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西方国家城市规划学科发展的历程六个阶段是什么
摘 要: 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通过对新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比较,了解我国城市规划的发展历程,在实际工作中把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编制重点。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不断完善,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地位,增强了城市规划编制的严肃性,扩充了规划内容。反映我国城市规划发展的三大态势:规划从技术文件走向公共政策;从行政手段为主转向依法行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规划成为一项公共事业;紧密结合国情,中国的城镇化道路更具中国特色。
关 键 词: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新版 解读 思考
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号令)自2006年4月1日起实行。1991年9月3日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同时废止。笔者通过对新旧编制办法的比较,期望让更多的人了解我国城市规划的发展历程,能够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把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编制重点。
一、新版修订的必要性分析
1、新时期,经济体制转轨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影响是根本性的。在传统的经济体制下,社会资源完全为政府所控制,城市发展动力单一,利益冲突不明显。市场体制下,有三个因素对规划产业巨大影响:(1)城市发展动力由政府扩展到社会,企业甚至个人。(2)资源配置方式由政府完全控制转变为市场发展基础性配置作用。(3)利益格局出现多元化。使老版本很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
2、国家宏观发展背景的转变:(1)城市规划职能的转变。提出规划既要适应市场的变化,又要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工具的功能。(2)科学发展观的提出。要求规划更要关注区域协调发展、城乡统筹建设、资源保护、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建设节约型城市。(3)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要求城市规划更要关注社会公平和保障公众利益,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生活,全面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二、我国四代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回顾
1、建国后,我国曾实施的规划编制办法共四部,这四部规划编制办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我国的城市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自1956年7月国家建委正式颁布第一代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一代编制办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受苏联模式的影响制定的,国家建委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从设计阶段的角度对城市规划进行了划分,把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为此后的规划编制奠定了基础。
1980年,国家建委根据《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实施情况正式颁发了《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与《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相比,在规划理论和方法上都有很大的变化,反映了中国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的发展过程,重点强调了规划审批的重要性。
随着城市建设法制化的推进和《城市规划法》的正式实施,1991年国家建设部颁布了与之配套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针对各地区规划编制成果不一的情况,1995年国家建设部又发布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在全国统一了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
2006年4月1日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号令)颁布实行。
2、以上转变是我国规划实践领域在城市规划认知上的巨大飞跃,也是我国规划界与国际规划界进一步接轨的良好开端。近年来,我国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从国情出发,吸取了不少西方国家的有益经验,纵观四个版本的编制办法,其内容结构既有所保留也有了一些较大的变革。虽然城市规划的框架(或阶段)仍大体保持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两个层级,但规划本身的性质却发生了改变。
3、从历次编制办法的修订可以看出:城市规划编制主体的多元化。前三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都强调政府主导由政府组织编制,规划编制的实体是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而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则将政府主导和多主参与合作确定为规划编制的第一原则,打破了城市规划自上而下和谨遵一家之言的惯例。新版编制办法要求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和公共参与。改变城市规划一贯的物质规划属性,融入社会、经济、环境等非物质属性。新版编制办法(第十一条)还规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可能由有关单位依据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这表明编制办法认可规划编制的主体已部分下放到市场,这也是前几版编制办法从未有过的突破。
三、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革新内容解读
新版规划比起老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其实现了编制组织方式、规划范围、规划重点内容和规划性质等方面的转变。促进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朝着标准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具体的突破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突破传统理论,重新定位规划
从1905年城市规划这个名词提出,到1909年英国首部城市规划法问世,城市规划学科和职业逐步萌生、发展、壮大。时至今日,城市规划行业具体业务和工作已经得到社会的公认。城市规划学科发展至今已相对成熟,尽管如此,我们仍然无法确切地给出“城市规划”的定义。学术界曾就城市规划的本质展开了广泛的讨论,认为城市规划的作用是“提供组良好的城市空间系统”,本质上是“一种空间规划”。这些概念是基于城市的物质属性提出来的。实际上,以帕克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在1930年就提出了“城市人类生态学”理论,即把城市看作是一个由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构成的有面整体。这个理论必然会推动城市规划学科从特质形体规划向社会、经济等宏观规划领域扩展。
