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美国大法官的历史
美国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是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门的领袖,并主管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美国最高司法官员,领导最高法院的事务并在弹劾美国总统时主持参议院。同时,按近现代传统,大法官还主持美国总统的宣誓仪式,但这样的做法没有《美国宪法》和任何法律作依据。现任即第十七任首席大法官是约翰·罗伯茨,他由乔治·沃克·布什总统任命,2005年9月29日获美国参议院通过。
《美国宪法》并未明确说明设立大法官职务,只是在第一条第三款中作了辅垫:“如受审者为合众国总统,则应由最高法院大法官担任主席(When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tried, the Chief Justice shall preside)”。除此之外,就没有更多的有关叙述了。至于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则更是一字未提。 大法官与最高法院大法官一样,由总统提名并需经参议院同意。《宪法》要求最高法院的所有法官都必须“尽忠职守()”,这句话也间接地规定了任期:他们是终身制的,除非自动退休或被国会弹劾并证明有罪。
有一部分大法官,例如威廉·H·伦奎斯特,是在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上被总统提名为大法官的,这时同样需要参议院的批准(如果提名不通过,他将不能成为大法官,但仍可以继续担任最高法院法官)。大部分大法官,包括罗伯茨,在被任名之前并未在最高法院工作过;有些大法官,例如约翰·马歇尔和厄尔·沃伦此前甚至没有任何司法经验。
B. 谁能告诉我一些美国法律的历史,越详细越好。
美国历史上的法律故事
张耀杰
[本文压缩稿发表于<凤凰周刊>]
《摇摇欲坠的哭墙》的副标题是“改变我们生活方式的终结辩论”。“终结辩论”,相当于中国法律程序中的庭审辩论。事实上,该书并没有完全局限于庭审辩论,而是以讲述故事的方式,相对完整地介绍了美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八个民权案例。这八个案例的时间跨度长达250年,其中的庭审辩论和法律裁判,重新定义了美国的公民权利,并且深刻影响着美国的社会进步。
“第一条修正案”的言论自由
《摇摇欲坠的哭墙》并不是按时间顺序来讲述美国历史上的法律故事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书中的三个案例都与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直接相关。
1789年3月4日,合众国宪法正式成为美国的基本大法。为了弥补宪法的缺点,第一届国会通过了十二条修正案。其中的十条于1791年12月15日正式成为宪法的一部分,并被称为权利法案。权利法案中最具决定性意义的是第一条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权利。”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又是第一条修正案的关键所在。
该书第五章的“事实应该让你自由”,讲述的是“英国王室和殖民地政府企图钳制报纸出版商约翰·皮特·曾格和年轻的美国出版业”的故事。迄今为止,曾格案一直被视为美国新闻出版自由的奠基石。
1733年11月5日,印刷厂老板曾格出版了英属美洲殖民地第一份专门发表反政府言论的民间报刊《纽约周刊》,用来批评新任总督科斯比的胡作非为。这份报刊的灵魂并不是曾格,而是被新任总督威廉·科斯比粗暴免职的前首席法官刘易斯·莫里斯,以及博学多才的律师詹姆斯·亚历山大。
1734年11月2日,科斯比命令治安官逮捕曾格。1935年4月15日,法院开始审理针对曾格的诽谤起诉。在正式开庭的当天,来自费城的安德鲁·汉密尔顿律师从公众席上站起来,表示愿意接替由司法当局为曾格指定的律师约翰·钱伯斯。
