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学前教育的起源和发展历史是怎样的
学前教育学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首先是由德国教育家F.W.A.福禄贝尔提出的。他在夸美纽斯和法国启蒙思想家J.-J.卢梭的影响下,又接受了瑞士教育家J.H.裴斯泰洛齐的儿童教育思想。于1837年在布兰肯堡创设了一所收托1~7岁儿童的教育机构,1840年命名为幼儿园(Kindergarten)。福禄贝尔系统地论述了幼儿园教育的重要性、内容和方法。他认为儿童的发展是渐进的过程,教育应适合儿童的发展,教育应以儿童的自主活动为基础。
不分年级教育在世界发达国家已成为影响现行教育改革的一种重要潮流。1990年,法国政府颁布关于建立初等教育3年制学习阶段改革计划的法令,进行打破传统的年级概念的改革尝试。其做法是:将2至11岁儿童的教育分为3个阶段,每个阶段一般由3个学年组成。每一个阶段称作初步学习阶段,包括幼儿学校的小班和中班,儿童年龄为2至5岁。第二阶段称作基础学习阶段,包括幼儿学校的大班和小学前2个年级,儿童年龄为5至8岁。第3个阶段称作深入学习阶段,包括小学后3个年级,学龄为8至11岁。
在美国,人们对学前教育中的混合年龄组和小学低年级中的不分年级计划的潜在作用也倍感兴趣,如90年代肯塔基教育改革法和俄勒冈州迎接21世纪教育法案,就是这种情况的反映。不分年级教育形式古已有之。到近代,年级制和班级授课制在推动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这种制度过于强调整齐划一,忽视儿童的个性差异,因而在19世纪末开始的欧美教育革新运动中就受到批评。
不分年级教育的指导思想的核心是重视儿童个体发展的差异性,允许超前和落后,使优秀学生和后进生都能获得有效发展。其次,不同年龄儿童混合在一起共同活动,通过社会交往,无论是年龄大的儿童还是年龄小的儿童,都能学到大量知识,并获得社会能力的发展。再次,不分年级的教育还促进了教师对儿童的因材施教,以及父母和教师之间相互联系的加强。最后,不分年级制有利于幼小衔接,使儿童从幼儿园教育自然地过渡到正规的学校教育。
各国学前教育事业在战后虽然有较大发展,但一般说来,正规的学前教育机构如幼儿园和保育学校等仍难以满足社会上的各种不同需要。许多国家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形式日益多样化和灵活化。
2. 战后美国学前教育管理的历程是怎么样的,请高人指点,
美国教育制度和大多数其它国家教育制度的一个主要不同点,是美国的教育为社会上每一个人而办,不是专为少数人而设。用税款兴办的免费教育,除了设立一般学校的科目如数学、历史、语文外,还有缝纫、打字、无线电与汽车修理等科目。学生可依自己的兴趣、个人未来的计划和才能,从许多科目中自行选修。美国教育的主要目的,在于发展每个孩子的才能,不管它高或低到什么程度,同时给每个孩子灌输公民意识。
美国的教育制度,整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那就是:(i)学前教育 (pre-school ecation);(ii)初等教育(elementary ecation);(iii)中等教育(secondary ecation);(iv)高等教育(higher ecation) 。从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到中等教育,都是属于大学前(pre-college)的教育,包括保育学校 (nursery school)及幼儿园(kindergarden)、小学、初中 (junior high school)及高中(high school)。
美国法律规定,任何学龄儿童均应进入学校就读,并提供义务(免费)的中小学教育,当然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话,便要缴付相当昂贵的学费。有些公立中学,也录取外国学生就读,并会发给留学生签证,但这些外国留学生,却要缴交学费,情况与其它进入私立中学的学生大致相同。至于小学与中学的学制,在配合上也有几个不同的形式,因每州、每个城市或乡镇的不同情况而有异(例如有些是六年小学及六年中学制,亦有些是学分为二或三年制的初中及四年制的高中等等形式),但无论何,原则上在学童十八岁时,应该念完中等教育。由于美国的养务教育普及,大约有 93%的适龄儿童接受中等教育,而70% 可完成学业,其中大部分再进入大学或专上学院继续升学,开始他们的高等(专上)教育。
美国高等教育对'专才'的培训,主要是在研究院与高等专科学院的教育及训练上。而也是在这个层次上每年吸引了千万以上的留学生到美国接受高深的训练,其中不乏从中国大陆、香港、台湾三地而来的华人学生。事实上,中国学生留学美国的热潮,从二十世纪初叶以来,即从来没有间断过。
1. 研究院及高等专科学院开设的课程及学科,种类繁多,从核子工程到中国文学,从商业行政到法学与医学,林林总总,不一而足。念完研究院课程的学生,经校方核定,会颁发以下的学位:
( 一) 硕士学位(Master' Degree ):视乎学科的性质来决定是文科硕士(M.A.)或理科硕士(M.S.) ,通常需时两年的时间;亦有一些学校设有公共行政学硕士(Master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法学硕士 (Master of Law)、神学硕士(Master of Divinity)等学位课程。通常学生需要通过G.R.E.考试(Graate Record Examination)才会被录取。
