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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有何直接历史意义

发布时间:2021-02-27 11:36:47

㈠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历史上有何重要影响

社会契约理论不仅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家在政治上与法律上获得正当化的基础,同时亦为资产阶级国家以平等、自由为核心理念的法律制度得以确立并发达的先导。

㈡ 国家和人民之间真的有契约关系吗社会契约论的提出有何意义

社会契约论(法文:Du Contrat Social,又译《民约论》,或称政治权利原理)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于1762年写成的一本书。《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和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民主思想。

卢梭相信,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与约翰·洛克一样,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卢梭声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虽然他没有定义如何达成这个目标,但他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他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 虽然卢梭喜爱仁君胜过其它的政府形式,他对此表达得含糊其辞。他阐明政府必须分成三个部分:主权者代表公共意志,这个意志必须有益于全社会;由主权者授权的行政官员来实现这一意志;最后,必须有形成这一意志的公民群体。他相信,国家应保持较小的规模,把更多的权利留给人民,让政府更有效率。 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包括用起义的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

㈢ 霍布斯用社会契约论解读政治社会的建立有什么历史意义

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个体,通过彼此之间的契约建立政治社会。霍布斯的这一学专说,公属认是现代政治契约论或社会契约论的样板,标志着人为意志论的政治哲学传统的开端。霍布斯的契约国家论,自从问世就遭遇了严厉的批评。尽管如此,霍布斯建立的“大利维坦”的阴影却始终笼罩着从洛克直至施米特和罗尔斯对现代政治的不同思考。霍布斯思想的广泛争议和持久影响,在现代政治哲学的历史上,大概只有马基雅维利和卢梭可以相提并论。重新考察霍布斯通过契约建立国家的路径,可以给我们提供理解现代政治的重要出发点。

㈣ 什么叫社会契约论的实践意义啊

从字面上来看,就是这种理论在现实应用中的实际意义
以下是搜集到的资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一种平衡政治体制的理论,在欧洲大陆的政府实践中,它被用来平衡政治体制现实的冲突。而在美国,社会契约论则被应用到了更广泛的地步,它在这时不仅仅平衡了政治体制内部各部门间的利害关系,而且还兼顾着平衡两相与政治现实间的矛盾。洛克关于“政府是必要的恶”的观点恰好对应美国人信念处。既然政府是恶,幸福生活容不得恶的存在,那理想状态就应该是推翻这种恶;然而现实却是,作为恶的政府,却是保障幸福生活的必要,于是“政府成了一种必要的恶”。这善恶的悖论则恰如其分地显露了美国人内心的矛盾。以其人之道还治其身,既然政府是必要的恶,那我们就容忍政府的恶并竭力地抑止这恶的效力。美国人的信念和现实的矛盾则幻化为,我秉持自由、民主、公正的信念,坚信一切权力均为恶的政治理想与现实的政治体制的矛盾,毕竟,涉及政治必定涉及权力的分配。
卢俊认为,建立在社会契约上的国家,其主权即最高权力属于全体人民。在民主主权的国家里,每个人都具有双重身份,对个人来说他是主权者的一员,而对主权者来说他是国家的一员,因而统治与被统治只有相对意义。主权至高无上,不可分割,是行政权的根据。政府决不是主权的体现者,而是主权的受托者。“公意”是国家的灵魂,它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从而永远是公正的。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公意”体现为法律。法律是作为立法者的全体人民所作的规定,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因此它不仅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平等,而且是自由的基石。因为人们唯有服从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的。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人民不仅有定期决定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利,而且有通过起义推翻违反契约和法律、实行暴虐统治的君主的权利。卢俊承认宗教的社会作用。他认为,人们进入政治社会后需要由宗教来维持相互之间的关系。由于基督教有害于国家,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公民宗教”。它并非严格地作为宗教教条,而只是维系人们关系的社会性的感情。

㈤ 社会契约论的积极意义是什么

卢梭相信,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与约翰·洛克一样,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卢梭声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虽然他没有定义如何达成这个目标,但他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他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
虽然卢梭喜爱仁君胜过其它的政府形式,他对此表达得含糊其辞。他阐明政府必须分成三个部分:主权者代表公共意志,这个意志必须有益于全社会;由主权者授权的行政官员来实现这一意志;最后,必须有形成这一意志的公民群体。他相信,国家应保持较小的规模,把更多的权利留给人民,让政府更有效率。
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包括用起义的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

