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认识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发展的历史进程
正确认识当代资本主义的新变化
●毅飞
资本主义自诞生起,经历了资本原始积累、自由竞争、私人垄断和国家垄断等四个发展阶段。所谓当代资本主义,就是以二战结束为起点,处在国家垄断阶段上的资本主义。时下,以西方发达国家为典型形态的当代资本主义,无论在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等方面,都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现象、新特点。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年曾经感叹,资产阶级在它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现在,经过二战后50多年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所创造的生产力,又远远超过了以往数百年间资本主义所创造的一切惊人记录。同时,经济发展的波动性有所减缓。二战以前,美国平均每个发展周期为50个月,而战后则延续为75个月以上;而且,每个周期中经济增长的时间在延长,危机持续的时间在缩短,所造成的破坏力也有所下降。此外,产业结构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第一产业的比重已经不到3%,美国只有2%;第二产业的比重在不断下降;而第三产业的比重一般都在60%以上。这三个产业的比重,实际上反映了生产社会化的程度。在新科技革命推进下,西方发达国家的产业结构已完成从劳动密集型到资本密集型,再到技术和知识密集型的转变;目前,正在由传统的工业经济转向信息经济。
当代资本主义在生产关系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在产权关系上,不少发达国家在坚持私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对财产所有形式进行了调整,出现了所谓资本社会化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建立和发展一定比重的国有经济;二是企业股权的分散化。战后,社会个人买股票和企业法人之间互相购买股票的越来越多,出现了所谓股权分散化和资本社会化的趋向。在劳资关系上,西方发达国家在坚持不损害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前提下,采取包括允许部分工人参加企业管理等多种形式,改善劳资关系,缓和阶级矛盾。比如,80年代以来,欧盟各国就普遍实行企业共同决定制度,规定企业必须吸收一定比例的工人代表进入董事会参与决策,否则就是违法。在分配关系上,许多发达国家在坚持以剥削为特征的按资分配的前提下,对收入分配政策进行了某些调整,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目前,西方国家每年通过税收集中起来的国民收入大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3以上,其中欧盟国家已接近50%。在以国家财政形式集中起来的这一部分国民财富中,大约50%以上主要用于贫困救济、免费医疗、失业补贴、养老金发放等社会福利开支,使工人的生活得到较大改善。
在上层建筑方面,西方国家同样在坚持资产阶级根本统治不变的前提下,在国家政权结构、社会管理形式、法制建设等方面,都做了一些调整。国家政权结构及其运行日益法制化,资产阶级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使国家权力的构成,权力结构中各权力主体的活动,官员的任免、提升、奖励和监督等,都纳入法制的轨道;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的职能也进一步加强。
以上变化说明,尽管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的基本矛盾依然存在,依然面临着种种难以解决的问题和困难;但客观地说,当代资本主义仍具有一定的发展能力和自我调节能力,这种能力在资本主义制度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不会消失的。
资料国家垄断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和拥有的资源,对国民经济某些领域进行的调节和控制。现阶段,西方发达国家实行的是国家政权与垄断资本相结合的国家垄断资本。其具体实现形式主要有:在部分重要企业实行国有化经营或控股;在某些行业实行国家专营;运用国家财政和货币体系垄断社会管理和调节体系。国家垄断资本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有限的私人资本与社会化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矛盾,也减少了私人资本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某些消极影响。
既然资本主义是腐朽垂死的,为什么战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还能以较强的势头发展?这是因为———
资本主义的生产力尚有发展空间
●江子西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有一句名言,“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这段精辟论述,是我们打开当代资本主义发展迷宫的一把钥匙。当前,资本主义之所以还能够以较强劲的势头发展,根本原因在于它在一定范围内,仍然能够自行调节、改良生产关系的某些环节,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与社会化生产之间的矛盾,为当代资本主义容纳生产力发展提供了新的空间。
当前,促使当代资本主义发展的经济和政治条件主要有:
新科技革命的巨大推动。战后发生的第三次科技革命,使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方式普遍由“外延式”向“内涵式”转化,对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相对减少,而对科学技术、信息和人的素质的依赖性大大增强。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中,科技贡献率已由本世纪初的20%~30%增长为70%左右。新科技革命一个直接的后果,就是它所创造的巨大生产力,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矛盾的缓和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实际上,在战后很多时候,资本主义的社会矛盾已经非常尖锐了,但由于新科技革命所创造的社会财富急剧增加,把资本主义财富分配的蛋糕做大了。这样,西方国家就可以在不改变财富分配比例甚至提高资本家所占比例的前提下,增加劳动者收入的绝对量,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资本主义的自身矛盾,延长了它的寿命。
