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条例解读
国务院通过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条例精神,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保护好这些历史文化遗产,是保持民族文化传承、增强民族凝聚力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地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建设与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由于一些地方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正在消失,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
二是,保护规划的编制、修改工作滞后,忽视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整体保护,保护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需要提高。
三是,保护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一些地方重开发、轻保护,不注重保护真实的历史遗存,新建假古董,造成许多历史建筑被损毁。
四是,保护范围内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等市政基础设施落后,历史建筑年久失修,居住环境差,不能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需要,甚至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五是,对于破坏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的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确立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制度,并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制定保护办法。为此,国务院制定了该条例。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有利于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问:对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和批准,条例有哪些规定?
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与批准,科学、合理地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条件,并规定了申报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是,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三是,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时申报。对符合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批准机关提出确定该城市、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建议。
四是,加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责任。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问:保护规划是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条例对于保护规划作了哪些规定?如何保障制定保护规划的科学、民主和公开?
为了规范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和修改,保障制定保护规划的科学、民主和公开,条例具体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保护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时限和审批主体。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保护规划,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是,明确保护规划的内容、期限和编制程序。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三是,强调保护规划的权威性。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并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四是,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问:目前由于一些地方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正在消失,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请问条例采取了哪些方面的措施加强了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条例确立了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实行整体保护的原则,强化了政府的保护责任,规定了严格的保护措施,明确了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重点加强了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条例具体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是,强化政府的保护责任。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三是,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四是,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活动;进行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的活动的,应当制定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是,明确对核心保护范围的保护要求。对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并要求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同时,对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明确了审批程序,要求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六是,强化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档案。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对历史建筑原则上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问:对于违反条例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造成破坏的行为,条例设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为了切实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有效遏制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对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并注重行政处罚种类和法律责任的多样化。
一是,明确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违法审批以及其他渎职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是,对在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以及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等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罚款。
三是,区分违法行为的不同主体,对单位违法行为和个人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
四是,把行政处罚与承担民事责任相结合。在对有关违法行为规定行政处罚的同时,明确违法者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增加其违法成本。
此外,条例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损毁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 请问,到目前为止,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是第几批,共有多少个
历史文化其实就是古代人的传统文化,是我们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保留传统文化专较多的城市,属村镇就是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名城代表有西安,成都,洛阳等,你可以去看看这些历史文化名城,这些地方保留的传统建筑,文化资产都比较全面,希望可以帮到你。
③ 谁能告诉我目前我国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共有几批了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目录
共有四批: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单Ⅰ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单Ⅱ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单Ⅲ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单Ⅳ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是由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组织评选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的,能较完整地反映一些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镇。通常和“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一起公布。第一批2003年10月8日公布,共10个镇;第二批2005年9月16日公布,共34个镇;第三批2007年6月9日公布,共41个镇。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的评选依据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2003年10月8日发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进行。