(二) 工商管理学硕士 (M.B.A. 即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由于近年的工商发展迅速,对工商管理人材的需求殷切,为配合市场的需要,攻读 M.B.A.学位的人士日渐增多甚至留学生念这课程的人数也急速上升,以满足中国大陆、香港、台湾三地市场经济发展上的需要。
而M.B.A.的课程又可再区分为会计、管理、市场学等专业,但通常入学的条件之一,是要学生通过 GMAT(Gra-ate Management Admission Test),成绩优良,才会录取。考试内容分为英语能力(verbal ability)及数学思考力( mathe-matical ability)。留学生当然还要通过托福(TOEFL)英文考试才会被考虑。
(三) 博士学位(Doctoral Degree):博士学位课程通常是需要先修毕硕士课程,但亦有例外。最普遍的博士学位就是哲学博士(Ph. D., 即 Doctor in Philosophy),但绝大部分的文、理科博士大都是授予Ph. D. 学位,而不单限于哲学这个学科。通常博士学位课程需要三年或以上的时间,理科时间较短,文科时间大多较长。至于念教育学科的,博士学位则称为Ed. D. (Doctor in Ecation)。博士学位是美国高等教育制度下的最高学位。
( 四) 法学博士(J.D.)与医学博士( M.D.):这是美国社会的律师与医生必须具备的专业学位。由于这两个行业的执业者社会地位很受人尊敬,也造成了不 少大学毕业生申请就读,以致入学录取的机会相当果难,但学生毕业后可以学以致用,直接地为社会服务,这也是高等教育主要的目的之一,即培养为社会服务的人材。
2. 美国大学的类别
美国的高等教育,在世界上一直领先,而大学教育的普及,亦是鲜有其它国家可与相比。
相据权威性的(高等教育纪事)(The Chronicle of Higher Ecation )的Almanac Issue(1995年9月1日出版)的统计资料显示,全美国的各类大学已达3632所。而就读的大学本科生(undergraate)人数高达一千二百多万人, 研究院学生人数亦几达一百七十万,加上专科(例如医学院及法律学院)的三十万学生,可以证明及看到美国高等教育的普及。
在这三千六百多所大学之中,它们之间如何分类?分别在甚么地方?重要性如何?
(一) 初级(或社区)学院(Junior or Community College)
全美国现有公立和私立的初级学院(亦有人称之为社区大学或短期大学)共1422所。在二年制的学院就读,学生毕业后可得副学士(Associate' Degree)学位,再可转学到四年制的大学?/font>Bachelor' Degree)。 初级社区学院主要是由社区支持,其目标是在推广普及教育,因此对学生入学的要求较低,而学费亦比较廉宜,以鼓励更多学生就读。不少学生利用这些优点在这本的念大学省钱方法,为不少学子及他们的家长所采用。
(二)文理学院(College of Liberal Arts and Sciences或简称 Liberal Arts College)
这是四年制的大学,但重点是在大学本科教育(undergraate ecation)而非研究所教育,虽然有小部分文理学院亦颁授硕士及博士学位。这类学院在美 国的高等教育学府中是最先建立的一种,至今仍然盛行,有部分文理学院由于不断的发展扩充,已升格成为综合性大学(university),因在课程上不单只是 文理科,还包括了人文学科(humanities)、数理科(pure sciences ),以及专门职业教育(prefessional school)的研究院等,著名的大学如哈佛、耶鲁及哥伦比亚,其前身皆为文理学院。
(三)综合性大学(Comprehensive University,或简称University)
综合性大学必须附设研究院,从事深入的学术研究。颁授高级学位,如硕士及博士学位,藉以培训各种专业人材,这是大学与学院最显著不同的地方。一 所合性大学往往划分几个学院,各学院再划分为若干科系。而随着教育经费来源的不同,综合性大学又有分为公立大学及私立大学两种。
私立大学的名气整体上略胜公立大学,著名的长春藤盟校(Ivy League Schools,例如哈佛、耶鲁等大学,在美国大学排行榜上经常都名列前茅 ),都是历史悠久的私立大学,也是由于是私立大学,学费都比公立大学为昂贵。
公立大学中以州立系统的(由州政府拨款作为经费)比较完善,例如加州大学及加州州立大学(University of California与California State University,前者比较注重学术研究)、密芝根大学(University of Michigan)、纽约州立大学(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等,以及一些市立大学,例如纽约市立大学(University of New York)等,以及一些市立大学,例如纽约市立大学(City University of New York)。还有一种公立大学(Land-Grant University),原由联邦政府给予土地以其收益补助,后改为拨款补助,其特色主要是注重农业及 家事教育,以推行农村推广教育及训练中学的家事与农科教师。
(四)研究院(Graate Schools)
