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历史变迁
在1949年10月到1956年的过渡时期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做了大量工内作,为改造非社会主义经容济成分,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发展经济做了大量工作。但当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我们推行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经济体制,强调行政命令、指令性计划直接控制社会经济活动与企业经济行为。这种经济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排斥商品经济,排斥系统外外部监督,因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仅局限在管理农村集市贸易与打击投机倒把(在一定程度上,将符合商品经济规律的行为如长途贩运当作投机倒把行为打击)。因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被削弱,许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被撤并。尤其在1966年开始“文化大革命”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受到严重破坏,工作限于瘫痪。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1969年9月撤掉牌子,1970年7月正式并入商业部,形成“管工管不了,管商被商管”的局面。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只有北京、上海、广西、宁夏四个地方虽然保留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但人员很少。其它各省、市、自治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被撤并。
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自治机关的历史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中就专开始出现。1941年在陕甘属宁边区的正宁县建立了回民自治乡人民政府,在城川建立了蒙古族自治区人民政府。1947年建立了省一级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建立了行政地位相当于乡(村)、区、县、专区或专区以上的自治区,不论人口多少和地域大小都统称自治区。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即各民族自治区的政权机关,称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1954年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再统称自治区。过去行政地位相当于区、乡的自治区,成立了民族乡,但不再作为民族自治地方。过去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县和乡,或改建为自治县和民族乡,或改建为一般的县和乡。这时的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称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1967年以后改称革命委员会,1979年以后改称人民政府)。
⑶ 公务员的发展历史
科举制度是中国历史上通过考试选拔官员的一种基本制度。它创始于隋朝,确立于唐朝,完备于宋朝,兴盛于明、清两朝,废除于清朝末年,历时 1300余年,对中国历史的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科举制度根植于中国的土壤,是中国古代一部筛选人才的机器,它在清代光绪31年(1905年)被废除,但在现代的考试制度中,我们仍然能触摸到科举的强脉余音。目前我国的高考、中考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在形式上也与科举有一定的关系,而且继承了科举考试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科举制度不仅是“科举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人们认识今天全国统一高考制度、坚持考试选才的意义所在。
中国公务员制度是在市场经济的建立及社会政治、经济改革的推动下产生的,是社会主义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一个环节。20世纪末中国开始了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的探索历程,到目前为止,经历了调研准备、试点试验和全面实施三个阶段,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如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框架,基本完成了由传统的人事制度向现代公务员制度的转变等。但是,从根本上讲,中国对于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借鉴与运用只是一种制度模仿或移植,并不是中国社会自然演进而“内生”的制度。它的建立是简政放权的政策性结果,呈现出自上而下、被动性、保守性的特点。而且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忠孝、仁义”的为官准则、三纲五常和宗法儒礼的致仕之道等理念与现代公务员制度内涵的对立与冲突,使得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与运作所依赖的社会基础显得相对薄弱。因此,中国在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制度变异性较大。
