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国税地税合并什么时候开始
国税地税合并是从2018年6月15日开始的,到2018年7月20日,全国省市县乡四级新税务机构全部完成挂牌合并。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四十六条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为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国家税务总局要会同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强税务系统党的领导,做好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优化各层级税务组织体系和征管职责,按照“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原则,完善结构布局和力量配置,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
(1)国地税征收管理体制发展历史扩展阅读: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对税务部门领导管理体制作了规定,明确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并着眼建立健全职责清晰、运行顺畅、保障有力的制度机制,在干部管理、机构编制管理、业务和收入管理、构建税收共治格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明晰了税务总局及各级税务部门与地方党委和政府在税收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税收工作的统一管理,理顺统一税制和分级财政的关系,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范围,对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逐步推进。要求整合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等方面业务,优化完善税收和缴费管理信息系统,更好便利纳税人和缴费人。
❷ 营业税的发展历史、征税的目的、作用、税制要素、改革的方向等是怎样的并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进行比
营业税(Business tax),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
一、营业税的发展历史:
营业税的征收由来已久,如中国明代的门摊、课铁,清代的铺间房税等税,皆属营业税性质,惟未名营业税。欧洲中世纪政府对营业商户每年征收一定金额始准营业,称为许可金。后因许可金不论营业商户营业规模之大小均无区别,负担不均,1791年法国始改许可金为营业税,以税其营业额大小征收。其后,各国相继仿效。1931年,中国国民党政府制定营业税法,开征此税。新中国成立后,废止旧的营业税,于1950 年公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其中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工商营利事业,均应按营业额于营业行为所在地缴纳营业税。1958年至1984年,营业税不作为独立税种,而在试行的工商统一税及后来试行的工商税中设置若干税目征收。1984年恢复征收营业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营业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在欧洲许多国家在20%上下,英国营业税为15%。英国的营业税也被称为非市政税,其课税对象为营业性的房地产,如商店、写字楼、仓库、工厂等。与市政税不同的是,英国的营业税从1990年开始被划为中央税种。地方征缴的营业税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后,汇入专项基金,然后由中央财政依据各地的人口基数,将这一基金作为转移支付资金,以一定的比例在各地区之间进行分配。由此可见,虽然属于中央税种,但最终营业税的税款还是会专项返还给地方财政。返还后的营业税收入约占中央向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1/4左右,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也在15%以上,在地方财政收入体系中的地位非常重要。
二、我国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两个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据统计,2007年,营业税占我国税收总额的比例达到13.31%。作为主体税种,营业税调节经济的宏观功能正日益加强。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流转税领域涌现了许多新问题,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国民经济的运行和产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结构逐步调整,我国第三产业的规模迅速扩大,营业税政策涉及的税收各要素相应发生了变化,旧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在金融、保险、电信、咨询、会计、律师、旅游等第三产业领域逐步加大了开放程度,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外国投资额显著增加,这使得上述产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逐步增大,营业税税基也随之扩大。但同时,国内部分后发展产业,特别是金融、保险、电信等服务领域在国际竞争中,还处于较弱势的地位,有必要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为这些产业的起飞和发展创造条件,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完善流转税税制。因此,完善营业税法律法规,适时调整营业税政策,是为我国企业逐步适应国际竞争环境创造条件。
国内部分后发展产业,特别是金融、保险、电信等服务领域在国际竞争中,还处于较弱势的地位,有必要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为这些产业的起飞和发展创造条件,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完善流转税税制。因此,完善营业税法律法规,适时调整营业税政策,是为我国企业逐步适应国际竞争环境创造条件。
三、营业税的特点:
(一)征税范围广、税源普遍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经营行为,涉及国民经济中第三产业这一广泛的领域。第三产业直接关系着城乡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因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随着第三产业的不断发展,营业税的收入也将逐步增长。
(二)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计算方法简便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各种应税劳务收入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三者统称为营业额), 税收收入不受成本、费用高低影响,收入比较稳定。营业税实行比例税率,计征方法简便。
(三)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
营业税与其他流转税税种不同,它不按商品或征税项目的种类、品种设置税目、税率,而是从应税劳务的综合性经营特点出发,按照不同经营行业设计不同的税目、税率,即行业相同,税目、税率相同;行业不同,税目、税率不同。营业税税率设计的总体水平较低。
四、营业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单位中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个人中还包括在中国境内有经营行为的外国人。
五、我国现行营业税的作用:
营业税作为我国现行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和地方税的主力财源,在我国现阶段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筹集大量财政资金
