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文化发展 > 废除国民党六法体系的历史意义

废除国民党六法体系的历史意义

发布时间:2021-03-01 05:20:46

① 如何认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中国近代的"六法全书"体系的形成经历了三个时期:晚清修律时期、国民政府成立时期、国民政府时期,日臻成熟.新中国成立前夕,我国废除"六法全书",之后又对"六法全书"进行了严厉的批判,引进苏联法律。
《六法全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六法全书,原指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宪法”、“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六法。广义的六法全书则包括了以上六大法典为主的国民党政府的所有法律。国民党《六法全书》的立法框架,属典型的“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典,不过其主要的特点之一,是实行民商分立的体例。
“英美法系”国家立法的主要特点,是实行案例法体例,没有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的区分,称民商合一体例。
“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以法国和德国为典型代表,一般采取民商分立的体例。不过“大陆法系”也有个别国家如瑞士,实行民商合一体例,办法是将“商法”的内容主要是《公司法》并入统一的《民法典》。
当年,《六法全书》的民商法律在立法时,中国的法学家对中国应该实行民商分立体例、还是实行民商合一体例,曾有过许多讨论,也有一些争论。主张实行民商合一的学者,提出过有力的论据。但最终的民事立法,还是基本依照“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典》制订,虽然也参考了《瑞士民法典》的一些方法,多了一些民商合一的倾向,但基本框架仍然采取民商分立的体例。
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中,其中“宪法”的来历有点麻烦,需要单独作点交待。这部“宪法”,是1947年召开“国民大会”时制订通过的。但是,由于国民党破坏“双十协定”、撕毁“政协决议”、挑起内战、取缔中共和民主党派的合法地位,悍然召开“一党国大”,而被中共和民主党派称为“伪国大”;由于“伪国大”的召开违反民主原则和程序,因而其通过的“宪法”,也就被称为“伪宪法”。而且时隔不久,国民党政权就被推翻了。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共合作破裂,三年内战,国民党政权倾覆,败走台湾。毛主席宣布“废除伪法统”,《六法全书》在新中国建立时被废除了。但国民党政府却把他的“法统”——《六法全书》带到了台湾。

② 1840年到1949年主要历史事件及其意义,要求完整

1、武昌起义

武昌起义是指1911年10月10日(农历辛亥年八月十九)在湖北武昌发生的一场旨在推翻清朝统治的兵变,也是辛亥革命的开端。

黄花岗起义失败后,以文学社和共进会为主的革命党人决定把目标转向长江流域,准备在以武汉为中心的两湖地区发动一次新的武装起义。

通过革命党人的努力,终于在1911年(清宣统三年)10月10日成功地发动了具有划时代意义武昌起义。

武昌起义军事总指挥为蒋翊武,参谋长为孙武,总理为刘公。起义军掌控武汉三镇后,湖北军政府成立,黎元洪被推举为都督,改国号为中华民国,并号召各省民众起义响应辛亥革命。

意义:起义的胜利,逐步使清朝走向灭亡,并建立起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中华民国,是亚洲和中国走向民主共和的开端,在中国历史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2、五四运动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欧洲列强无暇东顾,日本乘机加强对中国的侵略,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中国人民的反日情绪日渐增长。

1919年巴黎和会上中国外交的失败,引发了伟大的五四运动。1919年5月4日发生在北京的一场以青年学生为主,广大群众、市民、工商人士等阶层共同参与的。

通过示威游行、请愿、罢工、暴力对抗政府等多种形式进行的爱国运动,是中国人民彻底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爱国运动,又称“五四风雷”。

意义:五四运动直接影响了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和发展,中国共产党党史一般将其定义为“反帝反封建的爱国运动”,并以此运动作为旧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分水岭。

3、南昌起义

八一南昌起义常简称南昌起义或者八一起义,指在1927年8月1日中共联合国民党左派,打响了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第一枪,揭开了中国共产党独立领导武装斗争和创建革命军队的序幕。