根据各地评选推荐,截止2007年5月,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先后公布三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85座和中国历史文化名村72座。
[编辑本段]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单Ⅰ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单
1、山西省灵石县静升镇
2、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
3、江苏省吴江市同里镇
4、江苏省苏州市角直镇
5、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
6、浙江省桐乡市乌 镇
7、福建省上杭县古田镇
8、重庆市合川县涞滩镇
9、重庆市石柱县西沱镇
10、重庆市潼南县双江镇
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名单
1、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爨底下村
2、山西省临县碛口镇西湾村
3、浙江省武义县俞源乡俞源村
4、浙江省武义县武阳镇郭洞村
5、安徽省黟县西递镇西递村
6、安徽省黟县宏村镇宏村
7、江西省乐安县牛田镇流坑村
8、福建省南靖县书洋镇田螺坑村
9、湖南省岳阳县张谷英镇张谷英村
10、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大旗头村
11、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大鹏镇鹏城村
12、陕西省韩城市西庄镇党家村
[编辑本段]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单Ⅱ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单
1、河北省蔚县暖泉镇
2、山西省临县碛口镇
3、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
4、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
5、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
6、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
7、江苏省姜堰市溱潼镇
8、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
9、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
10、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
11、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
12、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
13、福建省邵武市和平镇
14、江西省浮梁县瑶里镇
15、河南省禹州市神垕镇
16、河南省淅川县荆紫关镇
17、湖北省监利县周老嘴镇
18、湖北省红安县七里坪镇
19、湖南省龙山县里耶镇
20、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
21、广东省吴川市吴阳镇
22、广西灵川县大圩镇
23、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
24、重庆市江津市中山镇
25、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26、四川省邛崃市平乐镇
27、四川省大邑县安仁镇
28、四川省阆中市老观镇
29、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李庄镇
30、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青岩镇
31、贵州省习水县土城镇
32、云南省禄丰县黑井镇
33、甘肃省宕昌县哈达铺镇
34、新疆鄯善县鲁克沁镇
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名单
1、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灵水村
2、河北省怀来县鸡鸣驿乡鸡鸣驿村
3、山西省阳城县北留镇皇城村
4、山西省介休市龙凤镇张壁村
5、山西省沁水县土沃乡西文兴村
6、内蒙古土默特右旗美岱召镇美岱召村
7、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渔梁村
8、安徽省旌德县白地镇江村
9、福建省连城县宣和乡培田村
10、福建省武夷山市武夷乡下梅村
11、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文陂乡渼陂村
12、江西省婺源县沱川乡理坑村
13、山东省章丘市官庄乡朱家峪村
14、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堂街镇临沣寨(村)
15、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木兰乡大余湾村
16、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南社村
17、广东省开平市塘口镇自力村
18、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村
19、四川省丹巴县梭坡乡莫洛村
20、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平地镇迤沙拉村
21、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云山屯村
22、云南省会泽县娜姑镇白雾村
23、陕西省米脂县杨家沟镇杨家沟村
24、新疆鄯善县吐峪沟乡麻扎村
[编辑本段]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单Ⅲ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单
1. 河北省永年县广府镇
2. 山西省襄汾县汾城镇
3. 山西省平定县娘子关镇
4. 黑龙江省海林市横道河子镇
5. 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
6. 江苏省高淳县淳溪镇
7. 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
8. 江苏省东台市安丰镇
9.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
10. 浙江省宁海县前童镇
11. 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
12. 浙江省江山市廿八都镇
13. 安徽省肥西县三河镇
14.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毛坦厂镇
15. 江西省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区上清镇
16. 河南省社旗县赊店镇
17. 湖北省洪湖市瞿家湾镇
18. 湖北省监利县程集镇
19. 湖北省郧西县上津镇
20. 广东省开平市赤坎镇
21. 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镇
22. 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
23.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黄姚镇
24.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兴坪镇
25. 海南省三亚市崖城镇
26. 重庆市北碚区金刀峡镇
27. 重庆市江津市塘河镇
28. 重庆市綦江县东溪镇
29. 四川省双流县黄龙溪镇
30.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仙市镇
31. 四川省合江县尧坝镇
32. 四川省古蔺县太平镇
33. 贵州省黄平县旧州镇
34. 贵州省雷山县西江镇
35. 云南省剑川县沙溪镇
36. 云南省腾冲县和顺镇
37. 西藏自治区乃东县昌珠镇
38. 甘肃省榆中县青城镇
39. 甘肃省永登县连城镇
40. 甘肃省古浪县大靖镇
4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惠远镇
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名单
1. 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琉璃渠村
2. 河北省井陉县于家乡于家村
3. 河北省清苑县冉庄镇冉庄村
4. 河北省邢台县路罗镇英谈村
5. 山西省平遥县岳壁乡梁村
6. 山西省高平市原村乡良户村
7. 山西省阳城县北留镇郭峪村
8.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义井镇小河村
9.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五当召镇五当召村
1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陆巷村
11.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西山镇明月湾村
12. 浙江省桐庐县江南镇深澳村
13. 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厚吴村
14.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潜口镇唐模村
15. 安徽省歙县郑村镇棠樾村
16. 安徽省黟县宏村镇屏山村
17. 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福全村
18. 福建省武夷山市兴田镇城村
19. 福建省尤溪县洋中镇桂峰村
20. 江西省高安市新街镇贾家村
21. 江西省吉水县金滩镇燕坊村
22. 江西省婺源县江湾镇汪口村
23. 山东省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东楮岛村
24. 湖北省恩施市崔家坝镇滚龙坝村
25. 湖南省江永县夏层铺镇上甘棠村
26. 湖南省会同县高椅乡高椅村
27.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富家桥镇干岩头村
28.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大岭村
29. 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塘尾村
30. 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翠亨村
31.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佛子镇大芦村
32.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城北街道办事处高山村