我国现行营业税征税范围宽广,税源丰富,所有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取得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和经营方式,都必须缴纳营业税,因而税源丰富、收入稳定。随着我国第三产业的迅猛发展,营业税为国家筹集了大量的财政资金,2008年全国营业税收入额为7626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总额的14%,在我国税收收入中位居第三。作为我国现行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和地方财政的主力财源,营业税为支持地方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二)促进第三产业协调发展
我国现行营业税制,根据国家的产业发展总体战略,按不同行业的经营业务和盈利水平,确定征免界限,设计差别税率。对一些有利于国家社会稳定、发展的福利单位和教育、卫生部门给予免税,对一些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如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等适用3%的低税率征税,而对盈利水平较高或属于高消费的歌厅、舞厅、高尔夫球场等适用最高20%的幅度比例税率,充分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导向,对合理引导第三产业各业的健康、有序、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促进企业平等竞争
我国现行营业税按行业设计税率,同一行业同一税率,且按营业收入全额征税,即同一行业企业,取得的营业额相同,所缴营业税额也相同,企业盈利水平完全取决于经营管理水平和成本费用率的高低。一行一率的营业税制,为企业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可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通过内部挖潜,提高经济效益。
六、征税范围及税率: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台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即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包括以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兼营应税劳务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其他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营业税一共设有9个税目,一律采用比例税率,根据行业的不同税率从3%--20%不等
九、营业税的的优惠政策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保险公司提供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
(八)个人转让著作权;
(九)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及农业生产的行为。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十、营业税制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完善的方向
我国现行营业税制是在1994年全面工商税制改革中,配合流转税制结构的全面调整经修订后重新确立的。十多年来,营业税以其征收范围广、计征方式简便、收入增长稳定、税收负担较低、调控能力突出的独特优势,充分作用于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并已成为我国第三大税种和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对实现税收职能和促进地方建设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2008年,我国对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作了全面修订,使营业税制得到了较大的改进与完善,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发展,各种新的经济现象层出不穷,营业税制与时俱进的改革和完善尚待进一步深化与推进。
营业税与增值税、消费税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流转税的主干,这3种税之间的分工是:增值税、消费税主要在商品流通领域发挥作用,而营业税主要在劳务流通领域发挥作用。营业税的税制兼收并蓄,既采用了传统流转税价内计征的形式,保持了简单、便于征管的优点,同时部分税目又借鉴了增值税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重复征税的弊端。增值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增值税是在货物所有的流转环节道道征收。
体现出我国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政策意图。
它们之间没有直接联系,无换算关系。
十一、我国现行营业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划分问题
1994年的税制改革,确立了我国增值税与营业税平行征收、互不交叉的流转税制新格局。增值税主要课征于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领域,营业税主要课征于第三产业。增值税与营业平行征收模式存在的主要矛盾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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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营业税的来源、历史、现状
营业税(Business tax),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 一、营业税的发展历史: 营业税的征收由来已久,如中国明代的门摊、课铁,清代的铺间房税等税,皆属营业税性质,惟未名营业税。欧洲中世纪政府对营业商户每年征收一定金额始准营业,称为许可金。后因许可金不论营业商户营业规模之大小均无区别,负担不均,1791年法国始改许可金为营业税,以税其营业额大小征收。其后,各国相继仿效。1931年,中国国民党政府制定营业税法,开征此税。新中国成立后,废止旧的营业税,于1950 年公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其中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工商营利事业,均应按营业额于营业行为所在地缴纳营业税。1958年至1984年,营业税不作为独立税种,而在试行的工商统一税及后来试行的工商税中设置若干税目征收。1984年恢复征收营业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营业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在欧洲许多国家在20%上下,英国营业税为15%。英国的营业税也被称为非市政税,其课税对象为营业性的房地产,如商店、写字楼、仓库、工厂等。与市政税不同的是,英国的营业税从1990年开始被划为中央税种。地方征缴的营业税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后,汇入专项基金,然后由中央财政依据各地的人口基数,将这一基金作为转移支付资金,以一定的比例在各地区之间进行分配。由此可见,虽然属于中央税种,但最终营业税的税款还是会专项返还给地方财政。返还后的营业税收入约占中央向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1/4左右,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也在15%以上,在地方财政收入体系中的地位非常重要。 二、我国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两个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据统计,2007年,营业税占我国税收总额的比例达到13.31%。