中国的法律相当程度上具有重视成文法的大陆法系的特征。从开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探索之初就致力于国家公务员制度法规体系的建设。1985年,《国家工作人员法》草拟出台,次年更名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标志着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迄今,中国已经形成了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主导,由40个左右的单项法规和实施细则为配套的公务员管理的法规体系。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法规体系已基本建立。这使中国公务员管理的各主要环节基本达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中国公务员的责权利也受到更有效的保障。
德才兼备”是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选拔人才的首要标准。所谓德才兼备,是“德”与“才”的统一性和不可分割性,既要坚持政治立场、思想品质标准,又要重视公务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国家公务员录用要公开考试、严格考核,对思想政治方面要求严格。在晋升时注重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因此坚持德才兼备标准是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特色之一
四、所谓公务员管理体制,是指对公务员管理权利的配置和划分,及其相应的管理机构的设置,并由此而构成的公务员管理系统。公务员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必然取决并服务于本国根本的政治经济制度。
与中央集权的强政府传统相适应,中国公务员管理体制是在中国***的领导下,在中央设立国家最高公务员管理机构“人事部”统一指导监督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人事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分别建立人事部门,贯彻、实施党的方针、政策、路线和具体办理本部门、本地区的国家公务员的管理事务⑥。地方人事部门既受同级政府的直接领导,又同时受上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这种人事制度的格局是由中央统一领导,又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符合中国国情,对推动中国的机构改革和公务员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公务员制度建设中涉及许多具有共性与规律性的问题,英国文官制度改革中的许多方法与措施值得思考与借鉴,关键是立足于中国实际的行政环境,探索促进中国政治文明与经济文明共同发展的公务员建设道路
⑷ 初中历史夏代到清代中央的政治机关发展过程的政治制度变化皇帝的权力有哪些变化
王位世袭制度——中国从夏朝大禹传位于子开始,就奠定了中国两千年来的政治制度的基调——王(皇)位世袭。王位世袭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古代史上的一件大事件,他标志着氏族公社制度的瓦解,保护私有制度和剥削阶级的国家机器已经产生。 2、各具特色的政府组织形式——自从夏朝由禅让制变为世袭制后,国家产生了,阶级也产生了,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国家机器必然产生。夏朝和商朝的国家组织既有相同点又各有特色。王称天子,王下有百官。又有法律和刑罚,用于镇压奴隶的反抗行为。它们的不同在于百官的称呼和刑法的种类。 3、建立在相同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制度——他们有着相同的经济基础,那就是土地私有制,奴隶主统治和剥削奴隶。当奴隶制严重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的时候,由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周王朝灭亡了奴隶制的商朝,使中国历史进入到封建社会时代。 三、封建社会时代的政治制度 从周朝开始的封建社会在中国延续了3000多年,既创造过辉煌的成就,也由于其强大的保守势力,严重的阻碍了中国发展的进程,最终落后于世界,导致了百年的屈辱。在这几千年里,政治制度大同小异,一脉相承。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秦始皇式的法家政治统治——高度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周公、孔孟仁义之道的思想统治——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三纲五常的儒家思想。其总的特点及变化情况论述如下: 1、至高无上的皇帝制度。虽然周朝的天子自称为王,但实际就是皇帝,皇权是至高无上的。周王是最高的统治者,他既是中央机构的首领,也是诸侯的共主。他采取“分土封侯”的宗法制度和政治制度相结合的方式来统治天下。