㈥ 霍布斯用社会契约论解读政治社会的建立有什么历史意义,其理论缺陷是什么

霍布斯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开启了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用契约关系解释社会回和国家起源的政治哲学理论,它答通过把社会和国家看作人们之间订立契约的结果,来说明政治权威、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的来源、范围和条件等问题。最重要的是社会契约论宣布了人的自由的本质和国家起源的契约性质。

霍布斯认为,从自然状态中所建立的国家,是君主专制的国家。臣民一旦通过契约把权力交给了君主,就再也不能收回,否则就是违反了契约,违反了正义。但是,对于君主来说,却不存在违反契约的问题,因为契约是臣民之间订立的,君主不是订约的一方,因此,他不受契约的任何限制。正因为霍布斯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存在“授权不悔”的原则,因此有明显的缺陷。

㈦ 社会契约论中的思想在历史上产生过什么重要影响

《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和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民主思想.
这样说吧,社会契约论直接推动了欧美资产阶级革命运动,为创建资本主义国家提供了思想基础和理论指导,促使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建立.

㈧ 社会契约论的历史背景,主要内容及积极意义是什么

【总概及历史背景】
欧洲大陆资产阶级革命风起云涌,大量的民主思想诞生,以启蒙运动的英法德为代表,主张反封建的资本主义民主思想的到广泛传播,英国和荷兰先后开展了革命,建立起君主立宪的国家,前人伏尔泰从中借鉴要求实现开明君主,但这种民主思想似乎并不适合封建势力强大的像法国这样的封建农业国。思想家们又开始了新的探索,其中就以卢梭为代表人物。
《社会契约论》(法语:Du Contrat Social,又译为《民约论》,或称《政治权利原理》)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于1762年写成的一本书。
【内容概要】
第一卷
《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秩序并非来源于自然。家庭是最古老和自然的社会形态;但是,父母与能够自立的子女之间的联系,有必要用一系列约定来维系。阿里士多德认为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奴役和统治是天然的,但他混淆了原因与结果;如果有些人天生为奴,那么一定是因为有反自然的奴隶制度存在为先。社会秩序不可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最强者无法一直保持强势霸权,除非他能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在那种情形下,权利与强力就要互换位置。如果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无须根据义务而服从了;因而,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
约定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这个论断,根据格老秀斯的理论,是人民转让自身自由的权利。转让就是奉送或者出卖。但一个使自己作另一个人的奴隶的人并不是奉送自己,他是出卖自己,是为着自己的生活。一个人无偿地奉送自己,是荒谬的和不可思议的。这样一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即使一个人可以转让自己,他也不能转让自己的孩子,孩子们生来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其他人都无权加以处置。格老秀斯为了替奴隶制度开脱,鼓吹征服者有权屠杀被征服者、或夺取其自由而赦免其生命。但战争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战争的目的既是摧毁敌国,人们就有权杀死对方的保卫者,只要他们手里有武器;可是一旦他们放下武器投降,不再是敌人或者敌人的工具时,他们就又成为单纯的个人,而别人对他们也就不再有生杀之权。无人有权奴役他人,奴隶制和权利,这两个名词是互相矛盾的。
社会秩序来源于共同的原始、朴素的约定。当自然状态中,生存障碍超过个人所能够承受的地步,人类就被迫改变生活方式。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并形成力量的总和来克服生存的阻力。“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解决办法就是形成一个约定,使每个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权者”的指导下。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会成员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共同体中的约定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共同体可称为“国家或政治体”,至于结合者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有了这个契约,人类就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从本能状态进入道德和公义状态。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编辑]第二卷