作为主体税种,营业税调节经济的宏观功能正日益加强。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流转税领域涌现了许多新问题,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国民经济的运行和产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结构逐步调整,我国第三产业的规模迅速扩大,营业税政策涉及的税收各要素相应发生了变化,旧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在金融、保险、电信、咨询、会计、律师、旅游等第三产业领域逐步加大了开放程度,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外国投资额显著增加,这使得上述产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逐步增大,营业税税基也随之扩大。但同时,国内部分后发展产业,特别是金融、保险、电信等服务领域在国际竞争中,还处于较弱势的地位,有必要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为这些产业的起飞和发展创造条件,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完善流转税税制。因此,完善营业税法律法规,适时调整营业税政策,是为我国企业逐步适应国际竞争环境创造条件。 国内部分后发展产业,特别是金融、保险、电信等服务领域在国际竞争中,还处于较弱势的地位,有必要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为这些产业的起飞和发展创造条件,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完善流转税税制。因此,完善营业税法律法规,适时调整营业税政策,是为我国企业逐步适应国际竞争环境创造条件。 三、营业税的特点: (一)征税范围广、税源普遍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经营行为,涉及国民经济中第三产业这一广泛的领域。第三产业直接关系着城乡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因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随着第三产业的不断发展,营业税的收入也将逐步增长。 (二)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计算方法简便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各种应税劳务收入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三者统称为营业额), 税收收入不受成本、费用高低影响,收入比较稳定。营业税实行比例税率,计征方法简便。 (三)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 营业税与其他流转税税种不同,它不按商品或征税项目的种类、品种设置税目、税率,而是从应税劳务的综合性经营特点出发,按照不同经营行业设计不同的税目、税率,即行业相同,税目、税率相同;行业不同,税目、税率不同。营业税税率设计的总体水平较低。 四、营业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单位中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个人中还包括在中国境内有经营行为的外国人。 五、我国现行营业税的作用: 营业税作为我国现行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和地方税的主力财源,在我国现阶段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筹集大量财政资金 我国现行营业税征税范围宽广,税源丰富,所有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取得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和经营方式,都必须缴纳营业税,因而税源丰富、收入稳定。随着我国第三产业的迅猛发展,营业税为国家筹集了大量的财政资金,2008年全国营业税收入额为7626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总额的14%,在我国税收收入中位居第三。作为我国现行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和地方财政的主力财源,营业税为支持地方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二)促进第三产业协调发展 我国现行营业税制,根据国家的产业发展总体战略,按不同行业的经营业务和盈利水平,确定征免界限,设计差别税率。对一些有利于国家社会稳定、发展的福利单位和教育、卫生部门给予免税,对一些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如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等适用3%的低税率征税,而对盈利水平较高或属于高消费的歌厅、舞厅、高尔夫球场等适用最高20%的幅度比例税率,充分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导向,对合理引导第三产业各业的健康、有序、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促进企业平等竞争 我国现行营业税按行业设计税率,同一行业同一税率,且按营业收入全额征税,即同一行业企业,取得的营业额相同,所缴营业税额也相同,企业盈利水平完全取决于经营管理水平和成本费用率的高低。一行一率的营业税制,为企业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可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通过内部挖潜,提高经济效益。 六、征税范围及税率: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台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即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包括以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兼营应税劳务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其他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营业税一共设有9个税目,一律采用比例税率,根据行业的不同税率从3%--20%不等 九、营业税的的优惠政策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保险公司提供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 (八)个人转让著作权; (九)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及农业生产的行为。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十、营业税制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完善的方向 我国现行营业税制是在1994年全面工商税制改革中,配合流转税制结构的全面调整经修订后重新确立的。十多年来,营业税以其征收范围广、计征方式简便、收入增长稳定、税收负担较低、调控能力突出的独特优势,充分作用于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并已成为我国第三大税种和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对实现税收职能和促进地方建设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2008年,我国对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作了全面修订,使营业税制得到了较大的改进与完善,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发展,各种新的经济现象层出不穷,营业税制与时俱进的改革和完善尚待进一步深化与推进。 