在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的两千年来,天子称皇帝,仍然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拥有最大的权力,既是国家的首领,也是宗族的首领。“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2、诸侯分封制。自从周武王灭了商朝后,把全国疆域分封给兄弟儿孙和功臣开始到清朝鸦片战争为止,历朝历代的帝王为了使自己家族一统万世,都会分封自己的伯叔、兄弟、姊妹、儿孙。因为分封诸侯导致过很多的内部战争,最终使得从拥有一方统治权的诸侯被削弱为只享有衣食税收权的空爵! 3、三公九卿制——三省六部制的中央机构制度。几千来,中国中央机构总的来说是遵行了秦始皇的三公九卿制的模式。即使是从隋唐开始及其以后的三省六部制也是遵行其道的。只是结合各自时期统治需要略有变化而已。 秦始皇时的三公:百官之首的丞相;总管军事的太尉;主管监察的御史大夫。九卿:掌管宗庙礼仪的奉常;掌管宫殿警卫的郎中令;掌管宫门屯卫的卫尉;掌管御用车马的太仆;掌管刑法的廷尉;掌管外交和民族事务的典客;掌管皇族、宗室谱系名籍的宗正;掌管财政的治粟内史;掌管山海池泽税收的少府。“汉承秦制”,汉朝没有多大改动秦制。后来汉武帝改革,成立了中朝(内朝),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东汉光武帝对三公九卿制做了大的改动,成立了尚书台,使得三公名不副实,出现了“虽置三公,事归台阁”的情况。此后经过魏晋时期和南北朝时期,三公九卿制逐渐向三省六部制过渡,最终在隋朝形成三省六部制,并一直延续到清朝。其间虽小有改动,但是本质相同。
⑸ 简述党的发展历史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使中国的先进分子找到了救国救民的真理。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广泛传播,为中国共产党的建立奠定了思想基础。
1919年爆发的五四运动,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的结合,为中国共产党的建立作了思想上和干部上的准备。1920年初,李大钊、陈独秀等开始了建党的探索和酝酿。
1920年8月,上海共产党早期组织正式成立,参加者有陈独秀、李达等,陈独秀任书记。
1920年10月,李大钊等成立北京共产党早期组织;之后各地党组织如星星之火,发展起来。
1920年秋冬之际,毛泽东、何叔衡等在长沙,组建共产党早期组织。
1921年7月23日至31日,中国共产党在上海召开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推举的代表共12人,他们代表全国50多名党员。在最后一天转移到浙江嘉兴南湖的游船上举行。
大会讨论了政治形势、党的基本任务、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等问题,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纲领》和《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决议》。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宣告了中国共产党的成立。
1922年,中共二大,正确分析了中国的社会性质,中国革命的性质、对象、动力和前途,指出了中国革命要分两步走,在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党的最高纲领是实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现阶段的革命纲领即最低纲领是统一中国为真正的民主共和国。
1923年,党的三大召开,决定共产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实现国共合作,同时保持共产党在政治、思想、组织上的独立性。1924年,国民党一大召开,确立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三大政策,形成了新三民主义,标志着第一次国共合作正式形成。
1925年四大召开,提出了无产阶级在民主革命中的领导权问题和工农联盟问题;但对于如何争取领导权,缺乏具体明确的方针,只讲对群众运动的领导权,而完全忽视了对政权和武装力量的领导权。提出了农民是革命同盟军的问题,但没有提出土地革命这一解决农民问题的根本思想。
1928年六大在莫斯科召开,中共六大制定的路线基本是正确的,对后来中国革命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这次会议也存在着缺点,即对中间阶级的作用、反动势力内部的矛盾缺乏正确的估计和政策,特别是对中国革命的长期性和农村革命根据地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仍旧把城市工作放在全党工作的中心,这对中国革命的发展起了消极的影响。
1931年,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召开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
1934年,中央红军进行长征是在第五次反“围剿”失败后。
1935年长征过程中,遵义会议选举了毛泽东为中央政治局常委。
1935年1月召开的遵义会议确立了毛泽东同志在红军和党中央的领导地位,挽救了党、挽救了红军、挽救了中国革命,成为党的历史上一个生死攸关的转折点。
1938年的中共中央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确立了毛泽东在全党的领导地位,也第一次提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1942 年延安整风运动的内容是反对主观主义以整顿学风,反对宗派主义以整顿党风,反对党八股以整顿文风。