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不可以转让,不可分割。主权由共同利益所决定和约束,借着法律而行动。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虽然公意总是对的,但是它并非总是能作出明智的判断,因此也并非总能找到共同利益之所在,于是立法者的存在就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并没有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他们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议,只有人民自己(或者说主权者、公意)才有权设立法律。
[编辑]第三卷
第三卷阐述政府及其运作形式。对于主权体而言,仅有立法是不够的,法律的强制实施亦非常必要。虽然主权体有立法权,但是它不能赋予自身执法权。它需要一个介于主权体和国民之间的中介者,在公意的指示下实施法律。这就是政府的角色,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政府中的执政者只是受委托来行使行政权力;他们是主权者的官吏,他们的职能不是契约的结果,而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被托付的权力。他们从主权者接受命令,并将命令转达给国民。主权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限制、改变或收回行政权。
世上主要存在着三种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贵族制,由少数人所治理;国君制,由一人治理。
民主制: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民主制需要太多的预设条件和美德,实现全民民主非常困难。“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贵族制:可以是自然的、选举的与世袭的。第一种只适于纯朴的民族;第三种是一切政府之中最坏的一种。第二种则是最好的;它才是严格说来的贵族制。第二种贵族制除了具有可以区别两种权力的这一优点而外,并且还具有可以选择自己成员的优点。用这种方法,则正直、明智、经验以及其他种种受人重视与尊敬的理由,就恰好成为政治修明的新保证。国君制:没有比国君制更有活力的政府;但这种政府也具有很大的危险;如果其前进的方向不是公共福祉,就转化为对国家的损害。君主们倾向于追逐绝对的权力,大臣们只是阴谋家。
结构单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实际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都或多或少地借鉴了其他形式。没有一种政府适用于一切国家,但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必须与其人民的特点相适应,一个不靠外来移民的办法、不靠归化、不靠殖民地的政府,而在它的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得最多的,就确实无疑地是最好的政府。为了防止少数人篡夺国家的权力,必须由法律保障人民定期集会,终止一切现有的行政权,让权力回到人民手中。在集会中,人民必须解决两个问题, 第一个是:“主权者愿意保存现有的政府形式吗?”第二个是:“人民愿意让那些目前实际在担负行政责任的人们继续当政吗?”介于主权者和政府之间的一种力量是议员,但是主权是不可转让的,所以议员代表不了人民,只是人民的办事员,他们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政府行政权的创制不是契约,而是法律。政府的行政官不是人民的主人,他不可以建立契约,而是遵守现有的契约。
[编辑]第四卷
第四卷讨论几种社会组织。公意是不可摧毁的,通过投票来表达。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选举模式,例如:人民大会、保民官、独裁、监察官等,历史上的共和国罗马、希腊,特别是斯巴达,教导了我们这些形式的价值。宗教是国家的基础,在任何时候都在公民的生活中占主要地位。基督教的统治精神是和他的体系不能相容的。基督教是一种纯精神的宗教;基督徒的祖国是不属于这个世界的。基督徒以一种深沉的、决不计较自己的成败得失的心情在尽自己的责任。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宗教可以使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这件事却是对国家很有重要关系的。这种宗教的教条,却唯有当其涉及到道德与责任——而这种道德与责任又是宣扬这种宗教的人自己也须对别人履行的——的时候,才与国家及其成员有关。公民宗教的教条应该简单,条款很少,词句精确,无需解说和注释。现在既然已不再有,而且也不可能再有排他性的国家宗教,所以我们就应该宽容一切能够宽容其他宗教的宗教,只要他们的教条一点都不违反公民的义务。但是有谁要是胆敢说:教会之外,别无得救,就应该把他驱逐出国家之外,除非国家就是教会,君主就是教主。这样的一种教条,唯有在神权政府之下才是好的,而在其他一切政府之下就都是有毒害的。
【影响】
《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以及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民主思想

㈨ 社会契约论对西方法治的意义

给你摘抄一段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蒋先福的论文《现代法治国家的逻辑构想——社会契约论新论》,里面对这个问题有比较详尽的论述。

