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湖北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有哪些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
荆门,黄州,鄂州,恩施,当阳,省级的只有五个!
另国家级的有五个:
荆州,武汉,襄阳,随州,钟祥,以上一共十个
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规划
历史保护区作为一个独具特色的环境,由于自然和社会因素的变迁以及城市建设的发展,不可能绝对保持原有的地方历史风貌。保护规划在总体上要达到完美,只能是相对的,即通过基调的主导作用去体现风貌的相对和谐性或倾向性。这种体现主要反映在历史风貌保护的不同层次上。
重点保护层次
指那些最能显示历史文化环境个性特征的历史街衢、地段或风貌小分区,如:①北京天安门广场、景山前街、屯溪老街、上海外滩和南京东路;②北京以故宫为核心的皇城区、什刹海历史文化风景区、东交民巷使馆历史区、南京夫子庙秦淮河区;③苏州郊区的同里、周庄江南水乡古镇;④潮州、韩城、平遥的老城区;⑤安阳殷墟遗址,等等。
一般保护层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凡是老城的历史分区,往往同时存在历史环境保护、旧城改建、新建筑建设的矛盾与统一问题。因此, 保护规划、强调基调的作用至为关键。一般保护层次又可以包括两种情况:①老城区基本保存了平面的历史格局,重点突出了重要文物风景的风貌,成片成街保留了一些传统民居、传统名街和老字号等。同时从老城迁出了工厂、仓库、铁路、公路,控制了新建筑选址、建筑高度、艺术风格的协调秩序,并取缔了违章乱建。北京皇城外的老城区,苏州、扬州、济南、保定的老城区,上海、天津、武汉包括旧租界的部分老城区等均属这类一般保护层次。②老城区的平面历史格局尚存,但许多重要文物古迹遭到“文化大革命”的破坏,甚至拆光。在老城改建中没有注意保留有历史价值的城墙、城楼和成片的传统民居、街市、老字号等。
历史分区的借景层次
这是保护规划应当特别重视的边缘景观和外延景观如何烘托呼应、协调一气的一个重要层次。例如保护好北京故宫的文物环境,使之尽善尽美,就不能仅仅满足于独善其身,而要同时“巧于因借”四周的边缘外景,连成一气,统一规划。北京什刹海历史文化风景区的完美,同样离不开它的东西南北外围的借景。景宜借,而不宜夺。“巧于因借”带来的溢于境外和来自境外的协调美、呼应美,可以产生良性循环的效果。相反夺景造成的格格不入,必是一种恶性的后果。至于外延景观,主要指的是某些扼有重要部位的远处借景,比如自城市中心向外引伸的城市中轴线、次轴线、中心主干道,或城市滨江大道、林荫大道、绿带等由建筑形成的夹景、对景或远景,这是保护规划中关于“视线通廊”景观风貌、协调呼应、分清主从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主要内容有建筑高度控制的分布、整顿历史保护区的环境和防止“破坏性建设”。风貌分区规划的建筑高度分布,是“分而治之”的一项特别重要规定。高层建筑宜建在新区,不宜建在历史分区。这是因为历史分区的基本历史格局,都是以水平方向为基础而发展成熟的。保护这种水平格局的历史文化价值,禁止在历史名城老城新建高层建筑,已经成为很多国家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共同经验。北京、苏州等老城历史保护区,已开始控制新建筑高度并已作出城市建筑高度的分布规划。另外的例子是,高层新建筑林立在杭州湖滨,散立在桂林景区,孤立在沈阳老城区,风貌氛围极不协调。
历史保护区多属老城区,布局存在不同程度的杂乱。保护规划必须把这个问题纳入,以便着手短期或长期的整顿改造。这项整顿改造既是为了加强历史风貌的保护,又是改善老城区建设文明城市所必需。主要包括:①整顿混杂在老城区或直接在历史保护区的工厂、仓库、铁路、公路、码头,或高压电线、水塔、高烟囱,或污染环境的其他建筑、设施以及臭沟、臭河等造成的布局混乱现状。整治包括分批、分期对它们迁出、改造、拆除或根治。②有些机关、学校、研究院所或工厂、商店、仓库等占用重要文物建筑或历史遗址,甚至有的在其内乱拆、乱改、乱建,有的在文物建筑内进行生产或存放易燃物品,潜伏着火灾危险。对此也必须根据国家文物法规和保护规则进行整顿,还其本来面貌。
“破坏性建设”是指规划失控,乱选址、乱建设,造成文物、风景或历史保护地段的布局失去秩序,破坏协调。它是城市环境风貌的一大公害,对于历史保护区尤其严重。即使在新建风貌分区,“破坏性建设”也足以使新环境丑化。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是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规,按批准的城市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建设。
㈢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意义
政府对历史文化名城的评定和保护,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持这些城市的历史特色、地方版特色、文化权特色和民族、民俗特色,反映城市自身的发展历程、城市文化的时空连续,确保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其工作重点是保护好文物、历史地段、历史遗址和历史风貌。
很多历史文化名城因其丰富的人文资源、深远的文化影响、广泛的知名度而吸引海内外众多旅游者纷至沓来,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也为发展旅游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让大家牢记历史,同时也为了探索古代建筑特点和工业技术。也是本国成为文明古国的有利证据。
㈣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标准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许多历史文化名城是我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保存了大量历史文物与革命文物,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光荣的革命传统与光辉灿烂的文化。
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名单
国家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国务院1982年2月8日公布)
1.北京
2.承德
3.大同
4.南京
5.苏州
6.扬州
7.杭州
8.绍兴
9.泉州 10.景德镇
11.曲阜
12.洛阳 13.开封
14.江陵
15.长沙 16.广州
17.桂林
18.成都 19.遵义
20.昆明
21.大理 22.拉萨
23.西安
24.延安
国家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国务院1986年12月8日公布)
1.上海
2.天津
3.沈阳
4.武汉
5.南昌 6.重庆
7.保定
8.平遥
9.呼和浩特
10.镇江 11.常熟
12.徐州
13.淮安
14.宁波
15.歙县 16.寿县
17.亳州
18.福州
19.漳州
20.济南 21.安阳
22.南阳
23.商丘