1927年8月1日,中国共产党领导部分国民革命军在江西省南昌市举行的武装起义。

起义由周恩来、贺龙、叶挺、朱德、刘伯承、谭平山领导。

意义:南昌起义,是中国共产党直接领导的带有全局意义的一次武装起义。它打响了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统治的第一枪,宣告了中国共产党把中国革命进行到底的坚定立场,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独立地创造革命军队和领导革命战争的开始。是创建人民军队的开始。

4、西安事变

西安事变,又称“双十二事变”。1936年12月12日张学良和杨虎城为了达到劝谏蒋介石改变“攘外必先安内”的既定国策,停止内战,一致抗日的目的,在西安发动“兵谏”。1936年12月25日,在中共中央和周恩来主导下,以蒋介石接受“停止内战,联共抗日”的主张而和平解决。

意义:西安事变及其和平解决在中国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为中国社会的发展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它的发生及和平解决,基本结束了长达十年的内战,开始了国共两党第二次合作,一致抗日的新阶段,促成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极大地鼓舞了中国人民的抗日热情。

奠定了全民族抗战的基础,成为由国内战争走向抗日民族战争的转折点,成为时局转换的枢纽。

5、新中国成立

1949年10月1日下午2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勤政殿举行第一次会议。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副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以及周恩来等56名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宣布就职。

会议一致决议,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接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施政方针,向各国政府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愿与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

会议结束后,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及各位委员集体出发,乘车出中南海东门,前往天安门城楼出席开国大典。

下午3时,北京30万群众齐集天安门广场,举行隆重的开国大典。毛泽东主席在天安门城楼上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今天成立了!”向世界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意义: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推翻了压在人民头上的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并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的成立,开辟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

从此,中国结束了一百多年来被侵略被奴役的屈辱历史,真正成为了独立自主的国家,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成为国家的主人。壮大了世界和平、民主和社会主义的力量,鼓舞了世界被压迫民族和被压迫人民争取解放的斗争。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新中国成立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西安事变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八一南昌起义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五四运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武昌起义

③ 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的民法典是什么

您好:来

人类历史上的第一部真正源意义的民法典是1804年法国颁布的《法国民法典》也称《拿破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它在1804年(甲子年)公布时的名称是《法兰西人的民法典》。1807年9月3日法律赋予它《拿破仑法典》,该法典有1804年、1807年、1816年3次的官方版本别以1816年的王政复古版流传下来。所以我国商务印书馆的译本中保留着"国王"和"王国"字样。别的版本则在"国王"下有"(共和国总统)"字样。

拓展:

  1. 之所以称《法国民法典》是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在约公元前1776年,中东地区的古巴比伦国,国王汉谟拉比颁布了迄今已知最早的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但是该法典的颁布是为了稳固其统治!没有实际的民法典意义!所以《法国民法典》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一部民法典!

  2.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是1922年颁布的《苏俄民法典》!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④ 如何认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中国近代的"六法全书"体系的形成经历了三个时期:晚清修律时期、版国民政权府成立时期、国民政府时期,日臻成熟.新中国成立前夕,我国废除"六法全书",之后又对"六法全书"进行了严厉的批判,引进苏联法律。

《六法全书》,原指“宪法”、“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六法。国民党《六法全书》的立法框架,属典型的“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典,不过其主要的特点之一,是实行民商分立的体例。

⑤ 论《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确立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的意义

