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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发展历史

发布时间:2021-02-05 00:38:07

1. 公安一词的由来

公安和警察名称的由来在我国,每个部门尤其是官方部门都有着自己惯用和法定的名称,如各级人民政府,相对应的是公务员;各级人民检察院,相对应的是检察官;以及负责审判的人民法院与法官等等。一个例外的情况是:公安系统一直保持着两个名称:公安和警察。两个名称的混用不仅使一般老百姓感到迷惑,连系统内部很多人都说不清楚原因。
在两个名称的具体使用上也是各有不同。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使用了“警察”的名称;各级公安机构则一直在用着“公安厅”、“公安局”的名字;警车上有的漆涂了“公安”两字,有的则是“警察”加“police”或者“公安”加“police”;公安民警警服臂章上则统一成最上边是“警察”,中间是“police”,下边是“公安”;在执行任务需要表明身份时有的说“我们是警察”,有的则说“我们是公安局的”;系统内部写文件、报告等材料时一般使用“广大民警”的说法,社会上对公安系统成员习惯性的称呼一般是“警察”与“公安人员”混用,对其他系统如法院、监狱等从事警察工作人员则单称“警察”。
曾有人为“公安”与“警察”两名称并行现象作过辩解。他们认为:公安是指公共安全(publicsecurity)或者社会安全(socialsafety),即人类社会的稳定、安全和秩序。警察是指对人类社会稳定、安全和秩序的守护,即对于侵害社会安全的事物的预防、察知、警报和即时抗击,也就是说只有负责治安行政工作的人才是警察(这里的“治安”是从广义上讲的)。所以一般来讲,“警察”是“公安”的一个子概念,所有的警察都是公安人员,但公安系统中从事管理、研究等工作的人员不是警察。而监察部门、纪委甚至一些保安公司虽然未被列入警察序列,但一直从事着部分警察的职能。O0
上述煞费苦心的解释有的过于牵强,有的如“保安公司也承担警察职能”的说法更是匪夷所思。其实,至少从我国公安系统现实情况来看,“警察”与“公安”并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上的区别,之所以造成两名称并行的情况有着历史和现实的各种因素。T4
在我党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公安”的名称是在1939年2月,为了从名称上与伪政权警察机关有所区别,在中央书记处发布的《关于成立社会部的决定》中,要求各边区行署设公安局或保安处,在各县设公安局。建国后,1949年10月15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确定了使用“公安”的名称。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有关机构职能调整、国际交流、交往等各方面的原因,“警察”的称呼开始在一些场合恢复使用,并得到迅速推广,直至1995年颁布的《人民警察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该法第二条第二款对人民警察的范围作了界定,即“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从中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所有成员都属于人民警察。从法理上理解,由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公安”仅仅被用于机构的名称,对公安机关个体成员准确的称呼应为“警察”,“公安”、“公安人员”等都是不规范的。
即使是机构的名称,单从字面的含义上去理解,“警察局”的叫法似乎要比“公安局”等更直观、易理解一些,能够避免在交流尤其是国际交流时的词汇障碍;同时也更符合逻辑,能准确地界定由众多不同职能和职责的人民警察个体组成的这个群体的内涵。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公安”成为“警察”的曾用名,而不是现在的别名。

2. 公安军的简史

公安军曾是新中国初期我军5大军种之一,是体制变换最大的军兵种,是武警部队的前身。它从成立、解散,再成立,从一个独立军种到取消军种编制,从自成体系到全部纳入国防军序列,后又与国防军脱节,经历了多次重大变革,公安军是新中国成立后体制变换最大的军兵种。1949年8月,中央军委决定成立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隶属公安部。主要任务是保卫党中央、中央政府和国家领导人的安全,维护首都治安等。
1950年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作出决定,人民解放军实行整编,将陆军编为国防军和公安部队,公安部队的定额占军队总员额的4.5%。
1950年9月22日,经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批准,公安部队领导机构在北京成立,罗瑞卿任司令员兼政委,共组建了正规公安部队20个师又3个团,总计18.8万人,同时接管全国省、地、县地方公安武装32.2万余人,并且在边、海防地区组建了边防公安机构和武装部队,使全国公安部队形成了正规公安部队、地方公安部队和边防公安武装的体制。
1955年7月18日,国防部发布命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改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配发放射光芒的国旗帽徽,成为人民解放军的一个军种,总员额40余万人。
1957年1月,中央军委扩大会作出了撤销公安军军种番号和领导机构的决定。9月1日,公安军番号撤销,复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公安军领导机关缩编为总参谋部警备部。从此,公安军作为一个军种消失了。
1966年6月,根据毛泽东主席的意见,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决定撤销公安部队番号,从7月1日起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从此,公安部队消失了。
1982年6月19日,中共中央决定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内卫勤务任务的部队,同实行义务兵制的武装、边防、消防警察统一组建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983年4月5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正式宣布成立。先后列入武警部队序列的有:武警内卫部队、武警边防部队、武警消防部队、武警警卫部队、武警黄金部队、武警水电部队、武警交通部队、武警森林部队等。从此,武警部队作为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重现于世人面前。