营业税与增值税、消费税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流转税的主干,这3种税之间的分工是:增值税、消费税主要在商品流通领域发挥作用,而营业税主要在劳务流通领域发挥作用。营业税的税制兼收并蓄,既采用了传统流转税价内计征的形式,保持了简单、便于征管的优点,同时部分税目又借鉴了增值税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重复征税的弊端。增值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增值税是在货物所有的流转环节道道征收。 体现出我国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政策意图。 它们之间没有直接联系,无换算关系。 十一、我国现行营业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划分问题 1994年的税制改革,确立了我国增值税与营业税平行征收、互不交叉的流转税制新格局。增值税主要课征于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领域,营业税主要课征于第三产业。增值税与营业平行征收模式存在的主要矛盾是: 1?增值税征税范围比较窄,限制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也影响到营业税课征范围的合理性,商务劳务流转中重复征税的因素依然比较严重。目前表现最为突出的是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这些行业在经济运行中与其他协作关系密切,未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既存在大量重复征税现象,又破坏了增值税征收链条的完整性。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中发生的运费费用,允许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扣税,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重复征税的矛盾,但给征收管理又带来了许多矛盾,税收流失严重。 2?流转税中增值税与营业税两税并存,导致“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大量存在,在增值税与营业税分别由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征收的税收管理体制下,既容易引发国、地税机关的摩擦,也加大了国家的征管成本和纳税人的奉行费用。 (二)营业税各税目征税范围的界定问题 我国现行营业税部分税目间边界不很清晰,如“娱乐业”与“文化体育业”、“服务业”税目之间的划分,“服务业”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目之间的划分,在一些情况下,难以准确界定,给实际征管工作带来困难,也造成经营同样业务的纳税人因适用税目税率不同税负相差悬殊。 (三)税率问题 营业税税率形式有两种:3%、5%的比例税率和5%~20%的弹性幅度税率。但目前娱乐业各具体征税项目大都适用20%的税率征税,实质上变成了三档税负相差悬殊的比例税率。在具体适用中,特别是一些经济业务在税目适用可以或左或右时,大落差的税率设计更导致纳税人之间税负的不公平。目前娱乐业的税率设置过高,而且列举的项目不合理,如一些低消费的音乐茶座,继续列入“娱乐业”征收20%的高税,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消费和相关产业的经营发展。 二、我国现行营业税的改革完善方向 (一)关于调整征收范围的争议 目前,国内税收研究界普遍认为,我国营业税征收范围改革的目标是缩小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将增值税普遍覆盖到劳务销售的所有领域,彻底解决营业税与增值税税负失衡、交叉运行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原则”和内存监督制约机制,实现流转税制的最优化。但由于受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征管水平以及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等诸多因素影响,上述改革目标的实现尚需要相当长时间。因此,目前应按照“依据国情,立足现实,循序渐进,系统推进”的原则进行,不能照搬照抄,急于求成。关于具体实施步骤,目前看法比较集中的有两种: 第一种方案:近期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这两类与增值税联系最为密切、征管中矛盾最为突出的税目划入增值税,等将来时机成熟时,再考虑将其他税目划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弥补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这一部分损失,可以采用提高增值税地方分成比例与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相结合的办法支持地方财政。 第二种方案:近期继续维持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分界,稳固营业税税基,在营业税目前的征税范围之内,对税目与税率的设置作一些局部性的调整。从事税收实际征管的人士持此观点的较多。 十二、营业税纳税地点 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缴纳营业税税款的地点。一般是纳税人应税劳务的发生地、土地和不动产的所在地。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的,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 (2)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中央铁路运营业收人的纳税地点在铁道部机构所在地。 (3)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向该土地或不动产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 (6)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业务,由国家开发银行集中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其省级以下机构建立前,其委托中国农业银行的贷款业务,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省级分行集中于其机构所在地缴纳。 十三、英国的营业税情况: 英国工业联盟最新调查显示,英国企业呼吁政府降低营业税,以提高该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综合外电11月27日报道,英国工业联盟(Confederation of British Instry)最新调查显示,尽管英国资本回报率位于40年高位,英国企业持续呼吁降低营业税,以提高该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英国工业联盟调查显示,英国企业界领导中,有70%认为英国目前国际竞争力低于2001年,有75%认为英国企业税收体制变得更加复杂,并且几乎所有企业界领导都对英国税收体制的复杂性表示关注。 英国工业联盟的调查是对FTSE-350指数成份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 英国工业联盟调查呼吁政府采取措施,以阻止英国 竞争力在经合组织(OECD)、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和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学院(IMD)排名中下滑。 英国工业联盟呼吁英国政府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简化法律法规管制,以恢复该国企业国际竞争力。
❹ 我国历史上工商税收制度的发展希望能尽量详细一点。谢谢!
.秦以前的赋税制度
夏商周时期,实行贡赋制,这是赋税的雏形。
春秋时期,鲁国实行“初税亩”,是我国征收地税的开始。
秦朝时期赋税的沉重,农民要把收获物的三分之二交给政府,由于税务繁重,导致秦短命而亡。
2.编户齐民(汉):
编户齐民:国家把农民编为户籍,作为征收赋税徭役的根据。农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文帝实行三十税一,东汉光武帝把田租恢复到三十税一。汉代的编户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的正式形成.
