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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历史发展经过了哪几个阶段

发布时间:2021-02-28 22:19:51

① 在法律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先后出现了哪几种历史类型的法律

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而将法划分专为不同社会形态的法属。以奴隶制社会的法、封建制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的法,这四种社会形态为标准的划分,通称为法的历史类型。

前三者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反映和维护剥削阶级意志和利益的法,统称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社会主义法是最高类型的法,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基础上;

反映和维护工人阶级为首的广大劳动者意志和利益。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到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是由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所决定的。

(1)法律的历史发展经过了哪几个阶段扩展阅读

法是一种社会上层建筑现象,当它所维护的经济基础客观上还能适应生产力发展时,它便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否则,旧的法就或早或迟被新的法所代替,这种转变是通过人们有意识的革命变革实现的。

新法和旧法之间存在着历史联系性和继承性,新法既否定旧法,又批判地继承旧法中的合理因素。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上,没有阶级、没有国家,法也会自行消失。

② 法律发展的一般历史过程是什么

这个网上可找不到啊,看看吧:

一、法律发展的概念
所谓法律发展是法律规范、法律价值及法律行为从萌芽到形成并日益上升与进步的过程。其具体内容包括:
首先,法律发展是依法律现象的历史时间序列而对法律运行所作的考察。
其次,法律发展是法律规范、法律价值与法律行为三重发展的有机统一。
再次,法律发展是法律由混乱、冲突到系统、严密、科学,从简单、低级到复杂、高级的不断上升过程。
最后,法律发展是法律变量和法律变性两者不断融汇渗透的产物。
二、法律发展的特征
(一)从纵向关联上看,法律发展是连续性与间断性的统一。
(二)从横向对照上讲,法律发展是法的地方性与全球性的统一。
(三)法律发展是非平衡性与平衡性的统一。
三,对法律发展过程的分析,一直是法学理论中的颇有争议的问题,东西方学者依其特定的标准和方式进行了种种解脱,归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一)旧中国及日本学者关于法律发展过程的观点。
(二)西方学者关于法律发展过程的学说。
维诺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根据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将法的发展史分解成依次递进的六个时期:一是图腾法即萌芽阶段的法;二是部落法;三是城邦法;四是中世纪法律;五是个人主义的法律;六是社会化的法律。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认为法律发展经历了如下六大阶段:原始法、严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法律的成熟阶段、社会化阶段以及世界法阶段。
昂格尔(R•Unger)将法的发展过程归结为三大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部落社会的习惯法发展为贵族社会的官僚法;第二个时期是从贵族社会的官僚法转变为自由社会的法律制度;第三个时期则是从自由社会的法律转向后自由主义社会的法律。

③ 法家经历了哪几个历史发展阶段

韩非子之前,法家分三派。一派以慎到为首,主张在政治与治国方术之中回,“势”,即权答力与威势最为重要。一派以申不害为首,强调“术”,政治权术。一派以商鞅为首,强调“法”,法律与规章制度。韩非子认为“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明君如天,执法公正,这是“法”;君王驾驭人时,神出鬼没,令人无法捉摸,这是“术”;君王拥有威严,令出如山,这是“势”。

④ 法律从哪个历史阶段出现

随着国家的出现,奴隶社会的出现,法律便应用而生了!

⑤ 庞德阐述的法律发展经历的五个阶段是哪五个,各自是怎样的

罗斯科• 庞德(Rosecoe Pound)是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他的主版要著作有《社会学权法学的范围和目的》、《法哲学导论》、《法律史解释》、《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和《法理学》等。为了研究法律的目的和作用,庞德认为必须了解法律的发展历史,他把法律的历史发展分为六个阶段:
1.原始法阶段。
2.严格法阶段。
3.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
4.成熟法阶段。
5.法律的社会化阶段,即19世纪后期开始的西方各国的法。
6.世界法阶段,人类即将面临的法律发展的新阶段。

⑥ 法律的四个历史阶段的主要特征

早期的法律关系产生表现在下列方面:

(1)刑罚关系。随着奴隶和奴隶主之间对立和矛盾的加剧,出现了旨在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刑罚和刑法。同态复仇和承认“私刑”的氏族习惯被予以废除,代之以规定一般刑罚制度的法律。这样,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罪罚关系,就变成了由国家介入的刑罚处罚关系。

(2)契约关系。契约,源于原始部落的物物交换。马克思在评述这一渊源时指出:“还在不发达的物物交换的情况下,参加交换的个人就已经默认彼此是平等的个人,是他们用来交换财物的所有者。

