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唐律疏议》有什么样的地位和历史意义
《唐来律疏议》的律文和疏文反自映了唐代社会各阶级、各阶层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某些政治经济制度,是研究唐代历史的重要文献。
《唐律疏议》总结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折中损益,使之系统化和周密化,故其立法比较审慎,内容比较周详,条目比较简明,解释比较确当。其立法理论依据儒家学说,并以封建伦理道德为其法律思想基础,因此是维护封建经济基础及其上层建筑、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的主要工具,为以后历代刑律的蓝本。通过唐朝与周边各国频繁通使和文化交流,《唐律疏议》对古代亚洲各国法典亦产生重大影响。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立法,大都摹仿《唐律》。国际法制史学者将《唐律疏议》与欧洲的《罗马法》相提并论,并视之为古代“中国(华)法系”的代表著作。
Ⅱ 思考唐律疏议的现实借鉴意义
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对中国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
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因此,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历史就像一面镜子,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找出不足,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
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们主要是从纵横两个方面来深入学习的。纵向方面,自原始社会默契,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是在夏朝出现了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所以说,最初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同志的需要,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制定各种法规,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维护统治秩序,调整人们之间和人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着重以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制度为主要学习对象。
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三、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边缘科学,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同时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在学习的方法上,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二、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三、在我国几千面的历史进程中,法律制度本身也有阶段性的发展变化。
结合自身的学习过程,我主要是将中国法制史当做一本普通的历史书来读,首先让自己保持浓厚的兴趣,对一些未知或者知而不详的问题先列下来,然后带着问题去读,从教材中找出自己满意的结论。这样既学到了知识,又怎强了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还得到了成就感和满足感。避免单纯学习法律条文和历史事件的单调、枯燥、乏味。
Ⅲ 阐述《唐律疏议》对后世的影响
《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专作,在世属界法制史上具有很高的声誉和地位,可以说是世界中世纪法典的杰作。唐律的内容承前启后,在总结前人的立法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并且开创了中国古代法典中法律与历史结合的先河。
《唐律》之义疏自高宗时作成颁行后,终唐之世,一直没有废止过。玄宗开元二十二年对律令格式进行过一次大规模的删修,结果是“总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义疏仍与单行律并行。其后,义疏以两条渠道发挥着影响。
(3)法律疏议的历史意义扩展阅读
《唐律疏议》的来历:
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公元653年)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