3.租调制度(北魏)
实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调制,受田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栗,调(户税)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
4.租庸调制与两税法(唐)
唐前期沿用租调制并发展为庸租调制,“租”是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庸”是指服徭役期限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交纳绢或布代役,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
以上税收制度的共同点是以人工为主要的收税标准,不同点是唐朝开始有了纳绢代役。
唐中叶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瓦解,租庸调制无法继续实行。780年唐政府改行宰相杨炎提出“两税法”:按照财产和土地的多少征收户税和地税,户税按户等以钱定税,地税按田征粮。一年分夏秋两季征收。
这次变化的基本精神从标准上看是改税丁为产税,从征收内容看是货币和实物都有,符合但是土地集中和贫富变化的社会现实,是地主所有制高度发展的结果,也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它奠定了唐朝后期至明朝中期赋税制度的基础。
5.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宋)
北宋王安石变法时实行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
6.一条鞭法(明)
清朝承袭明制,以“田赋”和“丁役”合称地丁银作为封建国家的主要税收。为解决赋役混乱和负担不均,雍正帝时实行“摊丁入亩”,即把丁税平均摊入田亩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这一制度的实行,部分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经济负担,有利于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它废除了中国历史上长时期存在的人头税,封建国家对劳动人民的人身控制松弛了,杜绝了历史上长时期存在的隐瞒人口的现象,也促进了人口出生率的提高;劳动者有了较大的人生自由,又有利于手工业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赋税规则的简化,有利于政府征收,保证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小结: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演变特点
从秦到清,我国赋税制度的沿革规律大体上可以归纳为:
征收标准从以人丁为主,逐渐演变为以田亩为主(以两税法为变化的标志);
征收的物品有实物的地租为主演变为以货币地租为主(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征收的时间不定时逐渐演变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主);
农民由必须服徭役逐渐发展为纳绢代役(以“庸”为标志);
税种繁多项逐渐演变为简化单一(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上述演变体现了中国古代经济的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自然经济中商品经济的发展,封建社会统治者无法抗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
4.抗日战争初期边区政府税收概况
早在1936年11月16日,苏维埃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发出的第一号训令就规定“……关于土地税、营业税、关税等各依次开始进行(征收)……”
5.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税收政策
抗日战争爆发不到一年,集中着全国92%工厂的东部沿海、沿江经济发达地区,相继沦陷于日军铁蹄之下。国民政府三大主干税源关、盐、统税(生产环节征收的税)大部分被日军夺占。为保障抗战需要,国民政府一方面加紧后方经济建设,另一方面及时调整税收政策。
首先,整顿旧税,扩大原有税种统税、所得税等征收范围,提高盐税、烟酒税等的税率。后又实行盐、烟、糖等生活用品专卖,把原属于地方税的田赋、营业税、契税等主要税源收归中央,形成中央税权高度集中的战时税制体系。
其次,开征了一系列新税。
6.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税制
1950年1月,根据多种经济形式,实行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区内征收税种有货物税、工商税、印花税、盐税、薪给报酬所得税、遗产税、存款利息所得税、交易税、屠宰税、使用牌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房产税、地产税共13种。此后多次调整修正税种。1973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进一步合并税种,继续征收的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和农业税7种。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集体企业征工商税和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屠宰税的纳税对象是个人和外侨。1978年停征牲畜交易税。1982年1月1日,开征筵席税,1984年停征。
1994年1月1日,工商税制又进行一次规模大、范围广、内容深刻的改革。改革后税种由31个减少到17个,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屠宰税、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同时,合并、取消的税种有: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产品税、集市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盐税等。
❺ 我国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历史演变是什么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变迁:国家能力被定义为国家将自身意志(preference)转化为现实的能力。用公式表达为:国家能力=国家实际实现的干预程度/国家希望达到的干预范围。既然“财力是国家的神经系统”,国家的所有职能都需要财力支撑,财政汲取能力就被视为国家能力的直接表现,因为它决定着国家能在何种程度上有效地贯彻自己的意志。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以至到改革开放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国家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国有部门的贡献。在国有经济占绝对优势的经济当中,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历次财税体制的改革就必然具有者高度的相关性。