汉密尔顿是被莫里斯和亚历山大邀请来的,他是一个有政治情怀的人,在他看来,这起案件不只是为一个无辜的人辩护,同时也是为法律和政治的原则辩护。他在庭审辩论时指出:“对诽谤的指控是一位邪恶的国王,一个残暴的懦夫手中的剑,他用它来杀戮和残害无辜的人们,他之所以这样做,一方面是因为他崇高的地位,另一方面是因为他缺乏勇气,他不能也不敢以其他的方式回应人们所提出的批评。……像宗教存在异端一样,法律也有异端,并且两者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们记得在不到两个世纪以前,一个对宗教问题持有诸如今天在报纸上所发表的观点的人,就被作为一个异端者而处以火刑。……我认为此一点清楚地表明,在纽约,一个人可以非常随意地提及他的神,但是当他说到他的总督时,他就得十分小心了。”
在汉密尔顿的精彩辩论的感召下,12名陪审员不顾法律规定和法官提示,一致给出了无罪判决。随着曾格的胜诉,对英国政府持批评态度的殖民地居民,获得了自由表达的权力。
第三章“敌人在内部”,讲述的是“广播明星约翰·亨利·福克挑战麦卡锡时代的黑名单”的故事。麦卡锡时代是美国历史上最为黑暗的国家恐怖主义时期,该案也因此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诽谤案例,它所反对的是麦卡锡主义的不实指责和无端怀疑。
1949年8月29日,美国人得到苏联成功制造核武器的消息,美国与苏联之间的冷战由此开始。美国国会成立调查委员会和忠诚审查委员会,对有嫌疑的共产主义者展开调查,从而为像麦卡锡一样的人间败类,提供了实施政治迫害的恐怖权力。
麦卡锡出生于1908,他很早就知道暗示和错误指控的巨大影响力,并且借此一路攀升,于1953年被任命为参议院政府事务委员会的调查委员分会主席。他的朋友、联邦调查局局长J.埃德加·胡佛,向他推荐众议院非美活动调查委员会律师罗伊·科恩,到参议院政府事务委员会任职。调查委员会的工作是这样进行的:胡佛提供参议员所需要的毁坏被怀疑者名誉的信息,麦卡锡通过报纸或者在国会中宣布指控,然后由科恩以与共产势力进行合作的罪名起诉被怀疑人。
在麦卡锡的倡导下,美国民间相继成立了一些针对有嫌疑的共产主义者展开调查的私人组织。以编剧文森特·哈奈特为首的“AWARE”就是这样的一个组织。该组织收集各种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工作人员的信息,然后在公告中暗示这些人是共产主义的拥护者,让受到指控的人自己证明自己的清白。哈奈特自己和他的同伙却借此扩大势力范围从中渔利。
1955年,WCBS广播电台的娱乐节目主持人约翰·亨利·福克,被素不相识的哈奈特列入黑名单。他在路易斯·奈泽律师的协助下,打算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在福克提出诽谤诉讼之前,美国联邦参议院免除了滥用职权的麦卡锡的职权。尽管如此,麦卡锡主义的阴影依然驱之不散,致使该案的前期调查久拖不决、困难重重。作为原告,福克付出了长期失业和陷入穷困的惨痛代价。
1962年4月3日,耗时近六年的福克诉哈奈特诽谤案终于开庭。路易斯·奈泽在总结陈词中指控麦卡锡主义说:“这些人靠出售爱国主义赚钱。他们不是真的要反对共产主义者。……麦卡锡和其他组织连一个共产主义者都没有抓到,哈奈特先生和AWARE也一个都没有抓到。如果真的有共产主义者,那么他们很失职,因为根据宪法的规定,他们应该已经把共产主义者抓起来了。他们承认,他们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福克的法律诉求和奈泽的法庭辩护,赢得了陪审团的胜诉判决。该案的胜诉使美国人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理解产生重大改变,同时也使福克成为这样一类美国人的榜样:他们真正热爱美国,对美国应对挑战的能力、包容不同信仰的精神有坚定的信心,他们认为言论自由不仅指有权力发表不受欢迎的意见,而且指在发表这种意见时不必担心受到报复。
第六章的“色情书大亨与传教士之战”,讲述的是“拉里·弗林特对抗道德多数派并成为言论自由的意外赢家”的故事。
1942年11月1日,拉里·C·弗林特出生于肯塔基州大山深处的佃农家里,14岁时通过虚报年龄应征入伍。20多岁时,他在俄亥俄州开办一家名叫乡巴佬避风港的“好色客”脱衣舞酒巴,随后又推出印有舞女照片的色情杂志《好色客》。1980年,37岁的弗林特已经成为千万富翁。他在杂志中开设“每月可耻之徒”专栏,专门对付自己的私敌。
吉尔·福尔韦尔1933年8月11日出生于美国南方弗吉尼亚州的林奇堡。1979年,他在基督教原教旨主义的基础上,创立了政教合一的道德多数派,并于1980年支持总统候选人里根赢得大选。道德败坏的弗林特和他的《好色客》,一直是福尔韦尔公开谴责的对象。