该法典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律”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以至《旧唐书·刑法志》说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疏议的作用至重,学者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认为,“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
Ⅳ 论述《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800字
一、德礼为本,政教为印
唐代,统治阶级在认识上把礼义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原则上统一起来,大大丰富了儒家礼法结合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礼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
礼法结合在《唐律疏议》中已达到十分完备的程度,这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
二、封建纲常的法律化
(一)“君为臣纲”及其在唐律中的反映
李唐王朝在法律上作了严格规定,凡属违反“君为臣纲”危害皇帝的犯罪,均属罪大恶极,这些犯罪主要有谋反、谋大逆,危害皇帝安全,大不敬等三类。
(二)“父为子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
唐律“一准于礼”,“父为子”在法律上反映得最全面、最具体。凡属违犯“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
(三)“夫为妻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
“夫为妻纲”也是唐代立法的根本原则之一,唐律中有不少规定。这些法律规定都极力维护夫权,歧视和压迫妇女。
三、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
唐律始终贯穿着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精神。唐律维护等级特权的内容很多,这里只着重谈谈贵族、官吏有罪无刑以及良贱异法的问题。
(一)贵族、官吏有罪无刑
唐律依照人们的社会身份、地位、职业等分成几个等级。皇帝至高无上。在皇帝之下,依次分成贵族、官吏、平民、贱民几个等级。当贵族、官吏触犯国法时,唐律制定了议、请、减、赎、官当等减免刑罚处分的规定。
(二)良贱异法
良,指良人,即平民;贱,指贱民。凡是贱民,法律规定他们在政治、经济、诉讼、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地位都与良人不同。在婚姻方面,禁止良贱通婚。
在刑罚方面,同罪异罚的规定甚多。在诉讼方面,唐律从主从尊卑的原则出发,不许部曲和奴婢告发主人,否则处以绞刑。
由于礼法结合的唐律吸收了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经验和法律原则,为封建统治者提供了一部治国安邦的法典,就法律思想来说,唐以后各代封建王朝,都是以这种以礼入律、礼法结合的思想作为正统法律思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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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及当时的社会影响
《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
《永徽律》凡十二篇五百条(一作五百零二条)。其篇名及主要内容为:①《名例》,阐明唐律基本精神与立法意图、原则,相当于近代刑事法典的总则。其中规定五刑、十恶、八议、自首、过失、累犯、共犯、时效、并合论罪、责任能力、对外国人犯罪的处理原则以及法律用语的解释等。②《卫禁》,是有关保卫皇室宫殿、 庙、 苑和州镇城戍、关津要塞与边防安全的法律规定。③《职制》,是关于官吏设置、失职、贪赃枉法、违犯礼制、毁损公物和交通驿传等方面的规定,类似近代刑法分则与行政法规。④《户婚》,是有关户籍、赋税、田宅、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类似近代民法分则、土地法、婚姻法以至户籍法、劳动法规。⑤《厩库》,是有关公私牲畜的养护、仓库管理、官物的保护和出纳之法,相当于近代行政法规和民事的赔偿规定。⑥《擅兴》,其前半部属于兵防,后半部属于工程,是有关军队征调、指挥、行军出征和兴建工程等方面的法律,类似近代兵役法、军事法规和工程建筑法规。⑦《贼盗》,类似近代刑法分则。“贼”指贼害,包括反逆、谋叛、杀害人命、掘墓残尸、造畜蛊毒等;“盗”谓盗劫,概括偷窃、强盗以及略诱、拐卖、赃物等。⑧《斗讼》,分斗与讼两部分,是关于斗殴、杀伤、保辜、诬告、教唆诉讼、投匿名书、违反诉讼程序等的处刑,相当于近代刑法分则和刑事诉讼法范围。⑨《诈伪》,规定对诈欺和伪造的惩处,相当于近代刑法分则的范围。⑩《杂律》,是拾遗补阙,将不能归纳于某一类的犯罪行为,汇成一篇,包括国忌作乐、 私铸钱币、奸非、失火、赌博、借贷、雇佣契约、商品价格与质量、市场管理、堤防、水运、医疗事故、城市交通、公共危险等项。《捕亡》,是追捕逃亡罪犯及有关事项的法律。《断狱》,是关于审讯、判决、囚禁、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永徽三年,唐高宗又令长孙无忌等对《永徽律》的精神实质和律文逐条逐句进行疏证解释,以阐明律条文义,并通过问答形式,剖析内涵, 说明疑义, 撰成《律疏》三十卷, 永徽四年颁行。《律疏》与《律》合为一体, 统称《永徽律疏》(宋元时称作《故唐律疏议》,明末清初始名为《唐律疏议》)。《律》和《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此后《律》文无甚改动,诸帝的增损、编纂多为“令”和“格”、“式”, 可谓《唐律》已基本定型。唐朝法典至今只有《唐律疏议》和《唐六典》传世,余均亡佚。