新办法首次确切给出了城市规划的概念,并指出“城市规划是政府确定城镇未来发展目标,改善城镇人居环境,调控制非农业经济、社会、文化、游憩活动高度聚集地域内人口规模、土地使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各项开发与建设行为,以及对城镇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和具体安排;依法确定的城市规划是维护公共利益、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公共政策”。可以说,新办法的颁布与实施是城市规划学科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它首先突破了传统理论对城市规划的定位,明确了在城乡发展与建设中规划应肩负的社会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同时,对”城市规划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的提法首次以法的形式对城市规划的地位给予了确定,为此后规划实践的开展铺就了一条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公众之路。城市规划既然是一项公共政策,就必然要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相结合。新办法在第四、第五条中,就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政策所应满足的要求、应实现的目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在第五条中规定”城市规划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要充分关注弱势群体“等。
2、扩充法制依据,缩小适用范围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作为与《城市规划法》相配套的一部部门法,只要能够满足专业法规的要求即可。但新、旧编制办法最大的区别在于,新办法不再局限于《城市规范法》本身,而是把法制依据的范围扩大至整个国家法制体系内的一切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这种变化一方面反映了城市规划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与健全,另一面也充分体现了城市规划由单一性向综合性发展的趋势,已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在法规的适用范围方面,新办法较旧办法有所缩小。旧办法的第二条规定:“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而新办法中规定:“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在新办法中,以前要求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编制规划的建制镇似乎可能逃脱法律的约束,但实质上是另有约定。细看我国城市规划法制体系就不难发现,我国在2000年2月颁布的《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中就规范了我国在城镇化过程中村庄、集镇及县城以外的建制镇的规划编制。新办法在适用范围方面的调整实质上是为了和《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平顺衔接,消除两部编制办法中的灰色区域,避免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引发不必要的争议。最为重要的是我国在经历了五十多年的城市化建设后,终于回归到“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上来,但中国的国情显然不同于外国,要把国外的发展之路照搬到中国显然不行。因此,只有正视中国的国情,正视中国的现代化,才能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而新办法的出台无疑坚定了我国走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的信念。
3、传承既有体系,强调前期研究
早在1956年我国第一部《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中就确立了我国城市规划的编制体系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在此后的规划编制办法中一直沿用此编制体系,包括2006年的新办法。不过,新办法较旧办法在编制内容上又有了许多新的内容和要求,特别是严肃了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规划编制。对于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编制,旧办法并没有做出严格的要求,“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不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也就可能不用编制。而新办法中明确指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并在第十二条特别强调了开展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其前期研究要完成的工作内容。新办法对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编制最大的突破在于把原来许多“原则确定”的内容变成了“必须确定”的内容,同时强化了编制程序,严格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提交编制工作报告,工作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开始组织编制,而且要待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总体规划方案的编制。在强化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同时,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新办法适时地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中增加了关于城镇体系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强制性内容等新的技术要求。新一版的编制办法淡化了城市设计,强化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并将这些内容深入至城市规划的各个层次。这表明新编的城市规划将不仅仅局限于物质景观层面,而从资源环境保护与历史文脉延续等角度,更加注重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这是城市规划走出蓝图式的终极规划形态向社会、经济、人文环境相互协调的方向迈进的表现。这种转变西方国家自20世纪60年代即已开始,我国规划界虽对此在思想上已有所认识但实践指导原则上进行落实还是第一次。
综上,我国城市规划发展态势综观新、旧编制办法,我们可以看出,新办法最大的特点就是提出了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政策的理念,在技术内容上增强了总体规划作为城市建设的法制依据的编制的严肃性,同时根据社会、时代及科技发展的新情况适时地要求在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补充新的规划内容。通过对新办法的学习与思考,我们可以看到我国近期城市规划发展的三大态势:
1、我国的城市规划将从规范城市空间秩序的技术手段走出调节社会公正、公平的公共政策。
2、我国的城市规划将告别“精英规划”“长官意志”走向由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及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完成的公共事业。
3、正视中国国情,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科学发展的城镇化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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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城市规划法现文件汇编.