弗林特注意到道德多数派每年赚的钱比共和党和民主党还要多,传道士福尔韦尔的收入与他本该简朴的生活,更是形成鲜明的对比。于是,弗林特在1983年11月的《好色客》中,制作刊登了一个淫秽的模仿广告,把福尔韦尔的“第一次”描绘成好像是和自己的母亲在蚊蝇飞舞的户外厕所里纵欲狂欢,从而引起福尔韦尔的法律诉讼,罪名是诽谤、侵犯隐私和故意造成精神痛苦。
在当下中国,对于弗特林的这种模仿广告,另有更加形象的一个名词,叫做“恶搞”。在笔者看来,比“恶搞”更加准确的名词应该是“搞恶”。道理很简单,比起低级趣味的色情娱乐,道貌岸然并且自以为绝对正确的政教合一,才是对于公民权利的最大威胁。对于自己的“恶搞”或“搞恶”,弗特林自有他的一套理论。他深信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是自由社会的象征,在这样的社会里,每一名美国人都应当被允许对事实是什么做出自己的决定。弗特林还深信公众人物和政府官员应该变得皮厚一点,不要动不动就因为他们的感情受到伤害而诉之法律。
为了应对福尔韦尔的诉讼,弗特林聘请了一名很优秀的辩护律师,他的名字叫阿兰·艾萨克曼。审前准备进行了将近一年。1984年冬天,双方第一次在劳诺克地区法院参加庭审。陪审团认为弗特林出于故意给福尔韦尔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的目的,出版了这则模拟广告,所以判决弗林特向福尔韦尔支付10万美元的补偿性赔偿金和1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
不服判决的弗林特,迫不及待地让艾萨克曼律师提起上诉。第四巡回上诉法院的3名法官,于1986年8月5日给出维持原判的判决。理由是弗林特出版这篇模拟广告是出于积极恶意和卑劣的用心,这一点足以让他承担赔偿责任。
如此判决其实是中国传统刀笔吏“欲加其罪,何患无辞”的道德诛心,面对如此不确定甚至可以“莫须有”的法律判决,报纸所有者、电视制片人以及公民权利团体,联合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递交申请,希望最高法院受理此案。1987年3月20日,联邦最高法院同意审理此案。
在最高法院的庭审辩论中,艾萨克曼律师辩护说:“从一个特定的角度说,问题便是,如果做出言论并没有事实的依据或者它们所针对的对象是公众人物,那么修辞学意义上的夸张,讽刺文学,模拟作品以及个人观点的阐述,是否受到第一修正案保护。……我想说的是这起案件不仅仅是《好色客》和吉尔·福尔韦尔之间的争论,对这起案件的判决将不仅使《好色客》杂志再也不能为它的读者提供这种低俗的幽默以及其它低俗的幽默。它会影响到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正如威尔金森法官所说的那样,我们的讽刺评论有着悠久的历史,在这个国家,你找不到哪份报纸上没有批评某人的漫画和社论的。如果吉尔·福尔韦尔可以因为遭受精神痛苦而起诉的话,那么任何公众生活中的人物都可以因为遭受精神痛苦而起诉。”
艾萨克曼主张对言论自由作广义解释,只有在很小的一部分情况下才可以对其进行限制。当一则针对某一公众人物的批评性评论出版之后,无论它是如何让人无法接受,只要它并没有对这名公众人物造成实际的损害,这种言论就是应当受到保护的。就福尔韦尔这件事说,没有人会合理相信弗林特的模拟广告中所揭示的内容是真的,因此这名牧师唯一受到的伤害也不过是遭受了一点情感上的痛苦。如果美国真正重视言论和出版自由,那么不能仅仅出于愤怒就让言论者闭上嘴巴。
1988年2月24日上午,最高法院给出终审裁决:“一个炫耀着他全无瑕疵的个人记录和高尚的道德品质的候选人,并不能因为他的对手或者一位勤劳的记者提出相反的意见而大叫‘犯规’。”最高法院的8名法官没有就弗林特过激且似是而非的行为就事论事,而是指出了此案更加深层的意义所在。这一判决更加明确地赋予美国人民评论社会名流和国家领导人的权利,从而为第一修正案注入新的活力:哲学家、批评家和色情文学出版商,享有同等的言论自由,钳制任何一个人的言论自由,将不可避免地让其他人保持缄默。
这一年恰好是美国宪法签署两百周年,借用法学家和历史学家罗德尼·斯莫拉的说法:“历史表明,在大多数情况下,有关第一修正案的伟大战役,都是由那些受我们的文化排斥和忽视的人,……我们的民权活动家,我们的三K党,我们的拉里·弗林特攻下的。”
摇摇欲坠的法律哭墙
《摇摇欲坠的哭墙》第一章“生存还是死亡”,讲述的是“凯伦·安·奎南和死亡的权利”。
