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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发展历史

发布时间:2021-02-25 06:13:23

A.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发展史

1949年新中国成立复,新中国应该是制1950年有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但是执行并不普遍。1980年有了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开始慢慢普及,真正普及感觉是伴随1986年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扣除标准定的是800元。一直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出台。

2006年1月1日,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
2008年3月1日,扣除标准提高到2000元。
至2009年12月21日止,仍执行2000元的标准,目前,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呼声日益高涨。

B. 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

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如下:

1、1950年7月,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

2、1980年9月10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税起征点设置为800元,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3、1993年10月31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日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税法)。


4、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免征额由800元调整为1600元,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5、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6、2008年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009年取消“双薪制”计税办法。2010年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7、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将现行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8、2018年8月31日下午,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新个税法规定,历经此次修法,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多项支出可抵税。今后计算个税,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新个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个税发展历史扩展阅读: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C. 个税改革的改革历史

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从1980年的800元调到现在的3500元,然而,数据显示,占总回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答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20%,这就预示着80%的个人所得税还是来自中、低工薪阶层承担,这就出现了所谓的“逆向调节”现象。有鉴于此,要实施差别化的个税政策,一方面要提高现行个税起征点,不妨把这项权力下放到各省,国家规定一个上限,譬如不超过5000元,让各地依据当地实际收入状况,来确实自己的起征点。
个税改革不能总在免征额上打转转,似乎已达成共识。2012年3月份,一份由国家发改委起草的报告就郑重提出了将以家庭为个税征收主体,个人所得税按照综合征收,以此降低赋税。实际上,以家庭为个税征收主体的制度,不仅比现在单纯抬高免征额更趋合理,也能让中产阶层,利用税收扣除优惠政策,来实现合理避税。

D. 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发展史

1993—2007年个人所得税计算时允许扣除的费用比较
1.第一次修正—1993年
(1)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就超过800元的部分纳税。
(2)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纳税。
2.第二次修正—1999年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第三次修正—2005年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第四次修正—2007年6月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第五次修正—2007年12月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次修正,仅对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数进行了两次调整,调整的幅度也很小,1980年的800元,至2005年才调整到1600元,至2008年才调整到2000元;而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的费用扣除数却没有丝毫变化。

E.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发展历程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是对生效于1994年1月1日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
1994年以内前,中国针对三容类纳税个人制定了三部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适用修订前的《个人所得税法》;
●中国居民适用《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本国企业主适用《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尽管这三部旧的个人所得税法带来了财政收入,但它们之间互相抵触,在执行方面也出现了问题。因此,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成为必然,改革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
●简化税制以建立一个易于界定和执行的税制框架;
●为所有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建立一个公平的竞技场,并创造一个更为稳定的投资环境;
●阻止避税和逃税行为;
●使税收成为财富再分配的工具。(例如,高收入者,纳税也相应地多。)

F. 个人所得税的演变历程

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中国在中华民国时期,曾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直至1980年以后,为了适应我国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我国才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上述三个税收法规发布实施以后,对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按内外个人分设两套税制、税政不统一、税负不够合理。)为了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税法),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第二次修正,并于当日公布生效。

G.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修改历程

1、第一次修订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下午高票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在两处进行了修改。其中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这即意味着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正式由现行的八百元,提高至一千六百元。

个人所得税法还特别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新法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第二次修订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07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3、第三次修订

财政部副部长李勇在两会期间表示,在考虑各方意见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上调将充分照顾到中低收入人群利益。2011年4月2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

按照日程,会议将在从20日至22日的三天时间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等法案进行审议。据此间多家权威媒体透露,个税的工薪所得费用扣除额预计会调整为3000元,税率结构由9级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累进税率。

实施时间

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经过多次讨论与修订后,将在4月20至22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上进行初审。如顺利通过,将于6月底进行二审,二审获通过则最快于下半年颁布实施。

4、第四次修订

2018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

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7)个税发展历史扩展阅读

征税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2、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5、经营所得

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股息,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

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7、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8、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

9、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国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以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税(截止至2011年4月21日的税率为20%)。

10、其他所得

除上述应税项目以外,其他所得应确定征税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国务院财政部门,是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H. 中国个人所得税税法演进历程

中国个人所得税税法演进历程共有六个重要时点:

1。1980年9月10日,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并同时公布实施。同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2。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86年度起施行。

3。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形成了我国对个人所得课税的《个人所得税法》、《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三个税收法律、法规并存的状况。

4。1993年10月31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时公布了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统一执行《个人所得税法》,这标志着我国结束了对个人所得课税三个税收法律、法规并存的状况。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5。1999年8月30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6。2005年10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最受关注的焦点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额,由原先的800元修订为1 600元。

I.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的背景以及发展的历程和现状

我国自1981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后,个税起征点在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一直维持在800元,曾经在2005年和2007年分两次调高了个税起征点。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下午高票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个人所得税法,在两处进行了修改。其中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这次修改,适应了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新情况,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

但两次上调起征点造成了“中低收入者税负减的少,高收入税负减的多”的尴尬局面,若提至3000元,按照既有税率计算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税负只能减少100元,而10.3万元减少400元,个税调整应注意解决这个问题。因此,个税改革方案,要有效地解决中低收入群体对税收改革的要求,还兼顾政府对税收的需要,并使高收入群体的纳税负担有据可依。税收操作要简单易行,降低税收成本;要改变一个有缺陷的税率即九级税率。个税改革要把握公平,公平的原则是:在起征点上,寻找一个公平、讲理的税率,让收入低的少纳税而不是不纳税,让收入高的多纳税但也要有个以理服人的依据,不是想怎么收税就怎么收税,而是对谁都公平。为此,建议你读一读刘朝阳委员的《突破个税改革思维误区》和《提高个税起征点绝路逢生,建立自然累进税率使个税改革柳暗花明》,是在国际上都先进的思维。

J. 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历史

美国个人来所得税的历史:源

  1. 1862年,为了筹措南北战争期间的战争费用,美国开征了个人所得税,至1866年个人所得税已占联邦政府全部财政收入的25%。

  2. 191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经过了近一个世纪的迅速发展,个人所得税已经从一个次要税种一跃成为联邦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3. 2000年OECD(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的资料显示,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占国家税收收入总额的平均比重达到29%,若把社会保险税考虑进来,这个比重则高达51%。


税收是美国政府赖以生存的财政基础,而个人所得税则是美国政府财政的重要来源。因此,上到美国总统,下到平民百姓,纳税成为每个人的义务和职责。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比较完善的税制。


美国是根据个人收入情况逐步提高税率,从而以此来减少低收入者的负担和控制高收入者的收入过快增长。最基本的原则是多收入多交税,收入低的先交税,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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