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信托业的起源
13世纪前后,在英国出现了“尤斯(USE)”制,这种制度就是现代信托的雏形。
当时的英国,土专地如果转让给教会属,必须要经君主及诸侯批准,否则予以没收。教徒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规避这种风险,想尽各种办法,“尤斯”制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
“尤斯”制的早期模式为:
1、但凡土地捐赠给教会,不直接捐赠,而是先赠送给第三者;
2、必须要表明其赠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教会的利益;
3、第三者必须将从土地上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
后来,随着封建制度的彻底崩溃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契约关系的成熟、商业信用和货币信用的发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细繁复,“尤斯”制逐渐演变为现代信托。
这个时候的信托,标的物还大多是实物,随着货币金融的发展,现代信托业开始升级换代,现代金融信托随之产生。只不过,这次信托的进一步发展却不是在英国。墙内开花墙外香,现代金融信托在美国和日本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Ⅱ 房地产信托的发展历程
1883年美国首先成立了波士顿个人财产信托(BostonPersonalPropertyTrust),但直到1920年以后,美国投资事业才有了划时代的发展,这也是美国在战后涌现出大量的富豪手中所持有的过剩资金所致。1929年纽约股市崩溃后,美国SEC开始对投资公司进行规范。为确保投资人的权益,美国展开了一系列联邦证券交易活动,先后制定了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并于1940年制定了投资公司法及投资顾问法,这些都成为日后投资公司经营业务管理规则的基本框架。依据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4条,投资公司可以分为:面额证券公司(Face-AmountCertificate Companies)、单位信托公司(UnitInvestmentTrust)和经理公司(Management Companies)三类。
其中,经理公司在三种投资公司类型中运用最为普通,按投资公司法第5条又可将其分为:封闭型(Close-end Type)投资公司、开放型(Open-End Type)、分散型(Diversified Type)和非分散型(Non-DiversifiedType)投资公司四种。马塞诸塞商业信托是REIT的前身,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最初采用信托形式是为规避州法禁止公司以投资为目的而持有不动产的规定,随后因其逐渐发展成为规避公司所得税的不动产投资组织,而被美国最高法院认定为商业信托与公司相似,并视同联邦公司组织加以课税,导致其发展一度停滞。但由于后来的投资信托法规不断健全,且经济发展态势良好,美国投资信托的发展又日益茁壮起来。着眼于投资信托的优点,美国国会于1960年通过修订内地税法典,正式开创了REIT,规定凡具备该法案第856条至859条的有关组织、收入及收益分配要件的REIT 可享有免税优惠。
换言之,即使REIT是以公司为组织形态,也可以不必负担公司所得税,而仅对股东或投资人课征个人所得税,所以REIT一般也被认为是具有投资媒介性质管道机能。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税收改革法案,取消了REIT必须是由非法人信托或社团组织的要件,所以现今美国的REIT组织形态可以是公司组织或信托,但必须是联邦所得税意义下非银行、储蓄贷款机构或保险公司类的公司,通过这些机构,向大众募集资金。基于危险分散原则,主要从事买卖管理不动产实体的投资或抵押担保贷款的信托投资,属于一种长期投资商品,其基本架构由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经理公司、保管机构和投资人四个实体组成。但按照1986年税收公司改革法的规定,REIT必须雇佣独立的不动产专家来执行管理REIT的日常事务活动。
Ⅲ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发展历程
国有独资时代的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984-1999)
这一历史阶段中,公司作为北京市人民政府独资的金融机构,主要围绕北京市改革开放、扩大对外经济交往、服从服务于北京市经济建设,通过开展国际金融业务、投融资业务、担保业务、证券业务,在承办市政府交办的投资、贷款、担保项目等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在开办中外合资企业、拓展海内外业务、融通建设资金、促进北京市扩大开放等方面,提供了全方位、高质量的金融服务,积累了丰富的金融服务经验,并赢得了良好信誉。这期间公司开展的主要业务体现了公司以政府信誉为背景、承办政府指定项目、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早期业务特点,是九十年代信托行业的一个重要历史阶段和缩影。 增资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2000-2001)
2000年,北京信托经历了一场深刻的变革。根据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北京信托于跨世纪之初,在全国信托行业规范整顿中,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率先进行增资改制并取得成功,引入了国内航天科技、石油化工、钢铁冶炼、高新技术等领域的若干具有雄厚实力的企业资本,成为由多家知名企业参股、跨地区、多种经济成分组成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公司更名为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增资改制,使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向更具活力和效率的方向转化,开拓受托理财的信托业务、参与市场竞争、服务首都经济建设的能力得到增强,为公司发展上一个新的台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完善,新型信托业务不断展开(2002至今)