现代市场经济的建立,为当代资本主义提供了能够保持发展的经济形式。在现代市场经济诞生之前,资本主义经济中存在着宏观秩序混乱、过度垄断等体制障碍。随着现代市场经济中资本主义国家干预机能的建立,尤其是“反托拉斯法 ”等反垄断政策相继出台并形成体系,竞争机制的正常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护,从而减缓了市场经济的波动性、自发性和破坏性,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新科技革命的发生和资本主义经济的继续发展。
不合理的国际经济分工,对当代资本主义发展起了支撑作用。在当今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众多国家和地区中,其经济技术水平差距很大,形成了发达国家为一方、发展中国家为另一方的格局。一般说来,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分工中承担着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而不发达国家则承担着低附加值的传统产业。这种分工,体现着发达国家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剥削。战后,西方发达国家在加大资本输出的过程中,对发展中国家廉价劳动力进行直接盘剥,赚取剩余价值;同时,他们还在国际贸易中,通过不合理的产品价格剪刀差,从发展中国家那里又捞一笔。比如,仅从1951年到1973年的22年间,发达国家通过进出口贸易的不平等交换,就从发展中国家那里拿走1300多亿美元。显然,正是这种不合理分工所造成的对外剥削,构成了支撑当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支柱。
社会主义制度的某些经验,对当代资本主义发展也有借鉴作用。战后,每当资本主义制度的运行遇到重大障碍时,发达国家都会迫不得已地总结、吸取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些经验和办法。比如,西方国家现在普遍采用的一些宏观调节手段以及福利政策、社会保障制度和允许部分工人参与企业管理等,就是受社会主义国家启发和直接影响而产生的。
资料反托拉斯法又称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国家有关保护竞争、禁止垄断和不公平贸易的一系列立法的总称。其主要内容是:从法制上限制大企业或企业联合体利用行政手段和经济实力,控制社会生产,操纵市场运行,获取超额利润。反托拉斯法是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的产物,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竞争和经济的活力,促进了市场经济正常的发展。
当代资本主义的发展,是否意味着已改变了马克思所揭示的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的历史规律?我们的回答是———
历史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姜鲁鸣
客观地说,今天的资本主义与当年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面对的资本主义相比,的确发生了许多巨大变化。但是,“变”中又有“不变”。正确认识这一点,是我们把握当代资本主义历史走向的关键。
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的基本矛盾没有变。在现阶段,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依然是生产的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这个矛盾目前仍在发展。生产的社会化,虽使其内部的阶级结构和劳动方式发生变化,但工人阶级受雇佣剥削的地位未变,他们与占少数人口的剥削者之间的矛盾以更复杂的形式向深层次发展,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严重的、日益扩大的贫富两极分化。比如,1979年,美国收入最高的5%的家庭与收入最低的20%的家庭的收入比为10∶1,而到1999年,这个差距就扩大到19∶1。由于这个基本矛盾的存在,西方国家的经济危机仍然周期性发作,并且还有以新形式出现蔓延的势头,近年来频频发生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就是明证。
资本主义私有制没有变。现今资本主义经济的所有制结构,依然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主体、由大垄断资本集团占统治地位、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结构;股份制的发展,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的私人所有制。
由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派生出来的三种矛盾,即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的矛盾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矛盾一个也没减少,在新形势下又以新的形式出现了。比如,从现阶段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来看,生产高度的社会化乃至经济全球化并没有消除他们之间的竞争;相反,这种竞争在全球范围内更加激烈了。特别是在苏联解体,两极格局终结之后,西方国家在战略目标上的共同性已大大减弱,“西西矛盾”日益暴露。同时,广大发展中国家仍受国际垄断资本的剥削和压制,这必将导致长期以来的“南北矛盾”更加不可调和。
这三个“没有变”说明,资本主义几十年来的“相对繁荣”并不表明它已经返老还童,可以永世长存了。它的基本矛盾并没有消失,而是进一步向结构性矛盾激化的方向发展,其对抗性质继续深化;资本主义国家对社会经济宏观调控的加强,固然克服了市场经济的某些弊端,但同时又以巨额的财政赤字和庞大的债务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带来了新的障碍;科学技术极大地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同时它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应用又使科学技术本身与劳动者处于对立的状态,带来了难以避免的严重失业。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说,当代资本主义对自身生产关系的调整和容纳生产力发展的空间是有限度的。这个极限就是,私有制即便是再发展,也不会使它的所有制发展到全社会公有的地步,这就必然要与未来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发生不可克服的矛盾。总有一天,社会化生产力要冲破资本主义所有制这个外壳,资本主义的灭亡是不可避免的。
