历史文化成就具有重要作用,对研究人类文明的演进有重要作用。
4、保护传统村落能够传承中华民族精神,体现中华文化博大精深的特点,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创造力。
5、有利于培养我们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实现文化强国。
(7)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程扩展阅读:
传统村落是孕育中华文明的沃土。近年来,中国加大了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力度。
2012年印发的《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同年公布了第一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经过四次全国性调查认定,4153个有重要保护价值的村落已经被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
根据会上发布的《首批51个国保省保单位集中成片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程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项目评估课题组对首批传统村落整体保护项目中的47个传统村落进行了10次实地调研。
重点对工程实施进展、工程质量把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遗产“活化”途径、改善当地民生、促进地方文化经济发展的作用等各方面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评估。
其中,47个传统村落工程完成率达84%,国家文物局下拨的经费使用率平均值为79%,文物保存质量、文物安全明显改善,传统村落风貌得到更好保护。
文物部门在文物修缮、活化利用、产业发展、社会参与等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和创新。有一半的村落人均收入高于所在县平均水平,70%村落的旅游收入实现近40%的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