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一)对国民党六法全书的认识,在我们好些司法干部中,是错误的,模糊的。不仅有些学过旧法律的人,把它奉为神圣,强调它在解放区也能运用;甚至在较负责的政权干部中,也有人认为六法全书是合乎广大人民利益的,只有一部分而不是基本上是不合乎广大人民利益的。东北印行的“怎样建设司法工作”中所提到的对六法全书的各种观点,不过是一部分明显的例证。
(二)法律是统治阶级公开以武装强制执行的所谓国家意识形态。法律和国家一样,只是保证一定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一般资产阶级法律一样,以掩盖阶级本质的形式出现,但实际上既然没有超阶级的国家,当然也不能有超阶级的法律六法全书和一般资产阶级法律一样,以所谓人人在法律方面一律平等的面貌出现,但是实际上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有产者与无产者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真正共同的利害,因而也不能有真正平等的法权。因此,国民党全部法律只能是保护地主与买办官僚资产阶级反动统治的工具,是镇压与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武器。正因为如此,所以蒋介石在元旦救死求和的哀鸣中,还求要保留伪宪法,伪法统,也就是要求保留国民党的六法全书继续有效,因此,六法全书绝不能是蒋管区与解放区均能适用的法律。
(三)任何反动法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也是一样--不能不多少包括某些所谓保护全体人民利益的条款,这正和国家本身一样,恰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即反动统治阶级为保障其基本的阶级利益(财产与政权)的安全起见,不能不在其法律的某些条文中,一方面,照顾一下它的同盟者或它试图争取的同盟者的某些部分利益。企图以此来巩固其阶级统治;另一方面,不能不敷衍一下它的根本敌人--劳动人民,企图以此来缓和反对它的阶级斗争。因此,不能因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有某些似是而非的所谓保护全体人民利益的条款,便把它看作只是一部分而不是在基本上不合乎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而应把它看作是基本上不合乎人民利益的法律。
(四)我们在抗日时期,有各根据地曾经个别地利用过国民党法律中有利于人民的条文来保护或实现人民的利益,在反动统治下,我们也常常利用反动法律中个别有利于群众的条文来保护与争取群众的利益,并向群众揭露反动法律的本质上的反动性。无疑的,这样做是正确的。但不能把我们这种一时的策略上的行动,解释为我们在基本上承认国民党的反动法律,或者认为在新民主主义政权下能够在基本上采用国民党的反动的旧法律。
(五)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在人民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应该以共产党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所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决议作依据。目前,在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该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同时,司法机关应该经常以蔑视和批判六法全书及国民党其他一切反动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以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的办法,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只有这样做,才能使我们的司法工作真正成为人民民主政权工作的有机构成部分,只有这样做才能提高我们司法干部的理论知识、政策知识与法律知识的水平和工作能力,只有这样做,才能彻底粉碎那些学过旧法律而食古不化的人的错误的和有害的思想,使他们丢下旧包袱,放下臭架子,甘当小学生,重新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我们的政策、纲领、命令、条例、决议学起,把自己改造成为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人民的司法干部。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够为人民服务,才能与我们的革命的司法干部和衷共济,消除所谓新旧司法干部不团结或旧司法人员炫耀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自高自大的恶劣现象。

⑥ 求关于中华民国的立法成就,一道论述题,重点放在六法全书上

《六法全书》
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的主要法规汇编。最初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6项法律。后来将商法拆散,分别纳入民法和行政法中,而以行政法取代商法作为六法之一。除6项法律外,还包括各种单行条例。《六法全书》主要仿效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也继承了清末和北洋政府的具有封建性的法律传统,是封建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法西斯法律的混合体。随着中国人民革命的胜利,1949 年2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同年4月,华北人民政府根据这一指示,向所属各级人民政府发布了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一切法律的训令,《六法全书》至此被废。