Ⅱ 纵观人类历史,土地所有权主要经历了一个怎样的发展历程
解放之前 土地是属于地主的 后来经过土地改革确认土地所有权的
Ⅲ 中国历史上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变化
土地革命后土地私有制,农民有所有权和经营权。公社化后,实行集体土地所有制,农民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土地归国家所有。改革开放后,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农民有土地经营权,相对来说使用权自由很多。。。。。
Ⅳ 中国土地所有权的演变
所有权就是两种来形式,公有和私有源
在原始社会,土地是集体公有制
进入阶级社会后,土地就便成了私有制,奴隶社会是周王土地私有制,封建社会主要是地主土地私有制
建国后,经过土改,土地变成农民土地私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后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
Ⅳ 中国物权法的发展
物权法是规范民事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法律体系中起基础作用,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代表说。
徐显明代表认为,制定物权法意义重大。首先,是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第二,体现了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要求;第三,是实现宪法原则的需要;第四,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物质财产利益的需要;第五,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是物权法草案的一大亮点。物权法草案坚持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即平等原则,包括主体地位平等和保护平等。”徐显明说,只有主体平等,市场经济才能运行。当然,平等保护并非指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平等。
来自中华全国总工会界的全国政协委员葛文耀说,制定物权法对于坚持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有、集体和公民的私有财产,具有重要作用,应该尽快出台。
全国政协委员顾心怿认为,物权是财产所有权,制定一部保护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权的重要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必将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沈春耀代表说,物权是生产生活得以正常进行的前提和基础。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有健全的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法强调保护各种物权,但物权能够得到法律保障的前提是它必须是合法的。
沈春耀代表说,物权法不是专门针对国有财产而制定的法律,但是物权法对于保护国有财产具有重要作用。物权法是一部专门的法律,它解决基本的法律问题,以此为基础还需要许多专门的特别规定,物权法还需与各项专门的、具体的法律法规结合起来运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杨兴富代表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有、集体、私有三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这就非常需要一种法来规范这三种所有制的财产。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物权法是起支架作用的一部法律。
蒋树声代表说,物权法草案明确“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就意味着国家将坚决控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土地征用,这一条对于保护耕地意义重大。当然,在实践中还要界定好“公共利益”的内涵,应由国务院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加以明确。
“物权法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对于被征收人的充分补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代表说,“其中包括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补偿,征收单位、个人住宅及其他不动产的补偿等。”他说,要解决好在征收征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仅靠一部物权法是不够的,还需要进一步修订《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配套法律,以贯彻落实好物权法有关保护公民财产权益的规定。
Ⅵ 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演变
中国实行土地制度改革主要经历两轮高潮。一轮出现在上世纪50年代初期,是以农村土地权属改革和城市土地收归国有的改革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进行土地的没收、征收和分配;二轮出现在上世纪70年代末期,以农村土地联产责任制和城市征收合资企业土地使用费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土地使用权的下放和有偿使用。
一、改革开放以前的土地制度演变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形成了旧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行政划拨,二是土地无偿使用,三是无限期使用,四是不准转让。其实质就是土地资源的计划配置制度,属于计划经济体制。
