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历史街区保护整治与旧城更新的关系
随着国内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市的面貌正发生着剧烈的变化
一方面,许多大型城市严格控制城市规模,以往粗放式的外延扩张的方式被遏制。另一方面,旧城区因建设年代较早,旧城功能及物质性的衰败使之不再适应日益丰富的当今城市生活。而这些地块往往地处城市的中心区域,交通可达性好,人流量大,市民对市区中心的集体记忆的惯性等使得这些地块本身具有很大的价值。
处于旧城区中的历史地段,其本身亦城市发展过程中相应历史时期背景下的产物。记录着一座城市及其社会的岁月,传统。这种记忆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和代表性。因此,越来越多人意识到,对历史街区采取有机更新利用而非博物馆式的冻结保存,挖掘街区的市场价值,使之重新融入当代的城市生活中是对待历史街区存续的有效途径之一。此外,历史街区本身的文化及精神价值易被旅游休闲商业注意。通过差异化的包装,改造,提高商业开发的附加值,这已经是国内历史街区开发的一般模式。随着国内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市的面貌正发生着剧烈的变化
一方面,许多大型城市严格控制城市规模,以往粗放式的外延扩张的方式被遏制。另一方面,旧城区因建设年代较早,旧城功能及物质性的衰败使之不再适应日益丰富的当今城市生活。而这些地块往往地处城市的中心区域,交通可达性好,人流量大,市民对市区中心的集体记忆的惯性等使得这些地块本身具有很大的价值。
处于旧城区中的历史地段,其本身亦城市发展过程中相应历史时期背景下的产物。记录着一座城市及其社会的岁月,传统。这种记忆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和代表性。因此,越来越多人意识到,对历史街区采取有机更新利用而非博物馆式的冻结保存,挖掘街区的市场价值,使之重新融入当代的城市生活中是对待历史街区存续的有效途径之一。此外,历史街区本身的文化及精神价值易被旅游休闲商业注意。通过差异化的包装,改造,提高商业开发的附加值,这已经是国内历史街区开发的一般模式。
『贰』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措施
保护外貌、整修内部,历史街区的历史建筑不必像文物那样一切维持原状,可以进行室内的更新改造,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对历史性建筑要按原样维修整饰,对那些改动不合理的地方,维修时可恢复其原貌或原来的风格,对有悖于历史风貌的新建建筑可以适当改造,恢复历史原来的风格。积极改善基础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这个问题不解决,居民就很难在这里继续生活,保护就成了一句空话。要逐步整治,反对大拆大建。之所以提倡逐步整治的方法,是为了精心设计与施工,保存更多的真实历史遗存,也是为从容筹集资金,减轻政府压力,更是为保存和延续社区文化,保护其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它的保护不是简单的规划问题,而是一个综合的社会实践。要特别关注保护实施中的方法和政策问题,总结前一阶段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实施。可以认为,凡是需要保护的地区,就不可能就地平衡资金,所以也不应该按房地产开发的方式进行运作。一些城市的历史文化街区中制定了好的保护规划,但由开发商来主导建设,为了平衡资金、追求利润,只能是不断修改规划,其结果是达不到保护的目的。正确的做法是由政府主导,按着规划的要求制定相关政策,保证按规划实施。同时,要注意采取逐步整治的方式,尊重居民的意愿,保护居民利益,调动居民的积极性,政府出资为主,居民出资为辅,要“政府主导,居民参与,逐步整治,渐进改善”,这样才可以做好保护区的保护、整治工作。
有的地方全部迁出原住民,把房子重修再高价卖出,或变成有钱人居住的新社区、或变成高档娱乐休闲地、或变成专供旅游参观的布景道具,这些都不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方向。国外一些城市旧区的成片更新,往往针对的是已衰落的商业区、仓库、码头等,很少有大量迁出原住人口的。从避免社会分隔出发,他们也不赞成“绅士化”的改造。
『叁』 历史文化街区 核心保护范围 原样复建可以吗
第一章:总 则
太平街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规划,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为指导,通过对太平街历史街区的文物古迹及传统民居的实地调查,在详细考察街区的历史变迁,综合分析街区区个性特征,深入挖掘地方文化特色的基础上,按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制定。
保护与整治规划的目的在于指导太平街历史街区的保护整治工作全面展开,统筹安排历史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保持历史街区的社会经济活力,在整体保护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特色文化旅游的开发和经营。
本规划受长沙市人民政府委托,由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心和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编制任务。
1.规划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1.4 《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
1.5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1994)14号令
1.6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建设部、国家文物局(1994)533号文
1.7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
1.8 《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
1.9 《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送审稿)(2004年)
1.10《长沙市中心区E片控制性详细规划》
1.11长沙市规划管理局《长沙市太平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设计要点》(长规函〔2004〕65号)
1.12长沙市文化局《太平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要点》
2.规划范围
2.1 本次规划的范围北至五一路、南到解放路,西至卫国街,东到三泰街、三兴街,规划总用地面积为12.57公顷。
2.2 其中重点规划地段为沿太平街、西牌楼、马家巷、孚家巷、金线街、太傅里两侧的历史街区核心保护区,用地面积为5.07公顷。