在财税体制的基本框架保持不便的条件下,无论是增加企业留利和自主权,或是放开价格和调整价格,都会使财政平衡发生危机,因此,改革者总是在保持财政平衡与给予企业自主权之间徘徊,经济上也就表现为“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两难境地:市场化的企业改革必然影响国家的财政平衡,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经济增长主要依靠投入增加,企业扩大生产的后果是财政赤字的增加和通货膨胀严重;而当财政发生危机的时候,国家必然对原来改革暂时叫停。1978年以来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就是在于财税体制的改革交织在一起的。 1978——1982年的利润留成和利润分成(盈亏包干)制允许试点企业在实现增产增收后提取少量利润,并可以以奖金行使发给职工。目的在于以物质奖励刺激工人的生产积极性,并又增加工人的收入提高公众对当前主张改革的政府的支持度。财政体制上,在四川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试验。然而,企业的利润留成与国家宏观上的财政平衡发生了矛盾。1979年和1980年出现了建国以来最严重的财政赤字,社会零售物价指数居高不下。国家转而强调确保财政收入,要求以也首先保证向国家交纳利润的基数(或者亏损基数)。1983——1986年的两步“利改税”一方面以统一的税收形式代替谈判决定的利润上缴率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另一方面减少对企业的过多干预有助于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中央—地方财政体制也相应的坐了调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由于“利改税”使中央征收了当时税源较大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大部分,国有企业的所得税也上缴了中央,地方财政只能依附于乡镇企业和地方工业的利润,所以遭到了地方政府的强烈抵制。而“鞭打快牛”式的累进税也压抑了企业的积极性。在这个问题上,地方政府与企业结成同盟联合抵制“利改税”,国家财政收入仍然出现较大的赤字。1987年以来的企业经营承包制切实落实了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确定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在财政体制上实行了“财政大包干”制,增大了留归地方的财政收入,地方超收部分基本留给地方,地方政府改革的积极性较大。但承包制在客观上也影响到了宏观经济稳定和微观公平竞争(何帆,1998)。 1990年代以来,工业部门和国有企业的财政贡献不断下降,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并没有成比例的提高其财政收入比重,加之五花八门的减免税和普遍的偷漏税,国家汲取财政的能力迅速下降,突出的表现在两个比重的下降,即: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不断下降;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不断下降。同时,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也一直伴随着巨大的财政赤字。1994年分税制改革按照税种划分各级政府的收入,按照事权划分各级政府的支出标准,初步建立了中央向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这表明,政府的财政收入不仅仅依赖于为数众多的国有企业,还要依赖于新兴的非国有部门。1978年,新兴的非国有部门的产出在工业总产值中仅占22.4%;1990年这一比例上升到45.4%;1996年扩大到71.2%;1998年,非国有经济部门创造出73%以上的工业总产值,63%以上的GDP,100%以上的新增就业和80%以上的经济增长。2002年11月的中共十六大提出要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变“统一所有,分级管理”为“统一所有,分级行使所有权”正是在国有部门的缩小和非国有部门的扩大的大背景下提出来的。可以预见,当新的国有部门改革开始之后,必然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财政体制出现。国家财政不再依附于国有部门标志着为市场经济立宪的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已经为时不远。 以上仅供参考!
❻ 国税和地税是什么时候分开的,中国的税改史。
1993年7月23日,朱镕基在全国财政会议上首次正式提出分税制的想法。年7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到现在已经实行了24年。2018年6月15日,国税,地税正式合并。
1978年,中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进行了第一步利改税,即国有企业改上缴利润为缴纳所得税;
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将工商统一税改为工商税和产品税、所得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6年开征个人所得税;
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根据不同行业和税种,将产品税改为增值税,将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饮食服务、邮政电讯等服务行业所经营项目纳入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在这种条件下将过去的税务局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合并且统一挂牌。
税制改革
税制改革是通过税制设计和税制结构的边际改变来增进社会福利的过程。税制改革可能有很多形式,既有税率、纳税档次、起征点或免征额的升降和税基的变化,又有新税种的出台和旧税种的废弃,还有税种搭配组合的变化。税制改革的几项主要内容是增值税要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鼓励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同时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以往缴纳营业税的金融保险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交通运输和邮政电信等行业,将改为缴纳增值税。遗产税也有可能被推出。
国地税合并
2018年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受国务院委托,国务委员王勇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该说明第二点第十一条明确指出,“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2018年6月15日上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合并且统一挂牌。
2018年7月20日,全国省市县乡四级新税务机构全部完成挂牌。
税制改革-网络
国地税合并-网络
❼ 简述税收的制度发展的历史进程
(一)税收法制程度的发展变化
税收法制程度的发展变化,体现在行使征税权力的程序演变方面,以此为标准,税收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时期:
1.自由纳贡时期。在奴隶时期,国家的赋税主要来自诸侯、藩属自由贡献的物品和劳力。从税收的法制观点看,这种以国家征税权和纳贡者自由纳贡相结合的方式所取得的税收,只是一种没有统一标准的自愿捐赠,还不是严格意义的税收,只是税收的雏形阶段。