2002年3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北京信托重新登记,公司获得了新型信托市场的准入资格。在《信托法》的规范指引下,公司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原有信托业务的清理,及时调整经营策略,迅速开展了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职能,以资产管理为特征的新型信托业务。2002年9月,北京信托面向社会成功推出首个新型信托产品-北京朝阳商务中心区CBD 信托计划,其标志着以新型信托业务为核心的业务创新工作在北京信托全面展开。在随后的几年内,公司信托核心业务不断创新并加速拓展,截至2008年末,公司受托管理的信托财产余额为621亿元,是新型信托业务起步初期受托管理信托财产余额的30倍。自2002年开展新型信托业务以来,公司管理信托财产规模累计达2000亿元,累计开发信托项目829个,到期的569个信托项目全部安全结束,累计分配信托收益63亿元。与此相适应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完善,经过2007年公司新的战略重组,使得公司股权结构不断优化,以合规和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内控体系不断健全。北京信托已经成为一家资产质量高、流动性良好、抗风险能力强,以追求并实现投资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拥有众多高端优质客户资源的金融机构。
公司事件
唯一一家北京市属的信托公司——北京信托亮相于金博会。在展台前记者看到了“北京CBD土地开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北京信托财富管理总部经理江方介绍,这是公司在2002年率先发行的全国第二个、全北京第一个信托产品,由于当时的收益率相对存款较高,募集资金达6亿元,信托资金直接用于CBD核心区的开发建设,开创了以信托方式引入社会资金参与经济建设的先河。
2008年末上海证券报公布的信托公司理财能力年终大排名,在六个单项排名中,北京信托在信托产品规模、风险控制、专业能力、信息透明度四项排列行业前十名之内,理财能力综合排名第二。
Ⅳ 安信信托的发展历程
1987 —— 1994 年 安信信托的发展历程可分为创立阶段、整顿与发展阶段。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信信托”)的前身是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2 月 16 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 国家迫切需要建立银行体系以外的金融机构,广开融资渠道,推动改革开发和经济发展的步伐,由此,安信信托应运而生。但由于当时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资金缺口很大,筹措困难。经过反复研究,最后决定由多家出资,组建股份制形式的金融机构。经过紧张的准备, 1987 年 2 月 16 日,全国首家股份制性质的金融机构——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成立。 作为地方性金融机构,安信信托在经营和发展中,经常要面对来自各方面的支持,很难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要求自主发展,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公司积极争取国家体改委、人民银行、证监会、省、市政府的支持,终于在 1992 年 4月22日,得到辽宁省体改委和省人民银行的批准,公司按照1:1的价格向社会公开发行了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正式改制并更名为“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随后,公司又积极争取股票上市,由于当时沪、深股市中只有深发展一家金融上市公司,加上公司发行股票手续不完备,需要做大量解释工作。公司人员转变观念,化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终于得到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批准了公司股票上市的申请,公司股票于1994年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600816。
Ⅳ 中国信托业发展历史有哪些
中国的信托业始于20世纪初的上海。1921年8月,在上海成立了第一家专业信托投资机构——中国通商信托公司,1935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央信托总局。新中国建立至1979年以前,金融信托因为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信托没有能得到发展。
1979年10月,国内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告成立,此后,从中央银行到各专业银行及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纷纷办起各种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到1988年达到最高峰时共有1000多家,总资产达到6000多亿,占到当时金融总资产的10%。
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几起几落有其客观原因:
诞生时缺乏基础,一是缺乏一定的市场需求和经济基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信托的基本功能,因此信托生存的首要条件是有“财”可理。建国以来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采取的是高积累、高投资、低工资、低收入的政策,民间基本上无可理之财。二是缺乏健全的社会信用基础。
信托“以信任为基础”,信任关系的确立和稳定是信托赖以生存的土壤。我国社会信用关系尚缺乏刚性,信用链条十分脆弱,契约意识较差;总体而言,信用基础仍十分薄弱,制度建设滞后,不完备。
直到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施行,我国的信托制度才初步确立。在此之前没有一部专门的信托法,也无其他明确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使信托机构的活动长期缺乏权威的基本准则,令信托业的发展陷入歧途。这些年来,信托公司主要从事银行存贷业务、证券业务和实业投资业务,没有集中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主业上来。
Ⅵ 新时代信托的发展简史
1987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包头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包头市分行共同出资组建包头市信托投资公司。
1993年--公司取得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会员资格。
1995年--代理发行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三年期企业债券1亿元;同年被包头市政府评为经济建设成绩显著单位。
1997年--公司实施股份制改制,引入新股东5家,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金增加为3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和规模进一步扩大。