24.襄樊
25.潮州 26.阆中
27.宜宾
28.自贡
29.镇远
30.丽江 31.日喀则
32.韩城
33.榆林
34.武威
35.张掖 36.敦煌
37.银川
38.喀什
国家第三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国务院1994年1月4日公布)
1.正定
2.邯郸
3.新绛
4.代县
5.祁县 6.哈尔滨
7.吉林
8.集安
9.衢州
10.临海 11.长汀
12.赣州
13.青岛
14.聊城
15.邹城 16.临淄
17.郑州
18.浚县
19.随州
20.钟祥 21.岳阳
22.肇庆
23.佛山
24.梅州
25.海康 26.柳州
27.琼山
28.乐山
29.都江堰
30.泸州 31.建水
32.巍山
33.江孜
34.咸阳
35.汉中 36.天水
37.同仁
其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国务院2000年以后公布)
1.山海关 2.凤凰
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名单(国务院2003年11月27日公布)
1.灵石县静升镇
2.昆山市周庄镇
3.吴江市同里镇
4.苏州市吴中区角直镇 5.嘉善县西塘镇
6.桐乡市乌镇
7.上杭县古田镇
8.合川县涞滩镇 9.石柱县西沱镇
10.潼南县双江镇
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村名单(国务院2003年11月27日公布)
1.门头沟区斋堂镇爨底下村
2.临县碛口镇西湾村
3.武义县俞源乡俞源村
4.武义县武阳镇郭洞村 5.黟县西递镇西递村
6.黟县宏村镇宏村
7.乐安县牛田镇流坑村
8.南靖县书洋镇田螺坑村 9.岳阳县张谷英镇张谷英村
10.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大旗头村
11.深圳市龙岗区大鹏镇鹏城村
12.韩城市西庄镇党家村
参考资料:http://driftboat.vip.sina.com/Travel/History/
㈤ 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全国24个历史文化名城有哪些城市
第一批24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于1982年02月日公布,分别是:北京、杭州、开封、遵义、承德、绍兴、荆州、昆明、大同、泉州、长沙、大理、南京、景德镇、广州、拉萨、苏州、曲阜、桂林、西安、扬州、洛阳、成都、延安。
同年出台的《文物保护法》明确将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标志着历史文化名城制度的设立。
(5)武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扩展阅读:
“历史文化名城”这一名称,也经历了众多专家的考量。罗哲文当时作为国家文物局的代表,参与评定。罗老认为,中国城市里的遗产都属于文物遗产,并且历史悠久,久负盛名,大多都与文化有关,因此要在“历史城市”这一名称中,加入“文化”二字。
随着城市化进程,城市用地蔓延到古城范围之外。由于历史文化名城与周边地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仅仅保护老城区或者成片的老街区是不足的,因而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也随城市用地的扩展同步扩大,涵盖了行政管辖区域内广泛的遗产资源。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框架下,城市外围的历史村镇、传统村落、工业遗产、线性文化遗产等遗产类型也得到了有效保护。
㈥ 我知道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有哪些
我知道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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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愿能快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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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 20:14 热心网友
南京——中山陵迄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已将113座城市列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并对它们进行了重点保护。这些城市,有的曾被各朝帝王选作都城;有的曾是当时的政治、经济重镇;有的曾是重大历史事件的发生地;有的因拥有珍贵的文物遗迹而享有盛名;有的则因出产精美的工艺品而著称于世。它们的留存,为今天的人们回顾中国历史打开了一个窗口。历史文化名城的分类
河北正定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按照各个城市的特点主要分为七类:
古都型:以都城时代的历史遗存物、古都的风貌为特点,如北京、西安;
传统风貌型:保留一个或几个历 洛阳龙门石窟史时期积淀的有完整建筑群的城市,如平遥、韩城;
风景名胜型:由建筑与山水环境的叠加而显示出鲜明个性特征的城市,如桂林、苏州;
地方及民族特色型:由地域特色或独自的个性特征、民族风情、地方文化构成城市风貌主体的城市,如丽江、拉萨;
近现代史迹型:反映历史上某一事件或某个阶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群为其显著特色的城市,如上海、遵义;
特殊职能型:城市中的某种职能在历史上占有极突出的地位,如“盐城”自贡、“瓷都”景德镇;
一般史迹型:以分散在全城各处的文物古迹为历史传统体现主要方式的城市,如长沙、济南。
古都型:洛阳、西安、北京、南京、苏州、杭州、开封、大同、安阳、荆州、咸阳、邯郸、临淄、广州、曲阜、沈阳、大理、拉萨、太原、福州
传统风貌型:苏州、扬州、潮州、平遥、韩城、榆林、镇远、阆中、临海、商丘我知道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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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山陵迄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已将113座城市列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并对它们进行了重点保护。这些城市,有的曾被各朝帝王选作都城;有的曾是当时的政治、经济重镇;有的曾是重大历史事件的发生地;有的因拥有珍贵的文物遗迹而享有盛名;有的则因出产精美的工艺品而著称于世。它们的留存,为今天的人们回顾中国历史打开了一个窗口。历史文化名城的分类
河北正定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按照各个城市的特点主要分为七类:
古都型:以都城时代的历史遗存物、古都的风貌为特点,如北京、西安;