南京国民政府的民事立法
●周 农

南京国民政府的民事立法以三民主义作为指导思想,以德国、日本以及瑞士等西方国家的法律为蓝本,并在修正了西方资本主义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中国传统的民事法律思想进行了批判的继承。在此基础之上,南京国民政府的民事立法在社会本位思想指导下,采取国家干涉主义原则,对西方资本主义早期的司法三大原则进行了积极的限制与修正,将国家整体利益置于国民之上,强调“社会之安定”、“经济事业之保养”,以及“社会各种实现利益之调节平衡”,从而实现“谋求全体人民共同幸福”的理想。
南京政府初期的民事立法,汲取了清末修宪以来的立法经验,基本上改变了此前立法中仅将旧有的判例、习惯、法条,并在此基础上重新整理,从形式到内容上都具备了现代民法的特征。当时胡汉民在《民法物权编精神》中指出:“在我们所订的民法物权编中,还有典权一项,为世界各国所没有的。我国旧草案,也想不要它。但经我们再三考虑之后,觉得不动产典乃是我国固有的习惯,与外国不动产以为担保权的,很有不同。”这是对保护人民财产权力的一种体现。
南京国民政府继承与改造中国这一传统的物权时,摒弃了典雇妻女、典妻产子、得子放赎的封建陋习,而使之成为一项具有当时中国特色的,并适应封建农业经济向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过渡的经济担保制度。
1930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在《亲属法先决各点审查意见书》中,就亲属的改进确立了立法原则,据此规定,“查亲属之发生,或基于血统,或基于婚姻,故亲属之分类,应定为配偶、血亲、姻亲三类。”中国封建社会中,婚姻关系是夫为妻纲,而在南京政府的民法中依据“中政会”的立法指导原则,基本改变了这一社会传统。在民法亲属编婚姻章中,关于婚姻关系的条款里体现了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原则,并规定了结婚的限制范围、结婚的法定年龄。
在废除中国封建宗法宗族制度的同时,南京国民政府又创立了新型家制。1930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审查意见书认为“家制应设专规规定之。”而家庭的确切概念,应以永久共同之生活为目的而居聚之亲属团体。
在亲属、继承两篇法例经立法院通过后,胡汉民在立法院又进一步讲述《民法亲属继承两篇中之家族制度》,对于我国继承制度的改革,胡汉民阐述道:对于亲属分类,除配偶外,分亲属为宗亲、外亲、与妻亲三类。此种分类法,是封建社会以男系为主的宗法制产物。在新民法中则应尽行改革,代之以血统及婚姻为主,应分为配偶、血亲及婚姻三类;在遗产继承上也应废除封建的宗祧继承。
此后,在南京国民政府民法的“继承编”中,彻底地否定了宗祧继承制度,强调在继承上男女地位的平等;明确规定了配偶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并采取了特留财产制度。但是,“继承编”也仍残留了一些封建继承观的影响,如有关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确认。
南京政府的民法立法中屏弃了宗祧继承、男尊女卑等传统陋俗,建立了现代意义的家庭关系。但由于封建传统在人们心中长期以来形成的影响,故而当年的民事立法中仍然无法避免地保留了一些固有的传统习俗。虽然如此,在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南京国民政府所完成的从立法到司法的一整套民法制度,还是最终取替了封建的旧制,在形式上建立起了现代中国的民法体系。
http://www.unity.cn/2936/cc3.htm

南京国民政府对西方社会本位民事立法思想的继承与改造
http://www.haolawyer.com/article/Print.asp?id=10745

⑦ 简述中华民国时期的“六法”体系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包括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两大部分。成文法在南京国民政府版法律体系中占权据了主要地位,通常被概括为“六法”,其汇编被称为《六法全书》;不成文法也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重要的法律渊源,它们是成文法的重要补充。虽然当时的不成文法都无须经过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公布,但都具有法律效力,都是南京国民政府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不成文法也是当时法律体系所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成文法方面,《六法全书》作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基本法典,是“六法”及其相关的单行法律和法规的汇编,是南京国民政府的主要成文法的总称和当时法律体系的主体。南京国民政府成文法之所以被称为“六法”,是因为其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由六大类基本法典所组成的,一般认为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但由于南京国民政府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民法与商法合而为一,不再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统称为民商法,因此邵分学者认为,行政法应当取代商法成为六法之一,这样所谓“六法”就是指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行政法这六部基本法典。

