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谁说历史是完全公正的
正确答案:B 解析:文段首先指出社会公正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人们对社会公正有不同的认识,接着引用恩格斯的话进行佐证。因此文段主要说的是社会公正的历史性。故答案选B。
Ⅱ 为什么说公正是历史的、社会的和阶级的范畴
在对社会公正概念的把握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公正是一个历史的、社会的、阶级的范畴,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对公正有不同的理解。
马克思对在小资产阶级的公平观进行了批判。他认为小资产阶级认为正义是一切事物的原则和标准,赋予正义一种永恒的、绝对的地位,看不到公平、正义等观念、范畴不能脱离产生它们的现实条件。
在恩格斯看来,公正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人们关于公正的标准是随着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永恒不变的、超越社会经济关系的公正是不存在的,也是不现实的。对公正问题的考察,不能从抽象的唯心主义人性论或历史观出发,而应该在实践的基础上,对人类历史上的公正概念进行唯物史观的考察。这就从根本上超越了以往对社会公正问题的抽象描述和所谓“永恒不变”的理解,实现了质的飞跃。
Ⅲ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历史沿革
自从亚里士多德提出公正的概念以来,在西方有关正义的理论学说可谓学派纷立,但直到1971年,罗尔斯《正义论》出版之前,学者关注的多是“实质正义”,因为它们重视的是各种活动结果的正当性,而不是活动过程的正当性。1971年,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首次提出并分析了程序正义的三种形态: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以及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并着重对纯粹的程序正义进行了论述。
尽管程序正义的理论一直到上世纪60年代以后才大规模地出现,但程序正义作为一种观念,却早在13世纪就出现在英国普通法制度之中,并在美国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受英国长期以来形成的法律传统的影响,人们一般特别重视法律程序,相信“正义先于真实”、“程序先于权利”。根据英国普通法,法庭在对任何一件争端或纠纷作出裁判时应绝对遵循“自然正义”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的诉讼案件的法官,法官在制作裁判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两项要求在英国司法制度中得到了牢固的确立,被用来作为法官解决纠纷时所要遵循的最低限度程序公正标准。不难看出,自然正义的这两个要求都是有关法律程序本身正当性和合理性的标准,实际上构成人们所公认的程序正义观念的基本内容。与此相对应,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确立的所谓“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也构成了对程序正义观念的承认和保障。根据美国学者和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正当法律程序可分为“实体性正当程序”和“程序性正当程序”两大理念,其中前者是对联邦和各州立法的一种宪法限制,它要求任何一项涉及剥夺公民生命、自由或者财产的法律不能是不合理的、任意的或者反复无常的,而应符合公平、正义、理性等基本理念;而后者则涉及法律实施的方法和过程,它要求用以解决利益争端的法律程序必须是公正、合理的。
【源自法露心雨的博客】(希望对你有帮助)
Ⅳ 客观公证地评价历史事件应遵循哪些主要标准和方法
顺应历史发展便是正确的,阻碍历史发展便是错误的。
Ⅳ 书证的历史沿革
书证作为诉讼证据,早为罗马法所确认。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
中亦有运用书证的规定。在中国古代的西周诉讼中亦有运用书证的规定。在中国古代的西周诉讼中,即已采用书证。《周礼·地官·小司徒》记载:“地讼以图正之。”《周礼·秋官》记载:“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傅指文书,别指一分为二,双方各执其一。“傅别”就如同后来凭骑缝核对的票据。“约剂”也是古代作为凭信的文书契券。说明当时地讼、财讼都需调取书证。秦简《封诊式》中,也有将簿籍记录作为逃亡罪证据的记载。
资产阶级国家诉讼中,英美法系国家根据最佳证据法则,对书面证据要求提供原件。如原件在第三人手中,法院可用证令状命令其交出。如果至此原件仍未交出或存在原件毁失、原件无法提交法庭等情况时,才允许采纳第二手材料。大陆法系国家对使用第二手材料没有这样严格的限制。英美法系国家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书面要求对方证实任何有关文件的真实性。文件的真实性需由原件签署人提供证明。在不能办到时,才允许采用其他证据。大陆法系国家规定,某些特定的书证,例如经过公证的文件,具有可靠的证明力,对法官具有约束力。在法国,文件是否伪造,需经特别程序证明。
在中国民事诉讼理论中,书证因制作主体的不同,分为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公文书证由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依职权制作;私文书证由公民个人制作。在效力上,公文书证优于私文书证。书证因内容不同,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处分性书证的内容,能确定、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报道性书证的内容,只报道某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而没有处分性的法律目的。书证因制作形式的不同,分为普通形式书证和特定形式书证。普通形式书证只要求具有一定的思想内容,而不要求具有法定的形式。特定形式书证不仅要求具有一定的思想内容,还要求具有一定的形式,并依法定程序制作。此外,书证由于相互之间存在的不同关系,又有原本、正本、副本、缮写本、影印本、节录本等区别。
中国刑事诉讼中,书证主要由侦查和审判机关通过勘验、搜查等方法收集,也可由单位或个人提供。民事诉讼中,书证应由当事人向法院提供,也可由法院主动收集(见证明责任)。当事人持有书证时,应在法庭辩论前提出。如果书证为他人持有,当事人应指出持有人以及书证的名称、内容、可以证明的事实和要求持有人交出书证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
在中国,任何书证都没有预定的证据效力。《民事诉讼法(试行)》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对经过公证机关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对书证可通过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鉴定等方法进行审查。刑事诉讼中,书证应在法庭上宣读,并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民事诉讼中,书证应在法庭上出示。审查书证时,应注意书证是否伪造,内容是否可靠,形式是否合格,能证明案件中什么待证事实等(见文书检验、笔迹检验、印章印文检验)。
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历史演变