传统风貌型:保留一个或几个历 洛阳龙门石窟史时期积淀的有完整建筑群的城市,如平遥、韩城;
风景名胜型:由建筑与山水环境的叠加而显示出鲜明个性特征的城市,如桂林、苏州;
地方及民族特色型:由地域特色或独自的个性特征、民族风情、地方文化构成城市风貌主体的城市,如丽江、拉萨;
近现代史迹型:反映历史上某一事件或某个阶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群为其显著特色的城市,如上海、遵义;
特殊职能型:城市中的某种职能在历史上占有极突出的地位,如“盐城”自贡、“瓷都”景德镇;
一般史迹型:以分散在全城各处的文物古迹为历史传统体现主要方式的城市,如长沙、济南。
古都型:洛阳、西安、北京、南京、苏州、杭州、开封、大同、安阳、荆州、咸阳、邯郸、临淄、广州、曲阜、沈阳、大理、拉萨、太原、福州
传统风貌型:苏州、扬州、潮州、平遥、韩城、榆林、镇远、阆中、临海、商丘、祁县、歙县、赣州、大理、丽江、聊城、凤凰、巍山、同仁、特克斯、绍兴、商丘
风景名胜型:承德、桂林、扬州、苏州、杭州、绍兴、福州、镇江、常熟、都江堰、乐、祁县、歙县、赣州、大理、丽江、聊城、凤凰、巍山、同仁、特克斯、绍兴、商丘
风景名胜型:承德、桂林、扬州、苏州、杭州、绍兴、福州、镇江、常熟、都江堰、乐
㈦ 武汉市文物保护情况调查报告
三、 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地方法规不够完善且立法工作滞后。2002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国家《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与原法相比,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而且赋予地方行政管理部门更多责任和权力,这就需要地方文物法规须作相应的修改。目前,省文物法未修订颁布,市文物法修订工作尚未列入市人大立法计划,致使我市的执法依据不全。二是名城保护工作的法规体系不完善。1999年2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其中列有专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我市目前尚没有详细规划和具体措施与之配套,不便于实践操作,从而减弱了名城保护工作的力度。三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按要求均应制定专项的保护法规,与全国很多地方相比,我市这方面工作处于落后地位。
2、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没有真正落实。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2003年6月,国家文物局、中央编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等7部委办局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的通知》(文物办发[2003]26号),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五纳入”工作。然而,我市的情况不平衡,市一级贯彻得相对较好,而各区基本未落实。大多数区未将文物保护纳入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未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也未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少数区设有专门的文物管理机构,也只能保证一定的人头经费,而文物保护经费也未纳入常年预算。此外,虽说近几年来,我市的文物事业经费,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有较大增加,但文物保护专项经费没有大的变化。如文物维修费,1994年市政府确定了每年100万,当时全市市级以上文保单位87处,目前,每年仍然是100万,而市级以上文保单位已增加到178处,维修量更大,所需资金更多,而基数未动,导致文物维修资金严重不足。
3、文物保护、管理与执法力量较弱。我市现行文物管理体制及机构设置、人员的配备,是在原文物法授权情况下构建的,而原文物法授予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权有限,多为会同和配合执法。新的文物法特别强调了文物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明确授予文物部门对7条31项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力,但依目前文物市场执法队伍人员配置的状况,要想保证严格执法,工作到位,队伍力量显然不足,尤其是各区文物管理机构不健全,从业人员不到位,根本无法做到有效行使保护管理与执法职能。目前,除江夏、蔡甸、黄陂、新洲四区设有文物管理所,专门负责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外,其余各区均无专职文物干部,更无执法队伍,全市文物保护管理与执法的任务,实际上全由市文化局承担,且文化文物稽查支队人员编制20人,担负着更加艰巨的文化市场执法工作,文物稽查力量十分有限,实际上处于超负荷运行。
4、名城保护缺乏强力机构和行之有效的运作制度。武汉是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当前城市现代化步伐越来越快,旧城改造速度亦越来越快,高大建筑项目越来越多,因而对城市传统格局和文物环境风貌的威胁加剧,继承与发扬、保护与建设的矛盾愈益突出,需要协调的问题很多,原有的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比较松散,又缺乏制约能力,并且工作职能也未很好的运转。其常设机构,虽设在市文化局,但限于人力,加之职能较虚、权威性较弱,无法很好的开展工作。
四、主要建议
1、尽快制定地方法规,完善执法依据。国家《文物保护法》重新修订颁布实施后,地方文物法规已不能与之相适应,目前《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正在修订中,因此,建议组织专门力量,修订《武汉市文物保护实施办法》。此外,建议市政府法制办尽快将《武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列入立法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争取市政府早日颁布实施。此外,全国重点文保单位的单项保护办法,市有关部门也应加快起草颁布。这些法规的完成,将使我市的文物保护管理,具备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依据。
2、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落实“五纳入”。五纳入”的落实,是保证我市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迈上新台阶、开创新局面的基础,因此,建议市委、市政府将此项工作列入各区和相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以便督促各区和相关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分年度、分阶段的落实“五纳入”。