美国教育制度,以研究院及高等专科学院为最高的阶梯及顶点。顾名思义,研究院的重点是在研究方面,研究生攻读的课程均为高级教育学位如哲学博士(Ph.D.,涵盖很多科系而不单只是哲学)及硕士(M.A.或M.S.)。而不少留学生越洋到美国,就是要接受高深的研究所训练。有一些著名的研究院,从事高深的学识及尖端科学的训练,甚至罗致曾获得诺贝尔奖的学者坐镇,名气斐然。
总部设在纽约的卡奈基基金会(Carnegie Foundation),曾出版一调查布告,名为(美国高等院校的分类)(A Classification of Institutions of Higher Ecation ),更将有研究院设立的大学分类为研究大学(Research Universities)及颁发博士学位大学( Doctoratc-Granting Universities),视乎每年所颁授的博士学位数目来决定其类别。
(五)高等专科学院(Advanced Professional Schools,或简称Professional Schools)
专科学院以培训医科、法律、神学、艺术、师训,等各类专门人材为目标的高等教育机构。在美国的历史传统上,这等学科并未列入为大学的课程左p与其它国家并不一定相同。
专科学院,或为大学的一部分,或单独设立,其教育活动均限于一种单独的专业。依规定凡拟投考某种专科学院的学生,通常要先接受二年、三年、甚至 四年的专业预备性的文理科教育。各类专科学校,如医学博士(M.D.)及法学博士(J.D.),必须接受三至五年的专科训练,始具备领受此类学位的资格。有些学院,更限制非美国居民或公民入学,为的是不想为其它国家培训专门人材。
(六)技术学院( Technical Colleges)(又被称为工艺学院或技职专科学院)
所谓技术学院,根据美国国防教育法案的解释,即为招收高中毕业生,提供为期两年的高等教育,旨在培养工程、数学、物理或生物科学等各方面的技术人员的专上学府。此等专业人员为熟悉工程、科学或其它与技术有关部门的基本知识并擅长学以致用的专业人员。
技术学院为初级学院的另一类型,顾名思义,其特色在于较注重技术和半专 业性的工艺训练。技术学院多以公立为主,亦有私立、地方性、区域性及全州性等的不同区分。
(七)军事学校(Millitary Academies)
由联邦政府出资办理的高等学府有各种军事学校,如在纽约州西点(West Point, New York)的陆军学校(Military Academy),于1802创校;在马利兰州安那波里斯(Annapolis,Maryland)的海军学校(Naval Academy ),于1845年创校;在科罗拉多州科罗拉多泉(Colorado Springs, Colorado )的空军学校(Air Force Academy),于1955 年创校。此等军事学校,以培育军事人材为目的
(八)成人大学(或称大学校外课程University External Program;或成人教育 Alt Ecation;遥距教育Distance Ecation;持续教育Continuing Ecation 等等不同类型)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及职业上不同的需要与变化,在六十年代开始,大学教育已不只限于年青人及在校园之内上课的传统模式。而事实上,成人教育的发展已是日益需要,以满足一些希望继续进修的人士,或为与趣,或为 职业上的需要,又或为一圆取得大学学位的美梦。
成人大学或为附设于一所大学之内,名为成人教育部或大学伸展部(Extension),例如匹次堡大学有"niversity External Studies Program"普林斯顿 大学亦有"rogram in Continuing Ecation"这已是成为一种风尚及需要。
此外,亦有一些单独注册为大学的遥距教育机构及学府,通过函授、计算机联网或电话及录音与录像带教学,待学生累积足够的学分,便可毕业取得学位。 这是一种公开式及没有门墙的大学,由于上课时间及地点没有限制,因此十分适合在职人士的需要,愈来愈见流行。
3. 简述美国学前教育课程的发展趋势
(一)抄世界各国对学前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日益提高,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积极推动
(二)世界学前教育普及率继续上升,学前教育起点年龄向前延伸
(三)各国教师配置的比例基本保持稳定
(四)各国公立与私立的办学格局基本保持稳定
(五)世界各国在学前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中面临着各种挑战
(六)世界各国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学前教育覆盖面,保障学前教育质量,扩大政府的财害禒愤溉莅防缝狮俯饯政支持,促进提供学前教育公平
4. 美国教育发展有什么历史背景
美国教育的历史是从欧洲移民,特别是英国移民定居美洲后开始的,仅有回二三百年的时间答。17世纪三四十年代,大批的英国移民开始来到北美洲,1763年英国排挤了其他国家的殖民势力,建起了13个英属殖民地。据1790年统计,当时美国的人口中,英国人占83.8%。殖民地上的人民很快与宗主国英国政府间发生了矛盾,1775年开始了北美殖民地的独立战争。1776年7月14日通过《独立宣言》,宣告了美国独立。原来的13个英属殖民地成为美利坚合众国最早的13个州。独立后,美国资本主义日益发展,1807年开始产业革命,到1860年时,美国资本主义工业发展已跃居世界第四位。但南北部经济的发展不平衡,南部奴隶制种植园经济严重阻碍了北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1861年至1865年爆发了南北战争,结果是北方获胜。从此,美国资本主义迅猛发展起来,到19世纪末,美国在资本主义各国的经济、技术发展中,都处于领先地位,美国教育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和美国历史的发展是相适应的,习惯上分为三个历史阶段,即殖民地时期、独立后至南北战争前、南北战争后三个历史阶段。
