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北魏孝文帝改革有何历史意义
孝文帝所推行的汉化改革措施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为社会经济的版恢复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权
于曹魏时创立的九品中正制在西晋时已经变成了从世家大族中选拔官吏的局面,并演化出了士族与庶族两大社会阶层,“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之名言,便出于此。
由于鲜卑族自身并未得高深的文化素养,没有独立的政治改革思想,导致一味照搬此前的汉族政权政策,也就继承了这一已经严重影响社会发展的门阀制度。《魏书‧官氏志》记载:“有三世官在给事已上,及州刺史、镇大将,及品登王公者为姓……而有三世为中散、监已上,外为太守、子都,品登子男者为族。”使门阀制度由魏晋进一步延伸到了南北朝时期,直到隋朝建立科举制度时方才废止。
孝文帝改革成功的原因之一是当时胡人大都已能讲汉语,且穿汉服,只是还能说胡语、还穿胡服,这一改革只是加速了习俗改易的过程。
❷ 孝文帝对鲜卑族改革的历史意义
1.促进了北魏政治、经济的发展,使政局稳定,政府财政收入增加,北方农业生产有内了恢复与发容展;
2.以法律形式肯定了民族融合的成果,又促进了以鲜卑族为中心的北魏各少数民族的封建化,推进了民族大融合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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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北魏孝文帝改革有何历史意义
北魏孝文帝改革的历史意义:促进了民族融合。
孝文帝所推行的汉化改革措施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为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于曹魏时创立的九品中正制在西晋时已经变成了从世家大族中选拔官吏的局面,并演化出了士族与庶族两大社会阶层,“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之名言,便出于此。
北魏孝文帝改革历史背景:
鲜卑族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古老的北方民族,拓跋部是鲜卑族活动在大兴安岭北端东麓一带的一个分支。拓跋部不断南迁,在西晋时,部落首领拓跋猗卢因为帮助当时朝廷抗击刘渊、石勒有功,被皇帝封为代王,建立了代国。
但不久,代国被兴起的前秦所灭,拓跋部的历史也暂时的中断了。淝水之战后,前秦统治瓦解,拓跋部的拓跋珪趁机复国,召开部落大会,即代王位,并改国号为魏,称皇帝,史称北魏。
此后几代北魏统治者都致力于统一,发动兼并战争,先后灭掉了北方的大夏、北燕和北凉,于439年统一了北方。
五胡乱华以后,终由鲜卑族的拓跋氏统一华北,建立北魏,其时北魏历代君主都已重视汉文化之学习。到北魏孝文帝一代,已有冯太后与朝臣李冲的改革,建立均田制,重新建立以农业为主体的大帝国。由于孝文帝由属汉族的冯太后抚养,受汉文化影响较深,即位后才有日后的汉化政策。
在民族征服的过程中,北魏统治者对各族人民实行了民族歧视和残酷的民族压迫政策,在征服战争中也常常出现疯狂的民族杀戮,民族矛盾不断激化(改革的必要性)。
到了北魏中期,民族矛盾虽已日趋缓和,但由于统治阶级过度的剥削和压迫,阶级矛盾也日益尖锐起来,农民起义年年爆发,特别是公元445年(太平真君六年)在陕西杏城的卢水胡人盖吴领导的起义。
发动了十余万群众参加起义,北魏政府派出6万骑兵前来镇压,统治者拓跋焘亲临指挥,最终盖吴被叛徒杀害,盖吴起义失败了,却使北魏统治者受到了极大的震动。