3.规划原则
在全面保护太平街历史街区风貌的前提下,发挥历史街区的潜在优势,突出特色,充分利用现存的历史遗产、人文资源,综合发展旅游事业,发展城市经济,彻底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准。
通过本次规划,促进太平街历史街区的保护更新和协调发展,统筹安排各项开发建设项目,为改造更新提供技术指导。
3.1 文化内涵导向原则
充分挖掘太平街历史街区和长沙的传统民俗文化,建立民间文化保护机构,全面提升太平街历史街区的文化吸引力。
3.2 地域特色原真性保护
对传统建筑的修复以及新建建筑的设计,应建立在对本地建筑文化严谨调查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地域文化真实而的独特魅力。
3.3 保护与发展互动原则
在对历史街区的物质性遗产保护的同时,应充分利用对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并积极进行文化产业的挖掘,对传统建筑进行积极有效的保护性利用,在一定程度发掘历史遗产的社会经济价值。
4.规划目标
4.1 规划确定太平街历史街区是以生活居住、旅游观光、商业服务、文化经营为主要职能,集中体现长沙民国传统人文风貌的历史文化街区。
4.2 本次规划主要保护太平街历史街区的清代街巷格局,民国的民居风貌,长沙市街的生活气息,充分体现太平街历史街区的三大文化特征:
屈贾文化纪念地:主要通过对贾谊故宅保护与贾谊祠园林的恢复建设,以及相关文化设施如太傅书院等的建设,展现楚辞汉赋博大精深及屈原、贾谊、陶侃三人事迹中的人文魅力。
商业民俗传承地:通过保护太平街、西牌楼的传统商业建筑,恢复若干老字号,以及对金线街两边长沙民俗作坊的开发展示来体现太平街历史街区商业民俗的文化内涵。
辛亥革命策源地:保护太平街历史街区中与辛亥革命有关的文物古迹,挖掘其在长沙近代史上的重要意义,建立建设小型的博物馆。
5.规划内容
5.1 本次规划的内容包括保护与整治两大部分。
5.2 保护规划主要包括:分级保护的范围划定与保护要求,历史街区的风貌景观保护,历史街区建筑高度控制、各级文物古迹及传统民居宅院的保护、土地利用与道路交通调整规划等。
5.3 整治规划主要包括:保护与更新模式、沿街重要界面立面整治、重点地段详细设计等。
6.保护框架的构成要素
太平街历史街区保护框架的构成要素由人工环境和人文环境两部分组成。归纳如下表,需要针对各自的特点进行相应的保护。
太平街历史街区保护要素构成表
人工环境 街巷格局 主要街道成鱼骨状,街巷普遍较窄,保持民国初年格局。
文保单位 贾谊故居、“四正社”旧址、鲁班庙旧址、辛亥革命“共进会”旧址、孚嘉巷42号、乾益升粮栈
历史建筑 老通义油漆号、杨福和豆豉鞭炮庄、利生盐号、杨隆泰钉子铺、洞庭春茶馆等
特色构筑 金线街麻石路面、常怀井
景观大树 散布在各条街巷上的胸径超过20厘米的大树
人文环境 节庆习俗 春节、元宵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过小年、除夕、春龙节、花朝节、观音菩萨诞辰、上巳节、龙王节、天贶节、乞巧节、中元节、灶王节、老郎神寿诞
革命事迹 两湖暴动、长沙起义
地方特产 湘绣、湘菜、湘莲、湘粉、菊花石雕、浏阳豆豉、菌油、棕编、白沙液酒、铜官陶瓷、浏阳夏布、浏阳纸伞、浏阳花炮、红继木
历史人物 屈原、贾谊、陶侃、焦达峰
奇闻掌故 吕洞宾与金线街、陶侃射蟒
7.保护框架的空间构成
根据太平街历史街区的价值及其环境要素构成,可以将太平街的空间框架划分为“五街三片一点”,即以五条特色街道串起来的三片传统居住街坊(见保护框架规划图)。
“五街”是指:
太平街传统商业街、金线街传统风貌街、西牌楼传统餐饮街、马家巷和孚嘉巷传统居住巷。
“三片”是指:
马家巷孚嘉巷传统居住街坊:以马家巷、孚嘉巷为中心,东面到太平街,西面到卫国街,南到金线街的以传统居住风貌为主要特色的地块。
三泰街传统居住街坊:此居住街坊位于太平街以东,西牌楼以北,三泰街以西。
太傅里传统居住街坊:此居住街坊以太傅里位于太平街以东,西牌楼以南,西兴街以西。
“一点”是指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贾谊故居。
第三章:保护等级与范围
8.历史街区分级保护
根据现状特征以及国家对历史街区保护的相关规定,在本次规划中,将太平街历史街区的保护范围划分为二个层次:历史文化风貌区(包括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
8.1历史文化风貌区
历史文化风貌区根据保护对象性质和措施的不同分为两部分: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
8.1.1 保护范围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是指从沿太平街(北起长沙食品城,南至金线街口)、马家巷(东起太平街,西至卫国街)、孚嘉巷(东起太平街,西至长沙港务招待所)、西牌楼(西起太平街,东至三泰街)、太傅里两侧传统民居集中的区域。以“保护范围规划图”上的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范围划定为准。本次规划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面积为5.07公顷。
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包括北至五一路、南到解放路,西起卫国街,东达三泰街、三兴街的整个太平街历史街区,以“保护范围规划图”上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划定为准。本次规划建设控制地带面积为12.57公顷。
8.1.2 保护要求
对于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要求确保此范围以内的建筑物、街巷及环境不受破坏,如需改动必须严格按照保护规划执行并经过上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各种修建需在城镇建设部门及文管会等有关部门严格监督下进行,其建设活动应以维修、整理、修复及内部更新为主。其建设内容应服从对文物古迹的保护要求,其外观造型、体量、色彩、高度都应与保护对象相适应,较大的建筑活动和环境变化应由上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通过方可执行。
1) 古街市应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地面铺装应逐渐恢复传统特色,采用麻石条铺砌;原有电线杆、有线电视天线等有碍观瞻之物应逐步转入地下或移位;街道小品(如果皮箱、公厕、标牌、广告、招牌、路灯等)应有地方传统特色,不宜采用现代城市做法。
2) 街巷两侧建筑功能应以传统民居和传统商业建筑为主,鼓励发展传统商铺茶肆和产商结合的手工作坊,建筑的门、窗、墙体、屋顶等形式应符合风貌要求,色彩控制为黑、白、灰及黄褐色、原木色。
3) 传统民居选择相对完整地段成片加以维修恢复,保持原有空间形式及建筑格局,古井、古树及反映居民生活之特色庭院、应予以保留并清理恢复,不符合风貌要求的建筑应予以改造或拆除。
