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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的历史意义

发布时间:2021-02-26 08:26:14

Ⅰ 元朝的土司制度是怎么一回事

元代以来,中央王朝对西南边疆少数民族采取绥靖政策,一些少数民族首领被授予土版官之职,形成权了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推行,沿袭到清代前期,其中个别土司“世袭”到民国年间,元代楚雄境内被授予职司的土官主要有:威楚、开南等路军民总管高氏,姚安路军民总管高氏、武定路军民总管矣检,郑南州同知段氏等。

受封的土官多为彝族,也有白族、傣族。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明军入滇,土司们纷纷归降,朝庭保留了各路土司所世袭的土官之职,并按其官衔分封为:土知府、土同知、土府通制、土府经历等。最大为州府一级,最小者类同乡保长。

明代在承袭元朝的土司制度时又委派“流官”到云南境内任职,掌握军政大权,巩固中央集权制度。而后,在实施“改土归流”政策时,土司们极力反抗,一场地方势力与中央势力的争斗一直延续到清朝。清朝初年开始,土司制度已名存实亡,一部份能延续下去的土司家族,也属特殊情况,许有了家:武定环州甸土舍李氏,清政府赏给土同知职沿袭至解放前夕。

武定慕连乡土舍那氏,清政府授土州同,承袭至民国年间。

镇南州土制官陈均祥一支,沿袭至民国年间。

Ⅱ 湘西土司制度的历史发展

隋唐时期,封建中央王朝在边疆及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竭糜州郡,实行羁縻制度:即在各族首领所辖领域的基础上,飞设置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其首领为都昔、刺 史,皆世袭(《新唐书卷四十三》),树其酋长,使自镇抚,以达其以夷治夷的目的。
土司王彭士愁在军事上(溪州之役)失利,被迫与楚签订盟约,虽然表示臣服于楚,但其政治地位和管辖地域却得到楚的确认,楚王马希范仍授彭士愁为溪州刺史,继续管辖溪、锦、奖诸州。盟约规定,溪州虽受楚辑攘,但不向王朝缴纳赋税,不提供兵源,与楚不互相掠夺土地和人口,不阻扰交通,不强迫买卖货物等,实际上是承认了溪州这个少数民族地区的一些自治条件,也造就了土司制度的进一步确立。 土司制度在宋初无变化,至淳化以后,南江诸地各自向朝廷入贡,只北江(今永顺、保靖、龙山、古文、花垣等)保其原地,并不入贡。元代统治者对西南各部族的大姓,因其请而以土司之职受之。明袭元制,凡结族来附者,均以原官,并加以重用,土司便成为统治王朝倚重的疆吏,甚至同于藩国。在明代,土司与朝廷的关系甚为密切,土司制度更为完备。
土司与中央王朝的关系,在经济上表现为纳贡与回赐,向中央王朝纳贡,唐代有贡溪布、水银的记载。宋、元、明以后日益扩大,计有虎皮、府脐、犀角、竹鸡、锦鸡、土绸、溪布、水银、黄蜡、丹砂、珍贵药材、名马、大捕竹等。每次纳贡均得到皇帝相应的一些回赐。 土司制度至清朝结束。

Ⅲ 元朝行使土司制有何意义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代对南方民族施行的一种统治制度,也是元、明、清三代在南方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封建民族政策,因此土司制度对南方民族产生过很大的影响,自元、明、清以来南方各民族历史无不与土司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使整个南方民族的封建社会都是随着土司制度的出现、发展、衰落而起着微妙的变化。