5. 跪求美国教育的发展历史和概观
摘 要:过去的25年中,美国在教育法律领域内取得很多突破性进展,立法系统与司法系统均对美国教育事业的成长和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文章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1)学生档案管理,(2)伤残学生的教育,(3)伤残学生的民事权利。通过分析以上领域的相关联邦法律条款和归纳具有典型意义的法院判例进行历史性回顾。
关键词:教育法律;美国
回顾过去25年美国教育法律发展历程,可见这些发展在美国各州及整个美国联邦领域均有出现。事实上很多教育方面的改变发生在美国各州内,因为美国联邦政府对于各州管理地方教育的法律无权直接进行干涉。由于各州在教育领域都有独特立法,所以对于各州教育法律发展进行回顾不太可行。因此就将所关注的法律发展定位于整个美国国家这一领域。
尽管州立法机关在其各自管辖领域内对于规制教育起到了关键性作用,联邦立法机关和联邦法院系统同样对于美国教育事业的成长和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诸如联邦法律的制定,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之类美国联邦法院对联邦法律进行的违宪审查。
一、对于学生档案管理
教育领域管理者对于学生档案的保密性问题经常存有疑问。对于逐年递增的学生档案所记录内容应该让谁知晓?学生家长对于何种记录或信息有权知晓?对于哪类信息学校或老师应该确保不为旁人所知?在1975年之前此类事项没有得到重视,因为对于谁可以或谁有权知晓学生档案所载事项没有明确限定性规定。最为常见的是:学校回绝学生家长要求查阅教育记录的请求,因为他们认为那样既费时又费力,并且由于要向公众开放性展示教育进程以备接受详细审查,这无形中增加了学校应承担的责任。
学生档案记录一方面缺乏保密管理,一方面又获取困难,这无疑是一个突出问题。事实上,一些关注该问题的教育工作者和律师在1973年就发表了一项调查报告,指出了涉及学生档案记录及其公开化的4个主要问题:
1、家长和学生一般对于学生档案所载事项毫无所知,也不知对于此类信息如何加以利用。
2、许多学校对于非校内人员获知学生档案内容的情形没有制度性预防措施。
3、由于学生档案的私密性特征,家长对其准确与否无法判断。
4、即便家长有机会见到这些档案材料,也没有正规途径去更改那些错误信息。
由此这些教育工作者总结出:学生档案的管理混乱对于公民个人隐私造成极大威胁。
联邦立法和学生档案管理
在1974年,美国国会颁布了《家庭教育权和隐私权法案》(即FERPA法案),由纽约州的詹姆斯·布克利参议员提出该项议案,因此又称布克利修正案。到1975年,该法案在全美公立学校正式生效。该法案的目的是确保家长可以知晓学生档案记录事项,与此同时禁止那些没有得到法律许可的人知悉学生档案所载内容。FERPA法案适用于所有就读于接受联邦财政资助的学术机构的学生。
《家庭教育权及隐私权法案》积极的效果在于净化那些学生档案中不准确的和基于主观臆断而非事实的信息。尽管对家长和学生可能就学校在学生档案中不准确的信息记录提起诉讼这一点心存恐惧,但毕竟这类诉讼没有大规模出现。学生档案记录准确无误是非常重要的,此类记录要求基于事实、依据第一手观察资料写就且应该与教育性内容相关。基于此项法令,公立学校被要求向家长开放其各自孩子的学校档案记录,并且此类记录必须被妥善保管且不为不相于的人所知。因此,教师确保学生教育记录的私密性显得尤为重要。如果不经家长允许或学生本人亲自认可就直接获取这类记录信息,或者在闲谈中不经意泄露了这些信息很可能就侵犯了学生基于该法令所享有的权利。
二、对于伤残学生的教育
作为在过去25年中颁布的主要法规的成果,伤残儿童的教育机会已经得到极为显著地改善。在 1975年之前,伤残学生接受教育的机会被限定在三种主要方式内。
(一)很多此类学生被完全排除于公立学校之外。事实上,美国国会于1974年的调查表明超过 175万的伤残学生没有接受过教育。
(二)超过250万的伤残学生即便被允许入校学习,也没有接受到适合他们需要的教育。
(三)由于公立学校所提供机会的有限性,这类儿童的家庭被迫异地寻找稳定的教育机会,而这些地方经常远离其居住地且教育费用超过其家庭经济负荷。
于上世纪70年代初开始,倡导保障伤残学生权利的人们(例如这类学生的双亲,倡导权利保障的相关组织成员)开始针对国家提起诉讼,人们宣称并批判那些排异的和不适当的教育服务违背了美国宪法所授予公民的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在 1972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PARC诉宾夕法尼亚州案和Mills诉教育委员会案)确立了伤残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尽管类似的法院裁判在28个州都有出现并且各州教育法案的颁布也进一步确认了这些权利受到保护。然而,很多伤残学生仍得不到应有的教育资源。此外,在全美各州教育水平和教育质量都存在很大的差异。