这种土地使用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农村人民公社的建立和城市经济和人口规模的扩大,这种土地制度的弊病日益显现。主要问题是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出现浪费和资产价值的流失;另一方面大量的单位又无法获得土地资源,对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分布和合理布局形成体制障碍;企业成本失准,难以准确衡量经济效益;城市的房地产业无法进入良性循环,连简单再生产也无法维持。
二、改革开放以后的土地制度演变
改革开放后对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在不改变国家对土地的所用权的前提下,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变无限期使用为有限期使用,变无流动使用为流动使用,沿着土地市场化的道路摸索前进。
1.开始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收取土地使用费
2.对城市经营性土地实行使用权有偿转让
3.修改宪法,颁布《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4.规范土地市场,强化宏观调控
5.推行土地转让招拍挂
三、改革开放以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演变
1978年以后,农地制度改革是以联产计酬等多种责任制形态为土地制度变迁的始点,采用渐进、局部均衡、多样化发展的制度变迁方式,直至确立家庭承包经营的农地基本经营制度。
农地使用制度有着明显的阶段性变迁特征。第一阶段从1978年到1983年,人民公社时期的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开始逐步解体,在经历了不联产责任制——联产责任制——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制度变迁后,最后确立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农户家庭经营的基本形态。第二阶段从1984年到1993年,制度变迁的主要内容是将土地承包期限明确延长至15年不变。第三阶段始于1994年,这一阶段制度变迁至今仍在持续中,制度变迁的政策除了强调土地承包期实行30年不变外,主要是强化和稳定农户家庭对土地经营拥有权利的完整性。
现阶段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核心,是土地使用权归属和界定问题,而使用权问题的核心,是树立农户对土地使用的预期信念和土地资源合理配置问题。近三十年的农地制度变迁,从政策调整角度观察,政府一方面强调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长期稳定,一方面鼓励土地作用制度的不断创新。相对单一的农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安排,客观上存在的区域经济差异和土地经营存在的比较优势不同,促使了农地使用制度的多种形态产生。
1.“两田制”
所谓“两田制”,是将农户承包的土地区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的一种土地承包方式。由于农地既要为农户提供收入和就业功能,又要为社区成员提供稳定的预期和生活保障功能,家庭承包制一直面临平均地权与随人口增减派生的重新调整土地的压力。“两田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这些要求,并表现出相对广泛的适应性,以至于此种制度安排,一度成为发生面最广的土地使用制度形态。
从本质上讲,“两田制”的制度安排,其“口粮田”的设计满足了农民稳定占有土地的心理;而“责任田”的设计,则满足了政府和集体的利益,从而减少了在均田制度下的不确定性和多余的交易费用。
2.规模经营
所谓规模经营的制度安排,是指把集体所有的土地,采取农户经营、大户经营或集体经营的方式,形成相对较大的土地经营规模。归纳一下农地规模经营制度安排的内涵和外延,大约有三种不同的类型:其一是以北京顺义为代表的,建立在集体农场基础之上的规模经营;其二是以江苏苏南和广东南海等地为代表的,建立在家庭农场基础之上的规模经营;其三是发生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反租倒包”土地使用权流转形式。
这些制度安排在初期都暴露了一些问题:一是维系规模经营的基础是集体补贴,使规模经营实施的制度成本太大;其二是实行集体经营的农场内部,依然存在监督费用和分配不公的问题;其三是社区成员享有均等的土地使用权与土地集中过程中发生的利益调整冲突难以协调。约束条件过多,制度运作成本太高,使土地规模经营难以有效生成维持农业,尤其是粮食生产自我运转的能力,这可能是规模经营最为明显的制度缺陷之一。
3.“四荒”使用权拍卖
所谓“四荒”使用权拍卖的基本制度内涵是:“四荒”的所有权权属不变,拍卖其使用权,谁购买、谁治理、谁受益,使用期限一般可达50-100年,同时,使用权可转让、入股、出租、抵押。从本质上讲,“四荒”使用权拍卖是家庭承包制的继续和发展。在不触动所有权属的前提下,将“四荒”使用权拍卖给农民长期使用,农民感到利益直接,从而真正获得了长期拥有“四荒”使用权的稳定感和权属感,因而舍得投劳、投资,花大力气进行治理。
这种以使用权拍卖为特征的制度创新,一度成为与经济发达地区实施规模经营并行的在全国分布最广、影响最大的典型制度创新类型。各地创造了多种购荒形式,一是独户购买,综合开发。这是“四荒”拍卖的主要形式。二是联合购买、联合治理。由区域内农户自愿组合,形成联劳、联技术、联产的利益共同体,购荒规模一般为30-70公顷。三是集体治理,分户购买。这种形式主要采取集体筹措资金,或组织劳动力对面积较大,单门独户难以治理的“四荒”。四是企事业单位购买。这主要发生于一些“四荒”面积大,治理难度高,所需资金、劳动力、技术投入较多的地方。
4.股份合作制
土地股份合作制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广东珠江三角洲,尔后在山东、江苏、浙江等沿海发达地区有所扩展。但迄今为止,作为一种制度形态,农地股份合作制辐射的区域范围和推进速度非常有限。
比较典型的股份合作制是将土地折股分配给农民个体拥有,社区实行土地的统一规划和统一开发利用。土地股份合作制制度安排的基本作法:一是土地折股。采取两种方式:其一是将土地作价折股,即按征地价,或者按照不同土地的年纯收入计算以及按各种综合因素折算,使土地实行货币化。二是设置股权。基本股权结构为集体股和个人股。集体股由原社区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形成;个人股指由社员个人持有的股份。三是产权界定。土地的使用权全部收归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农地采取家庭或专业队投包(招标)承包和适度规模经营。四是分配方式。股份合作制采取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的方式。