土司制度作为一种政治统治制度,它又是时代和历史的产物,因此它的影响又具有两重性,即初期、中期的积极作用和后期的消极作用这样两方面的影响。

(一)土司制度的积极影响

土司制度产生的初期,它作为一种新兴的政治统治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无疑是一种进步,因为土司制度适应了当时南方各民族的社会经济基础和生产关系,就必然对南方各民族社会产生一些积极的影响,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第一,暂时维护了地方的稳定和巩固了祖国的统一。元、明、清三朝建立和推行土司制度的意图,主要不是为了经济上的剥削,而是为暂时安定情况十分复杂的南方民族地区,特别是边疆民族地区,以求得暂时的相安无事。因为元、明、清各朝,在开国之初,百废待兴,统治阶级面临的主要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社会秩序急需稳定,还没有力量去解决边远地区的民族问题,“安边”就成为要务之一。李京《云南志略序》说得好,元朝在云南众设土官,其意图在,“顺其性俗,利而导之,底于安定”。明朝张紞《云南机务钞黄》记载明太祖朱元璋的话说:“蛮夷土官不改其旧,所以顺俗施化,因人授政,欲其上下相安也”。事实亦如此,在土司制度开创的初期,确实起到了安定地方的作用。南方各民族首领被封为土司土官后,在一段时期中与中央王朝保持了相对和平友好的关系,而地方上也出现了相对安定的局面。“夷汉相安”的环境就有利于南方各民族社会的发展。另外土司制度的建立,实现中央王朝对南方民族地区的间接统治,加强了对边疆地区的控制,并将南方大量的土司土官置于各地行省的管辖之下,土司土官成为朝迁的命官,土司土官也成了中央王朝官员系统中的一部分,这是祖国统一的一种具体表现。清人毛奇龄在《蛮司合志》中说:“云南自汉迄元,但以兵力羁縻之。入明南征,竟版籍其地,辟害落而加以径面,创云南、楚雄、临安、大理诸府为内地。而更以元江、永昌之外麓川、车里诸地为西南夷,一如旧时成都之视滇池”。说明通过土司制度的推行将中央王朝管辖的地区向边疆地区扩展推进,中央王朝对边疆地区的统一更加牢固了。

第二,促进了南方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土司制度建立的初期,地方得以相对安定,“夷汉相安”的社会环境为南方各民族社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加之伴随土司制度而来的是大规模的移民屯垦,大批汉族士兵和汉族人民进入南方民族地区,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生产工具,先进生产技术和工具为各民族人民所接受,因而促进了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元初张立道在云南民族地区大力推广内地的先进生产技术,使云南暴人、焚人的社会生产得到很快发展,“求泉源所自出,役丁夫二千人治之,池其水,得壤地万余顷,皆为农田”。治理了滇池,扩大了耕地面积。又教各民族养蚕植桑之法,使其收入“十倍于旧”,不少人“由是益富庶,罗罗诸山蛮慕之,相率来降,收其地悉为郡县”。明、清以来,南方民族地区在军、民屯田的影响下,封建地主经济因素深入到各民族社会中,使各民族原有的奴隶制、农奴制经济开始瓦解,不断的向地主经济过渡,特别是在靠近内地的地区,如湖北、湖南以及广西、四川、云南、贵州的部分民族地区,由于中央王朝一系列政治、经济措施的贯彻执行,封建地主经济逐渐发展,并在许多民族地区占了主导地位,为改土归流创造了条件。

第三,沟通了边疆与内地的联系。土司制度的建立,土司土官成为朝廷命官,土司又按规定要定期朝贡,有的土司还须“赴阙受职”,使南方各民族贵族与中央王朝的联系加强了。同时土司和中央王朝为了相互往来的方便,彼此都开辟交通,设驿站,修道路。元朝曾在南方民族地区普遍设立驿站、邮传和修路。据统计,元朝仅在云南就设了“马站七十四处,马二千三百四十五匹,牛三十支;水站四处,船二十四支(只)”。从土司方面,云南建昌路女士司沙智因修路立功而受奖。又有“谕乌蒙路总管阿牟,置立站驿,修治道路”。道路的修建,驿站和邮传的设置为南方民族地区与内地联系的加强提供了方便,有利于南方各民族与内地的来往和经济文化的交流。

第四,促进了各民族文化的发展。从元朝土司制度创立之始到明、清时的土司制度确立的全过程中,各朝都注意到土司地区文化的发展。元朝在南方民族中提倡儒学、设立学校,赛典赤在云南“创建孔子庙,明伦堂,购经史,授学田,由是文风稍兴”。明朝注意土司地区的文化教育,土司子弟可以优待进入国子监就学,1382年(洪武十五年)普定府知府者额来朝,“帝命谕其部众,有子弟皆入国学”。同时还在土司地区设立儒学,强制土司应袭子弟入学,并对土人入学给以奖励。

1503年(弘治十年)规定:“以后土官应袭子弟,悉令入学……如不入学者,不准承袭”。《蛮司合志》记载:“贵州程番知府邓廷瓒奏,本府学校中有土人子弟在学者,宜分别处置,以示奖励”。并在兴办学校的基础上开科取士,还规定了在各地民族中开科取士的名额。清朝也在土司地区采取“文教为先”的政策,广建义学、社学,提倡甚至强制土司子弟入学习礼,开科举之门,“准土司由生员出身者一体应试”。上述措施都提高了土司地区各民族的文化水平,特别是在土司及其子弟中提高较快,有些土司尤为显著,“云南诸土官,知诗书,好礼守义,以丽江木氏为首”。土司文化素质的提高必然促进南方各民族文化的发展。