联邦立法和伤残儿童教育问题
考虑到伤残学生在尽其所能接受教育方面所遭遇的问题,美国国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以确保伤残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在PARC案和Mills案之后,美国联邦内部最初进行的大规模确保伤残学生得到免费且适当教育的举措是颁布1975年的《智障儿童教育法案》,简称EAHCA法案。
1975年《智障儿童教育法案》颁布的目的是: (1)确保伤残儿童接受到免费且恰当的公共教育; (2)保护该类学生和他们家长的权利;(3)借以敦促各州和各地区努力达到可以提供类似服务的程度。
通过此项立法,联邦政府为各州提供资金,其前提条件是各州须为EAHCA法案所涵盖的伤残学生提供适当的教育项目和教育帮助。EAHCA法案的附录中列举出许可接受该法律援助的伤残情形的种类。在这一法案的诸多保障伤残儿童接受教育的努力之下蕴涵着六个主要原则(见表1)。
表1 EAHCA法案主要原则解释
原 则
解 释
1.遭拒绝率为零
(1)所有依据法案有权接受教育服务的适格伤残学生均可接受免费且适当的公共教育,而不必考虑其伤残情况的严重性。
(2)各州必须确保所有需要特殊教育的适格学生被平等对待、定位和评估。
2.评估时保护
(1)在学生们接受特殊教育服务之前,他们必须接受一次全面而且逐个进行的评估。
(2)此类评估必须由一个涵盖多种学科专家的小组主持,使用有科学依据和多重步骤的方法去评估所有尚有悬疑的残疾症状。
3.免费且适宜的
公共教育
适格的伤残学生必须接受特殊的教育及与此相关的服务、补充性帮助。所述以上种种:
(1)均由公共开支进行支付;
(2)与各州的标准相一致;
(3)包括一套适当的学前、初等、中等教育体系;
(4)与个性化教育计划宗旨相吻合。
4.环境约束最小
化(LRE)
(1)为了最大程度地使其适应,伤残学生应当与其他健全同龄人一起接受教育。
(2)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只有当他们残疾的状况和严重情形已经使其不能通过额外的帮助和服务在常规课堂中接受免费且适当的公共教育时,才被调入专门的班级或学校中去。
(3)各校区位置安排必须确保全面涵盖且彼此相连。
5.程序上的安全
保障
(1)家长在最初对孩子进行评估和安置到校之前应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
(2)在对学生进行鉴定、为学生制定培养计划或安置学生这些方面发生改变前对家长要先行告知。
(3)家长或者校区管理官员有权申请仲裁,这是一种分歧不能解决时采取的正当程序。最终,任一方均可向州法院或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6.家长的参与
在对伤残孩子制定特殊教育决定时,其家长的介入必然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各州在获准接受联邦援助之前必须通过相关法案并且证明他们对伤残学生的教育是与上表中所列原则相一致的。由于EAHCA法案的通过和生效,联邦政府参与到各州教育伤残学生的工作中来。
为确保每位伤残学生可以接受到适合他们各自独特需要的教育,美国国会资助每位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使其享受免费且适当的公共教育(FAPE)。这就意味着该法案要求伤残学生接受特殊教育和相关教育服务:(1)费用支出由公共承担;(2)这些支出与州教育机构的标准相一致;(3)这些服务包括各州所能提供的恰当的学前、初等、中等学校教育;(4)这些提供的服务与个人教育计划宗旨相吻合。
提供免费且恰当的公共教育的关键是个性化。为确保每位受到EAHCA法案惠及的学生接受到为其量身打造的教育方式,美国国会要求为全部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适用个性化教育计划(IFP计划)。该计划是一种学生家长与学校协作的计划,通过写就一个涵盖学生教育计划所有必要组成内容的文档和发展该教育计划来实现该计划的目标。
EAHCA法案的修正案
自从1975年对EAHCA法案的原始稿通过之后,在法律领域已经发生了难以计数的改变。这些改变中很多都非常微小,但也有一些修正案却对该法进行了重大的改变从而扩展了伤残学生的权利。对于1975年EAHCA法案做出重大改变的四项法案如下:
(1)1986年制定的《智障儿童保护法案》,这一法令使那些依据EAHCA法案成功起诉的家长可以获得聘请委托代理人的费用。
(2)1986年制定的《伤残婴幼儿法案》,此法令通过拨付联邦财物的方式刺激各州为那些伤残婴幼儿以及存有渐成伤残风险的婴幼儿提供服务。
(3)1990年所制定《伤残人士教育法案》的出台将《智障儿童教育法案》即EAHCA法案的名字改变,以后该法案名称更改为《伤残人士教育法案》即IDEA法案,增加心理自闭症和外损性脑痴人群到法案所涉及的伤残范围之内。
(4)1997年对《伤残人士教育法案》的修正案,此修正案考虑到伤残学生的违规惩戒问题,从而增加了立法上的规制,并且对个性化教育计划(IFP)增加了附加要求。
联邦诉讼与伤残学生的教育问题
可能在现存任何教育法律领域都没有像伤残学生教育领域那样多的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的。对于所有此类案件进行回顾远远超出了本文涉及的内容。表2对于在过去的25年中为人所知的7宗最为重要的特殊教育案件进行了简要的归纳总结。