33. 贵州省锦屏县隆里乡隆里村
34. 贵州省黎平县肇兴乡肇兴寨村
35. 云南省云龙县诺邓镇诺邓村
36. 青海省同仁县年都乎乡郭麻日村
[编辑本段]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单Ⅳ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
1.北京市密云县古北口镇
2.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
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大社镇
4.河北省井陉县天长镇
5.山西省泽州县大阳镇
6.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王爷府镇
7.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多伦淖尔镇
8.辽宁省海城市牛庄镇
9.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叶赫镇
10.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镇
11.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镇
12.上海市南汇区新场镇
13.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
14.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
15.江苏省江都市邵伯镇
16.江苏省海门市余东镇
17.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
18.浙江省仙居县皤滩镇
19.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
20.浙江省富阳市龙门镇
21.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
22.安徽省歙县许村镇
23.安徽省休宁县万安镇
24.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
25.福建省永泰县嵩口镇
26.江西省横峰县葛源镇
27.山东省桓台县新城镇
28.河南省开封县朱仙镇
29.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
30.河南省确山县竹沟镇
31.湖北省咸宁市汀泗桥镇
32.湖北省阳新县龙港镇
33.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
34.湖南省望城县靖港镇
35.湖南省永顺县芙蓉镇
36.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
37.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镇
38.广东省普宁市洪阳镇
39.海南省澹州市中和镇
40.海南省文昌市铺前镇
41.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
42.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
43.重庆市巴南区丰盛镇
44.重庆市铜梁县安居镇
45.重庆市永川区松溉镇
46.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恩阳镇
47.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
48.四川省大邑县新场镇
49.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昭化镇
50.四川省合江县福宝镇
51.四川省资中县罗泉镇
52.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
53.贵州省平坝县天龙镇
54.云南省孟连县娜允镇
55.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萨迦镇
56.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陈炉镇
57.甘肃省秦安县陇城镇
58.甘肃省临潭县新城镇
中国历史文化名村
1.河北省涉县偏城镇偏城村
2.河北省蔚县涌泉庄乡北方城村
3.山西省汾西县僧念镇师家沟村
4.山西省临县碛口镇李家山村
5.山西省灵石县夏门镇夏门村
6.山西省沁水县嘉峰镇窦庄村
7.山西省阳城县润城镇上庄村
8.浙江省龙游县石佛乡三门源村
9.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呈坎镇呈坎村
10.安徽省泾县桃花潭镇查济村
11.安徽省黟县碧阳镇南屏村
12.福建省福安市溪潭镇廉村
13.福建省屏南县甘棠乡漈下村
14.福建省清流县赖坊乡赖坊村
15.江西省安义县石鼻镇罗田村
16.江西省浮梁县江村乡严台村
17.江西省赣县白鹭乡白鹭村
18.江西省吉安市富田镇陂下村
19.江西省婺源县思口镇延村
20.江西省宜丰县天宝乡天宝村
21.山东省即墨市丰城镇雄崖所村
22.河南省郏县李口乡张店村
23.湖北省宣恩县沙道沟镇两河口村
24.广东省恩平市圣堂镇歇马村
25.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排镇南岗古排村
26.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隆都镇前美村
27.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朝东镇秀水村
28.四川省汉川县雁门乡萝卜寨村
29.贵州省赤水市丙安乡丙安村
30.贵州省从江县往洞乡增冲村
31.贵州省开阳县禾丰布依族苗族乡马头村
32.贵州省石阡县国荣乡楼上村 (楼上古寨)
33.云南省石屏县宝秀镇郑营村
34.云南省巍山县永建镇东莲花村
35.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香山乡南长滩村
3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回城乡阿勒屯村
④ 有哪三部国家法规和技术标准涉及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区划的
这三部最抄重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国文物古迹准则》其实还有一些别的法律、法规、行业条例也涉及,如《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法规。
举例说:
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内通常都有相当数量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这些文物保护单位存在另一套保护区划。《文物保护法》(2007年第二次修正版)第十五条明文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第十八条则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⑤ 什么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历史文化其实就是古代人的传统文化,是我们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版保留传统文化较多权的城市,村镇就是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名城代表有西安,成都,洛阳等,你可以去看看这些历史文化名城,这些地方保留的传统建筑,文化资产都比较全面,希望可以帮到你。
⑥ 村庄是什么时候被定义为人民政府的
只发《文物保抄护法》的哈,别的你没问,不给你发第十四条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古村落保护要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法》太宽泛了,管不了那么细。
⑦ l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的历史建筑如何界定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内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容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还有第七条规定中的第二,三四点可做参考:(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资料摘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⑧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文件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九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第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第十二条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第三章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第十四条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第十六条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七条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二十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第二十三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二十四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二十五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条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审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三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二)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损毁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⑨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标准是什么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内保存文容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⑩ 简述什么是历史文化名城名村名镇
(一来)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源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历史文化名城,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