第五,在保卫祖国领土完整的斗争中起了一定的作用。由于土司多处在边疆地区,又负有守土之责,所以土司在保卫祖国领土完整的斗争中有过特殊的贡献。边疆地区的土司无论中央王朝内部发生过多么严重的分裂、混战、甚至改朝换代,还是边疆地区遭受外敌入侵蹂躏的时候,边疆地区的上司都是站在国家的统一立场来保卫边疆领土、维护祖国领土完整的。明朝万历初年,缅甸国王莽瑞体率兵侵入云南德宏地区,明朝陇川傣族土司多士宁就不惜以全家性命来保卫边土,拒不降缅。明朝永乐年间,木邦宣慰使罕宾发多次拒绝缅甸那罗塔的诱叛,并向明朝廷表示效忠,愿意共同抗击那罗塔,从而得到明王朝的嘉奖。1834年(道光十四年)缅甸木梳王朝蛮横地强迫车里宣慰使刀正综侍奉缅王,刀正综以身为清朝宣慰使,予以坚决拒绝。还有明朝嘉靖年间,曾征调广西俍兵、湖南永顺和保靖宣慰司土兵前往浙江沿海参加抗倭斗争,广西田州土司妻瓦氏“请于督府,愿身往”。率兵前往,在王江泾战役中取得了重大胜利。上述土司在维护祖国统一和保卫边疆领土的斗争中作过特殊的贡献。

(二)土司制度的消极影响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王朝对南方民族采取的一种过渡性统治措施,就其本身来说不如内地的政治制度先进,有着许多不可避免的弊端,因而对南方各民族产生了很多消极的影响,特别是随着历史的向前发展,消极影响就更加明显。

第一,造成土司之间、民族之间的隔阂。元、明、清中央王朝在建立土司制度的时候,就将“以夷制夷”、“分而治之”的企图贯彻其中,往往利用甲地土司去对付乙地土司,或者将大土司化分为小土司,让各土司互相对抗,互相仇杀,从而达到统治的目的。“国家以夷治夷,不尽统以汉官,授之冠带,列之等级,然又严承袭之规,示大一统之义,所以制之甚详”。又有“大抵夷狄仇杀,中国之利”。“中国之形,惟以夷攻夷,是为上算”。“中国有四夷之患,势在以夷攻夷,使之自毙”。这种“以夷制夷”、“以夷攻夷”之策在土司之间造成严重的对抗和隔阂,彼此征战、仇杀,破坏了土司地区的安定,特别是土司制度的后期,土司之间争战不息,给各民族人民带来了严重的灾难。

第二,土司制度在后期阻碍了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司制度的建立是以保留原来的奴隶制、农奴制生产方式为出发点的,土司世代世其土世其民,对土民形成为一种人身占有关系,“主仆之分,百世不移”。土民被束缚在土司的土地之上,人身处于不自由的地位,因而生产积极性不高。特别是当封建地主经济因素传入士司地区后,土司为了维护原有的生产方式,就千方百计限制和抵制地主经济因素的成长和发展,这就阻碍了土司地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另外土司对土民的私占横征、肆意苛索,“土司贪纵淫虐者,百姓至死不敢贰”。弄得土民贫困不堪,更无发展生产的兴趣。

第三,由于土司制度固有的分散性、封闭性、保守性,造成各土司各自为政,致使土司地区原有的落后社会残余长期存在,形成各土司之间的闭关锁国,与外界缺乏应有的联系,先进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传入受到了限制,使土民长期认识不到土司统治剥削的实质,从而使适应土司制度的奴隶制和农奴制长期延续,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土司制度所产生的敝端,使土司制度固有的落后性更加突出,因此废除土司制度使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Ⅳ 元代在西北地区实行土司制度的意义