(6)法律的历史发展经过了哪几个阶段扩展阅读:

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由人民而立,并保护人民的利益。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法律的基本精神。法律的基本精神既体现了国家性质,也反映了社会矛盾。

法律是最高的社会规则,掌控了法律就等于掌握了人类的命运。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应该由人民来制定,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应该被人民所掌握。如此才可确保国家性质的纯粹性,调和社会矛盾的有效性。

法律条文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是为了规范活着的人而不是死去的人。法律工具主义者把法律当成了僵化的工具、不变的教条。它违反了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法律是人类社会创造的客体,也是人类解放自身的工具,它反过来影响人类社会的发展。

⑦ 法律的历史和发展

一、法律发展的概念
所谓法律发展是法律规范、法律价值及法律行为从萌芽到形成并日益上升与进步的过程。其具体内容包括:
首先,法律发展是依法律现象的历史时间序列而对法律运行所作的考察。
其次,法律发展是法律规范、法律价值与法律行为三重发展的有机统一。
再次,法律发展是法律由混乱、冲突到系统、严密、科学,从简单、低级到复杂、高级的不断上升过程。
最后,法律发展是法律变量和法律变性两者不断融汇渗透的产物。
二、法律发展的特征
(一)从纵向关联上看,法律发展是连续性与间断性的统一。
(二)从横向对照上讲,法律发展是法的地方性与全球性的统一。
(三)法律发展是非平衡性与平衡性的统一。
三,对法律发展过程的分析,一直是法学理论中的颇有争议的问题,东西方学者依其特定的标准和方式进行了种种解脱,归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一)旧中国及日本学者关于法律发展过程的观点。
(二)西方学者关于法律发展过程的学说。
维诺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根据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将法的发展史分解成依次递进的六个时期:一是图腾法即萌芽阶段的法;二是部落法;三是城邦法;四是中世纪法律;五是个人主义的法律;六是社会化的法律。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认为法律发展经历了如下六大阶段:原始法、严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法律的成熟阶段、社会化阶段以及世界法阶段。
昂格尔(R•Unger)将法的发展过程归结为三大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部落社会的习惯法发展为贵族社会的官僚法;第二个时期是从贵族社会的官僚法转变为自由社会的法律制度;第三个时期则是从自由社会的法律转向后自由主义社会的法律。

⑧ 法家经历了哪几个历史发展阶段

韩非子之前,法家分三派.一派以慎到为首,主张在政治与治国方术之中,“势”,即权力与威专势最为重属要.一派以申不害为首,强调“术”,政治权术.一派以商鞅为首,强调“法”,法律与规章制度.韩非子认为“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明君如天,执法公正,这是“法”;君王驾驭人时,神出鬼没,令人无法捉摸,这是“术”;君王拥有威严,令出如山,这是“势”.