四、中国土地制度发展的未来趋势
1.国家加强对土地的宏观管理和调控
近些年来国家对土地的宏观管理和调控主要表现在严格控制土地计划指标,包括农转非计划、耕地占补平衡计划、经营性用地计划、经济适用房供地计划等;国家强化对地方政府的土地监管体制,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在全国各地设立九个土地督察局;国家严肃执行对违法占地、批地不建、滥用非农建设用地、滥设经济开发区和囤积土地等现象展开清理整顿。从中不难看出在未来的时期里国家调控的首要目标是控制全国土地供应总量,实现节约、集约和高效用地。同时国家在建设项目立项过程中,强化审核土地和控制使用土地。面对不断上涨的房产价格要求,土地供给结构和住房供应结构作相适应的调整。
2.各地实施土地储备制度
一段时间里大陆土地转让大多是毛地转让而非净地转让,这是由于市场对土地的需求旺盛和政府缺少土地前期开发费用所致。目前大陆各地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机构相继建立,各地政府动用资金设立专门机构进行土地的前期开发和储备,实行净地招拍挂转让,其目的是调节土地供需总量和结构,平抑市场价格。即在市场低迷时,购进部分土地,增加土地储备总量;在市场上扬时,释放储备土地,扩大土地供给。从发展看政府今后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经济发展需要及土地供应计划,对经营性土地的供应数量、结构、布局、价格、时间等进行有效控制,力争做到定性、定量、定位、定时供应土地,达到城市土地利用的最优化。中国未来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将会大范围推广。
3.积极推进国有土地租赁制度
目前中国实行土地批租转让的土地约占可利用土地总量的20%左右,大量的存量土地依然是无偿使用。虽然一些原来的划拨土地在改变使用用途的时候,在变性为经营性用地的时候,国家采取补地价的方式收取一定量的土地价值收益,但总体上大量原先划拨土地的土地价值还是流失甚多。国家计划由点到面逐步推行国有土地租赁方案并逐步使之制度化,让更大量的存量国有土地逐步实现其土地资产的价值。在通过试点以后逐步实现国有土地全面的有偿使用,进一步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覆盖面。
4.进一步健全土地市场体系
中国土地市场体系的完善主要存在三方面的工作。首先是构建土地市场经营主体。设想建立国有土地资产经营公司、国有土地储备开发公司和土地使用权交易中心等三个层次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实行营运,从而规范土地市场规则,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其次是拓展和规范土地使用权二、三级市场。目前的状况是土地一级市场发展快,土地二、三级市场规模小,问题多。今后要加快盘活存量土地,允许闲置土地使用权再流动和再转让,发挥使用效益,规范二三级市场的收益分配,使再转让是增值收益的主要部分进入国家财力;最后是建立土地价格体系。在城市土地分级的基础上,确定区域基准地价,建立科学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制度,公平公正地核定不同时期的土地市场价格。改进土地使用权招投标制度,形成合理、稳定的土地价格。
Ⅶ 知识产权有什么发展历史吗
知识产权制度在世界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尤其是各类知识产权中的专利、商标和版权的立法时间最早。其历史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1.萌芽阶段(13世纪至14世纪)
这一阶段出现了由封建王室赐予工匠或商人的类似于专利的垄断特权,它为后来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打下了基础。
2.初创和普遍建立阶段(15世纪至19世纪末)
在这个阶段,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版权法和商标法相继诞生,如威尼斯共和国的《专利法》(1474年)、英国的《垄断法》(1623年)、英国的《版权法》(1710年)、法国的《商标法》(1857年)等。19世纪末绝大多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指专利制度、商标制度、版权制度) 。
3.进一步发展阶段(19世纪末至20世纪末)
知识产权制度在这一阶段的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纵向发展:即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原有基础上通过不断修订变得更加完善、科学, 尤其是随着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如1883年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的《伯尔尼公约》)的建立,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呈现从“各自为政”、“ 各行其是”到逐步国际化、现代化的特点。在此背景下,各国又签订了数量更多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其数量达数十个之多),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对象逐步增多,知识产权的种类也有所增加。至197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立时,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登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横向发展: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资本主义国家外的更多国家得到实行。20世纪后期,社会主义国家开始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也都制定了自己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此外,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广大已经取得独立的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民族经济也都实行了专利等知识产权制度。