4) 对本区内保留的传统民居建筑应加强维修,建筑色彩应取黑、白、灰、黄褐色等其他长沙传统民居的色彩加以统一控制,建筑装饰、建筑形式应采用民居形式的坡顶青瓦白脊房,建筑门、窗、墙体、屋顶及其它细部必须严格按规划管理确定的长沙传统民居特色细部做法执行。建筑功能主要为居住建筑或民居旅馆。
5) 建筑物一层檐口高度控制为2.8~3.5M,二层檐口高度控制为6.5 M。
对于建设控制地带,此范围内的各种修建性活动应在规划、管理等有关部门指导并同意下才能进行,其建筑内容应根据文物保护要求进行,以取得与保护对象之间合理的空间景观过渡。在此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均应经规划部门、文物管理部门等批准,审核后才能进行。
1) 建筑形式以坡屋顶为主,体量宜小不宜大,色彩以黑、白、灰为主色调,最大建筑高度为四层;对任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新旧建筑必须搬迁和折除,近期拆除有困难的都应改造其外观和色彩,以达到环境的统一,远期应搬迁和拆除。
2) 该范围内各种修建性活动应在规划、文物管理部门指导并同意下进行,其建筑内容应根据文物保护要求进行,建筑功能应以居住与公共建筑为主。
8.2环境协调区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太平街历史街区历史风貌地完整性,根据历史街区四个方向的不同情况,划分出环境协调区。
8.2.1 保护范围
环境协调区的范围规划为:西起湘江之滨,东到三泰街、三兴街道路红线外50米,北起五一路南侧红线,南至解放路红线外50米。具体保护范围以“保护范围规划图”上的环境协调区范围划定为准。本次规划环境协调区面积为23.98公顷。
8.2.2 保护要求
在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或更新改造建筑,必须服从“体量小、色调淡雅,不高,不洋、不密、多留绿化带”的原则。其建筑形式要求不破坏古镇风貌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该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均应经规划部门批准、审核后方能进行。
对整个区域协调区,新建筑应鼓励低层,原则上不超过6层,街坊内部建筑高度应严格按照“高度控制规划图”执行,禁止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任何新的建设行为,对不符合要求的已有建筑,应停止其建设活动,并在适当的条件下予以改造。
9.建筑及院落分级保护
经过对太平街历史街区现存建筑的详细调查和评估后,将太平街历史街区的优秀建筑及宅院分为三级进行保护:一级——文物保护单位、二级——不可移动文物、三级——优秀历史建筑。
9.1文物保护单位(一级)
9.1.1 保护范围
保护等级为一级保护的范围:划定已经公布批准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本身和其组成部分的四至界线以内为绝对保护区。太平街历史街区内目前共有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贾谊故居。
9.1.2 保护要求
所有的建筑本身与环境均要按文物保护法的要求进行保护,不允许随意改变原有状况、面貌及环境。如需进行必要的修缮,应在专家指导下按原样修复,做到“修旧如故”,并严格按审核手续进行。绝对保护区内现有影响文物原有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坚决拆除,且保证满足消防要求。
建筑形式:不能随意改变现状,不得施行日常维护外的任何修建、改造、新建工程及其它任何有损环境、观瞻的项目。在必须的情况下,对其外貌、内部结构体系、功能布局、内部装修、损坏部分的整修应严格依据原址原样修复,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其它有关法令、法规所要求的程序进行,并保证满足消防要求。
高度控制:保持现状或根据原状恢复。
9.1.3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不容许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有超过文物保护建筑的一般建、构筑物,现状存在的应坚决拆除。该范围内各种修建性活动应在规划、管理等有关部门指导并同意下才能进行,其建筑内容应根据文物保护要求进行,以取与保护对象之间合理的空间景观过渡。在此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均应经规划部门、文物管理部门等批准,审核后才能进行。
9.2 不可移动文物
根据长沙市不可移动文物和长沙近现代历史建筑保护单位的划定,及现场对历史建筑的调查审定,本次规划共划定不可移动文物6处。分别为马家巷17号(共进会旧址)、孚嘉巷12号(四正社旧址)、太平街67号(乾益升粮栈旧址)、孚嘉巷14号(鲁班庙旧址)、孚嘉巷42号、金线街麻石路面。
9.2.1 保护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对于不可移动文物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建筑高度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建筑维护修缮应优先采用旧料来更换损毁构建,修缮的原则是“只修不建,修旧如旧”。
附表:太平街历史街区不可移动文物汇总表
编号 名称 地址 建筑面积 建筑年代 房屋性质 进数 备注
13 共进会旧址 马家巷17号 450 公私合用 二
18 四正社旧址 孚嘉巷12号 260 公房 二
09 乾益升粮栈旧址 太平街67号 500 公房 四
16 鲁班庙旧址 孚嘉巷14号 270 清末民初 公房 一
14 孚嘉巷42号 孚嘉巷42号 480 民国 公房
37 金线街麻石路面。 金线街
9.3 优秀历史建筑
经过对太平街历史街区的历史遗存详细踏勘和审核后,本次规划共划定优秀历史建筑25处。
9.3.1 保护要求
对于优秀历史建筑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和建筑高度不得改变,建筑内部允许改变;建筑修缮的重点是恢复其传统建筑与院落的布局,在细部做法上采用长沙地区的典型做法、样式材质等,可以在对当地建筑的特色提炼下,对无法恢复原样的部分做一定的创意性设计。
第四章:高度控制规划
10. 高度控制
为维护街区的历史文化风貌,需要对街区的建设进行高度控制。具体如下:
文物保护单位:维持原有建筑高度,不容许在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有超过文物保护建筑的一般建、构筑物,现状存在的应坚决拆除。
重点保护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维持原有建筑高度。周边20米范围内有高度超过重点保护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应降低层高或拆除。
控高二层区域:建筑高度控制为二层坡屋顶传统建筑。建筑二层檐口高度不超过6.5m,屋脊总高不超过8m;结合现状特点,允许建国以前传统风貌建筑维持原高。
控高四层区域:位于本次历史街区规划范围内,建筑高度控制在四层及四层以下,四层檐口高度在12.5米以下,总高度不超过14米。