公元471年(皇兴五年),拓跋宏即位,是为孝文帝。此后,农民起义依旧有增无减,而朝廷残酷的镇压非但没有平息人民的起义,反而激发了更多矛盾和斗争。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和民族矛盾,冯太后孝文帝先后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统称为孝文帝改革。
❹ 西汉文帝景帝的刑制改革的背景、内容及其意义是什么
西汉文帝废除肉刑一事,作为中国刑罚史上著名的改革举措而引人瞩目。前人和今人的评价很多,而在成为一门学科之后的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中,各种评价基本对文帝改革刑制持肯定态度。本文作者和诸位学者在这一方面是完全一致的。现在提出再评价,只是考虑到,由于文献记载不足,有些问题尚未得到适当的解释;有些评价其本身则也需要评价;还有对一些学者的卓见虽然十分敬佩,但觉得似还可以再深入一些分析并予以补充。不过需要说明的是,求新免不了出现失误,深析也并不能保证正确,本文不过是想提供一种思路,以期在学术界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对斩右止改入于死的推想
沈家本在他的《历代刑法考》刑法分考五“议复肉刑”条中,列举了汉魏晋等时期有关议复肉刑的各种主张及观点之后,在最后的按语部分说到:
汉文帝除肉刑,千古之仁政也,班固首议其非。……盖自班固创于前,自此推波助澜,至东晋之末而犹未息,可为法家中之一大争端矣。推求其故,则张苍定律改斩右止为弃市,系由生入死,人遂得据此以为言耳。在当日,定律之本旨必非无因,特其说不传,论者不察,并一切肉刑而亦议之,纷争不已,何其固也?〔1〕
沈家本的说法颇有道理。如果我们根据散见的各种文献,同时发挥一些想象力,追寻文帝改革时可能面对的现实情形,也许多少能够发掘出当日定律之本旨。
在肉刑存在的时代,如参考睡虎地秦简中《法律答问》所记载的有关加罪的解释,可以看出在一罪的情况下,最高只判处到斩左止黥为城旦:
何谓“加罪”?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迁之。〔2〕
从这一秦法,我们可以猜想,如果盗罪的最高处刑是斩左止黥为城旦,则秦时对以赃物计算的普通盗罪并不处以死刑;另一种可能是相反的情况,即如果盗罪最高处刑不属于加罪,因而可能在赃额达到一定数量后处以死刑,那么,作为一个罪名而言,盗罪的加罪最高也只加到斩左止的一级,再往上已经不属于加罪而是直接入于死刑。无论事实是上述情况的哪一种,因此可以首先作出以下推测:
A. 斩左止一般是作为加罪来使用的。
其次,作为文帝改革中难于被后人理解的改斩右止为弃市,考虑到文帝并非一位庸主,不可能不知道把生刑改为死刑,如果没有较充足的理由,定会遭后人非议。丞相张苍等一批经验丰富的朝廷大臣议定此事后提出的改革方案,如果毫无道理就将斩右止随便改为弃市,肯定当时参与议律的众人就会出现意见不统一的情况,更不要说如不做出恰当的分析解释,汉文帝这最后一关也难获通过。可是,明显有悖情理的事情,文帝竟没有提出意见,而是“制曰可”即丝毫没有窒碍地予以批准,那么,我们分析的时候,就应该为此事找出一个我们虽然从史书上见不到而在实际上必然存在的改动理由。问题的关键,不用说就是当时斩右止在什么情况下施用。根据有关文献,我们似乎可以做出第二项推测:
B. 斩右止可能是作为加重处罚或针对累犯而使用的。并且一旦施加了斩右止,可能意味着罪人左止也不复存在。这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罪人在一次的判决中因数罪并罚而被同时斩去左右止。二是罪人以前犯过被斩左止的罪如再犯斩左止的罪,将被斩右止;或因累次犯罪已经被黥劓斩左止,则再犯黥为城旦以上的刑罪时要斩右止。
例如《史记·孙子吴起列传》讲到庞涓妒忌同学孙膑的才能,将其召到魏国,“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欲隐勿见”。
又如《韩非子·和氏》:“楚人和氏得玉璞楚山中,奉而献之厉王。厉王使玉人相之,玉人曰石也,王以和为诳,而刖其左足。及厉王薨,武王即位,和又奉其璞而献之武王。武王使玉人相之,又曰石也,王又以和为诳,而刖其右足”。