2.承诺时期。随着国家的发展、君权的扩大,财政开支和王室费用都随之增加。单靠自由纳贡已难以维持,于是封建君主设法增加新税。特别是遇有战争等特别需要,封建君主更需要开征临时税以应急需。当时,由于领地经济仍处主导也位,王权有一定的限制,课征新税或开征临时税,需要得到由封建贵族、教士及上层市民组成的民会组织的承诺。
3.专制课征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封建国家实行了中央集权制度和常备军制度。君权扩张和政费膨胀,使得国君不得不实行专制课征。一方面笼络贵族和教士,尊重其免税特权,以减少统治阶级内部的阻力;另一方面则废除往日的民会承诺制度,不受约束地任意增加税收。税收的专制色彩日益增强。
4.立宪课税时期。取消专制君主的课税特权曾是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内容之一。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废除封建专制制度和教会的神权统治,实行资产民主制和选举制。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不论是采取君主立宪制,还是采取议会共和制,一般都要制定宪法和法律,实行法治,国家征收任何税收,都必须经过立法程序,依据法律手续,经过由选举产生的议会制定。君主、国家元首或行政首脑不得擅自决定征税,人人都有纳税义务,税收的普遍原则得到广泛的承认,公众有了必须依照法定标准评定课征的观念。
(二)税收制度结构的发展变化
税收制度结构的发展变化,体现在各社会主体税种的演变方面。历史上的税制结构的发展变化,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1.以古老的简单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在古代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由于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商品货币经济不发达,国家统治者只采取直接对人或对物征收的简单直接税。马克思指出:“直接税,作为一种最简单的征税形式,同时也是一种最原始古老的形式,是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那个社会制度的时代产物。”如人头税,按人口课征;土地税,按土地面积或土地生产物课征;对各种财产征收的财产税,如房屋税等。当时虽然也有对城市商业、手工业及进出口贸易征收营业税、物产税、关税,但为数很少,在税收中不占重要地位。
2.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由于简单的税制已不能满足财政的需要,因而利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条件,加强对商品和流通行为课征间接税,形成了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征收间接税既可将税收转嫁给消费者负担,又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马克思曾说:“消费税只能随着资产阶级统治地位的确定才得到充分发展。产业资本是一种靠剥削劳动来维持,再生产和不断扩大自己的持重而节俭的财富。在它手中,消费税是对那些只知消费的封建贵族们的轻浮、逸乐的挥霍的财富进行剥削的一种手段。”
3.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制度。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社会矛盾和经济危机日益加深,国家的财政支出亦随之增加。资产阶级国家深感广泛而过分课征间接税,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和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也带来不利的影响。首先,对商品的流转额课征的间接税,在商品到达消费者手中之前,往往要经过多次流转过程,每次流转都要征税,流转次数越多,征税额越大,商品的价格也越高。这种情况很不利于企业的市场竞争和扩大再生产。其次,对消费品课征间接税,相应地提高了消费品价格,这就迫使资本家必须提高工人的名义工资。而提高工资又会提高生产成本,从而影响资本家的经济利益。而且过分扩大间接税的课征范围,还会引起无产阶级及劳动人民的反抗。资产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根本利益、增加财政收入、适应国家的财政需要,不得不考虑税制的改革。因此,18世纪未,英国首创所得税。以后时征时停,直至1842年开始确定所得税为永久税。在其后各国先后仿效,逐渐使所得税在各国税收收入中占主要地位。
4.以所得税和间接税并重的税收制度。这种税收制度,在发展中国家使用得比较普遍,少数发达国家间接税也占一定比重,如法国,自50年代以来,增值税一直是主要税种。自1986年美国里根政府税制改革以后,发达国家鉴于过高的累进所得税率,不但影响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而且还影响脑力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因而普遍降低个人及公司所得税税率。但因政府的财政支出又不能随之减少,所以一方面需要扩大所得税税基,另一方面又只能有选择地增加间接税的征收。于是,一些国家出现间接税有所发展的趋势。
(三)税收征收实体的发展变化
税收征纳形式的发展变化,体现为力役、实物和货币等征收实体的发展演变。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初期,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物物交换是其主要特征,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形式基本上以力役形式和实物形式为主。在自然经济向商品货币经济过渡的漫长封建社会中,对土地课征的田赋长期都是以农产品为主。尽管对商业、手工业征收的商税和物产税,以及对财产或经营行为征收的各种杂税,有以货币形式征收的,但货币征收形式在当时还不占主要地位。直到商品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货币经济逐渐占据统治地位,货币不但是一切商品和劳务的交换媒介,而且税收的征收缴纳形式都以货币形式为主。其他实体的征收形式逐渐减少,有的只在个别税种中采用。
(四)税收地位和作用的发展变化
税收地位和作用的发展变化,体现为税收收入的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的变化及其对经济的影响。在资本主义以前的封建社会制度下,财政收入中特权收入不足时,才征收赋税。但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取代封建专制制度,特权收入逐渐减少,税收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利润在财政收入中所占较大比重的地位被税收取而代之。随着税收地位的变化,税收作用已从过去筹集资金满足国家各项支出的需要,发展成为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税收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调节收入分配、稳定经济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虽然西方国家再次提出了所谓税收的中性原则,但税收调控经济的作用仍是不容否定的。
(五)税收征税权力的发展变化