5.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2.
6.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建设部第146号令).
❷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职能是什么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和修改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乡镇、村规划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规划的实施计划。
(三)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包括临时)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
(五)负责对全市规划设计工作的管理以及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和建筑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查;负责城市设计的管理。
(六)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参与有关建设项目的扩初设计审核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参与对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计划和供应的管理。
(七)负责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与报批;指导监督县(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按权限审批或参与审查县(市)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
(八)负责指导规划信息和规划展示工作。
(九)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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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发展历程
我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也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建国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并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规划许可制度。建国后,我国社会经济的治理采用直接控制下达计划的方法,保证了从战争废墟中建立起来的新中国经济的迅速恢复。当时,我国从规划理论到规划程序、方法及技术标准都全面学习苏联,也因此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受“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影响,1960年11月召开的全国计划工作会议公布“三年不搞城市规划”,从此直至“文化大革命”结束,城市规划工作都在走“下坡路”。因此,在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并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规划许可制度。1978年4月22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指出:“凡在城市辖区内选点的,要取得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并且要有协议文件。”这可以说是规划许可制度的雏型。
《城市规划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规划许可制度做出规定。1980年10月,国家建委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城市规划会议上提出要“尽快建立我国的城市规划法制”。这对后来我国城市规划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这次会议以后,城市规划立法被正式摆上议事日程。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发了《城市规划条例》。《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建设用地许可、临时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许可及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许可做出了规定。因而,可以说《城市规划条例》的颁布实行是我国规划许可制度建立和规划工作开始纳入法制轨道的重要标志。实践证实,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治理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规划许可制度进行了系统构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这部号称城市规划建设治理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在总结《城市规划条例》的经验基础上规定了“一书两证”的规划许可制度,确立了规划治理的实施程序,明确了违反规划的法律责任。在该法颁布实行后十多年的时间里,建设部还先后制定了若干配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外商投资城市规划企业资格许可、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和注册登记许可等做了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规划许可制度体系。