以上都是先秦时代的例子。能反映汉代情况的,是见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的一件汉
初案例。案情说的是:女子符逃亡,后趁自占书名数即自动到官府登记身分户籍时,隐瞒了原来的身分而登记了名数,接着又做了大夫明的女奴。明将她嫁给隐官解为妻。解原先受过黥劓,这时为隐官。隐官是指受过肉刑的刑徒,后因赦免、除罪等原因不再作为刑徒看待,被安排在不易被人看见的处所生活和劳动的人。
本案被提起诉讼是因为符被人(可能是符原先的主人)发现并被送到官府,逃亡一事被告发。隐官解因为娶亡人符为妻,依律:“娶亡人为妻,黥为城旦”,解作为违反这项法律规定的人被判处黥的肉刑和城旦的劳役刑。黥是肉刑中最低的一个等级,在它上面依次还有劓、斩左止、斩右止等几个级别。但本案受到刑罚的解不是初次被刑,由于解以前已受过黥劓的肉刑,便不再施黥,结果处刑是“斩左止为城旦”。〔3〕
可以推想,假如“解”再被赦为隐官,以后又犯了黥为城旦以上的刑罪,则将会被斩右止。这样来推测如果符合当时的情况,那么“解”至少需要犯三次刑罪才能到斩右止的一级。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一个人多次犯有黥城旦的罪,累积起来则需要犯四次刑罪才到达被处斩右止的一级。即使作为加重处刑的前述最重的一种“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又黥以为城旦”的情况,也需要再犯一次黥城旦以上的罪才到达斩右止的重级别肉刑。以这种情况而论,累犯的次数既多,所犯罪行又都较重,应当是不多见的。
以上推论如与文帝时改革刑制联系起来看,那么张苍等人提出将斩右止改为弃市的方案,实际上可能是将累次犯有较重之罪达到斩右止的改为死刑。至于汉代是否有初犯而且是一
罪便被斩右止的情况,现在还不能肯定,我个人的看法是倾向于没有。
受到后人推崇的唐律里,就有累犯加重的法律规定。请看《贼盗》律中的一条律文: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这虽然只是特指盗罪,并未作为普遍原则使用,但是从疏议解释的立法目的来看,实质上是对多次犯罪不思改悔的人加重处刑。疏议是这样说的:“行盗之人,实为巨蠹。屡犯明宪,罔有悛心。前后三入刑科,便是怙终其事,峻之以法,用惩其罪。”对唐代的这一法律规定,因为说明的很清楚,因此未必使人反感。如果联系到汉除肉刑,改斩右止为弃市,倘若当时也是出于同样的考虑对累犯应处肉刑者改为弃市,以对“屡犯明宪”者峻之以法,以避免废除肉刑并规定刑期后,可能带来的对这类人处罚过轻的问题,不是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吗?
由于文帝改革受到后人指责的一点就是把斩右止改为弃市,在无法了解当时具体情况的人看来,这的确是不大合适的做法。但改律时文帝和张苍等君臣都不以为这样做有什么不妥,其中一定有不为后人所知的理由。根据新出土的汉简《奏谳书》,我想找出一个较为合理的解释,所以提出以上的看法。据整理张家山汉简的学者所讲,汉简“律令中尚存有大量的肉刑,如黥、劓、府、斩左止、斩右止等,”〔4〕其中“斩右止”的相关条目对解释文帝改革有关键的意义。本文的看法只能作为一种参考意义上的假说,希望在张家山汉简全部公布出来后,能从中得到部分验证。
二、对现行说法的反思
对汉文帝除肉刑的评价,国内比较多的一个说法,是从经济着眼,即从破坏还是保存社会生产力的方面加以分析。比如有的学者立论认为:文景之世的刑制改革,明确提出了废除肉刑的具体内容。这是中国社会从奴隶制过渡到封建制以后,在法律制度方面所出现的一次重要变革,是刑罚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大历史进步。作为奴隶制刑罚制度核心内容的肉刑,是一种残害人的肢体,破坏人的生理机能,使人终身残废的野蛮残酷的刑罚。它通过对一部分劳动力的人身伤害,严重破坏了社会生产力的健康发展,阻碍了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这已不能适应封建个体小农阶层已成长为广泛社会基础,封建个体小农经济已构成为主要经济成分的封建时代的社会要求,不能满足统治阶级日益增长的对劳动力的剥削需要。因此,文景之世废除肉刑的改革,不仅扩大了剥削对象,增加了创造物质财富的社会来源,客观上有利于生产的发展与经济的恢复,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历史进步,而且也使刑罚制度由极端野蛮残酷向相对宽缓人道逐渐过渡,从而消除奴隶制残余在法律制度方面的消极影响,推动封建法律制度向深入发展。