1945年七大在延安召开,大会确立毛泽东思想为全党的指导思想,这是七大做出的历史性贡献。大会把党在长期奋斗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概括为三大作风。即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
1949年,10月1日,人民领袖毛泽东庄严宣布:“同胞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在今天成立了!”自此,中国共产党与他们同全国人民建立起来的新中国开始了新的篇章。
(5)机关发展历史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成立的历史条件
一、俄国十月革命为中国送来马克思主义,为中国无产阶级的革命做了榜样,随后马克思主义为李大钊,陈独秀等先进知识分子所接受并传播,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有了很好的人民基础,为中国共产党的诞生提供了理论基础。
二、中国共产党的诞生是中国革命发展的客观需要,是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的产物。1840年鸦片战 争以后,国际资本主义、帝国主义的势力侵入中国,中国的社会性质由封建社会逐步演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三、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中国人民为了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统治进行了英勇不屈的斗争,其中主要的是太平天国农民起义和资产阶级领导的辛亥革命,但都相继失败了。历史证明,中国的农民阶级和资产阶级由于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都不能领导民主革命取得最终胜利。
四、随着帝国主义的入侵和现代工业的发展,中国产生了无产阶级,而且在不断发展壮大。无产阶级的产生和发展,为中国共产党的建立奠定了阶级基础。
五、1919年爆发的五四运动,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的结合,为中国共产党的建立作了思想上和组织上的准备。
⑹ 司法机关的历史沿革
宋朝的司法机关也是继承了唐朝的体制,但也有些变化,如宋太宗时期专设置了审刑院,侵夺了大理属寺和刑部的部分职权,到神宗时撤消,职权又分归大理寺和刑部。地方的司法机关,州和县也是司法和行政合一的。为了加强对地方司法的管理,在各路设立了提点刑狱官来监督各州县的司法事务。宋朝还规定地方司法官必须亲自审理案件,否则处以徒二年的刑罚。从这以后,一直到明清时期,八百多年的时间里,州(府)县官员都要亲自审判案件。
元朝在继承前朝的体制基础上,也有变化,在保留刑部和御史台的同时,设置大宗正府来代替大理寺。蒙古人享受了很多的司法特权。 也是以三法司为主要司法机关。但是其职权发生了变化,大理寺的审判权归了刑部,而刑部的复核权则给了大理寺,御史台改名为都察院。明朝的特务组织如锦衣卫、东厂、西厂也都有司法审判权,甚至还凌驾于普通三法司之上,直接受皇帝管辖,自行审判、执行。同时,明清的会审制度也完善起来。死刑案件的最高决定权还在皇帝手里。中央集权在司法方面有了集中体现。古代司法机关的发展变化,体现出皇权逐步加强的趋势,司法机关一直隶属于行政,最终隶属于皇帝,说明了司法仅仅是君主专制的一种工具,司法的独立是很难出现的。
⑺ 历史上真实的机关术是怎样的,发展到什么水平
机关术是中国古代科技文明的代表,无论是在生产、生活还是军版事乃至一切需要之处,权都可以看到它的身影。运用机械力量,巧妙地控制事物,并达到神奇的效果,这是古人对世界的贡献。而这一贡献,源自于古代工匠们对自然深刻的观察和思考。因此机关术才如此深奥玄妙。
⑻ 梅机关的历史沿革
1940年3月汪抄伪政权成立后,该机关又成袭为日本帝国主义控制和操纵汪伪政权的后台老板和联系人。影佐祯昭则充任汪伪政权的最高军事顾问。日本参谋本部称影佐对汪伪的工作为“梅工作”,该机关更名为“最高军事顾问团”,内部仍称为“梅机关”。
实际上,此时的梅机关已经成为了汪伪政权的顶头上司。
⑼ 党的发展历史简介
中国共产党的最早组织是在上海首先建立的。1920年8月,上海共产党早期组织正式成立。参加者有陈独秀、李汉俊、李达、陈望道、俞秀松等,陈独秀任书记。上海共产党早期组织成立后,实际上成为各地建党活动的联络中心,起着中国共产党发起组的重要作用。
1920年10月,由李大钊、张申府、张国焘3人发起成立北京共产党早期组织,李大钊为负责人。罗章龙、刘仁静、邓中夏、高君宇、何孟雄、缪伯英、范鸿劼、张太雷等先后加入,成员大多为北京大学马克思学说研究会的骨干。
1920年秋,董必武、陈潭秋、包惠僧等在武昌秘密召开会议,正式成立武汉共产党早期组织,推选包惠僧为书记。
1920年秋,施存统、周佛海等在日本东京建立旅日共产党早期组织,施存统为负责人。
1920年秋冬之际,毛泽东、何叔衡等在长沙,以新民学会骨干为核心秘密组建共产党早期组织。
1920年底至1921年初,王尽美、邓恩铭等在济南建立共产党早期组织。
1921年春,在与无政府主义者组织的“共产党”分道扬镳后,陈独秀等重新组建广州共产党早期组织,成员有谭平山、陈公博、谭植棠等,陈独秀、谭平山先后任书记。
1921年,张申府、周恩来、赵世炎、刘清扬等在法国巴黎也建立了由留学生中先进分子组成的共产党早期组织,张申府为负责人。
这些共产党早期组织的名称不一,有的叫“共产党”,有的叫“共产党支部”或“共产党小组”,它们的性质相同,都是组成统一的中国共产党的地方组织,后来被通称为“共产主义小组”。
各地共产主义小组成立后,有组织、有计划地扩大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和宣传,批判各种反马克思主义思潮,发起建立社会主义青年团,创办工人刊物,开办工人学校,领导工人成立工会,开展工人运动,进一步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同工人运动的结合。这样,正式成立中国共产党的条件就基本具备了。
中国共产党的成立