一般认为,近代社会契约论之所以能够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旗帜,就在于它借用了时代熟悉的语言,充分表达了人们要求变革旧的社会制度、建立新的社会制度的愿望。例如,罗素在论及西方近代社会变革时指出:
“……政治在某种意义上必须有一种强人服从的权利,若不说那是神意,似乎只好说是契约授予的权利了。因此,政治是由契约设立的这个学说,几乎在所有反对王权神授说的人当中都得人心。”在罗素看来,契约论之所以能够成为推动社会变革的能动的精神力量,似乎就在于它适合了人们的心理需要。罗素的这个看法是有失偏颇的。尽管社会契约论并非人类思想理论宝库中唯一正确的国家法律学说,甚至社会契约论本身也因其自身的理论缺陷,在后来不断地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批评,但它作为一种革命的和批判的国家法律学说,之所以能够获得历史的认可,并非仅仅由于它适应了人们的心理需要,而在于它深刻地反映了经济基础发展变革的要求。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必然会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与之相适应。旧的上层建筑一旦变成阻碍经济基础进一步发展的桎梏,那么,经济基础就必然提出打破原有的上层建筑结构,代之以新的上层建筑结构的要求。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依笔者之见,社会契约论在近代之所以能够获得如此巨大的成功,就在于它自觉或不自觉地反映了这一时代发展进步的总规律和总趋势,其中映现了社会契约论者融革命性和建设性于一炉的天才创造。

首先,就其革命性的一面来看,近代社会契约论者之所以假借“自然状态”、“自然权利”作为自己的理论前提,一方面固然是为了满足其逻辑运演的需要;但另一方面也在于为人民主权思想寻找理论根据。因为人民主权的思想不能成立,破旧、立新就失去了意义。而“天赋人权”说或“自然权利”说在17、18世纪的欧洲,不仅有其深刻的经济基础,而且有其深厚的文化传统。社会契约论者抓住人民主权这个关键问题,并从理论上证明其自然性和神圣性,其革命的意义就可想而知了。
正因为社会契约论的理论体系包容了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一系列重大的理论问题,而这些问题又是现实生活中尚未实现和尚待实现的,它也就能够起到一种吸引人、鼓动人的社会历史作用。因此,黄克剑在论及社会契约论的逻辑价值和历史价值及其相互关系时指出:“‘社会契约’是自然法理论的中心环节,这一中心环节需要‘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的逻辑预设。从科学的观点看,为理论提供第一个命题的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的说法显然是荒诞无稽的,但从历史的观念看,非科学的逻辑预设却获得了最可珍视的时代价值。自然法学派的‘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的预设是在特定的时代条件下嵌入历史的,因此,重要的不再是演绎某种价值系统的初始逻辑是否真实,而在于由这种初始逻辑所衍生出的道理是否被人们历史地认可。”事实也是如此,法国大革命与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直接联系在一起。人们对社会契约论所阐发的“道理”的接受和认可性胜过了对其理论逻辑的关注。尽管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阵营内部派别林立,明争暗斗,但却在卢梭的思想中找到了共同的理论基础和精神支柱,卢梭的思想成为革命信念的象征,这是颇为有趣的历史事实。至于社会契约论深刻地影响了美国的杰斐逊、潘恩等人,其自由、平等、主权在民的思想被充分吸收到1776年的《独立宣言》和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已成为人所共知的事实。

其次,就其建设性的一面看,近代社会契约论之所以能够成为后来各资本主义民族国家建构政治法律制度的“蓝本”,就在于它适应了近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历史趋势。社会契约论者运用契约论的原理,系统地提出和论证了一整套规范和约束公共权力的法治方案,第一次把公共权力的设立及其运作纳入受人民主权规制的法治轨道上来。这是他们奉献给人类的一份宝贵理论财富。因为在近代社会,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一方面打破了传统社会经济政治一体化的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经济与政治相分离的二元社会格局;另一方面又提出了或突出了如何设计和规范政治权力,以保障其运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防止权力被滥用的问题。社会契约论者恰恰根据契约论的原理,把公共权力置于人民主权的委托和监控之下,同时又从技术上把公共权力分解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使之既互相独立,又互相制约,这就较好地解决了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的分配问题,抓住并解决了社会生活法治化所面临的这一关键问题。可以说,社会契约论实质上就是有关权力分配和控制的理论,它作为人类探讨政治生活民主化、制度化、法治化的智慧结晶,是值得我们珍惜和重
视的宝贵精神财富。