我个人以前也曾持此说中所主张的、除肉刑对发展社会经济有利和对劳动力的需求有关系的看法。现在看来,如果以汉文帝改革的特定的时点来分析,我们的这一看法也许有些牵强。
文帝改革刑制的时段,似乎不存在所谓的肉刑严重破坏社会生产力的情况。在《汉书·刑法志》提到废除肉刑一事之前的一段文字中,班固是这样说的:“及孝文即位,……风流笃厚,禁罔疏阔。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这里谈到一年之中,断狱即刑事审判的案件只有四百。当然这也许是大约的数量,但既然有确切的四百这一基本数字,应当有一定的可信度。如果认为这不过是班固的溢美之词,恐怕还需要拿出其他的证据来证明,否则难以服人。现在根据这一数字继续往下追问,就要难免出现一些不易回答的问题。比如说,每年只断狱四百,如果受到审判的罪人所受到的处罚包括死刑、肉刑、徒刑、迁刑、财产刑等所有各类刑罚,那么被判处肉刑的人是十分有限的,只会占四百个案件中的一部分。从劳动力角度去计算,这些人和汉代当时已经拥有的几千万人口相比,不能不说是微乎其微的。再比如说,即使象师古注释时说这四百“谓普天之下重罪者也”(不知师古是有根据还是推测出此种含义),也难以和劳动力问题相联系,因为不要说重罪应包括死刑,就算四百个案件涉及的罪人所受的刑罚都是肉刑,那也不过是四百而已,单纯从劳动力方面讲,保留肉刑也不致出现不能满足统治阶级日益增长的对劳动力的剥削需要。还有更主要的被忽略的事,那就是根据实际情况来看,即使人们被施加了肉刑,也没有表明就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黥刑应是肉刑中使用量最多的刑种,劓刑一般使用的已经不很多,从劳动能力看,被黥、被劓的人几乎没有受到什么影响。至于斩止的刑罚,我们至少知道斩左止往往并处城旦的徒刑。城旦据汉代人应劭说是“旦起行治城”即一早就要去筑城,不论刑徒是否这样分工,起码城旦也是指重体力劳动。这说明斩左止的人即使身体活动能力受限,但仍然能承受较重的劳动。以前我曾著文提到,受了斩止刑罚的人,可能只是斩去脚的一部分(如果大胆地推测,也可能就是斩去脚趾,受刑者仍能双足站立乃至行走,只是有些行走不稳)。
对肉刑本身的分析,应当说日本学者提出的观点更能揭示其实质。滋贺秀三先生认为:在中国的上古时代,“受肉刑者已不被看作是社会的一员,任凭他们是死是活都无人关心,与最原始的放逐形态一模一样。可以认为这就是肉刑的本来目的。也就是说,与死刑一样,肉刑所追求的目的,在本质上与放逐是相同的。刀斧之痛、伤残之苦都不是肉刑的主要目的,肉刑的主要意义,在于它加之于肉体的毁伤,是社会废人、市民权被终身剥夺的象征。”而让刑人充当贱役,可能是这些被社会抛弃的人难以生存,因此照顾性的给予其度过残生的谋生条件。后来认识到这些人还有一定的利用价值,才逐渐发展出针对刑人的相关制度。滋贺先生对中国早期刑罚的起源还提出一个十分精辟的观点,即认为:正确的方法应该是从“驱逐出社会”的角度,一元化地领会死刑、肉刑和放逐刑。〔5〕
所以,判断肉刑属于严重破坏生产力,或者说废除肉刑有扩大剥削对象的意图,似乎分析的都不够到位。如果就事论事,应当承认汉文帝除肉刑的本意,还是文帝自己说的,是要实行德政,为罪人开通改行为善之路。