土司制度,元朝始置。用于封授给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部族首领,土司的职回位可以世袭,但是答袭官需要获得朝廷的批准。元朝的土司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三种武官职务。
元朝在少数民族地区授予少数民族地区首领世袭官职,以统治该族人民的制度。也指被授予这种官职的人。
为了加强对土司地区的控制,中央王朝规定,土司应定期朝贡。土司向中央王朝进贡,是保持中央王朝与土司的联系,维持君臣关系的一种特定方式。因此,元明清封建王朝对土司的朝贡极为重视。
土司在政治上接受中央王朝的印信,在经济上有时也享受减免赋税的优待。减负优待或因天灾,或因战事,或为示恩宠。
在土司制度下,土司属下的百姓就是农奴,他们没有土地,除为土司提供繁重的无偿劳役和当土兵外,还要向土司缴纳或进贡各种实物,这种封建农奴制,就是土司制度的经济基础。尤其是有的土司强征滥取,如火坑钱、锄头钱、烟火钱等。土家族人民深受封建统治和土司盘剥的双重压迫,生活于水火之中。
元代的土司制度作为元代社会发展的产物,起了加强中央集权、巩固统治的作用,同时也对后世的政治制度尤其是地方行政区划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Ⅳ "土司制度"的定义是什么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各民族统治阶级互相联合、斗争的一种妥协形式。在土司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个个势力范围,造成分裂割据状态,从而使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产生仇恨和战争。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统治阶级用来解决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政策,其义在于羁縻勿绝,仍效仿唐代的"羁縻制度"。政治上巩固其统治,经济上让原来的生产方式维持下去,满足于征收纳贡。因此它是从政治和经济两方面压迫少数民族的制度。

Ⅵ 在中国持续几百年的土司制度有何意义

呵呵,楼上的把什么是土司制度说的够细了。我来解答楼主的疑问:
1.为什么当时的ZF要实行这样一个实际上对ZF权威损害很大的制度?
关键是从那个角度看待土司制度。如果将土司制度与内地的郡县制度相比较,土司制度这种半独立的自治形态似乎对中华大一统构成了挑战。但这是古代中原王朝统治者们所能采取的政治策略中最好的选择。
楼主可以看看地图,古代实行土司制度的地方,基本上都处于少数民族聚居的偏远山区。这些地方距中原王朝核心区域数千里之遥,山高林密,路途崎岖,如果派兵进占,一则当地瘟瘴肆虐,运输困难,军队无法久住;二则当地土人宗教文化、生活习俗和语言迥异于中原,自古以来从无中原王朝直接实行有效统治,土人不服王化,只能则其贤者代为管理。其实就是那些地区还处于半原始社会,对于先进文明消化不良。
由此,对以上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属于没办法中的办法。
2.它究竟有何意义呢?
土司制度尽管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但这种制度毕竟时边疆地区臣服于中原王朝,维持了中华大一统的局面上千年。正如楼上一位朋友说的:有了这个归属的意义,那么时间长了就不会有外来势力染指,稳定性很强。尽管这些地方是半独立(其实就相当于今天的高度自治)性质,但归根结底将这些地区划入了我中华版图之内。在当时的技术经济条件下,既使边民臣服,又照顾到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做到这一点也算难能可贵了。

Ⅶ 元朝行使土司制有何意义

土司是中国边疆的官职,元朝始置,用于封授给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首领。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统治阶级用来解决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政策,其义在于羁縻勿绝,仍效仿唐代的"羁縻制度"。政治上巩固其统治,经济上让原来的生产方式维持下去,满足于征收纳贡。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土司制度,开始于唐代的"羁縻制度",形成于宋代,繁荣于明代,崩溃于清代,结束于20世纪初,长达一千多年。

元朝始置。用于封授给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部族首领,土司的职位可以世袭,但是袭官需要获得朝廷的批准。元朝的土司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三种武官职务。明朝与清朝沿置土司,自明朝起,增加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三种文官职务。土司对朝廷承担一定的赋役、并按照朝廷的征发令提供军队;对内维持其作为部族首领的统治权利。
元代以来,中央王朝对西南边疆少数民族采取绥靖政策,一些少数民族首领被授予土官之职,形成了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推行,沿袭到清代前期,其中个别土司“世袭”到民国年间,元代楚雄境内被授予职司的土官主要有:威楚、开南等路军民总管高氏,姚安路军民总管高氏、武定路军民总管矣检,郑南州同知段氏等。
受封的土官多为彝族,也有白族、傣族。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明军入滇,土司们纷纷归降,朝庭保留了各路土司所世袭的土官之职,并按其官衔分封为:土知府、土同知、土府通制、土府经历等。最大为州府一级,最小者类同乡保长。