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正式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
❺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的历史发展
初创阶段(1956-1984) 1956年,中国建筑学会城市规划学术委员会在北京成立 1966-1977年,中断学术活动专 1978年,“文革”属后重新成立中国建筑学会城市规划学术委员会 成长阶段(1985-1997) 1985年,中国建筑学会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同意学术委员会以“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1986年,中国科协批准(1986科协发字005号文件)学会对外称“中国城市规划学会” 。 1992年,建设部批准(建人[1992]788号)更名为中国城市规划学会,随后在民政部注册登记。 1993年,正式以“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名义成立理事会。 壮大阶段(1998至今) 1998年,全面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 1999年,调整秘书处工作机构,下设联络部、编辑部与咨询部 2001年,决定每年举办学术年会,随后定名为“中国城市规划年会” 2004年,第三届理事会成立,学会机构专业化、年轻化得到很大改善 2006年,学会网站开通 2007年,作为中国官方代表,加入国际城市与区域规划师学会;成为世界银行注册的咨询机构。
❻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从中央到政府有哪些职责是什么
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的部门:住建部城乡规划司、住建厅城乡规划处(直辖市规划局)、市县规划局(建委、建设局)。
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承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6)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发展历史扩展阅读: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❼ 对城市规划方法的演进历史和发展方向的认识
(一)系统法
系统法又称系统分析法。它的理论基础是:宇宙间的一切事物都是由彼此相关的多种要素组成的;要素本身也可能是另一系统,它相对于原来的系统而言是子系统;这些要素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组织和结构,而且按照一定的关系组成有机结合的整体;事物的各组成要素都有一定的属性,执行着特定的功能,各组成要素互相联系、互相依存、互相制约、互相作用,形成一个统一体。事物处在不断的运动之中,事物的发展是由量变到质变、由渐变到突变、由低级到高级的运动过程。事物的发展要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同时事物的发展变化又要影响外部的环境。
根据系统论的原理,区域就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区域系统是由相互有联系的诸要素组成的完整综合体。区域组成要素,如土地、水域、植被、人口、工业、农业、城镇、中心村、各种基础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生态工程等等,都是区域系统中的一个要素,一个子系统。区域诸系统要素组成一定的结构,区域结构就是区域诸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的特定形式。当然,区域又是更高序列体系中的一个要素或组成部分。
系统法通常由三个基本环节构成,即问题形成、系统分析、系统评价。每一个环节都有一系列定性和定量的具体方法可供利用。
1.系统问题的形成。即确定被研究系统的性质、边界,设计好价值系统并将之综合。在区域规划中相当于确定规划的区域、规划的目的要求和发展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
2.系统分析。系统分析是对系统要素的性质、功能、相互关系进行分析,对系统的各种不确定因素、系统的组织、结构、状态和可能的变化,通过综合处理,建立模型,反复验证,以作出判断,并提出抉择方案。系统分析要回答为谁、为什么、何时、何地、做什么、怎么做等问题。在区域规划中大体是区域发展条件的评价、规划方案的设计。系统分析这个环节,上接系统问题、下连系统评价,要经过反复分析、思考和判断,才能使可行方案逐渐完善。这时,系统分析人和方案决策人之间的对话和配合是十分必要的。他们结合得好坏往往是整个规划项目成败的关键所在。
3.系统评价。即分析设计方案(包括书面报告、图件等)提出后,或者分析设计方案实施过程中,根据效益、成本、影响等基本指标,对规划设计方案作出综合评价。评价时要注意方案的可靠性、安全性、先进性、学术性、可操作性、经济性、规范性、生态环境可相容性、社会性及可扩展性、灵活性等,进行总体评价。
在系统分析和系统综合中常常同时采用两种方法:
一是演绎法。它是从一般到特殊的研究方法,属于理性分析方法。它一般是从普通的概念、原理、原则出发,结合地区实际,进行逻辑程序推理,然后得出结论。
二是归纳法。它是从特殊到一般的研究方法,属于实验性或试验性分析方法。它一般是从大量的调查入手,从大量的实证材料出发,通过整理综合,认识事物的性质,再联系同类事物,进而进行归纳推理,从而得出有关此类问题的结论。
运用系统法来进行区域规划,必须把区域规划的对象即规划区域看成为一个整体。一方面,这个整体是由许多要素、许多部门、许多地块相互联系的整体或叫完整的综合体;另一方面,这个规划区域又是与外界有密切关联的更高序列区域体系中可分解为序列较低的体系中的一个分子。
其次,规划区域的各个要素、各个部门、各个地块都有一定的相互联系。通过这些联系的性质、结构、次数、频率和稳定性就可以判定这个规划区域是复杂的还是简单的,是稳定的还是功能活跃的,是静态性的还是动态性的,是多核心的还是单一核心的。
第三,规划区域的面貌、状态是区域要素相互作用和受外界输入因素影响的结果。通过它们相互作用及与外界输入因素的关系的分析,那就可以分析区域的特征,全面地认识区域布局的变化趋势,并确定未来发展的抉择方案。
用系统法来解决区域规划,可以比较精确地形成关于研究对象的最基本的概念,可以确定其发展目标和方案,可以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由此亦可以看出系统法的几个主要特征:①整体性;②联系性;③分解协调性;④动态性,即注意把系统活动的结果再来调整系统活动,把系统的输出通过一定的途径再返回输入,从而对系统施加影响。所以,规划过程就是一种不断反馈的循环过程。
❽ 城市规划设计的发展历程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的出现、人类居住环境的复杂化,产生了城市规划设计思想并得到不断发展。特别是在社会变革时期,旧的城市结构不能适应新的社会生活要求的情况下,城市规划设计理论和实践往往出现飞跃。
中国古代的城市规划设计学说散见于《考工记》、《商君书》、《管子》、《墨子》等典辅之中。《考工记》确定了“都”、“王城”和“诸侯城”的三级城邑制度,用地的功能分区和道路系统等;《商君书》论述了某一地域内山陵丘谷、都邑道路和农田土地分配的适当比例,以及建城、备战、人口、粮食,土地等相应条件。
中国古代城市规划设计强调战略思想和整体观念,强调城市与自然结合,强调严格的等级观念。这些城市规划设计思想和中国古代各个历史时期城市规划设计的成就,集中体现在作为“四方之极”、“首善之区”的都城建设上。
战国时期,列国都城采用了大小城制度,反映了“筑城以卫君,造郭以守民”的要求。西汉长安城将宫室与里坊结为一体 ;三国时曹魏邺城采用城市功能分区的规划方式;南北朝时代的洛阳城加强了全面规划,都为中国古代前期城市建设的高峰——隋唐长安城的建设起了先导作用。
长安城的建设成就是唐代灿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及于日本、朝鲜等国的都城建设。宋开封城在中国都城建设史上的重要性在于,它是按照五代周世宗柴荣颁发的诏书,有规划地进行扩建的要例。后来,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延绵千年的城市里坊制逐渐废弛。北宋中叶,开封城走向较为开放的街巷制体系,形成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城市结构形态。
元大都的规划汲取了春秋战国时期理想都城的规划思想,而又作了因地制宜的处理。由大都城演变而成的明北京城,可说已集中国古代都城城市规划设计之大成。清代在北京城远近郊区大力经营园林和离宫别馆,使北京成为中国封建时代都城规划和建设的最辉煌实例。
在西方,在古希腊城邦时期已出现了希波丹姆规划模式。古罗马建筑师维特鲁威的《建筑十书》阐述了城市选址、环境卫生、坊际建设、公共建筑布局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并提出了当时的“理想”城市模式。中世纪社会发展缓慢,城市多以教堂为中心。到了文艺复兴时期,建筑师阿尔伯蒂、帕拉第奥、斯卡摩锡等也提出了一些反映当时商业兴盛和城市生活多样化的城市理论和城市模式。
产业革命前的欧洲城市,除罗马等少数城市外,一般规模较小。多数城市是自然形成的,城市功能和基础设施都比较简单,卫生条件也差。城市规划设计多侧重于防御功能和政治需要,封闭性强。城市规划设计的内容主要着眼于道路网和建筑群的安排,因而是建筑学的组成部分。
产业革命导致世界范围的城市化,大工业的建立和农村人口向城市集中促使城市规模扩大。城市的盲目发展,贫民窟和混乱的社会秩序造成城市居住环境的恶化,严重影响居民生活。人们开始从各个方面研究对策,现代城市规划设计学科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
现代城市规划设计学科主要由城市规划设计理论、城市规划设计实践、城市建设立法、城市规划合理四部分组成。
现代城市规划设计理论始于人们从社会改革角度对解决城市问题所作的种种探索。19世纪上半叶,一些空想社会主义者继空想社会主义创始人莫尔等人之后提出种种设想,把改良住房、改进城市规划设计作为医治城市社会病症的措施之一。他们的理论和实践对后来的城市规划设计理论颇有影响。
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霍华德倡导“田园城市”,1915年格迪斯提出区域原则,倡导城市规划设计与区域规划相结合的学说。他们的学术思想对城市规划设计思想的发展影响深远。同时代的恩文所着《城市规划设计实践——城市和郊区设计艺术概念》一书,总结城市发展的史例和他本人的规划实践经验,可视为建筑师对城市规划设计领域的开拓。随后,越来越多的建筑师以及社会学家、地理学家、经济学家等投入城市规划设计理论的研究。
在19世纪,影响最广的城市规划设计实践是法国官吏奥斯曼1853年开始主持制定的巴黎规划。尽管巴黎的改建,有镇压城市人民起义和炫耀当权者威严权势的政治目的,但巴黎改建规划将道路、住房、市政建设、土地经营等作了全面的安排,为城市改建做出有益的探索。影响所及,科隆和维也纳等城市也纷纷效法。