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社会契约论作为自然法思想在近代的理论产物,它仍然是对国家和权力的合理性的主观论证,其基础和前提是唯心主义的。因此,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方面对以卢梭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者在历史上所起的革命的,批判的历史作用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认为“在法国为行将到来的革命启发过人们头脑的那些伟大人物,本身都是非常革命的。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的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宗教、自然观、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最无情的批判;一切都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作辩护或者放弃存在的权利,思维着的悟性成了衡量一切的唯一尺度,……以往的一切社会形式和国家形式,一切传统观念,都被当作不合理的东西扔到垃圾堆里去了。……从今以后,迷信、偏私、特权和压迫,必将为永恒的真理,为永恒的正义所取代,为基于自然的平等和不可剥夺的人权所排挤。”另一方面他们又从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高度一针见血地指出,社会契约论及其所主张的“自然状态”说是“十八世纪流行过的一种臆想。”

正因为社会契约论者按照理性主义的“臆想”原则,主观地演绎出一套所谓公平、正义的政治法律秩序来,其结果必然导致理论与现实相脱节、相矛盾。这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这个理性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所以,社会契约论由于其自身的阶级局限性和唯心主义缺陷,它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人民主权对公共权力的制约问题。而对其唯心主义形式的克服和对其权力制约思想的继承和发扬,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完善和发展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㈩ 社会契约论中的思想在历史上产生过什么重要影响

社会契约论

1762版《社会契约论》(法文:Du Contrat Social,又译《民约论》,或称政治权利原理)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于1762年写成的一本书。《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和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大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民主思想。

主要思想
卢梭相信,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与约翰·洛克一样,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卢梭声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虽然他没有定义如何达成这个目标,但他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他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

虽然卢梭喜爱仁君胜过其它的政府形式,他对此表达得含糊其辞。他确实明确阐明政府必须分成三个部分:主权者代表公共意志,这个意志必须有益于全社会;由主权者授权的行政官员来实现这一意志;最后,必须有形成这一意志的公民群体。他相信,国家应保持较小的规模,把更多的权利留给人民,让政府更有效率。

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包括用起义的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

内容概要

第一卷
《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秩序并非来源于自然。家庭是最古老和自然的社会形态;但是,父母与能够自立的子女之间的联系,有必要用一系列约定来维系。某些哲学家认为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奴役和统治是天然的,但他们混淆了原因与结果;如果有些人天生为奴,那么一定是因为有反自然的奴隶制度存在为先。社会秩序不可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最强者无法一直保持强势霸权,除非他能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在那种情形下,权利与强力就要互换位置。如果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无须根据义务而服从了;因而,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

约定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这个论断,根据格老秀斯的理论,是人民转让自身自由的权利。转让就是奉送或者出卖。但一个使自己作另一个人的奴隶的人并不是奉送自己,他是出卖自己,是为着自己的生活。一个人无偿地奉送自己,是荒谬的和不可思议的。这样一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即使一个人可以转让自己,他也不能转让自己的孩子,孩子们生来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其他人都无权加以处置。格老秀斯为了替奴隶制度开脱,鼓吹征服者有权屠杀被征服者、或夺取其自由而赦免其生命。但战争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战争的目的既是摧毁敌国,人们就有权杀死对方的保卫者,只要他们手里有武器;可是一旦他们放下武器投降,不再是敌人或者敌人的工具时,他们就又成为单纯的个人,而别人对他们也就不再有生杀之权。无人有权奴役他人,奴隶制和权利,这两个名词是互相矛盾的。

社会秩序来源于共同的原始、朴素的约定。当自然状态中,生存障碍超过个人所能够承受的地步,人类就被迫改变生活方式。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并形成力量的总和来克服生存的阻力。“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解决办法就是形成一个约定,使每个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权者”的指导下。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会成员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共同体中的约定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共同体可称为“国家或政治体”,至于结合者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有了这个契约,人类就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从本能状态进入道德和公义状态。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第二卷
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不可以转让,不可分割。主权由共同利益所决定和约束,籍着法律而行动。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虽然公意总是对的,但是它并非总是能作出明智的判断,因此也并非总能找到共同利益之所在,于是立法者的存在就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并没有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他们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议,只有人民自己(或者说主权者、公意)才有权设立法律。

第三卷
第三卷阐述政府及其运作形式。对于政府而言,仅有立法是不够的,法律的强制实施亦非常必要。虽然主权体有立法权,但是它不能赋予自身执法权。它需要一个介于主权体和国民之间的中介者,在公意的指示下实施法律。这就是政府的角色,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政府中的执政者只是受委托来行使行政权力;他们是主权者的官吏,他们的职能不是契约的结果,而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被托付的权力。他们从主权者接受命令,并将命令转达给国民。主权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限制、改变或收回行政权。

