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清末司法改革的特点及意义
首先,中华法系两千年的发展贯穿在其中的一条主线就是礼对法律的影响逐渐增大,从西周时期创制周礼,到西汉时期董仲舒进行春秋决狱改革,开始引礼入法,再到唐朝时期真正确立中华法系礼法合一的特征,礼在中国法律发展中始终占据着一个重要地位。而在清朝,司法改革出现的礼法之争的主要争论就在于礼教制度是否应该继续存在,这也意味着,中国的法律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既礼法分离。中国的法律发展开始向西方看齐,开始向法律现代化迈出第一步。
其次,《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作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具有近代意义的诉讼法,这两部草案是以资产阶级国家的诉讼制度和原则为基础的,是中国法律开始近代化的一个标志之一。中国历史上首次出现程序法草案,意味着诸法合一的中华法系开始走向瓦解,中国法律中开始有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分。有助于人们司法观念的形成,并为中华民国时期诉讼法的修订及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再次,清末司法体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改变了中国两千多年的行政与司法合二为一的传统与体现专制主义的审判诉讼制度,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并确立了一系列司法机关的新职能,开始引入西方近代社会的监察体系,拉开了中国近代司法的序幕,开启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虽然在清朝覆亡在即的历史背景下不可能全部施行,但却为民国时期司法机关体系的建立和近代意义的诉讼审判制度的缔造,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拓展:
清末司法改革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以改革司法体制内的弊端为主要任务,并没有触及到传统的司法体制的改革。第二个阶段从改革官制入手,全面移植西方的司法体制,以实现预备立宪的目的。本文主要选取第一个阶段《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的制订过程和第二个阶段的司法体制改革进行叙述。通过这两个事件真实地再现清末司法改革的原貌,并着重讨论改革中出现的争议。
㈡ 晚清的司法审判改革的作用 急求!!!
清刑事司法改革的背景;中西传统法文化和刑事司法制度的差异;传统中国的刑事专司法制度;传统属西方刑事司法制度及其近代化;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及其对中国刑事司法制度近代化的影响;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概念和由来等。
㈢ 回答清末审判制度的影响和内容
清末审判制抄度改革是中袭国审判制度近代化的开端。本文对晚清改革的原因、内容、成效和不足进行了分析论证,通过梳理相关历史数据,总结改革对中国审判制度近代化推动的作用,并分析了改革失败的原因,使人们对晚清改革有一个新的认识,希冀能为当代的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一点历史借鉴。 清廷将刑部改为法部,职掌司法行政权,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职掌审判权,并且成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设立检察院,职掌提起诉讼,监察判决执行等。制定了专门的诉讼程序法:《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 改革取得了极大的成效:设立了新的司法审判机关,设置了专职法官,制定了新的诉讼程序法,审判制度中有许多创新,并且为以后的司法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 当然,改革中也存在诸多的不足。清廷不愿放弃中央集权的行政模式,审判不能完全独立;宣传力度不够,民众缺乏对新生事物的认同;机构不健全、法律不完备、法官不足、财政匮乏也都严重阻碍了改革的进程,最终导致改革失败。
㈣ (世界历史)晚清如何改革司法制度
清末法制变革概况
1.不平等条约对清末变法的影响。
2.清末修版律的方针:“参考古今权,博稽中外”
3.清末修律主要特点:(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制度的内容,即成为清代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3)变法过程中一直充斥着改革与守旧的矛盾与冲突。
4.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1)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3))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度。
㈤ 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一、司法体制的变革与四级三审制
对旧的诉讼体制和审判制度的改革,流于形式:
1、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刑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
2、实行四级三审制。确立一系列近代意义上的诉讼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制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证据.保释制度;审判制度社会实行公开.回避等制度。
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二、领事裁判权与审判和会审公廨
1、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即“治外法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1834年7月22日,香港);《虎门条约》;其他条的扩充
(1) 内容:
A——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原则;
B——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