这一时期还出现了另一种建设实践:英国一些先进工业家在建设工厂的同时,建设新的工人镇。例如1851年工业家萨尔特建设了萨泰尔工人镇,1887年利威尔建设了日光港工人镇,形成所谓“企业城镇”。这些实践无疑促进了霍华德的“田园城市”等城市规划设计理论的形成。至今,城市规划设计仍是采取上面所说的旧城改建和新城建设两种基本形式。19世纪90年代,西欧各国已逐渐形成以公共投资改进市政建设同控制私人用地相结合的城市发展战略概念。在德国有城镇发展规划工作的传统,也有雏形的分区制规划方法。这些都为城市规划设计工作提供了有用经验。
制定城市建设法规最初的目的是维持整齐、清洁、安定的城市环境,以保障居民健康。英国1848年制定《公共卫生法》,其中规定了住宅的卫生标准,1906年颁布《住宅与城市规划设计法》。瑞典1907年制定了有关城市规划设计和土地使用的法律。美国纽约1916年颁布了控制土地利用和建筑高度的分区区划法规,后来在1961年为适应新情况,修改成为区划决议。实践证明,城市建设和管理要有相应的法律体系,严格的城市建设法规可以提高城市规划设计和建设的质量。
20世纪以来,人类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国际政治、经济、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革,科学技术长足发展,人文科学日益进步,价值观念起了变化,这一切都对城市规划设计产生深刻的影响。1933年的《雅典宪章》概述了现代城市面临的问题,提出了应采取的措施和城市规划设计的任务,是现代城市规划设计理论发展历程中的里程碑。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城市规划设计家没有舍弃《雅典宪章》的基本原则,而在一些重大问题上给予更新和补充,这就出观了1977年的《马丘比丘宪章》。这两个宪章是两个不同历史时期的城市规划设计理论的总结,对全世界城市规划设计都有相当的影响。
产业革命后,城市内部结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促使人们从理论上研究城市的结构和形态,寻求最佳模式。
有人认为城市宜集中建设。法国建筑师勒·柯布西耶1922年在《明日的城市》中主张充分利用技术成就,建造高层高密度的建筑群,使城市集中发展,以求得最好的生活环境和最高的工作效率,这种思想被称为城市集中主义。有人主张城市宜分散建设。美国建筑师赖特提出的“广亩城市”认为城市应与周围的乡村结合在一起,平均每公顷居住2.5人,被称为城市分散主义,这两种城市模式影响甚广。
此外,有人从城市功能要求出发提出各种城市布局形态,如“带形城市”、同心圆式的环状城市、楔状结构城市、多核心城市等;有人则从城市中各种系统的组织出发,宏观地研究城市所在的地区的空间结构与城市形态的关系;也有人从微观上对构成城市的单元细胞进行剖析来研究城市的形态。
❾ 我国政府为什么要设立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主要的职责与意义何在
设立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因素:
加强对城乡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科学合理地利用、掌握、分配社会资源,强化城市发展的宏观调控,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生产,制度性地安排城市发展远景规划,促进城乡公平多元发展,也是国家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成功探索。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化发展战略,研究制订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村镇各层次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原则、政策措施。
2、具体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并依法实施规划管理;按照推进城市化发展要求,指导各县(市)城镇规划、乡村规划、建设规划、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的编制和规划建设的实施管理。
3、负责城乡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各县(市)级或市级以上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对建设项目批后规划执法情况实行跟踪监督管理(包括对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管理)。
4、负责城乡违法用地与违法建设的规划监察管理,暂时保留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含与其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负责规划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5、负责全市规划设计、测绘行业管理;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城市测绘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地籍图编制管理;制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出让土地的规划安排。
6、负责城市规划信息系统的规划、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指导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城乡规划的宣传和城乡规划专业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