3、明确责任、健全机制,充实力量,建立适合我市文物保护管理状况的工作网络。目前,市文化部门组建了文化文物稽查支队和文物稽查大队,加上原有文物保护处(名城处)、博物馆处,从而形成了文物保护管理、执法、稽查相互分离、相互配合的工作局面,既明确了各项职责、又保证了有效的工作,形成了各自独立、相互协助,便于监督,规范合法的工作机制。但是,各区的文物保护力量十分薄弱,既缺乏专门的机构,又缺乏专门人员,更无专门的执法队伍。建议结合贯彻落实“五纳入”精神,市委、市政府督促各区在文体(文化)局内设立文物管理科,配备专职文物工作干部。同时,组建文化文物稽查大队,一方面与市级机构相配套,另一方面,便于切实履行国家《文物保护法》赋予的职责和权力。
4、明确资金渠道,增加文物保护经费,保证工作正常有效的运转。首先,市级每年投资计划中,已明确了渠道和资金额度,即市计委每年安排了100万元文物维修费专款,应在此基数上,再增加100万元,并确定一个比例数额,每年按此比例数额增加预算。第二,市委、市政府应采取一定措施,结合贯彻落实“五纳入”精神,要求各区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明确一条资金渠道、基数和增长比例,从而保证市、区两级财政都有稳定的文物保护经费来源。第三、政府应仿效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社会出资捐助文物保护事项。一方面拓宽文物保护经费的渠道,一方面培育全社会关注文物、热心文物保护的良好社会风气。
5、挖掘文物潜在价值,合理利用文物资源。文物的合理利用,是国家文物工作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与保护为主、加强管理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一对矛盾统一体。现实中,保护与利用的矛盾虽时有发生,但和谐统一的状况,更为普遍。目前,在文物的利用上,陈列展示、旅游观赏方面最为突出和直接。随着我市陈展设施的增加和旅游经济的发展,我市有愈来愈多的收藏品与观众见面,有愈来愈多的文物景点吸引着不断增加的游客,但无论是高品质的文物展览,还是文物景点的开发,我市都还有潜力可挖,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建议市委、市政府在制定全市“十一五”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时,加重文物事业的份量,促使其在保护、抢救、管理、利用上更快、更健康的发展。
㈧ 武汉市文化局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09〕14号)精神,设立武汉市文化局(武汉市文物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管全市文化艺术和文物事业。武汉市文化局同时挂武汉市文物管理办公室、武汉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委员会办公室的牌子。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物博物馆事业和文物保护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参与起草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物博物馆事业和文物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市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局系统文化人才建设规划;推进文化体制机制改革;组织文化科技的研究、应用和开发,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
(三)拟订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
(四)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化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植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
(五)推动文化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局系统重点工程建设。
(六)指导、管理全市社会文化、图书馆、文化馆(站、室)事业,协调全市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七)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博物馆(纪念馆)的业务工作和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指导全市博物馆、纪念馆建设和事业发展。
(八)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市文物考古工作;负责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街区、镇、村)保护管理工作。
(九)拟订文化文物市场的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研究文化文物市场发展态势,组织实施文化文物市场执法;负责对全市文化经营活动依法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进行监管;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
(十)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工作。
(十一)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指导协调动漫、网络游戏产业发展。
(十二)归口管理全市对外和港澳台文化交流工作,拟订并实施对外和港澳台文化交流规划,指导对外和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武汉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地址:友益街16号
㈨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屋拆迁、测绘勘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屋拆迁、测绘勘察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及有关规定,经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城市发展战略研究,提出统筹城乡规划和建设发展、促进“两型社会”建设的政策建议;负责组织国土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土地资产经营战略研究,提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统筹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等。