3. 中国公安的来历

公安,广义上是指公众的公共安全,狭义上,“公安”单指与警察职能作回用有关的人民的安全。

因为答“公安”是通过警察来体现的国家行为,在我国“警察”机关有公安部、公安厅、公安局、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所以人们通常就习惯的称警察为“公安”。

4. “中国警察制度经历了三个历史发展阶段。即古代警察、近代警察和现代警察。”对吗

错!是经历了萌芽期警察、古代警察和近代警察,没有现代警察这一说

萌芽期警察:从氏族公社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孺族武装从全民不脱离生产的武装,逐渐向着职业的、听命于首领或贵族的、不参加生产的独立武装力量转化,氏族武装力量被用于干预本族内部关系的功能逐渐增强,这就意味着警察力量的萌生和逐渐强化。在警察的萌芽时期,同时伴生的有监禁行为、

古代警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没有专门的警察机关,也没有专职的警察队伍,警察的职能是由军队、监狱或地方的行政官吏分别掌管的。这种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与官吏,称为“古代警察”。

古代警察有如下特点:

(1)警政合一,军警不分。警察的职能尚未能集中于一个统一的专门机关,而是由军队、审

判机关和行政机关所共同行使。虽然作为警察行为对国家与社会来说是绝对必需的,但还没

有形成集中统一的、结构稳定的专门的警察机关。

(2)警察行使职权,在法律上是不严格的,“神灵”的意志、皇帝的意志、长官的意志具有主

导作用。皇帝、行政长官,甚至宗教组织直接处理罪案是常见的。

(3)私刑、私狱普遍存在。奴隶主、地主、宗教领导人、宗族头人有权使用私刑执行惩罚。

大量违背统治阶级意志和统治秩序的问题靠私刑解决。

在中国如:锦衣卫,东厂

近代警察:是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和社会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专门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和官吏。

中国的近代警察:

中国历史最早的专职警察机构:1898年,湖南巡抚陈宝 在长沙成立的“湖南保卫局”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专职警察机构:1905年清政府在北京建立的“巡警部”

旧中国近代警察的历史,是军、警、特结合在一起,镇压革命、迫害人民的历史

近代警察与古代警察相比,有以下区别:

第一,近代警察的职能是独立的,警察职能主要集中于警察机关。
第二,近代警察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专职的警察队伍,成为国家庞大的专政工具之一,行使专门职权。
第三,近代警察强调了法制。
第四,近代警察有统一的制式服装,古代警察则没有专门的服装。

新中国成立前的人民公安机关

中央特科:中国共产党在中央机关设立的最早的保卫组织。1927-1935

主要任务:保卫党中央机关和中央领导的安全;搜集情报、掌握敌情;惩办特务、叛徒、内奸;建立秘密交通联络和秘密电台。

功绩:
一是创立了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的保卫工作机构,积累了保卫工作的丰富经验;
二是保卫了中共中央机关和中央领导同志的安全;
三是收集了大量的有价值的情报;
四是镇压了一批背叛革命、出卖党的领导干部的叛徒,避免了更大的损失。

国家政治保卫局
我国最早的人民政权的公安保卫机关,成立于1931,第一次中华苏维埃工农兵代表大会

陕甘宁边区和各敌后抗日根据地的人民警察
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支比较正规的人民警察队伍。1938 延安

