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国十大历史文化名街是哪些
第一届
北京市国子监街、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南大街、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江苏省苏州市平江路、安徽省黄山市屯溪老街、福建省福州市三坊七巷、山东省青岛市八大关、山东省青州市昭德古街、海南省海口市骑楼街(区)(海口骑楼老街)、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八廓街
中国历史文化名街第二届
江苏省无锡市清名桥历史文化街区、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古镇传统历史文化街区、上海市虹口区多伦路文化名人街、江苏省扬州市东关街、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江苏省苏州市山塘街、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罗西亚大街、北京市烟袋斜街、福建省漳州市历史文化街区(漳州古街)、福建省泉州市中山路。
中国历史文化名街第三届
山西省晋中市祁县晋商老街、浙江省杭州市清河坊、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渔梁街、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工业遗产街、江苏省无锡市惠山老街、上海市徐汇区武康路历史文化名街、广东省潮州市太平街义兴甲巷、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店头街、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南诏古街、贵州省黔东南州黎平县翘街。
中国历史文化名街第四届
福建省厦门市中山路、四川泸州尧坝古街、西藏江孜县加日郊老街、
中国历史文化名街—屯溪老街
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古城老街、江苏省南京市高淳老街、山东青岛小鱼山文化名人街、浙江省临海市紫阳街、吉林省长春市新民大街、广东省深圳市中英街、安徽黄山市休宁县万安老街。
中国历史文化名街第五届
广东省广州市沙面街、上海市静安区陕西北路、河南省濮阳县古十字街、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明清古街、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龙川水街、广东省珠海市斗门镇斗门旧街、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永宁老街、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松口古街、江苏省泰兴市黄桥老街、四川省大邑县新场古镇上下正街
『贰』 历史文化名街保护规定应该怎么写
帮你修改了前几条,后面自己看着改。
我觉得这个太复杂了,你可以简化着来。
上海市徐汇区武康路历史文化名街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街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街,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具有重大历史、科学、文化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街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申报和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民族宗教、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保护工作。
第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普查、规划、保护等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旅游景区(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专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程序报请省级有关部门批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助、投资等方式参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第二章 确定与撤销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镇、村、街区,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
(一)古代区域性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或者交通、军事要地等,保存有较多的历史文化实物和遗迹,或者近现代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仍有较多数量的文化遗存;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保存较为完好,有较高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古迹,保存有一定数量的民族民间壁画、雕塑或者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碑刻、楹联等;
(三)在地方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民族文化传统保留较为完整,具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设施、标识和特定的场所,或者在历史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具有重大影响的传统工艺等;
(四)保存有较高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的旧城街道、巷道、民居、寺观教堂,或者体现城市、镇、村、街区内涵的纪念设施和经鉴定公布的优秀建筑群;
(五)具有鲜明地方民族特色的城市、镇、村、街区。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至少有一个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在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确定其资源状况、特点和价值,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保护,并按照程序申报。
具备条件未申报的,上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议或者督促下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历史沿革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三)反映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音像资料;
(四)保护范围及其说明;
(五)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及其位置示意图;
(六)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七)有关专家的论证意见。
第十二条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国家级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三条 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因保护不力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其不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令所在地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确实丧失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其称号。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各自的保护范围划分为三级保护区:
(一)核心保护区:指由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所处的环境风貌组成的核心区域;
(二)建设控制区:指在保护规划控制下可以进行适当整理、修建和改造的区域;
(三)风貌协调区:指建设控制区以外的保护区域。
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的范围应当在保护规划中确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划具体划定并设立标志。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公布后,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
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保持传统风貌和格局,维护历史文化的完整性。
保护规划和核心保护区的保护详细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公布之日起2年内组织编制完成。
第十六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应当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保护原则、重点、范围;
(二)总体目标;
(三)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要求、实施措施;
(四)发展利用的控制要求;
(五)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界线;
(六)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电力电信、道路交通、抗震防灾、公共消防、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业规划,应当与经批准的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物建筑控制地带的具体范围;
(二)保护范围的具体界线;
(三)保护方法、整治实施计划和措施;
(四)建筑物、构筑物的年代、价值、性质、结构、风格、体量、外观形态、材料、色彩、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间距、绿地等控制指标;
(五)重要节点或者建筑立面整治规划设计;
(六)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和保护要求;
(七)古树名木保护档案、保护标志、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保护详细规划,由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由组织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拒不执行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中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普查,确定公布历史建筑物、构筑物,设置保护标志。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在核心保护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立统一的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全面调查,对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二)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三)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四)规划、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使用人有保持原样和安全的义务,在修缮和改建时不得影响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其设计方案应当征得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的,还应当征得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由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在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一般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产权人应当向产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产权转让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转让后15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人应当进行维护、修缮。产权人有能力维护、修缮而不维护、修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维护、修缮;确实无力维护、修缮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视情况予以资助,或者通过协商方式置换产权。
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进行爆破、取土、挖沙、采石、围填水面等;
(四)侵占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园林、绿地、水面、道路、街巷等;
(五)破坏原有建筑风格、景观、视廊、环境的整体性;
(六)设置、张贴损坏或者影响风貌的标牌、广告、招贴等。
在核心保护区内除前款禁止的活动外,禁止除修缮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
第三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除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在施工前,由项目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和申请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三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核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或者初步设计方案;
(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由规划用地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先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提出申请;