汉末曹操执政时期,曾经考虑恢复肉刑,但这时任少府一职的孔融坚决反对复肉刑。他提出的主要意见是:第一是时代变了,当今与古代社会条件已不同,复古刑不合时宜。第二是肉刑残酷,容易让人联想起商纣王,纣王曾砍开朝涉者的小腿研究为何这些人不怕冰冷的溪水敢在早晨涉水过去,天下因此评价纣王无道。肉刑中的刖也是砍下人的脚,“夫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刖一人,是天下常有千八百纣也”,想求得天下祥和怎么可能呢?第三是从历史上来看,受过肉刑之人“虑不念生,志在思死,类多趋恶,莫复归正”,一些人如赵高、黥布之流反倒往往“为世大患”。说明肉刑的使用并不能阻止人再做坏事。而一些好人受了肉刑,“虽忠如鬻拳,信如卞和,智如孙膑,冤如巷伯,才如史迁,达如子政,一罹刀锯,没世不齿”。他们虽然都有令人佩服和感叹之处,但作为刑余之人,由于身份低贱而永远不能和普通人一样,也失去了进取的机会。“汉开改恶之路,凡为此也”。也就是说汉除肉刑有利于受过处罚的人们不失去对未来的希望,刑罚的目的是使人复归社会而不是让他们永世不得翻身。孔融的这些话等于为以前汉文帝废除肉刑提出了有力而详尽的论据。他举出的例子有的也不是很恰当,但是,中心论点如肉刑的残酷无道,肉刑不能阻止恶人作恶反而有时会伤害好人,以及肉刑断绝了人们改恶从善的希望等等,都很有说服力,因此他的意见被听取了,刑罚没有改动。(见《晋书·刑法志》)
孔融的论点中,我认为最重要的是他所说的“一罹刀锯,没世不齿”,以及汉除肉刑是为了“开改恶之路”。滋贺先生更明确地指出:“文帝改革的着眼点在于开辟改过自新之道,而肉刑是一旦受之、终身不改的,所以被废止了。废止终身劳役刑,规定劳役刑的期限,对开辟改过自新之道,同样是必要的措施。”〔6〕
我完全赞同滋贺先生的上述观点和看法。基于这些基本的观点和看法,我想做出进一步的推论:也许我们可以从“排除出常人社会”的角度,来认识秦汉时期肉刑所造成的实际后果。也就是说,滋贺先生重点分析的是刑罚的原始意义和机能,刑罚的起源和目的;同时又和补充,以具体研究秦汉的肉刑将会对受刑者造成哪些直接和间接、明显和不明显的影响。 三、肉刑造成的综合性后果及废除肉刑的意义
孔庆明将秦代的黥刑归类到侮辱刑,认为是“在面上作犯罪的标志,以侮辱之”,把它放在肉刑之外去考察;在论汉代刑罚时又将其列入肉刑之内,但又同时认为黥和劓也是侮辱刑。〔7〕这似乎和古代人的看法不大一致。坦率地说,我并不赞同把黥劓视为侮辱刑的命名方法,但另一方面,也承认这些肉刑乃至所有肉刑都会带来的“辱”的性质。不过我在这里所说的“辱”,和“侮辱刑”所表示的含义有本质上的不同。
秦汉的肉刑,如果从刑徒的意义上分析,可以认为对受刑者造成一系列的综合性后果。如人们所熟知并经常谈到的,第一,身体受到伤残,并且永远不可能恢复原状。第二,除奴隶外,一般还要并处劳役刑。不过,更为重要的第三点往往被我国当今的学者所忽略,那就是被处肉刑的人,同时也意味着作为一种正常人身分的丧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与其认为肉刑是一种侮辱刑,不如说它是一种因身体受到外部伤残而同时具有的身分刑。对于他本人的影响,正象孔融所说的是“没世不齿”,或者更具体的,如滋贺先生所说的因身分低贱受到卑视,以及只能操贱役和被人视为不洁不祥之人。不过我进一步认为,可以说肉刑所造成的后果,还应当包括1、由于伴随而来的个人身分性原因,对后人也造成相当大的影响。常人一旦受肉刑,是上有辱祖先,下遗害子孙。2、即使被释放,个人的自由权也有相当一部分永久性地丧失。3、根据新出土的汉简所示,秦和汉初的罪人一旦受肉刑,他此前拥有的个人的小家庭也随即被破坏。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一七,谈到乐人讲因被人诬指合谋盗牛而被黥为城旦,判决后他的家因此被收,即他的妻子等家属被收孥罚没为奴隶并被卖掉,他所拥有的家庭财产也被没收。这些表明,他不仅遭受肉刑的伤残之痛和刑徒的强制劳役之苦,而且他的家也是人财两空。虽然讲后来被平反,但却因当初判决黥城旦即受过黥这种肉刑的事实无法更改,释放后不能恢复原身份(平民),而只能做低贱的隐官。〔8〕
到汉文帝元年废除了收孥相坐律令,那时象讲这种类型的人不会再受到附加的亲属和家庭财产被收没的处罚了。但这只是使无罪的家属不再从坐,而受过肉刑的罪犯本人即使被释放,恐怕还是只能成为隐官。作为一个隐官,本人的自由显然受到极大的限制,他既不能自由择业,又不能在人前露面,特别是行动上受到的限制,使他可能还不如奴隶,因为奴隶大概不会被禁止在人们面前露面和去某些公共场所。前述庞涓的恶毒计谋,正是利用“欲隐勿见”这一身遭肉刑之人所受到的限制,使孙膑不仅永远失去进取的机会,而且永无出头露面的可能。