5. "公安"一词最早出现在什么时候

我党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公安”的名称是在1939年2月

公安(英文:Police或Public Security),维护公共治安就叫公安,警察也包括公安的意思。包括中国在内,世界上有少数国家这样称呼,国际上一般统称“警察”。“警察”与“公安”并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上的区别,之所以造成两名称并行的情况有着历史和现实的各种因素。 我党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公安”的名称是在1939年2月,为了从名称上与伪政权警察机关有所区别,在中央书记处发布的《关于成立社会部的决定》中,要求各边区行署设公安局或保安处,在各县设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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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10的发展历史

20世纪80年代中期,沿海和内地一些大城市的公安机关,为适应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提高公安机关接处警的快速反应能力,便利于解决群众斗殴、求助和投诉,同时更好的打击小偷劫匪犯罪行为,将原为群众报警电话的110,逐步扩大职能,拓宽服务范围,建立了110报警服务台,展开110报警服务工作。

之所以将电话号码确定为110,是因为由于旧式的电话是那种转盘拨号的,拨1时间是最短的,0 是最远的,所以打完两个1,要确定你的确要报警,所以打0,让举报不会打错,且拨完还有时间挂断。

其具体发展过程是:

7. 对公安历史的认识

非个人意见,仅为引用

1.公安派

明代文学流派。代表人物为袁宗道(1560~1600)、袁宏道(1568~1610)、袁中道(1570~1623)三兄弟,因其籍贯为湖广公安(今属湖北),故世称"公安派"。其重要成员还有江盈科、陶望龄、黄辉、雷思霈等人。
公安派成员主要生活在万历时期。明代自弘治以来,文坛即为李梦阳、何景明为首的"前七子"及王世贞、李攀龙为首的"后七子"所把持。他们倡言"文必秦汉、诗必盛唐","大历以后书勿读"的复古论调,影响极大,以致"天下推李、何、王、李为四大家,无不争效其体"(《明史·李梦阳传》)。其间虽有归有光等"唐
宋派"作家起而抗争,但不足以矫正其流弊。万历间李贽针锋相对提出"诗何必古选?文何必先秦?"和"文章不可得而时势先后论也"的观点,振聋发聩,他和焦□、徐渭等实际上成为公安派的先导。
公安派的文学主张发端于袁宗道,袁宏道实为中坚,是实际上的领导人物,袁中道则进一步扩大了它的影响。公安派的文学主张主要是:
①反对剿袭,主张通变。公安派诸人猛烈抨击前后七子的句拟字摹、食古不化倾向,他们对文坛"剽窃成风,众口一响"的现象提出尖锐的批评,袁宗道还一针见血地指出复古派的病源"不在模拟,而在无识"(《论文》)。他们主张文学应随时代而发展变化,"代有升降,而法不相沿,各极其变,各穷其趣"(袁宏道《叙小修诗》),"世道改变,文亦因之;今之不必摹古者,亦势也"(袁宏道《与江进之》)。不但文学内容,而且形式语言亦会有所变化而趋于通俗,这是因为"性情之发,无所不吐,其势必互异而趋俚,趋于俚又变矣"(袁中道《花雪赋引》)。因此,"古何必高?今何必卑?"他们进而主张:"信腔信口,皆成律度","古人之法顾安可概哉!"(袁宏道《雪涛阁集序》)冲破一切束缚创作的藩篱。
②独抒性灵,不拘格套。所谓"性灵"就是作家的个性表现和真情发露,接近于李贽的"童心说"。他们认为"出自性灵者为真诗",而"性之所安,殆不可强,率性所行,是谓真人"(袁宏道《识张幼于箴铭后》),进而强调非从自己胸臆中流出,则不下笔。因此他们主张"真者精诚之至。不精不诚,不能动人",应当"言人之所欲言,言人之所不能言,言人之所不敢言"(雷思霈《潇碧堂集序》),这就包含着对儒家传统温柔敦厚诗教的反抗。他们把创作过程解释为"灵窍于心,寓于境。境有所触,心能摄之;心欲所吐,腕能运之","以心摄境,以腕运心,则性灵无不毕达"(江盈科《敝箧集序》)。只要"天下之慧人才士,始知心灵无涯,搜之愈出,相与各呈其奇,而互穷其变,然后人人有一段真面目溢露于楮墨之间"(袁中道《中郎先生全集序》),就能实现文学的革新。
③推重民歌小说,提倡通俗文学。公安派重视从民间文学中汲取营养,袁宏道曾自叙以《打枣竿》等民歌时调为诗,使他"诗眼大开,诗肠大阔,诗集大饶",认为当时闾里妇孺所唱的《擘破玉》、《打枣竿》之类,是"无闻无识真人所作,故多真声",又赞扬《水浒传》比《史记》更为奇变,相形之下便觉得"六经非至文,马迁失组练"(《听朱生说水浒传》)。这是和他们的文学发展观与创新论相联系的,对提高那一时期民间文学和通俗文学的社会地位有一定作用。
公安派在解放文体上颇有功绩,"一扫王、李云雾"(《公安县志·袁中郎传》),游记、尺牍、小品也很有特色,或秀逸清新,或活泼诙谐,自成一家。但他们在现实生活中消极避世,多描写身边琐事或自然景物,缺乏深厚的社会内容,因而创作题材愈来愈狭窄。其仿效者则"冲口而出,不复检点","为俚语,为纤巧,为莽荡",以至"狂瞽交扇,鄙俚大行"(钱谦益《列朝诗集小传》)。后人评论公安派文学主张的理论意义超过他们的创作实践,是为公允之论。