控高六层区域:规划范围西向外至湘江岸边,北至五一路南侧红线,东、南道路红线外5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控制在六层及六层以下,总高度不超过20米。
各控高区域的具体范围详见高度控制规划图。
附表:高度控制区域汇总表
区域名称 面积(hm2) 比 例
维持原高 1.04 4.04%
控高二层 8.43 32.73%
控高四层 8.19 31.79%
控高六层 8.10 31.44%
11. 景观视廊控制
为了保证湘江风光带与太平街历史街区的交融,新开辟的通向湘江的回龙街两侧应控制高度为二层。
为了保证金线街传统风貌的完整性,金线街南侧的新建建筑须有一定的高度控制,即沿街道红线南侧15米的范围内控制高度亦为两层。
第五章:土地利用规划
12.用地调整目标
根据保护与发展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原则,通过对现状土地使用的合理调整,以达到科学合理地使用土地,从而更好地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同时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发展文化及旅游事业,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发展注入新的生机。
从用地功能结构上将整个规划区划分二个节点、三条轴线、五个区域。
节点:规划有两处,分别位于太平街的南北两头入口处。北节点规划为公共服务中心节点,结合救火会旧址,设立一处“文夕”大火纪念广场;南节点规划为文化休闲广场,主题为长沙市井万象。
轴线:一条是太平街特色商业轴,以经营长沙传统特产和展示太平街传统特色经营为主;一条是金线街地方文化轴,以经营长沙传统文化产品和手工作坊参与展示为主;一条是西牌楼休闲餐饮轴。
区域:分为三片传统居住街坊,一片传统园林区,一片文化创意区。传统居住街坊有马家巷传统居住街坊、三泰街传统居住街坊、太傅里传统居住街坊。传统园林区为结合贾谊故居进行更新复原的旅游区。文化创意区为结合孚嘉巷西口的整治而新建的以文化创意产业为主的商业区位。
详见功能结构规划图。
13.用地调整措施
太平街历史街区仍以居住用地为主,恢复传统民居街坊,商业用地主要沿太平街、西牌楼两侧布置。文化娱乐用地主要沿金线街两侧、孚嘉巷西侧布置。广场空间主要设置在太平街北头、南头。公共绿地均布于各居住街坊内部,调整设立一处新的幼儿园,各居住街坊内部设置托儿所和老年人活动中心,在太平街北部东侧设小区级的老年人活动中心和诊所一处。
附表:规划用地平衡表
用地性质 面积(m2) 比例
居住用地 38864 30.91%
商住用地 8088 6.43%
餐饮服务业用地 3659 2.91%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437 1.14%
公园 2019 1.61%
医疗卫生用地 450 0.36%
商业用地 17853 14.20%
金融保险业用地 7320 5.83%
旅馆用地 3146 2.50%
文化娱乐用地 6663 5.30%
影剧院用地 656 0.52%
图书展览用地 3166 2.52%
科研设计用地 913 0.73%
文化创意产业用地 3534 2.81%
文物古迹用地 9058 7.21%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431 0.34%
绿化用地 2833 2.25%
广场用地 2128 1.69%
道路用地 11429 9.09%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2072 1.65%
合计 125719 100.00%
第六章:社会生活规划
14.人口规划
太平街历史街区现有常住人口7359人,暂住人口1569人,共2953户,居住用地面积约5.7公顷,人均居住用地面积只有约14.1平方米,居住密度偏大。住宅建筑面积约142000平方米,居住人口密度为6.3人/100平方米,达到了居住舒适标准中的经济型标准:4-7人/100平方米,但偏拥挤。
用地规划中约五分之二的街区作为市级公共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和绿地,保留其它部分历史街区作为居住用地,仍以居住为主,考虑到街区居住建筑保留现状多为二层,另有较多居住用地控高为四层,按容积率为1.5,人均居住建筑面积25平方米(处于经济型与舒适型标准之间,为4人/1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规划,则街区人口规划为约4500人,1500户,人均居住用地面积约为16.8平方米。
根据规划需迁出居民约4400人,1450户。
15.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规划对原来建筑外部空间功能进行梳理打通,构成多级网状的外部交往空间,形成主要道路 巷道 内部小广场 私人院落的公共空间结构。
规划安排一处新的幼儿园、一处新诊所、一个老年人活动中心、一处小型影剧院。同时加强垃圾箱、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和标准化设置。
太平街和西牌楼街作为主要旅游服务性质的商业街道,同时要保持一定的为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的商业设施。
风貌的要求。
本着“方便居民生活、有利旅游发展、提高环境质量、促进持续发展”的规划思路考虑技术要求。结合长沙的历史街区特点,因地制宜,寻找最佳的技术途径,节省用地和投资及运行费用。技术上安全可行,维护管理方便,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便于专业部门实施。。
况统零售商业风貌轴、西牌楼为传统餐饮服务风貌轴、金线街为传统商业居住风貌轴。
强化历史街区的入口标志空间,保护街区内部的标志性景观。在西牌楼东口与三泰街交接处恢复原有的明藩王府西牌楼,孚嘉巷西巷口复原太平门,马家巷和金线街的街巷口建坊门,太平街南、北入口建设广场空间,作为历史街区标志性入口。街区内部利用救火会旧址建设“文夕”大火纪念广场,突出朱昌琳故居和贾谊故宅作为街区内部的标志性游览景观特征。
第十章:建筑保护与更新模式
30. 保护更新模式
建筑的保护与更新模式规划是本着保护太平街历史街区风貌和传统空间格局的要求,充分考虑现状和可操作性的原则,按建筑的等级分类及其质量、风貌等的综合调查评估,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构)筑物提出分级保护和整治的方式措施:
修缮:针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对其残缺损坏的部分进行修补,对文物整体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原则是修旧如故、只修不建。具体办法参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办法。
修护:针对优秀历史建筑,对其进行不改变外观特征和内部结构格局的修理维护,其使用性质的改变需报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通过方能进行。