世上主要存在着三种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贵族制,由少数人所治理;国君制,由一人治理。

民主制: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民主制需要太多的预设条件和美德,实现全民民主非常困难。“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
贵族制:可以是自然的、选举的与世袭的。第一种只适于纯朴的民族;第三种是一切政府之中最坏的一种。第二种则是最好的;它才是严格说来的贵族制。第二种贵族制除了具有可以区别两种权力的这一优点而外,并且还具有可以选择自己成员的优点。用这种方法,则正直、明智、经验以及其他种种受人重视与尊敬的理由,就恰好成为政治修明的新保证。
国君制:没有比国君制更有活力的政府;但这种政府也具有很大的危险;如果其前进的方向不是公共福祉,就转化为对国家的损害。君主们倾向于追逐绝对的权力,大臣们只是阴谋家。
结构单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实际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都或多或少地借鉴了其他形式。没有一种政府适用于一切国家,但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必须与其人民的特点相适应,一个不靠外来移民的办法、不靠归化、不靠殖民地的政府,而在它的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得最多的,就确实无疑地是最好的政府。为了防止少数人篡夺国家的权力,必须由法律保障人民定期集会,终止一切现有的行政权,让权力回到人民手中。在集会中,人民必须解决两个问题, 第一个是:“主权者愿意保存现有的政府形式吗?”第二个是:“人民愿意让那些目前实际在担负行政责任的人们继续当政吗?”介于主权者和政府之间的一种力量是议员,但是主权是不可转让的,所以议员代表不了人民,只是人民的办事员,他们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政府行政权的创制不是契约,而是法律。政府的行政官不是人民的主人,他不可以建立契约,而是遵守现有的契约。

第四卷
第四卷讨论几种社会组织。公意是不可摧毁的,通过投票来表达。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选举模式,例如:人民大会、保民官、独裁、监察官等,历史上的共和国古罗马、古希腊,特别是斯巴达,教导了我们这些形式的价值。宗教是国家的基础,在任何时候都在公民的生活中占主要地位。基督教的统治精神是和他的体系不能相容的。基督教是一种纯精神的宗教;基督徒的祖国是不属于这个世界的。基督徒以一种深沉的、决不计较自己的成败得失的心情在尽自己的责任。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宗教可以使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这件事却是对国家很有重要关系的。这种宗教的教条,却唯有当其涉及到道德与责任——而这种道德与责任又是宣扬这种宗教的人自己也须对别人履行的——的时候,才与国家及其成员有关。公民宗教的教条应该简单,条款很少,词句精确,无需解说和注释。现在既然已不再有,而且也不可能再有排他性的国家宗教,所以我们就应该宽容一切能够宽容器他宗教的宗教,只要他们的教条一点都不违反公民的义务。但是有谁要是胆敢说:教会之外,别无得救,就应该把他驱逐出国家之外,除非国家就是教会,君主就是教主。这样的一种教条,唯有在神权政府之下才是好的,而在其他一切政府之下就都是有毒害的。

其他观点
关于国家的起源和国家现有基础的理论,其最简单的形式认为国家起源於一种“契约”。这就是说每一个社会成员放弃本身的“自然权利”以换取法律之下的新权利。社会契约论对於历史上国家形成的大多数情形都不适用,却适用於新宪法的制定,如美国制定的1787年宪法就是如此,这部宪法至少有一部份确实是在社会契约论指导下制定的。《社会契约论》并不是直接作为解释性理论或社会学理论出现的,其历史作用是像一种伦理学或逻辑学的理论,目的是对现存制度进行道德评价或改造,以及为革命等提供理论根据。

批评
法国大革命时期,雅各宾专政者用血腥手段镇压持不同政见者,使这场以争取人权和民主的运动走向其初衷的反面。《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大革命时期革命领袖们所“共同钦崇的圣经”(罗素语)。有学者认为,卢梭对主权者和公意无限推崇、对个人权利的否定,构成了其思想的内在矛盾,从而使革命领袖得以用人民的名义,取得绝对的权力,走向新的集权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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