新中国的公证制度是借鉴前苏联公证制度创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并走过了一段曲折的发展历程。
20世纪50年代,除基于国际惯例办理的少量涉外公证外,国内公证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文革”期间,我国公证工作几近取消。改革开放以来,这一法律服务工作开始恢复。1979年,司法部重建之后,即着手推动公证制度的复建与发展工作。1982年,国务院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规——公证暂行条例。
1993年以后,司法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启动了公证体制改革。2000年以来,中国公证事业进入深化改革和全面发展的新时期。
目前,我国公证机构和公证队伍初具规模,全国已建立3150家公证处,有近12000名公证员,公证从事人员将近2万人。近年来,执业公证员开始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者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中选拔,大专以上学历的占公证员总数的93.3%,公证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也取得明显进展。
近年中国公证业务领域不断拓展,由恢复之初服务涉外工作为主转为国内和涉外并重,由服务民事领域为主向服务社会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生活各领域全面延伸,为社会提供急需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目前我国每年办理公证达1000多万件,其中涉外公证290多万件,发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
为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尽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比较完备的公证法律制度,有关方面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公证机构组织形式、人员准入、管理模式、法律责任、办证程序及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在很多方面突破了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比如,全国已有1200多家公证处由行政体制改为事业体制,一些地方还进行了合作制试点工作,目前已有38家合作制公证处;建立公证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确保公证处有赔偿能力;出台一系列的公证程序细则等。
2004年12月25日,公证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Ⅶ 什么是公证以及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历程
断开连接我。
Ⅷ 档案馆有公证处的历史资料吗
拨打相关部门的电话询问啊。
Ⅸ “公证”的起源
公证的起源与发展
从历史上看,公证起源于古罗马。当时,为适应广大古罗马居民办理某些法律事务的需要,出现了一种专门代写法律文书的自由职业者,叫做 “达比伦”。“达比伦”一般在专门的事务所拟定文书并在上面签字作证,按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索取酬金。但这一活动要接受国家监督,所拟定的文书必须提交法院审查确认并予以记录后,才能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这是古代公证制度的萌芽。公元4世纪后,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帝国内部普遍推行宗教公证。公证制度正式诞生。其后,宗教公证从宗教事务延伸至世俗的民事范围关系之中。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宗教公证逐步被限制和缩小,直至最后被取消,而国家机构中则开始正式设立公证处,公证人成为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封建主任命的公职人员,其地位为法律所确认,其职权与活动范围也不断扩大。再后,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和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欧美许多国家建立了公证制度。20世纪,公证在西方有了进一步发展,其类型大致可划分为法国的、德国的和英美的三种。
法国类型的特点是:非争议事项和争议事项的管辖权分别归属公证处与法院;凡公证人参加制定的文书,与法院裁判文书有同等意义,经过公证证明的金额或财产请求无需法院判决即可交付执行;公证人是国家任命的官吏,按国家规定领取薪金,同时还可以与当事人订立有关给付酬金的协议。
德国类型的特点是:公证制度与审判制度紧密相连,公证人和法官都可以办理公证事项,且公证人从属于法院,受所属法院院长监督;公证人是国家公职人员,但直接向当事人索取报酬而不领取国家薪金。
英美类型的特点是:公证并非仅仅是公证人的职权,依契约和文书的性质,审判机关与行政机关也有公证职权;对民事法律文书,公证人仅仅证明当事人签字的真实性而不过问文书内容是否属实。
我国公证制度是从私证逐步演变而来的。远在古代,民间买卖土地或房屋、收养子女、继承遗产、立具遗嘱、分家以及借贷等,就有在达成协议后邀请当地有名望的人士或族戚邻里到场见证并在字据上签字画押的做法,这些见证人被称为中人,中人的见证活动即私证。私证在我国整个封建社会相当普及,直至今日仍然在民间盛行。私证有预防纠纷、减少讼争的作用,其缺陷在于只能证明文书内容所载明的事实存在,而不过问事实本身是否合法。东晋以后,对典当、买卖田宅所立具的契约规定征收契税,交纳契税后由官府在契约上加盖公印,称为税契。从宋代开始设置鱼鳞册,对田地的所有与过户予以登记。发生争讼后,上述税契和所登记的内容便可作为证据被采用。这比私证证据效力增强一了,但其性质仍属以确认、证明为内容的私证活动。到民国时期,我国有了公证制度。建国后,公证制度经历了创建、取消和重建的反复过程。我国现行公证制度的基本特点是:公证权属于公证机构,公证证明非争议事项,与法院主管争议事项不同,公证机关亦不隶属法院;公证书有其特定效力;一开始公证处为国家机关,公证人员领取薪水,公证收费除部分自留外上交财政,目前国家正在对公证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对我国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公证暂行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其概念:“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力和合法权益。”由此,在我国,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可见,作为一种专门证明制度,公证的主体即国家公证机关,对象即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内容即真实性和合法性。
转自:公证在线
(editor:zghu)
Ⅹ 最真实最公正写出世界历史的书是什么书
请把“最”字去掉。
历史学本身具有“阶级性”的特点。所以不管是个人写史或众人编写史书也好,都带有一定的主观性,绝对的客观性不可能存在。只能说有相对客观。
在这方面比较优秀的作品,推荐威尔杜兰特的《世界文明史》。不过就是有点长,有上千万字。没耐心还真读不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