2.

在晚明的诗歌、散文领域中,以“公安派”的声势最为浩大。本派代表人物是袁宗道(1560—1600)、袁宏道(1568—1610)、袁中道(1570—1623)三兄弟,他们是湖北公安人,故称公安派。其中袁宏道声誉最高,成绩最大,是公安派的领袖。作为公安派理论核心的口号是“独抒性灵”。袁宏道在《叙小修诗》中说:

大都独抒性灵,不拘格套,非从自己胸臆流出,不肯下笔。有时情与境会,顷刻千言,如水东注,令人夺魄。其间有佳处,亦有疵处;佳处自不必言,即疵处亦多本色独造语。然予则极喜其疵处,而所谓佳者,尚不能不以粉饰蹈袭为恨,以为未能尽脱近代文人气习故也。

公安派的“性灵说”融合了鲜明的时代内容,它和李贽的“童心说”一脉相通,和“理”尖锐对立。性灵说不仅明确肯定人的生活欲望,还特别强调表现个性,表现了晚明人的个性解放思想。但由于过分强调个人欲望,公安派末流往往流于肤浅和媚俗。
为纠正“公安派”的浅鄙,“竟陵派”登上了文学舞台。因为该派代表人物钟惺(1574—1642)和谭元春(1586—1637)都是湖北竟陵人,故称“竟陵派”。 竟陵派的艺术风格可以概括为“幽深孤峭”,缺点是不免流于怪僻。
明末,文社繁杂,其中以复社最为著名。复社以复兴古学、务为有用号召。在政治上,它自认为是东林党的继起者,坚持和阉党斗争。张溥是复社领袖。张溥(1601—1640)字天如,号西铭,江苏太仓人。著有《七录斋集》,编有《汉魏六朝百三家集》。文章以《五人墓碑记》最著名。
此外还有“几社”。几社名称的由来,见于“几者,绝学有兴之几,而得知几其神之义也”。其代表人物是陈子龙。陈子龙(1608—1647)字卧子,松江华亭人。著有《陈忠裕公全集》,曾和李舒章、宋征舆编过《明诗选》。他以诗得名,尤以七律最有特色。他在明亡前夕作《辽事杂诗》八首,流露了他对救国无人的忧虑;明亡后作《秋日杂感》十首,表现了怀念故国的悲痛。夏完淳(1631—1647)是陈子龙的学生,十四岁参加抗清,十六岁被杀。《狱中上母书》是临刑前写给他的生母和嫡母的信,表现了视死如归的战斗精神。《细林夜哭》为哀悼乃师陈子龙而作,并表达了共同赴难的壮烈情怀。
晚明小品文繁荣,张岱是最为著名的作家。张岱(1597—1679)字宗子,又字石公,号陶庵,山阴(今浙江绍兴)人,著有《陶庵梦忆》、《琅嬛文集》和《西湖寻梦》等。
《西湖七月半》是他的名篇,曰:

西湖七月半,一无可看,止可看看七月半之人。看七月半之人,以五类看之。其一,楼船箫鼓,峨冠盛筵,灯火优傒,声光相乱,明为看月而实不见月者,看之;其一,亦船亦楼,名娃闺秀,携及童娈,笑啼杂之,环坐露台,左右盼望,身在月下而实不看月者,看之;其一,亦船亦声歌,名妓闲僧,浅斟低唱,弱管轻丝,竹肉相发,亦在月下,亦看月,而欲人看其看月者,看之,其一,不舟不车,不衫不帻,酒醉饭饱,呼群三五,跻入人丛,昭庆断桥,〔口枭〕呼嘈杂,装假醉,唱无腔曲,月亦看,看月者亦看,不看月者亦看,而实无一看者,看之;其一,小船轻幌,净几暖炉,茶铛旋煮,素瓷静递,好友佳人,邀月同坐,或匿影树下,或逃嚣里湖,看月而人不见其看月之态,亦不作意看月者,看之。

文章专注于游人,把他们的情态刻画得生动逼真。这里表现的已经不是自然山水,而是人文山水。
《湖心亭看雪》记西湖雪景尤佳:

大雪三日,湖中人鸟声俱绝。是日更定矣,余拿一小舟,拥毳衣炉火,独往湖心亭看雪。雾淞沆砀,天与云与山与水,上下一白。湖上影子,惟长堤一痕,湖心亭一点,与余舟一芥,舟中人两三粒而已。

以简洁的语言,刻画出别致的雪境,烘托出人物高洁的情怀,确为上乘佳品。

8. 成都市公安局的历史沿革

1950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成立,为成都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1955年改为成都市公安局至今。

9. 公安的历史

公安和警察名称的由来

在我国,每个部门尤其是官方部门都有着自己惯用和法定的名称,如各级人民政府,相对应的是公务员;各级人民检察院,相对应的是检察官;以及负责审判的人民法院与法官等等。一个例外的情况是:公安系统一直保持着两个名称:公安和警察。两个名称的混用不仅使一般老百姓感到迷惑,连系统内部很多人都说不清楚原因。

在两个名称的具体使用上也是各有不同。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使用了“警察”的名称;各级公安机构则一直在用着“公安厅”、“公安局”的名字;警车上有的漆涂了“公安”两字,有的则是“警察”加“police”或者“公安”加“police”;公安民警警服臂章上则统一成最上边是“警察”,中间是“police”,下边是“公安”;在执行任务需要表明身份时有的说“我们是警察”,有的则说“我们是公安局的”;系统内部写文件、报告等材料时一般使用“广大民警”的说法,社会上对公安系统成员习惯性的称呼一般是“警察”与“公安人员”混用,对其他系统如法院、监狱等从事警察工作人员则单称“警察”。

曾有人为“公安”与“警察”两名称并行现象作过辩解。他们认为:公安是指公共安全(publicsecurity)或者社会安全(socialsafety),即人类社会的稳定、安全和秩序。警察是指对人类社会稳定、安全和秩序的守护,即对于侵害社会安全的事物的预防、察知、警报和即时抗击,也就是说只有负责治安行政工作的人才是警察(这里的“治安”是从广义上讲的)。所以一般来讲,“警察”是“公安”的一个子概念,所有的警察都是公安人员,但公安系统中从事管理、研究等工作的人员不是警察。而监察部门、纪委甚至一些保安公司虽然未被列入警察序列,但一直从事着部分警察的职能。

上述煞费苦心的解释有的过于牵强,有的如“保安公司也承担警察职能”的说法更是匪夷所思。其实,至少从我国公安系统现实情况来看,“警察”与“公安”并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上的区别,之所以造成两名称并行的情况有着历史和现实的各种因素。

在我党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公安”的名称是在1939年2月,为了从名称上与伪政权警察机关有所区别,在中央书记处发布的《关于成立社会部的决定》中,要求各边区行署设公安局或保安处,在各县设公安局。建国后,1949年10月15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确定了使用“公安”的名称。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有关机构职能调整、国际交流、交往等各方面的原因,“警察”的称呼开始在一些场合恢复使用,并得到迅速推广,直至1995年颁布的《人民警察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该法第二条第二款对人民警察的范围作了界定,即“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从中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所有成员都属于人民警察。从法理上理解,由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公安”仅仅被用于机构的名称,对公安机关个体成员准确的称呼应为“警察”,“公安”、“公安人员”等都是不规范的。

即使是机构的名称,单从字面的含义上去理解,“警察局”的叫法似乎要比“公安局”等更直观、易理解一些,能够避免在交流尤其是国际交流时的词汇障碍;同时也更符合逻辑,能准确地界定由众多不同职能和职责的人民警察个体组成的这个群体的内涵。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公安”成为“警察”的曾用名,而不是现在的别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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