更糟糕的是受过肉刑的人在身分方面所伴随终生的低贱性质。前面谈到的,隐官解娶明的隶名叫符的人为妻,如果最后我们能确认“隶”是指奴隶,那么,隐官社会地位的低贱,等于已经降到和奴隶属于一个阶层,因此才有这种婚配的情形出现。甚至象已经被齐国使者偷带至齐、因卓越的才能受到齐王重用的孙膑,当齐威王打算任命他当领兵打仗的将时,也不得不加以辞谢,原因是他所说的“刑余之人不可”。至于为何“不可”,史籍中没有说。联系到其他文献对刑人社会地位的描述,估计就是因为受过肉刑的人不能象常人一样立于众人之前,更不要说对众人发号施令了。在滋贺先生文中曾举出《《左传》所记如下例子:齐
鲁之间交战,鲁国的臧坚受伤被齐俘虏。齐灵公派阉人夙沙卫去看望臧坚,目的是告诉他不要因被俘感到羞愧而自杀。臧坚一面表示拜谢,一面又因不满于齐灵公“使其刑臣礼于士”抉伤而死。可能齐灵公本来出于一种贵族风度的好意,只不过一时疏忽派了亲信阉宦传话。结果同样讲究贵族风度的臧坚,不是因被俘而是因齐君居然派来一个刑余之人,反而无法忍受这种耻辱而选择了自杀。联系到这一事例,我们很容易就能猜想到,前面所讲的孙膑不当将帅,不仅是考虑各种不利的表面影响(因为这些也许并非不可从权,否则齐王就不会考虑这项任命),而是和战场指挥、战争胜负等这些最实际的问题密切相关。试想,假如军中有人羞于接受孙膑这样刑人的号令,宁死也不接受孙膑的指挥,那仗还怎么能打呢?总之,“没世不齿”,象一座大山一样压在这些刑人的头上,使他们不得不比常人矮上老大一截,受到诸多的限制并且几乎是任何情况下也无法改变的。肉刑的影响不仅及于自身,还会对后人产生影响。
如《左传·庄公十九年》记载:“初,鬻拳强谏楚子,楚子不从。临之以兵,惧而从之。鬻拳曰:‘吾惧君以兵,罪莫大焉。’遂自刖也,楚人以为大阍,谓之大伯,使其后掌之。”鬻拳本来出于耿耿忠心,才采取强谏的方式。由于楚君不听,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只好用武器威胁逼迫楚君按他的主张去做。楚君因害怕而听从了,但鬻拳认为自己对君主犯下大罪,然后自己给自己处以斩足的刑罚。因为受过刖刑的人往往从事守门之事,所以他被人们视为头号守门人。守门如果普遍由刑人担当,显然并不是什么好差事而是一种很低贱的职业,可是,他的后代也成了这种职业掌门人,不能不说是因他受过肉刑所致。
又如《史记·蒙恬列传》说的赵高的情况:“赵高者,诸赵疏远属也。赵高昆弟数人,皆生隐宫(这里的“隐宫”二字,有的学者认为应改作“隐官”,我认为是有道理的),其母被刑戮,世世卑贱。”只是由于“秦王闻赵高强力,通于狱法”,按当时的标准等于即有武又会文,可能才特别给予任宦的待遇。其实到赵高这一辈已经是受过肉刑之人的后代了,但还是不能免于列入卑贱。甚至到后来秦二世登上皇帝宝座,已经重用赵高,和赵高商量如何解决“大臣不服,官吏尚强,及诸公子必与我争”等问题时,赵高还是不免需要说到自己的身分。赵高当时回答:“臣固愿言而未敢也。先帝之大臣,皆天下累世名贵人也,积功劳世以相传久矣。今高素小贱,陛下幸称举,令在上位,管中事。”(见《史记·秦始皇本纪》)赵高这时当上郎中令,官职已经很高,但“今高素小贱”一句,仍然表明他作为刑人的后代这种低贱的身分永远不能抹去。
肉刑这种伴随终身的身分性,以及对后代所产生的不能消除的影响,应当说对人的长期伤害才是最重的。因为肉体所遭受的伤痛只是暂时的,甚至并处的劳役刑也不是没有终止之期,伤残有时也只是一种外表的畸形化或造成行动的不便。“哀莫大于心死”,只有受过肉刑以后所具有的卑贱的身分,才是让人没有了希望、使人永远丧失改悔从善之机会的关键所在。在分析废除肉刑的意义时,似乎不能忽略这一主要之点。废除肉刑和规定刑期的最大意义,是开辟改过自新之路,使罪人有可能复归社会,使其本人和其后代不致被社会长期歧视。《汉书·刑法志》记载缇萦所说的肉刑一旦受之“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也”的凄切话语,能够使文帝受到触动,难道就不能使我们今天的研究家受到些许触动,而非要从扩大剥削对象等经济角度着眼,去认识废除肉刑的意义吗?