1975年4月15日,21岁的凯伦·安和室友们外出参加生日聚会时,在酒馆里喝了混有镇静剂和酒精的饮料,从而变成昏迷不醒的植物人。随着时间的推移,她的养父母约瑟夫和朱丽叶·奎南夫妇,实在不能忍受养女继续依赖医疗机械维持毫无希望的生命,聘请律师提起争取死亡权利的诉讼。这一案件的胜诉,使美国人获得了在大多数情况下决定自己死亡方式的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一案例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不仅仅是法律,同时还包括约瑟夫和朱丽叶·奎南夫妇作为基督教徒的宗教关怀:它意味着让他们的女儿回到这样的一种状态,她的身体可以听到“亲切的声音将她带向永远的安宁”。
第二章“艾米斯塔案”,讲述的是“一个自由人是否可以被迫成为奴隶”的故事。该案的诉讼,使殖民地时期大肆贩卖黑人奴隶的暴行,充分暴露在世人面前。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确立了人类成员不论肤色,都拥有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不可改变的自由权利的原则。
第四章“女性的应有地位”,讲述的是“苏珊·B.安东尼进行投票并争取选举权”的故事。
苏珊·B.安东尼1820年2月15日出生在马萨诸塞州西部。作为一名年轻女教师,她在工作中形成了独立的个性。19世纪50年代,她开始投身于废奴运动和女权运动。1872年11月5日上午,不具备选举权的安东尼,带领一群妇女到投票点参加投票。23天后,法院签发了对于她的逮捕证。
苏珊·B.安东尼虽然被判有罪,她长达8个月的诉讼案例却赢得了广泛支持。几乎每一个关心时事的美国人都知道安东尼的女权观点。1878年,美国国会提交了赋予妇女选举权的第十九条修正案:“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性别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该提案的批准经历了很长时间,并且遇到了很多困难,直到42年后的1920年,这条修正案才被各州批准通过。安东尼已经于14年前离开人世。
第七章“什么代价如此之高?”,讲述的是“一位妇女为了生存与癌症和她的健康维护组织之间的斗争”。
39岁的尼勒娜·希尔普勒·福克斯是4个孩子的母亲,1991年6月,她被诊断为乳腺癌。她和她的家人所投保的保险商,加利福尼亚州第二大健康维护组织健康网,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她所需要的骨髓移植手术的费用,由此引发了尼勒娜诉健康网的案件。
1993年12月28日,陪审团给出了惊人的770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的裁决,在此之前的1992年9月,尼勒娜已经离开人世。尼勒娜诉健康网一案,揭露了美国管理式医疗系统内部的一些问题,随之而来的是人们对这一问题的部分谅解。迄今为止,美国人依然在努力寻求一种可以在获取医疗服务和控制卫生保健成本之间进行平衡的方法。
第八章“清洗基因库”,讲述的是“卡丽·巴克被迫接受的绝育手术以及对生殖自由的限制”,也就是当下中国依然普遍存在的强制绝育的故事。故事中的卡丽·巴克,是被无端认定为低能人的一名年轻女性。1927年10月19日,她在弗吉尼亚州癫痫病患者和低能人收容院的医务室里,被强制实施了绝育手术。经过卡丽绝育案的合法性证明而正式出台的弗吉尼亚绝育法,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以此为蓝本,德国于1933年7月14日通过绝育示范法,为纳粹分子通过枪和毒气来纯净基因库提供了法律依据。从对所谓“不健全人”实施强制性绝育手术,到针对犹太人的种族大屠杀,中间只有一步之遥。
哭墙是犹太教的遗迹,又称西墙。位于耶路撒冷东区老城的东部,长160英尺,由大石砌成。它既是以色列一再亡国的实物证明,也是犹太民族生生不息并且败中取胜的精神象征。发生在法庭上的大凡是悲惨故事,法律审判过程中又充满着难以预期的不确实性。一个经典案例的确立,往往取决于当事人及其律师富于精神感召力的庭审辩护,和陪审席上的12位陪审员以及最高法院法官席上的9位大法官的理性智慧。充满血与泪的摇摇欲坠的法律哭墙,就是由包括当事人、律师、法官、陪审团在内的法律人,运用他们的良知、责任、智慧、勇气共同支撑起来的。借用该书“引言”中的话说:“每天,成千上万的美国人享受着处分自己的财产和身体的自由,发表言论的自由,选举的自由,这些都是150年来生活在各州的美国人在法庭上进行艰难斗争的结果。”
《摇摇欲坠的哭墙》 (美)迈克尔·利夫、米切尔·考德威尔合著,潘伟杰、高韡、朱慧慧合译,新星出版社2006年8月。
C. 美国最高法院院长如何产生
在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审议和批准.