改善:对一般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进行不改变其外观特征的维护、改建活动。
整修:针对一般建筑中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和环境要素进行的改建活动。
暂留:针对质量较好,但与古镇风貌冲突很大且不处于核心风貌保护区的紫线范围内的一般建筑,由于经济社会原因而暂时无法更新拆除的,暂时保留,建议远期更新拆除。
拆除:针对风貌极差、质量极差的一般建筑,或该建筑原址曾经有重要的古迹遗址,则根据规划需要将其拆除,进行新的建设活动或对古遗迹进行复建,或开辟为绿化及开敞空间。
对文物建筑(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优秀历史建筑、一般历史建筑、一般建筑、障碍建筑等相对应的保护和整治措施列表如下:
附表:保护与整治策略表
类型 文物建筑 优秀历史建筑 一般历史建筑 一般建筑 障碍建筑
保护与整治
方式 修缮 修护 改善 整修 暂留、拆除
附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保护与整治模式
31. 规划原则与目标
本着在社会中确认、尊重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则,对享用这些遗产的特殊习俗做法予以尊重,努力确保和支持创造、保养和承传这些遗产的社会群体以及物质性的承载环境,保证这些遗产不仅作为历史资料得到静态的保存,还要使其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应用与发展。
31.1 规划原则
作为人类特殊的文化遗产,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目标,其保护应遵从以下原则:
1) 原真性原则,作为盛行于特殊历史时期被特殊群体所珍视的文化遗产,因其独特的内涵而受到人们的关注和保护,只有保证其内涵包括与内涵统一的形式的历史真实性即原真性,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存在的依据。
2) 发展性原则,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社会性,在其保护过程中必须注重遗产随社会环境条件的变迁而进一步得到发展,从而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
3) 尊重性原则,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所依托群体的特殊性,在进行保护时,必须尊重享用这种遗产所必须遵从的习俗和仪式。
采纳把 谢谢
『肆』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什么时候制定的
1994年9月5日,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发布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1)基本要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纳人城市总体规划,对重点保护的地区应 深化。
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应收集的资料包括:城市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城址兴废变迁;城市现存地上地下文物、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古树名木、革命纪念地、近代代表性建筑、有历史价值的水系、地貌遗迹;城市特有的传统文化、手工艺、传统产业和民俗精华;现存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遭受破坏威胁的状况。
(2)编制原则。编制保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 历史文化名城应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保护规划要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编制和落实。
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规模、现状特点,并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
③ 保护规划要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④ 保护规划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⑤ 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重点: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对于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居住以及其他性质的街区,需要保护整体环境的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建筑集中连片的地区,或在城市发展史上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群等,要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特别要注意对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的抢救和保护,不使继续破坏;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
(3)规划成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
(一)保护规划文本的内容为:城市历史文化价值概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原则和保护工作重点;城市整体层次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措施,包括古城功能的改善、用地布局的选择或调整、古城空间形态或视廊的保护等;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各类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界线,保护和整治的措施要求;对重要历史文化遗存修整、利用和展示的规划意见;重点保护、整治地区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规划实施管理措施。
(二)规划图纸是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的,一般应有:文物古迹、传统街区、风景名胜分布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总图,重点保护区域界线图,重点保护、整治地区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图。