⑧ 国民党时期的六法全书是哪六法

宪法”、“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⑨ 日本的“六法”是哪六部法。

六法全书 近代世界法律有两大法系,英美法系,以英、美为代表;大陆法系,以法、德为代表,日本和当时的中国的"六法"均属之;两大法系在全世界的影响,大致各占一半。大陆法系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都可以简称"六法",因此,"六法全书"的名称,实际上涵盖了世界上半数以上的国家,甚至苏联的立法也可以包括在内。
在日本,关于"六法全书"来源的说法也有很多.另外一种说法是:明治初年仅有五法一说,六法的说法是从东方的传统延伸过来的."我国的法律受到法国法的影响,明治初期有法国五法之说.顺便指出,明治9年近藤圭造抄译《法兰西五法略》公开出版,五法这一用语出现了,但是并没有六法这一词.‘六法全书'的由来虽然无法确定,但是东亚自古以来‘六'有东南西北上下的意思,而且,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唐律疏议》卷一引用的李悝《法经六篇》就分为六部分,《周礼》的六官(天地春夏秋冬),《唐六典》等等,六法可能就是从这个东方的传统延伸来的."
最早的日本《六法全书》的译本是光绪三十三年,即1907年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译的《新译日本法规大全》,该书是日本《六法全书》的全译本,共80册.为方便读者阅读该书,钱恂、董鸿两人详细注释了其中难懂的名词,编撰了《日本法规大全解字》,作为该书的附录,后单独出版.至1911年,该书已出到第16版,名为《日本六法全书》,《六法全书》的说法自此开始.
中国近代的"六法全书"体系的形成经历了三个时期:晚清修律时期、国民政府成立时期、国民政府时期,日臻成熟.新中国成立前夕,我国废除"六法全书",之后又对"六法全书"进行了严厉的批判,引进苏联法律。
《六法全书》,原指“宪法”、“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六法。国民党《六法全书》的立法框架,属典型的“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典,不过其主要的特点之一,是实行民商分立的体例。
“英美法系”国家立法的主要特点,是实行案例法体例,没有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的区分,称民商合一体例。
“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以法国和德国为典型代表,一般采取民商分立的体例。不过“大陆法系”也有个别国家如瑞士,实行民商合一体例,办法是将“商法”的内容主要是《公司法》并入统一的《民法典》。
当年,《六法全书》的民商法律在立法时,中国的法学家对中国应该实行民商分立体例、还是实行民商合一体例,曾有过许多讨论,也有一些争论。主张实行民商合一的学者,提出过有力的论据。但最终的民事立法,还是基本依照“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典》制订,虽然也参考了《瑞士民法典》的一些方法,多了一些民商合一的倾向,但基本框架仍然采取民商分立的体例。
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中,其中“宪法”的来历有点麻烦,需要单独作点交待。这部“宪法”,是1947年召开“国民大会”时制订通过的。但是,由于国民党破坏“双十协定”、撕毁“政协决议”、挑起内战、取缔中共和民主党派的合法地位,悍然召开“一党国大”,而被中共和民主党派称为“伪国大”;由于“伪国大”的召开违反民主原则和程序,因而其通过的“宪法”,也就被称为“伪宪法”。而且时隔不久,国民党政权就被推翻了。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共合作破裂,三年内战,国民党政权倾覆,败走台湾。毛主席宣布“废除伪法统”,《六法全书》在新中国建立时被废除了。但国民党政府却把他的“法统”——《六法全书》带到了台湾。