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也开始制定知识产权立法,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国家的行列。当然,在许多方面社会主义国家及发展中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如前苏联和大多数东欧国家实行发明人证书制度和专利制度混合的发明保护制度(即所谓的“双轨制”),规定取得发明人证书后,发明权归国家所有,发明人只取得一定奖励,不能拒绝国家批准的其他人使用该发明。又如部分独立的发展中国家实行“ 输入专利”(Patent of Impor tation)和“确认专利”(Patent of Confirmation)等制度,由于这类专利是在外国(原宗主国)有效专利的基础上授予的,本国专利局一经登记即可确认并获得。这种专利制度带有很大的依赖性,实际上并没有建立本国完全独立的专利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发源于欧洲,专利法最先问世,英国1623年的《垄断法规》(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是近代专利保护制度的起点。继英国之后,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1 年、荷兰于1817年、德国于1877年、日本于1885年先后颁布了本国的专利法。虽然1618年的英国首先处理了商标侵权纠纷,但最早的商标成文法应当被认为是法国1809年的《备案商标保护法令》。1875年法国又颁布了确立全面注册商标护制度的商标权法。以后,英国于1862年、美国于1870年、德国于1874年先后颁布了注册商标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版权法当推英国于1710年颁布的《保护已印刷成册之图书法》,被称为《安娜女王法》。法国在18世纪末颁布了《表演权法》和《作者权法》,使与出版印刷更为密切相联的的专有权逐步成为对作者专有权的保护。以后的大陆法系国家,也都沿用法国作者权法的概念和思路。日本在 1875年和1887年先后颁布了两个《版权条例》,于1898年颁布过《版权法》。1899年日本参加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当年在过去版权立法的基础上颁布了《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来源于 19世纪50年代的法国,而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说为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法》,一说为1896年德国制定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但美国是最早产生现代意义上竞争法的国家,其立法包括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两个方面,除大量判例外,还有《谢尔曼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和《鲁宾逊-帕特曼法》。英国现代竞争立法相对较晚,但以案例法著称的英国反不正当竞争的规范可以追溯到15世纪,较全面地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完成20世纪的中叶,较有代表性的法律有《限制性贸易管理法》、《转售价格法》、《公平交易法》等。1905年德国对《不正当竞争防止法》重新进行了制定,并多次进行了修改。 1957年又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使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更加完善,为德国的经济高速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日本步德国的后尘,又在二战后受美国的影响,其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主要有193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该法以后经过多次修改,1993年曾作了较全面的修改。在此法中具体界定了12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除法力度,除高额罚款外,还有刑事制裁。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条约的制定对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同时这些国际公约本身就又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使知识产权制度逐步在世界范围设立和扩展开来。几部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订立及其不断修改、发展史代表了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和历史。当今世界,对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重视程度几乎已经超过了对知识产权内国法的重视,如果内国法不适合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还要不断修改内国法。几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几乎把全球的国家和特殊经济区动员起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越来越趋于国际化了。因此,把握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就如同掌握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标准和发展的趋向。研究知识产权制度不能不将几个主要的相关国际公约作为研究的重要课题。真正界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并称得上完整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当属《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它们覆盖了工业产权和版权等广范的知识产权范围。除此之外,一个世纪以来,在工业产权领域共有15 个国际公约,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在版权领域共有10个公约,主要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著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等。