西汉文帝废除肉刑一事,作为中国刑罚史上著名的改革举措而引人瞩目。前人和今人的评价很多,而在成为一门学科之后的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中,各种评价基本对文帝改革刑制持肯定态度。本文作者和诸位学者在这一方面是完全一致的。现在提出再评价,只是考虑到,由于文献记载不足,有些问题尚未得到适当的解释;有些评价其本身则也需要评价;还有对一些学者的卓见虽然十分敬佩,但觉得似还可以再深入一些分析并予以补充。不过需要说明的是,求新免不了出现失误,深析也并不能保证正确,本文不过是想提供一种思路,以期在学术界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对斩右止改入于死的推想
沈家本在他的《历代刑法考》刑法分考五“议复肉刑”条中,列举了汉魏晋等时期有关议复肉刑的各种主张及观点之后,在最后的按语部分说到:
汉文帝除肉刑,千古之仁政也,班固首议其非。……盖自班固创于前,自此推波助澜,至东晋之末而犹未息,可为法家中之一大争端矣。推求其故,则张苍定律改斩右止为弃市,系由生入死,人遂得据此以为言耳。在当日,定律之本旨必非无因,特其说不传,论者不察,并一切肉刑而亦议之,纷争不已,何其固也?〔1〕
沈家本的说法颇有道理。如果我们根据散见的各种文献,同时发挥一些想象力,追寻文帝改革时可能面对的现实情形,也许多少能够发掘出当日定律之本旨。
在肉刑存在的时代,如参考睡虎地秦简中《法律答问》所记载的有关加罪的解释,可以看出在一罪的情况下,最高只判处到斩左止黥为城旦:
何谓“加罪”?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迁之。〔2〕
从这一秦法,我们可以猜想,如果盗罪的最高处刑是斩左止黥为城旦,则秦时对以赃物计算的普通盗罪并不处以死刑;另一种可能是相反的情况,即如果盗罪最高处刑不属于加罪,因而可能在赃额达到一定数量后处以死刑,那么,作为一个罪名而言,盗罪的加罪最高也只加到斩左止的一级,再往上已经不属于加罪而是直接入于死刑。无论事实是上述情况的哪一种,因此可以首先作出以下推测:
A. 斩左止一般是作为加罪来使用的。
其次,作为文帝改革中难于被后人理解的改斩右止为弃市,考虑到文帝并非一位庸主,不可能不知道把生刑改为死刑,如果没有较充足的理由,定会遭后人非议。丞相张苍等一批经验丰富的朝廷大臣议定此事后提出的改革方案,如果毫无道理就将斩右止随便改为弃市,肯定当时参与议律的众人就会出现意见不统一的情况,更不要说如不做出恰当的分析解释,汉文帝这最后一关也难获通过。可是,明显有悖情理的事情,文帝竟没有提出意见,而是“制曰可”即丝毫没有窒碍地予以批准,那么,我们分析的时候,就应该为此
❺ 金世宗改革的历史意义
金世宗依靠女真贵族和汉族知识分子,实行了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改革。
改革以后,官吏的升迁以政绩为准,反对苟且因循。他有三条途径来考察官吏;第一,是亲自出巡;第二是派使臣专程视察;第三,是鼓励各地官吏和群众上书言事。
改革还涉及管制、法制和科举方面,在管制方面着眼于集权于皇帝,制定新的管制,以尚书令、左右丞相和平章政事为宰相官,左右丞、参政知事为执政官。宰相增员,分散宰相的权力,以集权于皇帝本人也可以使更多的官员参与政事。
金世宗对状元、进士,不仅要求其有才,而且要求其人品好,对中状元的人,先要访家,若他在乡里的品行,品行好的,才能按状元的待遇对待。
除此之外,经济改革方面,金世宗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兵役、徭役和赋税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在徭役方面,他极力主张减轻农民负担,要求各地向他如实上奏农民负担详情,在百姓负担过重的地区免去百姓的一部分赋税。
此外,金世宗还采取措施,行修水利,鼓励民间手工业的发展,增加货币铸造,促进商业的发展,等等。
在思想文化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提高以儒家的“仁政”思想来治世。他崇尚仁政、宽政,但又主张遵守纲纪,不能宽大无边。
金世宗是金国最有作为的一个皇帝,他勤于政事,性格节俭。他执政时期和章宗时期是金国最强盛时期,作为一代明君,连他的敌对国,南宋的朱熹都称赞他是小尧舜,汉文帝。他主张在汲取汉族文化的同时,保留自己的民族特点。在这一点上,元世祖和清太宗都比较赞赏他。后来清太宗在称汗后,改国号为清之前,就受到手下汉官的提醒,让他效法金世宗。
金世宗的政绩使赢得了封建史学家的美誉,颂他有“汉文学风”。说他统治“号为小康”。这些赞颂虽有过分,但历史地分析金世宗在位时所作所为,他称得上是我国封建社会里一位杰出的政治家
❻ 北魏孝文帝改革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
背景:北魏统一黄河流域后,出现了民族大融合的趋势;北方少数民族多已从事农内业生产;容北方出现了大量无主荒地;孝文帝接受汉族地主的建议,进行改革。
内容:(1)实行均田制,485年颁布均田令,按人口分配土地给农民。(2)实行租调制,受田农民须向国家交纳租、调,并须服兵役、徭役。(3)494年,迁都洛都。(4)接受汉族先进文化,令鲜卑族改用汉姓、穿汉服、说汉话,提倡与汉族通婚。
意义:(1)进一步促进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2)加速了北方各民族的封建化过程。(3)促进了民族大融合。
❼ 齐桓公改革,商鞅变法,北魏孝文帝改革各有什么历史意义
齐恒公任用管仲主持改革。管仲的变法,虽然使齐国迅速发展,国力强盛,外交策略也相当成功,恩威并用,各国诸侯都尊重齐国,使齐桓公成为了春秋时期第一个霸主,但并没有解决国内的矛盾和隐患,所以齐桓公死后,齐国霸业中衰,中原霸主的地位也逐渐被晋所取代. 商鞅的变法,由于得到秦孝公的有力支持,在秦国进行了大的改革,从此法家思想就一直成了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但是严酷的刑法,特别是商鞅开创的“焚书禁游说”的高压政策,对我国古代文化也是一种摧残,虽然后来商鞅被杀,但变法的结果已经在秦国生根发芽,为秦国统一天下打下了基础.