1998年--开办保管箱租赁业务,硬件设备和管理服务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开辟了个人保管业务的新模式
2000年--公司位于包头市中心地段的信托金融大楼落成
2001年--受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委托,托管海南省的三亚中亚信托投资公司在海口、天津、重庆等地的8个证券营业部,圆满完成托管任务,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会的通报表扬。
2002年--在北京注册成立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重新登记,公司更名为“新时代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公司重新登记后的首个信托产品“聚财牛股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宣告成立。
2005年--开创了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和工商银行总行合作的先河。
2006年--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了全面合作协议书,战略合作框架基本形成。
2007年--公司成立20周年。
2008年--开发了公司与银行业务合作的新模式。
2009年--更名为“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开启了公司服务于高端客户、构建专业金融理财机构的崭新篇章。
Ⅶ 信托在中国有多久的历史
1.信托的由来: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在英国“尤斯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距今已有几个世纪了。
但是,现代信托制度却是19世纪初传入美国后,在传入美国后信托得到快速的发展壮大起来的。美国是目前信托制度最为健全,信托产品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
我国的信托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初,但在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况下,信托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极其薄弱,信托业难以有所作为。
我国信托业的真正发展开始于改革开放,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废待新,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建设资金产生了极大的需求,为适应全社会对融资方式和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诞生了。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现代信托制度进入了新的纪元,也极大促进了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
信托即信任委托。它起源于14世纪罗马的“Fidei Commissum”(遗嘱信托)制度。当时这一信托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使外国人、俘虏、异教徒等非法继承人能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对遗产的继承。即财产所有者通过遗嘱,指定一个具有法定资格的继承人,先让其继承遗产,然后再由这个人转给立嘱者意愿中要赠与的人。由于这一制度具有的规避当时遗产受赠法的特性,起初并不为罗马法所承认,只是到了罗马国后期才赋予其合法的地位。
古罗马信托制度尽管在结构和功能上都与今天的信托制度相差甚远,但在本质上都不失是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经营,而收益由收益人享用的一种制度。此后,这一制度被英国采用。在英国,最初是由个人承办信托,委托者找自己信任的亲朋或律师担任受托者,不给报酬,称之为“民事信托”。这种依靠个人关系而进行的信托,在管理、运用财产的时候往往出现许多问题和发生财产损失、纠纷。1883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受托者条例”,对个人受托者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加以限制。1896年英国政府又颁布了“官选受托者条例”,规定法院可以选任受托者。被选任的一般是法院的法官,仍是以个人作为受托者。1907年公布的“官营受托法规”规定,政府可以开办信托机构并成为信托法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信托主要是为参加战争的英国军人办理遗嘱信托。直到1908年由官方出面设立的信托局才在伦敦正式成立,并在各大城市相继设立了分局。官方信托局的主要业务是:管理 1000镑以下的小额信托财产,保管证券及重要文件,办理遗嘱或契约委托事项,办理政府机关委托事项,管理被没收的财产等。办理这些业务虽都要收取一些费用,但由政府组办的信托机构不是以赢利为目的。而由法人办理的信托则是在1899年《公司法》的基础上,以1925年的“法人受托者条例”为基础开始的。
英国的信托业务主要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兼营业务,专营信托业务的公司所占的比重则较小。英国全部信托业务的90%集中在威斯敏斯特、密特兰、巴克莱、苏埃德等四大商业银行设立的信托部和信托公司。由于大部分信托业务是个人承办的,所以英国的信托以民事为主。由法人承受的主要是股票、债券等代办业务和年金信托、投资顾问、代理土地买卖等业务。
在世界各国当中,虽然英国信托业发展的时间较长,而且美国的信托源于英国,但其发展程度则远不如美国和日本。
从1792年美国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到19世纪初,信托多由保险公司作为一项副业经营,主要是按死者生前的愿望处理其财产。此后不久,随着信托业务的扩大,当时的信托公司从保险公司中独立出来。特别是1830年以后,美国的信托公司大量出现。到十九世纪末,在美国社会中,信托公司不仅积极参与筹集、承购铁路、矿山债券,而且也为普通百姓办理管理钱款和财产。
如果说美国的信托业务是从英国学来的,那么,日本的信托业则是从美国引进的。
日本的信托业务最初是在银行内部经营的。1902年,日本兴业银行成立以后,首次开办了信托业务。不久,安田银行(今富士银行)、第一百银行(今三菱银行)和三井银行等几家主要的银行也都先后开办了信托业务。