为了加强对土司地区的控制,中央王朝规定,土司应定期朝贡。土司向中央王朝进贡,是保持中央王朝与土司的联系,维持君臣关系的一种特定方式。因此,元明清封建王朝对土司的朝贡极为重视。
土司在政治上接受中央王朝的印信,在经济上有时也享受减免赋税的优待。减负优待或因天灾,或因战事,或为示恩宠。
在土司制度下,土司属下的百姓就是农奴,他们没有土地,除为土司提供繁重的无偿劳役和当土兵外,还要向土司缴纳或进贡各种实物,这种封建农奴制,就是土司制度的经济基础。尤其是有的土司强征滥取,如火坑钱、锄头钱、烟火钱等。土家族人民深受封建统治和土司盘剥的双重压迫,生活于水火之中。
元代的土司制度作为元代社会发展的产物,起了加强中央集权、巩固统治的作用,同时也对后世的政治制度尤其是地方行政区划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土司制度在我国历史进程中的积极作用
一是巩固了边疆。土司制度形成于元朝。元朝时期,中国版图空前强大,如何巩固边疆成为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元朝统治者表示,只要边疆民族表示臣服,就不再干涉其对本地的管理。如此一来,元朝不必耗费巨大的精力来治理边疆,土司疆界成为一道坚固的防线,保卫了国家的安全。明朝初年基本上延续了元朝的边疆治理方式,并将土司制度发展到极致。
二是节约了行政成本。历代中央政权都会考虑对民族地区的投入与产出的问题,也就是行政成本的问题。民族地区多是边远地区或高寒山区,在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以粮食为主要收成、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社会时期,中央王朝能够从民族地区获得的税收和物产是极其有限的。因此,他们对民族地区的主要期望是保境安民,税赋或者地方特产,如马匹和木材之类的物资还在其次。土司在向中央政权臣服之时,一般会表示愿意缴纳的税赋量,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如数缴纳,一旦遇上水旱之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土司都会向封建皇帝报告,请求减免税赋,皇帝通常都会应允,并且给予一定的物资帮助。土司进贡地方特产后,皇帝也不会只进不出,在“来而不往非礼也”的儒家文化影响下,还会回赐比进贡物价值较高的钱财,以凸显王朝的恩威。土司与中央王朝之间体现的主要是行政隶属关系,经济依附关系并不明显。土司“因俗而治”的管理模式,使得中央王朝不必在边疆地区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大大节约了行政成本。
三是促进了各方权力相互制衡的局面。相邻的土司之间土地相连,在以土地为主要财富和生产资料的时代,土司之间往往会因为土地互起争端或者是相互妥协。土司与土司以及中央王朝之间形成三角关系,土司之间的争斗不得不考虑到王朝的权威干预,土司与中央王朝之间的博弈不得不考虑到其他土司趁机渔利。这种牵制使得多方关系在不激化矛盾的前提下相安无事,维持了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
四是保护了多元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的积淀,在“同化”的过程中难免受到强势文化的侵袭而流失。土司制度“因俗而治”的方式给了少数民族很大的自由空间,保护其传统文化免遭重创。
土司制度的历史局限性
“额以赋役,听我驱调”是封建王朝对土司的主要策略,使用这种策略从经济和政治上对土司进行有效管控。而土司也并非言听计从,往往形成拥兵自重、尾大不掉的局势,使得中央政权不得不考虑“改土归流”的进程。这个进程经历了漫长的时期,因为中央政权一直没有解决土司制度的完美方案,以至于中央政权频繁更迭而土司制度却一直屹立不倒,于是有了“百年的皇帝,千年的土司”之说。
毕竟由于土司制度相对封闭,对内推行残暴统治,对外争战不休,对中央政权的潜在威胁难于解除,最重要的是土司制度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于是,一旦中央政权具备足够的力量,便对其实施干预。在明代,随着明王朝的稳定,地方官员已经意识到土司制度的局限性,“改土归流”的意见逐步得到采纳并初步实施。到了清代鼎盛时期,王朝实力雄厚,于是推行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土司制度基本上被摧毁。可是“百足之虫,死而不僵”,土司制度在民国时期仍然残存,直至新中国成立后才退出历史舞台。
“因俗而治”与依法治国的契合
我国实施的是社会主义国家领导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平等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我国的基本民族政策,党和国家一直高度关注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并且给予各方面的政策倾斜和支持。近年来,民族地区在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等方面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和地理原因,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仍然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土司遗址”申遗的成功,促使我们重新审视土司制度的历史定位和作用,即土司制度并非一无是处,而是对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制定相关民族政策有一定借鉴作用。
“因俗而治”体现了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尊重,也体现了封建王朝统治者高明的政治策略。然而,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与国家法律体系难免有不一致的地方,比如彝族的习惯法调解制度,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刑事案件上也是采用调解的方式,不希望国家权力的介入,这与国家法律精神是冲突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法律与民族风俗应当有一个适当的契合点,要保证国家法制体系的权威,也要维护民族文化的尊严。
土司时代,中央王朝对民族地区的文化教育也相当重视,比如要求土司子弟及近亲到京师学习封建礼教文化,有的还在民族地区开办了教育机构。虽然中央王朝对民族地区教育的重视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封建统治的维护,但是在客观上也推动了民族地区的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如今,造成我国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受教育条件的不平衡。“因俗而治”与依法治国的契合互补,就需要在民族地区大力发展文化教育,对优秀的民族文化加以传承和发扬,克制不符合时代发展的风俗。