影响
《唐律》之义疏自高宗时作成颁行后,终唐之世,一直没有废止过。玄宗开元二十二年对律令格式进行过一次大规模的删修,结果是“总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义疏仍与单行律并行。其后,义疏以两条渠道发挥着影响。
其一,义疏被后世径直沿用。五代后梁太祖时,法律有“律疏三十卷”,一仍唐旧;后周世宗时有司奏事,言法律“今朝廷之所行用者”,“律疏三十卷”,因当时尚未定法,所用皆唐之旧典;甚至到显德年间《大周刑统》(即《显德刑统》)编成,仍然是“与律疏、令、式通行”,义疏并未废除。宋代建隆年间制订《宋刑统》,鉴于《大周刑统》未能遍引《唐律》之义疏,重取唐代律、疏作法,从而使《宋刑统》成为《永徽律疏》的翻版。窦仪在《进刑统表》中所说的“旧(指《大周刑统》)疏议节略,今悉备文”,即指此事。金代之律,据《金史·刑法志》说:“历代采前代刑书宜于今者,以补遗厥,取《刑统》疏文以释之,著为常法。”则唐律之义疏,经宋而再传于金。明代置元代之后,重又仿唐律立制,不惟篇章、条文,义疏也多本于唐。清沿明制,《清史稿·刑法志》记曰:“诸臣以律文昉自《唐律》,辞简意赅,容致舛讹,于每篇正文后,增用总注,疏解律义。”当然,这已经是新的“义疏”了。
其二,义疏的方法被用在其他立法上。后周的《大周刑统》,据载:“其所编集者,用律为主,辞旨之有难解者,释以疏意;义理之有易了者,略其疏文。式令之有附近者次之,格敕之有废置者又次之。事有不便于令,该说未尽者,别立新条于本条之下;其有文理深古,虑人疑惑者,别以朱字训释。”这个“朱字训释”,就是新的义疏。《宋刑统》仿照此法,也增加“释曰”条目训释难解者及需参见者。至于《清律》的“总注”,实亦此类也。
总之,由唐代首创的义疏,一直沿用到封建社会之季世。道理在于义疏是使律文具体化、细密化的一种必要手段,是统一理解和执行法律的有力保证。而实际上,律文必须是“辞简义赅”的,这就是使疏解成为经常的、当然的要求。《唐律》义疏的得力之处正在这里。而它所代表的普遍性,也就变成人所共睹的普遍现象存在。
Ⅵ 急!!!唐律疏议的作用和意义
《唐律疏议》是我国历史上保留下来的一部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和注疏,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封建法典的代表作之一,也是保存至今的最早的一部法典,无论在古代还是在现在,它都有着不一般的地位。唐律疏议》不仅完整保存了唐律,还保存了大量唐代的令、格、式的内容。同时记载了大量有关唐代政治、社会经济的资料,是研究唐代阶级关系、等级关系以及官制、兵制、田制、赋役制的重要依据。所以,清代学者王鸣盛称《唐律疏议》为“稀世之宝”。《唐律疏议》作为封建法典,有着浓厚的封建思想意识,体现着封建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它反映了礼制、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等内容。《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有以下两个特色:第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伦理道德和法律相结合,前者为主,后者为辅。第二,简化法律条文,减轻刑罚。如《贞观律》中的刑罚,与隋律相比,去掉了死刑92条,减流为徒者71条,其余变重为轻者也很多。
唐律是在隋朝《开皇律》基础上制定的,而隋律则继承了前代的法律。唐律根据秦汉以来封建立法和司法的经验,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罪名、刑制及司法原则加以整理,对社会关系各主要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它集唐以前我国封建法律之大成,成为宋元明清历代制定和解释封建法典的蓝本,并对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建立和完善封建法制产生过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被称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代表。宋朝的《宋刑统》,就律文而言,只是唐律的翻版。元朝的《至元新格》的20篇,与唐律的9篇相同,其他八议,十恶、官当制度都沿用唐律。明代《大明律》、清代《大清律例》都受到唐律影响。
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761年)所制定的《大宝律令》,有律6卷,共分12篇,其篇名与次序都与唐律相同,而且律文的内容也很多相似。朝鲜的《高丽律》不仅在篇目体系上与唐律相同,在内容方面,如刑名种类和对特权阶级的优待条款等,也都与唐律极为相似。在越南,历代刑律也多仿照唐律。
Ⅶ 阐述《唐律疏议》中法律思想以及对后世的影响,并思考其现实借鉴意义。
一、德礼为本,政教为印
唐代,统治阶级在认识上把礼义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原则上统一起来,大大丰富了儒家礼法结合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礼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