中国共产党的诞生是中国革命发展的客观需要,是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的产物。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国际资本主义、帝国主义的势力侵入中国,中国的社会结构由封建社会逐步演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中国人民为了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统治进行了英勇不屈的斗争,其中主要的是太平天国农民战争和资产阶级领导的辛亥革命,但都相继失败了。历史证明,中国的农民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由于他们的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都不能领导民主革命取得胜利。
随着帝国主义的入侵和现代工业的发展,中国产生了无产阶级,而且在不断发展壮大,到1919年产业工人已经发展到200万人左右。无产阶级的产生和发展,为中国共产党的建立奠定了阶级基础。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使中国的先进分子找到了救国救民的真理。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广泛传播,为中国共产党的建立奠定了思想基础。1919年爆发的五四运动,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的结合,为中国共产党的建立作了思想上和干部上的准备。
1920年初,李大钊、陈独秀等开始了建党的探索和酝酿。4月,俄共(布)西伯利亚局派维经斯基等一行来华,了解中国情况,考察能否在上海建立共产国际东亚书记处。他们先在北京会见了李大钊,后由李大钊介绍到上海会见陈独秀,共同商谈讨论了建党问题,促进了中国共产党的创立。从5月开始,陈独秀邀约李汉俊、李达、俞秀松等人多次商谈建党的问题。8月,陈独秀在上海成立了中国共产党的发起组。10月,李大钊在北京建立了共产主义小组。接着,在湖南、湖北、山东、广东等地相继建立了党的早期组织,同时在法国和日本也由留学生中的先进分子组成了党的早期组织。这些组织当时叫法不一,有的叫共产党,有的则称共产党小组或支部,由于它们性质相同,因此,后来统称它们为各地共产主义小组。
各地共产主义小组建立以后,开展了多方面的革命活动。为了广泛传播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建党思想,1920年9月,上海发起组把《新青年》杂志(从八卷一号开始)改为党的公开刊物;同年11月,又创办了《共产党》月刊,在全国主要城市秘密发行,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党刊。新青年出版社还翻译出版了《共产党宣言》、《国家与革命》等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著作,以及多种宣传马克思主义的通俗小册子。各地共产主义小组又创办了一批面向工人的通俗刊物,在上海有《劳动界》,北京有《劳动音》和《工人月刊》,济南有《济南劳动月刊》,广州有《劳动者》等,对工人进行阶级意识的启蒙教育。在此基础上,各地共产主义小组积极深入工人群众,举办工人夜校,建立工会组织。各地还建立了社会主义青年团,发展了一批团员,青年团成为党的有力助手和后备军。
1921年3月,在俄共远东局和共产国际的建议和支持下,召开了各共产主义小组的代表会议,发表了关于党的宗旨和原则的宣言,并制定了临时性的纲领,确立了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计划,表明了党组织对社会主义青年团、工会、行会、文化教育团体和军队的态度。这次会议为党的成立作了必要的准备。维经斯基回国不久,1921年6月,共产国际派马林等到上海。他们建议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正式成立中国共产党。上海党的发起组在李达的主持下进行了全国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并向各地党的组织写信发出通知,要求各地选派两名代表出席大会。来自北京、汉口、广州、长沙、济南和日本的各地代表7月23日全部到达上海。
1921年7月23日—31日,在上海召开了中国共产党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纲领和决议。纲领规定:党的名称是“中国共产党”;党的性质是无产阶级政党;党的奋斗目标是推翻资产阶级,废除资本所有制,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党的基本任务是从事工人运动的各项活动,加强对工会和工人运动的研究与领导。大会选举产生党的领导机构——中央局,陈独秀为书记,张国焘负责组织,李达负责宣传。
党的一大宣告了中国共产党的正式成立。从此,中国诞生了完全新式的、以共产主义为目的、以马列主义为行动指南的、统一的工人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成立,给灾难深重的中国人民带来了光明和希望,给中国革命指明了方向。正如毛泽东所说的那样,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是一个开天辟地的大事变。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中国革命的面目就为之一新了。
由于党的“一大”召开于7月,而在战争年代档案资料难寻,具体开幕日期无法查证,因此,1941年6月在党成立20周年之际,中共中央发文正式规定,7月1日为党的诞生纪念日。
党的一大开幕日期到20世纪70年代末才由党史工作者考证清楚,根据新发现的史料和考证成果,确定一大的召开日期是1921年7月23日。
中国共产党历史大事年表
时间
大事简记
1921 7.23-8月初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举行。