(三)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统筹协调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利用规划、测绘勘察事业发展规划等,并组织报批、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综合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风景名胜区、综合交通体系、市政公用设施等规划,指导编制乡镇、村庄规划;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基本农田保护、高产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等规划,指导编制区、乡级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审查、审批以上各类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组织编制、修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及储备供应、矿产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房屋拆迁、基础测绘等年度计划;参与拟订城市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年度建设计划;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
(六)负责耕地保护和土地用途管制工作。拟订实施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的措施;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责组织未利用地开发、土地整理复垦、高产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工作。
(七)负责规划选址定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依法高效办理各类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市政及其它工程设施,下同)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八)负责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工作。负责各类建设工程的用地预审和下达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工作;组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工作;审核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方案。
(九)负责土地资产经营管理。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转让及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基准地价;负责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和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工作;对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进行监督管理。
(十)负责土地权属管理。负责土地权属确认、登记、核发证书工作;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
(十一)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验收管理,依法高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指导乡村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地质矿产资源管理。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地质勘察成果和地质资料,组织实施地质灾害评估防治、矿区环境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负责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十三)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负责审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对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实施备案管理,依法及时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拆迁安置房源和拆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测绘勘察管理。负责测绘项目登记,管理测绘市场、地理信息市场和测绘成果;负责测量标志的使用核准和保护工作,监管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及登载;组织开展规划勘察、基础测绘和其它重大测绘工作;负责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审批。
(十五)承担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督察日常工作。拟订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具体办法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开发区和远城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的审批、实施和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批后执法管理,查处建设工程核位放线至规划验收前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会同城管部门查处其它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国土资源、房屋拆迁、测绘勘察执法监察,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的收集整理、系统建设及开发利用;负责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屋拆迁、测绘勘察方面的信息化建设、新技术推广运用和行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展示工作。