税收征税权力的发展变化,体现在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的演变方面。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以及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由于国家之间经济往来较少,征税对象一般不发生跨国转移,因此,国家税收管辖权只局限于一国领土之内,称为地域管辖权阶段。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中期之后,国际交往日益增多,跨国经营逐步发展。这种生产经营的国际化必然带来纳税人收入的国际化。一些国家为维护本国的利益,开始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的收入征税和对外籍人员在本国的收入征税。这实际等于征税权力超过了领土范围,而主要以人的身份和收入来源确定是否属于一国的税收管辖权范围之内。这种被扩大了的税收管辖权等于延伸了税收征收权力,即从地域范围扩大到人员范围。现在以人员为确定标准的管辖权即居民或公民管辖权,已在各国广泛应用了。
(六)税收名称的发展
税收在历史上曾经有过许多名称,特别是在我国,由于税收历史悠久,名称尤为繁多。但是使用范围较广的主要有贡、赋、租、税、捐等几种。贡和赋是税收最早的名称,它们是同征税目的、用途相联系的。贡是向王室进献的珍贵物品或农产品,赋则是为军事需要而征收的军用物品。税这个名称始于“初税亩”,是指对耕种土地征收的农产物,即所谓“税以足食,赋以足兵”。但我国历史上对土地征收的赋税长期称之为租,租与税互相混用,统称为租税,直至唐代后期,才将对官田的课征称为租,对私田的课征称为税。捐这个名称早在战国时代已经出现,但长期都是为特定用途筹集财源的,带有自愿性。当时,实际上还不是税收。明朝起捐纳盛行,而且带有强制性,成为政府经常性财政收入,以致使捐与税难以划分,故统称为捐税。总之,税收的名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税收的经济内容,从一个侧面体现了税收发展史。
❽ 国税历史沿革的介绍
国税是由于分税制的实行而产生的。 分税制作为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已为西方国家广泛采用。中国在清朝末期曾出现过分税制的萌芽。 实行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惯例。市场竞争要求财力相对分散,而宏观调控又要求财力相对集中,这种集中与分散的关系问题,反映到财政管理体制上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问题。从历史上看,每个国家在其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都曾遇到过这个问题,都曾经过了反复的探讨和实践;从现状看,不论采取什么形式的市场经济的国家,一般都是采用分税制的办法来解决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问题的。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的实施,既是一国政府法制建设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是一国以法治税思想在财政、税收制度建设方面的体现,又是一个国家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在税收管理方面的体现,也是一国财政管理体制在税收方面的体现。 实行分税制后,税种和各税种形成的税收收入分别按照立法、管理和使用支配权,形成了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其中:中央税是指税种的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中央政府的一类税收,地方税是指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地方政府的一类税收。税款收入按照管理体制分别入库,分别支配,分别管理。中央税归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地方税归地方政府管理的支配。 在税收实践中,某些税种的收入并不一定完全归属于中央或地方政府,而且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进行分配,收入共享,从而出现共享税类。一般来说,共享税是指税种的立法权归中央政府(或上级地方政府)、上下两级政府分别征收、管理,并各自享有一定比例使用权的一类税种。共享税的决定性划分标准不是立法权,也不是征收管理权,而是税款所有(支配)权,是按照税款归属标准进行的划分。 分税制的真正涵义在于中央与地方财政自收自支、自求平衡。当今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一般都实行了分税制。至于实行什么模式的分税制,则取决于三个因素,即政治历史、经济体制、以及各自遵循的经济理论。中国正在推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虽然由于种种原因尚不够彻底和完善,但是,把过去实行的财政大包干管理体制改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仅初步理顺了国家与地方的关系,而且调整了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 中国实行的是分税制的体制,所以要有国税、地税两个税务机关。 1、分税制是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已在西方国家广泛采用,中国在清朝末期曾出现过分税制的萌芽;当今世界,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一般都实行了分税制; 2、分税制是按照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3、中国从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具体内容包括:将税种统一划分成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建起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体制,并分设了国税和地税两套税收机构进行这个纳税。在核定地方收支数额的基础上,实行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等。
❾ 财政体制改革进过哪些阶段
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行时间1994年。 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在1994年完成了机版构分设,即税权务机关分成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税制改革机构分设为我国税务事业的发展,为各级财政的分配优化,为加强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起,促进全社会经济社会的发展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制改革的深化,机构分设十年以后,机构分设的历史使命业已完成,后来的工作实际中,国家税务机关已不再拘泥于征收中央税,地方税务机关也不再拘泥于征收地方税,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各级政府中存在两个职能相同的税务部门,有利的都在争,有责任的都在推,这在政府资源配置上造成极大的浪费,也给纳税人和整个社会在思想上和工作中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造成极大的混乱和不便。针对这种情况,高层的政府决策者应该及时地、大胆地、义无反顾地舍弃机构分设的这种体制。但中国的事情,撤并机构,牵扯太多,决策领导无执利刃者往往顾虑重重,难于下手,所以至今悬而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