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典型国家。美国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根据三种权力相互制衡的原则,美国宪法还规定,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建议和批准总统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通过弹劾案撤换总统,有权建议和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宣告惩治叛国罪,弹劾审判最高法院法官;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拥有有限的否决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总统还拥有特赦权、对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权;最高法院法官在总统因弹劾案受审时担任审判庭主席。此外,根据惯例,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宪无效。实行总统制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采用这种形式。
三权分立制度在建立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这个制度在实践中和理论上也受到冲击。尽管如此,这个制度迄今仍然是资本主义国家机关进行组织与活动的一项基本制度。三权分立制度对中国曾经产生过一定影响。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运用西方的分权学说,结合中国历史上的统治经验,创立了五权宪法理论,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加入监察、考试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政治体制上根本否定并排斥三权分立制度,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制。
D. 历史上美国最高法院做出了哪些经典判例
历史上,美复国法院做了很多经制典的判例,就比如说在林肯做总统的时候,美国的法院就弹劾过林肯总统,因为林肯私自做过一些决定,真的是让我非常的惊讶,因为我的印象之中,美国的法律是低于总统的,但是却能够弹劾总统,真的是让我不能够理解,难道是因为民主的原因要和总统也要打一架,这个我就不清楚了,所以历史上出现过这样的事例真的是非常的著名,在那个时间也是发生了巨大的轰动。
E. 美国最高法院的介绍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审判机构,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的9名终身法回官组成,其判例对答全国有拘束力,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权,即有权通过具体案例宣布联邦或各州的法律是否违宪。
F. 美国最高法院的简介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Federal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最高审级和最高审判机关,是唯一由宪法规定的联邦法院。1790年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成立,设于首都华盛顿。最初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5人组成,1869年根据国会法令规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组成,9位大法官中,有1位是美国首席大法官,其产生过程与另外8位大法官一样。法官均由美国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只要忠于职守,可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得免职。但年满70岁、任职满10年或年满65岁、任职满15年者,可自动提出退休,另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薪水不能被裁减。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对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一州为诉讼一方的案件有初审权;对州最高法院或联邦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有权就法律问题进行复审;有权颁发调审令,调审下级联邦法院或法院审理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还拥有司法审查权,审查联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不论是初审案件,还是复审案件,都是终审判决。联邦最高法院开庭时间为每年10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到翌年6月中旬 。判决以法官投票的简单多数为准,判决书写下各方意见。1882年开始发行官方汇编的《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其中的判例对法庭有约束力,为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各种提交的案件,一般由9位大法官以简单多数票的表决方法来决定。