8月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上海成立。
11月 中国共产党中央局发出通告,对党的组织.宣传工作作出部署。
1922 1.12 香港海员大罢工
1.21-2.2 共产国际在莫斯科召开远东各国共产党及民族革命团体第一次代表大会。
5.1-5.6 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广州举行。
5.5-5.10 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一次代表大会在广州举行。
6.15 中共中央发表《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
7.16-7.23 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举行。
8.29-8.30 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在杭州西湖举行全体会议
10月 中共中央从上海迁到北京
10.16-10.26 开滦煤矿工人大罢工。
1923 2.4-2.9 京汉铁路工人大罢工。“二。七”惨案发生。
2.27 中共中央发表《为吴佩孚惨杀京汉路工告工人阶级与国民》。
3.3 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发表《就京汉铁路罢工工人流血件告中国铁路工人书》。
4月 中共中央由北京迁回上海。
6.12-6.20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举行。
6.15 中国共产党理论刊物《新青年》季刊在广州创刊
7.1 中国共产党机关刊物《前锋》月刊在广州出版。
7月 中共中央发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对于时局之主张》。
8.20-8.25 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南京召开。
10.20 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央机关刊物《中国青年》周刊在上海创刊。
11.1 中国共产党在上海创办“上海书店”。出版发行《向导》.《新青年》.《前锋》 等杂志。
11.24-11.25 中国共产党在上海召开三届一中全会。
11.28 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通过《关于中国民族解放运动和国民党问题的决议》。
12.25 中共中央发出《第十三号通告》。
1924 1月初 中共中央和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央在上海举行联席会议。
2.7 全国铁路总工会成立。
2月 中国共产党召开三届二次执行委员会会议。
5.10-5.15 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扩大会议在上海召开。
6.17-7.8 共产国际召开第五次代表大会.。
7.3 农民运动讲习所在广州开学。
7.15 广州沙面工人大罢工。
9.10 中国共产党发表第三次对时局的主张。
11.19 中国共产党发表第四次对时局的主张。
⑽ 审判机关的历史沿革
中国古代审判机关的称谓很多,叫法多样,有时同一名称的机关在不同朝代,实际职权也不一样。
唐代是中国封建法律的高峰,在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史上起了重要的典范作用。唐代的中央审判机关称大理寺,以卿、少卿为正、副长官,主要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但徒、流案件的判决权只有刑部才能行使,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实际上,唐代审判权主要由大理寺和刑部共同行使。
宋初沿袭唐制,在中央,审判机构为大理寺。对大理寺判决的复核机关为刑部。宋太宗时在宫中设置了审刑院,将大理寺、刑部复核的职权归入审刑院。宋神宗时,又恢复大理寺与刑部复核的职权。除大理寺、刑部之外宋代还设有御史台,除享有监察权外还享有对官员犯法的审判权,故宋代审判权也主要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共同行使。
元代审判机关是大宗正府,大宗正府掌握审判职权。此时刑部主掌司法行政与审判,部分的行使审判权。由于在元代僧人享有特殊的权利,故元代的审判机关还包括宣政院,是主持全国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事务的中央机关,行使对僧人僧官刑事、民事案件的审判权。所以元代审判权主要由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行使。
明代审判机关合称“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明代刑部替代大理寺掌管主要的审判业务。大理寺成为慎刑机关,主要管理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三法司”之间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职权分离、相互牵制的特点。
清代承袭明代三法司体制,审判机关仍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但此时三机关的职权与明代大不相同。清代的刑部仍为中央审判机关,但职权范围远远超过明代,不仅享有审判权,还享有复审与刑罚执行的权利。清代的大理寺地位远不如前代,其职责主要是复核刑部拟判死刑的案件。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机关,既审核死刑案件,另外参加秋审与热审,还监督百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