表2 联邦诉讼和特殊教育问题
案 件
法 院 裁 判
1.梯穆斯.W诉罗切斯特教学区案(1989年)
《伤残人士教育法案》颁布法令明确规定所有适格的伤残学生,不管其伤残情况严重与否,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2.教育委员会诉柔蕾案(1975年)
(1)《伤残人士教育法案》要求各州为学生们提供指导和足量的支持性服务,以便使其得到意义重大的收获(但并不要求挖掘潜能使其达到最大化);
(2)在涉及免费且适宜的公共教育案件中,庭审中必须询问:i是否该州遵循了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要求;ii个性化教育计划是否被合理评估以便使孩子们能够收到富有意义的教育收益。
3.伊文宁独立教学区诉塔托案(1984年)
为获得相关的教育服务:
i学生必须是有权接受《伤残人士教育法案》所提供服务的适格主体;
ii这些相关教育服务必须对于帮助学生从特殊教育中获利有必要性;
iii这些服务必须由非医护人员提供。
4.伯灵顿学校委员会诉麻省教育委员会案(1985年)
家长单方决定将他们残疾的子女送入私立学校学习,如果法庭认定该校适用不适宜的个性化教育计划,家长有权获得学费和在校所有生活费用的退赔。
5.哈尼格诉多恩案(1988年)
(1)学校不能单方决定将伤残学生排除在外;
(2)在正当程序进行过程中结果尚悬而未决时,学生有权在当时既定状况下继续学习,除非校方领导和其父母达成其他意向。
6.丹尼尔.R.R诉艾派索案(1989年)
在判定一所学校是否遵循了《伤残人士教育法案》相关条款的规定时,法官必须询问;
i在提供辅助帮助和教育服务的普通教学班级中,教学效果能否使学生取得令人满意的成绩;
ii如果一名学生被安置在更加限制严格的环境中,他/她是否可以最大程度地与整体环境相适应。
7.塞达.佛斯诉盖瑞特.F案(1999年)
校区必须提供任何可能并且全面的必备健康服务,以为那些伤残学生提供帮助,不得考虑这些服务的复杂程度,并且这种服务也不需由专职医生提供。
三、伤残学生的民事权利
两项主要的联邦立法明确禁止对于伤残儿童区别对待:一项是于1975年颁布的《恢复名誉权法案》第504项,另一项是1990年颁布的《美国伤残国民法案》。尽管两部法律都极其重要,但前一部尤其关注在公立学校中的伤残学生,而后一部则可适用于私立学校环境之中。
《恢复名誉权法案》第504项
在1973年,为保护伤残人士免受区别对待,美国国会首先做出的最大努力即通过《恢复名誉权法案》第504项。尽管该法于1973年即审议通过,但直到1975年才正式生效。该法规明确规定:
“在美国境内,所有由美国联邦财政支持的项目或活动都不允许对任何一位适格的伤残人士仅仅由于其自身身体状况的原因,就拒绝他或她①参与到活动中来;②从活动中获利;③使其受到不公正的区别对待”。
由于所有公立学校教学区、学院和大学都接受联邦财政基金资助,此法令实际上适用于全美全部公立学前教育学校、基础教育学校、中等教育学校和高等教育学校。
第504项法令适用于以下三类人:(1)在身体上或精神上存有缺陷,并且这种缺陷实际上限制了此类人主要的生活活动;(2)有身体或精神缺陷病史; (3)被认定确有此类身体或精神缺陷。在第504项法令中对伤残的定义远比《伤残人士教育法案》 (IDEA法案)中规定的宽。由此其保护学生的范围也比IDEA法案覆盖面大。许多伤残学生不属于 IDEA法案所规定的照顾情形:或者由于他们的缺陷不在该法规定的13种病症中,或者由于他们不要求特殊教育服务。以下列举几种被第504项法令所认可而不受IDEA法令调整的典型伤残情形:欠缺注意性精神紊乱(ADD)、癫痫症、艾滋病 (AIDS)、心脏病、关节炎、Tourette综合症。因为这些缺陷将更多的学生纳入其中,因此,此部法律对于接受常规教育而非特殊教育的学生来说,就显得更为重要。
《恢复名誉权法案》第504项不像《伤残人士教育法案》(IDEA法案)一样是有联邦基金支持的,这就意味着不能为那些遵循第504项法案的校区提供使用基金。此法令在民事权利方面明文规定禁止区别对待。校区在下述几种情形下最有可能违背第504项的规定:
1.不能为伤残学生提供适当的服务项目和物质器械设备;
2.在学生参与学术活动和课外业余活动时给伤残学生设定的标准与其他健全学生的标准不一致;
3.为满足伤残学生的需要而开展的课堂活动没有为健全学生而开展的课堂活动那样全面丰富。
《美国伤残国民法案》
《美国伤残国民法案》(ADA法案)同样禁止对伤残人士进行区别对待,并要求保证他们得到平等的机会和准入机会。此部法令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私人雇主和商业企业,也适用于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此法令同时要求公共设备和私有设备在设定使用程序和实际适用时便于伤残人士使用。在此法令中对伤残的定义与上文所述第504项定义相同,因此,在第504项中为抵制歧视而制定的保护措施,也适用于此法条中。
联邦诉讼和伤残学生的民事权利
伤残学生的民事权利并没有依据第504项大规模通过法庭裁判解决。但是确有一部分案件使得法律关于伤残学生规定的含义得以阐释清晰。一个仅因学生残疾而导致歧视的典型案件即1989年的罗斯诉杰佛逊郡教育委员会案。此案中杰佛逊郡教育委员会在针对伤残学生收取参加课外活动费用时索价高于向普通学生收取的费用。该教育委员会提出增加的那部分费用是为了维护校区内专为伤残学生提供保护的那些设施,因此,这些增加的费用就要由伤残学生承担。法庭认为,该教育委员会的行为触犯了第504项的反对区别对待原则,因为该教育委员会无法提出证据证明:由于伤残学生参加课外活动导致校区实际费用增加。