C——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
D——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于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
(2) 审理机构:
A一审——由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审理;
B:二审上诉案件——由各国建立的上 诉法院审理;
C:终审案件——由本国最高审判机关受理。
(3)后果: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2、观审制度——强行干预中国审判的制度:即外国人是被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如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
注意:这种制度是原有领事裁判权扩充。
3、会审公廨。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
A——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
B——凡中国人内与外国人诉公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工也由外国领事审判并操纵判决。
注意:这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和延伸。
㈥ 清末新政改革的意义
(1)清末新政促进了中国政治体制的近代化变迁
前期的改革打破了中国传统的六部分工的制度模式。后期预备立宪使中国的政治体制在形式上具备了三权分立,而且从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到宣布《十九信条》,中国政治制度在形式上也由二元制君主立宪过渡到了议会制君主立宪。
(2)新政促进了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新政期间,清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政策和法规以及奖励实业的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和促进了近代企业的创办和发展,进而促进了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3)新政同时促进了中国军事、警察及司法制度的近代化
新政过程中,清政府逐步建立了近代的军事制度,编练了新军。同时,设立了近代第一支正规的警察队伍,促进了警察制度近代化。司法领域也是采取了诸多新的改革。这些制度方面的近代化措施为这些方面制度的进一步变革起了重要作用。
(4)新政促进了中国教育制度近代化
它废除了科举制度,颁布了近代中国第一个通行全国的新学制——《癸卯学制》,清政府积极倡导留学又促进了留学教育的发展。
(5)新政促进了中国人思想观念的近代化
思想观念的近代化进而对中国的社会分层产生了重大影响。新政时期,一大批中国人通过多种方式接触到了近代西方文化教育的洗礼,思想观念发生了重大转变。加上清政府政策导向的影响,中国的社会分层发生了重大变化。科举的废除中断了传统的士绅,同时传统士人发生分化,一些士人被迫走向新式学堂、军队,并开始从事各种职业;新式教育的兴办使新式知识分子队伍不断壮大,成为一种新的社会阶层。军事改革使军人的地位有所提高,军人作为一种社会阶层受到社会的重视;奖励实业使商人处于四民之末的地位也有所改变。
(6)新政的实行对20世纪初中国的政治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清政府实行新政的目的是为了挽救危亡,但是新政的实行加深了其统治危机,对其覆亡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清廷在新政的过程不断加强中央集权、加强满洲贵族的权力,此外尚有其他方面的权力之争,这都加深中央与地方的矛盾、满汉矛盾等,使清政府的统治中心日趋涣散,离心力不断增强。新政同时加深了官民矛盾。清政府在财政危机的情况下为举办新政,不断增加新的捐税,有的官员以办新政为名乘机敛财,从而加重了百姓的负担,许多民变因此而起。这一切都加速了清政府的灭亡。新政对立宪派的立宪运动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㈦ 清末司法改革的内容和背景。
背景:可抄以从以下几点去看:第一,清朝统治者内政外交陷入极大的困境之中。外敌侵略,国内的反抗。不改不足以挽救危局。第二,新思想的传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宣传的深入,变法图强已经深入人心,变为一种极大的社会要求。第三,专制的、封建的司法制度无法继续延续下去。 内容:修律立法,设置近代司法机构,转变法治理念等
㈧ 中国法制史、论述清末法制改革
清末法制变革表现为
1.宪政改革
①宪政文件:《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主动制定的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其是清政府被动制定的宪法性文件。②宪政实施机构:主要表现在中央的资政院和地方的谘议局。
2.法律体系的改革
清末变法分为三种情况:清末制定并实施的、清末制定颁布但没有实施的、仅在草案阶段时清政府就被推翻而及出台的。
刑事法律的改革。《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变法过程当中得到具体实施的一个过渡性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步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这部法律得到了制定和公布,但在清政府统治时期没有实施。
民事法律改革。《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但其仅停留在草案阶段并没有实施;其采取的是德国法法典体系,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其中总则、债、物权三编是由日本人松岗正义等帮助起草的。
另外还有《大清商律草案》、诉讼法律、法院编制法这些变革。
3.司法制度上的变革。一方面是被动进行的变革,主要表现在领事裁判权制度和在领事裁判权之下建立起来的出卖中国司法主权的各种裁判制度。另一方面是清末清政府主动进行的司法改革,例如把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法院系统,把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地方设立高级审判庭、地方审判庭、初级审判庭,这套体制为中华民国时期的司法体制奠定了基础。
㈨ 清政府立宪举措及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意义!