⑨ 我国社会政策与法规的发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始于1978年,至今已走过年光辉历程。28年的改革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改革启动和局部试验阶段(1978年到1984年)。以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标志,拉开了中国改革的序幕。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率先展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取代“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开始在全国农村普遍实行。这一改革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与此同时,其他方面改革的试验也开始起步。开展了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推行两步“利改税”,逐步推进“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改革,废除了农副产品的统购统销制度,不断减少的集体经济和几乎绝迹的个体经济逐步恢复和发展,兴办了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
第二个阶段:改革全面探索阶段(1984年到1992年)。这一阶段的改革重点从农村转向城市。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确定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提出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1987年10月,中共“十三大”进一步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和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新的经济运行机制,总体上来说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从理论上确认了市场机制作用的中枢地位,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奠定了理论基础。
改革实践以搞活国有企业为中心环节全面展开。着眼于探索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富有活力和效率的企业体制,实行承包制、租赁制等措施,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积极进行以厂长负责制、工效挂钩、劳动合同制为内容的企业领导、分配、用工等管理制度的改革,增强企业的内在活力。
围绕搞活企业,加快建立以统一开放、运转有序的竞争性市场体制和以经济手段调节为主的宏观间接管理体制为目的的相关改革。采取“调、放、管”相结合的方针,理顺比价关系,改革商品和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商业经营管理体制,发展非国营流通企业;大幅度缩小指令性计划,改革银行组织体制,实行各种形式的财政包干制,变单一税制为复合税制;对部分城市实行计划单列,减少管理层次,扩大地方自主权。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政治、科技、教育、文化等领域的改革也开始启动。
对外开放也迈出了重要步伐。开放了沿海14个港口城市,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东南地区、环渤海地区开辟经济开放区,批准海南建省并成为经济特区,在利用国外资金、技术、管理经验来发展中国经济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
第三个阶段: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1992年到2000年)。以中共“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为标志,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以制度创新为主要内容的新阶段。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并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1997年中共“十五大”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实现了思想理论上的一系列新突破,推动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改革进一步向纵深发展。
这一阶段的改革仍然以国有企业为中心环节,制度创新的力度显著加大。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中央和地方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国有企业进行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一批国有大中型企业被改造成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许多全国性的行业总公司被改组为控股公司,发展了一批以资本为纽带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众多的小型国有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进行了改革。积极推进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作,推动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的形成。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使国有资本逐渐集中到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适应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多种形式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探索在一些地方积极展开,取得良好效果。
其他方面的改革继续向前推进。财政、税收、金融、外汇、计划和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确立了以分税制为核心的新的财政体制框架,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体系;强化了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的调控能力和金融监管方面的职能,开始分离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建立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实现了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国家计划管理从总体上的指令性计划向总体上的指导性计划转变;推行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度和招投标制度,加强投资风险约束。市场流通领域的改革向纵深发展。商品市场进一步发展,要素市场逐步形成;取消了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进一步放开了竞争性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在健全市场规则、整顿市场秩序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迈出了重要步伐。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适应深化企业改革的需要,建立了失业保险、社会救济制度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有制结构调整力度逐步加大。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日趋多样化,国有控股的经济不断扩大,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势头更加强劲。科技、教育、卫生体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向,推进科技体制改革;以调整学校布局结构,改革高校招生和分配制度为重点,加快教育体制改革步伐;实行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扩大卫生机构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与此同时,农村经济、对外贸易、城市住房等方面的改革,也取得了新的进展。经过全国人民共同努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确立。
第四个阶段: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2000年至现在)。在已有成就的基础上,2002年召开的中共“十六大”提出,本世纪头二十年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即在2020年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了全面的部署。中共中央提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理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积极推进各个领域的改革。
这一阶段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放到了突出的位置,按照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着力推进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取得重要进展,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加强;政府机构改革继续推进,国务院新设立和组建了一批经济调节和监管机构,提升了一些监管部门的行政级别,完善了国有资产等部门的管理体制;围绕完善省以下行政管理体制,地方政府加大了县乡机构改革以及扩大县(市)管理权限的力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步伐加快,国务院部门分三批取消和调整了近1800项审批项目;全面推行依法行政,颁布实施了《行政许可法》和《公务员法》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与此同时,农村改革继续向纵深推进。农村基本经济制度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全面展开,全国彻底取消实行了长达2600年的农业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市场化的棉花流通体制基本确立。国有企业改革取得新进展。国有资本进一步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力度加大,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工作取得进展,选人用人机制改革迈出重要步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稳步推进;电信、铁路、民航、烟草、电力等垄断行业改革迈出新步伐;国家设立了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了对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的资产运营状况的监督。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环境进一步改善。放宽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加强了对私有产权的依法保护,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财税、金融、投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公共财政体制不断健全,增值税转型试点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稳步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力度加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加快推进;汇率形成机制改革迈出重大步伐;政府投资的范围进一步缩小,企业投资自主权逐步扩大,投资审批制度不断规范。市场体系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商品市场的种类和数量逐年增加,土地、劳动力、技术、产权、资本等要素市场进一步发展,水、电、石油和天然气等重要资源价格的市场化步伐加快。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确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失业保险制度建设明显加快。科教文卫体制改革稳步开展。中央和地方所属1200多家科研院所分两批转制;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鼓励和支持发展民办教育;加大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机制改革力度,积极开展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稳步推进。

⑩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和发展,大致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孕育阶段(1978年到1997年)
在这一阶段,依法治国方略虽版然尚未提出,但“权十六字方针”的提出和宪法及一系列重要法律的修订出台,清晰阐释了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开始形成,这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奠定了思想基础和制度基础。
第二阶段:形成和发展阶段(1997年到2012年)
在这一阶段,依法治国方略的正式确立,有力推动了法治观念的普及,指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促进了法治政府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我国法治建设在立法、行政、司法等各个领域都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显著成就。
第三阶段:完善阶段(2012年至今)
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发展和完善的历史经验表明,党的坚强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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