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一次较为彻底的改革运动,大大推动了社会进步和历史的发展.通过改革,秦国废除了旧的制度,创立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制度.改革推动了秦国社会的进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同时,壮大了国力,实现了富国强兵.为以后秦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对中国历史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影响:商鞅在秦国实行变法,使得秦国经济发达,军事强大,奠定了秦始皇统一全中国的基础,也成功地把法家思想带进上层建筑,影响了中国人两千多年.
孝文帝改革的历史意义与影响
一.经济的复苏和繁荣
二.政权封建化的加速
三.民族的交流与融合
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促进了中国北方地区的民族大融合,并为隋唐时期国家重新实现统一奠定了基础
❽ 简述北魏孝文帝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
孝文帝改革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范围极其广泛,内容也极为丰富。总体专概括起来有属以下四点:第一,推行均田制。在均田制的同时又颁布了与之相联系的三长制和租调制。均田制使农民分得了一定数量的土地,将农民牢牢束缚在土地上,成为国家的编户,保证了地主们的基本利益及土地私有制。而租调制则相对减轻了农民的租调负担,改善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从另一方面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第二,整顿吏治。吏治的败坏不仅激化了社会矛盾,同时也使统治阶级内部产生了矛盾。在这项改革措施中,以“治绩”的好坏为标准。整肃了官僚机构,巩固了封建统治。第三,迁都洛阳。为了接受汉族先进文化,加强对黄河流域的控制,孝文帝决定迁都洛阳。495 年正式迁都洛阳。第四,实行汉制与移风易俗。主要内容有改官制、禁胡服、断北语、改复姓、定族姓、迁都洛阳等,这是孝文帝改革中最重要的措施。意义:北魏孝文帝改革使北魏政治、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创造了和平的环境,各族人民交往频繁,使民族融合步伐加快、为北方经济的恢复发展作出了贡献,也使少数民族生活方式封建化。
❾ 北魏孝文帝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历史作用怎样
措施:实行管抄理俸禄制;颁布均田令;迁都洛阳;革除旧俗,接受中原先进文化。
意义:有利于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促进了北方各族社会的进步;加快了北方民族大融合的进程。
孝文帝改革后,官吏来源的主要渠道是门阀以及与门阀制度相应的选举制度,这种选官方式必然造成一部分官员依靠门资占据官位却缺乏相应的能力。
太和年间,孝文帝议定百官秩品,分九品,每品又分正、从。从品为北魏之首创。
太和十九年(495年),孝文帝又按照家世、官爵等标准,将代北以来的鲜卑贵族定为姓、族,姓为高,族次之,其中穆、陆、贺、刘、楼、于、嵇、尉八姓。
所谓四姓,一说为中原汉族高门崔、卢、李、郑,一说为汉族甲、乙、丙、丁四种郡姓,前者似为确。班定姓族,使鲜卑贵族与汉士族得以进一步结合 。
❿ 北魏孝文帝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是什么
①改革的背景:抄北魏统一黄河袭流域后,各族人民共同生活,相互影响,出现了民族大融合的趋势。面对这种情况,为了加强对各族人民的统治,北魏孝文帝接受汉族地主的建议,实行改革。
②改革的主要内容:可分为经济、政治、文化三个方面。经济上,实行均田制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政府把一些荒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这对社会秩序安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政治上,迁都洛阳和采用汉族统治阶级的政治制度,这两项措施均有利于北魏对黄河流域的控制。文化上,接受汉族先进文化。孝文帝下令鲜卑族采用汉姓,改穿汉服,学说汉话,提倡同汉族通婚,这就从姓氏、服装、语言、婚姻等方面清除了鲜卑族和汉族的隔阂,达到鲜卑族和汉族进一步融合的目的。
③改革的历史作用。历史作用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加速了北方各族封建化的进程;另一方面促进了北方民族的大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