一、清末预备立宪概况
清末预备立宪实际上就是晚清政府政治上预备实行宪政的活动。清政府之所以实行预备立宪,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从国际环境看,19世纪末20世纪初,经过中日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帝国主义进一步加紧了对中国的侵略步伐。但是,1900年的义和团运动粉碎了他们企图瓜分中国的迷梦,迫使他们转而采取“保全”、扶植清朝傀儡政权,实行“以华治华”,从而维护其殖民利益的政策。从其自身利益出发,他们要求清政府披上“民主宪政”的外衣。就国内形势而言,19世纪晚期,中国的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已发生了明显变化,资产阶级旧民主主义革命正在兴起,封建经济制度与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矛盾、封建专制的政治制度与不断高涨的民主思潮的矛盾,都已十分尖锐;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反清民主革命蓬勃发展,而代表资产阶级右翼和一部分地主官僚的君主立宪派也积极活动,企图通过立宪分得一点权力。不愿接受任何变革的清朝统治集团,在义和团运动的沉重打击下和资产阶级革命的震撼下觉察到,如再不作任何“革新”的表示,势难保持危在旦夕的统治地位。
对于立宪活动得以展开的一个直接原因却是1905年的日俄战争,日本以君主立宪小国战胜俄国那样一个专制大国,给清廷上下以很大震动。“日俄之胜负,立宪专制之胜负也”。[1]朝野上下普遍将这场战争的胜负与国家政体联系在一起,认为日本以立宪而胜,俄国以专制而败,“非小国能战胜于大国,实立宪能战胜于专制”[2]。于是,不数月间,立宪之议遍于全国。因为日本于明治十五年曾派员赴欧洲考察宪政。清廷遂于1905年派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次年,五大臣先后回国,上书指出立宪有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弭”,[3] 建议进行“立宪”。但是,他们指出,“今日宣布立宪,不过明示宗旨为立宪预备,至于实行之期,原可宽立年限。日本于明治十四年宣布宪政,二十二年始开国会,已然之效,可仿而行也。”[4] 清朝统治者看中的正是“预备”两字。1906年9月1日,清廷颁发了《宣示预备立宪谕》,“预备立宪”由此而来。
1906年,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建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此后,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一、设立咨议局和筹建资政院。咨议局作为各省的议事机构,其权限是讨论本省应兴应革事宜,讨论本省的预决算、税收、公债以及单行章程规则的增删和修改,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督抚的咨询等。但从它的人员组成、议事内容和程序看,它是完全受制于皇帝、毫无实际权力的一个御用机构。二、制定颁布宪法大纲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清政府在宣布预备立宪之初就采取了无限拖延的策略,但慑于革命运动和为了拉拢立宪派,不得不于1908年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三、公布了“宪法大纲”,作为今后的制宪刚领。大纲的精义有: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君主独揽统治权;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的权利义务。清末钦定宪法大纲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以维护封建专制主义为根本目的,它一方面激起了人民的激愤,同时也让立宪派大失所望。《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则是在武昌起义的沉重打击下,清政府为了渡过危机而临时炮制的“宪法”。没有实质意义。
二、反思清末预备立宪的积极意义
对于晚清预备立宪的保守性和欺骗性,频频见诸专著、教材和学术论文,这里不再赘述,笔者认为,这项政治活动除了具有它的保守和欺骗的一面外,还有非常重要的另一面,那就是它的积极意义。这场宪政改革涉及的内容极其庞杂,触动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在造成极大混乱的同时,直接加速了清朝的灭亡,拉开了中国政治的近代化进程的序幕,也给国人进行了一场深刻的民主政治启蒙教育。