⑩ 《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发布于

1949年2月28日

(一)对国民党六法全书的认识,在我们好些司法干部中,是错误的,模糊的。不仅有些学过旧法律的人,把它奉为神圣,强调它在解放区也能运用;甚至在较负责的政权干部中,也有人认为六法全书是合乎广大人民利益的,只有一部分而不是基本上是不合乎广大人民利益的。东北印行的“怎样建设司法工作”中所提到的对六法全书的各种观点,不过是一部分明显的例证。
(二)法律是统治阶级公开以武装强制执行的所谓国家意识形态。法律和国家一样,只是保证一定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一般资产阶级法律一样,以掩盖阶级本质的形式出现,但实际上既然没有超阶级的国家,当然也不能有超阶级的法律六法全书和一般资产阶级法律一样,以所谓人人在法律方面一律平等的面貌出现,但是实际上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有产者与无产者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真正共同的利害,因而也不能有真正平等的法权。因此,国民党全部法律只能是保护地主与买办官僚资产阶级反动统治的工具,是镇压与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武器。正因为如此,所以蒋介石在元旦救死求和的哀鸣中,还求要保留伪宪法,伪法统,也就是要求保留国民党的六法全书继续有效,因此,六法全书绝不能是蒋管区与解放区均能适用的法律。
(三)任何反动法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也是一样--不能不多少包括某些所谓保护全体人民利益的条款,这正和国家本身一样,恰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即反动统治阶级为保障其基本的阶级利益(财产与政权)的安全起见,不能不在其法律的某些条文中,一方面,照顾一下它的同盟者或它试图争取的同盟者的某些部分利益。企图以此来巩固其阶级统治;另一方面,不能不敷衍一下它的根本敌人--劳动人民,企图以此来缓和反对它的阶级斗争。因此,不能因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有某些似是而非的所谓保护全体人民利益的条款,便把它看作只是一部分而不是在基本上不合乎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而应把它看作是基本上不合乎人民利益的法律。
(四)我们在抗日时期,有各根据地曾经个别地利用过国民党法律中有利于人民的条文来保护或实现人民的利益,在反动统治下,我们也常常利用反动法律中个别有利于群众的条文来保护与争取群众的利益,并向群众揭露反动法律的本质上的反动性。无疑的,这样做是正确的。但不能把我们这种一时的策略上的行动,解释为我们在基本上承认国民党的反动法律,或者认为在新民主主义政权下能够在基本上采用国民党的反动的旧法律。
(五)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在人民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应该以共产党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所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决议作依据。目前,在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该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同时,司法机关应该经常以蔑视和批判六法全书及国民党其他一切反动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以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的办法,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只有这样做,才能使我们的司法工作真正成为人民民主政权工作的有机构成部分,只有这样做才能提高我们司法干部的理论知识、政策知识与法律知识的水平和工作能力,只有这样做,才能彻底粉碎那些学过旧法律而食古不化的人的错误的和有害的思想,使他们丢下旧包袱,放下臭架子,甘当小学生,重新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我们的政策、纲领、命令、条例、决议学起,把自己改造成为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人民的司法干部。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够为人民服务,才能与我们的革命的司法干部和衷共济,消除所谓新旧司法干部不团结或旧司法人员炫耀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自高自大的恶劣现象。
(六)请你们与政府及司法干部讨论我们这些意见,并把讨论结果报告我们

阅读全文

与废除国民党六法体系的历史意义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历史知识薄弱 浏览:23
军事理论心得照片 浏览:553
历史故事的启发 浏览:22
美自然历史博物馆 浏览:287
如何评价韩国历史人物 浏览:694
中国炼丹历史有多久 浏览:800
邮政历史故事 浏览:579
哪里有革命历史博物馆 浏览:534
大麦网如何删除历史订单 浏览:134
我心目中的中国历史 浏览:680
如何回答跨考历史 浏览:708
法国葡萄酒历史文化特色 浏览:577
历史人物评价唐太宗ppt 浏览:789
泰安的抗日战争历史 浏览:115
七上历史第四课知识梳理 浏览:848
历史老师职称需要什么专业 浏览:957
什么标志军事信息革命进入第二阶段 浏览:141
正确评价历史人物ppt 浏览:159
ie浏览器如何设置历史记录时间 浏览:676
高一历史必修一第十课鸦片战争知识点 浏览: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