(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规定,提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四)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件,确认符合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并保护文物古迹及其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保护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办理存档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不力导致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被撤销称号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影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影响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五)项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所需修复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对行为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未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未造成重大影响的,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影响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组织验收或者工程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未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办理存档手续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修缮、改建设计方案未经规划(建设)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改变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转让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产权,未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叁』 武康路历史文化名街在几号线
如果要在上海寻找一条马路,拾掇起属于上海这座城市的前世记忆,那么武康路无疑是最版符合要求的候权选者之一。这条历经百年依然气韵飘香、充满欧陆风情的人文一条街至今仍在焕发活力。昨天下午,上海市文物局与徐汇区人民政府在武康路旅游咨询中心联合举行武康路中国历史文化名街揭牌仪式,同时,武康路上包括黄兴旧居、唐绍仪旧居在内的9座文物建筑同时揭牌。记者获悉,根据今年启动的徐汇区文化遗产保护三年行动计划,今后徐汇区相关部门将进一步挖掘武康路街区的历史文化底蕴,使更多的文物史迹向公众开放。
『肆』 上海武康路是哪个区
武康路是在徐汇区的。
『伍』 上海世博会举办时间是哪一年网红马路武康路在上海哪个区
上海世博会举办时间是2010年,网红马路武康路(上海的历史文化名街,连接淮海中路和华山路)在上海徐汇区境内。
『陆』 上海有什么玩的地方
上海好玩的地方有:古城公园、老码头创意园、田子坊、老城厢、外滩源、人民广场、十六铺水岸、新天地、K11购物艺术中心。下面进行详细介绍:
3、骑行路线:古城公园→十六铺水岸→新天地→K11购物艺术中心
十六铺水岸中心是黄浦江最佳观景地,拥有730米长的亲水平台和270度的开阔视野,这里汇聚了一批上海独此一家的餐厅,还有年轻人青睐的娱乐休闲场所。
新天地以中西融合、新旧结合为基调,将上海传统的石库门里弄与充满现代感的新建筑融为一体,同时也是是时尚与潮流的风向标。
K11是全球首个品牌率先把艺术·人文·自然三大核心元素融合,将艺术欣赏、人文体验、自然环保完美结合和互动,是上海另一个逛吃好去处。
『柒』 求漫步上海武康路后的感想
在上海64条永不拓宽的道路中,武康路也许是最具个性的。她的南北连接了沪上两条最繁华的马路,却奇异地保持着其独有的神秘和宁静。在武康路上漫步,你完全感受不到城市车水马龙的喧闹,片刻间能让一颗躁动的心完全安定下来。走进武康路,仿佛走进了悠长的"时光隧道",花瓶形的阳台、红色的木质百叶窗、宽敞的露台、大斜坡的屋顶。细节里无不透露出地中海式、意大利式、法式或英式建筑的影响,却并不刻意彰显那份气度,显得低调而又从容。
这条长达一千米的老马路,北起华山路,可见晚清重臣李鸿章的丁香花园,南至淮海中路接天平路、余庆路,在武康大楼而止,与宋庆龄故居相望。梧桐婆娑的武康路上,在这个季节里,显得格外的妩媚多彩。
富有历史故事和文化底蕴的武康路,只要你懂点历史和人文,那就能感受到这里浓郁的色彩,还有一些文化名人生活过的痕迹。武康路沿线上的西班牙式、法国文艺复兴式等风格的建筑极富特色的老建筑,是上海中心城区最具欧陆风情街区之一。在这里总能遇见很多外国人,当然,也有不少中国的游客。
这里有很多名人旧居,遗憾的不少的建筑如今都是私人或者单位拥有,并不对外开放,比如黄兴故居等。当然也有一些如今成为了展览区域,可以免费去游览,街边也有一些相对比较好的咖啡厅和商店。有时候带上一份好心情,就能待一个下午。
『捌』 中国50条历史文化名街有哪些
中国历史文化名街是为了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城市文化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国家文物局批准后由中国文化报社联合中国文物报社举办的一项评选推介活动。该活动已于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连续举办五届。
①第一届:北京市国子监街、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南大街、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江苏省苏州市平江路、安徽省黄山市屯溪老街、福建省福州市三坊七巷、山东省青岛市八大关、山东省青州市昭德古街、海南省海口市骑楼街(区)(海口骑楼老街)、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八廓街。
②第二届:江苏省无锡市清名桥历史文化街区、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古镇传统历史文化街区、上海市虹口区多伦路文化名人街、江苏省扬州市东关街、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江苏省苏州市山塘街、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罗西亚大街、北京市烟袋斜街、福建省漳州市历史文化街区(漳州古街)、福建省泉州市中山路。
③第三届:山西省晋中市祁县晋商老街、浙江省杭州市清河坊、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渔梁街、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工业遗产街、江苏省无锡市惠山老街、上海市徐汇区武康路历史文化名街、广东省潮州市太平街义兴甲巷、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店头街、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南诏古街、贵州省黔东南州黎平县翘街。
④第四届:福建省厦门市中山路、四川泸州尧坝古街、西藏江孜县加日郊老街、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古城老街、江苏省南京市高淳老街、山东青岛小鱼山文化名人街、浙江省临海市紫阳街、吉林省长春市新民大街、广东省深圳市中英街、安徽黄山市休宁县万安老街。
⑤第五届:广东省广州市沙面街、上海市静安区陕西北路、河南省濮阳县古十字街、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明清古街、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龙川水街、广东省珠海市斗门镇斗门旧街、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永宁老街、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松口古街、江苏省泰兴市黄桥老街、四川省大邑县新场古镇上下正街。
『玖』 中国十大历史文化名街是哪些
北京:国子监
山西:平遥南大街
黑龙江:哈尔滨中央大街
江苏:苏州平江路
安徽:黄山市屯溪老街
福建:福州三坊七巷
山东:青岛八大关
山东:青州昭德古街
海南:海口骑楼老街
西藏:拉萨八廓街
『拾』 武康路有什么好玩的
古老的龙华寺,是上海现存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宏大的佛教丛林,保持着宁代“伽蓝七堂制”,显示其完整的规模。龙华古塔雄姿依然,灯光浑映之下晶莹剔透,宛如仙境。规模宏大的龙华旅游城应运而生:白墙青瓦的江南民居风格建筑物,融合廊桥、古戏台、牌坊、曲水、垂柳、桃花、龙壁、碑亭,洋溢着浓郁民俗风情,荟萃宗教文化、历史文
化、民俗文化与传统文化。集食、住、行、游、购、娱乐于一体的旅游城,与毗邻的徐家汇商城、上海体育城,构成了一组上海市区颇具规模的都市旅游景区。
衡山路街衢,则浓缩着近代上海历史。昔日显赫的洋房,大都名人已去,故居犹在。一个世纪的喧闹在这里凝固,现代都市的脚步变没有尺扰这方宁静。衡山路梧桐冠盖如云,街头的灯光、建筑物的饰灯、美丽怡人;路边的茶馆、酒吧,各式风味餐厅,以其富有人情味的氛围吸引着中外游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