Ⅷ 土司制度是什么意思

是封建王朝统治阶级用来解决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政策

Ⅸ 土司制度始于什么时候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各民族统治阶级互相联合、斗争的一种妥协形式。在土司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个个势力范围,造成分裂割据状态,从而使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产生仇恨和战争。

贵州的改土归流始于明代,高潮却是在清朝前期的雍正年间。督抚大员鄂尔泰等人的改土归流建议为雍正皇帝采纳,是有其深刻历史原因的。这集中表现在:在经济上,土司制度下的领主经济阻碍了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在政治上,土司享有各种特权,拥有军队,私设监狱,相互争杀,严重妨碍中央集权;而土司、头人为非作歹,奴役土民而造成的民族内部矛盾也日渐突出,不利于统治的稳定;在交通上,土司区域尤其是“化外之地”梗阻着“开江路以通黔粤”、连陆路以通川楚达云南,不利于中央王朝对边疆的控制、治理等。

雍正时期的改土归流,前奏是对乌乃、乌撒等土司的改土设流,重点则是对湘黔边,以雷公山为中心的地区及广顺、定番(今惠水)、罗甸交界处的开辟。

Ⅹ 贵州省土司制度的演变过程及意义。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各民族统治阶级互相联合、斗争的一种妥协形式。在土司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个个势力范围,造成分裂割据状态,从而使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产生仇恨和战争。
元代在今贵州地区遍行土司制度。在今贵州境内的建置主要有:八番顺元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播州宣慰司、思州宣慰司、新添葛蛮安抚司、乌撒乌蒙宣慰司、亦溪不薛宣慰司、普定路、普安路等,分别隶属于湖广、四川、云南3行省。
明代是贵州历史发展上的一个重要时期。明永乐十一年(1413年)设置贵州布政使司,贵州正式成为省一级的行政单位。明末,贵州布政司领贵州宣慰司及贵阳、安顺、平越3军民府并都匀、黎平、思州、思南、铜仁、镇远、石阡7府。
清代前期,贵州的行政建置有较大的变化。雍正五年(1727年),将四川所属遵义府及其所属各县改隶贵州,同时,将毕节以北的永宁全境划归四川,将广西红水河、南盘江以北之地置永丰州,与广西的荔波、湖广的平溪、天柱一并划归贵州管辖。至此,贵州的疆域基本形成。清末,贵州建置设有12府、2直隶厅、13州、13厅、43县。
贵州的改土归流始于明代,高潮却是在清朝前期的雍正年间。督抚大员鄂尔泰等人的改土归流建议为雍正皇帝采纳,是有其深刻历史原因的。这集中表现在:在经济上,土司制度下的领主经济阻碍了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在政治上,土司享有各种特权,拥有军队,私设监狱,相互争杀,严重妨碍中央集权;而土司、头人为非作歹,奴役土民而造成的民族内部矛盾也日渐突出,不利于统治的稳定;在交通上,土司区域尤其是“化外之地”梗阻着“开江路以通黔粤”、连陆路以通川楚达云南,不利于中央王朝对边疆的控制、治理等。 雍正时期的改土归流,前奏是对乌乃、乌撒等土司的改土设流,重点则是对湘黔边,以雷公山为中心的地区及广顺、定番(今惠水)、罗甸交界处的开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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