(三)附件应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伍』 串城街的保护规划
2012年之前,此处的居民仍然住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平房中,仅有的水电系统也已老化,垃圾、污水、狭小的空间、拥堵的交通已成为这里的顽疾,许多居民纷纷外迁,昔日繁盛的官道再没有了“客从长安来,驰马邯郸道”的意景,这里成了整座城市的灰色地带 。
自1993年以来,市委市府就有意改造串城街,20年来,一次次的旧城改造都与这里擦肩而过,但居民们渴望能有一个崭新生活的梦想却从未停止过。曾有居民说,政府建设新城区,可别忘了咱老城区 。
2013年2月4日,市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对串城街项目的支持政策,为此,该项目摆上了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上。全市“两会”刚刚结束,市政府在丛台区召开动员大会,串城街文化旅游步行街项目正式启动 。
2013年,省政府批复了邯郸市政府《关于报请审批邯郸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请示》,同意《邯郸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2-2020年)》 。
《保护规划》划定串成街和新华路两处历史文化街区。串成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10.86公顷,陵西大街以东,城南街以北,人民路以南,城内东街以西,核心保护范围1.06公顷;新华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5公顷,东至文昌阁以东40米,西至矿区陶瓷厂以西90米,南至矿区陶瓷厂北围墙以南70米,北至新华路,街区全长核心保护范围1.6公顷 。
按照《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整体的保护划分为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工业遗产三个层次 。
在省政府的《批复》明确,历史城区范围:北起沁河北路、展北路,西止陵西大街,南到城南街,东至城内东街、中华大街、展后街,总面积约1.2平方公里 。
按照《保护规划》保护目标,保护历史城区,要保护历史城区的街巷格局风貌和老地名。调整历史城区用地功能,疏解人口,延续明清邯郸老城历史风貌,改善明清邯郸老城生活环境和基础设施,保护近现代历史城区及中华大街的风貌 。
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实施保护措施,包括对慈禧行宫、河北银行旧址、王铭鼎故居、王琴堂故居、邯郸行署办公楼进行修缮,对邯郸书院、回车巷进行环境整治。此外,保留朱家巷、观音阁、连城街口、北门里等老地名 。
《保护规划》注明,历史城区以武灵丛台为中心,西、南各扩200米,东扩150米,北扩190米,为建筑高度控制一区,控制建筑高度不高于7米。以高度控制一区为标准,北至沁河南岸,东至中华大街,西至丛台公园西围墙,南至丛台公园南围墙,为建筑高度控制二区,原则控制建筑高度不高于24米。已建建筑超过限高的,逐步进行立面改造,使其风格与武灵丛台相协调。丛台公园南围墙南扩80米,建筑限高24米。市委南路北扩80米,建筑限高36米 。
未来串城街沿线将建成战赵仿古一条街,其中,玉皇阁、秦始皇故里、相如府、回车巷、慈禧行宫、天主教堂等一连串历史遗迹按规划保留修复或重建,最大限度地保留老街原始风貌,届时,串城街将成为凸显古赵文化特色的标志地段和彰显古城历史底蕴的城市灵魂,一个能呼吸到历史文化芳香的风貌街区将呼之欲出 。
邯郸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范围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209平方公里。在此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在服从邯郸市总体规划的同时,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规定和要求 。
《批复》明确,实施保护规划,重点保护赵邯郸故城遗址与廓城轮廓、山体、水系等历史环境要素,延续名城整体风貌;严格保护历史城区空间尺度、街巷格局和环境风貌,控制建筑高度,不断改善居住环境质量;加大对名镇、名村、历史街巷、古树名木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力度。积极传承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名城保护管理法制建设,严格依法实施管理 。
『陆』 历史文化名街保护规定应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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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个太复杂了,你可以简化着来。
上海市徐汇区武康路历史文化名街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街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街,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具有重大历史、科学、文化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街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申报和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民族宗教、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保护工作。
第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普查、规划、保护等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旅游景区(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专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程序报请省级有关部门批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助、投资等方式参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第二章 确定与撤销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镇、村、街区,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