美国宪法没有直接提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否有司法审查权。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经通过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指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宣布某个法律违宪而不被采用。
G. 美国司法部的历史
1789年美国设立了总检察官这个职务,一开始的时候这是一个非全日性的职务,专其任务是为美国国会和总统属提供法律咨询。但随着美国官僚机构的扩大,这个职务的工作量也不断增大,1819年时他已无法继续充当国会和政府的法律顾问了。1870年6月22日,美国国会决定建立一个司法部。这个部门于1870年7月1日正式开始工作。这个部门的建立对总检察官的任务、薪金和地位都没有改变,但它设立了一个司法部副部长的职务,其任务是在法律纠纷中在美国最高法院代表美国政府。美国总检察长(United States Attorney General),又称美国司法部长,是美国司法部的最高行政长官。总检察长被认为是美国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他职责是替美国政府处理法律事务及对美国司法部门进行监督。美国总检察长是美国总统的内阁之一,是内阁中唯一不使用部长(Secretary)作最高行政长官名称的部门。美国总检察长在总统继任顺序中排名第七。美国总检察长是在美国总统上任后提名,由美国参议院批准产生。总统有权随时解除总检察长的职务。
H. 简述美国两院制的历史渊源和发展
参议院:
西方两院制立法机关中的上院,最高的立法机构。在政府中拥有最高审议和立法功能的公民的议会或理事会。
美国参议院是美国国会两院之一,另一院为众议院。美国每一州于参议院中均有两位议员作为代表,与各州人口无关。所以全院员额为100名议员。参议员任期六年,相互交错,故每隔两年改选约三分之一的席位。美国副总统为参议院主席,但不担任参议员;除非是为了打破表决平手的僵局,否则不得投票。参议院公认较众议院更为审慎;参议员名额较少且任期较短,容许学院派看法与党派之见,较众议院更易自外于公共舆论。参议院拥有若干表列于宪法而未授予众议院的权力。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国总统批准条约或任命重要人事时,须"采酌参议院之建议并得其认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两院制的国会是于制宪会议中所订立的康乃迪克协议所得的结果。依该协议,各州在众议院中的代表权以人口为基础,但在参议院中具均等代表权。宪法规定法律之制须经两院通过。参议院所单独拥有的权力较众议院所单独拥有的权力更为重要。其结果使得参议院(上议院)所负的责任较众议院(下议院)更为广泛。
美国参议院承袭古罗马参议院之名。其议场座落于首都所在的华盛顿特区,位于国会山庄北翼。众议院则在同一幢建筑的南翼召开会议。
宪法规定总统仅可在得到参议院‘建议与认可’后任命人事。须得参议院认可的政府职位包括内阁阁员、联邦行政部门首长、大使、最高法院大法官与联邦法院。参议院可通过法律,授权行政部门不经参议院同意任命较次要的人事。通常来说,人事提名案是参议院委员会最优先进行听证的主体。委员会有可能阻挡人事提名,但相当少见。人事案由参议院全体审议。多数任命案会得到通过,驳回内阁人事案特别少见。(美国历史上仅有九次人事任命案遭彻底驳回)
日本参议院是日本的国会构成的议院之一。与众议院并为日本的立法机关,也是国会两院之一。其前身为贵族院。参议院议员任期为6年,每3年对半数议员进行一次改选。
众议院:
美国众议院为美国国会两院之一,另一院为参议院。美国每一州以人口为基准在众议院中行使代表权,但各州至少有一名议员。院内议员总数经法律定额为435名。众议员一任两年。众议院主席(the Speaker)直译为“众议院议长”。 两院制国会的起源是因为国家的创建者希望拥有一个贴近且跟随民意公论的“人民议院”;以及与一个较为慎重且具贵族气派的参议院,以防护集体情绪的狂乱。宪法规定法律之通过须经两院允许。 众议院一般被认为较参议院更具党派色彩。宪法制定者中有很多人企图让参议院(一开始是由州议会选举)成为公民直选的众议院的制衡机构。于是“建议与同意”权(如批准条约的权力)授权仅由参议院单独行使。众议院也有其独有的权力:倡议岁入法案之权、弹劾政府官员、以及在选举人团僵持不下时选举总统。然而,所有这些权力都可由参议院反制(counter-check)。参议院一般较众议院及众议员更具威望。参议员任期较长、人数较少、且(多数情况下)较众议员代表更多的选民。 众议院会议厅位于首都华盛顿特区的国会山庄南翼。参议院在同一建筑物的北翼开会。
I.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产生背景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除了联邦政府拥有司法、立法、行政三权分立之机制外,州亦拥有独立于联邦而产生的司法、立法、行政机构。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订立之前,美国只有13个州组成的“邦联”,由于松散的邦联制使得各州的贸易大战甚至武装冲突,数个州的代表召开了制宪会议,谋求订立《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以改变紧张的局势。正因为州不是因《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而产生,而是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订立之前就已经合法地存在,所以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州宪法和法律,《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还规定,宪法没有授权联邦政府亦没有禁止州和其人民行使的权利,由各州及其人民所保留。美国的州政府形象地说是一个“小国”,州政府不是联邦政府的行政机构,谈起美国的司法体系,可以说美国有51个司法体系(49个州和1个哥伦比亚特区各成体系,再加上联邦法律体系)。因此美国的法院采取双轨制,即联邦法院与州法院同时存在且互不隶属(除了因宪法第14条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而要求各州尊重的某些宪法权利外),州有对非联邦案件的终审权。但当涉及到《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诉讼时,当事人有权将案件一直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从一个开始不受人重视的小角色跃升为如今一言九鼎的大人物可以说主要得益于以下因素:
1、美国三权分立的宪政框架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三条对国家的司法权进行了规定。虽然起初三权之中司法权处于较弱的地位,但开国先贤们始终坚持权力之间的制约和平衡,力图通过三权之间的相互牵制使得各个部门安守本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这种特殊的分权体制内逐渐地树立了自己的权威。
2、判例传统
美国承继了英国普通法的判例法思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大量判例的积淀,不断刷新原有的宪政原则,在宪政结构各个层面不断进行价值判断和选择,使得美国宪法获得了长久不衰的生命力,适应了新的社会现实发展的需要。每个判例都折射出美国特定历史时期的重大主题、基本社会现实和主导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因此,美国宪法的发展史主要就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史,联邦最高法院是宪法的现行发言人,在程序所规定的界限和对宪法基本理念加以尊重的基础上,联邦最高法院成为进行冷静再思考的场所。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联邦最高法院一直在塑造着美国。
3、富有开拓精神的大法官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建立之初,三权之间的界线是模糊的,如宪法的解释权和司法审查权的归属并无定论,联邦最高法院杰出的大法官们在案件审理中巧妙地将这些权力收入囊中,为联邦最高法院日后取得举足轻重的地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之后,在废除种族隔离和保护人权上,以沃伦为首的大法官们也走出了勇敢的一步,表现出了非凡的胆识和胸怀。
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正式头衔都是用Justice(公正),而非通常用的Judge(法官),可见其地位之崇高,美国人把他们看作是宪法所赋予的广泛个人自由的监护者和解决全国性重大争论的仲裁人,大法官都是经过千锤百炼的法律贵族和政治精英,他们总是站在历史与现实之间,审时度势,用手中的法之金剑,指引美国宪法的行进方向,美国宪法中即使是最微小的进步与变革都深深地渗透着大法官们的缜密智慧与穿透现实、洞察未来的力量。
4、妥协的精神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以及国家与民众之间,适应不同的社会背景,为各个时期社会重大问题的交锋提供了公开的场合,以公开的方式将社会问题肢解、剖析;以判决的形式对各种利益做出价值判断,并对利益之间的冲突做出权衡,弱化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的整体进步。
J. 美国首席大法官的历史
《美国宪法》并未明确说明设立首席大法官职务,只是在第一条第三款中作了辅垫:“如受审者为合众国总统,则应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When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tried, the Chief Justice shall preside)”。除此之外,就没有更多的有关叙述了。至于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则更是一字未提。
首席大法官与最高法院大法官一样,由总统提名并需经参议院同意。《宪法》要求最高法院的所有法官都必须“尽忠职守(shall hold their offices ring good behavior)”,这句话也间接地规定了任期:他们是终身制的,除非自动退休或被国会弹劾并证明有罪。
有一部分首席大法官,例如威廉·哈布斯·伦奎斯特,是在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上被总统提名为首席大法官的,这时同样需要参议院的批准(如果提名不通过,他将不能成为首席大法官,但仍可以继续担任最高法院法官)。大部分首席大法官,包括罗伯茨,在被任名之前并未在最高法院工作过;有些首席大法官,例如约翰·马歇尔和厄尔·沃伦此前甚至没有任何司法经验。
首席大法官经常被错误地写成“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其实并不然,根据《美国法典》,它的全称是“美国首席大法官”。这一头衔是在第六任首席大法官萨蒙·波特兰·蔡斯的建议下改变的,因为他想强调最高法院与联邦政府部门具有同等地位。与之相反的是,最高法院的其它8位大法官的正式头衔为“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而不是“美国大法官”。
首席大法官的薪水由国会预算,每年208,100美元(2006年),比其他大法官略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