此外还有《科学发现的国际登记条约》、《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领域,还有一些地区性公约起着独特的作用,如《专利申请形式要求欧洲公约》、《欧洲专利权授予公约》等。在美国等世界发达国家的推动下,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不断发展变化,保护范围越来越广,保护水平越来越高,保护标准及违反公约的争端处理机制越来越具体、有效。我国正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程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成为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最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执法机制以及知识产权事业正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发展壮大起来的,是在逐步承诺履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过程中成熟和完善起来的。甚至回溯到晚清时期的知识产权制度,也不无国际商贸和保护“夷人权利”的烙印。
关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和发展有几种说法,突出代表是“二十年说”和“百年左右说”两种。“二十年说”主要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和我国政府奉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建立行政和司法保护两种机制的事实出发,认为现代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于二十年间, “二十年前,中国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 “百年左右说”主要从鸦片战争以来我国陆续出现近代工业,并与他国有了较多的接触,于1882年清光绪皇帝批准我国第一件“专利”和第一套专利“法规”起,直到国民政府颁布的专利等“法规”,以及知识产权法律在海峡两岸间的发展,“仅是百年左右的历史而已”。应当说,我国现代化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在改革开放的二十年间建立起来的,这是包括国际知识产权界在内的有目共睹的事实。但说到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研究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源,不能不追溯到我国近现代史的百年左右的史册,甚至要研究常被人们忌讳提到国民政府和国民党在台湾政权知识产权制度。知史可鉴今,今天改革开放和即将进入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的设立,或许可以从我国晚清知识产权保护是从对洋人商标权保护起始中找到一丝丝的轨迹。
反观中国专利发展史,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公元857-841年的西周厉王时代就有“谋欲专利之事”,《国语》有“匹夫专利,尤谓之盗,王而行之,其归鲜矣”的记载。1859年太平天国时期的领导者提出了专利制度的建议,甚至提出发明专利与小发明之分,保护期不同,“器小者赏五年,大者赏十年,益民多者年数加多”。但我国专利保护落实于专利法规之涵义却仅是百年左右的历史而已,加上民国以来国间动荡分裂,使两岸中国人的专利制度相较于美、法、西班牙先后颁布专利法等,起跑较晚且实施中断,这或许就是“四大发明”起源于中国但却未在中国继续发展的主因。我国第一部专利法的雏形应为清“戊戌变法”中光绪皇帝颁布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后被废除,“惟专利制度仍在各省扎根”。民国第一部专利法的雏形为1911年12月12日由工商部颁布的《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该章程已揭示了“先申请原则”、“权利转让”、“法律责任”等重要理念。1932年颁布的《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以及其实施细则、《奖励工业技术审查委员会规则》等构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也为现行国民党政府专利法框架的基础。1944年5月4日国民党政府经“立法院”第四届第206次会议通过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称为“专利法”的法律。以后虽经多次修改,但都改动不大,唯台湾当局于1994年为配合其产业发展及重返世界贸易组织作了大幅度的修改。
在北宋时期,山东济南“刘家功夫针铺”就使用了“白兔儿商标”,但谈到商标制度则也晚于西方国家,至晚清时,注册商标的保护始至对外国商标的保护,清政府的第一部商标法是英人於1904年起草的。而在此时我国台湾却被日本占领,实施了50年的日本商标法。1923年北京政府颁布了44条的商标法,同年又颁布37条的实施细则,这是我国第一部付诸实施的商标法。1925年国民政府成立后对商标法几经修改,除1930年重新颁布商标法外,并无大的改进,直至蒋介石集团迁往台湾。以后为因应台湾岛内工商业的发展,近年来又为“入世”,在有关商标专用权、注册、争议、侵权刑事责任与罚则等方面多有改动
知识产权的历史沿革
随着科学技术和产业革命的进步,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使用会带来极大的经济收益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然而,技术的转移、公开势必会使原先的发明创造者丧失竞争优势,这就需要建立一种机制,以确保既能维持新技术发明人的技术优势,又能满足社会对该技术的需要,防止技术垄断。于是,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专利制度率先应运而生。18世纪60年代在英国开始的产业革命,是专利制度产生的催化剂。以后,在西方国家又产生了著作权制度和商标权制度。迄今为止,经过数百年的洗礼,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保护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的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中的“Property”可以从不同角度理解,1980年《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财产权,财产”。严格地讲,这个术语用来指财产所有权,法律规范规定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情形便是如此。在作为财产所有权的意义上,财产所有权既可以存在于有形财产中,也可以存在于无形财产中。从古罗马法财产限于有形物到无形财产概念的出现,反映了随着社会的变迁,人们对财产、财产权认识水平的提高,也为包容知识产权奠定了思想基础。