依据《美国伤残国民法案》(ADA法案)庭审的案子多涉及雇佣关系问题而非学生管理问题。然而,1999年美国最高法院将ADA法案中对伤残概念的解释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在1999年的萨顿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案件中,法院裁定认为:如果借助医用器械和药物的辅助进行正确的测评,一个人的精神或身体缺陷实际上并没有限制其主要生活活动,他/她就不存在ADA法案所说的伤残。最高法院同时提示每件案子都要因人而异,此裁决是否将会影响到学生还不得而知。
四、结论
在过去的25年中,美国教育法律有了显著的发展,可以肯定的是在未来的25年将会有更多的变化。绝大多数的改变发生在各州领域内部,但仍有相当数量的立法和诉讼案件发生在全美范围内。
例如,《伤残人士教育法案》已经成为确保适格的伤残学生获得免费且适当的公共教育的有力武器。但当我们看到残疾人所得到的实际优惠很少时,这一目标是否达到仍经常遭到质疑。近来对《伤残人士教育法案》的修改和相关的法规制定指向是为伤残学生提升收益的需要,由于这些法规与伤残学生相关,因此如果实施成功,将会以实际获利的方式得以衡量。《伤残人士教育法案》是一部极其有效的法律,我们预计此法将保持一贯风格并且进一步改进伤残学生的教育机会。
尽管在法律中有很多领域都依从于司法判例,但法律最初的本意仍将得以保留并且确保所有适格的学生将会接受免费且适当的公共教育。高质量的服务、对于程序安全保障的严格遵循、家长介入的扩大化和意义扩展都将导致确实的收益,而这一切都将使所有伤残学生的生活质量和独立程度得到进一步提升。预计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法律制定者们将继续关注这些重要事项。
注释:
[1]IDEA法案所涉及伤残的分类:1、自闭症,2、盲聋,3、耳聋,4、情绪失控症,5听力损伤,6、智障低能,7、综合性残疾,8、身体畸形,9、其他健康损伤,10、学习障碍症,11、言语缺失症,12、外伤性脑受损,13、视力损伤(包括盲人)。
6. 简述美国学前教育发展经验
美国因为是一个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他的学前教育发展的相对晚一些。世纪50年代的时候美国才成立了第一个学前教育机构,期间因为美国经济危机加之美国当时的教育家并不重视学前教育,所以美国的学前教育一直没有得到重视。到了20世纪50年代的时候,苏联发射了人类第一个人造卫星,这个事件震惊了整个美国,他们开始反思自己的教育,特别是学前教育。由此美国开始逐渐重视起了学前教育。期间还是有很多的教育家持不同的看法的。当时的美国心理学家认为,儿童的智力是由其本能决定的一种自然的呈现,即“智力固定不变论”,因此美国很多人都不承认儿童学前教育的必要性。当然这个理论也有很多人批评,有人的观点是“社会条件和教育对儿童出生头几年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有智力稍微迟钝的儿童在小的时候在好的环境和教育下能使迟钝得到纠正。因为美国的女权运动,致使美国妇女像男子一样出去工作,从而导致孩子不得不去上上幼儿园。
而如今美国的学前教育该如何进行也是存在着很多的争议的,有的学者专家认为学前教育应该以游戏为主,以培养孩子的创造力,发现能力,思考能力,想象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记忆知识不该受到强调,而有的学者专家就有相反的意见和想法,他们认为学前教育该以记忆为主,要服务于小学阶段的学习。当然现在美国主要的学前教育还是以前者为主要的。
7. 简述学前教育发展历程
80年代以来,世界发达国家学前教育目标有一个明显的变化,那就是由"智育中心"向注重整体发展方向转变。
60年代,美、日、苏等国在冷战和“知识爆炸”等因素的压力下,都以高、新、难等原则进行中小学课程改革,教学内容逐级下放。
尤其是美国心理学家布鲁姆关于儿童早期智力发展的观点,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加强早期智力开发成为美、苏、日、德等国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这种情形下,人们倾向于把早期教育误解为早期智力开发,导致"智育中心",忽视学前儿童社会性和情感的发展。
随着冷战时代的结束和人文主义教育观的复归,80年代以来,各国教育工作者都呼吁要纠偏。
由于家长们望子成龙心切,社会也要求高层次的人才,成人仍对幼小的孩子寄予过高的期望。
在儿童很小的时候,人们就对他们进行某一学科或某一方面如计算、阅读、体操、芭蕾、钢琴、健美、武术等方面的教育。
这种单一的技能技巧训练有着明显的片面性,并且在教学过程中无视儿童的兴趣,强制行事,过于正规和严格,给幼儿个性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因此,各国教育专家认为,尊重。研究和了解幼儿的特点,提供适合他们发展的教育,仍然是摆在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他们主张让儿童通过自然经验、社会交往和游戏等方式自发地、自主地去学习。