(一)古代区域性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或者交通、军事要地等,保存有较多的历史文化实物和遗迹,或者近现代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仍有较多数量的文化遗存;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保存较为完好,有较高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古迹,保存有一定数量的民族民间壁画、雕塑或者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碑刻、楹联等;
(三)在地方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民族文化传统保留较为完整,具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设施、标识和特定的场所,或者在历史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具有重大影响的传统工艺等;
(四)保存有较高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的旧城街道、巷道、民居、寺观教堂,或者体现城市、镇、村、街区内涵的纪念设施和经鉴定公布的优秀建筑群;
(五)具有鲜明地方民族特色的城市、镇、村、街区。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至少有一个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在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确定其资源状况、特点和价值,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保护,并按照程序申报。
具备条件未申报的,上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议或者督促下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历史沿革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三)反映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音像资料;
(四)保护范围及其说明;
(五)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及其位置示意图;
(六)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七)有关专家的论证意见。
第十二条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国家级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三条 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因保护不力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其不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令所在地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确实丧失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其称号。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各自的保护范围划分为三级保护区:
(一)核心保护区:指由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所处的环境风貌组成的核心区域;
(二)建设控制区:指在保护规划控制下可以进行适当整理、修建和改造的区域;
(三)风貌协调区:指建设控制区以外的保护区域。
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的范围应当在保护规划中确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划具体划定并设立标志。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公布后,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
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保持传统风貌和格局,维护历史文化的完整性。
保护规划和核心保护区的保护详细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公布之日起2年内组织编制完成。
第十六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应当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保护原则、重点、范围;
(二)总体目标;
(三)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要求、实施措施;
(四)发展利用的控制要求;
(五)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界线;
(六)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电力电信、道路交通、抗震防灾、公共消防、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业规划,应当与经批准的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物建筑控制地带的具体范围;
(二)保护范围的具体界线;
(三)保护方法、整治实施计划和措施;
(四)建筑物、构筑物的年代、价值、性质、结构、风格、体量、外观形态、材料、色彩、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间距、绿地等控制指标;
(五)重要节点或者建筑立面整治规划设计;
(六)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和保护要求;