(一)预备立宪的直接后果:加速了清朝的灭亡。预备立宪的措施加剧了中央与地方、满汉之间、阶级之间的矛盾,引起了社会的极大混乱,加速了它的覆灭。这主要表现在:
1、督抚离心。在镇压太平天国运动过程中,以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为首的汉族地方督抚迅速崛起。他们手中握有地方的政权、军权、财权,几乎不受中央控制,清王朝从此呈现出强枝弱干的局面。可以这样说,随着中央政府在一系列内外战争中威信及政治意志力不断衰弱,清王朝后半期的统治就严重依赖汉族督抚来支撑。这种情况当然为中央政府所不容。从1901年实行新政开始,清政府不断采取措施削弱地方督抚的军权和财权,而把它集中于满人之手。1903年,设立练兵处,企图控制各省编练的新军。实行宪政改革后,这种情况明显加剧了:1906年设立陆军部,由它统率帝国的全部陆军,该部的尚书及两位侍郎都由满人担任,这样陆军就全部由满人统率;设立度支部,控制地方的收支,宣布只有中央才拥有对外借款及铸造、发行货币权。宪政改革越往前推进,汉族官僚手中的权力不断丧失,而中央政府集中的权力越来越大。在1911年成立“责任内阁”的十三名成员中,满人八名,并且皇族就占了五名,汉人仅四名,载沣的两个兄弟分别掌握着陆军和海军。这样,行政和军事大权就全部集中于皇室之手。汉族官僚普遍感到被欺骗了,他们对满洲政府的不满就空前表现出来。
2、立宪派的背弃。预备立宪形成了当时政坛上举足轻重的力量-——立宪派。他们以咨议局和资政院为阵地,对地方和中央的政务和舆论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立宪派形成后,怀着对国势日衰的深切关注,他们急切希望在中国能实行宪政,以抵制日益严重的革命,并在宪政中有他们的一席之地。同时,他们对满洲贵族垄断政权核心的状况越来越不满,在咨议局和资政院会议上他们同清政府不断发生激烈冲突。为了速开国会,1910年他们掀起了中国历史上三次规模巨大的国会请愿运动。当他们的要求被拒绝,当“皇族内阁”成立之时,他们感觉到清政府已经无药可救,许多人转向革命,成为清政府的对立面和掘墓人。立宪派的离心倾向和最后对清政府的绝望带来了严重后果。在武昌起义爆发的7个星期内,15个省以咨议局为中心纷纷宣布独立,立宪派抛弃清政府是个很大的因素。
3、农村骚乱。清政府推行宪政改革需要大量的经费,而这些费用都以各种名目强加到百姓头上,再加上许多官吏在推行改革过程中趁机中饱私囊、搜刮民财,百姓负担不断加大,许多处于绝境中的民众纷纷起来反抗。当时上海的《东方杂志》作过调查,1909年曾发生起义113起,1910年285起。[5]清政府在农村推行禁种鸦片、人口普查、革除陋习等运动也引起了极大的骚乱。例如在1909年至1911年中,浙江、甘肃、贵州、满洲和山西等地发生的与禁种鸦片的禁令有关的持续几个月骚动;同一时期在华中数省发生的反对谷物涨价和提高田赋的暴动;1906年以后各省因人口普查、资助新学和改革运动而引起的动乱等等,情况都是如此。起事者捣毁公共建筑、辱骂、监禁甚至处死地方官。[6] 民众力量的不断打击,动摇了农村中旧的生产关系,并瓦解了清政府在农村地区政权的根基。
(二)清政府在实行“预备立宪”过程中,相应地对旧有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它缩小了皇帝与国会之间的权力比例,调整和改造了君主专制制度,直接冲击了二千多年的专制政体,拉开了封建中国政治近代化进程的序幕。
清政府宣布实行“预备立宪”之后,逐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推行宪政改革。1908年8月,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大纲》由“君上大权”14条和“臣民权利义务”9条组成。该法以日本《明治宪法》为蓝本,它规定君主拥有广泛的权力,这也是该法颇受世人诟责的原因。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大纲》的公布,这本身就是对在中国已经延续了2000多年的“君权神授”的君主专制政体的否定。因为从此之后,皇帝的权力就必须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它已不再是“至高无上”了。该法明确规定由议院制订法律,皇帝不得以命令改变法律。它的确缩小了皇帝和国会之间的权力比例,这无疑在当时是进步的。该法还规定了广大臣民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财产、居住、人身自由;有诉讼、依法担任官吏及议员的权利,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加以逮捕、监禁及处罚。这表明,清政府在近代化价值取向上的进步,同时,中国政治近代化也迈出了艰难的第一步。