礼法结合在《唐律疏议》中已达到十分完备的程度,这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
二、封建纲常的法律化
(一)“君为臣纲”及其在唐律中的反映
李唐王朝在法律上作了严格规定,凡属违反“君为臣纲”危害皇帝的犯罪,均属罪大恶极,这些犯罪主要有谋反、谋大逆,危害皇帝安全,大不敬等三类。
(二)“父为子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
唐律“一准于礼”,“父为子”在法律上反映得最全面、最具体。凡属违犯“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
(三)“夫为妻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
“夫为妻纲”也是唐代立法的根本原则之一,唐律中有不少规定。这些法律规定都极力维护夫权,歧视和压迫妇女。
三、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
唐律始终贯穿着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精神。唐律维护等级特权的内容很多,这里只着重谈谈贵族、官吏有罪无刑以及良贱异法的问题。
(一)贵族、官吏有罪无刑
唐律依照人们的社会身份、地位、职业等分成几个等级。皇帝至高无上。在皇帝之下,依次分成贵族、官吏、平民、贱民几个等级。当贵族、官吏触犯国法时,唐律制定了议、请、减、赎、官当等减免刑罚处分的规定。
(二)良贱异法
良,指良人,即平民;贱,指贱民。凡是贱民,法律规定他们在政治、经济、诉讼、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地位都与良人不同。在婚姻方面,禁止良贱通婚。
在刑罚方面,同罪异罚的规定甚多。在诉讼方面,唐律从主从尊卑的原则出发,不许部曲和奴婢告发主人,否则处以绞刑。
由于礼法结合的唐律吸收了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经验和法律原则,为封建统治者提供了一部治国安邦的法典,就法律思想来说,唐以后各代封建王朝,都是以这种以礼入律、礼法结合的思想作为正统法律思想的。
Ⅷ 唐律疏议的现实借鉴意义
中国法制已有了二千多年经验的积累.自夏朝开始正式确立法制以后,每个朝代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制,而且还不断总结经验,推进法制的发展.早在西周时已提出了“三典”的理论,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以后,又在法典的体例和内容等方面不断发展.从体例上看,自战国时《法经》的六篇,经过汉朝《九章律》等的演进,到隋朝的《开皇律》已形成十二篇及其篇名,并为《武德律》以及以后的《永徽律疏》所继受.
《永徽律疏》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很高的声誉和地位,可以说是世界中世纪法典的杰作.唐律的内容承前启后,在总结前人的立法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并且开创了中国古代法典中法律与历史结合的先河.
《唐律》之义疏自高宗时作成颁行后,终唐之世,一直没有废止过.玄宗开元二十二年对律令格式进行过一次大规模的删修,结果是“总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义疏仍与单行律并行.其后,义疏以两条渠道发挥着影响.
其一,义疏被后世径直沿用.五代后梁太祖时,法律有“律疏三十卷”,一仍唐旧;后周世宗时有司奏事,言法律“今朝廷之所行用者”,“律疏三十卷”,因当时尚未定法,所用皆唐之旧典;甚至到显德年间《大周刑统》(即《显德刑统》)编成,仍然是“与律疏、令、式通行”,义疏并未废除.宋代建隆年间制订《宋刑统》,鉴于《大周刑统》未能遍引《唐律》之义疏,重取唐代律、疏作法,从而使《宋刑统》成为《永徽律疏》的翻版.窦仪在《进刑统表》中所说的“旧(指《大周刑统》)疏议节略,今悉备文”,即指此事.金代之律,据《金史·刑法志》说:“历代采前代刑书宜于今者,以补遗厥,取《刑统》疏文以释之,著为常法.”则唐律之义疏,经宋而再传于金.明代置元代之后,重又仿唐律立制,不惟篇章、条文,义疏也多本于唐.清沿明制,《清史稿·刑法志》记曰:“诸臣以律文昉自《唐律》,辞简意赅,容致舛讹,于每篇正文后,增用总注,疏解律义.”当然,这已经是新的“义疏”了.
其二,义疏的方法被用在其他立法上.后周的《大周刑统》,据载:“其所编集者,用律为主,辞旨之有难解者,释以疏意;义理之有易了者,略其疏文.式令之有附近者次之,格敕之有废置者又次之.事有不便于令,该说未尽者,别立新条于本条之下;其有文理深古,虑人疑惑者,别以朱字训释.”这个“朱字训释”,就是新的义疏.《宋刑统》仿照此法,也增加“释曰”条目训释难解者及需参见者.至于《清律》的“总注”,实亦此类也.
总之,由唐代首创的义疏,一直沿用到封建社会之季世.道理在于义疏是使律文具体化、细密化的一种必要手段,是统一理解和执行法律的有力保证.而实际上,律文必须是“辞简义赅”的,这就是使疏解成为经常的、当然的要求.《唐律》义疏的得力之处正在这里.而它所代表的普遍性,也就变成人所共睹的普遍现象存在.
《永徽律疏》不仅是一部唐朝的法典,还是一部包括唐前期在内的中国法制史著作.其中的一些内容经过长期发展,达到了完备的程度.阅读《永徽律疏》,不仅可以知晓唐朝法制的内容,亦可了解包括唐朝前期在内的中国法制史的一些内容,获得中国重要制度建立的理论依据方面的知识.