从总体上讲,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仅使知识产品创造人对其知识产品的权利意识增强,而且为知识产品的市场流通开辟了广阔的道路。科学技术的发展则为知识产品的利用及价值实现提供了必要条件。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在法律中作为一种财产权出现的。
19世纪中后期,各国逐渐认识到知识产权在促进本国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纷纷通过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知识产权。这堪称知识产权制度上的又一次飞跃。从19世纪末开始,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公约、地区公约或双边协定纷纷出台,其中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公约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识产权保护从此呈现国际化的特点,而且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的国际化趋势愈来愈明显。特别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在经济、科学、技术、文化领域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知识产权保护从19世纪末进入国际保护阶段,这次飞跃一直延续至今,它使具有严格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一定途径获得他国保护而具有国际性。可以说,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以成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组织和缔结大量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为特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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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法律的历史和发展
一、法律发展的概念
所谓法律发展是法律规范、法律价值及法律行为从萌芽到形成并日益上升与进步的过程。其具体内容包括:
首先,法律发展是依法律现象的历史时间序列而对法律运行所作的考察。
其次,法律发展是法律规范、法律价值与法律行为三重发展的有机统一。
再次,法律发展是法律由混乱、冲突到系统、严密、科学,从简单、低级到复杂、高级的不断上升过程。
最后,法律发展是法律变量和法律变性两者不断融汇渗透的产物。
二、法律发展的特征
(一)从纵向关联上看,法律发展是连续性与间断性的统一。
(二)从横向对照上讲,法律发展是法的地方性与全球性的统一。
(三)法律发展是非平衡性与平衡性的统一。
三,对法律发展过程的分析,一直是法学理论中的颇有争议的问题,东西方学者依其特定的标准和方式进行了种种解脱,归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一)旧中国及日本学者关于法律发展过程的观点。
(二)西方学者关于法律发展过程的学说。
维诺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根据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将法的发展史分解成依次递进的六个时期:一是图腾法即萌芽阶段的法;二是部落法;三是城邦法;四是中世纪法律;五是个人主义的法律;六是社会化的法律。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认为法律发展经历了如下六大阶段:原始法、严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法律的成熟阶段、社会化阶段以及世界法阶段。
昂格尔(R•Unger)将法的发展过程归结为三大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部落社会的习惯法发展为贵族社会的官僚法;第二个时期是从贵族社会的官僚法转变为自由社会的法律制度;第三个时期则是从自由社会的法律转向后自由主义社会的法律。
Ⅸ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历史发展
楼宇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历史发展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只能穴居巢洞,故不可能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观念。通说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观念的萌芽,滥觞于人类文明之始的奴隶社会。 在奴隶社会,由于生产和交换的发展,人口大量集聚于城市,城市得以形成。为满足城市人口居住和经营的需要,公元前两千年的古巴伦王国,产生了类似于现代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建筑物形态,标志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正式萌芽。在罗马法中,由于贯彻了“一物一权”主义的原则,尤其是确认了所谓“建筑物所有权属于建筑物所附着之土地所有人”或“地上物属土地所有人”的原则,《法国民法典》第644条的规定,开创了近代民法建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先河。此后,意、葡、西(班牙)、瑞(士)以及旧中国国民政府的民法典等先后建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进入二十世纪,两次世界大战堪称人类浩劫,原有建筑物遭到极大破坏。另一方面人口激增,并纷纷涌向城市,致使住宅问题更趋严峻。但与此同时,科学技术的进步客观上又为建筑物向更高的立体化方向发展提供了基本条件。为了解决日益复杂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关系,各国或重新检讨已有的法律制度,或者积极创设新的理论体系,促进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