1904年成立的东京信托公司,是日本第一家专业性信托公司。这家信托公司的成立,是日本信托事业大发展的开端。随后,在日本国各地很快出现了各类信托公司,业务品种比较多,其经营也较混乱。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信托公司因经济萧条而倒闭。日本政府则借此机会先后颁布了《信托法》和《信托业法》。这两个法对信托业务的经营原则和监管办法做了详细的规定,并使之成为日后日本信托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同时,依据以上两法对全日本的信托业进行全面的整顿,从而把日本的信托事业推进到一个规范化发展的崭新阶段。
19世纪中期以后,世界上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中,随金融工具形式的增多,人们的财富观和价值观都发生了变化。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也一改原来那种在信托关系中消极地充当财产持有人的做法,而以积极的态度运用信托财产增殖,在社会经济中,信托日益担负起参与一国经济建设的资金融通作用。受托人角色与功能的变化,一方面促进了受托人自身经营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另一方面也使信托与融、投资日益密切结合。在信托业务的发展过程中,一种具有显著特征的房地产信托也随之发展起来。
二、房地产信托及主要形式
房地产信托在国外许多国家中被称为不动产信托。这是一种以土地及地上固着物为标的物,并以对其进行管理和出卖为目的的信托。在这种信托关系中,其核心是房地产财产,基础是信任委托,运作方式是房地产财产的经营与管理。由于这种融资方式涉及到房地产业的资金融通及风险管理,从而成为许多国家房地产融资的一种主要形式。
从世界各国房地产信托发展的历程看,大体上经历了一个由传统信托业务向开放性业务转变的过程。
传统房地产信托业务主要是在二战前后开展的宅地分块出售、对不动产的管理和一些中间业务。这一时期的诸项业务品种大体上可以归类为管理信托和处分信托。其中的管理信托,主要是代收地租、房租和承办租赁办公楼、居民楼及其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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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信托的起源,有谁知道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单地说,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信托制度作为人类文明的结晶,发端于英国,但信托思想的起源与古希腊、古罗马的遗嘱执行、遗产继承与管理,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说,历史悠久的遗嘱托孤才是信托的起源。现存世界上考古发现的最早的遗嘱是公元前2548年一个埃及人立下的遗嘱,其中指定其妻继承财产并为其子指定了监护人。这样,遗嘱用于继承和分配遗产的文字记载可上溯到公元前两千年前,这其中蕴涵着信托的萌芽。
在古罗马,罗马法一度规定只有罗马市民才享有罗马法所赋予的权利;家主可用遗嘱指定遗产继承人,但继承人必须是罗马市民;凡罗马市民以外的法人,不得被指定为遗产继承人。即使指定,也没有法律效力。后来是罗马皇帝奥古斯特士修订法律,才解除了上述限制。
在罗马法中,关于财产的遗赠制度有两种规定:一是有一定格式的遗赠,即依法命令继承人将遗产直接赠与受赠人;一是不用遗嘱的一定格式处分遗产,即所谓信托遗赠。
信托遗赠是罗马法律遗赠制度中的一种间接遗赠方式。即财产所有者以被继承人的名义,用遗嘱指定一个具有罗马法法律效力资格的继承人,先由这个继承人受领遗嘱指定的财产,然后再由此人将遗产转移或赠与最终要赠与的人。
在中国,遗嘱托孤的最著名的例子也许是刘备托孤诸葛亮。诸葛亮在《前出师表》中说:“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虑,恐付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甲兵已足,当奖帅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这里所托付的一种政权,与平常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不同的是,诸葛亮是“受人之托,代人治国”。治国的意义是远比理财要广泛得多,因为政权的内容就包括财产权。因此,从广义上说,刘备托孤诸葛亮也是一种信托行为。
从操作的层面上说,现代信托起源于英国。在13世纪的英国,有一种叫尤斯(Use,即用益权)制的法律制度以管理私有财产和执行遗嘱为前提,仿效和引用罗马法上的使用权(即使用他人所有物的权利)、用役权(即使用他人所有物而获其收益的权利,又称用益权),及信托遗赠的制度,奠定了现代信托制度的法律基础。
现代信托产生之后,风靡全球,走向世界。目前,在英美国家,信托几乎覆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据统计,至20世纪初,英国财产的1/20已成为信托财产。20世纪以来,日本、韩国、法国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也都纷纷引进信托制度。在世界的大部分地区,信托已成为与银行、证券、保险并列的四大金融领域之一。而在中国大陆,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宣告了中国开始引入信托制度。
Ⅸ 信托的发展历史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专度,与银行、保险、证券属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在英国“尤斯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距今已有几个世纪了。
但是,现代信托制度却是19世纪初传入美国后,在传入美国后信托得到快速的发展壮大起来的。美国是目前信托制度最为健全,信托产品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
我国的信托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初,但在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况下,信托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极其薄弱,信托业难以有所作为。
我国信托业的真正发展开始于改革开放,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废待新,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建设资金产生了极大的需求,为适应全社会对融资方式和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诞生了。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现代信托制度进入了新的纪元,也极大促进了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
Ⅹ 信托在中国有几年的历史了
先,信托法规定,信托投资不得保本。其次,个人适合投资房地产信托,建议选择:抵押率低于40%同时股权质押的房地产信托,年收益率可达10%,优点是收益很稳风险很小