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被称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代表,在中国以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影响.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以中国封建时代的唐律为内涵,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中华法系与世界其他四大法系并称为世界五大法系.法系是指根据法律的历史传统,对法律所作的分类.凡具有同一历史传统的法律就构成同一个法系.中华法系是指中国古代的法律的体系,它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中华法系与其他法系既有共通之处,又有自身固有的特点.他以自己独特的风采影响着亚洲与其有交往的各地,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无论是立法思想、原则、篇章体例,还是法律内容,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律熔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性于一体,以“一准乎理,而得古今之平”著称于世,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唐律不仅对唐代的政治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元代人在《永徽律疏序》中说:“乘之(指唐律)则过,除之则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即对唐律的修改,随意乘除增删不是有过就是不及,都将影响其完整性、严密性.唐律正是以其严谨的结构,简明的文字,精确的注疏,完备的内容,而被后世各朝奉为修法立制的楷模,沿用不废.五代各国立法基本上取法于唐.宋朝的《宋刑统》,就律文而言,只是唐律的翻版.唐代作为强大的封建帝国,曾是亚洲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其先进的文化(包括法律),被来往于长安的外国商人、僧侣、留学生传播到四方,是唐律对古代东南亚等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东南亚各国封建立法的渊源.历史地位
《唐律疏议》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唐律疏议》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
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唐律疏议》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同时,因此前的《贞观律》等至今都已轶失,所以,《唐律疏议》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
Ⅸ 《唐律疏议》的内容结构和历史意义是什么 《唐律疏议》的内容结构和历史意义是什么
唐律疏议》以《唐律》律文为经,按照《唐律》十二篇的顺序,对502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诠解和疏释,并设置问答,辨异析疑。其疏其议,皆编列于律、注之后。问答,则是作者对律文的疏议感觉可能出现疑问的地方,对问题作出更深入的阐明。清代沈家本在其《重刻唐律疏议序》中指出:“名疏者,发明律及注意;云议者,申律之深义及律所不周不达,若董仲舒《春秋决狱》、应劭《决事比》及《集驳议》之类。”显而易见,长孙无忌等人疏解《唐律》在《唐律疏议》之中仅反映在疏、议、问答三个部分,而“注”原本就已存在,不属疏解之列。这一提醒,并非完全没有必要。
《唐律疏议》作为一代法典,浸透着浓厚的封建意识,体现着封建统治阶级的意志:它在宣布对“谋反大逆”之人“除恶务本”时是那样的凶狠残忍;它在维护尊卑、贵贱、长幼之别时是那样的严峻周密;它在贯彻“刑不上大夫”原则时是那样的曲尽其微;它在声称“奴婢贱隶,律比畜产”时是那样的直言不讳。它以礼为中心,以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为支柱,构筑着全部封建法律理论体系;它把锋芒毫不掩饰地指向破坏封建经济基础和封建统治秩序的言论和行为。
《唐律疏议》(自然涵盖《唐律》),集中国封建法律之大成,在中国法制史上承前启后,影响深远。正因为它总结了以往各代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使之系统化和周密化,成为维护封建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和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因此,历代“承用不废”,同时又成为五代、宋、元、明、清编制和解释律例的蓝本。清代大学者纪晓岚认为:“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采用之。元时断狱,亦每引为据。明洪武初,命儒臣四人同刑宫进讲《唐律》,后命刘惟谦等详定《明律》,其篇目一准于唐。”纪晓岚在《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中的这一评说切实而又中肯,绝无徇情溢美之意。《唐律疏议》(含《唐律》)对唐后各代封建法律影响深远,直到清末编制《新刑律》,在原有封建主义法律中,溶入资本主义法律的因素,上千年来以《唐律》为依据的立法传统方被打破。
《唐律疏议》集权威法典、官员法律教材、司法考核大纲、人事任免规章于一体,充分展现了唐代高超的封建立法水准,体现了中华法律制度的强大生命力与中华民族的聪明才智。正如日本学者泷川政次郎强调的那样:“唐律在东亚法制史上所占的地位与罗马法在西洋法制史上所占的地位相似。” 可以说,《唐律疏议》对世界法制的发展、尤其是亚洲地区各国的法制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指导作用,为人类文明的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