(七)古树名木保护档案、保护标志、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保护详细规划,由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由组织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拒不执行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中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普查,确定公布历史建筑物、构筑物,设置保护标志。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在核心保护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立统一的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全面调查,对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二)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三)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四)规划、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使用人有保持原样和安全的义务,在修缮和改建时不得影响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其设计方案应当征得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的,还应当征得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由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在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一般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产权人应当向产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产权转让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转让后15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人应当进行维护、修缮。产权人有能力维护、修缮而不维护、修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维护、修缮;确实无力维护、修缮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视情况予以资助,或者通过协商方式置换产权。
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进行爆破、取土、挖沙、采石、围填水面等;
(四)侵占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园林、绿地、水面、道路、街巷等;
(五)破坏原有建筑风格、景观、视廊、环境的整体性;
(六)设置、张贴损坏或者影响风貌的标牌、广告、招贴等。
在核心保护区内除前款禁止的活动外,禁止除修缮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
第三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除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在施工前,由项目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和申请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三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核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或者初步设计方案;
(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由规划用地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先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提出申请;
(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规定,提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四)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件,确认符合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并保护文物古迹及其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保护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办理存档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不力导致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被撤销称号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影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影响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五)项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所需修复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对行为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未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未造成重大影响的,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影响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组织验收或者工程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未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办理存档手续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修缮、改建设计方案未经规划(建设)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改变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转让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产权,未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