1909年10月,各省(除新疆外)咨议局先后成立。咨议局是省立法机构的前身,由地方士绅选举产生,可以就本省的预决算、税收与公债、地方性法规、资政院成员的选举及其它改革事宜作出决议。这种决议如督抚无异议时,应负责执行;如督抚表示异议时,应重审;双方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征求资政院的决定。督抚有权召开、中止或解散咨议局的会议。因此,咨议局还算不上是一个立法机关,只能算是绅士们的表达意见机构。但是,“咨议局的出现完全可能约束各省督抚专断地使用他们的权力。”[7]因为,绅士在地方上有重要的影响,他们是督抚在地方社会和经济的支柱,就是在以前,督抚们也不敢轻易得罪他们。咨议局的成立,给督抚的压力无疑是增大了。绅士们不断地利用咨议局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反映民意,维护公众利益,日益影响着地方政局的发展。同时,绅士们的实践,又不断地提高了自身的民主自治能力和参政水平,这为辛亥革命后立宪派迅速接管地方政权打下了基础。
为了适应立宪政体的需要,清政府对行政和司法机关进行一系列改革。首先,精简了许多臃肿的国家机构。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都被并入礼部,旧兵部、练兵处和太仆寺合并成陆军部,户部和财政处被改组成度支部,刑部被改组为法部。为了明确责任,各部改原来的双头领导制为单一领导制。在各部之外还单独成立了大理院、审计院和资政院。大理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与之相适应的,在省的各级还设立了审判厅。审计院则是负责审计各部帐目的部门。而资政院是国会的前身,由它制订法律,为将来实行上下议院打基础。这些措施,显然都有利于建立一个高效、清廉、责任明确的现代政府。到1911年5月,旧内阁、军机处和政务处都被撤销,成立“责任内阁”。内阁由一名总理大臣和两名协理大臣,以及民政部、度支部、学部、陆军部、海军部、法部、农工商部、邮传部、理藩部和外务部各部大臣组成。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立宪制政府,尽管它因为五名皇族入阁而颇受非议,但它却是中国用责任内阁制取代君主专制,以和平方式改造专制政体的第一次大胆尝试,是一次全新的探索。
还有必要指出,这场宪政改革并未因为其失败而失去意义,因为革命不能代替宪政。所谓宪政,亦即立宪政体,是指由社会多数人制定的或被多数人承认的宪法性法律(通常指成文宪法),所确立的公共权力的组织、相互关系、职责权限、活动规则,以及旨在保护公民权利的政法体制。[8]立宪政府的本质特征就在于使宪法和法律来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中国要实行宪政,并不仅仅针对皇帝,即使打倒了皇帝,也还是要实行宪政。宪政是对权力的限制。无论掌权者是谁,以什么样的名义掌握权力,其手中的权力都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限制。而在革命没有推翻君主专制之前,改变君主专制而实行君主立宪的进步性更不容否定。人们没有理由放弃努力,坐待民主共和的到来。
(三)预备立宪传播了宪政知识,进行了民主政治思想的启蒙,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初步民主自治能力的知识分子,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
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后,海内外立宪派欢呼雀跃,热烈拥护,他们纷纷组织政党性质的团体,准备投入到宪政运动中去。当时规模较大的有海外的帝国宪政会和政闻社,国内的预备立宪公会和宪政讲习会等。他们通过出版宪政刊物、书籍,举办法政讲习所,从事调查并编辑法律等形式,大力宣传宪政知识,培养司法和地方自治人才,为宪政出谋划策。清政府成立咨议局、资政院和推行地方自治,极大地激发了整个知识阶层的参政热忱,他们纷纷投入到议员的选举中,把其作为参政的阶梯。以江苏省咨议局为例,第一届常年会共收到议案184件,其中属议员提95件,占一半以上,还有71件是人民清议案。[9]说明议员极具参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也说明各阶层群众也把咨议局看成反映意见进而采纳他们意见的民意机关。正是通过咨议局的议政实践,立宪议员们不断提高自身的民主意识和管理水平,为辛亥革命后迅速从政打下了基础。1910年,立宪派为推动清政府速开国会,掀起三次规模巨大的国会请愿运动。第一次参加者达20万人,第二达30万人。[10]这是一场群众性的爱国的、冲击君主专制的资产阶级民主宪政运动。它沉重打击了清朝专制政权的权威,给人民以普遍的民主教育,并把宪政知识广泛地传播到知识群体中去。从某种意义上说,清末预备立宪为我国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