各国学前教育事业在战后虽然有较大发展,但一般说来,正规的学前教育机构如幼儿园和保育学校等仍难以满足社会上的各种不同需要。许多国家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形式日益多样化和灵活化。
发展特点:
1、幼儿教育从县城向农村延伸,入园(学前班)幼儿成倍增长,从单一的县幼儿园发展到各乡镇中心学校的学前班。
2、幼儿教育逐步走向正规化、规范化、科学化。
1981年10月,国家教育部颁布《幼儿园教育纲要》,11月初提出:幼儿园的教育任务是通过游戏、体育活动、课堂教学、劳动、娱乐活动和日常生活等7种教育手段来完成的。
3、重视和加强硬件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为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在县财力紧缺的情况下,采用政府投入为主,同时向企业、社会各界、干部家长多方筹资,逐步改善办园条件。
4、突出重点,办好示范。
8. 学前教育的发展历史
80年代以来,世界发达国家学前教育目标有一个明显的变化,那就是由"智育中心"向注重整体发展方向转变。60年代,美、日、苏等国在冷战和“知识爆炸”等因素的压力下,都以高、新、难等原则进行中小学课程改革,教学内容逐级下放。尤其是美国心理学家布鲁姆关于儿童早期智力发展的观点,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加强早期智力开发成为美、苏、日、德等国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这种情形下,人们倾向于把早期教育误解为早期智力开发,导致"智育中心",忽视学前儿童社会性和情感的发展。
随着冷战时代的结束和人文主义教育观的复归,80年代以来,各国教育工作者都呼吁要纠偏。
1985年6月在日本召开的“日、美、欧幼儿教育、保育会议”的中心内容,就是要求从"智育中心"转向幼儿个性的全面发展。人们意识到,各育之间是相互联系的,社会和情感问题应被看成智能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0年`4月,日本开始实施新修定的《幼儿园教育要领》,明确地将人际关系、环境、表现列入幼儿园的教育内容中,以纠正偏重智育的倾向,促使儿童在天真、活泼、幸福的气氛中得到良好的发展。美国幼儿教育界也普遍重视通过社会教育促进幼儿智力、社会交往能力、价值观和自我意识的发展。
但是,智育中心的问题并没有因此而得到根本的解决。由于家长们望子成龙心切,社会也要求高层次的人才,成人仍对幼小的孩子寄予过高的期望。在儿童很小的时候,人们就对他们进行某一学科或某一方面如计算、阅读、体操、芭蕾、钢琴、健美、武术等方面的教育。这种单一的技能技巧训练有着明显的片面性,并且在教学过程中无视儿童的兴趣,强制行事,过于正规和严格,给幼儿个性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各国教育专家认为,尊重。研究和了解幼儿的特点,提供适合他们发展的教育,仍然是摆在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他们主张让儿童通过自然经验、社会交往和游戏等方式自发地、自主地去学习。
不分年级教育在世界发达国家已成为影响现行教育改革的一种重要潮流。1990年,法国政府颁布关于建立初等教育3年制学习阶段改革计划的法令,进行打破传统的年级概念的改革尝试。其做法是:将2至11岁儿童的教育分为3个阶段,每个阶段一般由3个学年组成。每一个阶段称作初步学习阶段,包括幼儿学校的小班和中班,儿童年龄为2至5岁。第二阶段称作基础学习阶段,包括幼儿学校的大班和小学前2个年级,儿童年龄为5至8岁。第3个阶段称作深入学习阶段,包括小学后3个年级,学龄为8至11岁。
在美国,人们对学前教育中的混合年龄组和小学低年级中的不分年级计划的潜在作用也倍感兴趣,如90年代肯塔基教育改革法和俄勒冈州迎接21世纪教育法案,就是这种情况的反映。不分年级教育形式古已有之。到近代,年级制和班级授课制在推动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这种制度过于强调整齐划一,忽视儿童的个性差异,因而在19世纪末开始的欧美教育革新运动中就受到批评。
不分年级教育的指导思想的核心是重视儿童个体发展的差异性,允许超前和落后,使优秀学生和后进生都能获得有效发展。其次,不同年龄儿童混合在一起共同活动,通过社会交往,无论是年龄大的儿童还是年龄小的儿童,都能学到大量知识,并获得社会能力的发展。再次,不分年级的教育还促进了教师对儿童的因材施教,以及父母和教师之间相互联系的加强。最后,不分年级制有利于幼小衔接,使儿童从幼儿园教育自然地过渡到正规的学校教育。
各国学前教育事业在战后虽然有较大发展,但一般说来,正规的学前教育机构如幼儿园和保育学校等仍难以满足社会上的各种不同需要。许多国家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形式日益多样化和灵活化。
9. 美国学前教育沿革的特点是什么+东师
美式教育就像散养,遵从孩子天性,但注意引导孩子进入生活,很早就把专他们当大人一样教属育。日本一般教育孩子从小要勇敢,要敢于担当,因为日本女人可以容忍自己的男人没钱,但不能容忍他们懦弱,顺便提一下,国人教育,一般从小教育孩子要圆滑,要懂得遵守各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