(十八)负责国土资源和规划方面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局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等依法行政相关工作;负责政务公开、信访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局系统绩效目标、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宣传教育、财务审计、综合统计、档案管理等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收取、代收有关费用。
(二十)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㈩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简介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从保护城市地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的专项规划,是文物管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是人类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产物,是标志人类所处时代和所处地域的社会缩影,它反映了某个时代和地域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最高成就,是一批长期积累起来的历史文化遗产。
为保护这些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世界上许多国家采取了保护政策,加强保护规划,并专门为之立法。意大利的威尼斯基本保持了原来的风貌。法国巴黎旧城区基本保存了原有的布局。美国恢复和保护了威廉斯堡18世纪殖民地时期的古镇。苏联在1949年公布了历史名城名单,把这些城市置于建筑纪念物管理总局的特殊监督之下。日本于1971年发布了《关于古都历史风土保存的特别措施法》,对历史文化名城加强了保护。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许多历史文化名城是中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或是近、现代革命运动和发生重大历史事件的地方。
在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2年 2月公布了第一批24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它们是:北京、承德、大同、南京、苏州、扬州、杭州、绍兴、泉州、景德镇、曲阜、洛阳、开封、江陵、长沙、广州、桂林、成都、遵义、昆明、大理、拉萨、西安和延安。
1986年12月又公布了第二批38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它们是:上海、天津、沈阳、武汉、南昌、重庆、保定、平遥、呼和浩特、镇江、常熟、徐州、淮安、宁波、歙县、寿县、亳州、福州、漳州、济南、安阳、南阳、商丘(县)、襄樊、潮州、阆中、宜宾、自贡、镇远、丽江、日喀则、韩城、榆林、武威、张掖、敦煌、银川和喀什。
两批共计62个。 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丰富多彩,各具特色。
按照历史和自然文化特征,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可分为 7类:①历史上以政治中心为主的都城、省城、州城或府城、县城;②风景如画、依托山水名胜和重点文物古迹为主的名城;③以传统手工业、商业特别著称的名城;④少数民族地区传统文化特色突出的名城;⑤边境、口岸及长城沿线以军事防御为主的历史城镇;⑥以海外交通为主的港口名城;⑦重点革命纪念地名城。其中有不少名城可以兼有几个特征。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分为2级:①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②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等为法律依据,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根据城市的历史价值、地理条件、民族特征、布局现状、建设需要和发展限度而作出的带有综合性的专题规划。
划分整个城市为不同的环境风貌分区并确定分区的基调,这是保护历史老区和建设新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对比统一、在规划上“分而治之”的首要准则和手法。环境风貌和基调是社会生活的集中反映。历史文化名城的这种反映,主要包括在两类风貌分区和相应的两大基调之中。一是来自城市历史舞台的遗存和记忆,即反映历史文化基调的历史保护区,如历史分区或历史风貌分区;二是来自城市现代生活,以反映当代建设和发展为基调的新建区,或新建分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韩城、平遥、潮州是体现风貌分区规划,“分而治之”经验突出的佳例。其中,历史分区的历史文化传统特色浓厚,个性突出,在老城保护与建设中,失控甚少。同时,新建分区则表现为一片新的环境风貌。二者有明确的风貌分区界限,有完全不同的风貌基调。但是在城市整体生活方面,在市政建设的道路交通、水、电设施等方面,二者却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历史分区拥有较多有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这类风貌分区应当最富有历史文化特色,最能显示有保护价值的老城传统格局、建筑、街衢、群体环境、民族特色和地方风格。另外,这类分区有的仅仅是一片地下埋藏的古城或宫殿建筑、墓葬等的重要遗址,如河南省安阳定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就是因为它有举世著名的3000多年前的殷墟文化遗址。
新建分区泛指老城、老镇等历史分区以外,新建、扩建、改建地区和卫星城镇的一种风貌区。这类风貌分区,有的等于白纸画画、平地起家;有的属于老区扩建或改建,但是这些老区基本上不存在什么必须保留的历史价值,同时也不须承受历史风貌分区基调的遥控。但其间如分布有文物保护单位,就要依法把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纳入规划,予以个别保护。对于极少数有特殊“窗口”性质的小环境,比如城市的主要出入口大门──国际机场、铁路客站、公路客站、港口码头客站的小环境风貌,不论它们位于新建分区和历史分区,都应强调突出中国特色,体现时代感和民族风格与地方个性的有机融合,给人以到了中国某地某历史文化名城的大门,而不是别处。
有的历史文化名城,可以在历史分区与新建分区之间留有风貌分隔空地或绿地。这种属于分隔、过渡性质的空间,最宜结合利用自然地形。如韩城的新建分区,就位于老城历史分区之北的60米高的台地上;美国威廉斯堡,在历史分区与新建分区之间留有 1.6公里宽的平面分隔空地、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